依据PCT第一章和第二章进入国家地区阶段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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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局依据PCT第22条(3)规定的期限。
** 相关局依据PCT第39条(1)(b)规定的期限。
*** 该局通知国际局2002年4月1日生效的,关于PCT第22条(1)修改为30个月的新期限对该局不适用。
1.这些PCT成员国国家局不能作为指定局或是选定局,作为这些成员国的指定局或选定局的局将标明在圆括号里:比利时(欧洲专利局),布基纳法索(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贝宁(非洲知识产权组织),中非共和国(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刚果(非洲知识产权
组织),科特迪瓦(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喀麦隆(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塞浦路斯(欧洲专利局),法国(欧洲专利局),加蓬(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几内亚(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赤道几内亚(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希腊(欧洲专利局),几内亚比绍(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爱尔兰(欧洲专利局),意大利(欧洲专利局),列支敦士登(瑞士专利局),摩纳哥(欧洲专利局),马里(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毛里塔尼亚(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尼日尔(非洲知识产权组织),荷兰(欧洲专利局),斯洛文尼亚(欧洲专利局)(斯洛文尼亚对2002年12月1日之后提出的国际申请关闭了PCT的国家途径),塞内加尔(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斯威士兰(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乍得(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多哥(非洲知识产权组织)。
2.在没有相关局信息的情况下,标明的期限是通常根据PCT第22条(1)和第39条(1)(b)所规定的期限。
如果该局决定适用更长的期限,那么有关的信息将被公布在PCT通讯上。
3.如果是为欧亚专利的目的指定或选定该国,参见欧亚专利局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所适用的期限。
4.如果是为欧洲专利的目的指定或选定该国,参见欧洲专利局作为指定局或选定局所适用的期限。
5.当局已撤消关于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2年4月1日起生效。
自2002年4月1日起依据PCT第22条(3)适用新的期限规定。
6.视情况而定,依据PCT第22条(3)或是PCT第39条(1)(b)规定的期限,自2002年8月27日起适用。
7.当局已撤消关于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2年7月9日起生效。
自2002年7月9日起依据PCT第22条(3)适用新的期限规定。
8.此期限适用于申请人支付了额外费用而较晚的进入国家阶段。
9.当局已撤消关于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3年2月1日起生效。
自2003年2月1日起依据PCT第22条(3)适用新的期限规定。
如果国际申请在2003年2月1日时2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且申请人尚未办理PCT第22条(1)规定的手续,适用PCT第22条(1)规定的期限。
10. 依据PCT第22条(3)规定的新期限从2003年1月2日开始适用。
11. 当局已撤消关于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3年4月1日起生效。
自2003年4月1日起依据PCT第22条(3)适用新的期限规定。
12. 依据PCT第39条(1)(b)规定的新期限自2003年4月1日开始生效。
13.若为ARIPO专利的目的指定或选定该国,参见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作为指定局或是选定局所适用的期限。
14.当局已撤消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3年1月1日起生效。
自2003年1月1日起依据PCT第22条(3)适用新的期限规定。
15.依据PCT第39条(1)(b)规定的新期限自2003年1月1日开始生效。
16.当局已撤消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2年10月4日起生效。
如果国际申请在2002年10月4日时2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且申请人尚未办理PCT条约第22(1)规定的手续,适用PCT第22条(1)规定的期限。
17.依据PCT第22条(3)规定的新期限自2002年5月7日开始生效。
18.当局已撤消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2年9月1日起生效。
如果国际申请在2002年9月1日时2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且申请人尚未办理PCT第22条(1)规定的手续,适用PCT第22条(1)规定的期限。
19.依据PCT第22条(3)规定的新期限自2002年4月1日开始生效。
20. 当局已撤消关于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3年3月12日起生效。
自2003年3月12日起依据PCT第22条(3)适用新的期限规定。
如果国际申请在2003年3月12日时20个月的期限尚未届满,且申请人尚未办理PCT第22条(1)规定的手续,适用PCT第22条(1)规定的期限。
21.当局已撤消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2年8月1日起生效。
依据PCT第22条(3)规定的新期限自2002年8月1日开始生效。
22. 当局已撤消修改的PCT第22条(1)与其本国法不一致而作出的保留,自2003年4月23日起生效。
依据PCT第22条(3)规定的新期限自2003年4月23日开始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