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营利性养老院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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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关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关于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近年来,养老事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由于我国的老龄化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养老问题也成为了一个挑战。

目前我国仍然存在诸多养老困难,如养老机构床位紧张、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等问题。

因此,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成为了一种趋势。

一、什么是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指的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养老机构,其经营性质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养老院或养老社区。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服务为宗旨,追求社会效益与社会资本的相结合,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更高品质的养老服务。

二、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必要性1、人口老龄化问题我国目前人口老龄化的压力越来越大。

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老龄化报告2018》,截至2018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66亿,占总人口比例达到12%,而2025年我国老年人口数量将超过2.5亿。

2、道德义务老年人是社会中最需要关爱的群体之一。

养老机构可以帮助老年人解决日常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他们提供适宜的关怀和服务。

3、社会稳定随着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的变化,许多老年人面临生活困难、缺乏居住条件等问题。

而养老机构的建设可以为他们提供安全、健康、方便、优质的服务,同时也可以为社会带来稳定和谐的发展。

三、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利益分析1、扩大市场随着社会老龄化的迅速发展,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为社会打造更多的养老服务市场,进而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和就业机会。

2、提高服务水平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以通过对员工进行专业化的培训和学习提高服务质量,为老年人提供更加舒适、健康、优质的生活服务。

3、提升公益形象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不以牟利为目的,致力于为老年人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这样的服务理念和公益行为可以提升机构的公益形象,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志愿者行列,一同为社会和人民谋利益。

四、兴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困难与挑战1、资金来源难题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需要巨大的投资,而资金来源通常是比较困难的。

营利性与非营利养老机构

营利性与非营利养老机构

营利性与非营利养老机构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问题逐渐成为了一个热门话题。

在这个背景下,养老机构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而在养老机构中,又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类型。

本文将从养老机构的定义、特点、优缺点等方面对这两种类型进行详细的比较和分析。

一、养老机构的定义养老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机构,它们提供包括居住、饮食、医疗、养生、文娱、康复等服务。

根据组织形式和经济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养老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种类型。

二、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特点1、营利性养老机构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以经营盈利为目的的养老机构。

它们具有如下特点:(1)服务项目较丰富: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利润来源是老年人的居住、饮食、医疗、养生、文娱、康复等服务费用。

因此,这些机构通常提供较多的服务项目。

(2)按需收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和价格都是按照市场需求和竞争状况来定的,因此老年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来选择服务项目和标准。

(3)绩效考核:营利性养老机构通常会根据老年人的满意度、服务品质、管理规范等来进行绩效考核和评价。

2、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是指以公益为宗旨的机构。

它们具有如下特点:(1)服务项目相对单一: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往往是由政府或社会团体等公益机构出资或主导管理的,其服务项目相对比较单一,如提供老年人的居住服务、照料等。

(2)统一标准: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标准往往是由政府或公益机构统一规定的,老年人缺少选项,需要接受统一的服务标准。

(3)主要靠政府资助: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往往依靠政府的支持和资助来提供服务,它们的经济来源较为单一,难以自给自足。

三、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机构的优缺点对比1、营利性养老机构优点:(1)服务项目丰富: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项目比较全面,可以满足老年人的多方位需求。

(2)服务品质高:由于营利性养老机构一直处于市场竞争的状态,因此为了赢得老年人的青睐,它们往往会提供高质量、高效率、高水平的服务。

各类养老机构的区别

各类养老机构的区别
经营者自主确定
一次性建设补贴
——
最高2.5万元/床
无补贴
运营补贴
——
自理老人300元/床/月
不能自理老人500元/床/月
无补贴
税收优惠
——
减免营业税、企业所得税
及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减免营业税,减半征收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能源优惠
——
水、电、气、暖使用居民价格
利润分配
——
不得分红,资产不能私有化,
不能设立分支机构
公办
公办民营
民办
机构性质
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
非营利性
营利性
产生背景
保障性、托底
办管分离
引入社会资本
注册审批
民政局注册审批
工商注册
民政审批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土地政策
可使用集体土地
可划拨、可使用集体土地
市场化运作,其中利用自有用地建设,涉及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可进行协议出让
定价原则
政府定价
运营方根据委托协议合理定价
经营者合理定价,有关部门对其收支状况、收费项目、调价频次进行必要监管
无限制
保险
——
养老综合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政府承担80%
各类养老机构的区别

创办养老院的申请条件及注意事项

创办养老院的申请条件及注意事项

创办养老院的申请条件及注意事项一、申办条件1、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服务机构:60张床位以上的由市民政局审批,60张床位以下的由所在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报市民政局备案。

2、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由受理民政部门进行实地审验,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执业证书》;不符合执业申请条件的,发给申请人书面整改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提出执业申请。

3、办养老院首先需要经办人填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还得有审办资格证明文件、资金来源证明与固定场所证明文件,以及章程草案,有以上6项条件后就可以到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办理手续。

二、办理程序第一步:兴办企业所在区(市)县民政部门向市政务服务中心民政局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受理;第二步:市民政局在规定的时限内派人对新办企业进行现场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字盖章;第三步:市民政局将相关资料移交市税务部门审核签章后上报省民政厅;第四步:经省民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审批办证后返回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转交区(市)县民政部门发给新办企业。

----------------------------------三、补充说明:现在国家鼓励民间投资做福利事业,你要先到当地民政部门咨询,具体要问:用地,贷款,税务,工商,国家有什么补贴政策等,这些都是民间投资者应该享有的优惠政策.国家现在已经颁布了这方面的政策,,但跟当地的地方财政有关.总的说国家,地方是鼓励,支持民间投资兴办养老院的!!!-----------------------------------还需要说明的就是:所谓资质证明就是说你必须具备办理养老院的条件,硬件\软件缺一不可!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建筑设计规范。

目前我国已有的大型养老机构一般都能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与施工,较为科学合理的考虑了消防、通风、内部无障碍交通等问题,以及卧具、饮食、娱乐、医疗等功能配套。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策对比.doc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策对比.doc

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政策对比
分类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民营非企业)营利性养老机构养老专用地 50年使用权,产权不可分割。

方式可以划拨,不可以出售,
不可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商业或住宅用地土地使用年限40-70年,产权可以分割土地
不需要或很少缴纳土地出让金招拍挂手段获取,正常的费用全部缴纳
房屋限定 40平方米以内,出租期限不能超过5年出租期 20年
注册民政局,民营非企业工商局注册,民政局审批
补贴一次性建设投资补贴最高 10000元/ 床、运营补贴 1200元/ 床/ 年没有补贴
税收免征营业税等、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

同时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营业税,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能源费用水电气暖实行民用价格享受非营利养老机构同样待遇
利润分配不得分红,资产不能私有化、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没有限制保险养老综合责任险和雇主责任险,政府承担 80% 享受非营利养老机构同样待遇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
星级评定民政局主导并评定不在评级范围注:以上内容依据为《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沈政发 [2015]10 号》。

多元化视角下我国公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与创新对策

多元化视角下我国公办养老机构的发展与创新对策

摘 要:公办养老机构是指由国家投资兴建的社会福利机构,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主要收养城市中的“三无老人”, 所需经费几乎全部由国家财政提供,由于投入大且硬件设施较齐全,居住环境较好,收费不高,深受广大老人的青睐。

然而,随着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大力推进,我国养老机构的收养对象正在从过去的“三无老人”转变为面向全社会的所有老年群体。

随着社会公平性的不断提高,养老产业的不断成熟,公办养老机构的经营理念与经营模式需要改变和变革,公办养老机构如何应对老龄化的发展,实现顺利转型是每一个公办养老机构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 键 词:公办养老机构;经营模式;转型作者简介:贾素平,女,辽宁锦州人,大连交通大学人文社科部教授。

研究领域:老年产业管理、老年社会工作、老年政策与法规。

ᒦᅄॊಢ੓ǖD:24/8!!!ᆪማܪဤ൩ǖB!ᆪᐺܠ੓ǖ211:.8835)3127*14.1129.15!!!၃ষ྇໐ǖ3126ฤ:Ꮬ26྇课题项目:辽宁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课题编号 KYZ1413)。

◎贾素平一、公办养老机构的经营类型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逐步加深、家庭养老功能的不断弱化,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倾向于选择机构养老的方式,机构养老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地位日渐重要。

然而我国养老服务业起步较晚,1979年独生子女政策的厉行进一步使高龄化速度加快。

我国的老年人,他们是在没有足够的经济积累的前提下,迎来了他们的老年期。

因此,国家有责任对他们的晚年承担责任。

目前,我国的公办养老机构主要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救助型救济型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养老服务责任的承担上。

首先,体现在开办公办养老院上。

碍于有限的财政资源,公办养老院建院初的定位为“救济性福利单位”,承担鳏寡孤独残等各类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以及无法定赡养人的“三无”老人,为他们提供物质帮助和生活照顾,因此也被称为“救济型福利”。

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障对象通常为特殊的弱势群体,履行职责,为这个最弱势的群体提供无偿服务,彰显救济与公益原则。

沈阳市养老院老年人心理需求调查文献综述

沈阳市养老院老年人心理需求调查文献综述

本文研究主题是“沈阳养老院老年人心理需求状况调查〞,可见本文有两个核心概念,一个是“沈阳养老院〞,一个是“老年人心理需求〞。

“沈阳养老院〞是个养老机构,它表达是一种“机构养老〞养老模式,因而在本文章中,我们梳理了对“机构养老〞相关知识文献综述。

同时,也对“老年人心理需求〞相关知识文献进展了梳理与评述。

一、机构养老〔一〕对机构养老界定研究对于机构养老界定,目前学界还没有达成共识,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李新在?家庭—养老最正确选择?中指出机构养老即以社会机构为养老地,依靠国家资助、亲人资助或老年人自助、由养老机构提供养老照料职能养老模式。

它是针对中国社会转型期在21 世纪上半叶所面临巨大老龄化问题所提出一种新型养老模式。

姜向群认为,“机构养老〞是社会化养老一种。

社会化养老是指有别于传统家庭养老、通过社会途径、以社会制度保证养老方式。

其范围包括:老年社会保障、老年社会福利、老年社会效劳、机构养老等。

社会化养老是社会从传统社会向现代工业化社会转变必然产物。

于潇认为,以生活照顾方式为标准, 由社会福利机构提供生活照顾为“机构养老〞。

机构养老载体是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这些养老机构具有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特征,其职能是提供专业化老年人生活照顾效劳,其效劳对象包括完全能够自理老人,特别是半自理与完全不能自理老人。

穆光宗以“养老支持力〞为划分标准,将养老方式分为家庭养老、社会养老与自我养老。

由家庭提供养老资源就是“家庭养老〞,由社会来提供养老资源就是“社会养老〞。

“自我养老〞从理论上讲, 就是既不依靠子女与亲属,又不依靠社会保障养老方式。

而“机构养老〞从根本上来讲并没有超越这三种根本养老方式,只不过在养老地点上有所差异,形式上可以更加多样化与现代化。

可见,由于不同学者对养老方式划分标准不同,使得对机构养老定义也不同,本文采用概念是李新对机构养老界定。

〔二〕对养老机构分类研究机构养老重点在养老机构,不同国家与地区养老机构分类不尽一样。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养老机构名称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养老机构名称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养老机构名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23•【字号】沪民福发[2014]27号•【施行日期】2014.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养老机构名称的通知(沪民福发〔2014〕27号)各区县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养老机构名称,依据企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养老机构发展实际,作如下规定:养老机构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字号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行政区划名称或地名”即上海市[上海市××区(县)、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或上海;“字号”由养老机构设立者自行拟定;“通用名称”涵盖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即老年福利院、养老院(养护院)、养老院有限公司(养护院有限公司、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一、公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市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其名称为:上海市“字号”老年福利院;区(县)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其名称为:上海市××区(县)“字号”老年福利院;街道、乡镇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其名称为:上海市××区(县)××街道(乡镇)“字号”养老院(养护院)。

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其名称为:上海“字号”养老院(养护院)。

三、营利性养老机构。

其名称为:上海“字号”养老院有限公司(养护院有限公司、老年公寓有限公司)。

各区县社会团体管理部门应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同配合,相互衔接,在受理养老机构名称核准申请后,要及时与对方进行联系、沟通与确认,防止养老机构重名。

各区县民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并依据相关部门核准的名称实施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同时逐步对本通知下发前设立的养老机构名称予以规范。

养老院项目概述

养老院项目概述

养老院项目概述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养老院项目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养老院项目旨在提供安全、舒适和有尊严的居住环境,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照料和关怀。

本文将从需求背景、项目目标、运营模式和未来发展等方面来概述养老院项目。

需求背景养老院项目的需求背景可以从人口老龄化问题和家庭结构变化两个方面来分析。

随着医疗条件的改善和经济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

老年人需要更多的照料和关怀,而家庭结构的变化使得传统的家庭照料模式难以为继。

因此,养老院项目应运而生,以满足老年人的居住和护理需求。

项目目标养老院项目的目标是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和有尊严的居住环境。

首先,养老院应该提供适宜的住房设施,包括宽敞明亮的房间、舒适的床铺和私人卫生间等。

其次,养老院应该提供全方位的医疗和护理服务,包括定期体检、医疗护理和心理支持等。

此外,养老院还应该提供丰富多样的活动和娱乐项目,以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

运营模式养老院项目的运营模式可以分为非营利组织和营利组织两种形式。

非营利组织的养老院通常由政府或慈善机构经营,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

这种模式的养老院通常依靠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和志愿者支持等来维持运营。

营利组织的养老院则以盈利为目的,通常由企业或个人经营。

这种模式的养老院通常通过收取居住费用和提供额外服务来获取收入。

未来发展养老院项目在未来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

首先,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加剧,养老院的需求将会持续增长。

其次,随着社会对老年人权益的关注度不断提高,政府对养老院项目的支持力度也将会增加。

此外,技术的发展也将为养老院项目带来更多的创新和便利,例如智能化设备的应用和远程医疗的实施等。

总结养老院项目旨在提供安全、舒适和有尊严的居住环境,为老年人提供全方位的照料和关怀。

通过满足老年人的居住和护理需求,养老院项目能够有效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和家庭结构变化带来的挑战。

在未来,养老院项目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将会得到更多的关注和支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25•【字号】闽政办[2012]101号•【施行日期】2012.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2〕10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民政厅等部门制定的《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广电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省人防办、省老龄办、人行福州中心支行2012年5月)为进一步规范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现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政府机构以外的法人、公民个人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利用非国有资产,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托管、医疗等服务的机构,包括养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人护理院等。

“十二五”期间,全省每年新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1.2万张以上。

各县(市、区)按人口规模,每年新增一定数量的民办养老机构床位。

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在8万人以上的,新增250张以上;6~8万人的,新增200张以上;4~6万人的,新增150张以上;4万人以下的,新增100张以上。

到“十二五”末,全省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力争达到50%,各设区市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总数力争达到本地老年人口总数的15‰以上,每个县(市)建设1所以上“爱心护理工程”示范单位。

2017河南养老院政策补贴

2017河南养老院政策补贴

2017河南养老院政策补贴养老院的数目有限,所以民办养老院逐步受到关注。

河南养老院的补贴政策有哪些。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河南养老院政策补贴,希望你们喜欢!2017河南养老院政策补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维护老年人及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养老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标准》以及《河南省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是指除政府行政部门以外依法成立的组织、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举办的(含公建民营)各类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精神慰籍和日间照料等服务的服务机构。

包括老年公寓、养老院、老年养护院、托老所、老年日间照料中心、老年人服务中心等,以及民政部门认可的其他名称的为老服务机构。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享受政府相关的优惠政策和资金扶持。

对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其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受民政部门委托,所在地依法成立的养老行业协会可承担指定内容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我省有关规定,保障收养对象合法权益,自觉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可以参加所在地养老服务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自律机制,制定或参与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行规行约、损害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养老机构概述 养老机构的分类(养老机构运营管理)

养老机构概述 养老机构的分类(养老机构运营管理)

按投资主体划分
二 基本类型
(一)国有公办养老机构 国家和地方财政投入举办的养老机构 (二)集体养老机构 集体养老机构主要是指农村的村集体的养老机 构。
(三)民办养老机构 现在这种类型的养老机构很多。 (四)混合型养老机构 混合型养老机构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用土地等资 源投入和资本合作办的养老机构。
(五)外资办养老机构
01 养老机构的分类
按类别划分
— 养老机构的概念
(一)养老机构的含义 广义的养老机构是指一切为养老服务事业 和产业服务的行政管理部门、服务单位、 企业、事业 单位、社会组织、教学培训 机构、信息中介服务机构、老年用品生产 服务机构和设施等。
(二)养老机构的四个要素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生活照 料、清洁卫生、康复护理、基础护理、健 康管理、精 神慰藉和文体娱乐活动等综合 性服务。
(四)最近几年注册的养老机构 这种类型机构情况比较复杂,大多数名为非营 利机构,实际上是微利、低利的养老机构。
按营利性质划分
二 营利养老
机构
(一)各种类型的民办养老机构 第一,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第二,混合资本兴办的养老机构。
第三,外资办的养老机构。 (二)中高档养老机构 这种类型的养老机构是为了满足部分经济收益 较高的人群需求设立的,由于资金投入较大, 需要得到一定的回报,并且有一定的资金积累 用于维护这些养老机构的日常开支,且要开发 新型 的养老机构。ຫໍສະໝຸດ 按服务类型划分二 不提供住宿
的养老机构
(一)日间照料中心 在小区居家养老的老人,白天到照料中心活动、 就餐,晚上回家居住。 (二)各种类型的老人养老互动中心 一是老年棋牌娱乐中心(室、站); 二是老年体育休闲锻炼中心(室、站); 三是老年文化娱 乐中心(室、站);

养老机构管理规定

养老机构管理规定

养老机构管理规定养老是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为了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尊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养老机构管理规定。

本文将从养老机构的分类、运营管理、服务要求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养老机构的分类养老机构按照经营性与非营利性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经营性养老机构是以盈利为目的,提供收费服务的机构,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则是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服务,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支持和社会捐赠。

根据养老对象的不同,养老机构又可以分为养老院和托老所。

养老院主要接收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而托老所则是为独居老人提供短期托管服务,为他们提供一定的照料和关怀。

二、养老机构的运营管理1. 组织机构:养老机构应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包括院长、护理主任、康复主任等相关职位。

同时,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工作流程等。

2. 人员配置:养老机构应依据服务对象的需求,合理配置医护人员和护理人员。

医护人员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专业培训;护理人员应接受必要的护理技能培训。

3. 设施设备:养老机构应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和设施设备,包括卫生设施、餐饮设施、康复设施等。

同时,机构还应具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三、养老机构的服务要求1. 生活照料:养老机构应确保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得到满足,提供合理的饮食、卫生等日常生活照料服务。

机构还应关注老人的个性化需求,如提供特殊膳食、洗浴等服务。

2. 医疗护理:养老机构应有医务人员对老年人进行健康评估和监测,并根据个体差异提供相应的医疗护理服务。

机构还应与医疗机构进行合作,确保老年人在疾病发生时能够及时得到治疗。

3. 康复护理:养老机构应提供适当的康复护理服务,帮助老年人保持身体功能、改善生活质量。

康复护理可以包括物理治疗、言语治疗、心理疏导等多方面的服务。

4. 精神关怀:养老机构应关注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开展文娱活动、心理辅导等服务,提供社交交流的机会,减少老年人的孤独感和抑郁情绪。

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养老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事业、民办非企业、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即社会福利院(综合福利服务中心)、养老院、养护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敬老院、农村幸福大院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维护养老机构正常服务秩序。

第六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兜底保障作用,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前提下,重点为经济困难孤寡老年人、失能失智老年人、高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农村低收入困难家庭老年人、外出务工家庭留守老年人、护边员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托养、护理服务,其余床位允许向社会开放。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委托管理、租赁经营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

第七条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鼓励养老机构加入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备案办理第九条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

第十条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所有权异质性与机构养老服务满意度研究

所有权异质性与机构养老服务满意度研究

所有权异质性与机构养老服务满意度研究作者:白金龙刘欢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1年第17期摘要: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机构养老服务需求迅速增加,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养老机构之间需求并不平衡,公办养老机构需求比较旺盛,而民办养老机构需求相对缺乏。

鉴于此,本文将通过实地调查,运用多分类Logit回归分析,阐明不同所有制养老机构之间满意度差异,进一步分析供求不平衡的原因。

研究结果显示,公办养老机构在医疗服务、康复服务等方面优于民办机构,但民办机构的护理能力、服务态度优于公办机构;不同所有制养老机构市场势力不均衡导致供需矛盾突出。

政府应该对民办机构的扶持力度,消除公办机构和民办机构的不公平竞争,使中国机构养老产业更加健康发展。

关键词:多分类Logit模型;所有权异质性;机构养老服务;满意度中图分类号:F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21.17.0230 引言根据全国老龄办(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数据,截至2017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2.4亿人,占总人口的17.3%,65周岁及以上人口1.6亿人,占总人口的11.4%,预计到2050年前后,中国老年人口数将达到峰值4.87亿,占总人口的34.9%。

如何妥善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是摆在中国各地政府面前的重要的任务。

大力发展机构养老行业,政府职能转变、“放管服”改革,从而提升养老服务供给能力、改善服务质量是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的重要的举措。

中国老龄事业“十三五”规划当中提出,加快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或公建民营,并对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申请兴办养老机构进一步放宽准入条件,加强开办支持和服务指导。

“十三五”期间实现政府运营的养老床位数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护理型床位占当地养老床位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截至2017年9月,中国养老机构总数超过14.46万家,相比于2012年底的4.43万家增长超过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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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营利性养老院区分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审核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公告。

(一)受理。

申请登记的举办者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二)审查。

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申请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三)核准。

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或个人。

(四)发证。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别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五)公告。

对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第四条举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应按照下列所属行(事)业申请登记:(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四)科技事业,如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五)体育事业,如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六)劳动事业,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七)民政事业,如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八)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信息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九)法律服务业;(十)其他。

第五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必须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制订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且其合法财产中的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

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六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举办者应当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书应当包括:举办者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住所情况;开办资金情况;申请登记理由等。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应当包括对举办者章程草案、资金情况(特别是资产的非国有性)、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基本情况、从业人员资格、场所设备、组织机构等内容的审查结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场所须有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验资报告应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应当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目前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有否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个人简历等。

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的复印件,登记管理机关认为必要时可验证身份证原件。

对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拟任单位负责人指所有合伙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草案应当符合条例第十条的规定。

合伙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章程可为其合伙协议,合伙协议应当包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五、六、七、八项的内容。

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其章程草案或合伙协议中载明该单位的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住所是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所,须按所在市、县、乡(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登记。

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开办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业务主管单位应登记其全称。

第八条经审核准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别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

对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

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凭据登记证书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刻制印章、开立银行帐户,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九条按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章程草案;(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四)业务主管单位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第十条条例施行前已经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申请登记。

已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办理补办登记手续,还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事项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申请书应载明变更的理由,并附决定变更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申请单位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对变更登记事项审查同意文件;(三)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住所、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发生变更的,除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文件外,还须分别提交下列材料:变更后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变更后的业务范围;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本办法第六条第六款涉及的其他材料;变更后的验资报告;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承担业务主管的文件。

第十三条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变更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登记管理机关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或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报请核准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核准申请书;(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章程或合伙协议的修改说明及修改后的章程或合伙协议;(四)有关的文件材料。

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业务主管单位,须在原业务主管单位出具不再担任业务主管的文件之日起90日内找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在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之前,原业务主管单位应继续履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变更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准予变更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十七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三)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四)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五)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六)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七)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八)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注销登记时,应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三)清算组织提出的清算报告;(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六)登记管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的全部有效文件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注销或不准予注销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民办非企业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公告分为成立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和变更登记公告。

登记管理机关发布的公告须刊登在公开发行的、发行范围覆盖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的报刊上。

第二十一条成立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业务主管单位、登记时间、登记证号。

第二十二条变更登记公告的内容除变更事项外,还应包括名称、登记证号、变更时间。

第二十三条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登记证号、业务主管单位、注销时间。

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正本应当悬挂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的醒目位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的有效期为4年。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遗失的,应当及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声明作废,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补发登记证书,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补发登记证书申请书;(二)在报刊上刊登的原登记证书作废的声明。

第二十七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应按照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开立银行帐户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经核准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应按照民政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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