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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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中小学财务管理
制度
宝应县中小学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教育管理体制,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促进我县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江苏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宝应县内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中小学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
法筹措教育经费;规范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放止国有资产流失;健全完善财务制度,规范学校经济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财务机构
第五条各学校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财务机构,不具备设置财务机构的村小、幼儿园应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各中小学校长为本单位财务行为的责任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各学校财务(会计)科(处、室)需设立财务管理员、总帐、报帐员(出纳)、稽核、实物会计等岗位。其中财务管理员、总账由教育局任命,财务管理员能够由总账兼任。各学校的财会人员及报账员,必须持有财政部门统一颁发的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今后条件具备时,在教育、财政部门统一部署下,逐步实行会计委派和轮岗交流。
第七条财务(会计)科(处、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预算的编制;收入支出的管理;基金及资产的管理;债务和往来的管理;会计档案管理;办理各项经济业务并进行会计核算;确保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安全;对学校财务进行统计、报告和分析;实施财务监督。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八条各中小学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编制年度财务预算。预算内外实行统一管理,不得
编制赤字预算。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中小学全面实行预算管理,预算编制以独立设置的学校为编制单位,各初中和中心小学为二级预算单位,独立村小、幼儿园为基层预算单位,纳入所隶属的中心小学统一编制。
第十条各预算编制单位按照”二上二下”的程序编制预算。收入预算的编制应根据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按照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的管理规定,分别测算,其中人员经费在区分人员性质的基础上,根据本县实际执行的工资及人员经费标准测算;学校公用经费应按县政府当年预算编制要求规定的定额预算;正常性收支结余首先应考虑偿还债务,然后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经费可能安排项目,严格制止负债发生。预算调整与编制程序一致。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它收入。
第十二条学校的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学校相关责任部门负责督促按规定、合同协议足额、及时收取各项收入。学校收费必须由财务科(室)扎口管理。学生收费的减免条件、比例、对象等必须经教代会审议决定。凡违反收费规定,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学校收取的非税收入,一律存入县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学校收取的各种代办费、服务费,及时足额解缴县中小学代办费管理专户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须专款专用,专户核算。使用情况要定期上报。
第十六条有住宿生的学校,收取的伙食费要存入银行开设的专户,单独建账核算,自负盈亏。
第十七条村小学、幼儿园收取的各项经费一律解缴至乡镇中心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分户核算,村小学不单独设立账户。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八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它教育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经营支出、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九条学校要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节约开支,严格执行预算。各中小学的一切支出必须按预算项目和序时进度执行,学校校长对预算的执行负总责。
第十九条学校的一切支出,必须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一切支出凭证均应有事由、经手人、制表人、验收人(复核人)证明人。
第二十条各项费用的支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
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虽经批准但违反财务规定的支出,财务人员应当拒付,否则,将追究财务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严格人员支出管理。正常发放的在职人员工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经过县财政局设立的工资专户进行统一发放。绩效工资的发放按照人事制度改革要求,由各学校根据教育局考核规定,实行按月和年度统一发放。
第二十二条要严格控制教职工奖金福利补助的发放。凡发放教职工奖金福利补助,应按年初预算,在明确资金来源、履行教育局审批手续后发放。杜绝不按规定违规发放。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的公用经费应在核定的预算额度内,根据单位实际业务支出需要,按月有计划、合理地使用。支出经费时按以下规定进行审批:1000元以下,由分管财务的校长审批;1000元以上(含1000元)由分管财务的校长签核,再经校长审批;涉及业务招待费的(不论数额多少)都执行由分管财务的校长签核,再经校长审批的制度。
第二十四条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支出,须经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要严格控制各类设备购置,各学校购置设备单位价值3000元以上或一次性购置价值5000元以上的,在购置前须向教育局履行报批手续,政府采购类的物品须将采购申请单报教育局签署意见;非政府采购类的物品亦须递交购置报告,不得先斩后奏。严格控制负债签订购置合同。所有购置支出须在预算范围内,严禁超预算进行设备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