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喷淋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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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建设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合理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应根据建筑物、构筑物的功能,火灾危险性以及当地气候条件等特点,合理选择喷水灭火系统类型,做到保障安全、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第1.0.3条本规范适用于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1.0.4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数据的基本规定第2.0.1条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危险等级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大小、可燃物数量、单位时间内放出的热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序等因素,划分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发热量大、燃烧猛烈和蔓延迅速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发热量中等、火灾初期不会引起迅速燃烧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量少、发热量较小的建筑物、构筑物。危险等级举例见附录二。
第2.0.2条各危险等级的建筑物、构筑物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和喷头工作压力等应符合下规定:
湿式喷水灭火系统、干式喷水灭火系统和预作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不应小于表2.0.2的规定。三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的基本数据表03.2.0.2
项目
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设计喷水强度
(升/分*平方米)
作用面积
(平方米)
喷头工作压力
(帕斯卡)
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10.0 300 9.8×10000
严重危险级储存建筑物15.0 300
9.8×10000
中危险级 6.0 200 9.8×10000
轻危险级 3.0 180
9.8×10000 注:最不利点处喷头最低工作压力均不应小于4.9×104帕斯卡(0.5公斤/厘米2)。
第2.0.3条水幕系统的用水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当水幕作为保护作用或配合防火幕和防火卷帘进行防火隔断时,其用水量不应小于
0.5升/秒。
二、舞台口、面积超过3平方米的洞口以及防火水幕用水量不宜小于2升/秒。
第三章消防给水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3.1.1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可由室外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当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的消防用水量。当采用河、塘等地表水做水源时,应采取防止杂质堵塞系统的措施。
第3.1.2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取防止因冻结而中断供水的措施。
第3.1.3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置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根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水量确定,但不宜少于两个。每个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15 升 / 秒计算。水泵接合器应设在便于同消防车连接的地点,其周围15~40 米内应设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
第二节消防水池和消防水箱
第3.2.1 条装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消防水池:
一、室外给水管道和天然水源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
二、室外给水管道为枝状或只有一条进水管道。
第3.2.2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消防水池容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小时计算,但在发生火灾时能保证水源连续补水的条件下,水池容量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当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合用水池或水箱时,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的技术措施。
第3.2.3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消防水箱,其容量应按10分钟室内消防用水量计算,但可不大于18 立方米。
第3.2.4 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设消防水箱:
一、水源能保证系统的水量和水压要求;
二、轻危险级和中危险级的建筑物、构筑物中设有稳压水泵或气压给水装置。
第四章喷头布置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4.1.1 条各危险等级建筑、构筑物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每只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喷头间距,以及喷头与墙、柱面的间距,应符合表4.1.1 的规定。
标准喷头的保护面积和间距表4.1.1
建、构筑物的危险等级分类
每只喷头
最大保护面积(米2)
喷头
最大水平间距( 米 )
喷头与墙、柱面
最大间距 ( 米 )
严重危险级生产建筑物8.0 2.8 1.4 严重危险级储存建筑物 5.4 2.3 1.1
中危险级12.5 3.6 1.8 轻危险级21.0 4.6 2.3 第 4.1.2 条喷头溅水盘与吊顶、楼板、屋面板的距离,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
于 15 厘米,当楼板、屋面板为耐火极限等于或大于0.50 小时的非燃烧体时,其距离不宜
大于 30 厘米。
注:吊顶型喷头可不受上述距离的限制。
第 4.1.3 条布置在有坡的屋面板、吊顶下面的喷头应垂直于斜面,其间距按水平投影
计算。当屋面板坡度大于 1:3 并且在距屋脊 75 厘米范围内无喷头时,应有屋脊处增设一
排喷头。
第 4.1.4 条喷头溅水盘布置在梁侧附近时喷头与梁边的距离,应按不影响喷洒面积的
要求确定。
第4.1.5 条在门窗口处设置喷头时,喷头距洞口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15 厘米;距
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 7.5 厘米,并不宜大于15 厘米。
第二节仓库的喷头布置
第4.2.1 条喷头溅水盘与其下方被保护物的垂直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距可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90 厘米;
二、距难燃物品的堆垛,不应小于45 厘米;
第4.2.2 条在可燃物品或难燃物品堆垛之间应设一排喷头,且堆垛边与喷头的垂线水
平距离不应小于 30 厘米。
第4.2.3 条高架仓库的喷头布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2.1 条和4.2.2 条的要求外,尚
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屋面板下的喷头,间距不应大于2 米;
二、货架内应分层布置喷头。分层布置喷头的垂直高度,当储存可燃物品时,不应大于
4 米;当储存难燃物品时,不应大于6 米;
三、分层板上如有孔洞、缝隙,应在该处喷头上方设置集热板。
第三节舞台、闷顶等部位的喷头布置
第4.3.1 条舞台的喷头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