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标准》

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标准一、前言随着全球经济、贸易、旅游以及人员流动的迅速增长,加强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是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和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介绍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的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相关部门和企业开展工作。
二、概述技术查验设施建设是指在口岸地区内,根据国家技术要求构建的完整、可靠、规范的设施体系,为口岸的货物、人员、车辆等进行技术和安全检查,以确保口岸的通关效率和安全。
三、技术查验设施建设的标准1. 建设地点技术查验设施应建设在口岸的重要位置,如海、陆、空港,边境口岸等地方,并考虑到通行的便利性和周边的环境。
2. 建筑设计技术查验设施的建筑设计必须考虑到规范与安全,建筑材料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材料标准,建筑高度、层数、墙体厚度、窗户大小、地坪材料,墙角半径,楼梯阶梯比和楼梯通道宽度等方面均有详细规定。
3. 设施设备技术查验设施的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条件应按规定选配,性能可靠、功能完善、数据精确。
设备管理应规范,设备应该定时检查维护,设备的存储、运输和维修等操作都应规范进行。
4. 通风与空气净化技术查验设施内部应具有良好通风系统和空气净化系统,确保检测过程中的空气质量。
5.视频监控系统对于设施建设区域,应安装现代化视频监控系统,以确保对设施检查的安全。
6. 办公设施技术查验设施内需要建设办公区域,包括到达区域、业务办理区域、数据录入区域、数据分析和研究区域、客户接待区域等,应保证综合办公设施的正常进行。
四、通过本文介绍,技术查验设施建设标准已经明确。
当相关企业和部门为此工作时,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
我们相信,通过规范的技术查验设施建设,将能够提高口岸的通关效率和安全,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大的意义。
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筑与建筑设备

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筑与建筑设备
1、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筑性质、建筑造型等应与周边人文地理环境相适应。
2、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安保、网络通信、视频监控、计量、防疫、消防、抗震、防台、防雷系统等,并应符合查验部门关于实施查验所必需的技术标准规定。
3、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供电设施应满足照明和设备的需要,应采用双回路供电,并根据实际需要自备备用电源。
4、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宜采用城市供水系统,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
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无市政污水管网时,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5、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内以“大通关”为目的,按照网络服务、信息化管理和视频传输的需要,敷设线路,预留接口。
6、公路口岸限定区域及货检公共查验场地应设立隔离围网(墙),高度不低于2.5 m;建立出入通道卡口,统一配置符合查验机构查验要求的卡口设备,并与查验机构系统联网。
7、公路口岸查验场地内应统一安装具有存储功能视频监控系统,供查验机构对查验场地进行监控,查验场地灯光及监控系统应满足各查验机构实施监控的需要。
8、在边境线至口岸查验场地之间的区域内,应结合实际情况建设满足查验要求的设施。
9、具有保密、敏感性质的设施以及需要控制管理的场所应设置门禁、报警、电子栏杆、医学媒介生物防控等设施,并符合有关技术条件或标准;室内环境与建筑设备应与口岸整体室内环境和建筑设备保持一致。
10、查验基础设施内的引导牌、查验台、申报台、告示牌、公告栏、宣传栏、填卡台、咨询台、候检线、通道护栏等设施标识,应符合查验机构相关建设规范,对无特殊要求的设施标识应统一规范建设。
以莲塘口岸为例简述口岸设计要点

以莲塘口岸为例简述口岸设计要点摘要:深圳跨境口岸工程建设2008年前有6个陆路口岸。
2008年9月深港双方决定共同兴建莲塘口岸,2010年8月莲塘口岸获批立项,2020年8月26日货检服务通道和相关服务设施正式开通启用,标志着深港第7个陆路口岸的诞生。
自莲塘口岸以后,皇岗口岸、罗湖口岸、文锦渡口岸等陆续纳入改建重建计划,使口岸设计工作越来越多的被设计及各相关行业所关注。
口岸设计因其功能的复杂性、流线的多样性、以及对外交通的重要性,同时由于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海关合并、疫情防控要求以及一站式设备发展及应用,让现代口岸与传统口岸建设有了很大的不同。
本文将从莲塘口岸项目设计理念和应用研究出发,研究口岸设计的内容、流线组织、功能组织以及重难点设计,用以展现口岸设计的一般流程、内容及其现实指导意义。
关键词:口岸设计;流线组织;功能布局十一届三中全会中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我国和世界各国有了很大的联系。
口岸作为对外门户,在出入境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口岸的合理设计影响着出入境查验效率、影响着出入境旅客及车辆的通关体验。
本文以莲塘口岸为例,对口岸建筑的规模、功能、流线等的基本设计逻辑进行梳理,为大家做同类设计提供借鉴参考。
一、口岸概述口岸,具有基础设施和查验、监管机构,是对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合法出入境进行检查检验和提供服务的交通枢纽,国家或地区对外交通运输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优越的地理位置和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口岸以国家主权象征的海关为主体,兼有国家其它专项检验部门联合组成,一般设在进出境的交通港站,并与有关部门和行业的单位组成综合体。
口岸的开放或关闭均需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
现代口岸已不仅仅是经济贸易往来的商埠,还包括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游和移民等方面的往来港口。
本文所述口岸是指陆路口岸,即指国家在陆地上开设的供人员和货物出入境的通道。
以莲塘口岸为例简述陆路口岸设计的规模确认、基础功能及布局、口岸内部各种流线等。
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2018

附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85号—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2017 北京前言鉴于目前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现状,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全国口岸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了各地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文本。
本标准共有五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邮寄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73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参编单位: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关总署监管司、质检总局通关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黄胜强张广志白石钦明炜汪鸣吴文化金伟程刘慧茹武跟平章涛主要起草人:陈涛王彦庆李嫣然蒋诗辉王豪张琪张玉堂高鹏刘武锋王百荣刘伟卢越印淇琪王瀚彬胡惠明目次第一章总则 .................................................................................................................. - 1 -第二章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3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3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 - 5 -第三节面积指标 .................................................................................................. - 6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 - 10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 11 -第三章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12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12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 - 14 -第三节面积指标 ................................................................................................ - 15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 - 17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 18 -第四章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20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20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 - 22 -第三节面积指标 ................................................................................................ - 23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 - 26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 27 -第五章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28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28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 - 30 -第三节面积指标 ................................................................................................ - 31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 - 34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 35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 36 -附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 3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国家安全,加强和规范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促进设施集约和共享,保障查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升通关效率,推进大通关建设,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2.12.24
•【文号】国质检卫[2012]831号
•【施行日期】2012.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免疫规划,海关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际卫生条例
(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质检卫〔2012〕831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快推进《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国际卫生条例(2005)》对口岸核心能力建设的要求,总局根据世界卫生组织发布的《口岸核心能力评估工具》,结合中国口岸实际情况和海、陆、空港的不同特点,制定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口岸开放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按照《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质检通〔2007〕149号)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12年12月24日
附件1
《国际卫生条例(2005)》口岸核心能力建设标准。
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标准

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标准(试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〇一五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 (2)第三章查验设施及配套设备 (2)第四章附则 (3)附件1:口岸查验机构查验能力建设要求 (5)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保证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际卫生条例(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质检通〔2007〕149号〕、《质检系统口岸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基本要求》〔国质检科〔2010〕42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口岸技术查验机构的查验设施规划及建设。
第四条本规定中口岸技术查验机构是指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开展检验、检疫、测试、鉴定、医学留验、隔离、预防接种、检疫处理、媒介生物监测、本底媒介存放、实验室检测、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驯养、信息化工程、视频监控等业务的技术机构。
第五条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直属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其职能范围内的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定期将建设情况报质检总局备案。
第六条质检总局对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直属单位口岸技术查验设施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二章管理第七条口岸技术查验机构领导层应分工明确,职责清晰,持续推进机构设施配备建设。
第八条口岸技术查验机构应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并实施覆盖查验工作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保障检验检疫工作质量。
设备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一)仪器设备管理制度;(二)计量检定制度;(三)标准跟踪制度;(四)绩效考核制度;(五)培训考核制度;(六)安全防护制度;(七) 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报告制度。
第九条口岸技术查验机构信息化建设应达到如下水平:(一)检验检疫业务管理应采用单机或网络化的电子管理系统;(二)口岸技术查验机构应按要求使用《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
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

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设置规范(试行)一、总则(一)根据《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制定本规范。
(二)海关集约封闭式集装箱查验场地(以下简称“查验场地”)是指在口岸监管区内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建设的,供海关集中实施集装箱/箱式货车承载货物查验作业,符合封闭、恒温、病媒生物监控及其他防疫条件的特定场地。
(三)查验场地内分别设置普通货物查验区、机检作业区,并配套建设卫生处理区、公共卫生隔离区、暂存库(区)、专业技术用房、辅助作业区、备勤办公用房等,根据查验货物的环境需求和作业要求,设置防疫查验区、冷链查验区以及食品查验区等其他查验区等。
1. 查验区:普通货物查验区,适用于无需特殊环境和防疫要求货物的查验;防疫查验区,适用于有特殊防疫要求货物的查验;冷链查验区,适用于低温环境下、有特殊防疫要求货物的查验;机检作业区,是指设置X光机、CT机等非侵入式查验设备,进行货物机检的作业区域;其他查验区,是指根据查验场地查验货物类别、品种等,专门设立的相应货物如食品等的查验区域。
2. 暂存库(区):是指独立封闭的用于存放暂扣、查封/扣押、待进一步检验/检疫/鉴定/整改货物的区域。
3. 专业技术用房:是指设置用于开展感官检验、初筛鉴定、标本存放、取制样品、留样存放、药品及器械存储等业务所需的用房。
4. 辅助作业区:是指对搬运车辆等设备的进行充电、保养、维修等作业,以及停放、安置作业设备的区域。
5. 备勤办公用房:是指具备网络通讯、办公、机检图像分析等条件,海关执行查验作业时备勤、办公及休息的用房。
二、主体建筑要求(一)总体要求。
查验场地应根据当地自然气候、口岸场地特点、货物查验要求、美观牢固等因素进行设计建设。
合理规划各类查验区、暂存库(区)、专业技术用房、备勤办公用房以及场内物流通道等,做到布局紧凑、合理、高效、安全,提高空间利用率。
(二)封闭设置。
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主要技术经济指标一、泊位设施泊位是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直接影响货物的装卸效率和港口的物流吞吐量。
对于泊位的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包括:1.船舶停泊能力:包括泊位的数量、长度、深度等参数,主要是为适应不同类型、吨位的船舶停泊需求。
2.船舶装卸设施:包括船舶装卸设备的数量、种类、性能等,以及与船舶配套的码头设施,如泊位使用管理系统、作业设备监控系统等。
二、码头设施码头设施是货物流通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货物的装卸效率和港口的物流吞吐量。
对于码头设施的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包括:1.装卸设备:包括起重机、堆高机、皮带输送机等,其数量、类型和性能可以提高货物装卸效率和降低劳动力成本。
2.储存设备:包括堆场、堆存设备等,可以提高货物的仓储效率和减少货物损耗。
3.配套设施:包括码头照明、防火器材、消防设备等,对于码头安全、环保和管理起到重要作用。
三、查验设施查验设施是水运口岸实现快速、高效查验的关键,直接影响口岸查验效率和贸易便利化水平。
对于查验设施的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包括:1.卡口设施:包括查验车道、查验车辆等,其数量和性能直接关系到查验的通行能力和效率。
2.装备设施:包括射线检查设备、物品检测仪、货物监控设备等,可以提高查验效率和减少人力成本。
3.信息化设备:包括查验数据管理系统、安全监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可以提高查验的智能化程度和便捷性。
四、物流配套设施物流配套设施是为了满足货物进出口的流通过程,促进国际贸易发展,对于物流配套设施的技术经济指标主要包括:1.运输设施:包括道路、轨道和水路等运输通道的建设与完善,以及货物装卸设备和运输工具的更新和改进。
2.仓储设施:包括货物存放、保管和管理的仓库、货柜站等,可以提高货物的可追溯性和保管安全。
3.信息化设施:包括物流信息管理系统、电子数据交换平台等,可以促进物流信息的共享和快速传输。
综上所述,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对于提高国际贸易的便利化和效率化具有重要意义。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标准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路口岸功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公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公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第四条依据当前全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可同时完成75028人次、2734辆次机动车辆、36975吨货物和2 465箱次标准集装箱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人员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年出入境人员量/75028×0.25+年出入境机动车辆量/2734×0.25+年出入境货物吨数/36975×0.25+年出入境标准集装箱/2 465×0.25本公式中的:0.25、0.25、0.25、0.25为各项检验检疫任务权重系数的推荐值。
权重系数根据全国公路口岸从事不同检验检疫任务的人员平均比例确定,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人员实际分配情况,酌情调整上述权重系数,权重系数之和应为1。
出入境货物系指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以等式右侧计算结果的整数计。
第六条依据当前全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60㎡。
第七条公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60㎡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第八条公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精)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规范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 总署于 2000年制定并印发了《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 2000〕 311号和《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 2000〕 680号(以下统称“原标准”。
6年多来,“原标准”对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为海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区高标准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务院要求这期间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
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统一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现予印发,请各直属海关将《验收标准》转发本关区内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并指导他们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海关监管设施。
对《验收标准》印发之日起开工建设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做好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预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小组也将依《验收标准》进行正式验收,《验收标准》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标准”建设的隔离围网,仍按“原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 2000〕 311号、《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 2000〕 680号同时废止。
口岸隔离留验设施的建设与配置建议

口岸隔离留验设施的建设与配置建议口岸隔离留验设施的建设与配置建议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不断增加的人员流动,保障口岸安全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尤其是在面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如新冠疫情,口岸隔离留验设施的建设与配置变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标准出发,对口岸隔离留验设施的建设与配置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一、深度评估1. 口岸隔离留验设施的设计与规划:1.1 建筑设计和结构安全:设施的建筑设计应符合相关的国际标准,并具备足够的承受力,能够抵御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
设施内的通风、照明等条件应优化,以确保客观安全和居住舒适性。
1.2 空间规划与区域划分:应结合不同目的和功能,合理划分和规划设施内的空间。
设置不同的区域用于接待、检疫、医疗、生活等,以便于管理和防控疫情扩散。
1.3 设施易于清洁和消毒:设施内的各个区域应设计合适的材料和结构,便于清洁和消毒,以确保保洁工作的高效进行。
2. 设施配置和设备选择:2.1 隔离区域和通道的划分:根据流程和需求,划分隔离区域和通道,以保障不同人员的分离和流动。
应配置隔离病房、隔离区域、隔离通道等,确保各个区域之间的隔离和交互顺畅进行。
2.2 医疗设备和药品供应:配置必要的医疗设备,如体温计、呼吸机等,以满足隔离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应保障设施内的药品供应,确保及时和有效的医疗救治。
2.3 生活设施和物资供应:配置基本的生活设施,如床铺、家具、卫生间等,以提供隔离人员的基本居住需求。
应保障设施内的物资供应,如水、食品、洗涤用品等,满足日常生活需求。
二、广度评估1. 知识宣传与培训:1.1 政府宣传和指导:政府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提高公众对口岸隔离留验设施的认识和理解。
应发布相关指导文件和规范,以规范设施的建设和配置。
1.2 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对设施功能和操作流程的了解。
定期进行应急演练,以熟悉应对突发事件的流程和方法。
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问题及措施

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问题及措施国家口岸的基础设施建设是保障国际贸易畅通的重要一环,也是国家进一步发展对外贸易的关键。
然而,在现实中,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一些问题,如设施老化、不足以应对庞大的货物流动和人员流动、信息系统不完善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采取一系列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首先,设施老化问题是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因为长期的使用和磨损,一些设施的使用寿命已到,影响了查验流程和效率。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一些措施:1.更新和维修设施:增加经费投入,对老化设施进行更新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性能不受影响。
2.建设新的设施:根据实际需要,修建新的设施来替换老化的设施,提高查验效率和质量。
其次,基础设施不足以应对庞大的货物流动和人员流动是另一个问题。
随着国际贸易的增长和人员往来的增加,国家口岸的货物流动和人员流动量不断增大,超过了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扩建和提升基础设施:增加查验区域的面积,修建新的码头、仓库等设施,提高设施的承载能力。
2.加强设施管理和人员培训:优化流程,提高设施的利用率和效率;加强设施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的操作水平和技能。
此外,信息系统不完善也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国家口岸查验过程中,信息系统的作用至关重要,它能够提高查验效率、减少人为差错和提供实时的运行数据。
针对这个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更新和升级信息系统:增加经费投入,更新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提高系统的稳定性和性能。
2.加强数据共享和安全保护:优化数据传输和共享机制,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完整性。
综上所述,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存在问题,但是通过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如更新和维修设施、扩建和提升基础设施、加强设施管理和人员培训、更新和升级信息系统等,可以解决这些问题,提高国家口岸的查验效率和质量,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
要做好这些问题的解决工作,需要政府、企业和各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
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兼顾边境产业振兴规划的几点思考

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兼顾边境产业振兴规划的几点思考摘要: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位于陆地边境地区,是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以及相关查验机构实施口岸查验执法过程中所使用的专用设施。
我国边境地区产业基础设施相对单一、薄弱,边民互市贸易活跃,民族文化丰富,地形地貌、生态环境、气候条件、物质文化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差异明显,具有边境产业振兴的客观条件。
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规划的同时,兼顾边境产业基础设施,边境贸易、文化、旅游产业振兴要求,使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与边境产业振兴统筹规划、集约共享、便利运行、有效衔接、兼顾发展,形成边境城市、集镇、农村、口岸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共同振兴的良好局面。
关键词: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边境产业振兴;规划1.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规划要点国家公路口岸(含地方通道)查验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位于陆地边境地区,紧邻陆地边境线。
是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以及相关查验机构实施口岸查验执法过程中所使用的专用设施,分为旅检、货检和交通运输工具查验设施三类。
包含查验报关、检测技术、档案设备、执法办案、扣留退运、检验检疫、实验等用房;以及货物待检、待提、传送分拣,查验场地,仓库,出入通道卡口等功能区。
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旨在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国家安全,规范工程建设,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促进设施集约和共享,保障查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升通关效率,推进大通关建设。
其规划设计方案以口岸为单元,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共享、便利通行、有利查验、兼顾发展”的原则。
远离城镇或通勤不便等特殊情况的口岸,根据实际情况配套海关宿舍、边检备勤用房等必要的生活设施。
【1】根据口岸地区情况合并建设相关基础设施,不主张重复建设。
我国提出要持续改善出入境人员通关体验,进一步培育口岸经济辐射带动作用。
到2025年,基本建成设施设备先进、服务完备优质、口岸经济协调发展的中国特色国际一流现代化口岸。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为规范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总署于2000年制定并印发了《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2000〕311号)和《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2000〕680号)(以下统称“原标准”)。
6年多来,“原标准”对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为海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区高标准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务院要求这期间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
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统一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现予印发,请各直属海关将《验收标准》转发本关区内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并指导他们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海关监管设施。
对《验收标准》印发之日起开工建设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做好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预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小组也将依《验收标准》进行正式验收,《验收标准》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标准”建设的隔离围网,仍按“原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2000〕311号)、《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2000〕680号)同时废止。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概述为了保障进出口商品和人员的安全和卫生,中国对口岸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和管理进行了规定。
该规定是国家在口岸开放过程中的重要措施,旨在提高口岸作业效率,保障进出口物流安全和人员卫生。
建设标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标准:1.安全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应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国际基本安全要求,确保检验检疫作业安全。
2.环保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际环保标准,确保对环境没有污染。
3.设备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先进设备,以满足检验检疫的需要。
4.管理标准: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应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管理人员,确保口岸作业效率和质量。
管理要求为了落实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标准,国家出台了以下几点管理要求:1.严格审核:国家将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的建设方案、施工图纸、竣工验收等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公开透明:各级政府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公开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情况,并接受社会监督。
3.建立制度:各级政府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建立健全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及管理制度,确保检验检疫作业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4.加强配套:为了提高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的使用效率和作业效果,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做好对设施的配套管理,确保设施和设备能够有效运作。
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是中国同世界交流的重要门户,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对于保障物质和人员的安全和卫生至关重要。
通过建立严格标准和管理要求,可以确保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水运口岸查验设施选址与规划布局

水运口岸查验设施选址与规划布局
1、水运口岸查验设施选址布局应综合考虑口岸所处自然地理条件、交通运输状况等因素,既要有利查验,又要便利通行、留有余地。
在保证功能相对独立设置的前提下,除特殊情况外,业务技术设施应与公共查验场地统一规划,并统筹可共用的附属设施、设备及场地。
2、水运口岸限定区域出入口的适当位置应建设警戒岗亭,在口岸限定区域内的出境入境交通运输工具集中停靠区或关键位置应建设监护岗亭,工作车辆、工作人员通道和卡口旁不便于设置警戒岗亭的可设置检查工作室。
3、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旅检大厅内应按照共享共用原则划定候检区以及检验检疫、边检、海关查验区,必要时可设置查验缓冲区。
布局应符合查验机构相关业务规范。
4、旅检场地应配置各查验机构的业务技术设施,业务技术设施的位置应毗邻相应查验机构的查验区,保证各查验机构的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地进出查验区。
5、水运货运口岸应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离不少于50m,其建设要求应符合检验检疫相关业务规范。
6、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或提前预留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所需的场地和设施。
在货物和集装箱查验场地前端应设置或预留核与辐射检测区。
7、根据口岸实际情况,按照共享共用原则,在货物查验场地内建设查验平台、仓库,并根据口岸业务需求,划定货物待检区、货物待提区、货物传送分拣
区、监管查验技术装备安装区、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专用场房设置区、危险化学品专用区、核污染生化污染防治区以及检疫处理区,设置出入通道卡口。
8、查验机构对外办事窗口应符合国家相关建设标准,并集中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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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85号—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2017 北京前言鉴于目前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现状,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全国口岸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了各地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文本。
本标准共有五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邮寄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73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参编单位: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关总署监管司、质检总局通关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黄胜强张广志白石钦明炜汪鸣吴文化金伟程刘慧茹武跟平章涛主要起草人:陈涛王彦庆李嫣然蒋诗辉王豪张琪张玉堂高鹏刘武锋王百荣刘伟卢越印淇琪王瀚彬胡惠明目次第一章总则 .................................................................................................................. - 0 -第二章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 2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2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4 - 第三节面积指标...............................................................................................................- 5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9 -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10 - 第三章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 11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11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 13 - 第三节面积指标............................................................................................................ - 14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 16 -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7 - 第四章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 19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19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 21 - 第三节面积指标............................................................................................................ - 22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 25 -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6 - 第五章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 27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27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 29 - 第三节面积指标............................................................................................................ - 30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 33 -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34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 35 -附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 3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国家安全,加强和规范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促进设施集约和共享,保障查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升通关效率,推进大通关建设,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决策和建设的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核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以及对项目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各口岸的新建、改扩建、迁建等工程,水运口岸、航空口岸、铁路口岸、公路口岸的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应分别按照本标准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执行,临时开放口岸的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应以口岸为单元,港区分散的水运口岸可以业务集中的港区为单元。
第四条本建设标准涉及的口岸查验基础设施,是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以及承担口岸查验职责海事机构等查验机构在国家批准对外开放口岸实施口岸查验执法过程中所使用的专用设施,口岸查验业务之外的设施不纳入本建设标准的适用范畴。
远离城镇或通勤不便等特殊情况的口岸,还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套必要的生活设施。
第五条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设,应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共享、便利通行、有利查验、兼顾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查验机构特殊需要与共享共用的关系,正确处理现实需要与长远发展的关系。
第六条边境地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应与毗邻国家协调沟通。
第七条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公共安全、环境保护、能源节约、土地节约、劳动安全等政策规定;具有特殊设施要求的口岸,应符合相关规范或要求。
第二章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第八条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规模按照口岸设计的年出入境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吞吐量等主要指标进行确定,前述主要指标由地方口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合理审核确定。
其中,旅检查验基础设施按照年出入境人员吞吐量确定,货检查验设施按照年出入境货物吞吐量确定,交通运输工具查验设施按照年出入境船舶吞吐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