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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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摘要:本文介绍了录音资料鉴定的重要性以及相关的规范和方法。

通过准确的鉴定,可以确保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对于法律、历史研究和其他领域都有重要的意义。

1. 背景介绍录音资料作为一种重要的信息载体,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各个领域。

在法律诉讼、历史研究以及国家安全等方面,录音资料鉴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技术条件和伦理道德等原因,有些录音资料容易被篡改或者伪造,因此,录音资料的鉴定显得尤为重要。

2. 录音资料鉴定的重要性录音资料鉴定的目的是为了判断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只有经过严谨的鉴定,才能保证录音资料的准确性,从而为案件的审理、历史的研究提供可靠的依据。

3. 录音资料鉴定的规范录音资料鉴定应遵循以下规范:(1)鉴定程序的规范性:鉴定人员应按照统一的程序进行鉴定,确保鉴定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鉴定设备的合规性:鉴定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和规范,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3)鉴定人员的专业素质:鉴定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鉴定结果的可靠性。

(4)案件的相关证据:鉴定人员应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需要,对相关的证据进行收集和分析,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和严密性。

(5)鉴定结果的书面报告:鉴定人员应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进行报告,确保鉴定结果的透明性和可复查性。

4. 录音资料鉴定的常用方法录音资料鉴定常用的方法包括声音频谱分析、噪音分析、语音特征鉴定等。

在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员需要综合运用这些方法,从声音的频谱、波形、噪音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

5. 录音资料鉴定的案例分析这里可以列举一些具体的案例,包括法律领域中涉及录音资料鉴定的案件以及历史研究中对于历史事件录音资料的鉴定等。

通过案例分析,可以更加生动地展示录音资料鉴定的重要性和实际应用。

6. 结论录音资料的鉴定对于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保护历史真实和推动社会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制度

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制度

为规范录音录像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DA/T 7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形成的模拟信号录音录像文件、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及其管理活动。

三、管理职责(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录音录像档案的收集、整理、著录、归档、保管、鉴定、销毁和提供利用等工作。

(二)各部门负责将形成的录音录像档案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要求报送档案管理部门。

(三)全体工作人员应积极配合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工作。

四、管理要求(一)收集1. 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单位工作需要,制定录音录像档案收集计划,明确收集范围、内容和要求。

2. 各部门在形成录音录像档案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档案管理部门。

(二)整理1. 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到的录音录像档案进行分类、排序、编号,编制目录。

2. 对数字化录音录像档案,应按照《录音录像档案数字化规范》(DA/T 62—2017)进行数字化处理。

(三)著录1. 档案管理部门对录音录像档案进行著录,包括档案号、档案名称、档案来源、档案形成时间、档案内容摘要等。

2. 著录内容应准确、完整、规范。

1. 录音录像档案应在形成后30日内归档。

2. 归档时应附具档案目录、档案说明书等。

(五)保管1. 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档案保管要求,对录音录像档案进行分类、分室、分架、分柜存放。

2. 定期对录音录像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安全。

(六)鉴定1.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录音录像档案进行鉴定,确定档案的保存价值。

2. 对无保存价值的档案,应按规定程序进行销毁。

(七)提供利用1. 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为用户提供录音录像档案的查阅、复制等服务。

2. 提供利用的录音录像档案应按照规定进行登记、统计。

五、监督检查(一)档案管理部门对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各部门应按照本制度要求,加强录音录像档案管理,确保档案安全、完整。

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制度

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录音录像档案管理,规范录音录像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确保录音录像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录音录像档案是指本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以录音、录像等形式记录的信息材料。

第四条录音录像档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二)集中保管,分散使用;(三)依法管理,确保安全;(四)规范整理,方便利用。

第二章录音录像档案的收集第五条录音录像档案的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及时、全面地收集本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录音录像档案;(二)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录音录像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三)对收集到的录音录像档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四)对收集到的录音录像档案进行鉴定,剔除无保存价值的档案。

第六条录音录像档案的收集方式:(一)通过业务活动直接收集;(二)通过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交换、购买等方式收集;(三)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收集。

第三章录音录像档案的整理第七条录音录像档案的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录音录像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二)对每份录音录像档案进行编号、编目,编制目录;(三)对录音录像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确保其可长期保存;(四)对整理好的录音录像档案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录音录像档案的整理方法:(一)按时间顺序整理;(二)按内容分类整理;(三)按载体形式整理。

第四章录音录像档案的归档第九条录音录像档案的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档案分类标准,对整理好的录音录像档案进行归档;(二)归档时,应当填写归档登记表,明确归档时间、档案编号、档案内容等信息;(三)归档的录音录像档案应当完整、准确、安全。

第十条录音录像档案的归档方式:(一)集中归档;(二)分散归档。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

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司法部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2000年11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第六条法医精神病鉴定: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第七条法医物证鉴定:运用免疫学、生物学、生物化学、分子生物学等的理论和方法,利用遗传学标记系统的多态性对生物学检材的种类、种属及个体来源进行鉴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个体识别、亲子鉴定、性别鉴定、种族和种属认定等。

第八条法医毒物鉴定:运用法医毒物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现代仪器分析技术,,对体内外未知毒(药)物、毒品及代谢物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并通过对毒物毒性、中毒机理、代谢功能的分析,结合中毒表现、尸检所见,综合作出毒(药)物中毒的鉴定。

声像资料鉴定规范化技术探析

声像资料鉴定规范化技术探析

声像资料鉴定规范化技术探析作者:梁斌来源:《西部论丛》2019年第31期随着现代数字技术的发展,声像资料载体形式日益多样化和操作简便化,使声像信息的社会应用日益普及,其记录设备已成为社会生活的日常工具。

如今声像记录方式不仅限于传统模拟摄像机与录音机,更多的是以数字技术记录、储存为主体的各类载体。

如小巧多样、价格便宜的数字摄录机、录音机,特别是人们常用的通信工具“ 手机” 及“ MP3” 、“ 电脑” 也普遍具备了录音或录相功能。

科学技术发展可以用一块小小的芯片记录大量的声音、图像及其他信息,从而使公共场合、银行储蓄所、高速公路、机场港口、宾馆、超市及其它重要公共场所都安装有监控记录设备,声像信息无处不有、无处不在。

由于我国声像物证科学检验鉴定技术的发展相对滞后,目前缺乏系统检验技术方法,致使司法实践中对声像资料难以把握和准确使用。

因此为适应法制建设的发展,我国刑事技术迫切需要发展声像检验鉴定技术。

声像检验鉴定是运用物理学和计算机技术,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进行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鉴定;并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同一认定。

目前我国声像检验鉴定技术主要内容如下:1 声源资料的原始性鉴定声像资料的原始性的鉴定:主要包括声像资料是否经过编改及声像资料是否被复制的检验。

在诉讼过程中,往往需对有关案件情况的录音、录相、图片进行检验鉴定,以确定是否具备证据应用价值。

声像资料原始性检验是目前我国司法鉴定领域的技术难题,特别是数字技术处理编辑的声像信息精度高,用常规声像鉴定技术难以发现其编辑改动点。

声像资料的原始性检验主要有以下方法:1.1 模拟录音、录相带的检验鉴定:最原始的方法采用观察分析法,声像检验技术人员通过对录音与录像资料的“ 听、看” ,根据其经验分析确定其内容是否存在删改与添加。

此方法简单快捷,一般是检验的第一个步骤;物理显现方法进行判断:声像资料在编改过程中如进行暂停、播入、停止都会出现能量突变现象,而这种突变在连续摄录中是不会产生的。

录音处理规范

录音处理规范

2015-11-20实施破坏性程序检验操作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规范SF/Z JD0403002——20152015-11-20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目次前言 (I)1目的和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检验步骤 (1)5检验记录 (3)6检验结果 (3)前言本技术规范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技术规范由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归口。

本技术规范起草单位: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蔡立明、郭弘、杨涛、沙晶、崔宇寅、张云集。

本技术规范为首次发布。

破坏性程序检验操作规范1范围本技术规范规定了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破坏性程序进行检验、分析的操作规范和步骤。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破坏性程序的检验鉴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技术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SF/Z JD0100000-2012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3术语和定义SF/Z JD0100000-2012电子数据司法鉴定通用实施规范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规范。

3.1计算机信息系统computer information system指具备自动处理数据功能的系统,包括计算机、网络设备、通信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等。

3.2破坏性程序destructive programs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等进行未授权地获取、删除、增加、修改、干扰及破坏等的应用程序。

3.3程序行为program behavior程序在运行期间与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交互及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产生的影响。

3.4静态分析static analysis在没有真正执行程序的情况下,对可执行程序进行的分析。

文件鉴定通用规范

文件鉴定通用规范

文件鉴定通用规范
文件鉴定作为法律调查证据采集技术,是指电子数据证据鉴定,这是电子数据处理中
的一个有趣的技术,它将通过收集文件的原始信息,来证明法律的案件的状态、证据的真
实性和信誉。

文件鉴定的一般规范主要涉及到四方面:准备、采集、分析和报告。

首先,准备方面,任何文件鉴定程序都需要完全了解鉴定的目的,确定原始数据来源是案件的重要组成部分:采集和审查文档的适当时机,必要的许可申请和数据的收集,以及将文件收集到正确的存
放地方。

其次,采集方面,采用录制实施原理采集被证人的证言,以及在必要的场合和审判环
境采集录音与录像作为证据,实施采集的设备严格按照质量要求进行操作,如法庭中采集
数据时需要使用质量可靠的实施设备,并配备质量稳定测试仪;保存临时证据鉴定数据时,需要选择质量稳定可靠的设备。

第三,分析方面,文件鉴定要从被鉴定文件类型、设备类型、操作系统类型、运行程
序类型、操作平台来正确识别和分析文件,注意检查文件的时间与文件的操作顺序,检查
文件的品质和稳定性;同时,也要检查文件的安全性,确保文件是可靠的,没有被修改或
破坏。

最后,报告方面,文件鉴定的报告按照标准格式书写,报告的封面必须显示鉴定的主体、时间、地点和文件类型;报告的封页要详细说明分析过程与此次鉴定的案件详情;报
告正文要使用正式术语,突出重点,把握最苛刻的证据和可靠的结论,确保不违反任何相
关的法律框架和条例。

文件鉴定的规范要强调的是文件的采集、管理和保存,以及正确和及时的分析,并用
正确的格式书写报告。

文件鉴定从实施到报告都受到了政府法律法规、专业知识和行业技
术的约束,因此必须严格要求和专业性才能让法律工作者及法律事务所受益。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

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司规[2020]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执业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司法鉴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录音、图像、电子数据等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声像资料司法鉴定包括录音鉴定、图像鉴定、电子数据鉴定。

解决的专门性问题包括:录音和图像(录像/视频、照片/图片)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所反映的内容等鉴定;电子数据的存在性、真实性、功能性、相似性等鉴定。

第二章录音鉴定第四条录音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物理学、语言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同一认定理论等原理、方法和专门知识,对检材录音的真实性、同一性、相似性及所反映的内容等问题进行检验、分析、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录音鉴定包括录音处理、录音真实性鉴定、录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内容分析、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等。

第五条录音处理。

包括依据录音处理方法,对检材录音进行降噪、增强等清晰化处理,以改善听觉或声谱质量。

第六条录音真实性鉴定。

包括依据录音原始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为原始录音;依据录音完整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处理。

第七条录音同一性鉴定。

包括依据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语音是否同一;参照语音同一性鉴定方法,判断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的其他声音是否同一。

第八条录音内容分析。

包括依据录音内容辨听方法,结合录音处理和录音同一性鉴定结果,综合分析辨识并整理检材录音所反映的相关内容;依据说话人的口头言语特征,分析说话人的地域、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等属性。

第九条录音作品相似性鉴定。

包括综合运用录音内容分析、录音同一性鉴定等鉴定技术,通过检材与样本之间或检材之间录音作品的比较检验综合判断是否来源于同一个作品或相似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XXX2016年3月2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原始载体 司法鉴定标准

原始载体 司法鉴定标准

原始载体司法鉴定标准
原始载体是指储存电子数据的设备或媒体,可以是计算机硬盘、可移动存储介质(如U盘、移动硬盘、光盘等)、手机、摄
像机、录音机等等。

在司法鉴定中,对于涉及电子数据的案件,需要对原始载体进行鉴定,以确定其完整性、真实性和可信度。

司法鉴定标准是指进行司法鉴定时所依据的规范和要求。

针对原始载体的司法鉴定,通常需要遵循以下标准:
1. 完整性标准:即对原始载体的数据内容不能有删减、修改或伪造,判断原始载体是否完整,需要比对原始载体的数据与备份数据或其他相关证据数据的一致性。

2. 真实性标准:即判断原始载体上的数据是否真实存在,包括数据的生成时间、产生方式、修改记录等,鉴定人员需要通过技术手段来验证数据的真实性。

3. 可信度标准:即判断原始载体的数据是否可信,鉴定人员需要考虑原始载体的来源、储存环境、使用记录等因素,评估数据的可信度。

此外,司法鉴定还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鉴定规范》等。

鉴定人员需要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确保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目 次前言 (II)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 (1)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 (4)前 言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标准是由系列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

下面列出了这些标准的预计结构。

a)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b)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第1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第2部分:录音内容辨听规范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c)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第1部分: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第2部分:录像过程分析规范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钱煌贵。

第1部分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常用的术语及其定义。

本部分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各项鉴定。

2 术语和定义2.1 声像资料 Audio/Video Materials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照相等方式记录并储存的有关案件所涉客体的声音和形象的证据。

具体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和照片/图片资料。

2.2 声像资料鉴定Forensic Audio/Video Examination简称声像鉴定,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结合专业经验知识,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存储卡、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所反映的情况过程及声音、人体、物体的同一性等问题所进行的科学判断。

2.3 录音资料鉴定Forensic Examination of Audio Recordings声像资料中的录音资料的鉴定。

具体内容有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语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同源性鉴定、录音内容辨听、录音处理、录音设备分析等。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等3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等3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司法部关于发布实施《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等3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12.07•【文号】•【施行日期】2021.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公告关于发布实施《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等35项行业标准的公告为规范全国司法行政信息化建设,加强对全国司法行政业务工作的指导,司法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等19项行业标准,修订了《法医临床检验规范》等16项行业标准。

现将上述35项标准予以发布,自2021年11月17日起实施。

附件:SF/T 0092-2021 血液中扑草净等20种除草剂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法SF/T 0093-2021 血液中卡西酮等37种卡西酮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及其代谢物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法SF/T 0094-2021 毛发中5F-MDMB-PICA等7种合成大麻素类新精神活性物质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法SF/T 0095-2021 人身损害与疾病因果关系判定指南SF/T 0096-2021 肢体运动功能评定SF/T 0097-2021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SF/T 0098-2021 大麻的法医学STR遗传标记检验要求SF/T 0099-2021 道路交通设施安全技术状况鉴定规范SF/T 0100-2021 车辆火灾痕迹物证鉴定技术规范SF/T 0101-2021 精神障碍者诉讼能力评定SF/T 0102-2021 文件上可见指印形成过程鉴定技术规范SF/T 0103-2021 文件相似性鉴定技术规范SF/T 0104-2021 银行卡侧录器鉴定技术规范SF/T 0105-2021 存储介质数据镜像技术规程SF/T 0106-2021 人像鉴定中人脸识别技术检验规范SF/T 0107-2021 塑料物证鉴定规范SF/T 0108-2021 油漆检验裂解气相色谱/质谱法SF/T 0109-2021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居住环境噪声的测量与评价SF/T 0110-2021 司法鉴定标准化工作指南SF/T 0111-202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T 0112-2021 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T 0113-2021 血液中氰化物的气相色谱-质谱和气相色谱检验方法SF/T 0114-2021 生物检材中吗啡、O6-单乙酰吗啡和可待因的检验方法SF/T 0115-2021 血液中45种有毒生物碱的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验方法SF/T 0116-2021 血液、尿液中苯丙胺类兴奋剂、哌替啶和氯胺酮的检验方法SF/T 0117-2021 生物学全同胞关系鉴定技术规范SF/T 0118-2021 油漆物证鉴定规范SF/T 0119-2021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SF/T 0120-2021 录音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SF/T 0121-2021 录音内容辨听技术规范SF/T 0122-2021 语音同一性鉴定技术规范SF/T 0123-2021 录像真实性鉴定技术规范SF/T 0124-2021 录像过程分析技术规范SF/T 0125-2021 人像鉴定技术规范SF/T 0126-2021 物像鉴定技术规范。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0.11.29•【文号】司发通[2000]159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下发《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的通知(2000年11月29日司发通[2000]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指导,促进司法鉴定执业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在广泛征求公、检、法、卫、教等部门及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

现印发你们,先内部试行。

望你们及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报告部法规教育司,待积累一定经验修改完善后再以部颁规章形式发布。

附件: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附件: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根据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执业分类规定。

第二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根据当前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订。

第三条本执业分类规定是确定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职业(执业)资格和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的依据。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法医病理鉴定:运用法医病理学的理论和技术,通过尸体外表检查、尸体解剖检验、组织切片观察、毒物分析和书证审查等,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或推断。

其主要内容包括:死亡原因鉴定、死亡方式鉴定、死亡时间推断、致伤(死)物认定、生前伤与死后伤鉴别、死后个体识别等。

第五条法医临床鉴定: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医疗纠纷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的受理程序、检验鉴定程序、送检材料流转程序、结果报告程序、检验记录程序、档案管理程序及出庭程序。

本文件适用于司法鉴定/法庭科学领域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各项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

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048 法庭科学语音及音频检验术语3 术语和定义GB/T 3504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声像资料 audio and image以录音、录像和照相等方式记录并储存的用于证明案件/事件事实的声音和形象。

注:从表现形式上,声像资料分为录音资料和图像资料,图像资料进一步细分为录像资料和图片资料。

声像资料鉴定 forensic examination of audio and image声像鉴定鉴定人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结合专业经验知识,对声像资料中录音、图像的真实性、录制设备、所反映的内容及声音、人体、物品的同一性等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专门技术。

注1:从鉴定对象上,声像资料鉴定分为录音资料鉴定和图像资料鉴定。

注2:录音资料鉴定简称录音鉴定,具体内容有录音真实性鉴定、语音同一性鉴定、录音同源性鉴定、录音相似性鉴定、录音处理、录音内容分析和录音设备分析等。

注3:图像资料鉴定简称图像鉴定,包括录像资料鉴定和图片资料鉴定。

具体内容有图像真实性鉴定、人像鉴定、物像鉴定、图像同源性鉴定、图像相似性鉴定、图像处理、图像内容分析和图像设备分析等。

录音真实性鉴定 forensic audio authentication通过听觉感知、声谱分析、数据分析和信号分析等技术手段,对录音是否原始形成、是否经过剪辑处理等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的专门技术。

注:录音真实性鉴定通常包括录音的原始性鉴定和完整性鉴定。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目 次前言 (II)第1部分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1)第2部分录像过程分析规范 (7)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 (10)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 (16)前 言声像资料鉴定标准是由系列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

下面列出了这些标准的预计结构。

a)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b)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第1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第2部分:录音内容辨听规范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c)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第1部分: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第2部分:录像过程分析规范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钱煌贵。

第1部分 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声像资料鉴定中的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1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2部分:录像过程分析规范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 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3 基本检验方法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的基本检验方法有,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具体鉴定中,鉴定人应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1.06.15•【文号】司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的通知司规〔2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已经2021年5月26日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司法部2021年6月15日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登记的审核,规范专家评审工作,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解释》(司规〔2020〕4号)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96号和司规〔2020〕4号等规定,对申请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机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员)的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按照法定时限出具书面受理决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决定书。

决定受理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十五个工作日内组织评审专家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选取相关的评审专家,分别按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的专业领域组建专家评审组,每个专业领域的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为具备高级职称的鉴定人,执业范围应包含被评审的专业领域。

评审组专家的专业能力应覆盖被评审的所有专业分领域及项目。

最新录音鉴定收费标准

最新录音鉴定收费标准

最新录音鉴定收费标准一、最新录音鉴定收费标准录音作为呈堂证供,一般来说司法鉴定机构的收费在1000-2000元,各地各个机构都有所不同,一般跟当地的物价还有机构的威信度都有比较大的关系,当然也不是说越贵越好,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以及当地的情况进行选择,司法机构人员参考。

要使该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符合两个条件:其一,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没有受到限制,是自觉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其二,该录音证据录音技术条件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无疑点,有其他证据佐证。

司法鉴定不仅仅是鉴定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

根据《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

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

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

录音作为一种呈堂证供,其实是有很多不足之处的,因为录音直接播放并没有什么效果,还需要进行检查,以免出现剪切故意混淆视听的情况,一般录音会被留下做专门的检查。

当然,录音也是非常直接的证据,可以被使用,录音司法鉴定多少钱这样的问题不同地区有不同的收费标准。

二、录音司法鉴定收费标准的法律规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第四条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五条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试行)》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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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资料鉴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司 法 鉴 定 管 理 局发布目 次前言 (II)第1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 (1)第2部分录音内容辨听规范 (6)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 (8)前 言声像资料鉴定标准是由系列标准构成的标准体系。

下面列出了这些标准的预计结构。

a)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b)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第1部分: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第2部分:录音内容辨听规范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c)SF/Z JD0304001-2010 录像资料鉴定规范第1部分:录像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第2部分:录像过程分析规范第3部分:人像鉴定规范第4部分:物像鉴定规范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标准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施少培、杨旭、孙维龙、卞新伟、陈晓红、奚建华、徐彻、钱煌贵。

第1部分 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规范1 范围本部分规定了声像资料鉴定中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的步骤和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声像鉴定中的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适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1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术语SF/Z JD0300001-2010 声像资料鉴定通用规范 第2部分:声像资料鉴定通用程序SF/Z JD0301001-2010 录音资料鉴定规范 第3部分:语音同一性鉴定规范3 基本检验方法录音资料真实性(完整性)鉴定的基本检验方法有,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具体鉴定中,鉴定人应根据需要进行选择。

3.1 物理检验:通过观察,必要时借助放大或显微设备,对录音磁带等载体及录音设备的物理状态进行检验和分析。

3.2 听觉检验:通过放音听辨,对录音的总体情况、对话语音、背景声音及特殊信号(如脉冲声、无音区)进行检验和分析。

3.3 波形分析:借助一定的设备或软件,对录音信号的振幅与时间的变化关系进行检验和分析。

3.4 频谱分析:借助一定的设备或软件,对录音信号的频谱分布进行检验和分析。

具体又分三维语图(强度、频率和时间关系)分析和两维频谱(强度与频率关系)分析。

3.5 文件属性检验:通过一定的软件,对数字录音的文件属性信息进行检验和分析。

3.6 磁迹检验:借助一定的设备或磁迹显示液,对录音磁带的磁迹分布进行检验和分析。

3.7 录音处理:通过一定设备或软件,对录音中的某些片段进行处理,压制不希望的声音,突出需要的声音,便于进一步检验和分析。

3.8 语音分析:通过对语音的特性分析和比较,对录音中对话人的语音连续性和同一性进行检验和分析。

3.9 模拟实验分析(录制过程和录制设备分析):通过声称的检材录音设备,录制设备操作(如“录音”、“暂停”、“停止”等)产生的信号及设备固有的本底噪声,将其与检材录音中出现的特殊信号和本底噪声进行比较,分析、判断检材录音的录制设备、录制过程及特殊信号的产生原因。

3.10 模拟现场分析:通过现场调查和录音,对检材录音中出现的背景声音及一些特殊声音进行分析。

3.11 模拟剪辑分析:针对怀疑为通过某种方式剪辑形成的检材录音,通过适当的设备或软件,进行模拟剪辑实验,对剪辑点和剪辑录音的特点进行分析,并与检材录音进行比较。

4 鉴定步骤4.1 准备4.1.1 检查检材录音是否处于防删除状态。

4.1.2 检查检材录音是否适于播放。

如发现检材录音有损坏,无法播放或播放可能产生破坏后果的,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协商处理办法。

如委托方要求鉴定人进行修复的,需提供书面授权,检材录音修复前后的状态需记录或拍照固定。

4.1.3 检查委托方提供的检材录音的录制设备及附件是否完整,工作是否正常,是否适于放音和录音。

如发现提供的录音设备无法或不适于放音和录音的,应及时通知委托方,协商处理办法。

如委托方要求鉴定人进行修复的,需提供书面授权。

如修复需要更换配件,导致录音设备状态变化的,鉴定人需向委托方说明其后果,鉴定的结论有可能仅仅基于对检材录音的检验,而无法通过模拟实验分析对检材录音的设备信息进行比对分析。

录音设备修复前后的状态需记录或拍照固定。

4.2 检材录音的采集4.2.1 模拟录音的采集(1)使用检材录音的录制设备或高质量的放音设备进行播放,可适当调节,保证最佳输出;(2)选用高质量的连接线和转接头连接放音设备和采集设备;(3)选用高质量的采集设备,设置适当的采样率、采集时间、采集声道等参数;(4)采集时应保证录音电平适中,即不能过载也不能信号过低;(5)采集的录音格式应能被分析系统所接受,或能够在不损失录音质量的情况下转换为分析系统所能接受的格式。

4.2.2 数字录音的采集(1)数字录音一般采用计算机复制或利用专用软件上传完成;(2)必要时需通过适当的格式转换软件,将采集的录音转换成分析系统能够接受的文件格式;(3)在某些情况下,亦可采用连线方式,通过采集设备采集录音,其要求同4.2.1。

4.2.3 采集的录音文件应进行惟一性标识。

4.2.4 必要时应对采集的录音进行检查或校验,保证其没有失真并适于分析。

4.3 检材录音的物理检验/文件属性检验录音有模拟录音和数字录音两种方式,物理检验主要针对模拟录音,文件属性检验主要针对数字录音。

4.3.1 物理检验的主要内容(1)检材录音磁带是否有机械拆卸、更换痕迹;(2)检材录音磁带是否有卷带、撕裂、拉伸、掉磁等现象;(3)检材录音磁带是否有剪接痕迹;(4)检材录音磁带的带长(走时)与磁带标称的带长(走时)是否相符;(5)检材录音磁带的规格、特性、导带长度和连接方式等是否与标称的磁带品牌相符。

4.3.2 文件属性检验的主要内容(1)检材录音的文件名、格式、大小、时长、采样率、声道数、创建时间、修改时间等文件属性信息;(2)检材录音与录音设备中的其他录音的文件属性的关系;(3)检材录音的文件属性与声称的录制情况是否存在矛盾。

4.4 检材录音的听觉检验和声谱分析综合应用听觉检验、波形分析和频谱分析方法,通过听录音、看信号,对检材录音进行全面检验。

4.4.1 通过适当的调节,将听音状态及波形/频谱信号调到最佳。

听觉检验原则上要使用头戴式耳机,以减少外界的干扰;波形分析和频谱分析应能对信号在时间、强度和频率方向上进行选择。

4.4.2 必要时可借助录音处理和语音分析等方法辅助检验。

4.4.3 检验中应结合检材录音的形成陈述,发现是否存在矛盾。

4.4.4 听觉检验、波形分析和频谱分析的主要内容(1)检材录音与其前后录音的关联情况;(2)检材录音的总体情况,如录音方式、录音声道、录音内容、对话人、环境等;(3)对话语义的关联性和逻辑性;(4)对话语音的来源及变化情况;(5)对话语音的连续性和同一性;(6)相同对话语音的相似度;(7)对话语音的自然度及与话题的匹配性;(8)背景声的来源及变化情况;(9)背景声的连续性和一致性;(10)背景声与对话声的重叠情况;(11)录音的起始和结束信号情况;(12)录音电平的变化情况;(13)录音的频谱分布与录音方式和录音设备的符合情况;(14)录音中出现的脉冲信号情况;(15)录音中出现的信号丢失情况;(16)录音中出现的覆盖录音情况;(17)录音中的本底噪声及其一致性情况;(18)其他与检材录音的形成陈述有关的情况。

4.4.5 发现检材录音在对话声、背景声的连续性上有异常的,或检材录音中出现脉冲、信号丢失、信号覆盖等现象的,或检验情况与检材录音的形成陈述有矛盾的,或其他异常情况的,对上述存疑部位进行标记(可用时间计数),分析其形成原因。

视需要,通过模拟实验分析、现场分析等方法对检材录音进行进一步检验,分析其形成原因。

4.5 检材录音的模拟实验分析4.5.1 通过检材录音的录制设备,制作模拟实验样本。

4.5.2 模拟实验样本的制作要求(1)录制设备操作(如“录音”、“暂停”、“停止”、“声激录音”等)产生的信号,特别是有可能导致检材中某一特殊现象的操作信号,及设备本底噪声。

同一信号应录制多次,以考察其稳定性和变化范围;(2)视需要,改变录音设备的设置状态,考察其影响;(3)实验样本的录制条件应尽量与检材录音的录制条件保持一致;(4)对于数字录音设备,可通过录制实验样本考察其文件属性的变化规律。

4.5.3 按照采集检材录音的要求,采集实验样本录音。

4.5.4 对检材录音与实验样本录音进行比较检验。

可通过听觉检验、波形分析、频谱分析、文件属性检验等方法,比较两者的异同。

4.5.5 对检材录音的形成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主要内容有:(1)检材录音是否声称的录制检材录音的设备所录制;(2)检材录音中出现的存疑现象和特殊信号是否声称的检材录音的录制设备所导致;(3)检材录音中出现的存疑现象和特殊信号是何种操作所导致;(4)检材录音中出现的存疑现象和特殊信号与声称的设备操作情况是否相符。

4.6 检材录音的模拟现场分析4.6.1 模拟现场分析可通过现场调查或按照检材录音的形成陈述录制样本进行分析。

4.6.2 模拟现场分析应取得委托方的配合。

4.6.3 模拟现场分析应与检材录音的形成陈述密切结合,并针对检验中存疑的现象和信号。

4.6.4 对检材录音的形成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主要内容有:(1)检材录音中出现的一些背景声是否现场声音;(2)现场的声音是否在检材录音中得到反映;(3)现场情况是否能够与检材录音的形成陈述相吻合。

4.7 视需要,通过其他方法对检材录音中的存疑现象和信号进行分析,如磁迹分析、模拟剪辑分析等,分析其形成原因。

4.8 综合评断4.8.1 根据委托要求,结合案件情况及检材录音的形成陈述,对在检验过程中发现的各种现象及检验结果进行系统分析,综合判断检材录音是否经过剪辑处理,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

4.8.2 综合评断的主要内容(1)检材录音的原始性情况;(2)检材录音中的对话语音和背景声的连续性情况;(3)检材录音中是否有异常现象或特殊信号及对其形成原因的分析;(4)检材录音的录制设备情况;(5)检材录音的检验结果与检材录音形成陈述是否存在矛盾。

5 鉴定结论5.1 检验发现检材录音存在异常情况,并分析为经过剪辑处理形成的,鉴定结论一般表述为:检材录音经过剪辑处理(必要时可注明存在的剪辑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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