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震专项应急处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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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专项应急处置方案

编制部门:

编制人:

审批人:

编制时间:

地震专项应急处置方案

1.编制目的

为确保本项目部在地震事故发生时能及时予以控制,有效地组织救援和抢险,防止事故的扩大,减少地震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方案。

2.编制依据

《安全生产法》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集团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施工现场发生地震灾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和处置。

4.应急预案体系

项目部应急救援体系见7.1。

本预案为项目部专项应急救援处置方案。

5.应急救援方针与原则

实施专项应急救援处置方案以保护人员优先、防止和控制事故蔓延优先、保护环境优先为指导方针,体现事故损失控制、预防为主、统一指挥、高效协调和持续改进的思想。

6.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我项目部是建筑安装施工企业项目部,部分施工现场于地震带上。在建工程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的抗震强度较低,一旦发生地震容易发生建筑物倒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有些深基坑工程在地震发生时时常发生坍塌事故,塔吊等起重、垂直运输机械也易发生事

故。因此,建筑施工场地在地震发生时较易成为受灾严重场所。

7.组织机构及职责

7.1应急组织体系

7.1.1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7.1.2组长职责:

根据施工所在地政府发布的地震应急救援命令,全面指挥施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7.1.3副组长职责:

7.1.3.1协助组长负责工地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协调、组织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设备、物资和人员;

7.1.3.2向组长提出应采取的减缓事故后果行动的应急反应对策和建议;

7.1.3.3保持与事故现场有关方面的直接联系;

7.1.3.4组织相关技术和其他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因素进行风险评估;

7.1.3.5定期检查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和部门日常工作和应急反应准备状态。

7.1.4领导小组职责:

7.1.4.1指导生产安全措施落实和监控工作,减少地震发生时产生的灾害损失;

7.1.4.2负责建立应急队伍、建立通讯与警报系统,储备抢险、救援、救护方面的装备、物资;

7.1.4.3完善风险评估资料信息,为应急反应的评估提供科学的、合理的准确的依据;

7.1.4.4收集和整理在应急反应技能演练和实施中所获得的信息;

7.1.4.5做好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及与公共救援部门联系工作;

7.1.4.6向上级主管部门、当地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必要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发出紧急救援请求。

7.1.4.7编制地震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开展对职工的防震知识、自救和互救知识的宣传和教育。

7.1.5常设机构

7.1.5.1项目部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设在项目部(电话为:)。

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工地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做好应急救援专业队

伍的建设,开展对职工的自救和互救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开展应急演练,参与事故调查,负责总结事故的教训和应急救援经验,核发事故通报,督促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和安全措施的定期检查工作,协调应急响应期间的各项工作,保证本组织系统的高效运转。

7.1.5.2下属应急救援机构

项目部成立三级应急救援机构,由项目经理负责。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明确各组织机构负责人,以及每一具体行动的负责人。

8预防与预警

项目在开工前编制地震灾害专项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具体的管理方案或控制措施。在日常工作中与地震、气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获取有关信息。一旦获取地方政府发布地震预报迅速传达到全体员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及时组织组织人员撤出危险区域。

8.1信息报告与处置

8.1.1信息报告与通知

项目部发生地震灾害后及时向公司、集团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应包括的内容有:地震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项目部伤亡人数、损失初步估计及正在采取的抢险措施等。

事故抢救时间较长时,现场抢救负责人每隔半小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及总工程师汇报一次抢险进展情况,接受公司应急领导小组的指令。

9应急响应

9.1响应分级

9.1地震灾害分级响应

9.1.1地震应急响应分级和启动条件

(1)应对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启动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2)应对重大地震灾害,启动Ⅱ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3)应对较大地震灾害,启动Ⅲ级响应,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4)应对一般地震灾害,启动Ⅳ级响应。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由市人民政府领导灾区的地震应急工作。

(5)确定地震应急响应级别的权限:Ⅳ级响应由市人民政府决定、Ⅲ级响应由州人民政府决定,Ⅱ级、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决定;Ⅳ级、Ⅲ级响应由州人民政府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地震局,并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Ⅱ级、I级响应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办公厅,同时抄送中国地震局;Ⅰ、Ⅱ、Ⅲ、Ⅳ级先期公司置,均以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为主。

9.2 施工现场抗震救灾工作

1、发生地震灾害后,要立即组织员工开展自救互救工作。

2、组织前来支援的抢险救灾队伍救压埋人员和遭受地震次生灾害致伤人员。

3、组织力量尽快抢修被破坏的要害工程,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控制火灾、爆炸、水灾、毒物污染等次生灾害。

4、组织力量协助上级有关部门尽快抢修破坏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和保障供水、供电、交通、通讯等生命线工程系统的正常运行。

5、组织前来支援的预料救护队伍及医务人员抢救伤员,并做好防疫工作。

6、采取措施疏散、安置灾民、保障灾民吃穿、住等基本生活条件。

7、维护社会治安,加强重要部门的警卫保护国家财产。

9.3响应程序

9.3.1 应急程序

9.3.1.1现场作业人员在地震灾害发生时,应立即发出救援信号,在最短时间内报告现场管理人员或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

9.3.1.2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接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9.3.1.3发生一般事故时,项目部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立即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报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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