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合同法总则案例强化
经济法-第9章
第九章 合同法
李某表示要将家中仅有的一头母牛卖给张某, 张某以为李某要把这头牛送给自己,李某家中 无人,张某就将牛牵回了家,从已知的条件看 ( )。 A.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未成立 B.应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李张之间的合同 C.张某的行为是过失侵权 D.李张二人之间的合同是成立未生效的合同
例: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急需水泥, 其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 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 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 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 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 且告知了各自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 同时,并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但在该水泥送达 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 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 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 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 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 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原告认为, 被告拒受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 法院提起诉讼。问: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 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2、被告和新华水泥厂之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二)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其他
第九章 合同法
(三)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
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 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 方责任、 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 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合同法教案第九章违约责任
合同法教案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九章违约责任第一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一、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债务与责任的区分违约责任制度的确立是以区分债务与责任为前提的。
1、责任是为确保债务履行而设置的措施,它是以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2、责任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表现,而单纯的债务本身,并不具有责任制度所体现的国家强制力。
正是因为责任制度的存在,才使债权获得了一种“法律上之力”。
也就是说,责任制度的存在,使债权人在债务人不为给付时,要凭借法律上之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或承担其他责任,以确保其权利的实现。
3、责任是与诉权联系在一起的。
民事责任之所以能成为保障民事权利的有效措施,是因为民事责任具有诉权,从而使其成为联结民事权利与国家公权力之中介。
因为在债务不履行的情况下,债权人必须通过诉讼方式对债务人强制执行,才能使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满足。
总之,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责任是债务不履行的结果;无债务不产生责任,无责任的债务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债务。
(自然债务如时效届满后的债务)(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是伴随着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既体现了不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与侵权法既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
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在民法上的一个重要贡献是确立了所谓的“盖尤斯分类法”。
根据这一经典的分类,民事责任被主要划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大类,区分的基础是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分别。
直到现在,几乎所有的民法学教科书都是按照这样的体例来展开其关于民事责任的叙述的。
尽管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不可避免,但竞合现象却不能抹煞两类责任之间的区别,对两类责任的不同选择将极大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构成要件上。
笫9章合同法总则(11-12)
第八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
二、违约形态 三、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四、免责事由
一、违约责任的基本原理
1.以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前提
2.是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3.具有相对性
4.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 措施或者损害赔偿
二、违约形态(一般不这样分类)
1.预期违约:无正当理由的提前表明不 履行合同,又分明示、默示两种
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社会异常现象等
但不必然免责
2.条件
(1)要及时通知、提供不可抗力证明
(2)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3.责任:根据具体情况部分或全部免除
情势变更:合同可以履行
但由于订立合同时的情况发生了变化
坚持合同履行不公平或不能达到目的 由法官依公平原则裁决确定
首选变更合同; 其次才是解除合同
(二)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1.定金交付生效,不交无效力 2.定金法则(效力):给付定金一方不 履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 金一方不履行的,双倍返还定金。
3.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20%
第六节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一、合同的变更
二、债权转让 三、债务承担
四、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一、合同的变更:指内容变更
解析:根据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 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 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 权利代替交付。所以买卖合同的受让人可 以要求第三人返还标的物。而合同法又规 定,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 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 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所以答案是D。
一、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
以保证合同履行 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
合同法第九章 租赁合同(0513更新)
【补充】2008年消防法已变更
第10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 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 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以法律有无特殊规定为标准,可分为一般租赁和特殊租赁。《海商法》对船 舶租赁有特殊的规定,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对城市房屋租赁有特殊要求,这 些租赁皆为特殊租赁。此区分意义在于,特殊租赁需要优先适用特别法的规 定。 (航次租赁合同:被视为运输合同)
第二节 租赁合同的成立
一、租金 二、出租人 三、租赁物 四、租赁期限 五、租赁合同的效力评价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二、性质(特征) 三、种类
一、概念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 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212条)。其为用益提供(移转 “使用收益”)合同的典型。
二、性质(特征)
第一,租赁合同是以使用、收益为目的的合同。 第二,租赁合同是有偿合同(民通意见第126条规定
《全民所有制小型工业企业租赁经营暂行条例》、《农地承包法》 第32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再如采矿权的出租。此等租赁, 作为非典型合同,可参照租赁的规定。但取得专利使用权的合同 为专利使用许可合同(【延伸思考】从租赁视角考察专利许可使 用) 租赁物一般是非消费物,“非消费物者,依其自然之使用,不失 其形体之物也”。租赁物若为消费物,在承租人使用后,就无法 进行租赁物的返还,这与租赁合同是不转移财产所有权合同、租 赁合同终止后承租人即将租赁物返还给出租人的本质不符。此时 可能构成消费借贷。 至于租赁物是否必须限于物的整体,法律并不要求。实际上,物 的一部分只要有使用价值,同样可以租赁,如城市出租车的外壳 可以出租给他人用于广告发布,某一机器设备的零部件可以出租 他人使用,房屋所有人可以将其中的一间房子进行出租等。
详尽解读:合同法案例(完美版)
详尽解读:合同法案例(完美版)一、案例背景本案涉及甲方与乙方签订的一份合同。
甲方是一家制药公司,乙方是一家药品代理公司。
根据合同,乙方代理销售甲方生产的药品,并获得相应的佣金。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成立根据合同法第9条规定,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三个要件:意思表示、内容确定和形式合规。
在本案中,甲方和乙方达成了意思表示,即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药品,乙方接受委托并同意代理销售。
合同内容也已经确定,包括委托事项、佣金比例等。
双方也按照法定形式,书面签署了合同。
因此,合同成立有效。
2. 合同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履行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在本案中,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药品,并支付佣金给乙方。
乙方则应按照合同约定代理销售药品,并按照销售额获得相应的佣金。
如果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对方可以要求其履行或者请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
3. 合同解除根据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合同履行出现重大障碍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一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在本案中,如果甲方无法提供合格的药品供乙方销售,或者乙方无法按照要求代理销售药品,双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双方应当退还已经收到的款项、药品等。
三、法律意义1. 合同法的适用本案涉及的合同属于民事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2. 合同解释和补充根据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合同条款存在不明确或者不完整之处时,应当根据交易惯、诚实信用原则等进行解释和补充。
如果甲方和乙方对合同某一条款的解释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仲裁解决。
四、结论根据对本案的详尽解读,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 本案中的合同成立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行;2. 如果合同履行出现重大障碍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双方可以请求解除合同;3. 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4. 如果合同条款存在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仲裁解决。
合同法(总则)
1第九章合同法(总则)第一节合同与合同法概述案例分析案例一:这个承包合同能这样修改吗?案情介绍:在某乡村,村长将一荒芜的果园承包给村民黄某,双方签订了果园承包合同。
合同规定:由黄某承包果园,每年上交村里承包费5000元,承包期10年。
黄某承包果园后,动员全家起早贪黑,在果园里辛勤劳作,精心栽培,很快果园就起死回生,果树上挂满了果实。
村长一见果园经营得如此好,今年的收成一定很好,就眼红了,决定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
村长未与黄某协商,单方面将承包合同中的承包费提高至每年上交10000元,并将承包期缩短至2年。
还通知黄某,如果不按此合同履行,将解除合同,收回果园。
村长将新订立的果园承包合同交与黄某签字,黄某拒绝。
村长就派人将黄某强制押到村委会,强迫黄某在新合同上签字。
后来,黄某拒绝履行合同,村长派人将果园的果子全部摘走,黄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试分析:1.村长单方面重新订立果园承包合同,有法律依据吗?2.村长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3.请适用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村长的行为是否违法,若是违法,违反了哪条原则?☆案情分析2案例二:买卖钢材可以采用口头合同形式吗?案情介绍: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
三个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
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
试分析:(1)此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2)为什么?☆案情分析。
合同法总则配套案例分析
一、认定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案情简介河北省某工程公司向东乡河沙厂和原告胜利河沙厂发出电报,电报称:我公司急需建筑用河沙200吨,如果贵厂有河沙,请于见电报之日起二日内电报通知我公司,我公司将派技术员前往验货并购买。
东乡河沙厂和胜利河沙厂收到电报后,均向工程公司拍发了电报,并向工程公司提供了河沙的型号及价格,而胜利河沙厂在拍发电报的同时,又通过关系向铁路车站报领了车皮,用火车将100吨河沙运往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
在该批河沙到达工程公司所在的车站前,工程公司已派技术员丁某到东乡河沙厂验货并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的第二天上午,东乡河沙厂和丁某一起给工程公司拍电报,称货已发出。
下午,胜利河沙厂的河沙运到,工程公司告诉胜利河沙厂,他们已购买了东乡河沙厂的河沙并已经支付了货款。
胜利河沙厂认为,工程公司既然发出了要约,而自己又在要约约定的有效期内做出了承诺,工程公司应受要约的约束,因此,胜利河沙厂坚持要求工程公司收货并付款,工程公司则以自己发出的仅仅是购买河沙的意向书而非要约为由拒绝收货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不成,胜利河沙厂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点本案涉及到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问题。
对于此案,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向两家河沙厂发出电报表明了其的确有购买河沙的意图,并且明确规定了答复的期限,这应是明确的要约。
而且原告以自身的行动做出了承诺,所以应认定合同有效成立,被告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所发出的电报,只是表示欲订立合同的意向,并未包括实质条件,如价格。
所以只是要约邀请,对其没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合同并未成立,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理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认定合同是否有效成立,在要约阶段,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这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尤为重要。
因为只有要约才具有法律效力。
要约,是指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提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确定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以下要件:(1)要约是特定的人做出的意思表示。
经济法课件第九章 合同法(总则)(104页)
–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例: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企业交货, 乙企业在收到货物后10日内付款,如果双方对运输费用的负 担约定不明确,则运费应当由甲企业负担。
• (7)违约责任
• (8)解决争议的方法
202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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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 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 合同的内容就是当事人之间就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权 利、义务关系所表示一致的意思,通常称为合同的条 款。包括: •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 (2)标的,即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 的对象 • (3)数量
– 应使用双方都能接受的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如吨、公斤 等),如果以简单的量词(如一车、一箱、一盒等)替代 数量条款,通常认为是数量条款不明确。
– 当事人就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履行原则仍不能确定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 市场价格履行。合同约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 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 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 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 按照原价格执行。 判断价格的原则:不让违约方占便宜。
– A、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违约责任
– B、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承诺,甲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
– C、甲公司的广告不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 事责任
– D、甲公司的广告构成要约,乙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承诺,甲公司不承担民事 责任
第九章 合同法(总则)
• • • •
二、合同订立程序 (一)要约 1、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如果缺少 某一主要条款(如数量、价款),则属于要 约邀请。 • (2)要约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要约邀请没 有法律约束力。 • 2、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下列选项中,格式条款无效的是( )。 •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格式条款 • 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格式条款 • C、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格 式条款 • D、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排除对方主 要权利的格式条款 • 【答案】ABCD • 【解析】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 定的情形时无效(如选项B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和免责条款无效(如选项AC)的情形,或者提供 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 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不得撤销要约 的情形有( )。 • A、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 • B、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 C、要约人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 D、受要约人已对要约作出承诺 • 【答案】BCD
• 5、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 失效。 •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 诺; •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 变更。
• 【例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 属于合同成立的情形有( )。 • A、甲向乙发出要约,乙作出承诺,该承诺除对 履行地点提出异议外,其余内容均与要约一致 • B、甲、乙约定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在签订 书面合同之前甲已履行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 C、甲、乙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一合同,但在双方 签章之前,甲履行了主要义务,乙接受了履行 • D、甲于5月10日向乙发出要约,要约规定承诺期 限截止至5月20日,乙于5月28日发出承诺信函, 该信函5月30日到达甲 • 【答案】BC
合同法课件第九章
10.某宾馆为了8月8日的开业庆典,于8月7日向电 视台租借一台摄像机。庆典之日,工作人员不慎摔 坏摄像机,宾馆决定按原价买下,以抵偿电视台的 损失,遂于8月9日通过电话向电视台负责人表明此 意,对方表示同意。8月15日,宾馆依约定向电视 台支付了价款。摄像机所有权何时转移?(20043-10,单) A. 8月 7日 B. 8月 8日 C. 8月 9日 D.8月15日
第二节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风险责任负担 三、买卖合同效力 四、买卖合同的特种形式 五、房屋买卖合同 六、互易合同
一、买卖合同概述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 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3)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4)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 (5)买卖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二)共同特征表现为: 1、转移财产的目的是满足人们对转让财产 的直接占有、使用的经济需求。 2、转移财产后果是出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财 产支配权的彻底转让。
二、产权转移合同的立法
新合同法既注意和国际惯例接轨,又考虑我 国社会实际情况,对转让财产合同规定有买 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与赠与 合同三类,虽对互易合同未作专章规定,但 规定当事人约定易货交易,转移标的物的所 有权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实质上 确立了互易合同的法律地位。
交付最初的含义是指对物的实际控制,现代 法上又发展出观念上的交付方式。 (1)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指直接占有的转移,依交付方式不 同,所有权转移时间又分为: ①出卖人送货上门,以出卖人到约定地点并 经买受人验收后为交付;
《经济法》课后习题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含答案
《经济法》课后习题第九章合同法律制度(总则)(含答案)发布人:圣才学习网发布日期:2010-06-01 15:41 共501人浏览[大] [中] [小]一、单项选择题1.甲商场向乙企业发出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企业于5月1日寄出承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话告知乙收到承诺。
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该承诺的生效时间是()。
A.5月1日B.5月8日C.5月9日D.5月10日【答案】B【知识点】承诺的生效时间【解析】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管其总经理是否知悉。
2.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情形中,要约没有发生法律效力的是()。
A.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B.撤销要约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C.同意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答案】A【知识点】要约【解析】(1)选项A:要约的撤回是指“不让要约生效”,因此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比要约先到,至少同时到;(2)选项B:要约的撤销是指“让生效的要约失效”,因此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生效后、对方承诺之前到达。
尽管选项B可以依法撤销要约、使之失效,但要约生效在先;(3)选项C:承诺生效、合同成立;(4)选项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视为新要约,原要约失效,但原要约生效在先。
3.甲公司在与乙公司协商购买某种零件时提出,由于该零件的工艺要求高,只有乙公司先行制造出符合要求的样品后,才能考虑批量购买。
乙公司完成样品后,甲公司因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调整,遂通知乙公司:本公司已不需此种零件,终止谈判。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公司构成违约,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B.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当赔偿乙公司的损失C.甲公司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但无需赔偿乙公司的损失D.甲公司不应赔偿乙公司的任何损失【答案】D【知识点】缔约过失责任【解析】(1)选项A:合同尚未成立,不构成违约;(2)选项BC:要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必须具备主观上的过错。
合同法章节精典案例.doc
合同法章节精典案例第一章合同法概述甲煤矿公司长期以某价格从乙机电公司购买某品牌和型号的直流电动机,双方合作愉快,从未发生合同纠纷。
2002年3月15日,甲煤矿公司与乙机电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电机买卖合同,约定由乙机电公司于4月15日前向甲煤矿公司供应20千瓦电机20台,甲煤矿公司于合同签订后向乙机电公司交付定金5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机电公司四处寻找货源,至4月14 日甲煤矿公司所需电机仍无着落。
乙机电公司负责人发现合同中未写明须交付直流电动机,尽管其明知甲煤矿公司一直购买的是直流电动机,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便向甲煤矿公司交付了20台20千瓦交流电动机。
10日后,甲煤矿公司发现乙机电公司交付的不是自己需要的直流电动机,要求乙机电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乙机电公司称因合同条款不明造成自己误解,损失应由双方共同分担。
问:乙机电公司的履行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的哪种原则?答:(1)乙机电公司的履行行为违反了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根据《合同法》第6 条的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从字面意思来看,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善意彳丁事,诚实守信,不对他人造成损害。
就其内涵来说,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其目的是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
作为私法领域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在私人领域进行活动的人的最基本行为模式的同时,也课加了私人活动中的一项最一般的、最广泛的义务。
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还在于,如果私法体系、制度上存在缺漏、模糊之处,以至于对当事人的活动无法进行评价和规制时,诚实信用作为一项最基本的行为要求,可以用来填补这种不足,使当事人的行为得到恰当的评价和规范。
(3)具体到本案之中,甲煤矿公司与乙机电公司签订的买卖电动机的合同的确存在漏洞,但因双方当事人有长期的业务往来,而且甲煤矿公司一直以某价格从乙机电公司购买某品牌和型号的直流电动机,乙机电公司也明知甲煤矿公司一直购买的是直流电动机,只是为避免承担违约责任,便向甲煤矿公司交付了20台20千瓦交流电动机,这是违反合同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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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原告是否可以向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与之 问题密切相关的即是合同法的适用范围问题。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一项粮食购销合同,合同的附则约定“有关交货事 宜由丙公司出面协调解决”。该合同第5项约定:应在天津某粮库交货。 后来,甲公司因嫌交货地点及交货时间不合适,便找到丙公司,要求变 更时间和地点。丙公司即与甲公司达成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将交货地 点由天津变更为石家庄,将交货时间由2006年12月变更为2006年10月。 补充协议订立后,甲公司将该协议送交给乙公司,要求乙公司于2006年 10月将货物发往石家庄某粮库。乙公司收到该协议以后,提出因交货时 间提前而无法准备货源,并提出交货地点变更,使其费用增加。甲公司 必须为此提供补偿。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甲公司便以乙公司构成违约为 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附条件合同的效力问题、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问题以及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案情简介】
某市一个体户沈某欲投资开办鳗鱼养殖场,但自有资金不足,欲向当地一家信用社贷款。信用社 在审查其贷款申请时,认为沈某资信状况不好,偿债能力有限,因而拒绝提供贷款。沈某找到其表兄 魏某,魏某是该市一家大型商场(该商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沈某要求魏某以该 商场的名义为其贷款提供担保,魏某告诉沈某,他已离职,商场已有新的法定代表人,正在办理交接 手续。沈某则称只需借用一下商场的印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即可,养鳗鱼的利润非常高,他肯定 能够自己偿还贷款。魏某推却不过,于是以该商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商场的固定资产(一栋房屋) 为沈某的贷款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信用社在审查合同时,认定该商场资金雄厚,有足够的 偿债能力,对魏某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也确信无疑,于是签署该借贷合同,将100万元贷给了沈某。沈 某即将该笔资金全部投入其养殖场。不久以后,市场鳗鱼价格狂跌,沈某遭受巨大损失,100万元贷 款全部亏损,沈某破产,信用社遂向该商场要求其偿付贷款,商场新任董事长则称完全不知抵押合同 的事,而且商场的章程规定,以商场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必须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才能有效,并且魏 某在签订合同时已不是商场的法定代表人,抵押合同是其前任魏某的个人行为,与商场无关,因此拒 绝付款。信用社当即向当地基层法院起诉,要求商场履行抵押合同,并赔偿信用社因此遭受的损失。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和责任结果问题。
【案情简介】
杨某家中饲养了耕牛3头,在农忙季节因有一头牛闲置不用,遂于2000年8月出租给同村农 民李某,双方约定租期2年,每年租金为200元。在被告租用10天以后,耕牛突然走失,李 某寻找一天无果,于是李某与杨某双方协商,如果李某1个月内不能找回耕牛,则由李某赔 偿原告1 500元损失,并支付尚未交付的租金100元。几天后,李某终于找到了耕牛。在将 牛牵回家的途中,李某打听到市场上耕牛的价格已涨至2 000元,李某遂将牛牵到集市上出 售给邻村的张某,获价款2 100元。李某回家以后,谎称耕牛没有找到,向杨某交付了约定 的1 600元。不巧几天以后,杨某上邻村做活,在张某家发现了其耕牛。杨某要求带回耕牛 ,遭到张某拒绝。杨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耕牛,赔偿损失。刘某辩称已向王某支付了 1 600元,杨某的请求没有道理。
【法律问题】
此案主要涉及格式条款的解释问题。
【案情简介】
2006年4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业务员达成如下意向性协议:甲为乙组织一批复 合肥,每吨价格2000元;数量暂定100吨,待正式签订合同时最后确定。同月23日,甲 致电乙询问何时签约,乙答,“10天左右”。甲于是到外地厂家购买了复合肥90吨,存 放在某地中转站,并通知乙前往取货,乙迟迟未予答复。原来乙所在地政府认为价格太 高,加重了农民负担,不准乙向农民出售,乙因此不与甲签订合同。甲要求乙收货,乙 拒绝,双方各持己见。同年7月18日.甲起诉乙,要求乙收货付款。法院认为双方的合 同尚未成立,考虑到农事季节对肥料价格的影响,裁定由甲先行出售。甲按购进价卖不 出去,经法院许可,作了降价处理,直接损失50 000元,加上其他购货、租仓房、解决 纠纷等活动费用5 300元,共损失55 300元。甲因此变更诉讼请求,由原要求乙收货付 款改为要求乙赔偿损失55 300元。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古榕来渝期间带有照相机、移动电话等物品的事实可以确认。 宾馆保障旅客人身、财物的安全,是法律对宾馆所规定的义务,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宾 馆建立贵重物品和大宗现金的交柜保管制度,正是保障旅客人身和财物安全的服务手段,同时旅客完 全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自己的要求选择宾馆的服务方式。古榕在“华渝宾 馆旅客住宿登记卡”的“注意事项”栏签名,表示选择了自己保管财物,也是古榕与宾馆就特殊服务 方式选择的约定。该物品在古榕自己的控制和监管下丢失,要求宾馆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因此 , 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第16条、第44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古榕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
本案涉及要约与承诺的认定及预约合同的成立和效力问题。
【案情简介】
1997年3月8日,记者古榕在外出差时住宿重庆市华渝宾馆,登记时宾馆曾出示“注意事项”(内容为 :旅客同志,为确保您的人身安全,按《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规定,请您务必将现金和贵重物品行 李包裹存入保管室。不愿存者,责任自负。请签名),古榕选择了不存放,并在“注意事项”上签了字。 然而住宿的第三天早上,古榕一觉醒来,发现随身携带的相机、移动电话、剃须刀及现金3 100元等 财物被盗,住房门却开着。古榕要求宾馆赔偿,宾馆却以其在“注意事项”上签了字而拒绝赔偿。之 后古榕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宾馆赔偿全部经济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1 3力问题,同时涉及表见代理和代表行为的区别。另外,在理论上还涉 及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这一行为性质的不同认识。
【法律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合同的相对性问题。
【3.案情简介】
2007年10月25日,孙某向某市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一套三居室的住宅 ,双方在签订的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当在2008年8月1日 前将房屋交付孙某使用,孙某在合同签订后10天内交付1万元定金;房款 共30万元,孙某应当分期支付,于2007年10月30日前支付第一笔款项10 万元,第二笔10万元于2008年3月1日交付,其余10万元于办理房地产过 户手续后立即一次性付清。双方在签订合同后,未办理预售合同登记手 续。合同签订后,孙某以房价过高为由拒绝支付房款,并请求归还其定 金。房地产公司则以合同已成立生效为据要求孙某履行合同,支付房款 。双方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本案主要涉及对未办理预售房屋登记手续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成立的 问题。
【4.案情简介】
被告(某市食品公司)欲购买原告(该市某渔业公司)的海产品,2007年5月20日被告通过 电话与原告联系,请原告寄一份价目表。同年5月28日,被告收到一份价目表,其中载明 带鱼单价每千克18元,黄鱼单价每千克22元。被告遂于当日与原告电话联系,称愿购买 带鱼和黄鱼各2万公斤,但带鱼价应降至每千克16元,黄鱼价应降至每千克20元,原告称 ,价目表规定的价格一般不能变。但由于被告要的量大,可以考虑降价,但需要研究后答 复。次日,被告向原告正式发去函电,称“带鱼每千克16元,黄鱼每千克20元,各要2万 千克,可在一周内答复。如无异议,一周后正式订合同,6月份分批交货”。三天后,有 另一家渔业公司向被告推销海产品,被告认为带鱼、黄鱼等价格合理,遂决定向该公司购 买,双方订立了正式的合同。同年6月2日,原告给被告打电话,称同意按被告提出的价 格出售,并已备齐带鱼、黄鱼各1万千克,准备交货。被告称已与他处订立合同,故不必 发货。双方发生争议,原告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实际履行 合同,接受货物并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
合同法学
单邦来 2019年2月
【1.案情简介】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 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 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 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 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 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 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 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 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 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 和民事合同关系。
【2.案情简介】
2000年10月,原告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被告收养原告7岁的孩子,原 告同时向被告一次性支付5万元作为被收养人的生活补助。合同中还约定 ,任何一方违反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随后双方在当地民政部门办 理了登记手续。一年后小孩上学,在校期间经常与同学打架,被告遂以 该孩子太顽皮为由提出解除收养协议。原告起先拒不接受,后因考虑孩 子已无法与被告共同生活,故同意解除收养协议,但要求被告退还5万元 生活补助,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则不同意退还5万元人民币,也不同意 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