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施工安全保证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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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为确保施工船舶的安全运行,各类船舶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安全法》、《海域避碰规则》以及港口口岸局和我公司有关船舶管理规定。

2、船舶抛锚、海上施工、明火作业等施工前,项目施工主管必须落实与相邻单位的生产协调工作,掌握安全动态。明火前必须向业主单位申办《明火作业许可证》配备消防器材和消防监护人员后方可作业。

3、施工船舶必须严格遵守海监局公布的航行通告的规定,显示规定信号,按规定范围内抛锚、靠泊。船长应指派专人收听高频,加强值班了望,并及时与现场海监局巡逻艇取得联系。

4、船舶应定期进行各类机械设备、工属具,要经常养护,勤检查、勤晒揩、勤打扫。保持环境整齐清洁。对主要阀件、高压容器、电器照明、绝缘、桩锤、救生消防器材、吊索具等技术性能以及季节性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做好检查、整改、技术数据记录工作。

5、每天按时收听气象预报,及时掌握气候、潮流等变化。遇有浓雾、暴风雪恶劣气候或航道发生障碍等情况,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作业,抛锚停靠安全地带,加带缆绳。驾驶员或船长轮流值班,确保锚泊安全,并且注意潮水、气象变化情况,及时加固和调整过档跳板,安全网处于安全牢固稳妥位置。

6、船员上、下船舶所搭设的跳板,要固定牢固,跳板上应加设防滑条,并且有安全防护栏杆。跳板下要加固攀索,设好安全网,过档人员行走需踏稳过档,不得跨、跳上码头和船舶。

7、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穿好救生衣,正确使用个人劳防用品,遵章守纪,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来实施水上作业,确保水上作业的安全。

根据水上作业工艺流程,需配置各种工程船舶来实施作业,各个分部分项的施工,依照本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DGJ08-903-2003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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