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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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审批对象备注

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类别详见附页。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修订)第13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19号令)第24条;

3.《福建省消防条例》;

4.《厦门市消防管理若干规定》第6条;

5.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福建省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办理条件

1. 消防设施经检测合格;

2.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并出具《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办理方式

登录福建消防信息网消防办事大厅系统进行备案抽查(网址:),或者到集美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1号消防大队窗口申报。

申请材料

(一)建设单位在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不论建设工程是否被抽中,均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1.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 《厦门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指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并经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署意见),和涉及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指建筑平面布置图,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的竣工图纸);

3. 涉及消防产品的,应提供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指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和出厂合格证)或《消防产品供货证明》;

4. 涉及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应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 涉及消防设施检测的,应提供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指依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9号)依法取得资质证书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消防设施检测合格结论文件);

6. 施工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涉及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应提供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

7. 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上述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名称预核准证明文件);

8.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申报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签名、注明日期);

注:

1. 上述申请材料(纸质)均需一式一份,以上表格及范文均可在”厦门消防网”下载。

2. 上述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请携带原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

原件是否一致。

“申请人”指的是申报的主体。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在上述每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在每份复印件上签字并签注日期。

3.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

(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需提供下列材料:

1.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不合格的,申请复查的,仅提供申请复查报告。。

申请材料说明

注:1. 上述申请材料(纸质)均需一式一份,以上表格及范文均可在”厦门消防网”下载。

2. 上述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请携带原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申请人”指的是申报的主体。申请人为单位的,需在上述每份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并签注日期;申请人为个人的,需在每份复印件上签字并签注日期。

3. 建设单位不得委托非本单位人员代办消防审批手续。(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查需提供下列材料:1.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不合格的,申请复查的,仅提供申请复查报告。办理程序

申请备案→窗口受理→检查实施

重要提示

法定时限:受理至出具书面检查意见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对未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当场办结。对随机确定为抽查对象的,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自受理到出具书面检查意见8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8 工作日。

法定期限:20 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收费依据:无收费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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