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的合同不等于合同无效_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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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 , 充分体现了国家的干预 。 经审查认定无效 的合同 , 一方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 还对方 。 因合同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 应按 过错责任原则由过错方赔偿损失 , 且过错方承 担赔偿责任的赔偿金数额 , 应相当于无过错方 的实际损失 。 双方均有过错的 , 按过错责任大 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双方故意严重违反有 关法律 、 法规而致合同无效的 , 应追缴双方已经 取得或约定取得的财产 。 而未生效合同的处理应充分尊重双方当事 人的意愿 , 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 , 无论当事人同 意维持该状态还是以其他方式结束该状态 , 均 是允许的 。 对于已经履行义务而无法取得对价 的当事人 , 可根据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的法律规 定 , 行使合同解除权 。 五、 混淆二者区别的后果 在审判实践中若对“ 无效合同” 与“ 未生效 合同” 不加以区分 , 可能错误剥夺当事人意思自 治的权利 , 甚至引起判决与事实不符的尴尬局 面 。 例如 , 对于某一因生效条件未成就的未生 效合同 , 在判决中将其认定为无效后 , 如果事后 合同生效条件成就 , 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 该合同应当有效 , 当事人也愿意受合同约束 , 在 此情况下 , 当事人却必须面对已具执行力的合 同无效的判决 , 不得不尊重法院关于合同无效 的强制处理方式 。 这一尴尬局面不但侵犯了当 事人意思自治的权利 , 而且致使经济活动为该 不必要的干涉所影响 , 不利于促进交易和经济 发展 。 结合本案看 , 该外 资公司股 份已经 转让 , 甲、 乙两公司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在事实上已无 法生效 , 法院不必( 不得) 宣告该合同无效 , 仅需 认可该未生效状态 , 听凭当事人协商或以其他 请求权而为诉讼或仲裁 。 如此 , 既无伤当事人 的任何实体或程序权利 , 也无妨法律及社会管 理的秩序要求 。
பைடு நூலகம்
根据合同法关于“ 附生效条件合同” 和 “ 附 生效期限合同” 的规定 , 笔者认为 , 合同生效的 意义 应当 是 “ 当 事人 开始 负担约 定义 务的 时 间” , 体现的是合同约定义务对当事人是否开始 发生约束力的状态 , 侧重于时间 。 总之 , 合同是否有效是所有合同状态的基 础 , 合同只有有效方可能论及合同是否生效的 问题 , 无论合同是否生效 , 均不影响法律对合同 的价值判断 。 合同是否生效是合同对当事人权 利义务发生约束力的时间 , 合同只有生效才使 当事人开始享有约定的权利或负有 约定的义 务 。 合同未生效不等于合同无效 , 未生效合同 可以是有效的 。 合同有效也不等于合同生效 , 有效合同可能尚未生效 。 三、 二者的决定因素不同 合同是否有效完全取决于国家意志 。 合同 从其成立时起 , 其内容或形式就决定了该合同 是否有效 , 合同效力在此层面上处于相对确定 的状态 , 除非法律或社会公益要求发生了变化 , 否则其有效或无效的状态应贯穿合同全程 。 合 同无效是法律规范对合同的否定性评价 , 只要 相应的强制性法律规范或公序良俗没有发生变 化 , 依然对此类合同进行否定性评价 , 则其违法 性的状态就会一直持续下去 , 不因单纯的时间 经过而发生改变 。 并且 , 无效合同自始不发生 效力 。 而合同是否生效取决于当事人意志 ( 当事 人约定的条件或期限) 或国家意志( 行政批准或 登记) 。 合同未生效是指合同义务目前不产生 约束力 , 但随着期限的届临或条件的成就 , 将来 可能产生也可能不产生约束力的状态 。 未生效 合同可能因期限的届临 、条件的成就或批准登 记的取得而生效 , 而无效合同不可能因此而成 为有效 。 四、 二者的处理方式不同 对无效合 同的处理 不以当事 人意志为 转
人民法院报/ 2004 年/ 05 月/ 20 日/
未生效的合同不等于合同无效
苏洁 案情简介 甲公司为某外资公司股东 , 1996 年甲公司 与乙公司达成协议 , 约定乙公司收购甲公司在 外资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 。 该协议经外资公司 董事会同意后 , 未报请审批机构批准同意 。 乙 公司随后委派了董事等人员参与外资公司的管 理。 2000 年 , 甲 公司未经乙公司 同意 , 与 丙公 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 约定将其在外资公司 中的股份转让给丙公司 , 并随后办理了审批手 续。 为免除自己的责任 , 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 讼 , 要求确认其与乙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 争议观点 甲公司认为 , 根据法律规定 , 其与乙公司间 的股权转让合同应经审批机关批准 , 否则不发 生效力 , 现因合同标的已经由第三方合法取得 , 该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生效 , 故应为无效 。 乙公司认为 , 根据法律规定 , 该合同应为未 生效合同 , 而非无效 。 法理解析 本案合同成立于合同法实施之前 , 根据最 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 〈中 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 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 以下简称《合同法司 法解释》 第三条的规定 : “ 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效 力时 , 对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 , 适用当时 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 , 则 适用合同法 。 ”根据当时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外资 企业法的规定 , 本案合同因未办理批准手续而 无效 , 因此本案合同如果适用合同法有效 , 则应 适用合同法 。 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 》 第九条的规定 , 法 律、 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 在一 审法庭辩论终 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 的 , 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 本案合同作 为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 , 根据法律规定 , 该合 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 , 而当事人未能办理批准 手续 , 故该合同应当为未生效的合同 。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 : 未生效合同是 否属于无效合同 。 笔者认为 , 未生效合同并非 无效合同 。 一、 二者的概念不同 “ 合同未生效” 与 “ 合同生效” 相对应 , 系指 合同开始发生效力的时间 , 亦即合同约定的权 利义务对订约各方产生约束力的时间 , 故合同 生效强调的是时间 。 “ 合同无效” 与 “ 合同有效” 相对应 , 是从合 同的内容或形式上考察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强 制性规定和社会公益 , 能否得到国家的确认和 保护 , 系对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 社会公益的事实的确认 。 二、 二者的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有效或无效 , 体现了法律对该合同作 出的肯定或否定的价值判断 , 属于对合同的定 性问题 。 合同无效是法律或社会公益对合同作 出的否定评价 , 无效的合同不符合法律或社会 公益的要求 。 合同生效的法律意义 , 有观点认为 , “ 合同 依法成立生效以后 , 对当事人就具有了法律约 束力 。 ”很显然 , 这种表述没有严格区分合同成 立与合同生效的效力 。 还有观点认为 , 合同成 立不一定产生法律约束力 , 合同生效才使当事 人之间成立的合同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 笔者对 此观点持否定态度 , 因为这和合同法第八条关 于 “ 依法成立的合同 , 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 力” 的规定相违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