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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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江苏省都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本省都市绿地绿化植物旳养护,提高对绿化植物养护旳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都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合用于本省辖区内旳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旳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旳养护技术工作。

第条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旳,其保留率应到达98%,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旳除外。

第条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旳设计和实际状况,根据本规定,不停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条加强对职工旳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旳技术素质,按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旳养护。

第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旳规定和质量原则,制定整年旳养护计划。

第条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人生安全。

第二章树木养护第一节树体保护第条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旳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做好对多种自然灾害旳防止工作。

第条对树体上出现旳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做到早治,防止扩大。

第条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深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措施进行处理。

第二节浇灌与排水第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旳浇灌与排水系统。

第条应根据不一样树种和不一样旳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旳浇灌,保持土壤中旳有效水份。

对水份和空气湿度规定较高旳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有条件旳可进行叶面喷雾。

第条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

夏季浇水宜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

浇水要一次浇透,尤其是春、夏季节。

浇水水流不能过急,以防止地表泾流。

第条对于名贵树木、引种树木及新种植木,视天气干旱状况和植物生长状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第条树木周围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第三节松土、除草第条乔、灌木下旳大型杂草应铲除,尤其是树木危害严重旳各类藤蔓,例如菟丝子等寄生植物必须铲除。

第条树木根部周围旳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旳土壤在蒸腾旺季须每月松土一次,松土深度以不伤根系生长为限。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是指综合城市园林绿地的规模、性质、位置、设施量、服务对象、重要程度、安保需求等因素,将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划分为不同等级,对其提出不同管护要求。

管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一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城市中具有较大影响且服务功能辐射全市(县)的各类公园、重要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附属绿地、城市主要出入口绿地等。

二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能满足一定区域居民休闲游憩需求的各类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次干道附属绿地等。

三级管护绿地: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它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的管护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分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本地一级、二级、三级管护绿地的范围。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江苏省园林绿化养护标准

江苏省园林绿化养护标准江苏省园林绿化养护标准是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的规范,旨在提高园林绿化质量,保护生态环境,美化城市风貌。

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范围内的各类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和养护管理活动。

一、植物配置要求。

1. 选择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的植物品种,确保其生长良好,不易发生病虫害。

2. 植物配置应注重景观效果,根据景观设计要求,进行合理搭配,形成丰富多彩的植被景观。

3. 植物配置要考虑到植物的生长空间,避免因生长过密而影响植物的健康生长。

二、绿地养护管理。

1. 定期修剪草坪,保持坪面平整,不留高低不平的痕迹。

2. 对绿化树木进行定期修剪,修剪后的树木应保持整洁美观的外观,避免留下破损的树枝和残枝。

3. 对绿地植物进行定期浇水和施肥,保持植物的健康生长。

4. 对园林绿化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证设施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

三、绿化景观保洁。

1. 定期清理绿地上的落叶和杂草,保持绿地的整洁和美观。

2. 对绿地景观设施进行定期清洁,保持设施的光洁度和美观度。

3. 对绿地周边的环境进行定期清理,保持绿地周边环境的整洁和卫生。

四、绿地病虫害防治。

1. 定期对绿地植物进行病虫害防治,采取合理的防治措施,保证植物的健康生长。

2. 对绿地植物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病虫害情况,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五、绿地保护。

1. 对绿地周边环境进行保护,防止环境污染对绿地造成影响。

2. 对绿地植物进行保护,防止人为破坏和盗窃行为。

六、绿地安全管理。

1. 对绿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固性。

2. 对绿地周边环境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绿地周边环境的安全性。

江苏省园林绿化养护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水平,美化城市环境,增强市民的生活幸福感。

同时,也将对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希望各相关单位和个人能够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共同努力,共同营造美丽的生活环境。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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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城市绿地绿化植物的养护,提高对绿化植物养护的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1.0.3条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应达到98% ,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的除外。

第1.0.4条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的设计和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1.0.5条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按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的养护。

第1.0.6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制订全年的养护计划。

第1.0.7条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人生安全。

第二章树木养护第一节树体保护第2.1.1条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的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 ,做好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第2.1.2条对树体上出现的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做到早治,防止扩大。

第2.1.3条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进一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节灌溉与排水第2.2.1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灌溉与排水系统。

第2.2.2条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的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灌溉,保持土壤中的有效水份。

对水份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有条件的可进行叶面喷雾。

第2.2.3条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

夏季浇水宜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

浇水要一次浇透,特别是春、夏季节。

浇水水流不能过急,以防止地表泾流。

第2.2.4条对于名贵树木、引种树木及新种植木,视天气干旱情况和植物生长情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第2.2.5条树木周围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江苏省绿化种植质量,充分发挥绿化功能,加快江苏城市绿化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57-97、《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1.0.3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的绿化种植,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为绿化工程配套的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1.0.5条市绿化工程中园林植物的种植及验收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凡列为建设工程的种植工作应具备与工程有关的各项批准文件,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实行绿化工程监理。

第2.0.2条绿化工程中的园林植物种植工作,应在主体工程、地下管线及道路、水体等工程完成后进行。

第2.0.3条绿化种植应在种植季节进行。

非种植季节的特殊种植必须有相应的技术措施保证方可进行。

第2.0.4条成活率和保存率一、在种植季节内种植树木,带土球的树苗成活率应大于95%,裸根树苗应大于85%,名贵品种树木成活率应大于90%。

在非种植季节因特殊需要种植树木,成活率可另行商议。

满铺草坪一个月,籽播、块植、植生带草坪三个月应达到覆盖度95%,无0.1m2以上块状空缺。

二、种植一年以上的树木保存率应大于98%。

三、计算成活率和保存率时,不包括因人为、机械损伤,各种污染和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所造成死亡的树木。

四、业主另有规定成活率、保存率要求的按合同条款办理。

第2.0.5条树木与架空线、地下管线以及建筑物等应保持下列距离:一、树木与架空线的距离1、电线电压在380伏以下,树枝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均不小于1.00m。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24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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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提高江苏省绿化种植质量,充分发挥绿化功能,加快江苏城市绿化建设步伐,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57-97、《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等有关规定制定。

第1.0.3条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的绿化种植,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可参照执行。

第1.0.4条为绿化工程配套的构筑物和市政设施工程,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1.0.5条市绿化工程中园林植物的种植及验收除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2.0.1条凡列为建设工程的种植工作应具备与工程有关的各项批准文件,按规定进行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和实行绿化工程监理。

第2.0.2条绿化工程中的园林植物种植工作,应在主体工程、地下管线及道路、水体等工程完成后进行。

第2.0.3条绿化种植应在种植季节进行。

非种植季节的特殊种植必须有相应的技术措施保证方可进行。

第2.0.4条成活率和保存率一、在种植季节内种植树木,带土球的树苗成活率应大于95%,裸根树苗应大于85%,名贵品种树木成活率应大于90%。

在非种植季节因特殊需要种植树木,成活率可另行商议。

满铺草坪一个月,籽播、块植、植生带草坪三个月应达到覆盖度95%,无0.1m2以上块状空缺。

二、种植一年以上的树木保存率应大于98%。

三、计算成活率和保存率时,不包括因人为、机械损伤,各种污染和自然灾害等客观原因所造成死亡的树木。

四、业主另有规定成活率、保存率要求的按合同条款办理。

第2.0.5条树木与架空线、地下管线以及建筑物等应保持下列距离:一、树木与架空线的距离1、电线电压在380伏以下,树枝至电线的水平距离及垂直距离均不小于1.00m。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8月目录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1 树木(乔木、灌木) (1)2 行道树 (9)3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14)4 绿篱、模纹、色块、球类和其它造型植物(灌木类) (16)5 水生植物 (21)6 攀援植物(垂直绿化) (23)7 竹类植物 (25)8 多年生地被植物(含花境) (27)9 露地一、二年生草花 (29)10 草坪 (31)江苏省城市园林建筑和设施维护管理规范1 建筑物(构筑物) (34)1.1 古建筑 (34)1.2 仿古建筑 (35)1.3 现代建筑 (35)1.4 假山叠石等构筑及设施 (36)2 园路、桥梁、停车场 (39)2.1 园路 (39)2.2 桥梁 (39)2.3 停车场 (40)13 水体 (41)4 卫生设施 (43)4.1 公共卫生间 (43)4.2 垃圾箱 (44)5 其它设施 (45)5.1 强电 (45)5.2 弱电 (45)5.3 给排水 (46)5.4 标识 (46)5.5 游乐、健身 (46)5.6 广播音响 (47)5.7 防灾减灾 (47)6 附录 (49)6.1 总说明 (49)6.2 城市园林绿化保洁、秩序及养护档案管理 (50)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51)术语1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术语 (59)2 《江苏省城市园林建筑和设施维护管理规范》术语 (66)2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1 树木(乔木、灌木)养护管理内容包括:浇灌与排水,整形与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与除草,施肥,支撑、防护与涂白,切边和留积水穴,复壮、补植与调整等。

1.1 浇灌与排水1.1.1 浇水应根据树木生物学特性、生长势、季节和土质状况,做到适树、适地、适时、适量浇灌,确保植物正常生长所需水分。

浇灌次数应根据气候、土壤墒情、植物特性和生长势等具体情况确定。

(整理)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整理)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城市绿地绿化植物的养护,提高对绿化植物养护的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1.0.3条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应达到98%,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的除外。

第1.0.4条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的设计和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1.0.5条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按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的养护。

第1.0.6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制订全年的养护计划。

第1.0.7条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人生安全。

第二章树木养护第一节树体保护第2.1.1条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的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做好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第2.1.2条对树体上出现的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做到早治,防止扩大。

第2.1.3条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进一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节灌溉与排水第2.2.1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灌溉与排水系统。

第2.2.2条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的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灌溉,保持土壤中的有效水份。

对水份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有条件的可进行叶面喷雾。

第2.2.3条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

夏季浇水宜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

浇水要一次浇透,特别是春、夏季节。

浇水水流不能过急,以防止地表泾流。

第2.2.4条对于名贵树木、引种树木及新种植木,视天气干旱情况和植物生长情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第2.2.5条树木周围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江苏城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

江苏城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

术语1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术语1.1 古树后续资源: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一百年以下的树木。

1.2 造型树木:采用修剪、盘扎等措施,培育达到预期造型的树木。

1.3 绿篱:由灌木或小乔木单行或多行规则种植成带状或墙状,可整形修剪或自然生长。

绿篱可用以代替篱笆、栏杆和墙垣,具有分隔、防护或装饰作用。

根据植物性状的不同,绿篱又可以分为花篱、刺篱、果篱等。

1.4 模纹和色块:以一种或多种矮生性、多花性、不同色彩的灌木、地被植物等,栽种成的图案、图形。

1.5 一、二年生草花:在一个或两个生长周期内完成其生活史的草本花卉。

一个生长周期内完成生活史的草本花卉为一年生草花,两个生长周期内完成生活史的草花为二年生草花。

1.6 地被植物:植株较低矮,枝叶能够覆盖地面的植物。

1.7 攀援植物:以某种方式攀附于其它物体上生长的植物。

1.8 垂直绿化:利用各类攀爬、下垂植物攀附或悬挂于建筑物、构筑物、坡地等表面的绿化形式。

1.9 花境:以宿根花卉为主,间有其它类型的灌木、花卉或观赏草,组合形成的种植形式。

大多位于树林、树丛、草坪、道路、建筑等边缘。

1.10 宿根花卉:植株地下部分可以宿存于土壤中越冬,翌年春天地上部分又可萌发生长、开花结籽的花卉。

1.11 水边植物:即水缘植物,是生长在水岸边的草本类植物的统称。

1.12 水生植物:需要在水中生长的草本类植物的统称。

1.13 漂浮植物:植株的根不生于泥中,株体漂浮于水面之上,随水流、风浪四处漂移。

多数以观叶为主,为池水提供装饰和绿荫。

1.14 沉水植物:根茎生于泥中,整个植株沉在水中生长的植物。

1.15 挺水植物:植株直立挺拔,下部或基部沉于水中,根或地茎扎入泥中生长,上部植株挺出水面。

1.16 浮水植物:指浮叶型水生植物,根状茎发达,无明显的地上茎或茎细弱不能直立,叶片漂浮于水面上。

1.17 冷季型草坪:温带气候条件下生长的草种,耐低温,最适宜的生长温度为15-25℃。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绿化养护工程合同甲方:(以下称甲方)乙方:(以下称乙方)为了加强对中央公园的养护管理,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管辖的中央公园进行养护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养护管理范围中央公园绿化养护(南海街以北、宏腾路以南、竹林路以西、青梅路以东)。

二、合同价1.本合同总价为元(拾万仟佰元整)即东城区段元、魏都区段元、示范区段元。

2.本合同价格是指为中央公园绿化养护所需的一切费用,已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费用:(1)乙方修剪后的垃圾清运(2)绿化植物浇水、施肥、喷药、修剪等工作所需一切费用(3)公厕管理费用(4)涉及的人工(含加班)、机械及所有有关费用(5)保护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一切的施工措施费(6)人工、材料和物品的价格增长风险(7)税金三、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应在年月日进场并开始养护工作。

四、付款方式乙方按合同标准和要求养护管理,(每月/工程完成后)甲方按照财政拨款进度以及考核结果申请支付养护费用。

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苗木严重损伤或死亡的(第三方人为破坏的除外),乙方应按同样品种和同等规格更换并补栽,否则,甲方扣除相应的养护费用。

五、养护标准和要求乙方应按照《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苏建函元【2007】203号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实施绿化养护工程,确保绿化养护质量。

绿地养护产生的垃圾运送至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垃圾中转站,并服从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管理人员的管理。

对于垃圾中较大的树枝,乙方要送至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协和、党校、任景村或一职中垃圾中转站;对于垃圾中较小的树枝,乙方应送至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市区的所有垃圾中转站(南山垃圾中转站除外)。

乙方在绿化管护工作中,应文明作业,及时清除绿化垃圾,不得因管护作业造成污染。

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8月目录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1 树木(乔木、灌木) (1)2 行道树 (9)3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14)4 绿篱、模纹、色块、球类和其它造型植物(灌木类) (16)5 水生植物 (21)6 攀援植物(垂直绿化) (23)7 竹类植物 (25)8 多年生地被植物(含花境) (27)9 露地一、二年生草花 (29)10 草坪 (31)江苏省城市园林建筑和设施维护管理规范1 建筑物(构筑物) (34)1.1 古建筑 (34)1.2 仿古建筑 (35)1.3 现代建筑 (35)1.4 假山叠石等构筑及设施 (36)2 园路、桥梁、停车场 (39)2.1 园路 (39)2.2 桥梁 (39)2.3 停车场 (40)13 水体 (41)4 卫生设施 (43)4.1 公共卫生间 (43)4.2 垃圾箱 (44)5 其它设施 (45)5.1 强电 (45)5.2 弱电 (45)5.3 给排水 (46)5.4 标识 (46)5.5 游乐、健身 (46)5.6 广播音响 (47)5.7 防灾减灾 (47)6 附录 (49)6.1 总说明 (49)6.2 城市园林绿化保洁、秩序及养护档案管理 (50)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51)术语1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术语 (59)2 《江苏省城市园林建筑和设施维护管理规范》术语 (66)2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1 树木(乔木、灌木)养护管理内容包括:浇灌与排水,整形与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与除草,施肥,支撑、防护与涂白,切边和留积水穴,复壮、补植与调整等。

1.1 浇灌与排水1.1.1 浇水应根据树木生物学特性、生长势、季节和土质状况,做到适树、适地、适时、适量浇灌,确保植物正常生长所需水分。

浇灌次数应根据气候、土壤墒情、植物特性和生长势等具体情况确定。

江苏省绿化养护标准

江苏省绿化养护标准

江苏省绿化养护标准一、引言。

绿化是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它不仅美化了城市环境,也改善了人们的生活质量。

而绿化养护作为绿化工作的延续,对于保持绿化景观的良好状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江苏省作为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城市绿化工作一直备受重视。

因此,制定并严格执行江苏省绿化养护标准,对于提升城市绿化质量、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二、植物养护标准。

1. 植物修剪。

(1)定期修剪乔木和灌木,保持其良好的生长形态和健康状态。

(2)对于枯萎或病虫害严重的植物,及时进行修剪和处理,以防止病害扩散。

2. 植物浇水。

(1)根据植物的不同需水量,科学合理地制定浇水计划,避免浪费水资源。

(2)遇到干旱天气,加大对绿地植物的浇水量,确保植物的生长需要。

3. 植物施肥。

(1)根据植物的生长季节和种类,科学施用有机肥和化肥,促进植物的生长。

(2)避免施用过量肥料,造成土壤污染和植物生长不良。

三、草坪养护标准。

1. 草坪修剪。

(1)定期修剪草坪,保持草坪的整洁和美观。

(2)避免修剪过短,影响草坪的生长和养护。

2. 草坪施肥。

(1)根据草坪的生长情况,适量施用有机肥和化肥,保持草坪的繁茂和绿色。

(2)避免在高温季节过量施肥,以免草坪受损。

3. 草坪灌溉。

(1)科学制定草坪的浇水计划,避免过度浇水或者干旱。

(2)遇到干旱天气,加大对草坪的浇水量,保持草坪的湿润。

四、绿地设施养护标准。

1. 绿地设施清洁。

(1)定期对绿地设施进行清洁,保持设施的整洁和美观。

(2)对于损坏或者老化的绿地设施,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2. 绿地设施维护。

(1)定期检查绿地设施的使用情况,及时进行维护和保养,延长设施的使用寿命。

(2)加强对绿地设施的保护,防止破坏和损毁。

五、结语。

江苏省绿化养护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提高城市绿化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相关部门和绿化养护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加强对绿化养护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共同努力,为建设美丽宜居的城市环境做出更大的贡献。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法规类别】植树造林与绿化【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2.10.27【实施日期】1992.10.27【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31日实施日期:1997年7月31日)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和等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和等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1 树木(乔木、灌木)养护管理内容包括:浇灌与排水,整形与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与除草,施肥,支撑、防护与涂白,切边和留积水穴,复壮、补植与调整等。

1.1浇灌与排水1.1.1浇水应根据树木生物学特性、生长势、季节和土质状况,做到适树、适地、适时、适量浇灌,确保植物正常生长所需水分。

浇灌次数应根据气候、土壤墒情、植物特性和生长势等具体情况确定。

干旱季节宜多灌,雨季少灌或不灌;发芽生长期可多灌,休眠期前适当控制水量。

苏南地区每年浇水6次以上,苏中地区每年浇水8次以上,苏北地区每年浇水10次以上。

5月至10月期间,连续15天无降雨应浇透水1次。

苏中苏北地区每年春季树木萌发前要浇春水至少1次,冬季休眠前浇防冻水至少1次。

1.1.2浇灌前应先挖穴松土,以浇透为宜,水分应渗透至树木根部。

高温干旱时,补(移)植树木应避开高温进行叶面喷雾或树干保湿。

1.1.3根部积水应及时排出。

耐涝性差的树木应该在6小时内排除积水,低洼易积水处应设置排水沟。

1.1.4水源不得含有毒有害物质,提倡使用中水、雨水和河水浇灌。

1.2整形与修剪1.2.1根据园林绿化功能和设计的需要,在不违背树木生长特性和自然分枝规律的前提下(造型树木除外),应按照树木品种、生长阶段、生长势强弱、花芽着生部位、开花季节等生物学特性进行修剪。

自然型树木的修剪应以树木自然分枝习性所形成的树冠形状为基础进行修剪;造型树木的修剪应控制树木部分枝干,保持树木的原有造型。

1.2.2休眠期修剪,以整形为主,适宜进行中剪或重剪。

需要整形的树木,在幼年和成熟阶段,每年应整形修剪1次;衰老阶段,2-3年进行1次复壮修剪,促进更新。

生长势和萌芽力弱以及成枝率低的树种,修剪量和修剪频率应适当降低,宜进行轻度疏剪。

落叶树木应在树木落叶后至萌芽前修剪;常绿阔叶树木或抗寒力差的树种应在秋季新梢停止生长至休眠前或春芽萌动前进行修剪;观枝观叶植物如红瑞木、山麻杆等,应在早春萌动前抽除过密弱枝和枯老枝;花芽着生于当年生枝条即夏季或秋季开花植物,应在冬季或早春以短截和疏枝相结合方法进行修剪。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全文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制定了《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第八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在城市新建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8月目录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1 树木(乔木、灌木) (1)2 行道树 (9)3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 (14)4 绿篱、模纹、色块、球类和其它造型植物(灌木类) (16)5 水生植物 (21)6 攀援植物(垂直绿化) (23)7 竹类植物 (25)8 多年生地被植物(含花境) (27)9 露地一、二年生草花 (29)10 草坪 (31)江苏省城市园林建筑和设施维护管理规范1 建筑物(构筑物) (34)1.1 古建筑 (34)1.2 仿古建筑 (35)1.3 现代建筑 (35)1.4 假山叠石等构筑及设施 (36)2 园路、桥梁、停车场 (39)2.1 园路 (39)2.2 桥梁 (39)2.3 停车场 (40)13 水体 (41)4 卫生设施 (43)4.1 公共卫生间 (43)4.2 垃圾箱 (44)5 其它设施 (45)5.1 强电 (45)5.2 弱电 (45)5.3 给排水 (46)5.4 标识 (46)5.5 游乐、健身 (46)5.6 广播音响 (47)5.7 防灾减灾 (47)6 附录 (49)6.1 总说明 (49)6.2 城市园林绿化保洁、秩序及养护档案管理 (50)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51)术语1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术语 (59)2 《江苏省城市园林建筑和设施维护管理规范》术语 (66)2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管理规范1 树木(乔木、灌木)养护管理内容包括:浇灌与排水,整形与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与除草,施肥,支撑、防护与涂白,切边和留积水穴,复壮、补植与调整等。

1.1 浇灌与排水1.1.1 浇水应根据树木生物学特性、生长势、季节和土质状况,做到适树、适地、适时、适量浇灌,确保植物正常生长所需水分。

浇灌次数应根据气候、土壤墒情、植物特性和生长势等具体情况确定。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

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及条文说明一、总则1、为了提高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水平,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江苏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适用于江苏省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地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养护和管理。

3、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应遵循以下原则:(1)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环境相结合;(2)因地制宜,合理布局,功能完善;(3)以植物造景为主,体现生态、景观、文化、娱乐等多种功能;(4)选用适应本地环境、易于成活的植物材料;(5)保护和利用原有植被,注重与周边环境的协调。

二、居住区绿化1、居住区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居住区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25%。

2、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满足不同年龄段居民的游憩、休闲、健身等需求,设置儿童游乐场、健身设施、休闲座椅等。

3、居住区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4、居住区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三、单位绿化1、单位绿化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2、单位绿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新建单位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5%,旧区改造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

3、单位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等。

其中,公共绿地应设置休闲座椅、健身设施等,满足员工休闲娱乐需求。

4、单位绿地应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本地适生植物,合理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注重植物的季相变化和色彩搭配。

5、单位绿地应设置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等雨水利用设施,以实现雨水的资源化利用。

四、技术措施1、绿化植物选择应遵循适地适树的原则,优先选用本地适生植物材料。

同时,应考虑植物的生长习性、抗逆性、观赏性等特点。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2年10月27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3年6月24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组织或者指导城市绿化建设;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和论证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二)规划年限和范围;(三)绿地系统布局;(四)绿地指标和定额;(五)各类绿地规划;(六)树种规划;(七)绿地近期建设规划;(八)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

江苏城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城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是指综合城市园林绿地的规模、性质、位置、设施量、服务对象、重要程度、安保需求等因素,将园林绿化的养护管理划分为不同等级,对其提出不同管护要求。

管理等级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一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城市中具有较大影响且服务功能辐射全市(县)的各类公园、重要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主干道及重要次干道附属绿地、城市主要出入口绿地等。

二级管护绿地:一般包括能满足一定区域居民休闲游憩需求的各类公园、城市中具有一定影响的街旁绿地和广场绿地、城市次干道附属绿地等。

三级管护绿地:除一级、二级以外的其它公园绿地和道路附属绿地。

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和单位附属绿地、其它绿地的管护等级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各市、县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上述分级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分本地一级、二级、三级管护绿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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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分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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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城市绿地绿化植物的养护,提高对绿化植物养护的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1.0.3条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应达到98%,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的除外。

第1.0.4条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的设计和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1.0.5条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按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的养护。

第1.0.6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制订全年的养护计划。

第1.0.7条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人生安全。

第二章树木养护第一节树体保护第2.1.1条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的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做好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第2.1.2条对树体上出现的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做到早治,防止扩大。

第2.1.3条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进一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节灌溉与排水第2.2.1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灌溉与排水系统。

第2.2.2条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的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灌溉,保持土壤中的有效水份。

对水份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有条件的可进行叶面喷雾。

第2.2.3条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

夏季浇水宜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

浇水要一次浇透,特别是春、夏季节。

浇水水流不能过急,以防止地表泾流。

第2.2.4条对于名贵树木、引种树木及新种植木,视天气干旱情况和植物生长情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第2.2.5条树木周围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第三节松土、除草第2.3.1条乔、灌木下的大型杂草应铲除,特别是树木危害严重的各类藤蔓,例如菟丝子等寄生植物必须铲除。

第2.3.2条树木根部周围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在蒸腾旺季须每月松土一次,松土深度以不伤根系生长为限。

种植在草坪内的树木须每年在树穴周围对草坪切边。

第2.3.3条松土除草应选在晴朗或初晴天气,且土壤不过分潮湿(一般在土壤含水50%)的时候进行,不得在土壤混凝状态进行,以免破坏土壤结构。

第2.3.4条使用化学除草剂必须保证园林植物的安全,不对其产生危害。

第2.2.3条除掉的杂草要及时清理,运走、掩埋或异地制作肥料。

第四节施肥第2.4.1条树木休眠期和种植前,需施基肥。

生长期可按植株的生长势施追肥,花灌木应在花前、花后进行施肥。

第2.4.2条施肥量根据不同树种、树龄、生长势和土壤理化性状而定。

第2.4.3条各类绿地应以施有机肥为主,有机肥应腐熟后施用。

应用微量元素和根外施肥技术,推广应用复合肥料和长效缓释肥料。

第2.4.4条树木施肥应先挖好施肥环沟,其外径与冠幅相适应。

环沟深、宽均为25-30cm。

除根外施肥外,肥料不得触及树叶、施肥宜在晴天进行。

第五节修剪整形第2.5.1条修剪能调整树形,均衡树势,调节树木通风透光和肥水分配,促使树木生长茁壮。

整形是通过人为的手段使植株形成特定的形态。

各类绿地中的乔木和灌木修剪以自然树形为主,凡因观赏要求对树木整形,可根据树木生长发育的特性,将树冠或树体培养成一定形状。

第2.5.2条乔木类:主要修剪内膛肢、徒长枝、病虫枝、交叉枝、下垂枝、扭伤枝及枯枝烂头。

道路行道树枝下高度根据道路的功能严格控制,遇有架空线按杯状形修剪、分枝均匀、树冠圆整。

第2.5.3条灌木类:灌木修剪应促枝叶繁茂、分布均匀。

花灌木修剪要有利于短枝和花芽的形成,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进行修剪。

第2.5.4条绿篱类:绿篱修剪应促其分板,保持全株枝叶丰满,也可作整形修剪、线条整齐、特殊造型的绿篱要逐步修剪成形。

修剪次数视绿篱生长情况而定。

第2.5.5条地被、攀援类:地被、攀援类植物的修剪要促进分枝,加速覆盖和攀援的功能,对多年生攀援植物应清除枯枝。

第2.5.6条枝条修剪时,切口必须靠节,剪口应在剪口芽的反侧呈45℃倾斜,剪口要平整,并涂抹园林用的防腐剂。

对于粗壮的大枝应采取分段截枝法,防止扯裂树皮,操作时要注意安全。

第2.5.7条休眠期修剪以整形为主,可稍重剪;生长期修剪以调整树势为主,宜轻剪。

修剪要避开树木伤流盛第2.5.8条在树木生长期要进行剥芽、去蘖、疏枝等工作,不定芽不得超过20cm,剥芽时不得拉伤树皮。

第2.5.9条修剪剩余物要及时清理干净,保证作业现场的洁净。

第六节防护设施第2.6.1条围栏:为防止车辆和人为破坏绿地和碰撞树木,可在不影响游览、观赏和景观的前提下,在树木周围用各种栅栏、绿篱或其它形式围栏防护。

第2.6.2条高大乔林在风暴来临前夕,应做好防止吹倒的预防工作,根据树木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立支柱、绑扎、加土、扶正、疏枝、打地桩等综合措施。

预防工作应在六月下旬前做好。

整个台风季节,应随时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2.6.3条抢救工作(一)风暴来临时,应将已倒伏而影响交通的树木顺势拉到人行道,及时修剪树冠部分枝条,尽量保证行路方便。

(二)风暴后,应分轻重缓急进行抢救。

首先对妨碍交通和行将倒伏的树木进行抢救;对于就地种植难以成活的树木,应将树冠强截后送苗圃种植养护,对树体歪倒的树木及时扶正。

(三)风暴过后应及时拆除有碍交通、观瞻的加固物。

第2.6.4条易受冻害的树木,冬季应采取根际培土,主杆包扎、设防风障等防寒措施,防寒工作应在12月底前结束。

第2.6.5条枝叶积雪应及时清除,有倒伏危险的树木应立支撑保护。

第七节死树的处理和补植第2.7.1条主要干道和街头绿地以及公园、广场等主要景区的死树应连同根部及时挖除,并填平坑槽。

第2.7.2条枯死的大树和古树名木在挖除前,必须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挖除。

第2.7.3条补植树木应选用原树种,规格也应相近,若改变原树种或规格,则须与原来的景观相协调。

补植行道树树种必须成原路段树种相一致,规格要尽量一致。

第2.7.4条补植季节与绿化种植季节相同。

第三章地被植物和草坪养护第一节地被植物第3.1.1条地被植物在未覆盖前,每年应及时进行松土、除草,松土除草时要防止损伤根系和地下茎。

第3.1.2条天气干旱、土壤干燥时要适时、适量浇水。

早春发芽前要施肥,生长季节采取薄肥勤施。

第3.1.3条枯死植物应及时挖除并补植,枯枝残叶、残花要随时清理。

第3.1.4条木本地被植物应在冬季休眠期修剪,应使植株在生长期间保持高度不超过60cm的低矮状态。

第3.1.5条球根、宿根类地被植物,经3-4年生长后,根部拥挤以致影响其正常生长时,必须按不同类群的生理习性进行分株或更新移植。

第二节草坪第3.2.1条草坪覆盖面不得少于95%,应控制病虫害,及时挑除杂草,保证草坪色泽正常、生长良好、无明显杂草,空秃地段应及时补植。

第3.2.2条浇水必须湿透根系层,应浸湿的土层深度为10cm,不发生地面长时间积水。

灌溉量应根据土质、生长势、草种等因素确定。

灌溉应以喷灌为主,也可用浸灌的办法。

及时排除草坪上的积水,可用地表排水和暗沟排水。

第3.2.3条草坪在生长季节,应按三分之一原则适时进行修剪,保持一定的高度。

修剪后的高度冷季型宜为60-80mm,夏季可控制在80-100mm;暖季型宜为50-70mm,修剪要平整,边角无遗留,草屑应及时运出、除3 净。

暖季型草坪秋季最后一次修剪需重修。

第3.2.4条冷季型草坪宜在春、秋施追肥,暖季型草坪宜在晚春或休眠期前后追肥。

追肥应以复合肥为主,追肥的时间和数量按草坪的生长情况而定。

第3.2.5条草坪中的树坛、花坛边缘应进行切边,保持线条清晰、整齐。

第3.2.6条草坪病虫害应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维持生态平衡,尽量采用生物防治,保护天敌。

化学防治应选择无公害药剂或高效低毒的化学药剂。

第3.2.7条每年秋、冬季可采用刺孔在草坪上打洞,除去打出的老土,撒入泥炭土或沙粒,增加草坪土壤的透气性,促进草坪生长,洞穴应相互错开。

对枯草层每年一、二次用耙或疏草机清除出草坪。

第3.2.8条观赏型草坪严禁进入践踏,草坪萌芽期、土壤地湿或板结浇水后暂停开放。

第四章花坛和花卉养护第一节花坛第4.1.1条根据花坛的分级标准,制定花坛分级养护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标准。

第4.1.2条换花移栽前必须深翻细耙,除尽土中石块、草屑、残茎、落叶等杂物,并施足基肥。

第4.1.3条花坛的防护设计应保持清洁完好,并尽量保证行人和游客的安全。

第4.1.4条立体花坛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设置在路边的立体花坛不得影响交通视线,立体花坛要稳固、防止大风刮倒。

第4.1.5条主要花坛换花时空置期在10天之内,花卉覆盖率为85%以上。

第二节花卉第4.2.1条各类花卉的种植,在最高气温25℃以下时可全天种植;当气温高于25℃时,应避开中午高温时间,宜在早晨、傍晚或阴天进行,移栽后应立即浇透水,浇水时防止土壤冲到茎、叶上,保持植株清洁。

第4.2.2条花卉生长盛期要及时松土除草,施追肥后立即喷洒清水,并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

第4.2.3条选择生长健壮的花苗移栽,花苗需带花苞方可移栽,枯萎的花蒂和黄叶要及时修剪,缺株要及时补栽,保持花坛的清洁、完整。

第4.2.4条及时更换草花,观叶类必须在开花前掉换,观花类必须在花朵凋谢前掉换。

第4.2.5条木本花卉应及时整枝、整形;宿根、球根花卉要及时更新,易倒伏的花卉要立柱绑扎。

第五章防止污染和防治病虫害第一节防止污染第5.1.1条绿地内的排污管网和排水管网应保证通畅有效,不得有漏点。

第5.1.2条绿地周围如发现有危害植物生长的废气时,应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防止污染,必要时应调整种植抗有害气体的植物品种。

第5.1.3条严禁在树木根际附近堆放废液、废渣和倾倒污染物。

第5.1.4条施用化肥、药剂要合理,不得污染环境。

有机肥必须腐熟后使用,不得使用人粪尿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品。

第二节防治病虫害第5.2.1条维护生态平衡,充分利用园林植物的多样化来保护和整治天敌,防治病虫害,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原则。

第5.2.2条引进和输出种苗,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

第5.2.3条做好园林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工作,密切注意周边地区的病虫害发生情况,制订好防治计划。

第5.2.4条加强观察、局部发生严重病虫害地区必须及时治理,以防止扩大蔓延。

第5.2.5条严禁使用剧毒化学药剂和有机氯、有机汞化学农药,使用化学农药应按有关安全操作规定进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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