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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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论述范例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论述范例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题及论述范例一、单项选择题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A 国际经济关系B 国际民事关系C 国际商事关系D 国际关系2、下列关于国际商法渊源的表述,正确的是()A 国际商事惯例是国际商法的主要渊源B 国际商事条约对缔约国当事人具有强制性约束力C 国内法在国际商法中处于次要地位D 国际商事判例对各国法院审理同类案件具有约束力3、依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多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以()A 只接受合同规定的数量,而拒绝超出部分B 接受合同规定数量以及超出合同规定数量的一部分C 拒收全部货物D 接受全部货物4、国际贸易术语中,CIF 术语的含义是()A 成本加运费B 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 运费付至D 运费、保险费付至5、下列关于提单的表述,错误的是()A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B 提单是货物收据C 提单是物权凭证D 提单是运输合同二、多项选择题1、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包括()A 平等交易原则B 诚实信用原则C 维护交易安全原则D 交易便捷原则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A 品质规格条款B 价格条款C 支付条款D 争议解决条款3、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A 自愿性B 专业性C 保密性D 终局性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承保的风险包括()A 自然灾害B 意外事故C 一般外来风险D 特殊外来风险5、票据的法律特征包括()A 设权性B 无因性C 要式性D 文义性三、简答题1、简述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其特点包括:(1)主体的国际性,即参与商事活动的主体来自不同的国家或地区;(2)对象的广泛性,涵盖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领域;(3)法律渊源的多样性,包括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法等;(4)发展的动态性,随着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不断变化和完善。

2、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商法期末众点总结修改版

国际商法期末众点总结修改版

国际商法期末众点总结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

2、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由于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并得到较为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但按照各国法律,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国际商事惯例,则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3、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是指以古代罗马法为基础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以法国和德国法律为代表分为两个支系。

4、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法律体系的总称,虽然普通法系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但并不仅指普通法,而是指在英国的三种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的总称,但衡平法和制定法对普通法系的形成也有影响,但不及普通法。

5、司法管辖豁免:指除非一个国家明示同意,其他国家法院不得受理以该国家为被告或者以该国家的财产为标的的诉讼。

6、代理权:是能够据之进行代理并使行为的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权限7、意定代理权:是基于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而形成的代理。

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被代理人通过其无形式限制但需要有相对的意思表示而赋予代理人以委托代理权的。

8、法定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由于事实上或法律上不能为法律行为时,由法律直接规定赋予他人行为进行法律行为而形成的的代理。

9、国际商事代理:指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规定,代理被代理人从事同第三人签订国际商事合同或者从事其他有法律意义的国际商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直接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的一种代理10、实际授权:是指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通过协议或合同而在实际上给予代理人的代理权。

它包括明示授权和默示授权两种。

11、表见授权:也称不容否认的代理权,是指被代理人虽然没有对代理人加以明示委托,但如果他出于故意或疏忽,通过其言行使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某人是其代理人而采取的行动时,则他便不能否认其言行,而必须视为已向该代理人授权,并不得否认该代理人为其设定的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国际商法期末重点(至诚)

国际商法期末重点(至诚)

国际商法复习重点第一章导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

是国际商法的重要渊源。

条约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各国必须遵守。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适用法律公约》、《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等。

2、国际惯例。

(世界通用的语言)贸易惯例虽然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的普遍约束力,但按照各国的法律,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了某项惯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

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1、法律构成上,大陆法系以成文法为主,英美法系国家则主要采用判例形式。

2、立法上,大陆法国家采用法典形式,英美法系国家的成文法主要以单行法规形式。

3、司法上,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只能依据成文法,法官只能适用法律,不能创造法律;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审理案件时强调“遵循先例”,即判例,法官可依成文法,也可依判例法,并可创造法律。

4、诉讼程序上,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审讯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一般是演绎法;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辩论制,法院判决书的推理方式是归纳法。

四、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适用1、论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当事人既然可以依据“契约自由”原则按照自己的意志创设某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他们当然有权自行决定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无限意思自治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

有限意思自治远原则主张当事人选择的准据法必须与合同有内在的联系,当事人不得选择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

2、最密切联系原则(数量原则、质量原则/特征原则)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公约的适用范围1、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2、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者依据国家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 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公约没有提到。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

国际商法期末知识点总结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国际商法是指处理国际贸易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学科。

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之间的法律和制度存在差异,因此需要一套国际化的商法来规范和协调各种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特点:1. 国际化:国际商法是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则,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

2. 统一化:国际商法倡导统一的商事法律标准,以便于各国贸易活动的协调和规范。

3. 自由化:国际商法倡导自由贸易原则,尊重市场经济、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原则。

4. 基于契约:国际商法强调合同的重要性,鼓励各国商事主体通过合同来规范贸易关系。

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二节: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国际商法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事仲裁。

1. 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是指规范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贸易组织的法律规则,如WTO协定、国际货物运输公约等。

2. 国际私法:国际私法是指规范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合同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3.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有效方式,根据国际仲裁法院的裁决来实现纠纷解决和协调。

第三节: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WTO协定、国际商品贸易相关法规等。

1. WTO协定:WTO是全球最重要的国际贸易组织,旨在促进全球自由贸易和关税减让,通过签署WTO协定,各成员国可以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规范化发展。

2. 国际商品贸易法:国际商品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商品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国际海运法、国际航空运输法、国际货物买卖法等。

第四节:国际投资法国际投资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际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等。

1. 国际投资协定:国际投资协定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旨在促进国际投资和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 双边投资协定:双边投资协定是指两个国家签署的关于投资的法律协定,其内容主要包括投资保护、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等。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辅导第一章绪论·1、了解国际商法的概念·2、了解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3、熟悉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4、掌握西方两大主要法律体系的结构及特点、区别。

第二章合同法·1、掌握合同的概念、特征及其分类· 2、掌握合同有效的成立的要件及其内容·3、掌握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的概念、原则,违约及其救济,情势变迁、不可抗力,合同的解释。

· 4、熟悉合同的让与·5、熟悉合同的权利与义务终止合同的形式·掌握合同的几种形式,即要式与不要式的问题,及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和行为形式·掌握确认书的签定条件、要求·掌握格式条款的形式、对拟约方的规制要约·要约的概念·要约的三个要件·能简单区分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对象、条件;注意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依然是可以撤回的。

·实质性变更的概念、法律后果承诺·承诺的概念·承诺的三个条件·关于承诺期限的几个特殊规定·承诺的撤回条件·承诺的法律后果第三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熟悉买卖双方的基本义务。

·2、掌握违约及对违约的救济方法:提前违约;- 尤其要注意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减价的条件·3、熟悉买卖双方义务·4、掌握货物的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货物已经特定化。

违约·违约的两个分类·根本违约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赋予守约方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预期违约的概念、原因、法律后果及具体应用(注意担保不充分的考点)·违约免责中的不可抗力(重点要注意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及免责的前提条件)第四章票据法·1、熟悉票据法的含义,掌握各国票据立法上的差异。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提纲1、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2、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之间的贸易关系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各种关系的法律规则3、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反复使用逐渐形成的,已被各国商事主体普遍接受和采纳的习惯性做法4、合同: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5、合同能力:法律规定的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6、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7、格式条款:现代商事交易活动中,往往由大公司事先印制好标准合同,将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拟定下来,如另一方同意签字,合同就成立,很少讨价还价的余地8、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一种意思表示9、过错推定归责原则:违约当事人一方假如不能证明自己对违约行为不存在过错,则在法律上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10、根本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11、货物风险:货物在生产、储存、运输或装卸过程中因意外事由遭致的毁损或灭失12、提单: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13、仲裁协议: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确定的不论是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以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14、仲裁:指争议双方协议将争议交给第三者(即仲裁员)来裁决,并受该裁决约束的做法一、国际商法的构成和特点:1、国际商法的范围超出传统商法2、国际商法属于跨国私法3、国际商法的发展轨迹为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4、国际商法的渊源二、大陆法与英美法区别:1.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成文法,英美-判例法)2.法律推理方式不同(大陆-演绎法,英美-归纳法)3.法律结构不同(大陆-公法和私法,英美-普通法和衡平法“优先”)4.法律分类不同(大陆-系统性强,英美-实用主义办法)5.诉讼制度不同(大陆-职权制、实体法,英美-对抗制、程序法)6.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不同(大陆法受到的影响很深)三、合同种类:1.双务合同(一般合同)和单务合同(赠与合同)2.双方合同和单方合同(悬赏)3.有偿合同(常态)和无偿合同4.诺成合同(意思一致即生效)和实践合同(交付标的物生效)5.要式合同(特殊形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常态)6.有名合同(典型合同)和无名合同7.实定合同(订立时能确定法律后果)和射幸合同(保险、赌博、博彩合同)8.束己合同(只对当事人有效)和涉他合同(涉及第三人利益)9.明示合同和默示合同(以行为推定)10.一次性给付合同和连续给付合同(租赁合同)四、一项有效的对价必须符合一下条件:1.对价必须合法2.对价必须具有真实价值,但毋需完全等价3.过去的对价不能构成有效的对价4.已经存在的义务或法律上的义务不能作为对价5.放弃有效的诉权构成对价6.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包括其代理人7.部分支付不能作为偿还全部债务的有效对价五、要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内容应当具体确定2.要约人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能生效六、有效承诺应具备下列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无代理权的第三人向要约人所作出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进行,未规定有效期的在合理期限内作出3.承诺应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4.承诺的传递方式应符合要约的要求七、效力待定的合同:1.主体不合格的合同2.欠缺代理权的合同3.无处分权的合同八、可撤销的合同:1.错误 2.欺诈3、胁迫 4.乘人之危 5.显失公平九、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履行瑕疵抗辩权十、违约形式:(1)《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2)美国法: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3)英国法:违反条件、违反担保、违反中间性条款、先期违约、履行不可能(4)德国法:给付不能、给付延迟(5)法国法:不履行、延迟履行(6)中国法: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十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渊源:国内法:(1)内国的国内法(如中国《合同法》)(2)外国的国内法(如英国《货物买卖法》、美国《统一商法典》)国际法:(1)国际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2)国际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十二、《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1.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整理资料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整理资料

第一章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1两大法系的区别1、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

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

2、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

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

3 、对法的分类不同。

公法与私法。

普通法与衡平法。

4 、法律术语不同。

2普通法和衡平法二者的区别(1)救济方法不同。

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 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

(2)诉讼程序不同。

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 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

(3 )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

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 序。

(4)法律术语不同第二章有限合伙是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组成的企业,前者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无限责任,后者则只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是规定公司的宗旨,资本,组织结构,名称等对内对外事务的法律文件,是规范公司活动的根一大法。

公司资本股份公司的资本,又称为股本,是指基于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出资为基础而形成的公司财产的总和。

股份与股票股份是股份公司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按比例分割后所形成的均等份额,它构成公司的基本组成单位。

每一股份代表一定的金额,每股的金额应当相等股人有限公司的股份表现为股票。

股票代表股权的文本。

也是股东身份的证明文件。

比较个人企业、合伙、公司之间的优缺点公司: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拥有财产3.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4.公司是种“资本的组合”个人企业100合伙92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区别P56(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一、国际商业的商业实施程序
1、国际商法定义:国际商法是一种独立而普遍的诉讼和仲裁程序,用于处理国际商
业交易中产生的纠纷。

2、国际商业实施程序:国际商业实施程序要求双方通过合同解决争端,社会规范只
是优先级低的补充性路径。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诉讼:当一方未遵守双方约定的条款时,另一方可以采取诉讼行动,在被诉方
住所国法院或申诉权利国知识产权法院有关讼论地,可以提起诉讼要求损失赔偿。

(2)和解:双方可以为解决争端达成和解,以避免拖延期间加剧纠纷。

和解也可以
在纠纷问题没有完全解决之前继续。

(3)仲裁:双方可以通过仲裁机构以友好的方式达成协议,解决因国际商业双方之
间的纠纷而产生的纠纷,而不必通过诉讼解决。

(4)调解:双方也可以就纠纷问题寻求调解,由一名或多个调解人协助双方谈判。

二、国际商交易的重要性
1、国际商业交易的重要性:国际商交易是当今国际贸易的基础,也是多个国家之间
友好合作互利共赢发展的重要形式,为国内外企业带来了许多利益和机会。

2、国际商交易服务支持:国际商业交易对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国家为此提供
各种服务和支持。

比如中国政府出台了外贸出口保险和外汇支付机制,方便外贸贸易活动。

3、国际商业规则的重要性:国际商业的发展需要有共同的规则和标准来保护双方免
受损害,因此有很重要的意义,国际商法可以有效地维护双方权利。

4、国际商业安全须知:参与国际商业交易,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掌握商业风险预防有效控制的方法,加强社会责任意识,避免损失和降低不必要的风险。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说明:前面带有“!”考的可能性很大,带有“无,不用背”的可以略过。

第一章导论1.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国际商法的客体:(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2.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4普通法与衡平法的区别:非常重要,肯定考这个题(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衡平法:金钱赔偿、返还财产、依约履行)(2)根据普通法,即使对于有发生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之虞的情况,法院原则上也不能发出禁令预先采取防止措施;但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法院可以发出禁令,预先防止不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发生。

(3)根据普通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须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和口头答辩的方式;而根据衡平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则不设陪审团,但需采取书面诉讼程序。

(4)原则上讲,普通法包括刑法、合同法和民事责任法等;而衡平法包括不动产、公司法、信托法、破产法和继承法等。

普通法归法院王座法庭管辖,衡平法归法院的枢密大臣法庭管辖。

(5)法律术语不同第二章第二章合同法(重点)1.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重点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重点一国际法的渊源a 国际公约与区域性条约b 国际双边协定c 国际商业惯例d 各国法律规定e 国际组织宣言与决议f 跨国公司与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二国际贸易法的法律主体a 自然人b 法人c 国际组织d 国家三跨国公司的概念跨国公司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由决策中心统一管理并执行全球战略,各实体之间存在密切联系。

四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商业惯例和国内立法五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的范围1.直接适用标准:货物买卖合同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在均为公约缔约国的不同国家1.(1)以营业地为标准判断当事人是否在不同国家2.(2)卖方和买方的营业地必须均在公约缔约国境内22.通过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公约某一缔约国法律六排除买卖–(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6)电力的销售–(7)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且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的合同–(8)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是供应劳力或其它服务的合同七没有规定的不适项•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对于公约未涉及的问题,可依照买卖双方业已同意的惯例或依据合同所适用的国内法予以解决八《公约》的效力问题•公约对买卖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

公约采纳了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原则,允许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中排除公约的适用或者减损、改变公约任何条款的效力九中国加入《公约》的两个保留•适用范围的保留•合同订立形式的保留十国际贸易术语–C组–包括如下四个贸易术语: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前两种术语适用海运或内河运输;后两术语适用任何运输方式–卖方的责任是:①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术语中,卖方还要自费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②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③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及结关手续;④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的责任是:①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物提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②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提纲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一、国际商法概述1.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一词以为跨越国界;2.国际商法的历史:国际商法经历了“国际性—国内性—国际性”的发展过程,但前后的“国际性”却有着实质性区别(1)大多数人认为近代欧洲各国的商法主要源于中世纪形成的商人习惯法;(2)意大利的佛罗伦萨等地首先出现了保护商人自己利益的商人行会组织—商人基尔特;(3)早期商人习惯法和现代的国际商法都具有国际性的特征,但这两种特征有有明显区别:①两者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②国家对待两者国际性态度的不同。

P23.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区别较为明显,相对比而言,与国际私法的关系更为密切;4.国内商法适用于一国内部商事关系,国际商法则调整跨越国际的商事关系5.国际商法的主要特征有:①技术性②统一性③迅捷性6.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国内商事法(1)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最主要的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只约束对缔约国)(2)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中形成并被广为接受的商事习惯规则。

①国际商事惯例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要素:一是物质因素,指在长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二是心理因素,指为从事商行为的营业主体所接受。

②效力:国际商事惯例是由非政府间组织制定的非官方文件,因此,不具有当然的法律约束力,而是作为供各国商事活动中当事人在谈判和草拟合同中可以参照的蓝本,可以自由采用。

7.两大法系的商法结构与特点(异同点比较)P8(1)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①起源:13世纪西欧,源于罗马法②标志:1804年《法国民法典》、1900年《德国民法典》③渊源:法律、习惯(正式渊源)判例、学理(非正式渊源)④特点:成文法(Written Law) or 制定法(Statute)●结构上强调逻辑性、条文性、法典化、系统化●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主张编纂法典(Code)大陆法系的商法体系☐民商分立,如法、德、日本。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考点笔记

名词解释1、公司:是指一般依法设立的,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其两种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①合同是指设立做或不做某一特别事情义务的协议。

②合同不是任何一种单方的行为或事件,而是由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合同的内容可以是做某特别事情,也可以是不做某特别事情;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立了义务。

3、要约:①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订立合同的肯定和明确的建议。

发出要约的一方是要约人,要约被发向的另一方为受要约人。

②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肯定建议;要约是关于订立合同的明确建议。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除法律和要约有相反规定外,要约一经有效承诺,合同自承诺生效时即告成立,对当事人各方均有约束力。

5、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6、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指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国际贸易中的买方或卖方)签订合同约定,投保人支付规定的保险费,在货物遭受国际运输途中的保险事故损害时,由保险人负责给予保险受益人(被保险人)补偿的行为。

7、产品:①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

但如农作物、渔牧业产品收获后经过加工处理则属于本法所指的产品;②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③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类不动产,但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包括在内。

8、产品质量:是指在商品经济范畴内,企业依据特定的标准,对产品进行规划、设计、制造、检测、计量、运输、储存、销售、售后服务、生态回收等全程的必要的信息披露。

9、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的后果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10、两大法系:①以德国和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又称为民法法系或罗马法系;②以英国与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又称英美法系。

国际商法期末总复习

国际商法期末总复习

国际商法期末总复习一、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4题,共计20分)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和。

【P1】2、电子商务:就是商务活动电子化或采用电子手段进行的商务活动。

广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对“数字电文”解释为:指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

狭义:是指利用计算机及网络技术所进行的商务活动。

【P98】3、代理:是指一方(代理人)按照另一方(被代理人)的授权或法律的规定,代表本人(又称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为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P132】4、国际商事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本人(被代理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的情况,即代理人依本人授权,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为商行为,所生之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本人。

【P132】5、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P222】6、仲裁:也称为公断,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第三者,而由该第三者对争议的是非曲直进行评断,并作出裁决的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法。

【P313】7、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一种协议。

【P317】二、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题,共计20分)1、11世纪起,最早出现在意大利的旨在保护商人自身利益的行会组织是:A 商事条例B 商人基尔特C 德国商法典D 法国商法典【 B 】2、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

在决定是否接受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

根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检验货物;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检验货物;C、在收到货物后的两年内,图佛公司随时有权检验该货物;D、赛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货物将要转运的,货物的检验有可能推迟到该货物到达新目的地后进行检验。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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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导论1*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1)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的概念冯大同等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邹建华等定义: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其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它所调整的商事关系不仅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识之间的商事关系,而且还包括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个人之间的商事关系。

(2)国际商法的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2国际商法的历史沿革1、商法的产生:分阶段(1)萌芽:1)原因: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2)萌芽:古代罗马法中(2)产生:商人习惯法:近代欧洲各国商法的来源,十一世纪威尼斯1)内容:2)特征:跨国性和民间性2、发展阶段:17世纪---二战国内法化(1)大陆法系1)法、德、日:民商分立吸收2)瑞士、荷兰、意大利:民商合一吸收(2)英美法系:英国普通法判例吸收商人习惯法18世纪中叶:大法官曼斯菲尔特3、新发展:二战后(1)特点:商法的国际性和统一性得到恢复(2)原因:1)经济的国际化;2)国际贸易惯例的普遍化;3)国际组织的推动。

3国际商法的渊源1、国际商事条约(1)含义(2)分类(3)重要的国际商事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1)含义(2)性质地位作用(3)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3、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41*西方两大法系的别称、特点和趋势(1)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法系、民法法系(Civil Law System)、成文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大陆法系的主要特点:①法律的成文化,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②其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③法院的组织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同时存在一些专门法院,如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等。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大纲+题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大纲+题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大纲+题《国际商法》复习大纲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1、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2、国际商法的渊源3、两大法系基本知识第二章商事组织法1、商事组织分类2、独资企业法的设立条件、特点3、合伙和公司法相关制度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1、概述2、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的含义、要件、合同的订立3、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4、国际商事合同违约及救济措施第四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概述2、买方和卖方的义务3、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4、国际商事合同违约及救济措施5、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第五章代理法1、代理的分类2、表见代理3、信用担保代理、保付代理第六章票据法1、概述:票据法的分类及法律特征2、票据瑕疵3、汇票、本票、支票的区别及联系第七章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1、概述2、提单的含义、作用、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3、共同海损的含义、要件4、海上保险代位权与委付的含义、区别、联系第八章工业产权法1、工业产权的含义和法律特征2、商标的种类第九章产品责任法1、产品责任的含义、要件2、产品责任的承担第十章反倾销法1、倾销的含义、特征、2、我国反倾销的状况第十一章国际商事仲裁1、国际商事仲裁的机构、原则2、仲裁协议的含义、类型附:《国际商法》综合复习题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 分,共12 分)1、一个判决只对被判处的案件有效,对日后法院判决同类案件并无约束力的国家是( B )A、英国B、法国C、美国D、加拿大2、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A、公司B、个人独资企业C、联营企业D、独资经营企业3、在大陆法的代理制度中,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这种代理被称为( D )A、直接代理B、默示的授权C、无权代理D、间接代理4、在法律渊源中,以判例作为主要法律渊源的国家是( B )A、德国B、英国C、法国D、.中国5、大陆法国家认为,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 )A、不得附加条件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C、可以变更一些条件D、可以限制一些条件6、按照德国法关于违约金性质的规定,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是( C )A、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事先约定B、对违约方违约行为惩罚C、既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又对损失的补偿D、是不得变更的损失赔偿额7、如果当事人之间以对话方式进行交易磋商的,对于此种要约( D )A、受要约人可以不立即承诺B、仍在一定期限内有效C、当事人可以约定有效期D、当事人必须立即承诺,否则要约失去效力8、《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D )A、加以严格的限制B、只有采取书面形式方有效C、只有采取口头形式方有效D、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都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性,也不影响证据力9、某甲与某乙相约,如果某乙肯为某甲去做某种犯罪行为,某甲即允诺给予报酬,依照法国法分析( C )A、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有效的B、某甲追求的目的并非法律所禁止的C、某甲的允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他所追求的目的非法D、某甲与某乙间的合同行为是成立的10、代理人对于商业信誉赔偿请求,必须在代理合同终止后几个月内提出?( A )A、三个月B、六个月C、一个月D、九个月11、仲裁机构或仲裁员受理争议案件的依据是( B )A、仲裁规则B、仲裁协议C、买卖协议D、两国达成的承认仲裁裁决的条约1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如果买卖合同对风险没有约定,卖方又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则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为( A ) A.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B.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时C.卖方将货物在该特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D.卖方将货物起运时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8分)1、下列哪些是国际商法的渊源(ABC )A、国际商事条约、公约B、国际商事惯例C、国内法渊源D、交易习惯2、承诺成立的条件(ABCD )A、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表示B、承诺应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C、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D、承诺必须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3、履行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ABC )A 、全面履行原则B、合作履行原则C、经济合同原则D、实际履行原则4、下列哪些选项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货物”的限制(ABCD)A、供私人和家庭使用的买卖合同B、以拍卖方式进行的买卖C、船舶或飞机的买卖D、电力的买卖5、根据各国法律规定,代理关系可基于以下哪些情形终止(ABCD)A、本人死亡B、本人丧失行为能力C、代理人死亡D、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6、我国在成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的同时,提出了两项重大保留,这两项保留是(A、D)A、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B、解决争议方法的保留C、关于货物交付地点的保留D、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7、以下哪些行为是伪造票据的行为(A、B )A、伪造票据B、伪造签章C、变更票据金额D、变更收款人8、按保险价值划分,海上保险可分为( A 、B )A、定值保险B、不定值保险C、运费保险D、船舶保险9、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主要有( A 、B 、C )A、《海牙规则》B、《维斯比规则》C、《汉堡规则》D、《斯特拉斯堡公约》10、工业产权具有以下哪些法律特征( A 、B 、C )A、专有性B、地域性C、时间性D、新颖性1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为对成员国国民的工业产权给予国际保护,确定了两项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以下哪些原则符合该规定( A 、B )A、国民待遇原则B、国际优先权原则C、强制注册原则D、同等待遇原则12、美国产品责任法规定,产品的销售者和制造者,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就应承担产品缺陷引起的法律责任( A 、B、C )A、疏忽责任原则B、违反担保原则C、严格责任原则D、过错责任原则三、名词解释(每题5分,共25分)1、提单: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大整理

国际商法期末复习大整理

(术语)1.国际商法: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等商事关系的各种法律法规的总称。

政治意义-国家与国家之间/地理意义-跨越国界2.国际商事条约/公约:国家间缔结的国际商事协定,一般情况下仅对缔结国有约束力,对非缔结国无约束力,但是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使条约对其具有约束力3.国际商事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但对其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是在长期的商业或贸易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实体法性质的国际惯例。

4.大陆法系:指19世纪初以来欧洲大部分国家以罗马法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和1896年《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效仿这种制度而建立起来的法律制度5.英美法系: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6.判例法:指高级法院的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原则或规则,对以后的判决具有约束力或影响力7.先例约束力原则:法院在判决中所包括的判决理由对作出判例的法院本身和对下级法院日后处理同类案件均具有约束力。

1.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各国商事立法。

2.国际商事惯例的效力:与国际公约相比没有普遍的约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是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之间却像国际公约一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甚至有些国际惯例被纳入其国内法。

3.惯例与习惯的差异:国际惯例的形成要有一个漫长的过程,先是一个习惯的形成,再由习惯上升为惯例,成为国际商事的一个组成部分。

4.大陆法系不承认判例法的效力。

5.大陆法系的特色:①从法律渊源传统-制定法为其主要法律渊源②从法典编纂传统-一些基本法律一般采用系统法典形式③从法律结构传统-其法律基本结构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分类基础上建立的④从运用法律的推理方法-大陆法系的法官通常采用演绎法⑤从诉讼程序传统-倾向于职权主义6.英美法系的特色:①法律渊源以判例法为主②法律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③法学教育上偏重职业教育④判例适用上采用区别技术⑤法官的遴选上实行优秀的律师任法官制度7.两大法系的区别:①法律渊源不同-大陆*成文法/英美*判例法②受罗马法影响不同-大陆*深受影响/英美*间接影响③法律结构不同-大陆*公法和私法/英美*普通法和衡平法④法律推理方式不同-大陆*以一般规则到个别案件的演绎法,法官审理案件是以通用的法律处理个别的具体问题/英美*从判例到判例进而总结出法律的一般规则的归纳法,上诉法院以上的法官事实上可以创造法律规则即所谓的“法官造法”⑤法官权限不同-英美*法官可以创造新法律⑥诉讼程序不同-大陆*职权制,重实体轻程序/英美*对抗制,轻实体重程序⑦法律分类不同-大陆*依据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即所谓的调整对象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法律部分如民法商法刑法等/英美*无划分,单行法规比较多,灵活性大。

国际商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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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资料国际商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的总称。

2、根本违约: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

3、推定全损:指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实际全损已经被认为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

4、共同海损:指船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的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5、代位权: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货物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

保险人取得的这种权利即为代位权。

6、委付:在货物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将货物委付给保险人,即要求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金额。

7、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所谓外来原因,指由一般附加险所承保的责任。

8、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包括11种风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投保人可以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之后,投保上述11种风险中的一种或数种。

但如果投保了一切险,则同时包括了上述11种风险。

9、信用证(L/C):是银行根据买方的请求,开始卖方的一种书面凭证,依据该证,银行保证在卖方提交符合该证所规定的单据时向卖方支付货款。

10、付款交单(D/P):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付清货款为条件,即卖方在委托银行向买方收款时,只是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后,才能向买方交出货运单据。

11、承兑交单(D/A):是指卖方的交单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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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期末复习重点1.两大法系的来源和主要特点P101)大陆法系:因其源自于欧洲大陆而得名,由于大陆法系的历史渊源来自于古代罗马法,因此也称罗马法系。

特点:a.表现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尤其重视法典化。

b.从整体上将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

c.在法律的历史渊源方面几乎完全继承罗马法。

d.与成文法相吻合,大陆法系通行演绎逻辑大法律推理方式e.有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

2) 英美法系:指的是英国自中世纪以来形成的,以普通法为核心,以衡平法为补充而发展起来并深受其影响的,包括其他国家法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特点:a.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表现为判例法。

b.没有公私法的划分c.法官在适用法律上往往奉行归纳逻辑的推理方式。

d.诉讼程序方面,英美法系法官消极性较强,诉讼进程由当事人主导,当事人的对抗浓郁。

2.案例分析P13中国甲公司(卖方)与英国乙公司(买方)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使用了“FOB上海”贸易术语。

现在双方就履行合同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诸法院。

家公司认为应当适用中国合同法解决争议,因为合同的签订在上;乙公司则主张适用英语的法律,因为受诉法院在英国。

问:(1)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具有“国际性”吗?为什么?(2)假如你是审理本案的法官,你认为对于的双方的争议该适用什么法律?为什么?答:(1)中国甲公司与英国乙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属于国际商事合同,具有“国际性”。

判断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就其标准而言,各个国家的规定是不一样的。

主要有国籍说、住所地说和综合说等。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饭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的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可见我国司法实践中采取的是综合说的标准。

本案中合同的当事人一方为英国公司,另一方为中国公司,完全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属于涉外商事合同,因此,双方所订立的合同具有国际性。

(2)应当适用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有国家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

在国际货物贸易领域,最具影响的国际公约与国际惯例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就是说,法律一方面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允许当事人合一选择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另一方面也约束法官尊重当事人的选择。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合意选择了“FOB”这个贸易术语,如果就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法官就应当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双方的争议。

当然,如果《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没有规定的,法官还要依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所指引的法律后者有关的国际公约来解决双方的争议。

3.个人独资企业的含义和特征P16含义:个人独资企业就是有一个自然人出自独立设立的,企业的全部财产归出资人一人所有,并由出资人就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公司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一个人,且一般情况下只能是自然人。

(2)企业财产的私有性。

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来源与投资人,归属于投资人个人所有,企业盈利所得也属于投资人。

(3)主体资格的非法人性。

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主体资格,主要体现为个人独资企业有属于自己的名称,以独资企业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起诉或者应诉。

但是毕竟其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责任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4)投资人承担责任的无限性。

个人独资企业如果经营管理不善产生亏损,应当先将企业财产用于清偿债务,不足部分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4.普通合伙P19含义:普通合伙是指在合伙企业中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合伙企业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合伙的基本法律特征:一是依协议自愿成立二是共同出资共享利润三是合伙经营即全体合伙人共同经营四是合伙人以其个人财产对合伙组织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的含义和特征P18含义: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合伙人通过签订合伙协议,依法设立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企业组织形式。

特征:(1)合伙企业必须由两个人以上的人(合伙人)组成。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是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此点正是与个人独资企业的不同之处。

(2)合伙企业的成立必须以合伙契约(合伙协议)为基础。

合伙契约是由全体合伙人签订规定合伙人权利与义务的协议,对全体合伙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主要规范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联系全体合伙人的纽带。

此点与即规范公司内部关系又规范公司外部关系的公司章程有显著的不同。

(3)合伙企业是一种“人的联合”,所谓人的联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合伙人之间通常是基于人身信任关系而联合在一起,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其中一个合伙人的死亡、退出、破产或者诚信缺失,都可能导致合伙解散,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生存。

这一点与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不同,公司的投资人即股东的退出、死亡并不影响公司的生存。

因此,在许多的国家,合伙企业往往是家族企业、朋友企业。

(4)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债务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合伙企业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先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就应当由合伙人以自己个人的财产清偿直至清偿完毕满足债权人的要求方能结束,这就是无限责任。

同时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可能替其他合伙人承担理应由其他合伙人承担的份额,这就是所谓的连带责任。

(5)合伙企业一般不具有法人资格。

合伙企业的财产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P21(1)人的因素:合伙人应当是两个人以上,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

外国人也可以和本国人合伙。

(2)物的因素:设立合伙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财产,这既是合伙企业开展经营的物质条件也是合伙人承担责任的法律保障。

但是,与公司相比较而言,法律对合伙企业没有最低财产数额的要求。

(3)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企业需要有自己的名称,这既是为了与其他企业相区别也是为了方便合伙企业的经营与诉讼。

(4)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确定合伙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合伙企业许多重要的事项都要通过合伙协议来体现,发生争议后也往往依据协议进行处理。

(5)合伙企业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7.合伙企业的利与弊优势:(1)集资方面的优势。

(2)集智方面的优势。

(3)纳税方面的优势。

(4)管制方面的优势。

(5)设立方面的优势。

弊端:(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合伙企业具有人合性,合伙人的数量一般不会很多,因此,与公司相比较难以筹集大量的资金。

(3)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都有可能导致合伙企业难以维系,不像公司那样可以“长生不老”。

(4)每一个合伙人都可以参与合伙事务的经营,都有权代表合伙企业,有时难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是企业经营管理权分散,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8.有限合伙的概念与特点概念:有限合伙是指合伙人有两个以上,其中至少有一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也允许至少有一个合伙人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合伙组织形式。

承担无限两代责任的是普通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成为有限合伙人。

特点:(1)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有限合伙人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也不用能代表合伙企业进行商事活动。

(3)有限合伙人的死亡、破产不影响合伙企业的存续,与普通合伙人也不必存在人身信任关系。

(4)有限合伙人出资的转让相对自由,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

(5)有限合伙人无权解散合伙企业。

(6)有限合伙的设立程序相对比较复杂,多数国家都要求有限合伙企业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注:一种特殊的合伙———有限责任合伙:在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职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的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这种合伙一般只适用于以专业的技能和只是客户提供服务的合伙企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

9.母公司与子公司P28这是根据公司之间投资所形成的控制关系不同所进行的分类。

母公司,通过向其他公司投资并对其所投资的公司形成了股权控制,这样的公司就是母公司。

反之,子公司就是接受其他公司投资并在股权上受该公司控制的公司。

10.总公司与分公司P29此种分类的标准是公司之间依附关系的不同。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依附于总公司。

与子公司相比较,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管理、人事安排、财产划拨完全取决于总公司,其法律责任也由总公司承担。

只是在诉讼上,各国一般赋予分公司当事人的资格,即分公司可以以分公司的名义起诉、应诉。

11.封闭式公司与开放式公司这是英美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主要分类方法。

其依据是公司的股份是否可以自由转让。

封闭式公司股东的股份(股权)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或者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方能转让。

而开放式公司股东的股份无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即可自由转让。

封闭式公司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有限公司十分近似,而开放式公司则与股份有限公司中的上市公司基本相同。

12.公司的设立的方式公司设立的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设立的方式只在大陆法系国家才有意义。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只要履行登记手续即可成立公司,公司成立之后才可以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在此之前无须募集股份。

因此,在英美法系国家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的说法是不存在的。

发起设立:是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而设立公司的一种方式。

余募集设立相比,通过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公司其股份只能向公司的发起人发行,对社会影响小,具有封闭性的特点。

通常具有任何属性的公司如无线公司有限公司等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由公司的发起人认购公司所发行的以部分股份,其余的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从而使得公司成立的方式。

13.公司设立的条件(1)人的条件:是对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提出的要求。

我国修订之后的《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为5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为2人以下,且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发起人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的国家对股东身份也有限制,如具有国家公务员、法官身份的人是不能成为公司股东的。

(2)物的条件:公司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离不开物质条件(实际上就是公司的资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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