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整体开发合同协议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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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尽快开发景区旅游资源,使其产生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多次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开发目的、范围及时间
第一条开发目的
双方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共同发展的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提升景区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争取在年内把景区建成国家AAAA级景区,至年,建成国内一流旅游精品,使双方共同获得满意的经济利益。
第二条开发范围
乙方对景区总体规划所界的范围进行开发。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开发范围。
第三条开发时间
旅游整体开发在年内全部完成,首期工程建设在年内完成。开始日期以乙方注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并与甲方办理正式的旅游开发移交手续的日期为准。
第二章开发方式及经营期限
第四条开发方式
甲方同意乙方采取独资方式,对景区进行旅游整体开发,自主经营。
第五条经营期限
甲方同意乙方经营总期限为年。开始日期以乙方注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并与甲方办理正式的旅游开发移交手续的日期为准。
第三章成立旅游开发公司
第六条成立公司
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乙方三个月之内在市中区境内注册“景区旅游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核名为准,以下简称公司)。代表甲方作为景区旅游资源开发的投资经营主体。
1、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少于万人民币。
2、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四章投资总额与建设进度
第七条投资总额
乙方对景区旅游整体开发的投资总额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建设进度
1、景区首期工程建设为年,投资不少于万人民币。开发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景区游客中心建设,停车场建设、景区道路、游览步行道建设,景区景点配套设施建设,景区引导标识系统、环保设施建设。
2、首期工程在前一年半时间内建设投资额度不少于万人民币,完成天池湖会展中心整体工程、宾馆改造达到三星靠四星级标准。余下的开发建设在后一年半时间内完成。
第九条乙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甲方同意。
第五章门票分配方式
第十条景区门票总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1、甲方作为森林旅游资源的所有者,承担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每年向乙方提取景区门票总收入的25%的收益作为森林资源保护、护林防火等专项工作经费。
2、乙方享有对景区门票总收入75%的收益。
第六章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负责向政府争取旅游开发项目可以争取到的优惠政策,并帮助协调乙方与当地各有关部门的关系。
2、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景区的有关资料,在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开发时,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的未履行部分(不可抗力因素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直至废除合同。
3、甲方拥有景区内的林木、河流、道路、自然和人文景观(含遗址、古迹、地面地下文物等)的所有(林)权。
4、甲方对景区行使管理权,依法做好景区管理的服务保障工作。
5、甲方争取的旅游开发资金,作为甲方的投资参与相应的利润分配,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以景区名义在国家相关部门争取的专项资金和银行贷款投入景区建设,甲方积极配合并出具相关文件,作为乙方的新增投入。
6、甲方对乙方按照《景区总体规划》编制景区策划、规划、阶段性详细规划、景区重点建设项目等进行监督,及时上报立项,审批。
7、甲方协助乙方办理景区旅游开发、建设、经营的各项报批、报建手续。
8、甲方负责景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尤其是森林资源的防火、防病虫、防盗伐的管理和保护。
9、甲方负责对不符合景区总体规划,阶段性详细规划要求的现有景区建筑物进行拆迁,其费用由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支付。甲方负责协调景区内商户,服从乙方的统一管理和经营要求,遵守景区和各项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
10、甲方在乙方开发建设和经营期间,负责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经营环境、治安环境和生活环境,禁止向乙方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并确定景区管理处一名主要领导挂职服务,协助解决开发建设经营期间各种具体问题。
11、甲方应积极敦促政府斥资兴建XX市区至的旅游专线公路,改善外部交通条件(乙方要求政府公路改建与旅游开发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全权负责景区旅游项目开发及经营管理。乙方一切经营管理活动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XX市旅游开发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受其制约和保护。依法自主地开展业务,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涉。
2、乙方开发的项目必须符合景区旅游总体规划,建设项目须得到景区管理处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正式批复后方可实施。
3、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项目开发可行性报告、开发总体策划、规划和平面效果设计图,首期工程建设的详细规划及投资计划。
4、乙方必须在本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一次性向甲交纳履约保证金50万元,未按时交纳履约保证金,合同自动失效。履约保证金在乙方按规定注册公司后返还。
5、乙方必须有效保护景区内的森林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水质污染,未经批准不得破坏景区原有植被,对所排放的废水要进行处理,达到国家标准后方可排放。对景区范围内的文物、各类古树、各类珍稀动植物给予保护,如因违反规划和违法建设、经营原因,造成森林资源破坏,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6、乙方享有景区的规划、投资、开发、建设、招商、融资和经营权,但不能将旅游开发经营权转让给第三者或抵押贷款。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再开发权。
7、乙方在景区开发范围内涉及到林(土)地征(占)用,土地使用费等事宜,按国家现行林业政策和土地管理政策及双办发[2014]48号《双牌县委双牌县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服务性产业发展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执行。
8、所有景区建设项目,乙方从本合同签定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完成。首期工程必须在一年内全部完成投资,并建成开始经营。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在一年内未动工建设,甲方将收取乙方50万元的资产闲置费,并将收回旅游开发经营权,终止合同。
9、乙方对甲方现有职工须妥善安置,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职工安置协议。
10、乙方对甲方现有资产妥善处置,双方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
第七章合同变更、终止
第十三条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变更: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变更。
(2)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后,双方协商并书面同意变更。
第十四条本合同在下列情况下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
(2)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乙方不履行该合同,该合同自动终止。
(3)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同意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