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新刑诉】 被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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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6、对讯问笔录、法庭笔录核对无误后,有签名或者盖章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95条、第167条)。
7、接受检察机关起诉、按时出席法庭参加诉讼、遵守法庭纪律的义务。
签名:
时间:
19、有请求刑事和解的权利。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权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义务: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接受符合法定条件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检查、搜查、扣押等侦查行为的义务。
6、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52条);
7、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如检察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可向本院监察部门提出控告(刑事诉讼法第75条);
8、对侦查人员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93条);
4、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7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93条);
2、申请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3条);
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遵守下列规定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6条);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12、对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有申诉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146条);

公安机关制作嫌疑人讯问笔录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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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制作嫌疑人讯问笔录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模板公安机关制作嫌疑人讯问笔录前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模板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9、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10、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1、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2、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3、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关于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篇一: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配备翻译人员的权利。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有权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5.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但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6.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诉讼权利。

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是共犯的,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

8.有核对讯问笔录和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9.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权利义务书告知书

权利义务书告知书

权利义务书告知书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书(公安侦查阶段)我是南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律师,现告知你在公安侦查阶段的权利义务:一、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三、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决定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四、有为自己辩护的权利。

五、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六、犯罪嫌疑人有权核对讯问笔录。

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犯罪嫌疑人有权自行书写供述。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在进入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可以通过司法机关向当地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八、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九、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十、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手印。

十一、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十二、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在接受讯问时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刑事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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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模板嘿,朋友们,今天咱们聊聊一个话题,听起来有点严肃,但其实也没那么复杂。

大家都知道,刑事案件可不是小打小闹的事情,遇到这种情况,首先要知道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这就像是在打麻将,得清楚哪张牌能出,哪张牌不能碰,才不会让自己吃亏。

好啦,咱们开始吧,轻松点儿!咱们得明白,权利是啥。

简单说,权利就是你在法律面前的保护伞。

你有权利保持沉默,这一点特别重要。

就像打游戏时,你不想让敌人知道你的战术,保持低调是关键。

如果你觉得说什么会对自己不利,完全可以选择不说。

记住,这不是逃避责任,而是保护自己。

这就好比你在吃火锅时,看到油腻腻的东西不想碰,那就别碰嘛,没必要勉强自己。

然后呢,你还有权利请律师。

这可是个绝对的好事,律师就像是你的专业队友。

遇到困难时,他们能给你最专业的建议。

想想看,单打独斗可不行,有个律师在身边,你心里肯定有底气多了。

就算是一句话也好,律师能帮你把话说得更清楚,这样也不会被误解。

法律可不是咱们日常生活中随便说说的事,得小心翼翼,律师的帮助可不能少。

再说说义务。

嗯,义务听起来有点沉重,但也是得面对的。

你得如实提供你的基本信息。

就像进场玩游戏,得登记你的人物角色,不然没人知道你是谁。

在法律面前,隐瞒信息可是大忌,容易让自己陷入更麻烦的境地。

没必要让事情变得复杂,简单直接往往更有效。

遇到警察或法官时,保持礼貌。

这不是说你得低三下四,而是展示出你的态度。

有句话说得好,“礼多人不怪”,说不定能给你带来意想不到的好结果。

面对严肃的问题,冷静点儿,处理起来会顺利很多。

就像碰到突发情况,稳住心态,别慌,才能更好应对。

如果你觉得自己受到不公正对待,随时可以提出异议。

这就像是比赛中对裁判判罚不满,敢于发声很重要。

法律是为保护大家而存在的,你的声音也很重要,千万别怕,合理的要求一定要表达出来。

在整个过程中,你有权要求获取相关的法律信息。

要知道,你不需要什么都懂,但了解基本的法律常识总是有益的。

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审查起诉阶段被害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一、诉讼权利1.要求提供作证条件和保密的权利检察机关应当保证你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并为你保守秘密。

如果你的作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你有权要求保密。

2.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发表诉讼意见的权利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有权委托一至二名律师、人民团体或你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你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作为你的诉讼代理人。

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应当听取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你及你的诉讼代理人有权向检察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4.申请回避的权利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5.知悉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及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检察机关应当向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告知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

对于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你或者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但除原鉴定违反法定程序外,你应当承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费用。

6.控告权如果办案人员有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或者采用羁押、暴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你有权提出控告。

7.获得保护的权利如果你因在诉讼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你有权请求检察机关予以保护。

如果你因在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中作证,你或者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为你采取保护措施。

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笔录

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笔录

人民检察院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笔录时间:[选择日期][选择小时]时[输入分钟]分至[选择日期][选择小时]时[输入分钟]分地点:人民检察院讯问室告知人:单击此处输入文字记录人:犯罪嫌疑人:单击此处输入文字案由:单击此处输入文字问:你的姓名和基本情况?答:问:我们是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你因为涉嫌单击此处输入文字犯罪被我院立案侦查,今天我们代表检察机关对你进行讯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有关规定,下面向你宣布你在侦查阶段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

2、对侦查人员侵犯你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你有权利提出控告。

3、如果你认为本案的侦查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处理,你有权向本院检察长或本院检察委员会提出回避请求。

4、如果你被羁押,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5、从即日起,你有权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如果你被羁押,你所聘请的律师可以为你申请取保候审。

6、你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你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对讯问笔录你有核对的权利,如果你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你宣读笔录。

如果记载有遗漏或差错,你可以提出补充或改正。

8、人民检察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凡是伪造证据、隐藏证据和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9、侦查人员对你的讯问你有义务实事求是回答,如让你作亲笔供述,你也应当如实书写;不能只强调你所享受的权利而不履行你应尽的义务。

问:你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已经宣读完毕,你是否听清楚?答:我听清楚了。

问:你对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有什么意见和看法?答:没有。

问:请在宣布笔录上签名。

侦查员签字:。

各类告知书

各类告知书
9、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
10、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7、被害人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被害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被害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被害人有权自行书写被害人陈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8、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义务:
1、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作出陈述,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00条)
本告知书在第一次询问被害人时交被害人。
2、对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
3、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保障其自身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9条)
4、有权核对询问笔录。证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证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证人有权自行书写亲笔证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9条)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中英对照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uspects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during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s investigation, the suspect has the follow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权利:Rights:1、有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Citizens of all nationaliti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use their native spoken and written languages in court proceedings. (Article 9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2、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他的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条)The suspect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investigators whose acts infringe on his citizen's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him to indignities.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及办案人员工作纪律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及办案人员工作纪律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及办案人员工作纪律
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姓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将你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办案人员纪律告知如下:
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检察人员回避;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如果被羁押,有权约见驻所检察官进行投诉、控告,有权申请取保候审;对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核对讯问笔录(如无阅读能力,检察人员应当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供补充或者改正;可以亲笔书写供词;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如不服逮捕决定可以要求重新审查;对于检察人员侵犯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等。

义务: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如实回答,核对无误后在讯问笔录上签名、盖章;亲笔书写供词;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承受各种法定强制措施,接受讯问、搜查、扣押等各种法定侦查行为;不得串供,不得妨碍作证,不得打击报复证人,不得伪造、隐匿和毁灭证据,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案纪律:严禁超越管辖范围办案;立案前不得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严禁超期羁押;不得把检察院的讯问
室当成羁押室,讯问一般应在看守所进行,必须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的,要严格执行还押制度;不得违反规定使用技术侦查手段;严禁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严禁刑讯逼供、诱供、暴力取证;严禁体罚虐待或侮辱案件当事人;不准泄露案情或者为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亲友打探案情;不准私自办理或干预案件;不准私自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或上述人员宴请、礼物和提供娱乐活动;不准利用工作之便占用外单位及其人员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不准利用检察职权乱收费、乱罚款、拉赞助等。

犯罪嫌疑人签字:
年月日。

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现依法告知你在诉讼过程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你在开庭三日前应当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检察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你有权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申请回避,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你有权获得辩护。

除可以自行辩护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为你辩护,在审判过程中,你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你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应当遵守法庭秩序。

若你违反法庭秩序,将承担法律责任。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在法庭调查阶段,你有权进行陈述,应当如实回答检察员、辩护人、和审判人员的发问,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有权申请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检查。

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对案件事实、证据发表意见。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在法辩论终结后,你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你有核对法庭或者讯问笔录的权利,你应当阅读或者要求向你宣读法庭或者讯问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权利义务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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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在接受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经济困难或者有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9、未满18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有要求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权利。

10、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在讯问时有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的权利。

11、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12、公安机关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经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捺指印。

13、有权知道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的内容,可以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被害人有如下权利和义务: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1、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时有权要求配备翻译人员,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3、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自接受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如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委托辩护人的要求;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依法同辩护律师会见和通信。

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对于未成年人,盲、聋、哑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以及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通知道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法律援助机构也没有指派律师提供辩护的,有权约见值班律师,获得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等法律帮助。

5、在接受传唤、拘传、讯问时,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6、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对于采取强制措施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7、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接受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8、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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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人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人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人为标题作为一份法律文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是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传唤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时,告知其在诉讼过程中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

下面将对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详细解读。

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有:知情权、申辩权、辩护权、询问权、举证权、质证权、辨认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申请鉴定权、申请延期审理权、申请回避权等。

其中,知情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了解自己被起诉的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申辩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陈述自己对起诉指控的不同意见;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询问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对与自己有关的事实进行询问;举证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质证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对控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疑;辨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对证人、物证等进行辨认;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证人到庭作证;申请鉴定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申请对相关事实进行鉴定;申请延期审理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法院推迟审理;申请回避权是指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法官回避审理。

犯罪嫌疑人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的义务。

首先,犯罪嫌疑人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调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证据和资料;其次,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尊重法庭的权威,不得妨碍法庭的正常秩序;再次,犯罪嫌疑人有义务接受法官的询问,如实回答问题;此外,犯罪嫌疑人还应当尊重其他参与诉讼的各方的权益,不得进行诽谤、威胁或伤害等行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是孤立存在的,它们是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

只有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的基础上,才能保证诉讼的公正和合法。

同时,犯罪嫌疑人也要明白,他们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惩罚,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一份重要的法律文书,它在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时,起到告知其在诉讼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作用。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目前案件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你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的诉讼义务如下:一、诉讼权利1.认罪认罚获得从宽处理的权利在接受讯问时,你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约见值班律师的权利犯罪嫌疑人有权约见值班律师,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建议、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

3.辩护及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你在被检察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你有权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为你辩护。

如果你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也可以由你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在此期间你要求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你的监护人、近亲属或者指定的人员转达你的要求。

如果你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你及你的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及获得翻译的权利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如果你是聋、哑人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检察机关应当为你聘请通晓聋、哑手势或者当地通用语言文字且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员为你提供翻译。

5.申请回避的权利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认为检察人员具有法定回避事由的,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你及你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检察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译文是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审嫌疑人时准备的,仅供参考。

Notice of Inform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You shall be examined and initiated a prosecution for the crime suspected of narcotic drug smuggling. You have the following rights and obligations.I. Rights1. Right of knowing the certificate.If you are summoned to a designated place for interrogation, you have right to require the prosecutors to produce the certificate.2. Right of refusing to answer any questions that are irrelevant to the case. When interrogating, you have the right to refuse to answer any questions that are irrelevant to the case.3. Right of getting legal help.After you are interrogated by the prosecution for the first time or from the day on which compulsory measures are adopted against you, you may appoint one or two lawyers to provide you with legal advice and to file petitions and complaints on your behalf.4. Right of defenseIn addition to exercising the right to defend yourself, you may entrust one or twopersons as your defenders.5. Right of demanding withdrawalIf a prosecutor has any of the following situations, you and your legal representatives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mand his withdrawal:(1) if he is a party or a near relative of a party to the case;(2) if he or a near relative of his has an interest in the case;(3) if he has served as a witness, expert witness, defender or agent ad litem in the current case ;(4) if he has any other relations with a party to the case that could affect the impartial handling of the case;(5) if he accepts invitations to dinner from the parties to this case or the persons entrusted by the parties;(6) if he violates the regulations to meet with the parties to this case or the persons entrusted by the parties.If a decision has been made to reject the application for withdrawal, you or your legal representative may apply for reconsideration once.6. Right of applying for obtaining a guarantor pending trialIf you are in custody, you and your legal representatives ,near relatives or your lawy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apply for obtaining a guarantor pending trial.7. Right of demanding cancellation of the compulsory measures.If the compulsory measures adopted by the Prosecution exceed the time limit prescribed by law, you, your legal representatives, near relatives, the lawyers or other defenders entrusted by you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demand cancellation of the compulsory measures.8. Right of applying for a supplementary expert verification or another expert verification.If the conclusion of the expert verification will be used as evidence in this case you may apply for a supplementary expert verification or another expert verification.9. Right of present a petitionIf you refuse to accept the decision that the Prosecution decides not to initiate a prosecution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e second paragraph of Article 142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RC, you may present a petition to the Prosecution within seven days after receiving the written decision.10. Right of using your familiar languages in court proceedings.If you are not familiar with the spoken or written language commonly used in the locality, the Prosecution shall provide translations for you.11. Right of checking the record of an interrogationThe record of an interrogation shall be shown to you for checking; if you cannotread, the record shall be read to you. If there are omissions or errors in the record, you may make additions or corrections.12. Right of writing a personal statementIf you request to write a personal statement, you shall be permitted to do so by prosecutors.13. Right of filing chargesYou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file charges against procurators whose acts infringe on your procedural rights or subject your person to indignities.14. Right of recovering damages from the state.If prosecution or their personnel , when exercising the functions and powers in violation of the law , infringes your personal rights or property rights , you have right to recover damages from the state.II. Obligations1. You shall observ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RC and any relevant stipulations of other laws. You shall accept compulsory measures and other legal actions produced by the prosecution2. Obligations of answering the questions truthfullyIf prosecutors ask you questions, you shall answer the questions truthfully. 3. Obligations of accepting an examinationAn examination may be conducted of you in order to ascertain some of your characteristics or physiological condition.If you refuse to be examined, prosecutors, when they deem it necessary, may conducta compulsory examination.4. Obligations of accepting a searchIn order to collect criminal evidence, you shall accept searching you, your belongings and residence conducted by prosecutors.(For People’s Prosecution 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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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有如下诉讼权利和义务:
1. 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2. 对于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条)
3. 对于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对于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8、30、31条)
4. 有权辩护。

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有权为自己辩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2条)
5.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控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但危害国家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37条)
6.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聘请的律师对于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7条)
7. 对于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18条)
8.有核对讯问笔录的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阅读能力,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讯问笔录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对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以及送达的各种法律文书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0条)
9. 依法接受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和人身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侦查措施。

此告知书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日交犯罪嫌疑人,并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记明或责令犯罪嫌疑人在强制措施文书附卷联中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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