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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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比:
(一)收入范围的变化
原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指企业在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 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 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新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 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 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入。”
宣城市会计人员2008年继续教育培训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李凌寒
E-mail: linghan1124@
课程目录
一、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对比 二、收入的定义及其分类 三、销售商品收入 四、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五、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 酬 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 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 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 计量。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 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 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 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 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
具体分述如下: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 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给了购货方。其中,与商 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 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 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 的经济利益。
(2)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 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 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贷方式销售商品。在 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 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例1:
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 司。乙公司已根据甲公司开出的 发票账单支付了贷款,取得了提 货单。但甲公司尚未将商品移交 乙公司。
从新旧准则的对比看,
新准则中增加并强调了“收 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个标准。
(三)收入金额的确定
原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的 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 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新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 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 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 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 原准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新准则的规
定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更加明确。
二、收入的定义及其分类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 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 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 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收入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 的性质,可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 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等的收入,按照企业从 事日常活动在企业的重要性,可将收入分为主营 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本文主要涉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 产使用权、建造合同等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不涉 及长期股权投资、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 同等形成的收入确认和计量。
三、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为 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如工业企业生产的 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 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 也视同企业的商品。
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 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如果与商 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 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 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 意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 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1)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 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 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 后事项》。”新准则中对于销售折让的规定, 使会计分期更加合理。
(五)劳务收入的确认
原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提供劳务的总 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 议的金额确定。”
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 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 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 新准则对于入账价值要求按照公允价
值进行核算。
(六)混合销售的确认
新准则在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 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 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 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 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 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 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 理。”
从收入的定义上看,新准则对于收入的范围
有所增大。
(二)收入确认条件的变化
原准则第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 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 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更加强调了公允价值作为入账基
础,对于分期付款部分收入,应判断其是否
具有融资性质,对于融资部分利息的摊销计 入损益中。
(四)销售折让也适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原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折让在实际发 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新准则第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 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 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一、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对比:
(一)收入范围的变化
原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指企业在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 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收入 不包括为第三方或客户代收的款项。”
新准则对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 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 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入。”
宣城市会计人员2008年继续教育培训资料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宣城职业技术学院:李凌寒
E-mail: linghan1124@
课程目录
一、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对比 二、收入的定义及其分类 三、销售商品收入 四、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五、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附: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新准则第四条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同时 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 酬 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 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 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 计量。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 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 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 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 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 量。
具体分述如下: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 移给购货方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购货方,是指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主要 风险和报酬同时转移给了购货方。其中,与商 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是指商品可能发生减值 或毁损等形成的损失;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报 酬,是指商品价值增值或通过使用商品等形成 的经济利益。
(2) 某些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但未 交付实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随之转移,企业只保留商品所有权上的次要 风险和报酬,如交款提贷方式销售商品。在 这种情形下。应当视同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 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给购货方。
例1:
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 司。乙公司已根据甲公司开出的 发票账单支付了贷款,取得了提 货单。但甲公司尚未将商品移交 乙公司。
从新旧准则的对比看,
新准则中增加并强调了“收 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这个标准。
(三)收入金额的确定
原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商品的 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 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
新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按 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 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 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 原准则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新准则的规
定对于混合销售行为的会计处理更加明确。
二、收入的定义及其分类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 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 济利益的总流入。
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 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收入可以有不同的分类。按照企业从事日常活动 的性质,可将收入分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 渡资产使用权、建造合同等的收入,按照企业从 事日常活动在企业的重要性,可将收入分为主营 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
本文主要涉及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 产使用权、建造合同等的收入确认和计量,不涉 及长期股权投资、租赁、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 同等形成的收入确认和计量。
三、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商品包括企业为销售而生产的产品和为 转售而购进的商品。如工业企业生产的 产品、商业企业购进的商品等,企业销 售的其他存货,如原材料、包装物等, 也视同企业的商品。
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应当关注交易的实质。并结合所有 权凭证的转移进行判断。如果与商 品所有权有关的任何损失均不需要 销货方承担与商品所有权有关的任 何经济利益也不归销货方所有,就 意味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 酬转移给了购货方。
(1) 通常情况下,转移商品所有权凭证并交 付实物后,商品所有权上的所有风险和报酬 随之转移,如大多数零售商品。
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 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 后事项》。”新准则中对于销售折让的规定, 使会计分期更加合理。
(五)劳务收入的确认
原准则第十三条规定,“提供劳务的总 收入应按企业与接受劳务方签订的合同或协 议的金额确定。”
新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 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 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 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 新准则对于入账价值要求按照公允价
值进行核算。
(六)混合销售的确认
新准则在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与其他企 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 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 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 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 务处理。
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 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 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 理。”
从收入的定义上看,新准则对于收入的范围
有所增大。
(二)收入确认条件的变化
原准则第五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 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 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新准则更加强调了公允价值作为入账基
础,对于分期付款部分收入,应判断其是否
具有融资性质,对于融资部分利息的摊销计 入损益中。
(四)销售折让也适用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原准则第六条规定,“销售折让在实际发 生时冲减当期收入。”
新准则第条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 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 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