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讲座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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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讲座预防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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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志:
大家好。今天我们我来以案说法,作一次的法制宣讲,目的是让大家进一步加强法制教育,增强法制意识,爱岗敬业,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
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和廉洁性,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93条规定: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自己主管、经手公
共财物的权利及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方便条件,例如:购销人员利用采购,销售之机,骗取本单位的款物。
“不负责任(不履行)”是指行为人应当履行且有条件,有能力履行职责,但违背职责,没有履行,其中包括擅离职守的行为。
“不正确履行”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职责规定,马虎草率,粗心大意。
在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订中,对原刑法作较大修正,补充了很多内容。其中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共有53个罪名,其中经济类12个罪名,渎职类34个罪名,侵权类7个罪名。
第一,贪污犯罪。贪污犯罪是一种典型的职务犯罪,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现象,而且发案率高,危害性很大。它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第二,贿赂犯罪。贿赂犯罪是一种常见的职务犯罪,它的主要表现形式就是权钱交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本罪有两种基本的表现形式:一种是索取贿赂,即行为人利用职务
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影响构成本罪;一种是收受贿赂,即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接受他人主动送给的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
(1、贪污、贿赂立案标准为5000元。2、公务员贪污贿赂500-2000元,按公务员处罚条例规定。) 例如,今年我院查办的原无锡邮电局总务科及无锡邮政局总务科维修队队长潘耀清受贿123万元、贪污58万元、147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涉案数额创我院反贪局历史上所办案数额最高记录。同时,在侦查该案件的过程中,在调查取证时注意收集其他有关重要线索,因而先后在邮电系统侦破了王锡明受贿案、冯建华受贿案、赵成席贪污案、吕惠泉受贿案、苏旭亮受贿案。
第三,挪用公款犯罪。近年来,挪用公款犯罪十分突出。犯罪分子利用职务便利,趁市场经济体制尚未健全,一些部门财务管理不严之机,大肆挪用公款。或进行商贸活动、或吃利息差价、或放高利贷、或炒房地产、或炒股票,更有甚者挪用公款嫖娼,赌博,进行违法活动。挪用公款犯罪活动往往与贪污,受贿甚至刑事犯罪交织在一起,危害十分严重。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
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了3个月未还的行为。这里主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在此,我着重谈一下挪用公款罪与相关罪名挪用资金罪的区别。(1)主体不同。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所以是我们检察机关侦察受理的范围,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是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所以由公安机关经侦支队查处。(2)侵犯客体不同。前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资金的所有权。
(3)犯罪对象不同,前罪的对象是公款,后罪的对象是本单位的资金。
三、职务犯罪的严重危害
职务犯罪的蔓延严重危害了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危害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经济建设,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毒化了社会风气;甚至祸及家人和亲朋。原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常州分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高星伟因受贿、贪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在他的忏悔录里,
他这样谈到,由于他的犯罪,给公司的正常工作和进一步发展带来了极大地负面影响。一个生机勃勃、充满朝气和活力的‘全省第一’,全国地市级公司中的‘明星企业’一落千丈,数年中公司业绩滑落至全省倒数第二。同时,给家庭也带来了灾难性的打击。他曾有一个美好、幸福、温馨的家。判刑后,妻子离他而去;在外留学的孩子不得不中断学业,靠打工谋生;七十岁的老母因无人照料不幸死于车祸。可谓落得人财两空。可见,职务犯罪真是危害不浅。
职务犯罪的产生除了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还同人的主观认识有关。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状态无疑是驱使他们堕落的“助推器”。公职人员职务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阶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动。其犯罪心理轨迹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会经历和个性特点所决定。归纳起来,公职人员实施职务犯罪的心理主要有以下十种:
一是“见钱眼开”的贪婪心理。贪婪是一切贪爱财物犯罪的共有心态,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共同心理,是走向犯罪道路的主要思想基础。具有贪婪心理的人,为了钱财,可以不择手段,采取各种形式,甚至冒着生命的代价,肆意收受贿赂、挪用侵吞公款。
例如原无锡市马山区民政局局长兼华侨公墓管委
会主任钱建中(男,50岁,正科级,已退休),于1993年1月至1998年11月,在担任上述职务期间,利用华侨公墓工程施工项目的发包及审批工程款的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收受施工单位的贿赂共计14.6万余元。
二是蒙混过关的侥幸心理。不少公职人员犯罪,都是侥幸心理占上风时陷进去的。他们具有自决心理机制突出的“鸵鸟心态”。一方面,他们有固定的经济收入,生活上有保障,并不愿意因贪污贿赂而丢掉公职,希望“鱼与熊掌”兼得;另一方面,他们都有一定的文化水平,智商较高,往往自认为身份特殊,见多识广,保护伞厚,且行为隐蔽、方法巧妙、手段高明、赃证匿藏天衣无缝,或相信朋友不会出卖自己,在自信能侥幸过关的情况下走上犯罪道路。
三是难以自控的矛盾心理。这种人虽然见钱眼看,打心眼里羡慕大款巨富一掷千金的派头,产生了利用手中权力捞一把的念头,但慑于法律威严,缺乏以身试法的勇气。然而,金钱和物质的巨大诱惑最终还是占了上风。他们在尝到甜头的同时,又摆脱不了紧张与恐惧,害怕自己的罪行暴露后身败名裂,累及亲人。“做贼心虚”正是这种犯罪心理的真实写照。这种惊恐的心理状态,外显为慌乱、猜疑心重、不安等情绪。有的作案后犯罪的快乐情感体验与担心犯罪被察觉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