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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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代复习提纲
1.我国对外海运航线。
按航运范围可分为远洋航线、近洋航线和沿海航线。
按方向分我国对外航线按不同运输方向可分为东行航线、西行航线、南行航线和北行航线。
2.货物的积载因素含义,应用
3.。
货物积载因素(stowage factor,S.F.)
4.指每一吨货物在正常堆装时实际所占的容积,单位是m3/t。
海运积载因素大于1为轻泡货,反之为重货。
拼箱货计算运费多有轻重之分。
3.班轮运输的含义、特点
4.。
班轮运输的定义
5.班轮运输(Liner Shipping),也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在固定的航线上和港口间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
6.班轮运输的特点
7.(1)“四固定”。
即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和费率的相对固定。
8.(2)运价已经包括装卸费用。
9.(3)承运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豁免以船公司签发的提单条款为依据并受统一的国际公约制约。
10.(4)承运人对货物负责的期间:“船舷至船舷”或“钩至钩”。
11.(5)承运人负责装货、卸货和理舱作业,有时还负责码头至船边(或船边至码头仓库)的搬运作业。
航线两端的货运业务一般委托代理人安排和处理。
4.班轮运费计算(杂货班轮运费、集装箱整箱货、拼箱货运费)。
5.提单的功能。
1.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 提单是证明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已装船的货物收据。
3. 提单是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物权凭证
6.提单的分类。
(1)根据货物是否装船: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2)有无外表状况不良批注: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3)抬头(收货人)的填写: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提示提单
(4)运输方式: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及多式联运提单(比较见P45)
(5)按提单的签发日期(案例分析):预借提单、倒签提单、过期提单、顺签提单(6)租船提单、运输代理提单、班轮公司提单
(7)内容的繁简:全式提单、略式提单
(8)提单有效性:正本提单、副本提单
7.提单的使用。
1.提单的签发
(1)提单签发人:
•承运人:AS CARRIER
•船长:CAPITAIN AS MASTER
•承运人的代理人: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
国际货运代理如具有无船承运人身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规定,可
以签发无船承运人提单。
(2)提单签发的地点和日期(案例分析)
–地点:装货港;
–日期: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
(3)提单的份数
–正本:Original,需在提单上注明份数,一般三份
–副本:Copy,根据需要签发
8.提单的国际公约
•。
3.《汉堡规则》
• 1.《海牙规则》
• 4.《中国海商法》
• 2.《维斯比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
–1992年制定,1993年7月1日执行。
–参照《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等条款制定
9.集装箱的标记
•。
第一组标记:集装箱箱号(如:COSU0023232)构成:箱主代号+顺序号+核对数
•第二组标记:国籍代号+尺寸代号+类型代号
•第三组标记:最大总重和自重
10.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
•。
整箱货与拼箱货
•集装箱堆场与集装箱货运站
•集装箱货物交接方式与地点
11.集装箱班轮运输代理操作流程。
1、揽货2、订舱3、装货4、报检5、报关6、投保7、制单8、收费9、放货12.提取集装箱空箱时应对集装箱的检查。
1)外部检查
•外部检查是指对箱子进行六面察看,外部是否有损伤、变形、破口等异样情况,如有,可以拒绝提取改箱。
2)内部检查
•内部检查是对箱子的内侧进行六面察看,是否漏水、漏光、有无污点、水迹等。
3)箱门检查
•检查箱门是否完好,门的四周是否水密,门锁是否完整,箱门是否270度开启。
4)清洁检查
•清洁检查是指箱子内有无残留物、污染、锈蚀异味、水湿等。
如不符合要求,应予以清扫,甚至更换。
5)附属件的检查
•附属件的检查是指对货物的加固环节状态,如板架式集装箱支柱的状态,平板集装箱、敞顶集装箱上部延伸用加强结构的状态等进行检查。
13.电放与无单放货。
电放
•电报放货(telex release),简称电放,是指在装货港货物装船完毕,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已经签发了提单,并已经将提单交给了托运人或还没有交给托运人的时候,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回正本提单而以电报、传真、电传、电子邮件
的形式通知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在不出示提单的情况下将货物交给托运人指定的收货人,这种操作方式被称为“电放”。
•电放形式下,一般要由托运人提出申请。
对于不记名提单或收货人名称地址不详细的提单,对于运费未结清的提单,对于交还的提单份数不齐全的,承运人一般不会接受电放。
无单放货
•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在收货人没有交还正本提单的情况下,将货放给了收货人。
•通常承运人无单放货,必须为此而承担法律责任,即使是在实际提货的人原本就是有权提货的人时也不例外。
但并不是所有无单放货的行为都是非法的,有些无单放货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放货方式。
14.集装箱运输的场站收据、提货单、设备交接单
1、。
场站收据
•第一联:白色,“集装箱托运单”,由货主留存
•第二联:白色,“集装箱托运单”,由船代留存
•第三联:白色,“集装箱托运单”,由货代留存,如未经货代托运,则此联无用
•第四联:浅蓝色,“场站收据副本”(装货单):盖有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图章,用以报关和通知船长接收货箱;货物装船后,此联由港方留存。
•第五联:粉红色,“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收货单):港区在货物装船前交外轮理货公司,货箱上船由大副签收后将此联退理货公司留存;如果理货结果不清洁,大副也会做不清洁批注,正本提单也会做不清洁批注。
•第六联:黄色,“场站收据”(D/R,正本联):整箱由堆场收到货箱后签字退托运人,拼箱货由货运站收货后签字退托运人,托运人凭此联向船公司换取正式提单。
此联一经场站签字后承运人便开始承担责任;
•第七联:白色,“海关副本”。
由海关验放货物后留存。
•第八联:浅蓝色,“港口费用结算联”。
供港方向货主或货代结算费用用,并由港方留存。
•第九、十联:配舱回单
•
•即:场站收据集托运单(订舱单)、装货单(关单)、大副收据(收货单)、场站收据、配舱回单、理货单、运费通知单等于一体。
提货单
•提货单,俗称小提单(delivery order)。
是由船公司或船代签发给提单持有人或其他指定收货人的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地点提取指定货物的单证。
•它既是收货人有权向场站提取货物的凭证,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对场站放箱交货的通知。
•通常提单持有人凭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特殊情况下以“电放”或“保函”方式签发提货单。
•收货人取得提货单后,办理一关三检手续,办理码头提货预约并支付港杂费后,现场提货。
•在实践中提货单是交货记录其中的一联单。
•交货记录:
•到货通知联(白色)
•提货单联(白色)
•费用帐单联(红、蓝两联)
•交货记录联(白色)
(也有的公司在5联单的基础上增加交货记录一联,即6联单。
)
•到货通知书(arrival notice)是船公司卸港代理在集装箱卸入集装箱堆场,或移至CFS,并办好交接准备后,以书面形式向收货人发出的要求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的通知。
到货通知书除了确认提货日期外,也是日后结算集装箱或货物堆存费,防止在费用方面发生纠纷的单证。
•交货记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或其代理,双方共同签署的证明货物已经交付,承运人对货物运输的责任已告终止的单证。
目前,人们对于承运人与收货人之间责任转移是始于提货单的签署还是始于交货记录的签署尚未取得一致意见。
设备交接单
•用箱人、运箱人与管箱人或其代理人之间交接集装箱及设备的凭证,兼有发放集装箱的凭证。
•一式六联,分进出场各三联。
用于提箱/发箱、交箱/收箱。
–船代留底联(白色)
–码头堆场联(白色)
–用箱人、运箱人联(黄色)
•货代向船代订舱成功后凭订舱确认书向船代领取设备交接单。
第四章
1.航空运输相关国际组织。
一、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协会(IATA)
三、国际电讯协会(SITA)
2.飞机的分类及装载限制。
1.按机身的宽窄,
•窄体飞机:机身宽约3米,旅客座位之间有一个走廊,这类飞机往往只在其下货舱装运散货。
宽体飞机:机身较宽,客舱内有两条走廊,三排座椅,机身宽一般在4.72米以上,这类飞机可以装运集装箱货物和散货。
按飞机的用途来分,
•全货机:主舱及下舱全部载货。
•全客机:只在下舱载货。
•客货混用机:在主舱前部设有旅客座椅,后部可装载货物,下舱内也可以装载货物。
2.2、飞机的装载限制
1.重量限制
2.容积限制
3.舱门限制
4.地板承受力限制
•
3.航空集装器代号的含义。
集装器代号
•表示集装器的类型、尺寸、外形、与飞机的匹配性、是否注册等情况。
•由字母和数字组成。
如“PAP5001FM”。
位置字母或数字含义
1 字母集装器的类型
2 字母或数字底板尺寸
3 字母外形或适配性
4、5、6、7 数字序号
8、9 字母所有人、注册人
集装器的几种类型
A ——适航审定的集装箱(注册的)
D ——非适航审定的集装箱(非注册的)
P ——适航审定的集装板
R ——适航审定的保温集装箱
F ——非适航审定的集装板
M ——马厩。
集装箱还有多种类型
4.航空运费计算
5.。
5.空运货物出口货代业务流程包括:二十个环节。
市场销售→委托运输→审核单证→预配舱→预订舱→接单→制单→接货→标签→配舱→订舱→出口报关→出仓单→提板箱→装板箱→签单→交接发运→航班跟踪→信息服务→费用结算。
6.航空货运单的性质和作用。
1)运输合同的证明
2)货物收据
3)运费账单
是运费结算凭证及运费收据;航空运单上分别记载着属于收货人应负担的费用和属于代理的费用,因此可以作为运费账单和发票,承运人可将一份运单正本作为记账凭证。
4)报关单据
5)保险证书
是托运人要求承运人代办保险的证明。
6)承运人内部业务的依据
是承运人发运、交付和联运货物的凭证;承运人根据运单上所记载的有关内容办理有关事项。
1.国际铁路联运的国际公约与相关规定。
《国际货约》全称是《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和《国际货协》全称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
其他相关协定:
《统一货价》,全称是《统一过境运价规程》,过去从属于国际货协。
东欧巨变后,该协定不再从属于国际货协,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部分国家已不再参加新的《统一货价》,但仍采用《国际货协》的规定。
中国铁路自1991年9月1日起施行上述新规定。
《过境铁路协定》,它是两邻国间铁路部门签订的,规定办理联运货物交接的国境站、车辆及货物交接条件和方法,交换列车和机车运行办法及服务方法等。
中俄、中朝、中蒙、中越、中哈间都签有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
2.至香港地区的铁路货物运输方式的特殊性
•。
对香港地区的铁路运输,不同于国际联运,也不同于一般的国内运输,而是一种特定的运输方式,其特色是“租车过轨、两票运输、三段计费、货物承运收据结汇”。
•它的全过程是由国内段铁路运输和港段铁路运输两段组成。
1.我国通往邻国及地区的铁路运输线路及国境口岸
滨洲线滨绥线集二线沈丹线长图线梅集线湘桂线昆河线北疆线
3.我国通往邻国及地区的铁路运输线路及国境口岸。
滨洲线滨绥线集二线沈丹线长图线梅集线湘桂线昆河线北疆线
4.国际铁路联运国境站的相关机构。
1)国际联运交接所
(2)海关
(3)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所
(4)边防检查站
(5)中国外运分公司
5.国际铁路联运运单的构成与流转。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包括《国际货约》运单和《国际货协》运单。
.
《国际货协》流转:
(1)运单正本
(2)运行报单
(3)运单副本
(4)货物交付单
(5)货物到达通知单
题型:
单选10个*2分=20分
判断选10个*2分=20分
多选5个*2分=10分
问答题3个*10分=30分
计算题2个*5分=10分
分析题2个*5分=10分
1.什么是国际货运代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规定》中所下的定义:接受进出口业务货物收货人、发货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及相关业务并收取服务报酬的行业。
3.根据上述定义,“国际货运代理”一词具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货运代理人(法人而非自然人);其二是指货运代理业。
4.因此,国际货运代理的基本性质也应从两个方面理解:作为行业,它属于社会产业结构中的第三产业,性质上属于服务业;作为货运代理人,性质上属于货物中间人(或运输中间人)。
2.国际货代行业的发展趋势
3.。
公司间的并购成为企业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4.货运代理企业正在向第三方物流企业发展
5.信息技术被广泛应用在业务的各个领域
6.“知识型货代”将成为国际货代业发展的新趋势
3.货代的行业协会及行业管理
4.。
一、行业协会
5.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联合会
6.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
7.
8.二、行业管理
9.我国货运代理的主管部门
10.行业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11.法律
12.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商务部)
13.其它法律依据
14.国际公约
4.什么是货代企业
5.。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经主管部门备案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企业。
6.
7.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可以作为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和其他委托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8.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代理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有关业务,收取代理费或佣金的行为。
(纯粹代理人)
9.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委托,签发运输单证、履行运输合同并收取运费以及服务费的行为。
(当事人)
5.设立货代企业的程序
6.。
设立货代企业的程序(1)国务院于2004年取消了货运代理企业经营资格审批制度。
2005年商务部颁布《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明确了货代企业注册登记备案的条件和程序。
符合设立公司的条件,达到经营不同货代业务所需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在当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就可以直接登记注册成立公司,经营货代业务。
货代公司都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到当地商务部门进行备案。
商务部决定,自2005年12月11日起,允许外商投资者设立独资国际货代企业,且其注册资本可享受国民待遇。
7.设立货代企业的程序(2)目前我国仅对全部由国内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货代企业及其分支实行注册登记后的备案制度,对于外商(含港、澳、台)投资国际货代企业的设立仍然实行审批制度。
货代企业的备案分为企业备案和年度业务备案。
企业设立的企业备案由商务部授权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备案机关),年度业务备案由CIFA(备案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货代企业设立、变更以后,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表”等材料备案。
货代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向注册地货代协会或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上年业务经营情况,提交“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业务备案表”等相关材料,对其上年业务的经营情况进行备案。
8.设立货代企业的程序(3)目前中外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如下:海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500万元;航空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300万元;陆路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200万元;国际快递业务200万元。
经营两项以上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
每申请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应当相应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
9. 申请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除应当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从事货代业务3年以上;具有相应的国内、外代理网络;拥有在商务部登记备案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
10.设立货代企业的程序(4)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国际货代企业由商务部负责审批和管理;外商投资设立经营其它业务的国际货代企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11. 从事信件和信件性质物品(不含私人信函和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公文的寄递业务)国际快递业务的企业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向邮政部门办理邮政委托手续。
12.外商投资国际货代企业依法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后,并依照《实施细则》规定向商务部委托的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各地方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办理年度业务备案登记。
6.货代的法律身份及其权利、义务、责任、免责
7.。
国际货运代理的身份
8. 国际货运代理人有两种身份:
9. 1.作为客户的代理人——收取佣金
10. 2.作为契约当事人——赚取差价
11. 货代不同的法律身份,其应享有的权力、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是有差异的。
12. 货代身份判别的标准:
13. 1.是否签发了自己的运输单证
14. 2.是收取佣金还是赚取差价
15.3.与客户的历史交易情况国际货运代理的权利:
16. (1)为客户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获取报酬。
17. (2)接受委托人支付的因货物的运送、保管、投保、报关、办理汇票的承兑和其他服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8. (3)接受委托人支付的因货代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如果客户拒付,国际货运代理人对货物享有留置权,有权以某种适当的方式将货物出售,以此来补偿所应收取的费用)。
19. (4)接受承运人支付的订舱佣金。
20. (5)按照客户的授权,可以委托第三人完成相关代理事宜。
21. (6)接受委托事务时,由于货主或承运人的原因,致使货代受到损失,可以向货主或承运人要求赔偿损失。
22.国际货运代理的义务:
23. 1.对委托人的义务
24. (1)按照客户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5. (2)亲自处理委托人委托事务的义务;
26. (3)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委托事务进展情况和结果的义务;
27. (4)向委托人移交相关财物的义务;
28. (5)就委托办理的事宜为委托人保密的义务;例如:货主需要近期大量舱位、货主可接受的运价底线等,货代有义务对外进行保密,以免造成对货主不利的影响。
29. (6)由于自己的原因,致使委托业务不能按期完成或使委托人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失,进行赔偿的义务。
30.。
2.对委托事务相对人的义务
31. (外贸管理部门、海关、商检、外汇管理部门、承运人、银行、保险等委托事务相对人)
32. (1)如实、按期向有关的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义务。
33. (2)如实向承运人报告货物的情况的义务。
34. (3)缴纳税费,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35. (4)由于货主或货代本身的原因,致使相关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赔偿的义务。
36.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37. 有关货运代理的责任、责任限制及除外责任等内容是非常具体的,它们通常体现在有关的国际公约、标准交易条件(由各国货运代理协会制定)或合同条款之中。
38. 1.货运代理人责任期限
39. (1)出口货物从在码头接货(特殊情况也可以从产地接货)开始至运到目的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将货物运送到收货人指定的地方。
40. (2)进口货物自签订待运协议之日(如船到前就已签订了待运协议,就自货物卸地开始)至运到目的地交给收货人止。
41.2.作为代理人的责任
42. 作为纯粹代理人,通常应对其本人及其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其错误和疏忽包括:
43. (1)未按指示交付货物。
44. (2)尽管得到指示,办理过程中仍出现疏忽。
45. (3)报关有误,运往错误的目的地。
46. (4)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进口)货物退税。
47. (5)未取得收货人的货款而交付货物。
48. (6)承担经营过程中由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造成第三人财产灭失、或损坏、或人身伤亡的责任。
49.3.作为当事人的责任
50. 作为当事人是指在为客户提供货运代理服务中,以其本人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独立合同人。
他应对因履行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而雇佣的承运人、分货运代理的行为或不行为负责。
51.4.代理人的越权行为
52. 如果代理人在进行其代理工作中,超出了委托人所委托的代理业务范围或超越委托人授予的权限行事,就构成了代理人的越权行为。
由于代理人越权行为而产生对第三者的责任,只能由代理人本人负责。
由于代理人的越权行为而使委托人受到损失时,应对委托人负赔偿损失责任。
53.小结---------货运代理的责任范围的大小,原则上可分为三种情况:
54. (1)作为货运代理,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
55. (2)作为货运代理,不仅对其自己的错误和疏忽负责,还应使货物完好地抵达目的地,这就意味着他应承担承运人的责任和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
56. (3)货运代理的责任取决于合同条款的规定和所选择的运输工具等
57.国际货运代理的免除责任
58. 除外责任又称免责,是指根据法律、国际公约、运输合同的有关规定,责任人免于承担责任的事由。
59.货代与承运人一样享有免责事由。
60.国际货运代理的免责范围:
61. (1)客户的疏忽或过失所致。
62. (2)客户或其代理人在搬运、装卸、仓储和其他处理中所致。
63. (3)货物的自然特性或潜在缺陷所致,如由于破损、泄漏、自燃、腐烂、生锈、
发酵、蒸发或由于对冷、热、潮湿的特别敏感性。
64. (4)货物的包装不牢固、缺乏或不当包装所致。
65. (5)货物的标志或地址的错误或不清楚、不完整所致。
66. (6)货物的内容申报不清楚或不完整所致。
67. (7)不可抗力所致,如战争、海啸、飓风等灾害造成的货物的灭失。
68.我国关于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划分:
69.1. 以纯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70. 货代公司作为代理人,在货主和承运人之间做牵线搭桥的作用,由货主和承运人直接签运输合同。
货代公司收取的是佣金,责任小。
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的时候,货主可以直接向承运人索赔。
71.2. 以当事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72. (1)货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承运人)签订合同
73. (2)在安排储运时使用自己的仓库或者运输工具
74. (3)安排运输、拼箱集运时收取差价
75. 以上这三种情况,对于托运人来说,货运代理则是作为承运人,应当承运人的责任。
76.3.以无船承运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77. 当货运代理从事无船承运业务并签发自己的无船承运人提单时,便成了无船承运经营人,被看做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他一身兼有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性质。
78. 作为无船承运人,货代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但是与海运承运人不同的是,他不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79.4.以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80. 当货运代理负责多式联运并签发提单时便成了多式联运经营人(MTO),被看作是法律上的承运人作为无船承运人,货代享有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承担承运人的责任,但是与海运承运人不同的是,他不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81.5.以“混合”身份出现时的责任划分
82. 货运代理,从事的业务范围较为广泛,除了作为货运代理代委托人报关、报检、安排运输外,还用自己的雇员,以自己的车辆、船舶、飞机、仓库及装卸工具等来提供服务,或陆运阶段为承运人,海运阶段为代理人。
对于货运代理的法律地位的确认,不能简单化,而应视具体的情况具体分析。
83.6..以合同条款为准的责任划分
84. 在不同国家的标准交易条件中,往往详细订明了货运代理的责任。
通常,这些标准交易条件被结合在收货证明或由货运代理签发给托运人的类似单证里。
85.我国,托运人与货代签订的委托合同中未将标准交易条件并入进去。
如果委托合同中对货代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只要其条款与我国法律法规不冲突,一般遵循合同条款来判定货代的责任。
7.案例分析:涉及上述第6点
1.六种常用的国际贸易术语:含义、适用范围、风险费用责任的划分。
幻灯片7
四、六种常用的贸易术语
(一)FOB
(二)CFR
(三)CIF
(四)F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