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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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2020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惠府办〔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20〕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为加强我市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规范土地补偿支出和出让价款的审核程序,确保财政资金的收支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对土地征收、征用、盘整补偿及出让项目(以下称补偿及出让项目),涉及评审事项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审。

评审事项包括:补偿项目审计、工程投入审核、土地价值评估、地上建(构)筑物评估、补偿标准以外青苗的评估等。

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的费用列入土地征收征用盘整出让成本。

没有建筑物、附着物的空地盘整,已有明确补偿标准的,不需再进行评审,由自然资源部门直接按程序报政府审批后给予补偿。

二、选择参与补偿及出让项目评审的中介机构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政府采购方式选取。

所选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信誉良好。

三、自然资源部门根据补偿及出让项目的评审事项,按本市有关规定选择实施评审的中介机构(下称评审机构),负责委托评审事务,并出具委托书及提供必要的评审条件。

四、评审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专业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原则开展评审工作,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评审报告书。

评审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一)委托单位和受托单位名称;(二)评审项目概况说明;(三)评审目的和范围;(四)评审的基准时间,评审结果的有效期间;(五)评审依据、原则、方法以及评审程序;(六)评审结果及其说明;(七)评审项目的权属资料(复印件)、现状照片、委托评审书(复印件)、评审机构盖章和评审人员的签名及其资质证书(复印件)等附件;(八)涉及工程审核的应附有相关的工程图纸、工程量计算书、工程预(结)算报告等;(九)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02•【字号】惠府〔2024〕20号•【施行日期】2024.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2024〕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现将《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5月2日惠州市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及《广东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实施方案》要求,抢抓重大发展机遇,推动惠州奋力打造广东高质量发展新增长极,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坚持鼓励先进、淘汰落后,坚持标准引领、有序提升,结合“百千万工程”、制造业当家和绿美惠州生态建设等重点工作,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废弃物循环利用、标准引领等四大行动,进一步释放投资消费潜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到2027年,工业、能源、农业、建筑、交通、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投资规模较2023年增长25%以上;重点行业主要用能设备能效基本达到节能水平,环保绩效达到A级水平的产能比例大幅提升,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关键工序数控化率分别超过90%、75%;报废汽车年规范回收拆解量3万辆左右,二手车年交易量超26万辆,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回收利用水平不断提高。

二、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一)推进工业领域设备更新改造。

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全梳理

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全梳理

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全梳理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本文针对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梳理,包括三旧改造项目认定、申报流程、管理要求、改造方式,及土地出让金缴交标准等内容。

一、惠州市三旧改造政策历程二、惠州市三旧改造项目认定“三旧”改造项目的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拟改造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所在地区产业发展规划,纳入年度实施计划;2、拟改造项目用地、房屋权属无争议,并经确权登记;3、拟改造项目用地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2007年度航空(卫星)正射影像图上显示为已有上盖建筑物的建设用地。

4、拟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应依据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道路保持地块形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项目改造后具有优化功能、改善环境、畅通道路的作用。

三、惠州市三旧改造申报流程四、惠州市三旧改造项目管理要求1、办理具体项目审批手续改造实施主体取得“三旧”改造项目认定批复文件后,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等手续,开展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待改造地块上建、构筑物全部拆迁完成后并办理规划用地相关手续,国土部门才可以给予办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2、项目实施时限要求经批准实施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实施主体应自改造方案批准之日起1年内办理好项目有关审批文件,在办好有关审批手续后,应在半年内开工建设,2年内竣工,且不得转让。

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竣工,或申请延期开工、竣工未获批准的,市政府将撤销改造项目的批准文件。

五、惠州市三旧改造方式1、政府实施改造2、原产权人自行改造3、市场主体实施改造4、农村集体土地改造5、政府主导,引入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成片拆迁改造6、纳入“三旧”改造范围的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以及集体企业所持有的土地,国有企业、市直或县、区各类资产经营公司作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可自行改造。

注:属于政府收购储备后再次供地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他可以协议方式出让。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1]7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1]71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1〕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按照国家土地督察广州局提出的土地例行督察意见及整改工作要求,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一)全面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保护耕地、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各级政府的重要任务。

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准确理解把握文件的精神实质、指导原则、主要内容和土地例行督察意见,把建设用地管理的思想统一到严格土地管理上来,把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用地观念统一到节约集约用地上来。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

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

城乡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和城乡规划控制标准编制,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统筹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环境与人本相结合、链式发展与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12.29•【字号】惠府办〔2014〕38号•【施行日期】2014.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技术改造的实施意见惠府办〔2014〕3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号)精神,引导和鼓励我市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产业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一)指导思想。

推进企业技术改造要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创新为动力,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强化政策措施,改进生产技术等手段,重点支持工业企业广泛开展扩产增效、智能化改造、设备更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绿色发展,推动企业实行全方位的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我省乃至全国重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

(二)工作目标。

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推动全市先进制造业和优势传统产业实施新一轮技术改造,工业技术改造投资年均增长20%左右,累计完成投资600亿元以上。

二、主要任务(三)推进扩产增效,提高产品质量。

优化投资结构,鼓励和支持企业对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优的项目增加投资,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升效益。

引导企业重点投向用地少、消耗低的优质技改项目。

支持家电家具、纺织服装、制鞋等优势传统产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

鼓励企业按照国内外先进标准对现有产品进行改造提升,加快产品升级换代。

推进工业企业品牌培育,进一步推进和扶持仲恺高新区电子信息产业、大亚湾开发区石化产业、博罗园洲休闲服装产业等区域品牌建设,争取纳入全省区域品牌建设示范试点,推广惠州优质制造品牌。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依据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结合我市创建一流城市的实际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三旧”改造工作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统筹、产业优先、公益保障、规范有序、多元共赢”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符合规定的改造主体,依据相关法规政策,在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对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等存量低效建设用地进行盘活利用的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三旧”改造活动。

第四条旧厂房改造是指工矿仓储国有土地改造项目,旧村庄改造是指集体土地改造项目,旧城镇改造是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外的国有土地改造项目。

具体以拟改造范围内土地的性质、规划情况以及取得土地权益的有效法律文件等所载用途为认定依据。

第五条改造方式包括拆除重建类和微改造两类。

其中微改造是指在维持现状建设格局基本不变的前提下,通过建筑局部拆建、建筑物功能置换、保留修缮,以及整治改善、保护、活化,完善基础设施等办法实施的改造方式,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加建、生态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改造方式。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依法对全市“三旧”改造所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是全市“三旧”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三旧”改造工作,依法制定“三旧”改造相关管理政策,编制“三旧”改造相关技术规范,指导监督全市“三旧”改造工作。

第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统筹、管理及推进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

各县(区)须成立“三旧”改造专职机构,作为本辖区“三旧”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实施、监管等工作。

XX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XX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XX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差别化地价计收政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动“三旧”改造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粤府〔2019〕7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XX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经批准的由权利人自行改造(含自主改造或与有关主体合作改造)的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其地价计收适用本细则。

采用以政府组织挂牌招商方式实施的项目,除政府及其部门、国有企业等公有资产以外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起始价,参照本细则确定。

第三条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市场评估原则。

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按照相关规程和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项目周期风险等因素,经公开征求意见、专家评审、政府集体决策等程序后,评估确定区片市场评估价,并以此作为地价计收的基础。

(二)公开透明原则。

区片市场评估价经确定后向社会公开,并适应市场变化,原则上每年更新一次。

地价计算具体实施细则按程序对外发布,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三)分类实施原则。

区分不同情形,综合考虑搬(拆)迁安置费用、公益性用地或物业等因素,分类确定差别化地价计收标准。

在保障政府收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允许以建筑物分成或收取公益性用地等方式替代收缴土地价款。

(四)支持产业原则。

鼓励旧厂房升级改造,对符合政策要求的“工改工”改造项目,或者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创新创业载体的,综合考虑分割转让比例、转让限制条件等因素实行差别化地价,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区片市场评估价是“三旧”改造用地所在区片,于特定估价基准日,在设定地价内涵条件下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

其地价内涵条件包括:(一)土地用途分为商服、住宅、工业、公共服务用地(类型一)、公共服务用地(类型二)五类。

(二)土地开发程度为:商服、住宅用地“六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通燃气,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工业、公共服务用地(类型一)、公共服务用地(类型二)“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宗地红线内场地平整)。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惠府办〔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惠府办〔2015〕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业经十一届9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5月8日惠州市征地留用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的管理,解决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省委省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留用地的收益归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村集体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所在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惠城-仲恺区域“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之各区改造指引

《惠城-仲恺区域“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之各区改造指引

1、拟定分区改造指引,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市“三旧”改造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的“三旧”改造工作和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审定各镇街2010-2015年“三旧”改造规模和年度“三旧”改造规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改造单元的规划编制,并依据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和有关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组织改造单元规划的审查、审定。

各镇街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领导小组组长由镇街主要领导担任。

办公室人员由镇街结合实际,从镇街各职能部门抽调,实行集中专职办公,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镇、街的主要工作是:协助上级部门做好“三旧”改造项目的申报、预审工作,配合上级部门和项目主体按照分区改造指引的要求积极推进改造项目的实施。

2、完善项目审查程序,建立动态更新机制完善项目审查认定机制:属近期建设项目库内的项目,由实施单位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确认后,报惠城区政府和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审定后,报市三旧办审定;非近期建设项目库内项目,需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改造项目预案进行初审后加具意见,报惠城区政府和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审核后,再报市三旧办审定后。

改造项目预案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公示,同意后由有关部门召开评审会议进行评估,后报市三旧领导小组审定。

明确项目审查评估内容:“三旧”项目评估认定应包括以下内容:是否属于本专项规划的改造范围,能否达到改造标准;改造必要性;项目可行性;旧厂房改造项目应重点评估产业主题;社会、经济、环境的综合效益。

设定改造项目准入门槛:在明确“三旧”改造各类对象的总体改造规模的基础上,既要保证改造需求最为迫切的对象得到更新,释放一定的潜力以满足城市发展各方面的需求。

同时,也要控制好“三旧”改造的节奏,避免出现一窝峰遍地开花的情况,要做好近期与远期、重点地区和一般地区相结合,使“三旧”改造规划有条不紊地进行。

为避免单个项目的独立开发,扩大改造建设的空间回旋余地,更好的优化改善城市功能环境,要设定改造项目的最低规模标准,对拆除改造的地块面积必须要求在3公顷以上,低于3公顷的要求通过联合开发的方式推动规模改造。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Huizhou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Huizhou

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由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在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对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中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及成片连片开发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活动。

第三条“三旧”改造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改造类型是指旧厂房改造、旧村庄改造及旧城镇改造,具体以拟改造范围内土地的性质、规划情况、国土证、房产证或取得国土权益的有效法律文件所载用途等为认定依据。

旧厂房改造是指工矿仓储国有用地改造项目;旧村庄改造是指集体土地改造项目;旧城镇改造是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外的国有土地改造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改造方式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加建、拆除重建、生态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六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市纪委、市监察委、市信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法制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税务局以及惠城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01惠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讨论稿)-房地产-2019

01惠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讨论稿)-房地产-2019

惠州市“三旧”改造项目土地出让金计收办法为进一步提升我市“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完善差别化“三旧”改造地价激励政策,充分调动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参与改造的积极性,确保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持续规范、有序地运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符合城乡规划、“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改造后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其土地出让金的计收,适用本办法。

二、计收原则(一)地价评估原则。

以评估中介机构提供的市场评估价作为“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的计收基础。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微信公众号知识星球(前100名免费)“三旧”改造土地出让金须经地价评估、审核、集体决策及公示等程序后确定,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抄送市审计局。

(三)利益共享原则。

设定折扣率,给予改造主体合理的地价优惠,统筹兼顾政府、集体、土地权利人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计收体系(四)政府组织改造。

政府组织改造项目以“净地”(土地权利人将改造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及附着物清拆完毕,并自行负担所有相关费用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方式收回后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所得出让收益可按第(六)条规定补偿原土地权利人。

土地权利人以“净地”方式交政府收回后,仍可参与土地竞拍。

若竞得土地应按“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额缴交土地出让金,有关补偿款由财政部门按第(六)条规定返还。

(五)自行改造、合作改造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改造、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以及集体经济组织与企业合作改造等类型项目以市场评估价为基础,按照不同的改造类型、城乡规划差异等情况,按第(七)、(八)条及附表的规定给予相应的折扣率计收土地出让金。

惠州市“三旧”改造单元实施方案编制指引

惠州市“三旧”改造单元实施方案编制指引

附件7惠州市“三旧”改造单元实施方案编制指引一、总则(一)目的依据为规范惠州市“三旧”改造单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改造方案)的编制,根据城市更新相关政策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二)适用范围惠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改造方案编制适用本指引。

(三)编制任务改造方案的编制应以经批准的片区规划为依据,主要包括改造单元基本情况、规划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协议补偿方案、拆迁安置方案、公益性设施用地建设和移交方案的书面承诺等编制任务。

涉及到旧城镇、旧村庄改造的,还需编制社会风险评估后方可启动项目改造实施工作。

(四)编制组织改造方案由改造主体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法合规进行编制。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在编制过程中进行指导,统筹各方意见,落实片区规划的要求。

县(区)“三旧”主管部门依据本编制指引,应根据属地情况细化各项内容的工作原则及材料组织方式,在编制过程中做好政策宣导,对改造方案进行审核,确认材料无误后上报。

县(区)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改造方案进行审批。

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还须按相关规定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二、编制审批流程(一)工作流程改造方案应依次开展方案编制、意见征集、公众听证、县(区)主管部门审核、公示等程序后,形成报告及其相关说明,由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审批,并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涉及完善历史用地手续、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还须依法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批。

(二)单一主体认定国有土地存在多个权利主体,所有权利主体通过将不动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形成实施主体。

无法将相关权益转移到同一主体的,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协商的组织者和协调者,组织相关权利主体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统一改造协议后,形成多方联合改造实施主体。

拟改造主体形成单一主体,向县(区)人民政府申请改造主体资格确认。

(三)方案编制审批改造方案由拟改造主体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的指导下,统筹各方意见,落实片区规划的要求,依法合规进行编制。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14〕16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14〕160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惠府〔2014〕16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4〕2号)精神,加快推进以人为本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城市居民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环境,完善城市功能,依据国家和省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善民生,把改善城市居民住房条件作为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根本目的,积极探索适合我市实际的城市棚户区改造机制,把城市棚户区改造与推动城镇化发展相结合,与“三旧”改造相结合,与土地资源整合相结合,与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相结合,落实目标责任,完善配套政策,大力推进我市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

二、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一)总体要求。

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作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加快推进集中成片或非成片基础设施简陋、建筑密度大的城镇旧住宅区综合整治,稳步实施城中村改造。

(二)基本原则。

1. 规划先行、分步实施、配套建设、同步完善。

采用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方法,使城市棚户区改造按规划分步实施。

道路、供排水、电力、燃气、通讯、消防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2. 政府主导、政府实施。

各县、区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要统筹协调、组织引导,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将城市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相结合。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27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27号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2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业经十二届1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地程序与工作职责第三章征地补偿第一节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第二节村民住宅补偿第三节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第四节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第四章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第五章责任追究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集体土地的,由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依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下同)等有关单位,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积极、主动、按时完成各项征地补偿工作。

市、县(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实施、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24•【字号】惠府[2010]98号•【施行日期】2010.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惠府〔2010〕9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科学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进我市“三旧”改造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要求和原则(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围绕我市五大基地建设,切实转变发展观和用地观,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面推动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促进城市形象提升和功能完善,优化城市投资和生态环境,统筹城乡均衡发展,全面提高我市综合竞争实力。

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城市重点功能区的旧城镇成片改造、“城中村”全面改造工作以及不符合城乡规划的旧厂房搬迁改造工作,加快现代、文化、山水城市轴线的打造,全力推动建设宜居宜业的惠民之州实现新突破。

(二)基本原则。

遵循“全面探索、局部试点,封闭运作、结果可控”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明晰产权、保障权益,统筹规划、有序推进,节约集约、提高效率,尊重历史、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不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和建设用地总规模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

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要注意维护人民群众和相关方面的利益,维护社会安定和谐。

惠州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惠州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惠州市惠城区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根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惠府[2017]189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与补偿,由区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当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征地工作,各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征地工作职责如下: (一)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职责:1.负责建设用地的受理、审查,报批工作;2. 用地申请经审查通过后,拟订征地预告,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3.负责项目用地范围的地形现状测绘、出图及定界放桩,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权属调查结果及细划的村组界线,确定村组界线、征地面积,制作征地红线图;4. 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核查认定地类;5. 推行征地补偿安置信息公开,负责组织征地听证工作;6.根据《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公安、工商、房管等有关部门,自征地预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7. 拟订土地征收公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8. 审核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审批;9. 负责制作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支付征地补偿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所有权人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并对房屋补偿进行审核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10.负责及时落实、统筹征地补偿资金,包括向相关部门发出预存征地补偿款的通知及征地资金的请拨、清算和拨付等工作;11.负责留用地指标核定,协助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留用地相关手续;12.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和征地业务培训工作;13. 负责汇总全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征地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向区人民政府报告;14.负责统一委托评估、测绘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并按规定送区财政部门审查;15. 负责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征收与补偿业务的指导、检查和监督;16. 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国土资源所负责征地政策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参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的现场清点、丈量、调查、核实、登记工作;按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并审核有关征地补偿资料,签字、盖章、审批手续完善后,向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权利人实名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参与无房屋产权证件的住宅房屋(包括超过房屋产权证件证载面积部分的住宅房屋)及征地预告发布之前主体工程已完工但尚未全面建成的框架、混合、砖瓦结构的住宅房屋认定。

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惠州市惠城区-仲恺高新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

文本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改造策略与改造目标 (2)第三章改造用地布局 (4)第四章改造用地设施配建 (8)第五章改造用地道路规划 (9)第六章改造用地设计指引 (10)第七章改造用地强度控制 (12)第八章改造时序与实施措施 (13)第九章附则 (15)附表:各改造单元设施配建要求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要求,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以建设科学发展惠民之州为总体目标,编制本规划,以积极有效地推动惠城-仲恺区域“三旧”用地的科学改造,实现城市功能更新、土地集约高使用、人居环境优化。

第二条规划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城市规划编制办法》3.《惠州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试行办法》4.《惠州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5.《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6.《惠州市惠城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7.规划范围的已编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8.《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9.《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10.国家、省及地方的其他有关政策、技术规范与标准第三条规划年限根据“粤府办[2009]122号”文件,本规划期限为2010-2015年,其中近期为2010-2012年、规划期末为2015年。

为有序推进“三旧”改造,维持土地市场供应的稳定性,并持续性地引导控制城市环境改善和土地集约使用,本规划远期展望到2020年。

第四条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惠城区行政辖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范围,即原惠城区行政辖区范围,总规划面积1410.0平方公里。

第二章改造策略与改造目标第五条发展策略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

为充分有序的利用当前旧改的优惠政策,在明确市场化改造主体的同时,尤其需要强调政府主导的中心地位,包括:整体统筹规划,以政府战略引导改造意愿;强化组织领导,以政府参与维护主体利益;市场主体运作,以政府投入作为有益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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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城市更新、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等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三旧”改造是指由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或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在确定的改造范围内,对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中的低效存量建设用地进行整治、改善、重建、活化、提升及成片连片开发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三旧”改造活动。

第三条“三旧”改造工作应遵循“政府引导、规划先行,市场取向、因势利导,公众参与、平等协商,利益共享、多方共赢,因地制宜、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改造类型是指旧厂房改造、旧村庄改造及旧城镇改造,具体以拟改造范围内土地的性质、规划情况、国土证、房产证或取得国土权益的有效法律文件所载用途等为认定依据。

旧厂房改造是指工矿仓储国有用地改造项目;旧村庄改造是指集体土地改造项目;旧城镇改造是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以外的国有土地改造项目。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改造方式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局部加建、拆除重建、生态修复和历史文化保护六种。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市纪委、市监察委、市信访局、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消防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房管局、市环保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审计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法制局、市金融工作局、市公用事业局、市税务局以及惠城区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

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县(区)和成员单位的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为“三旧”改造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管理。

各县(区)相应成立“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

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议同级“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成片连片区域改造方案、项目改造方案。

市、县(区)“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和协调工作。

第七条市“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全市“三旧”改造相关配套政策和规范性文件,审议并解决“三旧”改造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三旧”改造工作,负责统筹市人民政府主导的“三旧”改造项目的工作实施,负责全市“三旧”改造标图建库审核等工作。

此外,市“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研究编制惠城区“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惠城区的“三旧”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认定、改造方案的审查报批、涉及土地的报批和统筹协调实施,惠城区“三旧”改造标图建库等工作。

第八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以及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配合市、县(区)“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三旧”改造相关工作,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维护“三旧”改造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三章规划和计划第九条市、县(区)“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制本辖区内的“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专项规划为期5年,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条“三旧”改造专项规划应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城市规划等编制,应对“三旧”改造工作发挥总体引导作用,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确定改造范围内房地产用地、产业发展用地、生态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的比例。

专项规划内容应包括改造区域、改造目标、功能定位、划定成片连片改造区域等。

第四章旧厂房、旧村庄、旧城镇改造第一节旧厂房改造第十一条旧厂房改造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为目的,鼓励金融、总部经济、文化、旅游休闲等现代产业发展,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快制造业转型升级,完善公共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旧厂房改造分为土地权益人自行改造以及政府主体实施改造。

(一)土地权益人自行改造。

土地权益人可自行进行改造、与相邻或相近地块的各土地权益人合作改造。

土地权益人利用自有权益土地或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改造主体为土地权益人;相邻或相近地块的各土地权益人合作改造的,应当成立项目公司,改造主体为该项目公司,或者约定其中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二)政府主体实施改造。

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意愿开发,但没有能力的,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再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为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确实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凡从事过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生产经营活动的重点行业场地(以下简述为重点行业),其关闭、搬迁及原址再开发利用等活动须由土地使用权人按程序组织开展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等活动,并依照规定书面报环保部门。

未按规定开展的,不得进行土地流转及开发利用。

对于不属于上述重点行业的工业企业场地,其开发再利用则无需进行环境调查、风险评估等活动,土地流转无需环保部门出具意见。

第二节旧村庄改造第十四条旧村庄改造以促进城乡建设协调发展、优化城乡生态环境、增进社会效益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规划先行、完善配套、提升公共服务、促进社会和谐为原则,注重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古村庄、古村群的保护和文化内涵发掘、特色培养。

第十五条旧村庄改造可采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或由政府主体实施改造等方式。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改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自行改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立的全资子公司为改造主体。

(二)与市场主体合作改造。

涉及合作改造的,应当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合作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市场主体通过成立项目公司共同作为改造主体,或约定其中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取合作主体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流程:1、选取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和科学保障原则。

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监管责任主体,应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考核拟合作企业的资质实力、开发经验、责任能力,其组织编制的初步改造方案、初步补偿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2、选取流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否引入合作企业组织开展表决,须经70%及以上村民代表或户代表表决通过后,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选取原则制定用户需求书(包括企业资质实力、开发经验、责任能力、拆迁补偿安置条件、还建期限、完工期限等),通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公开选择合作主体。

(三)政府主体实施改造。

政府组织为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或为实施城市规划确实需要进行旧村庄改造的,在办理报批手续前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并明确具体补偿安置途径;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的前提下,政府可通过招标等公开方式出让土地,由中标人或竞得人实施拆迁工作,土地达到“净地”出让条件后办理用地手续。

(四)改造过程中需要调整上述改造方式的,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并报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第十六条特殊情形的改造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个人或单位签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合同,将土地流转给其他个人或单位使用的,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改造主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表决同意,且土地流转期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在土地流转期限内可由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受让人、承租人作为改造主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参照上述规定,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承租人为改造主体。

对于无合法征地手续或手续不完善,实际已实施征地(2009年12月31日前已签订征地协议)的历史用地,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土地权益人作为改造主体;签订征地协议后发生转让行为的,可按照用地发生时的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并完善征收手续后,以受让人作为改造主体。

第三节旧城镇改造第十七条旧城镇改造应以改善人居环境、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和优化城市功能布局为目的,按照节约集约高效用地和传承城市历史文化的要求实施。

第十八条旧城镇改造分为土地权益人自行改造以及政府主体实施改造。

(一)土地权益人自行改造。

土地权益人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的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改造主体为土地权益人;相邻或相近地块的各土地权益人合作改造的,应当成立项目公司,改造主体为该项目公司,或者约定其中一方作为改造主体。

(二)政府主体实施改造。

土地权益人有意愿开发,但没有能力的,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再通过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开方式出让土地;为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或为实施城市规划确实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九条旧城镇改造工作以市、县(区)人民政府为主、部门服务、属地负责为原则。

市、县(区)“三旧”改造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旧城镇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具体指导、协调、监督改造主体开展改造前期摸查、编制改造方案、拆迁安置、建设安置房、土地整备、项目运作、建设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

第二十条旧城镇改造在提交改造申请前及编制改造方案时,均须征求改造区域内土地权益人的意见:(一)提交改造申请前,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协助拟改造主体征询改造区域内土地权益人意愿,同意改造土地权益人数量和被改造建筑面积的比例均须达到70%及以上的,形成改造项目土地权益人意愿征集表及相关材料。

(二)编制改造方案时,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督促改造主体征询改造区域内权益人对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土地权益人数量和被改造建筑面积的比例均须达到90%及以上的,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章改造单元第二十一条根据“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综合考虑用地范围、规划功能单元、道路、河流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合理划定改造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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