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税法消费税知识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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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p a税法消费税知识点

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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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税的特点

(一)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

(二)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

(三)平均税率水平比较高且税负差异大

(四)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

纳税环节差异

第一节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知识点1】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义务人一般规定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二、纳税义务人特殊规定

1.批发卷烟的单位;

2.零售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单位和个人。

【知识点2】单一环节缴纳消费税

一、单一纳税环节

二、生产环节征收消费税的说明

1.一般:生产销售、生产自用

2.视为生产行为:

(1)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属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情形的按照自制产品征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委托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由海关代征

五、零售环节

只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有: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具体要求:

【知识点3】双纳税环节缴纳消费税

1.正常缴纳消费税:生产、委托加工、进口环节

2.加征消费税——批发环节:只有卷烟在批发环节加征消费税

第二节税目与税率

【知识点1】消费税税目

【知识点2】税率

一、比例税率:适用于大多数应税消费品,税率从1%至56%;

二、定额税率:只适用于三种液体应税消费品,它们是啤酒、黄酒、成品油。

三、白酒、卷烟2种应税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与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

四、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有两种情况: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也从高税率)。

第三节计税依据

【知识点1】销售额的确定

一、销售额的一般规定

(一)销售额: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全部价款中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括增值税税额;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二)包装物

1.包装物连同产品销售——包装物交消费税。

2.只是收取押金(收取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

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率征收消费税。

3.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销售额的特殊规定

(一)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二)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依据计算消费税。

【提示1】只有三种情况——换、投、抵。

【提示2】同时缴纳的增值税无此规定,按平均价格。

(三)酒类关联企业间关联交易消费税处理

白酒生产企业向商业销售单位收取的“品牌使用费”是随着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属于应税白酒销售价款的组成部分,因此,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或以何种名义收取价款,均应并入白酒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未分别核算各自销售额;

2.将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即使分别核算)从高税率。

(五)金银首饰的特殊计税依据

【知识点2】销售数量规定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的进口数量。

【知识点3】从价从量复合计算方法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定额税率+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应税销售额和应税销售数量的确定同前。

第四节应纳税额的计算

【知识点1】生产销售环节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一、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二、自产自用应纳消费税的计算

1.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消费税

①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

②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

③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注:“×”代表不缴纳消费税;“√”代表要缴纳消费税

3.计税依据——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特殊1: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

特殊2: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4.计税依据——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消费税税额

应纳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

组价公式适用的情况:

(1)对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适用税率

(2)对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从量征收与售价或组价无关;

增值税:需组价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增值税法中规定的10%确定,组价中应含消费税税金。

(3)对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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