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核心条款设置(万立)
2024年私募股权投资条款清单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私募股权投资条款清单本合同目录一览1. 投资金额与投资方式1.1 投资金额1.2 投资方式2. 投资目标公司2.1 目标公司基本信息2.2 投资目的与目标3. 投资期限与退出机制3.1 投资期限3.2 退出机制4. 投资收益分配4.1 收益分配原则4.2 收益分配比例4.3 收益分配时间5. 投资风险与控制5.1 投资风险5.2 风险控制措施6. 投资者权益保护6.1 信息权6.2 决策权6.3 优先购买权6.4 反稀释权6.5 竞业禁止7. 合同的履行与违约责任7.1 履行义务7.2 违约责任8. 争议解决方式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仲裁地点与机构9.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10. 定义与解释10.1 定义10.2 解释11. 其他条款11.1 投资前的审计与评估11.2 投资后的管理与监督11.3 合同的修订与补充12. 合同的签署地点与时间12.1 签署地点12.2 签署时间13. 附件13.1 目标公司相关文件13.2 投资协议相关文件14. 签署页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投资金额与投资方式1.1 投资金额甲方向乙方投资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整),作为对目标公司的投资。
1.2 投资方式甲方以增资扩股的方式向乙方投资,投资后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
第二条投资目标公司2.1 目标公司基本信息2.2 投资目的与目标甲方的投资目的是为了支持目标公司的发展,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并获取投资回报。
投资目标包括:(1)通过增资扩股,增强目标公司的资本实力,为其发展提供资金支持;(2)通过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升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3)通过投资回报,实现甲方资本的增值。
第三条投资期限与退出机制3.1 投资期限甲方的投资期限为【】年,自投资资金到账之日起计算。
解读:私募股权投资核心条款
金斧子财富: 一、拖带权(Drag-Along Right)也称“强制随售权”、“领售权”等,一般是指如果公司在一个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上市,那么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强制性要求公司的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股东与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
对于需要引入私募股权资本的企业而言,必须要慎重对待拖带权。
显而易见,该权利是为了保护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利益而设,但在一定情况下可能出现道德风险,最终损害企业家的利益。
例如,美国有一家名叫FilmLoop的提供网上照片连放的IT公司就曾遭遇私募股权投资者ComVentures滥用拖带权的真实案例。
由于ComVentures在FilmLoop公司具有较高的股份比例,加上他们拥有拖带权(Drag-AlongRight),使得ComVentures有能力单方面迫使其他投资人和公司创始人出售公司。
ComVentures提出让他们投资的另一家公司Fabrik低价收购FilmLoop。
FilmLoop在被收购之时在银行里还有300多万美金存款,而Fabrik的购买价格只比该银行存款多一点。
金斧子财富:同时,由于优先清偿权(Liquidation Preference Right)的存在,FilmLoop在被出售之后,其创始人和所有员工几乎在一无所获的情况下被扫地出门,一夜之间,他们不再有股票,不再有工作,不再有公司,也不再有任何银行存款。
而这一切的罪魁祸首就是缺乏必要商业道德的ComVentures公司,以及FilmLoop当初轻易接受的拖带权条款。
所以,对于正欲引入私募股权资本的企业家而言,对于拖带权条款,一定要做好事先预防工作,而不要寄希望于事后救济。
【对策】1,企业家必须谨慎对待该条款,千万不要掉以轻心,应该在原则上拒绝接受该条款。
因为只要你接受了该条款,公司创始股东就必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私募股权投资者。
2,提高股权比例。
拖带权条款均存在一个触发条件,即只有达到一定股权比例的私募股权投资者要求行使拖带权时,拖带权才可能金斧子财富: 被触发。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经济性条款详解
目录一、估值条款二、对赌条款三、反稀释条款一份完整的股权投资协议,有程序性条款、实质性条款和其他条款。
各类条款林林总总,少则七八页,多则数十页。
这些条款设计,背后目的无非四个:1.保障资金安全;2.参与公司治理;3.确保退出渠道;4.获得投资回报。
其中,资金安全和投资回报,是投资者的核心诉求,参与公司治理和确保退出,是为了辅助前两个目的。
一般而言,投资协议不会具备此类全部条款。
最终签署的协议中有哪些条款,要看投资者与创始股东的博弈。
从这个角度看,条款清单或投资协议不仅仅是一份清单或合同,它描绘的是创业者与投资人的未来关系蓝图。
美国知名风险投资人布拉德·菲尔德(Brad Feld)、杰森·门德尔松(Jason Mendelson)曾合著《风险投资交易——条款清单全揭秘》。
他们认为所有的VC在投资时只关注两件事——经济因素和控制因素。
基于此,他将投资协议中的条款划分为两大类——经济性条款和控制性条款。
前者是和投资收益有关的,比如估值条款、反稀释条款、对赌条款等;后者是和控制权有关的,比如委派董事、知情权和检查权。
这个划分虽然无法完整收罗投资协议中的全部条款,但有助于在繁杂的内容背后认识条款的真实目的。
我们采用Brad的这个分类,作为分析投资协议核心条款的基础。
从本文起,我们用三篇文章,和大家分析探讨投资协议的控制性条款和经济性条款。
经济性条款从设计目的上来看,可以分为两类。
一类是关注资金安全及投资回报的条款,另一类是关注资金退出的条款。
业界将投资者的钱戏称为"不砍手的高利贷",正如上一篇文讲到的,保障资金安全及获得投资回报是投资机构的核心目的。
在经济性条款中,关注资金安全及投资回报的主要是估值条款、对赌条款和反稀释条款,下面我们逐个分析。
1估值条款#示范条款投资金额:3000万人民币,获得交割后12%的公司股权。
估值,是你在各个咖啡馆听邻座的人谈创业聊融资最高频的词汇,没有之一。
深度解析股权投资协议及其核心条款(二)6篇
深度解析股权投资协议及其核心条款(二)6篇篇1引言:在上一篇中,我们简要介绍了股权投资协议的基本概念、核心条款以及签订协议的注意事项。
本期文章将深入剖析股权投资协议中的关键条款,帮助投资者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协议内容,以规避潜在的风险。
一、核心条款解析(一)投资金额与支付方式1. 投资金额:协议中应明确投资金额,包括本金和可能的溢价。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合理投资。
2. 支付方式:协议中应规定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
分期支付的方式可以减轻投资者的资金压力,但需注意每期支付的金额和时间。
(二)股权比例与投票权1. 股权比例:协议中应明确投资者在目标公司中的持股比例,以及各股东之间的股权分配情况。
2. 投票权:投资者在持有股权的同时,也需关注其投票权的行使。
协议中应规定投票权的行使方式和程序,以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利润分配与亏损承担1. 利润分配:协议中应明确利润分配的比例和方式,包括分红、再投资等。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需求和目标进行合理分配。
2. 亏损承担:在目标公司出现亏损时,投资者需共同承担亏损。
协议中应规定亏损承担的比例和方式,以避免因亏损导致的纠纷和损失。
(四)退出机制与违约责任1. 退出机制:投资者在持有股权期间,可能因各种原因需要退出投资。
协议中应规定合理的退出机制,如回购、转让等。
2. 违约责任:如果任何一方违反协议规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协议中应明确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具体内容,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注意事项与风险提示(一)尽职调查与风险评估1. 在签订协议前,投资者应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了解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以及行业发展趋势等。
2. 基于尽职调查的结果,投资者应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识别和评估可能面临的风险因素,并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
(二)法律合规性与合同条款清晰度1. 股权投资协议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控制性条款详解
目录一、委派董事/监事条款二、一票否决条款三、检查条款一份完整的股权投资协议,有程序性条款、实质性条款和其他条款。
各类条款林林总总,少则七八页,多则数十页。
这些条款设计,背后目的无非四个:1.保障资金安全;2.参与公司治理;3.确保退出渠道;4.获得投资回报。
其中,资金安全和投资回报,是投资者的核心诉求,参与公司治理和确保退出,是为了辅助前两个目的。
一般而言,投资协议不会具备此类全部条款。
最终签署的协议中有哪些条款,要看投资者与创始股东的博弈。
从这个角度看,条款清单或投资协议不仅仅是一份清单或合同,它描绘的是创业者与投资人的未来关系蓝图。
美国知名风险投资人布拉德·菲尔德(Brad Feld)、杰森·门德尔松(Jason Mendelson)曾合著《风险投资交易——条款清单全揭秘》。
他们认为所有的VC在投资时只关注两件事——经济因素和控制因素。
基于此,他将投资协议中的条款划分为两大类——经济性条款和控制性条款。
前者是和投资收益有关的,比如估值条款、反稀释条款、对赌条款等;后者是和控制权有关的,比如委派董事、知情权和检查权。
这个划分虽然无法完整收罗投资协议中的全部条款,但有助于在繁杂的内容背后认识条款的真实目的。
我们采用Brad的这个分类,作为分析投资协议核心条款的基础。
从本文起,我们用三篇文章,和大家分析探讨投资协议的控制性条款和经济性条款。
1委派董事/监事条款一般而言,控制性条款是辅助经济性条款的。
必须意识到,投资基金是附存续期限的,一般基金在募资说明书中,都会明确的写清楚本基金存续期限是比如1+3+2,1年募集期,3年投资期,2年退出期;有的在退出期之后,会有个延长退出期。
无论怎么延长,基金存续终归是有期限的。
因此,投资者阶段性的参与目标公司治理,只是为了本金加回报,最终华丽丽的退出。
当投资者决定对公司投入资金,一般会要求目标公司给予董事会席位。
如果投资金额较大,所要求的董事会席位还不止一个。
股权投资的五类核心条款
写在前面股权投融资项目的谈判,核心谈的其实是协议,任何你们谈的商业条款,都希望通过协议的方式确定下来,而任何律师最后想写进协议的东西,都希望是你们之前谈好的。
因此,诸如“要素表”“备忘录”之类的东西,便有了它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文旨在帮你梳理股权投融资项目中的核心条款。
一、交易方式及对价股权投融资的方式是股权投融资的基础,除了确定估值(或者说股权的对价),主要关注的是怎么获取股权、拿什么支付对价、获取什么程度的控制权,简单分类如下:•股权获取的方式:增资扩股、股权转让•股价支付的方式:现金、技术、债转股•资金投入层面:直接投资项目、通过投资股权基金间接投资项目在这些基本的“实质性”商业条款确定后,随之而来的,是“程序性”商业条款,即通过什么样子的流程,取得怎样的授权,在什么时间节点,完成什么样的操作。
具体而言:•合同当事人均取得各自内部的有效授权•什么时间节点支付对价、完成工商手续•交易过程中的税费、手续费等的承担•标的公司其它股东是否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权利获取的时间节点•是否有其它需要监管部门批复的事项二、过渡期的安排过渡期指的是一个相对的权利空白期,即相应的股价已然支付,但股权关系还未经工商备案,这段时间,如果没有特殊安排,标的公司发生任何重大变更,新进的投资人是很难掌控到的,这就容易出现,到手的公司,已不再是当初尽调的那个公司。
•过渡期内股权损益的归属•重大事项的披露要求•重大不利变化情况的处理•过渡期内禁止事项上述情况的具体内容由双方约定,而尤为重要的是“过渡期内禁止事项”,主要指那些人为的,会对标的公司实际价值有重大影响的事情,例如在过渡期内发债、对第三方提供到安保、支付股利、增减注册资本、解聘核心员工等等。
三、投资人的优先权投资人优先权的“优先”,主要体现在:•公司增资扩股时的优先认购权(搭配“反稀释条款”)•公司存续股东部分或全部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份时的优先购买权•公司进行分红及清算时的优先受偿权前两个是常规操作,重点聊一下什么是“公司进行分红及清算时的优先受偿权”。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核心条款设置(万立)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核心条款设置——以投资人为视角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万立、杨海燕【摘要】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痼疾开辟了新道路,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蓬勃的发展。
但基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制度设计缺乏、信息不对称及退出机制不畅通等多方面的原因,私募股权投资过程有着巨大的风险。
能否有效把控投资风险,是私募股权投资能否成功的关键,而重视核心条款的设置,对有效把控投资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核心条款设置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核心条款设置——以投资人为视角引言: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推动了美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并进而对美国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当前,私募股权基金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已经成为继银行信贷和公开股票市场融资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
1然而,私募股权投资的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风险的把控是至关重要的。
一、私募股权投资概述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主要指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投资获利。
2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高收益与高风险相伴。
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人能获得高额的收益,例如苹果、新浪、网易、百度等均属于业界成功的范例。
失败的私募股权投资,典型的如太子奶集团,最终只能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退出。
二、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核心条款美国风险投资协会(The 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NVCA)组织大批专业人士,起草了一整套风险投资示范合同文本,8份文件基本囊括了风险投资操作过程中所需的全部协议文本。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投(融)资协议的条款,除结合我国的实践外,主要还是借鉴NVCA起草的风险投资示范合同。
(一)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是指协议各方就与投资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私募股权协议核心条款
私募股权协议核心条款一、定义条款定义条款通常对协议中使用的关键术语进行明确和解释,以便各方在理解上保持一致。
这包括但不限于“私募股权”、“投资额”、“股权比例”等关键术语。
二、投资条款投资条款应详细说明投资的种类、数额、时间表及方式等。
具体来说,应包括投资的具体金额、投资方式(如现金、实物资产等)、投资时间等。
此外,还应明确投资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和支付地点。
三、股权条款股权条款应明确投资者在目标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以及相应的股东权利和义务。
这包括但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知情权等。
此外,还应明确股权转让的规则和程序。
四、管理条款管理条款应明确投资者参与目标公司管理的权利和方式,包括委派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参与公司决策的程序和规则。
五、保护条款保护条款通常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设定的,包括反稀释条款、优先购买权、随售权等。
这些条款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的回报率。
六、退出条款退出条款应明确投资者退出的条件和程序,包括上市退出、股权转让退出、清算退出等方式的具体规定。
这是投资者最关心的条款之一,因此需要谨慎对待。
七、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应对各方违反协议的行为及其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这包括但不限于赔偿责任、违约金的计算方式等。
在设定违约责任时,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过于苛刻或不合理的条款。
八、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条款应明确协议适用的法律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这包括但不限于适用法律的选择、仲裁方式或诉讼方式的决定等。
在选择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方式时,应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实际情况,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的通用条款
投资协议的通用条款尽职调查的结论满意,并通过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通过。
就会进入股权投资的实施阶段,投资方将与标的公司及其股东签署正式的“投资协议”.作为约束投融资双方的核心法律文件,下面将对投资协议的关键法律条款进行了概况梳理。
(一)主要条款根据采用的交易结构,确定本次交易涉及的买卖双方和目标公司,并将其主体信息在投资协议中描述.在草拟主体条款时,将主体的正确名称、注册地址、联系地址、注册号、身份证号、法人代表等信息补充完整。
(二)背景条款背景条款即协议中常见的“鉴于"条款,并非必备条款,主要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基本内容包括1)卖方在目标公司所拥有股份;2)目标公司情况;3)卖方原意出售的股份,卖方原意购买的相应股份.建议根据交易结构和尽职调查的结果,将本交易的大致背景介绍清楚。
(三)定义条款(Intepretation)定义条款并非必要条款。
对于简单交易,无需草拟。
但对复杂交易,建议对比较重要的专业术语进行定义。
为便于查找,建议根据英文字母顺序排序。
(四)先决条件条款(Conditions)先决条件条款是必要条款。
在签署投资协议时,标的公司及原股东可能还存在一些未落实的事项,或者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为保护投资方利益,需要约定交割的生效条件,涉及当事人的内部授权、政府监管、目标公司尽职调查、卖方陈述和保证等。
常见条款如下:1、买方在合理期限内完成尽职调查,并对结果表示满意;2、买方对聘用律师出具涉及目标公司的法律意见书内容表示满意;3、买方股东通过了关于投资的决议;4、卖方的陈述和保证在交割时仍然真实有效;5、通过审批机构的审批和批准等;先决条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只要全部条件尚未满足,则任何一方均不得撤销该协议。
为避免某些条件无法在预定期限内完成,造成交易的不确定性,往往在先决条件条款中加入最后终止日(Long Stop Date)期限限制。
(五)交易条款交易条款通常与背景条款前后呼应,用于正文中对交易的约定和确认。
私募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之投资协议常见条款解析
投资协议的整体框架
03.价格支付方式和条件 一次性支付:开弓没有回头箭,付出去的钱再想拿回来就难了。 分期支付:有利于投资方,对于或有负债可以在后续付款中扣除。 设置付款先决条件:将法律尽调和财务尽调中发现问题的解决作为付款的先决条件。
簿;3、当股东存在不正当目的时,可排除其上述权利。
根据《公司法》第97条规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1、仅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 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2、无权 查阅也无权复制会计账簿。
(一)知情权
◎ 条款示例
7.11.信息权 7.11.1.公司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向投资方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 (1)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二十(20)日内,提交未经审计的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公行司募季集度资财金务,报不表得(委包托括他资人产募负集债表资、金损,益但表国及务现院金证流券量监表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二十(120)日内,提交经审计的根据中国企业 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口径的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及报表附注); (3)在每个会计年度最后一个季度结束前,提交下一年度详细的财务预算及年度业务计划 ; (4)若公司获悉任何可能对其业务、经营、财务或发展前景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信息,应 自获悉该等信息之日起三(3)日内提供给投资方; (5)投资方合理要求的其他信息和资料。
股权项目 投资协议核心条款解析
CONTENTS
NO1. 一、投资协议的整体框架 NO2. 二、投资协议核心投资条款解析 NO3. 三、投资协议里的对赌及回购条款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LPA关键条款解读
oundtable 圆桌论坛有限合伙协议(Limited Partnership Agreement,LPA)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重要的法律文书,它直接确定了GP与LP的权利与义务,以及LP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GP如何承担自己的责任。
对于LP来说,一些条款如GP出资比例、管理费收取、收益分成、LP权益保护、关键人条款等都是涉及到LP与GP 利益分配及约束的关键条款,细微的差异将会给双方利益与权利带来较大出入。
LPA中关键条款解读之一:GP出资比例一般而言,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GP主要承担寻找并锁定投资机会、管理与服务被投企业、设计与实施退出方案等职能,LP则主要是进行出资、对基金事务拥有建议和投票表决权、对基金经营情况有知情权、获得投资收益和转让合伙利益的权利。
通常情况下,GP出资比例在1%—2%之间,LP出资比例在98%—99%之间。
GP在有限合伙制基金中的承诺出资是确保GP与LP利益一致性的重要手段。
主要因素包括:(1)GP认缴出资额体现了GP的各方面能力,如资金实力、偿债能力以及募集成立基金的诚意;(2)私募股权投资是一种风险比较高的投资活动,GP投入一定资金可以起到一定钳制作用,一旦基金投资失败导致LP的出资无法收回时,GP的出资同样也受到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GP)和有限合伙人(LP)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通过出资可以使GP 利益与责任紧密结合。
投中研究院根据过往尽调过的150支基金统计,GP出资在1%-2%之间的占比71.7%左右,出资小于1%的占比10.9%左右,出资大于2%的占比17.4%左右。
由于国内信用体系不完善,人民币基金的LP (尤其是政府背景的LP)通常会希望GP有更多的出资。
归根结底,GP承诺出资是保持GP与LP利益一致性。
投中研究院认为,LP在选择GP合作时,既要衡量GP出资的实际金额,也要考察GP的出资占基金总额的比例,以及GP中股东的持股情况。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核心法律条款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核心法律条款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核心法律条款(一)股值与一级指标条款一般情况下是融资前的组织以完全摊薄股份数来确定认购的价格。
投资者也可能会采取分期投资的方式,这样会有效的降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风险。
认购协议有时也会设立棘轮条款,当达到约定的业绩指标时,就认可了这个投资价值,超过以后可能会对创始人做一些股份上的奖励。
(二)股份类别条款风险投资基金通常会要求以优先股的形式投资于公司。
优先股指拥有财务或投票权方面优先权的股份。
每轮新融资的投资者通常会要求创造优先于原股份的股权的对比。
这种操作的原因在于每轮融资的风险,估值和市场环境不同。
如法律禁止设立多类别股份,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条款/协议调整实现。
股份类别条款可能在国际私募股权投资业务当中运用的情况比较多。
原来我国《公司法》不允许设立优先股,但是现在上市公司已经在试点这个优先股了。
(三)红利优先权条款风险投资的对象一般是创业企业,创业企业基本上会把利润全部进行再投资,基本上不会进行现金分红。
那么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设定累计的红利条款,优先股东将获得累计红利,但在退出的时候才支付。
在优先股转换成普通股时,累计红利通常会转变成一个股本,就是股份了。
优先股股东通常会有权按比例获得普通红利的一部分,某些基金会再设立累计的红利机制,在公司未能支付红利的时候,累计股份数额,将以更快速度增加。
这也是保护投资者的一个特权。
投资存在危机时这个条款就更加有用。
(四)清算的优先权条款清算的优先权条款优先于股东通常要求的清算。
该条款在公司经营不下去可能要清算时会起到保护基金者权益的作用。
如果这个公司正常的运营,并且顺利的IPO以后,那么这个条款是没有用的。
(五)股份赎回条款基金可能要求公司在特定情况下赎回股份,如投资5年后无IPO。
赎回权使得基金可以收回部分投资,同时鼓励公司实现退出。
如公司未能履行义务,则这些股东可以获得额外权利。
在法律不允许赎回时,可以设定针对创始人的认沽期权来实现。
私募股权融资协议八个核心条款
私募股权融资协议八个核心条款一、业绩对赌条款以被投资企业未来的经营业绩为对赌的标的,以企业家和私募股权投资者之间相互转让一部分股权或退回一部分投资款作为赌注,以激励企业管理层努力工作并且达到调整企业估计目标的条款业绩对赌条款举例:鉴于本次交易是以200 年度净利润万元及包含投资人投资金额完全摊薄后倍市盈率为作价依据,且公司和原股东承诺公司20 年度税前利润(或净利润)不低于万元如果标的公司20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低于元,则视为未完成经营目标,应以20 年度经审计的实际净利润为基础,按照倍市盈率重新调整本次交易的投资估值,调整后标的公司所有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保持不变,公司应以现金的方式退还各投资方相应多付的投资款此时,标的公司估值(设为A)=实际完成净利润× 倍市盈率标的公司需将投资方多投的投资款(具体为“万元—A×(投资时的所致的股权比例)”)退还投资方公司退还的投资款由投资方按照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投资人可以选择:退款或股权调整原股东承诺对本协议上述约定的对投资方的现金补偿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其他任何原因,标的公司未能或者无法履行上述义务,原股东有义务向投资方退还上述应退还的投资款二、一票否决权为了保护作为小股东的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利益,增强小股东的话语权,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私募股权投资者往往在融资协议中规定在特定事项中他有一票否决的权利一票否决权举例:在标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以下主要事项应当按照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决策机制由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系董事会决议事项,则必须经标的公司董事会至少一名投资方董事的投票确认方可形成决议;如系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则需经出席股东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同时需要甲方的股东代表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公司合并、分立、被收购、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公司业务范围、本质和/或业务活动的重大改变并购和处置(包括购买及处置)超过万元的主要资产;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的购买、出售、租赁及其他处置公司向银行单笔贷款超过(原则上500)万元或者累计超过(原则上1000万)的额外债务等三、反稀释条款其本质是如果被投资企业在本次融资后再次融资的,那原先的投资者必须获得与新投资者同样的购股价格实践中,反稀释条款有两种形式:棘轮条款和加权平均反稀释条款,这两种形式的最大区别是前者不考虑新发行股份的数量,而只关注发行价格,而后者将数量和价格一并予以考虑反稀释条款举例:各方同意,本协议签署后,标的公司以任何方式引进新投资者的,应确保新投资者的投资价格不得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如新投资者根据某种协议或者安排导致其最终投资价格或者成本低于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或者成本,则标的公司应将其间的差价返还投资方,或又原股东无偿转让所持标的公司的部分股份给投资方,直至本协议投资方的投资价格与新投资者投资的价格相同投资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标的公司或者原股东履行上述义务各方同意,投资完成后,如标的公司给予任一股东(包括引进的新投资者)的权利优于本协议投资方享有的权利的,则本协议投资方将自动享有该等权利四、回购权(回赎权)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以下情形如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或者经营出现重大问题时,那被投资企业或企业原始股东有义务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回购私募股权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或者被投资企业的股权,从而实现私募股权投资者退出被投资企业的目的回购私募股权投资者的股权主体:被投资企业和企业原始股东但如果被投资企业回购,需要复杂冗长的减资程序,同时减资按公司净资产所支付给股东的款项与回购价格之间的差额还需设计一个弥补机制,如服务费,咨询费协议等回购条款举例: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投资方有权要求标的公司或原股东回购投资方所持有的全部公司股份:不论任何主观或者客观原因,标的公司不能在年月日前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该等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公司经营业绩方面不具备上市条件,或由于公司历史沿革方面的不规范未能实现上市目标,或由于参与公司经营的原股东存在重大过错、经营失误等原因造成公司无法上市等五、共同出售权如果企业原始股东想要出售股份时,作为小股东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与这些股东一起出售共同出售权条款举例:原股东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份时,投资方有权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根据原股东及投资方当时的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投资方选择按相同条款和条件与原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出售股份给同一受让方的,原股东应保证收购方优先购买投资方的股份六、强卖权如果被投资企业发生如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上市等情形,那么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强制性要求公司的原有股东(主要是创始人股东和管理层股东)与自己一起向第三方转让股份,原有股东应按照私募股权投资者与第三方达成的转让价格和交易条件出售股份七、优先购买权当被投资企业原始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私募股权投资者有权在相同条件下优先购买原始股东对外转让的股权的权利优先购买权举例:原股东经投资方书面同意向公司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其股份时,投资方有权按第三方给出的相同条款和条件购买原股东拟出售的股份;八、陈述与保证是被投资企业、企业原始股东以及私募股权投资者对于事实情况的陈述和对于特定事项的保证,是今后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和基础陈述与保证举例:原股东和标的公司在此特别向投资方声明、保证和承诺如下:1、信息批露基于本次交易之目的,向投资方提供的全部书面文件资料和通过口头、电子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提供的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没有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其所提供的书面文件的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鉴于该等信息是投资方对标的公司进行投资决策所依赖的重要材料,如果出现任何虚假、隐瞒和不实,将承担一切赔偿责任2、合法设立、有效存续并依法运作标的公司有效存续,并通过历年工商年检手续,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其终止、停业、解散、清算、合并、分立或丧失法人资格的情形或法律程序标的公司不存在违反其章程条款以及营业执照规定的情形原股东并承诺,标的公司将进一步依法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和规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等九、其他融资协议可能还会涉及到可转换证券,优先清算权等等,但是这些条款存在法律障碍,尚不能顺畅使用首例业绩对赌条款无效案评析与风险防控对赌原是舶来词,全称“Valuation Adjusted Mechanism”,字面翻译“估值调整机制”,是投融资双方在对融资企业估值出现分歧时,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而建立的一种机制对赌协议的基本框架是,投资者与融资企业或大股东约定,当融资企业的业绩(一般是税后净利润)达到或未达到一定水平时,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现金或赠送股份对赌条款是国内投融资协议中的核心条款之一,因国内法律不认可同股不同权,作为小股东的投资者无法用国外通行的优先股条款保障自己利益,故特倚重对赌条款但大凡舶来品往往容易水土不服,最近PE机构海富投资与被投资企业世恒公司因对赌条款纠纷闹上法庭,一审二审都认定对赌条款无效一、案例回放1、缔结良缘苏州工业园区海富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富投资”)成立于2007年9月,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皆为5000万元,张亦斌出资500万元,任法定代表人海富投资共17位股东,主要股东为苏州市工商业联合会、苏州市青年商会世恒有色资源再利用公司(以下简称“世恒公司”,其前身为“甘肃众星锌业有限公司”)系香港迪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亚公司”)在甘肃省设立的外商独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84万美元2007年10月,海富投资决定投资世恒公司,最终与世恒公司、陆波(为世恒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迪亚公司签订合约:海富投资以现金2000万元人民币对世恒公司进行增资,增资额为现金2000万元,其中114.7717万元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1885.2283计入世恒公司资本公积,增资后,世恒公司成为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其中海富投资持有3.85%股权,而迪亚公司持有96.15%股权同时,合约里约定了对赌条款:约定世恒公司2008年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否则,海富投资有权要求世恒公司予以补偿,如果世恒公司未履行补偿,海富投资有权要求迪亚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补偿金额=(1-2008年实际净利润/3000万元)×本次投资金额2、对簿公堂正所谓,天算不如人算2008年,有色金属全行业风云突变哀鸿遍野,世恒公司未能幸免于难,根据工商年检报告登记记载,世恒公司2008年度净利润仅为2.6858万元海富投资遂要求世恒公司按照业绩对赌条款约定的补偿金额补偿1998万元,世恒公司自然拒绝海富投资一怒之下将世恒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世恒公司、迪亚公司、陆波向其支付协议补偿款1998.2095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其它费用3、一审判决主旨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海富投资有权要求世恒公司补偿的约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的规定判定对赌条款无效,并且驳回海富投资的所有请求,并要求海富投资承担所有诉讼费用4、二审判决主旨海富公司因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甘肃高院认为,因四方当事人签订的业绩对赌条款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使得海富投资作为投资者不论世恒公司经营业绩如何,均能取得约定收益而不承担任何风险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第二项关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之规定海富投资除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4.771万元外,其余1885.2283万元资金性质应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据此,判令世恒公司与迪亚公司应共同返还海富公司1885.2283万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5、尘埃未落世恒公司不服二审结果,上诉到最高院该纠纷现正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中6、几家欢喜几家愁让海富投资欣慰的是,二审虽认定对赌条款无效,但判令世恒公司返还海富投资2000元中的1885万元和利息,其结果与海富投资诉请法院判令世恒公司支付补偿款1998.2095万元可谓殊路同归,也难怪海富投资董事长张亦斌对此认为:“虽然对赌被判无效,但高院支持我们投资的钱还给我们我们也不是那么在意对赌条款,主要是为了把本金拿回来”但问题是,该二审的判决在学界和PE界引起了轩然大波,该判决并非牢不可摧,很多学者专家的评论便是佐证,目前尚在最高院审理中,其结果尚不明朗,结论尚未盖棺论定从一审二审判决结果来看,都认定对赌条款无效,只是对无效后果的承担迥异而已,而不同的后果承担对投资者会影响甚巨二、本律师对甘肃高院的判决的评析首先,适用法律有误甘肃高院判决书以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为由,判决补偿条款无效但本律师认为适用法律有误:首先,《联营合同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并不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其次,《联营合同解释》是最高院在1990年颁布的,众所周知,今日的市场环境与彼时的市场环境可谓今非昔比,援引这么古老的司法解释来判决本案是无法让人信服的是故,甘肃高院的判决确有为了特定判决之结果,生搬硬套适用法律之嫌其次,甘肃高院认定对赌条款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既而认定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但本律师认为该认定理由牵强不充分,理由如下:1、基于信息的不对称性,投资者往往是以高溢价从原股东处购买股权的本案中,海富投资以2000万元投资却只占世恒公司股份的3.85%,相当于对世恒公司整体估值为5.2亿元即便世恒公司能实现每年3000万元的利润,则市盈率仍高达17倍,这对于一个生产电解锌锭为主的企业,这样的估值无疑是梦幻般的也就是说,海富投资投资世恒公司时就存在了巨大的投资风险,而对赌条款正是为了平衡投融资双方的利益、降低投资风险而产生的从本案来看,如世恒公司2008年业绩达标,海富投资当初的高溢价投资只换取极少部分股权,溢价的绝大部分让渡给了世恒公司而如世恒公司业绩未达标,补偿相当于重新核定海富投资当初高溢价的投资额而已,并未增加融资方世恒公司的风险补偿条款并非保护投资方海富投资的单方利益,相反已预先满足了融资方世恒公司利益,因此认定违反风险共担是勉为其难的2、本案中,只约定了2008年的具体利润指标,而其他年份尚无约定,因此并不符合《联营合同解释》规定的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因该期为多期是题中应有之义同时假如2008年世恒公司盈利刚达到目标,但2009年因为某种原因破产清算,海富投资仍然可能血本无归,这不是风险又是什么呢?3、甘肃高院将投资款项分为两部分,即已计入世恒公司注册资本的114.7717万元和1885.2283万元增资溢价款,同时认定前者投资款,后者的性质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让人一头雾水,如果按此逻辑,那么公司在进行IPO时溢价发行股票获得的溢价款都可以被认定为“借贷”,这与常理不符,与通行的财务会计准则也不符如果一定要认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那么2000万元的投资款在整体上都应视为借贷,而绝不是人为划分三、风险防范中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也就是说先前的判决并不一定会对其后的相同案件的判决具有当然的拘束力,但甘肃高院的该次判决无疑会对今后法院适用法律产生重大影响作为投资者来说,特别是作为以投资为主营业务的私募股权投资者来说,最重要的是如何防范相应的法律风险据此,本律师建议:(一)、不迷信对赌,做好尽职调查在实务中,处于赌局中的投融资双方均处于非理性状态,其原因如下:一方面是投资方对于信息不对称,有些投资方甚至不尽职调查完全依靠融资方提供信息,另一方面在于目前PE投资市场存在“资金多、好项目少”的局面,融资企业挟所谓优质项目以向投资方开高价的情况比比皆是从本案来说,2012年4月27日,海富投资董事长张亦斌回忆5年前的情形:“这个项目当时有熟人介绍,而且当时有色金属比较热,我们没做尽调,两个星期就投了有鉴于此:对投资方来说,不要太迷信对赌,降低风险的方式之一就是做好尽职调查,应该在选择投资时加强对融资企业网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在行业中的地位以及融资企业本身经营管理及品牌形象等等诸多方面的尽职调查,以对融资企业成长估值做出理性判断,而不是靠纸上合约来防备被融资公司“忽悠”;而对于融资企业来说,则需要放弃豪赌公司不确定未来的心态,让公司融资沦为变相的民间借贷如果融资方与投资方一旦对簿公堂,后续融资时,鉴于前车之鉴,会让其他投资方望而却步,其结果,融资方今后是很难进行后续融资(二)、合同条款的调整1、显示公平原则PE投资中,常见的对赌条款多约定业绩达标时融资方行权,业绩未达标时投资方行权但本案的补偿条款仅约定业绩未达标时投资方(海富投资)行权,而未约定业绩达标时融资方(世恒公司)行权,其表象看似并非对赌而是单方赌博,单方面保护了投资方的利益,也的确更被容易认定为“保底条款”,这也是该案两审法院均认定补偿条款违反风险共担原则而无效的认定理由之一2、对赌主体的设计从案涉对赌条款来看,海富投资对赌的主体是世恒公司和迪亚公司,正因为对赌主体是公司,因此《联营合同解释才有适用的可能,如果将对赌主体换成融资企业的原始股东,则法院不能依据《联营合同解释》将投资行为认定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行为而归于无效(三)、IPO时慎选对赌标的一般对赌条款的对赌标的是现金如本案,也可以是融资企业原始股东的股份但证监会对可能引起股权不稳定的对赌条款,会要求事先清理并详细披露的;对赌条款仅涉及投资方对融资方管理层的激励,并未引起股权不稳定,可以顺利过会,如机器人IPO因此,投资方选择对赌标的应考虑证监会的上述要求股权激励计划的税收策略研究【摘要】在现行税收政策框架下,制定有利于降低激励对象税收负担的股权激励方案,将在更好地实现激励效果的同时,相对地减少公司费用、缓和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冲突本文以优化公司股权激励效果为基本价值目标,通过对相关税收政策和万科、阿里巴巴等公司案例的分析,总结了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可以采取的若干税收应对策略【关键词】股权激励;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税收一、问题的提出早在证监会2005年12月31日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之前的2005年3月28日,财税部门就针对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做出了规定近几年来,在股权激励受到上市公司广泛追捧的背景下,财税部门也相继发布了一系列通知文件,针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管问题做出了规定从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可以看出,目前对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的规定主要是以股票期权为基本对象的,同时规定了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比照对股票期权的规定对于股票期权,根据激励对象获得收入的不同情形和性质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三类应税所得项目计缴个人所得税对于不同的股权激励方式,以及获得收入的不同情形,也规定了不同的应纳税所得计算时点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给上市公司留下了税收筹划的空间,例如财税部门的相关规定,并不直接对以非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加以规范,这就给予了上市公司通过选择具体股权激励方案享受有利税收政策的操作空间此外,目前我国对信托财产税收征管问题的法律缺失,也在客观上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提供了一些节税途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会产生费用,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加剧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冲突,影响股权激励的效果因此,有效控制股权激励费用,是优化股权激励效果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而在税收层面上来看,虽然现行税法未对公司股权激励规定企业所得税优惠[①],但是对激励对象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却存在税收筹划的空间基于此,公司如能制定有利于降低激励对象税收负担的股权激励方案,将有利于实现更好的激励效果,而同时这也将相对地减少公司费用、缓和股东和激励对象的利益冲突以下先对财税部门关于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基本征管办法进行梳理,并在此基础上,结合万科、阿里巴巴等公司的实际操作经验,总结若干可供参考的股权激励税收应对策略二、现行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基本征管办法目前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办法主要体现于财税部门发布的五个通知文件中,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文)其中主要涉及了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三种股权激励模式而据统计,截至2009 年9 月,我国A 股市场共有93 家上市公司发布股权激励方案,其中股票期权方式61 家,限制性股票方式29 家,股票增值权方式3 家[②]因此本文也主要围绕这三类股权激励方式展开论述(一)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按照财税[2005]35号文的规定,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员工行权时,对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收盘价)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境内股票暂免征税);员工因拥有股权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属于员工已实际取得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应按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作为员工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员工以折价购入方式取得股票期权的,可以授权日股票期权的市场价格扣除折价购入股票期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后的余额,作为授权日所在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员工取得上述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转让该股票期权所取得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员工取得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后,实际行使该股票期权购买股票时,不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征管办法。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关键条款解读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关键条款解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由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基金,它们通过投资股权来实现利润增长。
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同中,存在一些关键条款,对于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来说,理解和解读这些条款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关键条款进行详细解读。
1. 基金结构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合同中,首先需要明确基金的结构。
基金通常由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组成。
有限合伙人是投资者,他们向基金提供投资资金。
普通合伙人是基金管理人,负责管理基金的运营并投资于股权项目中。
2. 投资策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策略是基金合同中的另一个重要条款。
投资策略指导基金的资金分配和投资方向。
例如,基金可能专注于初创企业的投资,或者将目标放在特定行业或地区。
投资策略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关键,因为它能够帮助他们确定是否与该基金保持一致的投资目标。
3. 出资和分配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资金的出资和分配方式也是重要的条款之一。
该条款描述了投资者将资金存入基金账户的方式和时间,以及基金管理人如何将利润分配给投资者。
通常,基金管理人会根据投资者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
4. 管理费用和绩效费管理费用和绩效费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中另一个重要的条款。
管理费用是基金管理人为管理基金而收取的费用,通常以基金总资产的一定比例计算。
绩效费是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取得超过一定回报之后收取的额外费用。
这些费用的结构和计算方式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5. 解散和清算当基金期满或其他特定条件达成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进行解散和清算。
在合同中,应包括关于基金解散和清算的条款,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清算资产的分配方式。
6. 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也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这包括投资决策的权限、基金运营的责任、保密义务等。
合同中明确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助于确保基金的合规运作。
7. 合规和监管事项作为金融工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受到监管和合规要求的制约。
私募股权投资协议要约:八项关键条款标准范本一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私募股权投资协议要约:八项关键条款标准范本一本合同目录一览1. 投资金额1.1 投资总额1.2 投资分期1.3 投资金额的确定2. 投资方式2.1 股权投资2.2 增资扩股2.3 股权转让3. 投资期限3.1 投资期限的确定3.2 投资期限的延长3.3 投资期限的终止4. 投资收益4.1 收益分配方式4.2 收益分配比例4.3 收益分配时间5. 投资风险5.1 风险评估5.2 风险承担5.3 风险控制措施6. 投资决策6.1 投资决策权6.2 投资决策程序6.3 投资决策的变更7. 股权转让7.1 股权转让的条件7.2 股权转让的价格7.3 股权转让的程序8. 信息披露8.1 信息披露的内容8.2 信息披露的时间8.3 信息披露的方式9. 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终止条件9.3 合同的解除条件10. 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机构10.3 争议解决地点11. 违约责任11.1 违约行为11.2 违约责任11.3 违约赔偿12. 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2.1 合同的修改12.2 合同的补充12.3 合同修改和补充的程序13. 合同的适用法律13.1 适用法律13.2 法律适用解释13.3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14. 其他条款14.1 合同的解释权14.2 合同的保管14.3 合同的复印件效力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投资金额1.1 投资总额1.1.1 本合同项下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万元整(大写:【】万元整),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期投资方式,将投资总额分【】期支付给乙方。
1.1.2 投资总额的支付方式为:【】。
1.2 投资分期1.2.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分期投资计划向乙方支付投资款项,每期投资款项的支付时间、金额和方式由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
1.2.2 分期投资计划如下:【】。
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投资管理规定
××公司投资管理制度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治理,规范公司的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防范投资风险,促进公司及投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相关决议,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运用公司所管理的资产对外进行的股权投资及其他类型的投资行为;第三条投资管理制度体系是指公司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在充分考虑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投资管理制度体系包括本制度、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有关投资管理的内容及公司关于投资管理的规章制度;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参与投资管理业务相关的部门和人员;第五条公司投资管理业务采用集中领导、科学决策、分级管理、及时反馈的投资管理模式;第二章投资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第六条投资管理制度的总体目标:(一)保证公司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第七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健全性原则;投资管理须覆盖公司投资相关的各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投资业务的全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二)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投资决策流程,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投资决策的有效执行;(三)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投资管理成本实现最大的投资产出;第三章投资决策机构第八条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对投资项目及投资方案进行评审与决策的常设机构,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投资业务的决策,以及投资策略、投资政策的确定等;第九条投资决策委员会由5名成员组成,成员由董事会决定,应当包含法律、财务方面的专业人士,可以聘请公司外人士参与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可以根据项目进行调整;第十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应当选举一名成员担任主任委员,负责会议的召集和主持;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是本公司员工;第十一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就以下事项行使职权:1、制定基金的募集方案;2、决定报请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3、制定投资方案;4、制定投资项目的退出方案;5、决定项目投资经理的人选;6、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会议表决方式进行决策,因故未能参加现场会议的委员,可以通过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参加;投资决策委员会议在全体委员出席有书面全权委托人代为出席亦为出席的情况下方为有效;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应取得半数以上成员通过;当投资决策委员会中对所提交讨论的投资项目赞成与反对票各占1/2时,由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做出投资决议;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对于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可以行使否决权,但否决权的行使应当取得董事会四分之三以上成员的同意;第十四条项目初审会负责对项目的可行性、预期收益及风险进行审查并形成文字报告,供总经理决策是否对项目启动进一步调查研究;第十五条项目初审会由总经理牵头,由投资经理、法律和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总经理可在必要时决定公司其他人员或外聘专业人士参加项目初审会;第四章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第十六条投资潜在的投资项目一般应具备如下但并非必须全部具备特征:1、较高的成长性;2、先进的技术;3、较高的进入壁垒;4、优秀的管理团队;5、领先的市场地位;6、有利的投资价格;7、很强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第十七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不得从事以下投资行为1、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证券,2、用借贷资金投资;3、向其他人提供贷款或担保购买投资组合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除外;4、投资于有可能使公司承担无限责任的项目;5、投资于可能会损害公司商誉的产业、产品或领域;第五章投资业务流程第十八条项目搜集公司应主要通过以下途径获取项目:1、与国内外私募股权投结基金结为策略联盟,互通信息,联合投资;2、派出专门人员跟踪和研究国内新技术以及资本市场的新热点,通过项目洽谈、寄送资料、报刊资料、查询、项目库推荐、访问企业或网上搜索等方式寻找项目信息,作好项目储备;第十九条项目初审项目投资经理在接到商业计划书或项目介绍的七个工作日内,对项目进行初步调查,提出可否投资的初审意见并填制项目概况表;项目经过初选后分类、编号、入库;第二十条签署保密协议在要求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之前,项目投资经理应主动与企业签署保密协议;若企业一开始提供的就是完整的商业计划书,则在接受对方的商业计划书之后就可与之签署保密协议;第二十一条立项申请与立项项目初审后认为需要对企业做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项目投资经理填写项目立项审批表,报公司项目初审会批准立项;立项批准一般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经批准的项目可以进行尽职调查工作;第二十二条尽职调查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经理到项目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填写完成企业尽职调查报告;尽职调查认为可以投资的企业与项目,项目投资经理编写完整的投资建议书;尽职调查一般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第二十三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经理的投资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内部审查;所有内部审查工作应当自接到项目投资经理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在项目投资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遇到因客观原因导致发生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相关投资决策不符的情况,项目投资经理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审查;第二十四条签订投资协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同意进行投资的企业或项目,经公司法律顾问审核相关合同协议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与合作对方签署投资协议;第二十五条对项目企业的跟踪管理在投资协议生效后,项目投资经理具体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除了监控企业经营进展外,还应为企业提供战略性或策略性咨询等增值服务,使企业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快速增值;跟踪管理的具体内容有:1、定期每月或每季,视项目企业具体情况而定取得企业财务报表、生产经营进度表、重要销售合同等,并分析整理为企业情况月季度分析表;2、参加企业重要会议,包括股东会、董事会、上市工作项目协调会以及投资协议中规定公司拥有知情权的相关会议并形成会议纪录;3、每季度对企业进行至少一次访谈,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咨询意见并形成企业情况季度报告;第二十六条投资的退出在项目立项之初,项目投资经理即要为项目设计退出手段,然后随着项目进展及时修订;具体的退出方式包括三种:IPO首次公开发行、出售、清算或破产;首次公开发行包括国内二板上市、主板上市,国外主板上市、创业板上市等;出售分为向管理层出售和向其他公司出售;当风险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且难以扭转时,解散或破产并进行清算是可选择的退出方式;IPO及出售将是本公司主要的退出渠道;项目推出时机成熟时,由项目经理起草投资退出方案书;第二十七条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查退出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项目投资经理的投资退出方案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内部审查;所有内部审查工作应当自接到项目投资经理提交完整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退出决策意见表;在退出方案具体实施的过程中,若遇到因客观原因导致发生与投资决策委员会通过之相关投资决策不符的情况,项目投资经理应撰写书面报告并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重新决策;第二十八条项目总结项目退出后,项目投资经理应当书写项目总结报告,对项目投资中的经验教训予以总结,以资参考;第六章投资业务档案管理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所称投资业务档案是指公司在投资活动中形成的、作为历史记录保存起来以备考察的文字及以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业务档案包括项目投资考查及决策阶段档案、项目跟踪管理阶段档案、项目投资退出阶段档案三部分;第三十一条项目投资决策阶段档案包括商业计划书、项目概况表、尽职调查提纲、尽职调查报告、阶段性工作报告、立项审批表、投资建议书、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投资协议以及企业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第三十二条项目跟踪管理阶段档案包括企业月度、年度财务报表、季度访谈/项目进展报告、重要会议纪录;第三十三条项目投资退出阶段档案包括投资退出方案书、项目总结报告;第三十四条业务档案按项目立卷,文件之间建立相应索引;项目概况表除按项目立卷外,还应作为独立资料统一立卷;第三十五条业务部门应做好业务档案的日常整理工作,于不同业务阶段结束后的五日内按公司行政管理部的要求填写档案移交清单,并将业务档案移交归档;第三十六条业务档案一式两份,一份交行政管理部,一分留部门保存;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所附附件为投资管理制度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和解释;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二:业务档案参考业务档案1:项目概况表项目概况表项目人员日期业务档案2:企业所需提供资料清单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资料提纲一、公司基本情况、历史沿革、股东结构1、公司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单、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出资比例;2、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目前的注册资本、股东结构;3、提供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如设立或变更时经政府部门批准,提供批准文件;二、公司资产及经营状况1、公司主要产品及业务;2、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艺流程;3、公司主要资产状况:土地、房产、主要设备等的数量、购置价格;4、土地、房产、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生产许可、技术质量认证、GMP认证等文件复印件;5、公司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6、公司主要债务人、债权人及担保抵押情况;三、公司治理结构及对外投资情况1、公司组织结构图包括参控股企业;2、公司参控股企业的业务、股权结构、经营状况等介绍;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技术专家介绍;四、公司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情况1、公司股东从事业务情况介绍,是否从事或投资于与本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业务;2、公司主要客户清单,公司产品的销售方式;3、公司主要原料供应商名单,公司原材料的采购方式,公司主要设备的采购方式;五、公司对外重大合作合同、法律诉讼情况;六、公司设立以来资产重组资产出让、资产收购、股权转让、收购等情况七、公司发展规划,近期资金需求,拟投资项目情况;业务档案3:尽职调查提纲尽职调查提纲一、行业调查1、行业的整体发展趋势是什么行业的市场走向2、行业总市场容量、其增长率及其判断依据3、行业内影响企业利润的因素二、产品市场情况1、产品市场规模、增长潜力及市场份额分布2、公司产品主要竞争对手的名单及对竞争对手占有市场份额的分析3、公司在产品技术、价格、分销渠道及促销手段等方面与竞争对手的比较相互优势所在,公司优势的判断依据、对方优势的相应对策4、公司产品的可替代性分析、进入壁垒与退出壁垒潜在竞争对手及其可能进入的时间分析5、公司如何与正在研制同类产品的大公司竞争三、销售策略1、公司目前的销售体系是直销还是通过代理商,与代理商的关系如何2、现阶段销售战略或计划,该计划中的要点是什么如遇较大阻力将如何调整3、产品或服务的推出到形成实际销售的时滞有多长产品推销周期4、现有市场对产品的认知度有多少,如何开发潜在消费需求5、产品或服务步入成熟期后的营策略6、现有营销人员的专业素质及经验7、产品的定价策略及公司现有产品定价是否考虑了竞争的市场因素四、公司经营情况1、营销状况1.1公司的组织结构1.2公司收入构成明细及产品销售明细1.3销售程序说明1.4企业的主要供应商1.5分销渠道与促销手段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问题的解决方式1.6销售人员的地域分布及人数,人均销售收入2、生产设施及生产状况2.1生产设施与用地说明、是否拥有所有权2.2生产设施的新旧程度2.3现有生产设施及场地是否能满足企业计划中的扩张需要,如不能如何解决2.4生产原料说明2.5生产流程介绍2.6生产工艺复杂与否、成熟与否,是否需要员工有特殊生产技能,在公司扩张期会否存在人力资源方面的阻碍2.7产品质量保证措施2.8现有产品的生产能力,当企业规模多大时会产生生产瓶颈及其相应对策五、人力资源1、劳动力统计年龄、教育程度、工资水平等2、主要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简历3、企业家的素质领导能力、判断力、忠诚度、进取心等4、对关键人员的依赖程度及相应措施5、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及期权制度等6、主要管理人员对引入风险资本的态度7、管理层是否有相应的管理经验,及其认为自己能胜任的理由六、产品技术1、产品或服务的独特性本质性的技术突破2、技术进步对产品或服务的影响及企业相应对策3、产品的专利权及商标,将来可能出现的变动及其相应对策4、企业的研发能力、每年的研发支出,及其在多大程度上影响企业未来的销售或可带来的回报预测5、企业主要产品技术发展方向、研究重点、正在研究的新产品及其人力资源配备情况、开发进度等6、产品更新换代周期七、财务情况及预测1、产品开发、生产与销售的融资需求及资金使用计划2、是否已建立较规范的会计制度3、财务报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主要会计政策说明4、利润构成考查5、应收帐款明细及相关管理措施6、未来5年财务预测及预测依据八、有关法律及政策1、技术专利归属2、国外专利规定3、国家及地方政策4、有无租赁、欠债、欠税、未了的合同关系及其它法律纠纷业务档案4:项目立项审批表项目立项审批表项目人员日期项目立项审批表续项目立项审批表续业务档案5: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应包括以下要点:1、项目概况2、技术先进性3、管理团队4、市场前景与竞争能力5、财务状况6、融资计划与用途7、风险因素与不确定性8、投资建议:详细投资方案设计,项目价值评估投资支撑点、介入价位9、投资退出方案设计10、其他业务档案6: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项目人员提交日期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续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意见表续附件:1、项目立项审批表2、项目尽职调查报告3、项目投资建议书4、项目企业基本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复印件;如设立或变更时经政府部门批准,提供批准文件;房产、商标、专利等的产权证明文件及生产许可、技术质量认证、GMP认证等文件复印件;公司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业务档案7:项目投资协议盖章审批表项目投资协议盖章审批表业务档案8:企业情况月季度分析表企业情况月度分析表项目名称报告期间业务档案9:企业情况季度报告企业情况季度报告企业情况季度分析报告可参考以下内容:一、企业经营情况概述二、财务指标分析三、营运状况分析1、收入状况分析:a、收入趋势分析b、预算完成情况分析2、营运成本分析:a、同期比较分析b、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四、投、融资等重要活动分析五、企业上市筹备工作小结六、项目管理建议附件三: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项目阶段性工作报告项目人员出差时间:出差地点:调研项目:项目所处阶段:调研情况本次调研目的:项目欲解决的问题等;本次调研收获:针对上述问题的回馈、调研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及相应措施、获得的其他项目信息等结论:如需进一步跟踪——项目存在的问题、拟解决方案;如考虑放弃——放弃的原因附件四:工作月报样本工作月报姓名日期一、项目工作小结:已有项目项目名称:进展阶段:本月所进行的工作:该项目的下一阶段工作安排:新接项目项目名称:进展阶段:本月所进行的工作:该项目的下一阶段工作安排:二、其他工作小结三、相关建议附件五:文档移交清单文档移交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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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核心条款设置——以投资人为视角云南刘胡乐律师事务所万立、杨海燕【摘要】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工具,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痼疾开辟了新道路,近年来在我国取得了蓬勃的发展。
但基于法律法规不完善、制度设计缺乏、信息不对称及退出机制不畅通等多方面的原因,私募股权投资过程有着巨大的风险。
能否有效把控投资风险,是私募股权投资能否成功的关键,而重视核心条款的设置,对有效把控投资风险是至关重要的。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核心条款设置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核心条款设置——以投资人为视角引言:私募股权基金起源于美国,推动了美国高科技企业的发展,并进而对美国经济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当前,私募股权基金已经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已经成为继银行信贷和公开股票市场融资之后的第三大融资市场。
1然而,私募股权投资的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风险的把控是至关重要的。
一、私募股权投资概述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主要指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并购或者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投资获利。
2私募股权投资的收益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密切相关,高收益与高风险相伴。
成功的私募股权投资,投资人能获得高额的收益,例如苹果、新浪、网易、百度等均属于业界成功的范例。
失败的私募股权投资,典型的如太子奶集团,最终只能通过破产清算的方式退出。
二、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核心条款美国风险投资协会(The National Venture Capital Association,NVCA)组织大批专业人士,起草了一整套风险投资示范合同文本,8份文件基本囊括了风险投资操作过程中所需的全部协议文本。
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比较短,投(融)资协议的条款,除结合我国的实践外,主要还是借鉴NVCA起草的风险投资示范合同。
(一)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是指协议各方就与投资相关的事项所作出的陈述、保证与承诺。
目标企业及原股东的陈述、保证与承诺往往是投资者决定投资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估值调整条款(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估值调整条款,又称对赌协议,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中,投资方与创始股东或管理层在条款清单及其他协议中约定:先商定一个暂时的中间目标,按照这个中间目标给目标企业估值,一定时间后(一年或者几年)如果目标企业经营业绩非常出色,投资方就适当调高投资的价格;反过来如果目标企业经营非常糟糕,投资方就适当调低收购价格。
而这种调高或调低投资价格,通常是以双方股权的变化来实现的。
3估值调整条款由调整触发条件、调整方式(股权数量或其他权益)两部分组成。
(三)退出条款私募股权投资的目的是为了退出获利,投(融)资协议对退出机制的安排是至关重要的。
投资最为理想的退出方式是IPO,但不是所有企业都符合IPO的条件,加之二级市场持续低迷,寻求其他的退出方式也是不可回避的问题。
退出机制中关于回购权(Redemption Option)、强制随售权(Drag Along Right)的约定于投资人而言是十分关键的。
1、回购权(Redemption Option)1黄晓捷、赵忠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研究:文献综述,载《武汉金融》2008年第9期。
2关景欣:《中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页。
3刘龙飞:《私募股权投资——“对赌”条款》,百度文库:/view/c55e0d1a227916888486d78e.html。
回购权即约定如果目标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目标企业或原股东应以约定的价格买回私募股权投资者所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回购条款能解决投资人在投资若干年后无法通过上市退出的问题,是私募股权投(融)资协议中十分重要的条款。
2、强制随售权(Drag Along Right)强制随售权,是指如果企业没在约定的期限上市,而又有第三方愿意购买企业的股权,则投资者有权要求企业原股东按照投资者与第三方谈好的价格和条件,共同向第三方转让股权。
4有了该条款,投资人在目标企业IPO上市受阻的情况下,除要求管理层回购退出外,还可以谋求将目标企业整体出售实现退出。
三、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核心条款设置(一)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的设置在私募股权投资实务中,投、融资双方往往对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不够重视,认为只是格式化的内容,没有任何实质意义。
事实上,对私募股权投资方而言,充分重视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引发的投资风险。
1、陈述、保证与承诺的范围应具体、明确,避免空洞。
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越具体、明确,越具有可操作性。
陈述、保证与承诺的范围一般包括信息披露,设立、存续,注册资本,经营及资质,法律风险,资产,重大合同,关联交易,负债,税务,报表后事项,环境,员工,竞业禁止,环境,保险,诉讼及仲裁等方方面面。
2、重点突出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投资人与目标企业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会作一系列尽职调查。
虽然尽职调查有很大的局限性,但还是会发现一些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及可能存在风险应作为重点在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中突出。
3、明确违反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实践中,目标企业或原股东基于对资金的迫切需求,可能会作出不实的陈述、保证,或作出不切实际的承诺,误导投资人的决策。
明确约定违反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会迫使目标企业或原股东作出审慎陈述、保证与承诺。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增持投资人的股权比例、增加投资人的董事席位,甚至解除投(融)资协议收回投资等。
同样,目标企业或原股东可能会要求投资人作出陈述、保证与承诺,投资人也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地作出。
(二)估值调整条款(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VAM])的设置估值调整条款使股权交易价格与目标企业真实的内在价值互动估值,有助于投融资双方按照公平合理的价格进行股权交易。
对投资人而言,估值调整条款除了能够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股权价格虚高的交易风险,还能有效激励目标企业的管理层,充分挖掘目标企业的潜力。
1、将估值调整条款设置为分步实施的模式双方先设置一个试探性的对赌条件,根据执行的情况,再进行第二阶段的对赌。
与之相对应,投资人的资金也应当分阶段进入目标企业。
若在试探性的对赌阶段,目标企业表现不甚理想,投资人可以尽早退出以减少损失。
摩根士丹利等三家投资机构与蒙牛乳业2002—2003第一阶段,2003-2006第二阶段分步实施的估值调整,使双方最终实现了双赢的结局,是PE投资中估值调整的典型案例。
2、设置多元化的估值调整体系对赌过程中,若创始股东或管理层对赌失败,投资人虽然可以低价获得更多的股权或4吴和平,王伟琪:《浅析企业私募股权融资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与防范》,法律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第56页。
者取得目标企业的控制权,但却可能向市场传递出负面的信号,使目标企业被资本市场抛弃,导致投资人无法出售投资获利,实质是双输的局面;反之,若投资人对赌失败,事实上却是双赢的结局。
投资人对赌的真正目的并不是赢得赌博,故在设置对赌条件时,应避免简单、生硬、一刀切。
一方面,设置触发条件时,除传统的财务指标,如销售额、利润率、增长率外,还可以包括一些非财务指标,如上市的时间、企业管理团队的稳定、企业声誉的提升、新技术的开发等等。
同时充分考虑不可抗力因素对企业实现对赌目标的影响因素。
另一方面,在对赌的不同阶段,根据不同的情况,设置除股权的增减外,包括董事会席位的变化、管理层的更换、普通股与优先股的转换等一系列的调整方式。
3、在目标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保障估值调整条款的可执行性对于估值调整条款可能涉及的变动,应预先在目标公司的章程中作出约定。
例如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时,章程中不应有对投资方和原股东之间按照约定进行股权调整造成障碍的特殊约定;估值调整条款涉及对管理层进行股权激励的,属于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在章程中明确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董事会席位的调整以及管理层的更换程序,也应当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约定,同时还应约定目标公司(或原股东)未依约定执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退出条款的设置1、回购权的设置回购权问题中,最为核心的是回购价格的确定。
实践中有两种回购价格:其一,按照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投资人持有股权所拥有的净资产值进行回购;其二,按照投资人对目标企业的所有投资加上从投入到回购之日止的利息进行回购。
选择第二种价格对投资人更为有利,但该种方式收取固定利息,存在很大的争议,有被认定为企业间拆借而导致条款无效的风险,应慎重对待。
2、强制随售权的设置通过目标企业整体出售退出,虽然投资回报率无法与IPO相比,但因新的收购方往往会考虑未来市场的协同效应,而愿意支付一定溢价给目标企业的原股东(包括投资人),投资人可以实现一次性完全退出,并获取一定的溢价回报。
如深圳发展银行被出售给平安集团,聚众传媒被出售给分众传媒,都是PE领域目标企业被整体出售比较典型的的案例。
强制随售权就是为了保障投资人谋求通过目标企业整体出售退出而专门设置的。
一般认为,只要在投(融)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强制随售权即可,触发条件模糊对投资人而言是相对有利的。
而对于目标企业及原股东来说,一旦启动强制随售权,就可能导致其失去企业,为尽可能将强制随售条款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会要求将触发条件约定的具体、明确,并尽量柔化。
四、结语私募股权投资作为一种新型的金融工具,风险贯穿于投资的整个过程中。
重视投资中的核心条款设置,无疑是把控投资风险最有效的手段。
投资中的核心条款,除陈述保证与承诺条款、估值调整条款、退出条款外,还包括优先权条款、反稀释条款、肯定性和否定性条款等多个方面。
总体而言,私募股权基金运作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应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