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旧改造项目拆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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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旧”改造项目拆迁协议
甲方:惠州市国土资源局
乙方:(竞得人)
经以公开挂牌方式确定乙方为惠州市河南岸HNA13-8、HNA13-9地块及周边道路地块改造的实施主体和HNA13-8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由乙方负责改造上述两个地块和周边规划道路地块范围内的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收购补偿及拆迁清理工作。现就有关事宜,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改造模式
1.1本“三旧改造”项目采用“政府主导,引入社会资金开展‘三旧’成片拆迁改造”的模式,由政府将拆迁改造权及HNA13-8地块土地的使用权一并通过公开交易方式出让,现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和安置补偿由乙方负责。
1.2乙方须按以下第二条“改造进度要求”完成改造项目用地范围内(附件1)房屋收购补偿及清拆工作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约定给予办理HNA13-8地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手续,乙方领取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开发建设。
第二条改造进度要求
2.1 乙方必须依据惠州市人民政府和广东省广播电视技术中心签订的《广东省惠州中波转播台搬迁协议书》(附件2)相关要求,在挂牌成交之日起1年内完成广东省惠州中波转播台搬迁建设,并完成试播验收工作,取得广东省广播电视技术中心的书面确认书。除新的惠州中波转播台用地由政府选址并无偿提供外,竞得人负担该协议书约定的所有由甲方负担的费用。
2.2 乙方须自行与改造地块及周边道路范围内(含教育用地地块)的房屋及土地权利人或权益人协商,并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完成相关收购补偿及清拆工作,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补偿安置等费用。
2.3 乙方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收购补偿安置及清拆工作后,由惠州市“三旧”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一个月内由甲乙双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乙方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付清HNA13-8地块的地价款。
2.4 乙方办理了HNA13-8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方可开发建设,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要求在约定时间内开工、竣工。
第三条规划建设要求
3.1 乙方须按照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附件
3)的要求,开展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3.2 乙方应严格按照该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附件3)的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变更规划和建设条件。若因非企业原因确需调整的,必须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公开程序进行。规划调整经市政府审批确定后,甲方将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要求对调整后的宗地地价进行评估,乙方按规定补交地价款。
第四条物业移交
4.1 乙方须在惠州中波转播台现台建设用地完成移交手续60日内,负责将HNA13-9地块用地范围内的建构筑物清场后,将土地净地无偿交付市土地储备中心。
4.2 乙方须负责改造范围内的道路建设,并完善东西向与演达一路、南岸路的衔接道路。上述道路建成后无偿交付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进行管理。
第五条双方义务
5.1 甲方义务
5.1.1 协助乙方协调相关部门,促进改造工作。
5.1.2协助乙方在按要求完成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补偿安
置及清拆工作后,及时取得HNA13-8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5.2 乙方义务
5.2.1 乙方应在签订该项目《挂牌成交确认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交拆迁改造计划书并获得批准。
5.2.2 乙方应严格按照计划书的要求按进度计划完成各项工作。
5.2.3 若政府按本协议约定收回该改造项目的实施权,乙方必须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机构)的评估、核算工作。
5.2.4 按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及时移交相关物业。
5.2.5 乙方必须守法、诚信,必须承担社会责任,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争议。
5.2.6 乙方须严格按本协议第三条的要求实施建设。
第六条履约保证
6.1 乙方在签订该项目《挂牌成交确认书》后,原缴交的8500万元竞买保证金即转入市财政指定银行帐户,作为HNA13-8地块土地使用权的预付地价款(其中50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如乙方未能在《本协议》第2.1款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惠州中波转播台搬迁建设工作或未完成改造项目范围内
的房屋及土地的拆迁补偿工作,政府取消乙方拆迁改造实施资格。已缴交的5000万元履约保证金,政府不予退还;剩余的3500万元预付地价款不计利息退还乙方。对乙方已支付中波转播台搬迁建设费用及有关房屋及土地的补偿款,将由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后,按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审批确认的结果予以结算。
7.2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移交土地和道路等物业或所移交物业不符合本协议约定要求的,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改正。
7.3 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所造成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合同效力
8.1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8.2 本协议履行期限至本改造项目实施完成之日或政府收回该项目改造实施权之时。
第九条不可抗力
9.1 本协议所指的不可抗力包括战争、水灾、风灾、地震等以及双方当事人所同意的其他意外事故。
9.2 协议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可以免除责任,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补救措施以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
失。当事人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9.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7日内将不可抗力情况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5日内,向另一方提交本协议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报告及证明。
第十条争议解决
10.1 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时,可提交惠州市仲裁委裁决。
第十一条其他
11.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经协商订立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 本协议及附件均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具同等法律效力。
11.3 本合同一式肆份,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