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特点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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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夫妻财产制度特点论文

摘要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先后两次颁布了婚姻法,为确立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对于夫妻财产关系却涉及较少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完善婚姻法和夫妻财产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借助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的修改,通过分析本次婚姻法修改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并同时研究修改后婚姻法存在的不足之处,从我国国情和国际趋同性出发,为今后进一步修改、制订婚姻家庭法提供相关的立法建议。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立法比较;财产制缺陷;财产制完善争论激烈,万众瞩目的婚姻法修正案终于在2001年4月颁布施行。

现在冷静审视一下这部最新的婚姻法,最引人注目的除了总则篇的些规定外,就是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

这些规定弥补了原先立法上的漏洞,丰富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对调整夫妻财产关系,促进婚姻家庭稳定,实现男女平等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不可否认,新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上依旧存在规定过于抽象、宽泛的老问题,尚未形成较为完整的法律体系,时代特征体现的不够明显,对目前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涉及较少,所以仍有研究之必要。

本文拟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度做出评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夫妻财产制度概述夫妻财产制是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指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

从广义角度理解,它是包括各种夫妻财产制的设立、变更与废止,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问题的法律制度。

从狭义角度理解,它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财产所有权的制度。

夫妻财产制度的种类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代性,从不同角度有不同的划分。

以夫妻财产制的产生原因可分为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以适

用情况可分为普通财产制和非常财产制;以夫妻财产制的内容来说,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剩余共同财产制。

二、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修订后的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约定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弥补了我国原有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界定上的一些漏洞,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一夫妻之间可约定财产修订后的婚姻法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九条规定了约定财产的相关内容,即夫妻

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昕有、部分各自所有等。

此项规定充分反映了对民事权利主体意愿的尊重,体现了当事人之意思自治,符合私法自治的基本精神

二完善了我国的物权制度,体现了物权法定原则此次婚姻法的修订,

对夫妻财产作了明确的规定,即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依法属于个人财

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从而解决了我国以前婚姻立法中的这块硬伤。

三规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度.有利于提高婚姻当事人创造财富的积极性修订后的婚姻法规定了夫妻个人财产制度,即新增加了一条作为第十八条,由于夫妻财产关系明确,也排除了第三人的文易顾虑,有利于推动整个社会资源的最有效利用。

四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更好的反映了私法本质修订后的婚姻法体现了对弱者的保护,反映了社会主义新型夫妻关系的要求。

比如说埘妇女儿童有特殊的保护,即离婚时贯彻儿童优先原则等。

三、修订后的婚姻法就夫妻财产制度的局限与缺憾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作了不少努力,为解决夫妻财产方面的争议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有助于建立稳定的社会主义家庭关系。

但笔者认为这次修订仍然存在许多缺陷,现略述如下一共同财产规定得很不周延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第五款规定其它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两者都是口袋型条款,都可以作扩张解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如何处理?二夫妻财产契约的签订必须遵守诚信原则,不得有违社会之公序良俗。

婚姻法对此有所疏漏实践中,夫妻之问的一方可能凭借其优势地位,

或者诱使、利用对方的无经验,签订不公平之协议;或借财产协

议规避债务

法律在这方面应做出规定和限制,而我国法律恰恰缺乏相应的规定。

三修订后婚姻法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不足婚姻法修订后加强了对夫妻财产方面的规定,但对夫妻债务只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一条有所涉及,而这两个条款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是不够的,体现了立法上的疏漏。

在债权人处于优越地位的今天,加强对债权人保护是整个民法的重要任务和趋势,婚姻法概莫能外。

四、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建议一法定财产方面1、对于因感情原因长期分居达一定期限如两年的夫妻,因双方在自然形态、生活表现、或是主观意向等方面处于长期分离状态,些夫妻的权利义务处于中止状态,因而不能按照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来处理。

立法条文可表述为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互不履行夫妻问的权利义务,分居期间各自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

2、对于尚未实现经济利益的无形财产,应该规定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立法条文可表述为夫妻一方婚后所得尚未实现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该知识产权的预期利益进行估价,尔后由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做出补偿;难以评估的,暂由所得一方持有,待评估条件成就或经济利益实现时再行分割。

3、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的规定加以完善,立法上表述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的其他财产,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以及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无证据证明的,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约定财产方面1、应明确规定约定的时间。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规定夫妻在结婚前或结婚后均有对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

约定的权利,体现立法上的严密。

2、规定约定成立的条件。在主体方面,必须是夫妻双方本人签订,不得由其他人代签,并且具备签约能力。

协议内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恶意逃避夫妻债务,否则夫妻双方所作的约定自始无效。

3、应明确约定的形式。

为了使夫妻财产约定具有公信力,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规定夫妻婚前约定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财产清单和协议,进行登记。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财产约定,如果双方要求具有对外效力,应当规定到公证机关公证,从而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上述财产协议和清单可以对外公开,在第三人履行了一定手续后可以查看。

4、增加财产协议变更和撤销程序。

由于夫妻财产协议是夫妻双方意思一致达成的结果,是其意思自治的反映,当事人既然可以约定财产,当然也可对协议进行变更和撤销,并且要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

所以我国法律应当规定夫妻变更或撤销约定的程序,必须以财产约定订立的程序一致,除以书面形式进行外,还要到原公证机关或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公证或登记。

三加强对债权人的保护明确规定夫妻个人债务由夫妻个人偿还,夫妻个人债务必须有证据证明,否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存在债务的,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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