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
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桂政办发[2010]160号•【施行日期】2010.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十一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林业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原自治区林业局的职责。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全区湿地保护、石漠化和沙化土地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的职责。
(五)加强组织指导全区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的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
拟订全区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全区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石漠化、沙化土地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造林绿化工作。
制定全区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组织、指导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培育;组织、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自治区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广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调查
根据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党 委 的指示 精神 ,广西壮
勘界仅 占年度任 务 的 3 3 . %。 完 成 任务好 的县 ( ,林 改 工 作 主 要 有 以 下 区)
作 者 简 介 : 张健 军 (9 l ) 1 7 一 ,男 ,工 程 师 ,主 要 从 事 集 体 林 权 制 度 改 革 政 策 调 研 与 指 导 工作 。
5 6
广
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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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学
第3 9卷
了, 料完备 齐全 , 日后 管 理 、 阅林 改档 案 提 供 资 为 查 便利 。八步 区在 全 区率 先 推 行 科 技 林 改 , G S 将 P、 G S等技术手 段应 用 到林 改 工 作 中, 仅 外 业 勘 界 I 不 速度 和精度 大 幅度 提 高 ,还 大大 缩短 了 内业 工作 时
几 个特 点 。
族 自治 区党委 办公 厅综合 二 处和广 西 壮族 自治 区集
体林 权改 革办公 室 组成 联 合调 研 组 ,2 0 0 9年 1 O月 2 7日至 1 月 2日,赴 桂林 、梧 州 、贺州 就集 体林 1 权制 度改革 工作 进展 情况 进行 调研 和督 查 。调研 组 先 后深 入 6 县 ( 个 区) ( 州 市藤 县 、蒙 山县 ,贺 梧 州市八 步 区 ,桂林 市 资源 县 、雁 山区及灵 川 县 ) 、6
程 中暴露 出来 的 山林 纠 纷 ,逐 一 明确 责任领 导 和责 任 人 ,进行 包案 调处 ,有效 推 动 已 有 矛盾 的解 决 , 避 免产 生新 的 山林纠 纷 。充分 发挥 村级 调解 理事会
林权证纠错申请报告范本
一、报告概述报告名称:林权证纠错申请报告申请人:[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地址:[申请人详细地址]联系电话:[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日期:[申请日期]二、申请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林地林权证发放查缺补漏纠错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0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为保障林农合法权益,现就本人持有的林权证中存在的错误问题提出纠错申请。
三、具体问题1. 林权证登记信息错误:- 林权证编号:[林权证编号]- 错误信息:[具体错误信息,如林地界线不清、面积计算错误、权属主体错误等]- 实际情况:[详细描述实际情况,如实际界线、实际面积、权属主体等]2. 林权证发放程序不规范:- 发证时间:[发证时间]- 发证程序:[具体描述不规范之处,如未按法定程序进行调查、登记、审批等]- 实际情况:[描述实际操作过程,如实际调查、登记、审批情况]3. 林权证附件资料缺失:- 缺失资料:[具体缺失的附件资料,如土地权属证明、界址点资料、相关协议等]- 实际情况:[描述缺失资料对林权证合法性的影响]四、申请要求1. 明确纠错内容:- 对林权证中登记信息错误的,要求进行更正;- 对林权证发放程序不规范的,要求重新进行合法程序;- 对林权证附件资料缺失的,要求补充完整。
2. 提供相关证据:- 提供证明林权证登记信息错误的证据,如土地权属证明、界址点资料、相关协议等;- 提供证明林权证发放程序不规范的证据,如相关文件、会议记录等;- 提供证明林权证附件资料缺失的证据,如相关证明文件、通知等。
3. 请求的处理结果:- 请求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林权证进行纠错,确保林权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请求林业主管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责,以保障林农合法权益。
五、结论为确保本人合法权益,现正式提出林权证纠错申请。
恳请林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依法予以处理。
本人将积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以确保纠错工作的顺利进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1.14•【字号】桂政办发[2006]141号•【施行日期】200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6]14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1994年以来,我区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开展了以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为主要内容的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工作,为依法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促进农村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地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农户没有与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有的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代签;有的地方没有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最新式样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填写不规范,地块四邻界址不清;有的地方违反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随意调整、收回或流转农民的承包地;农户之间自行互换、流转承包地引发的纠纷时有发生。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长期稳定,不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扎实推进。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依法维护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律赋予农民承包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利,必须依法维护。
对外出务工的农民,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充分尊重和保障。
承包期内,对出嫁、入赘并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民,以及离异、丧偶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农民,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其承包地被发包方收回的,应依法落实,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害他们应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权争议中的档案
林权争议中的档案作者:管先海李兴利来源:《档案管理》2014年第06期李兴利: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围绕着3400亩林地的所有权问题,广西融水苗族自治县思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争议了40年。
而如今,思英屯村民仍对这片林权存有异议。
情况大致是:1971年,融水县革委会将思英生产队所有的部分林地规划给县办思英采育场(现国有思英林场)经营,协议对山林四至做了明确说明;1974年村民与林场在权属界线上开始有争议;1987年因林场砍伐木头,村民开始向上申诉,而县政府未经村民认可就给林场办了这块有争议的林地林权证;2006年后,思英屯第二代村民代表开始奔走于县、市政府及县、市、省三级法院,继续“维权”;2014年4月,思英屯第三代维权代表以1991年盖有融水县有关部门公章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和《土地权属界线争议原由书》思英屯村民都不知情没有签字,而多个现场核定人员签名为“同一人所写”为由,向县政府申请听证,并到市政府上访。
《新闻纵横》中还写道,记者在发稿前曾专程到融水县负责处理涉及土地纠纷的法制调处办公室了解情况,办公室主任表示没必要再出具相关的依据材料;在融水县林业局,局长也表示无法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网络搜索发现,类似林权争议并非个案。
请从档案和档案管理的角度,谈谈你的看法。
郭东升:这场争议实际是在1987年开始的。
思英屯维权提供的盖有村公章的申诉书和乡政府出具的证明,都是1987年产生的。
从档案角度,要想在争议中取胜是有困难的。
争议1971年的事,一般就要拿出当时形成的档案来。
关于1971年的相关档案,思英屯应有所保存。
这方面的档案,融水县档案馆也是应该保管着的,它应该保存县革委关于这方面的会议记录、县革委正式文件与附件。
县民政局也应产生这方面档案,这时也应进馆了。
不知为何,帖子没有反映一点档案馆在这争议中的动静。
思英屯村民和国有林场的争议具有普遍性。
2006年,临清市某村镇向本市年盈利上亿、大发其财的国有林场提出土地所有权,市领导赶快找临清市档案馆,调出20世纪70年代的相关国家征用土地档案,官司立即平息。
苍梧县林业局、覃进生、苍梧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苍梧县林业局、覃进生、苍梧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30【案件字号】(2020)桂行终92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周善能黄碧辉叶坚【审理法官】周善能黄碧辉叶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覃进生;苍梧县人民政府;苍梧县林业局【当事人】覃进生苍梧县人民政府苍梧县林业局【当事人-个人】覃进生【当事人-公司】苍梧县人民政府苍梧县林业局【代理律师/律所】吴晓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吴晓琳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吴晓琳【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覃进生【被告】苍梧县人民政府;苍梧县林业局【本院观点】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客观性合法性维持原判改判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本院确认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据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适格被告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由林权所有者向林地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证,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
由此可见,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的登记造册、发放证书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
本案中,苍梧县林业局对集体所有的林木林地依法具有林权登记职责,但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苍梧县林业局具备林木林地登记造册及发放证书的法定职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有关材料的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有关材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10.23•【字号】•【施行日期】2018.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报送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有关材料的函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根据贵单位《关于请提供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工作落实情况的函》(桂发改经体函〔2018〕2663号)要求,我厅认真对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和《自治区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重点改革任务初步分工方案》,提出涉林工作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改革措施。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森林资源管理情况(一)森林资源基本情况广西地域宽广,属于亚热带气候带,雨量充沛,热量丰富,有利于森林生长,境内广泛分布着多种类型的天然次生林和人工林,森林资源丰富,是中国南方重要林区之一。
根据我区林地变更调查和森林资源年度更新成果,全区林业用地面积为1605.24万公顷,占广西土地总面积的67.66%;森林面积1479.9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63.31%;活立木蓄积量7.75亿立方米。
根据国家2015年第九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全区森林年生长量8493.90万立方米,年消耗量5349.38万立方米,年蓄积净增量3144.52万立方米。
根据各地汇总上报数据,2017年全区木材产量达3050万立方米。
(二)林政资源管理情况一是加强林地保护利用管理。
及时将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下达我区的2018年7200公顷林地使用定额进行分解,按照“有保有压”原则,优先保障自治区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公共事业项目、民生项目、扶贫项目和重点开发区、重点园区项目对林地使用定额的需求,严格管控涉及自然保护地和红树林项目使用林地,合理调控城镇建设项目。
积极主动向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争取使用国家备用定额和专项处理遗留问题定额2338公顷,较好地发挥了林地定额的调控作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6.29•【字号】桂政办发[2000]109号•【施行日期】200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00]109号)各地区行署,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柳铁,区直各委、办、厅、局:《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3号)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关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0]9号),自治区林业厅改为自治区林业局。
自治区林业局是主管林业工作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1.将原由自治区供销社承担的竹林产业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2.将原自治区水利厅承担的在宜林地区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的政府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3.将原由自治区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化管理职能,交给自治区林业局承担。
(二)划出的职能1.将财务关系由原自治区林业厅管理、人事关系由地市县管理的森工企业的管理职能,交给相关地市县管理。
2.将原自治区林业厅社会保险所划归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管理。
(三)取消的职能1.指导和协调林业企业的生产经营。
2.协调林业企业与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之间关系以及出现的重大问题。
3.编制林业中等教育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林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是指集体所有制的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以下统称林权)。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包括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流转,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的流转。
第三条林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进行流转,也可以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
(一)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转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承包经营的行为。
(二)林地承包经营权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三)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经营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交换的行为。
(四)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转让,是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部分或全部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他人从事林业经营的行为。
(五)林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承包方将林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或组成股份公司、合作组织等形式。
第四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以第三条规定的流转方式将林权在当事人之间转移的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依法征用或者占用林地,致使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改变林地用途的,不适用本办法。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概述.ppt
(4)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 地 (5)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 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6)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 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 (7)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同意。
自留山与责任山
自留山是指农业集体化后分给社员使用和 经营的小块山林。山权仍归集体所有,林 木和林产品归社员个人所有。为了鼓励社 员植树造林,在不影响集体林业发展的前 提下,把一部分荒山划给社员作为自留山, 是发展林业生产的一个重要措施。社员个 体经营的自留山,是社会主义林业集体经 济的必要补充。
(3)“四固定”对山林权属作了调整和固 定,把山林由从人民公社所有转为公社、 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四固定”证)
(4)定权发证是在原山林权属基础上,一 次弥补性和全面性的定权,并把大分部集 体所有的山林承包到户,而且划给农民少 部分自留山。
林业“三定”证(包括山林所有权证、自 留山使用证、林业生产承包合同或林权证 )
度 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 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
广西壮族自治区 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工作方案
一、总体安排和进度要求
2007年4月始:武鸣县、钦州市钦北 区
2009 年初~2011 年底 :25 个县 (市、区)
2010 年初~2012 年底 :整体推进
25个扩大试点:北海市(海城、银海、
(1)土改时解决了封建半封建山林所有制, 把绝大部分山林分给农民个人私有,少部分 归国家、集体所有;(土地证、土地清册)
(2)合作化时把农民私有的山林,除留房屋 前后的零星树木外(地亦归集体所有),全 部折价入社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1958年公 社化时山林又由高级社转为人民公社所有; (入社资料)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篇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和工作程序的讲座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技术规程,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这是我区林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林改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两个部分。
我们这个讲座主要是对这个《办法》进行学习、理解,掌握《办法》的精神要点,以便在林改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
第一部分林改相关政策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认定办法(试行)》对我国林改工作中经常使用的一些相关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共有八个方面:1。
自给自足的山区政策,2。
责任山政策,3。
集体林地政策不分户承包,4。
谁成长谁有政策,5。
林地流转政策。
生态公益林政策,7。
退耕还林政策。
确认权利和许可的主体和客体的政策。
1、自留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
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
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
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组织农民保留山造林的,不得改变保留山的使用权。
林木的份额比例和采伐时间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民协商确定,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民收取森林管理费,并将林木返还农民。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如果你有一座私人山,但没有证书,你应该在“三定”时检查文件。
当时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的,应当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颁发林权证书;未经登记,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认定为自留山。
百色市集体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方案浅析
百色市集体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方案浅析摘要:笔者结合多年林业工作经验,以百色市为案例,结合国家和省级层面的文件精神,对集体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技术标准进行统一和规范,为调查工作提供同一把尺子,确保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希望通过本文的深入分析和研究,可以给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借鉴与参考。
关键词:百色市;集体林地;林权;不动产权籍调查前言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工作部署,为加快推进我市林权类不动产登记,进一步规范、有序地推进林权类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林权类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进行,笔者就如何开展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进行深入剖析。
结合百色市目前的经济状况,以充分利用已有资料、尽量降低生产成本为出发点,在能满足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前提下,探索如何创新开展林权权籍调查模式。
一、工作目标查清市级范围内集体林权宗地不动产单元的权属状况、界址、用途、四至等具体内容,为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技术资料。
二、工作任务依据《广西集体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试行)》要求,以“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为原则,以宗地为单位,查清宗地、林木等定着物组成的不动产单元状况,包括宗地信息、林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森林和林木信息等。
完成市级范围内林地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同步开展林地承包经营权、森林与林木等信息的调查工作,建立林地地籍调查数据库。
三、技术路线与方法(一)主要技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15〕103号)《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26424)《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桂林改发〔2009〕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集体林权制度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4号)《广西集体林地林权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规程(试行)》(桂自然资办【2020】21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公布日期】2018.06.06•【字号】•【施行日期】2018.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县林业局,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为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机制,提高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效果,促进国有林场健康可持续发展,经2017年第17次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2018年6月6日广西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国有林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从事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
第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国有林场范围内国有林地、森林、林木等国有森林资源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国有林场范围内的国有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有林场依法经营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坚持依法依规、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完善制度、强化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直接负责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协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其他国有林场的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工作。
林业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的的通知(桂林政发〔2013〕16号)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林木的采伐,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林木采伐管理工作。
第二章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第四条森林采伐实行限额管理,凡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含5厘米)以上的林木应纳入限额管理。
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纳入限额管理。
第五条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预留全区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的5%,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等对采伐限额的需要,其余年森林采伐限额应一次性分解落实到各编限单位。
第六条各编限单位之间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不得调剂使用。
第七条森林采伐限额实行分项管理,限额内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采伐限额,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或更新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严禁互相挪用、挤占。
第八条公益林采伐限额不得结转使用;商品林采伐限额年度有节余的,在编限期内可以结转使用。
具体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商品林采伐限额结转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因自然灾害、自治区级以上重大项目占用征收林地、森林经营保护、公益林更新、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森林经营方案执行等需要,年森林采伐限额不足的,编限单位可以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
第十条申请追加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应由编限单位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论证后,对符合条件的,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按有关规定追加下达。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6•【字号】桂政办发[2009]60号•【施行日期】200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四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桂发〔2009〕2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结合实际,在试点的基础上,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目标,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维护农民和其他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发展的积极性,保护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展林区经济,增加农民收入。
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我区从林业大省向林业强省转变、从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从单一林业向多元林业转变,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广西作出新的贡献。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发〔2008〕10号、桂发〔2009〕2号文件的规定,积极稳妥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0]19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推进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桂政办发〔2010〕1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为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空间环境条件,提高林地综合经营效益,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大力推进我区林下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林下经济的重要意义(一)发展林下经济是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和林荫空间发展林下经济,建立以林为主,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和森林景观利用相结合的立体林业经营模式,提高林地利用率、产出率和复种指数,把单一林业引向复合林业,可以大大提高林业的综合经济效益,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提高林地综合利用效率和经营效益,推动林业产业快速发展。
合理利用林下资源,科学发展林下经济,使农民通过发展林下种植、养殖,在相对较短的时间内获得收益,避免林木收益慢的问题,延伸林业产业链,实现近期得利,长期得林,以短养长,长短协调发展的良性循环,将极大地提高农民造林、护林积极性,加快国土造林绿化,增加森林资源总量,对维护生态安全,增强林业自身持续发展能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发展林下经济是构建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要求。
充分利用林地资源,大力发展林业多目标复合经营,提高复种指数,为国家节约土地资源,符合当前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客观要求。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4•【字号】桂政电〔2019〕115号•【施行日期】2019.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桂政电〔2019〕1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农业农村厅、水利厅、统计局、林业局、大数据发展局、海洋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确保我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顺利有序开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统筹兼顾、发展和保护相统一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从2019年起,利用5年时间,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和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信息数据库建设。
到2022年底,基本完成全区重点区域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
2023年以后,通过补充完善的方式逐步实现对全区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全部国土空间内的自然资源登记全覆盖。
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清晰界定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15
【摘要】<正>桂政办发[2009]6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
【总页数】7页(P8-1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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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林业适度规模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国家林业局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市场运行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体林权(以下简称林权)是指集体所有的林地承包权、林地使用(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拥有的集体林地经营权(包括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转移给他人的行为,不包括依法征收和依法重新发包致使林地经营权发生转移的情形。
第三条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林权流转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林权流转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包括街道办事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规定职责配合做好有关林权流转管理工作。
第五条林权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林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流转的意愿、价格、期限、方式、对象等应由林权权利人依法自主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手段强制或阻碍农民流转林权。
(二)坚持林地林用原则,集体林权流转不得改变林地所有权、林地用途、公益林性质和林地保护等级,流转后的林地、林木要严格依法开发利用。
(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保证公开透明、自主交易、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不得有失公允,流转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对等。
第二章流转当事人第六条流转双方应当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林权流入方应具备林业生产经营能力。
第七条流转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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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权
【发文字号】桂政办发[2010]204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03
【实施日期】2010.11.03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的决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
案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2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实施方案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深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是巩固和发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重大举措,也是建设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的必然要求。
根据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部署,为不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紧紧围绕建立健全林业支持保护制度、林业金融支撑制度、林木采伐管理制度、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和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改革林木采伐管理、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和政策性森林保险、规范林权流转、促进林下经济发展为重点,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构建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任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加快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推进集体林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建设,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林农得实惠;坚持生态优先,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坚持因地制宜,确保取得实效;坚持统筹兼顾,协调各方利益;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
三、目标任务
从2010年起,用4年左右的时间,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基础上,完善林业管理体制,创新林业运行机制,优化林业政策环境,转变林业发展方式,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逐步建立起林业支持保护有力、林业投融资政策完善、林木采伐管
理科学、林权交易规范有序、社会化服务体系健全的可持续发展新机制,以改革领先,促进发展、促进生态,加快把广西建设成为全国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林业强区。
2010年至2013年,我区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分4个阶段推进:(一)配套改革的启动阶段(2010年)。
在自治区确定的合浦、上思、浦北、武鸣、宾阳、鹿寨、临桂、藤县、覃塘、容县、平果、田林、八步、昭平、凤山、象州、凭祥等17个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