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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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进⾏买卖交易时,如果买卖的标的物数量较⼤、⾦额较⾼的,为了保障买卖双⽅的合法利益,双⽅可以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成⽴有⼀定条件,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民法典中买卖合同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民法典规定,买卖合同构成要件包括当事⼈有民事⾏为能⼒,合同内容是当事⼈真实意思表⽰,买卖⾏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九⼗五条【买卖合同定义】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六条【买卖合同条款】买卖合同的内容⼀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期限、履⾏地点和⽅式、包装⽅式、检验标准和⽅法、结算⽅式、合同使⽤的⽂字及其效⼒等条款。

⼆、合同成⽴和⽣效的区别1、构成条件不同。

合同成⽴的条件包括:订约主体存在双⽅或多⽅当事⼈,订约当事⼈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于当事⼈意思表⽰是否真实,则在所不问,它着重强调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现。

合同⽣效的条件主要有:⾏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法律意义不同。

合同成⽴与否基本上取决于当事⼈双⽅的意志,体现的是合同⾃由原则,合同成⽴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双⽅已就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取得共识。

合同能否⽣效则要取决于是否符合国家法律的要求,体现的是合同守法原则,合同⽣效的意义在于表明当事⼈的意志已与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实现了统⼀,合同内容有了法律的强制保障。

3、作⽤的阶段不同。

合同成⽴标志着当事⼈双⽅经过协商⼀致达成协议,合同内容所反映的当事⼈双⽅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

合同⽣效表明合同已获得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障,当事⼈应全⾯履⾏合同,以实现缔约⽬的。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

民法典解读之买卖合同引言买卖合同是民法典中的核心内容之一,它是市场经济中买卖双方关系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买卖合同的定义、成立、履行以及违约等方面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将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卖方,卖方则向买方支付货款的一种法律行为。

该行为是基于自愿、平等和等价原则的,旨在实现双方的利益平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买卖合同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 标的物:必须是可以转让的物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性要求。

2. 对价:买卖双方约定的货款金额,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交换条件。

3. 双方意思表示:买卖双方必须就买卖合同的成立作出明确而一致的意思表示。

4. 不违反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 合意:买卖双方必须就交易的物品、数量、价格等要素达成一致意见。

2. 交付:标的物必须交付给买方,确保买卖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3. 支付:买方必须按约定支付货款,确保卖方能够获得相应的报酬。

当买卖双方满足以上条件时,买卖合同即可成立。

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达成合意。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买卖合同的履行是指买卖双方按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买方应当按时支付货款,并接受标的物的交付;卖方则应当按时交付标的物,并提供相应的保证和证明。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遵守以下原则:1. 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应当诚实守信,遵守合同的约定。

2. 合理期限原则: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进行履行,如果没有约定期限,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履行。

3. 质量保证原则: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并承担相应的质量保证责任。

四、买卖合同的违约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

在民法典中,对违约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 违约责任: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3篇)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蓬勃发展,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日益增多。

这类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处理难度较大。

因此,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1. 法律关系复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法律关系较多,包括合同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2. 当事人众多: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开发商、购房者、中介机构等。

3. 案件标的额较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较大,往往涉及巨额财产。

4. 案件审理难度大: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审理难度较大,需要法官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

三、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原则1. 法律适用原则: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法律适用原则,即以合同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

2. 公平原则: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公平原则,确保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3. 诚实信用原则: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引导当事人诚信交易,维护市场秩序。

4. 程序公正原则: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应遵循程序公正原则,确保案件审理过程公开、透明、公正。

四、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具体问题1. 合同效力问题(1)合同成立要件: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要件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

(2)合同生效要件: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要件包括: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形式要件完备。

2. 合同解除问题(1)法定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出现法定解除事由,如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

(2)约定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3. 违约责任问题(1)违约行为: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房屋买卖中的补偿与赔偿责任(2024年修订版)

房屋买卖中的补偿与赔偿责任(2024年修订版)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房屋买卖中的补偿与赔偿责任(2024年修订版)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1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条件1.2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1.3 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时间第二条房屋买卖中的补偿责任2.1 房屋买卖中的补偿范围2.2 房屋买卖中的补偿标准2.3 房屋买卖中的补偿支付方式第三条房屋买卖中的赔偿责任3.1 房屋买卖中的赔偿范围3.2 房屋买卖中的赔偿标准3.3 房屋买卖中的赔偿支付方式第四条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与赔偿4.1 合同解除的条件4.2 合同解除的赔偿责任4.3 合同解除的赔偿支付方式第五条房屋买卖中的违约责任5.1 买卖双方的违约行为5.2 违约责任的认定与赔偿5.3 违约赔偿的支付方式第六条房屋买卖中的争议解决6.1 争议解决的途径6.2 仲裁程序的启动与进行6.3 仲裁裁决的执行与赔偿支付第七条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与监督7.1 合同履行的期限与方式7.2 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7.3 合同履行的违约处理第八条房屋买卖中的税费承担8.1 房屋买卖税费的种类与标准8.2 税费的支付责任与时间8.3 税费承担的争议解决第九条房屋买卖中的权属转移9.1 房屋权属转移的条件与程序9.2 房屋权属转移的证明与文件9.3 房屋权属转移的赔偿责任第十条房屋买卖中的交付与验收10.1 房屋交付的时间与地点10.2 房屋交付的验收标准与程序10.3 房屋交付的争议解决第十一条房屋买卖中的质量保证11.1 房屋质量的标准与要求11.2 房屋质量问题的处理与赔偿11.3 房屋质量保证的期限与责任第十二条房屋买卖中的售后服务12.1 售后服务的范围与内容12.2 售后服务的责任与期限12.3 售后服务的争议解决第十三条房屋买卖中的信息披露13.1 买卖双方的信息披露义务13.2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准确性13.3 信息披露的争议解决第十四条房屋买卖中的保密条款14.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14.2 保密责任的认定与赔偿14.3 保密条款的解除与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1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条件1.2 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1)双方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3)合同标的明确,房屋的权属清晰;(4)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合同的签订符合房屋买卖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对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对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房屋买卖在日常生活中成为了一种常见的交易行为。

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并规范房屋买卖行为,我国在2021年正式施行了民法典,其中包含了对房屋买卖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详细探讨民法典对房屋买卖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指卖方将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买方,买方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必须遵循以下要件:合意、标的、附条件的要求以及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愿达成协议,而且所约定的房屋必须是合法的、符合国家规定的房屋。

二、权利义务的约定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民法典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卖方应当将合法、符合协议约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并提供相应的权属证明文件。

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房屋的购买价款,并且有权要求卖方移交房屋的拥有、使用等相应权益。

三、房屋瑕疵的处理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存在房屋本身的瑕疵问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买方在收房之日起一年内发现房屋存在瑕疵,可以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或者要求卖方修复等权利。

如果卖方存在故意隐瞒房屋瑕疵的行为,买方还可以要求赔偿相应的损失。

这些规定有效地保护了买方的利益,同时也提醒卖方在交易过程中要诚实守信。

四、过户和登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为了确保买方的合法权益,必须办理房屋过户和相关登记手续。

买方应当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自己名下。

同时,买方还应当办理不动产登记,确保房屋的权属变更得到法律保护。

这一规定有效地避免了不动产权属纠纷的发生,并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完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

对于因房屋买卖产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通过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房屋买卖协议必备条款详解

房屋买卖协议必备条款详解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房屋买卖协议必备条款详解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1.1 房屋位置1.2 房屋面积1.3 房屋户型1.4 房屋产权第二条买卖双方基本信息2.1 出卖人信息2.2 买受人信息第三条房屋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3.1 交易价格3.2 支付方式3.3 支付时间第四条房屋交付时间及条件4.1 交付时间4.2 交付条件第五条房屋质量及保修5.1 房屋质量5.2 保修责任5.3 保修期限第六条房屋过户及登记6.1 过户责任6.2 登记责任6.3 过户登记时间第七条交易费用及承担方式7.1 交易费用7.2 承担方式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出卖人违约8.2 买受人违约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仲裁解决9.4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0.1 变更条件10.2 解除条件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11.1 生效条件11.2 终止条件11.3 解除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附则12.1 名词解释12.2 适用法律12.3 合同效力第十三条其他约定13.1 双方的其他约定第十四条签字盖章14.1 出卖人签字14.2 买受人签字14.3 见证人签字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房屋基本信息1.1 房屋位置本合同所交易的房屋位于【具体地址】,该地址对应的门牌号为【门牌号】。

1.2 房屋面积房屋的总面积为【面积】平方米,该面积包括【房屋内部面积】平方米和【房屋外部面积】平方米。

1.3 房屋户型本合同所交易的房屋户型为【户型】,包括【卧室数量】间卧室,【客厅数量】间客厅,【卫生间数量】间卫生间,以及【其他房间数量】间其他房间。

1.4 房屋产权房屋的产权清晰,出卖人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房屋的产权性质为【产权性质】,产权证号为【产权证号】。

第二条买卖双方基本信息2.1 出卖人信息出卖人的全称为【出卖人全称】,注册地址为【出卖人注册地址】,法人为【出卖人法人】。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引言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就房屋的交易达成协议并签署的合同。

在中国,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主要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对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规定。

1. 合同成立根据民法典,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包括:卖方的合法所有权;买卖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对象的合法性。

当买卖双方就房屋价格、交付时间、房屋状况等重要事项达成一致,并签署合同书时,房屋买卖合同即成立。

2. 合同内容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明确约定以下内容:2.1.房屋的基本情况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址、产权状况、土地使用权状况等。

买方在签署合同前应当核实这些基本情况,并确保其真实性。

2.2.交付时间和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方式。

通常情况下,卖方应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买方。

双方也可以约定其他交付方式,如委托第三方物流进行交付等。

2.3.房屋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房屋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支付房屋价格。

2.4.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合同应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一般来说,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争议解决方式,可以选择诉讼、仲裁或者协商等方式进行解决。

3. 合同履行民法典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提出了明确要求:3.1.卖方的义务卖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房屋,并保证房屋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

3.2.买方的义务买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支付方式支付房屋的购买款。

3.3.履行的方式和时间合同一方履行义务时,对方应协助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合同约定的履行时间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如未约定或无法确定履行时间的,一般应尽快履行。

4.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可以在以下情况下进行变更或解除:4.1.协商一致买卖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变更或解除合同。

最新民法典对房屋买卖的规定

最新民法典对房屋买卖的规定

最新民法典对房屋买卖的规定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最新民法典以及其中关于房屋买卖的规定也逐渐得到突出地重视和完善。

新的民法典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违约责任等方面都有着明确的规定,本文将系统地进行相关讨论。

1.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与要件根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符合以下要件: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对房屋的清晰描述、合同价款的确定以及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

首先,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对房屋的清晰描述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应当包括房屋的基本信息、使用权状况、房屋权属证明等内容。

此外,合同价款的确定也是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价款以及付款方式等。

最后,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

2. 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与变更最新民法典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请求履行、请求赔偿损失等。

此外,如果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无法预见、无法避免的情况,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受影响的当事人应当尽快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变更,最新民法典要求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变更协议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新的约定履行义务。

3. 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依据最新民法典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承担违约金的赔偿责任。

违约金的数额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但是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过高或者过低。

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没有约定,最新民法典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实际损失。

合同法试题带答案

合同法试题带答案

合同法试题带答案一、选择题1.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A.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B. 合同内容合法C. 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D. 合同经过公证2.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但未约定履行地点。

若合同标的物为不动产,则履行地点应当是:A. 甲方所在地B. 乙方所在地C. 不动产所在地D. 双方协商确定二、简答题1. 简述《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无效的情形。

2. 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三、案例分析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甲将自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给乙,并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时间和付款方式。

但合同签订后,甲因个人原因拒绝交付房屋。

1.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 乙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及解析一、选择题1.【答案】D【解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双方达成合意;二是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三是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对于某些特定合同可能需要书面形式或其他特定形式。

公证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因此选项D不属于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2.【答案】C【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因此,对于不动产买卖合同,履行地点应当是不动产所在地,即选项C。

二、简答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答案】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一)核实对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和履约能力;(二)明确约定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条款;(三)注意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四)对于重要合同,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并尽可能详细约定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五)在签订合同前,可以请律师或专业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就房屋交易事项达成的契约书。

但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一直以来存在着争议和不同的看法。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这个问题,并给出自己的观点。

首先,从合同的本质和法律规定来看,房屋买卖合同可以被归类为诺成合同。

根据《合同法》,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合意、对价、标的三要素。

而房屋买卖合同中,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买卖价格、房屋交付的时间和方式等,符合了合意和对价的要求。

即使在签订合同后,卖方尚未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合同也依然被认为是成立的。

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

然而,实践中的情况并不完全符合这种解释。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往往需要通过履行一定的条件来完成交易。

例如,买方需要支付购房款,卖方需要履行过户手续等。

如果任一方未能履行这些条件,那么合同就无法生效,买卖双方无法实际交付和转让房屋。

因此,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房屋买卖合同更像是一种实践合同。

此外,房屋买卖合同的特殊性也使得其更像是一种实践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通常涉及较大的金额和复杂的法律程序,双方都需要在购房过程中进行各种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买方需要确认房屋的产权情况和抵押情况,卖方需要提供真实的房屋信息和合法的所有权证明等。

只有当双方都完成了这些实际操作,才能最终实现交易。

因此,房屋买卖合同的实际执行过程成为了决定交易是否能够顺利完成的关键。

综上所述,尽管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被认为是一种诺成合同,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更符合实践合同的特点。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只是交易的起始点,真正的实践和执行过程决定了交易能否成功。

因此,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充分考虑到实践的因素,并合理评估各种风险和情况,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最后,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应该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只有通过合法合规的程序和操作,才能保障自身的权益,并最终实现房屋买卖交易的目标。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

关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的问题,下面由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

5、合同生效应当具备以下要件: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要注意什么问题1、买卖合同双方的身份应合法在购买商品房时,一定要以自己的名义,如和他人共买,最好共同作为买受人在购房合同上签字。

同时,双方应约定产权比例,以免事后产生纠纷。

在购买前应仔细审查对方是否为开发商,开发商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预售许可证》、《销售许可证》(俗称“五证”)是否齐备有效。

必要时,应查看开发商营业执照副本,审核是否通过当年年检以及是否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

2、不要轻易相信广告和样板房开发商往往在广告中大肆宣传房屋的种种“优势”和价格的“低廉”,对房屋极力包装,往往交房后才发现实际情况和广告中的描述相去甚远,因此,签合同时应尽量将广告中的内容写入购房合同或作为合同附件,这样有利于制约开放商。

房屋销售合同如何签订有效

房屋销售合同如何签订有效

房屋销售合同如何签订有效房屋销售合同是指房屋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约定房屋买卖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签订一份有效的房屋销售合同,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和程序:一、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

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出卖人或买受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过程应当是自愿的,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双方当事人应当如实告知对方房屋的实际情况,如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用途、权属状况等。

如果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符合相关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

同时,合同内容也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如涉及毒品交易、赌博等非法事项。

四、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关于销售商品房须登记备案的通知》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开发企业应提交《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一式五份),其中合同内容填写清楚,各种印鉴清晰。

如果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合同可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五、签订合同的程序。

首先,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明确房屋销售的目标和基本要求。

然后,选择合适的代理公司,并对代理公司的信用、实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接下来,双方就房屋销售策略、内容、实施方式、代理价格、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商议,并拟定合同草案。

合同草案经双方认可后,由双方授权人签订合同,并签字盖章。

最后,将签订的合同报送相关领导审批,并根据领导的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

总之,签订一份有效的房屋销售合同,需要出卖人和买受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办理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并按照正确的程序签订合同。

成考民法成人高考(专升本)2024年模拟试题及答案指导

成考民法成人高考(专升本)2024年模拟试题及答案指导

2024年成人高考成考民法(专升本)模拟试题及答案指导一、选择题(本大题有35小题,每小题2分,共70分)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列哪项不属于合同成立的要件?A. 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B. 意思表示真实C.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D. 合同标的物已实际交付答案: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

合同标的物是否实际交付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而是影响合同的履行。

因此,选项D不属于合同成立的要件。

2、关于无因管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B. 无因管理行为人可以要求受益人支付报酬C. 无因管理行为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由受益人承担D. 无因管理行为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受益人损害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答案:A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行为。

选项A正确。

无因管理行为人不能要求受益人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选项B错误。

无因管理行为人因管理行为产生的债务,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除非受益人追认,因此选项C错误。

无因管理行为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受益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选项D错误。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以下哪项说法是正确的?A.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C.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D.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答案:D解析:A项错误,根据《民法典》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纯获利益的行为除外。

房子买卖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房子买卖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有哪些

房⼦买卖合同成⽴的有效条件有哪些房⼦买卖合同是买卖双⽅为房⼦能够正常交易所签订的合同,那么在房⼦买卖合同中需要制定哪些条款呢,房⼦买卖合同成⽴的有效条件有哪些呢?下⾯就和店铺⼩编⼀起来看看下⾯为你整理的信息吧。

房⼦买卖合同的定义房⼦买卖合同作为⼀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将房⼦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买受⼈⽀付对应的价款的合同。

房⼦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般特征,也有它⾃⾝固有的⼀些特征。

这主要表现为:(1)出卖⼈将所出卖的房⼦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买受⼈应当⽀付相应的价款;(2)房⼦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3)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要办理登记⼿续的;(4)房⼦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为。

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房⼦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

房⼦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1、合同双⽅当事⼈。

买卖双⽅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如果有委托代理⼈的话,那么还包括委托代理⼈的名称(姓名)、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2、标的。

标的是合同当事⼈双⽅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房⼦买卖合同中,标的就是房⼦。

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房⼦的坐落位置;所买卖房⼦的⾯积,应分别注明实得建筑⾯积和所分摊的公⽤建筑⾯积;房⼦是现房,还是期房;房⼦的配套设施和维修标准。

3、房⼦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般新建的商品房及预售的商品房都是按所买卖房⼦的建筑⾯积来计算房⼦的价格,即约定每平⽅⽶建筑⾯积的售价为多少元,然后⽤单价乘以建筑⾯积来计算房⼦所需⽀付的价款。

旧房的买卖有时就直接约定每套房⼦或每幢房⼦所需⽀付的价款。

在合同中⼀般要列⼀个付款时间进度表,买⽅按该进度表将每期所需⽀付的价款交付卖⽅。

4、交房期限。

卖⽅应在某⽇期之前,将房⼦交付买⽅。

买⽅应在实际接收该房⼦之⽇起,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卖⽅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最高院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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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房屋买卖合同注意事项
1. 双方基本信息:包括买卖双方的姓名/名称、证件号码
/注册号、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房屋的地址、实际面积、使用性质、抵押情况等信息;以及买卖价格、交付日期、付款方式等信息。

2. 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期限、违约责任:买
受人身份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要求买受人出资、支付房屋价款,并履行法定的过户手续;出售人身份包括个人、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要求出售人满足法定的卖房条件、权利和义务,按期交付房屋并接受价款支付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以合法、合理、公平为原则,要求买卖双方共同履行;确定履行方式、期限以及违约责任,保障双方权益。

3. 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应该遵循《合同法》和相关的房屋交易法律规定及地方性规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4. 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房屋买卖合同的核心是明确
各方权利和义务,包括买方和卖方的权利保护,以及违约责任、房屋质量、快递、税费承担等相关问题。

每个条款都应该详细说明,确定合同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5. 其他内容:包括合同的生效、解除、争议解决等方面
的条款,好的合同应该针对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说明,以确保合同的完整性和合法性。

以上是房屋买卖合同需要注意的主要内容,尽管内容相对比较繁琐,却可以有效维护买卖双方的权益和合法性。

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引言房屋买卖合同是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合法文件,它确立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是其中的一个重要要件。

交付标的物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方,并满足一定要求的物品。

本文将详细介绍交付标的物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作用和要求。

交付标的物的作用交付标的物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具有以下作用:1. 明确双方权益:交付标的物的约定明确了卖方将要向买方交付的房屋的具体细节,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建筑结构等。

这样一来,买方就能够明确自己所购买的房屋的具体情况,保证了双方的权益。

2. 确保房屋合法性:交付标的物的约定要求卖方在交付房屋之前,提供相关的合法证件和手续,例如房屋的产权证、土地证等,以确保房屋的合法性。

这样买方才能够确保购买的房屋是合法的,并且不会遭遇法律上的问题。

3. 明确交付时间和方式:交付标的物约定了卖方将房屋交付给买方的时间和方式。

这可以避免交易双方因交付时间或方式而产生的纠纷,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

交付标的物的要求为确保交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交付标的物需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以下是交付标的物的主要要求:1. 合法权属:交付的房屋必须是卖方合法拥有并享有处分权的,要求提供房屋的合法权属证明文件,例如房屋所有权证书、产权证等。

2. 在约定地点:交房屋应该在约定的交房地点进行,即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的地点。

交付地点通常是房屋所在地或约定的交付地点。

3. 物品齐全、无损坏:卖方应保证交付的房屋物品齐全、无损坏。

卖方需要在交付前保持房屋的完好状态,并移交房屋内的全部设施和物品。

4. 相关手续齐备:卖方需要提供与房屋相关的完备的合法手续和证件。

这些手续和证件包括房地产权属证明、不动产登记证明、房屋质量检测报告等。

交付标的物的争议和解决方法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可能会出现关于交付标的物的争议。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房屋买卖合同简单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房屋买卖合同简单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与房屋买卖合同简单在日常生活中,房屋买卖是一项重大的经济活动,而房屋买卖合同则是保障买卖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

了解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以及一份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包含的内容,对于买卖双方来说都至关重要。

首先,我们来探讨一下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要件。

合同主体适格是首要的成立要件。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都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般来说,成年人在精神正常的情况下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但对于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可能需要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其次,双方必须达成合意。

也就是说,买卖双方对于房屋的价格、位置、面积、交付时间、付款方式等核心条款要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如果在这些关键问题上存在分歧或误解,合同可能无法成立。

再者,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这包括房屋本身的合法性,比如房屋要有合法的产权证明,不存在法律禁止买卖的情形;同时,合同的条款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另外,房屋买卖合同的形式也有一定的要求。

虽然法律并没有强制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为了避免日后产生纠纷时难以举证,书面形式通常被认为是更稳妥的选择。

而且在办理房屋过户等手续时,相关部门也往往要求提供书面的合同。

接下来,我们看一份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通常应包含哪些内容。

合同的开头部分,应明确买卖双方的姓名(名称)、住址、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基本信息。

然后是房屋的基本情况描述,包括房屋的具体位置、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户型等。

同时,要说明房屋的产权状况,如是否有抵押、查封等限制情况。

价格条款是合同的核心之一。

要明确房屋的成交价格、付款方式(是一次性付款还是分期付款,如果是分期付款,要写明每期的付款时间和金额)、付款条件(如是否在房屋交付时支付部分款项等)。

房屋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条件也需要明确约定。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9篇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9篇

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9篇第1篇示例: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签订一份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约定在买卖房屋过程中应遵守的规则和责任的书面文件,也是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那么,房屋买卖合同中有哪些必备要件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为您详细解读。

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必备要件之一是标的物。

标的物是指交易的具体物件,即被买卖的房屋。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应确保合同中清晰明确地描述标的物的具体信息,包括房屋的地址、面积、结构、权属情况等。

只有标的物清晰确定,才能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

合同中应准确记录买卖双方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法定代表人信息)、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以确定双方的法律主体身份。

在确认买卖双方身份的基础上,才能确保双方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和能力。

房屋买卖合同中必须包含约定的内容和条件。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应当约定清楚房屋的交付时间、价格、支付方式、过户办理条件、责任承担等相关内容。

应对房屋的权属、房屋的质量状况、附属设施的情况等进行明确约定,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还应明确约定交易的方式和程序。

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如签订前应当履行预售许可证办理手续、支付定金等程序。

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房屋的过户手续和时间,确保房屋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括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双方应当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进行约定,以规范买卖双方的行为。

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如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司法诉讼等,以避免日后产生法律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是买卖双方在房屋交易过程中的法律约束和保障文件,其成立必备要件包括标的物、买卖双方基本信息、约定的内容和条件、交易的方式和程序、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等。

签订一份完整且规范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有效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风险,促进房屋买卖交易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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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郑某、蔺某诉郭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据:(2011)二中民终字第18216号核心法律问题: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案情介绍一、基本案情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蔺某2005年1月,郭某与郑某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约定郑某将房屋出租给郑某使用;租赁期限为5年,自2005年1月至2010年2月;房屋租金每年3万元,租金每年分两次付清。

2006年12月,郭某(甲方)与蔺某(乙方)及蔺某代理人郑某签订购房定金协议,该协议约定:“第一条:甲方自愿将房屋出售给乙方;第二条:该房屋总成交价为人民币47万元整;第三条:乙方交给甲方购房定金即人民币15万元(此定金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甲乙双方定于甲方向银行还款的当日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首付款……第五条:如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不购买该房屋,甲方收到的购房定金不退;如甲方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不卖该房屋,甲方应双倍赔偿乙方购房定金……第十条:乙方在2006年12月交齐首付款25万元整,甲方在收到首付款后3个月内办完过户手续,房本交到乙方手中。

”2006年12月,郑某给付郭某定金人民币15万元。

2006年12月,郑某向郭某支付购房款4.5万元,其中有1.5万元为房屋租金折抵的购房款;2007年3月5日,郑某给付郭某房款4万元;2007年3月15日,郑某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替郭某向诉争房屋开发公司支付房款229 131元;郑某共支付购房款(其中包括8000元改名费)479 131元。

2007年3月15日诉争房屋开发公司出具证明,内容为:“郭某购买我公司商品房,因不能按时付购房款转卖给郑某,双方在2007年3月15日到我公司,郑某付清郭某购房欠款。

购买的商品房现改名为郑某。

同时交付我公司已售商品房改名手续费八千元。

”后郭某于2011年1月14日取得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

2011年1月21日,郭某与某投资公司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将诉争房屋抵押给该公司贷款80万元。

郑某、蔺某诉称:2006年12月8日,我们与郭某签订《购房定金协议》,约定郭某将诉争房屋以47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我们,定金为15万元。

协议签订后,我们履行了付款义务,对方也受领了房款。

但郭某迟迟不按双方约定办理过户手续,诉争房屋一直由我们占有、使用。

2007年11月,郑某曾起诉至法院,要求郭某配合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郭某在庭审中表示同意配合我们办理过户手续,我们因此撤回了起诉。

撤诉后,郭某没有协助我们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现请求:(1)判令我们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郭某协助我们办理诉争房屋的过户手续;(2)郭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郭某辩称:第一,诉争房屋买受人为蔺某,郑某是其代理人,故郑某并非本案适格当事人。

第二,《购房定金协议》签订后,截至2006年12月,蔺某未能如约交付首付款25万元,我此时得知蔺某不愿意购买诉争房屋。

2007年3月,郑某向开发商支付了我的银行欠款,蔺某本应于当日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蔺某表示拒绝,故我决定没收其定金,并不再向其出售诉争房屋。

第三,郑某、蔺某交付的定金是签约定金,截至2006年12月31日,蔺某没有交齐首付款,也未与我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故定金罚则应当适用。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蔺某与郭某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可以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郑某、蔺某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郭某全部购房款,故诉争房屋应归原告所有。

双方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系因为诉争房屋一直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该诉争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郭某应协助蔺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然而,郭某在明知已经将房屋出售给蔺某的情况下,故意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向投资公司进行抵押贷款,其行为不妥。

但因该诉争房屋处于抵押状态,现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对郑某、蔺某要求被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郭某辩称,该房屋买受人为蔺某,而非郑某,郑某不具备主体资格,因蔺某已拒绝购买房屋,定金应予没收的辩解意见,因郑某与蔺某之间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诉争房屋,故郑某与蔺某应作为共同原告起诉,郑某具有主体资格。

郑某与蔺某已经将购房款全部支付给郭某,表明其愿意购买诉争房屋。

故对郭某的辩解意见,不予采信。

据此,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郑某、蔺某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二、驳回原告郑某、蔺某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称:1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1)拒不依法驳回起诉,郑某据以起诉的《购房定金协议》系其变造,其真实身份是买方的代理人而非买方,郑某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2)不适当追加蔺某为原告;(3)超诉讼请求判决,起诉书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郭某协助办理过户手续,三次庭审中诉讼请求无变化,原审判决却判定确认买卖行为有效,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2一审判决查证错误:郑某、蔺某出具的《购房定金协议》中,蔺某的名字划掉了,盛业公司开具的证明如果属实,郑某、蔺某就不应该起诉我,卖方就是盛业公司了。

3原审法院枉法裁判:蔺某与郑某系夫妻关系,不需代理,其代理行为足以让郭某相信他们不是夫妻关系;蔺某违约在先,拒绝买房在后,郭某有权没收定金;郑某胡乱篡改合同,其不是共同买受人;郭某与郑某之间的租赁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郑某、蔺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郑某、蔺某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郭某上诉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已经具备了拟购房屋的基本状况、价款数额、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且双方已开始实际履行协议内容,故原审法院将其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关于合同主体问题,虽双方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买受人为“蔺某,代理人郑某”,但开发商出具《证明》,明确诉争房屋改名为郑某,且支付购房款等行为均由郑某实际履行,故应将蔺某、郑某作为共同买受人。

关于诉讼主体问题,郭某称诉争房屋买受人为蔺某,而非郑某,郑某不具备主体资格,因蔺某已拒绝购买房屋,定金应予没收,原审法院考虑到郑某与蔺某之间系夫妻关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诉争房屋,故郑某与蔺某应作为共同原告,亦无不当。

综合上述认定,原审法院判决确认郑某、蔺某与郭某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有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郑某、蔺某要求郭某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问题,双方未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系因为诉争房屋一直未取得诉争房屋所有权证书,现诉争房屋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且郑某、蔺某方已经按照约定支付了郭某全部购房款,故郭某应当履行协助郑某、蔺某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

然而,郭某明知已经将诉争房屋出售给郑某、蔺某,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后,向投资公司进行抵押贷款,其行为不妥。

因该诉争房屋处于抵押状态,且该公司作为抵押权人尚未表示同意将作为抵押物的诉争房屋进行权属转移,故现无法办理诉争房屋过户手续,因此原审法院对郑某、蔺某要求郭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判逻辑一、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双方在没有签订正式房屋买卖合同,而只有购房定金协议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之间已经形成房屋买卖关系。

二、观点透析(一)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具备缔约主体并就合同必备条款达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

具备缔约主体并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参加缔约,在有权代理情况下,代理人的代理行为也产生缔约的效果。

因为合同是多方法律行为,所以缔约主体须为双方或者多方并且是明确的。

对于合同成立的第二个要件,即合同主体就必备条款达成合意进行探讨之前,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合同法》第12条规定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等8项内容,但对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了合同欠缺的其他条款的确定方法,“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

现代合同法应以鼓励交易为精神,《〈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上述规定正是鼓励交易的体现。

该司法解释第1条明确了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即只要有明确的合同主体和合同标的、数量,一般应认定合同成立。

当然,仅仅具备合同必备条款的应有之义是合同主体已经就该必备条款达成合意。

(二)房屋买卖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合同法〉司法解释(二)》明确了合同成立的必备条款。

但对于各种有名合同或者无名合同订立中必备条款的认定,就需要结合合同性质以及交易习惯等来确认。

例如在雇佣合同中,除了需要雇佣人和受雇人外,合同的标的应为劳动的提供,而数量则是指劳动量及劳动报酬。

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如成立的必备条款应是指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价款。

房屋的基本情况主要是指房屋的坐落,即交易的房屋须是确定的,具体来讲应是按照双方的约定能够在房屋登记机构确定房屋的具体所指。

房屋的基本情况表面上很容易确定,但在另一类合同,如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因为房屋尚未建成登记,有时候并不易明确。

此时,在合同中如何把房屋基本情况明确下来就十分重要。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虽然没有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在双方签订的《购房定金协议》中已经明确了买卖双方、买卖房屋坐落、价款数额及价款支付方式等合同主要内容。

且双方均认可自愿订立该定金协议,即对前述条款达成了合意,当事人的姓名、标的和数量都是可以确定的,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

在诉争合同不需要其他生效要件情况下,双方买卖合同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拘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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