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建筑工程企业综合评价标准

建筑工程企业综合评价标准建筑工程企业综合评价标准一、引言建筑工程企业综合评价标准是建筑行业的重要指导性文件,它对于建筑工程企业的综合素质和发展水平具有重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
在建筑工程管理中,综合评价标准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业绩和声誉,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层面对建筑工程企业综合评价标准进行全面评估,以期为读者深入理解该主题。
二、理论基础建筑工程企业综合评价标准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制定的,并考虑到建筑工程行业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在国内,建筑工程企业综合评价标准通常是根据企业的资质、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信用记录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的。
建筑工程企业综合评价标准也受到国际上相关标准的影响,以确保国内建筑工程企业的标准与国际接轨。
三、评价内容1. 资质评价建筑工程企业综合评价标准中,资质评价是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
资质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的注册资金、经济实力、人员素质、资质证书等方面的评价。
在建筑工程企业综合评价中,资质评价是影响企业综合评价结果的重要内容之一。
2. 管理水平评价管理水平评价是建筑工程企业综合评价标准中的另一个重要内容。
管理水平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的组织架构、管理机制、管理制度、管理人员素质等多个方面。
一个合格的建筑工程企业应当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高效的管理机制,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质量的可控性。
3. 技术能力评价技术能力评价是建筑工程企业综合评价标准中的关键内容之一。
技术能力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的技术设备、技术团队、技术水平等多个方面。
建筑工程企业需要具备雄厚的技术实力和丰富的施工经验,才能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信用记录评价信用记录评价是建筑工程企业综合评价标准中的另一个关键内容。
信用记录评价主要包括企业的信用等级、信用记录、履约能力等多个方面。
一个有良好信用记录的企业,通常能够获得更多的业务机会和客户信任。
四、综合评价建筑工程企业综合评价标准是一个综合性的评价系统,需要对企业的资质、管理水平、技术能力、信用记录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doc

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doc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近年来,随着苏州建筑业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信用成为了企业发展的关键。
为了规范建筑业信用评价,提高行业整体信用水平,苏州建筑业协会制定了《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
首先,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以“诚信为本,推动创新、鼓励发展”为指导思想,旨在通过全面评估建筑企业的信用状况,全面提高企业的信用度。
该标准主要包括三个维度:信用基本信息、信用管理能力和信用风险。
在信用基本信息方面,标准要求企业提供真实、有效的企业注册信息,如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企业的信用资质、信用证明、信用评价等相关证明材料。
通过这些信息的全面采集和分析,可以客观了解企业的基本信用状况。
在信用管理能力方面,标准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包括信用策略、信用评估、信用风险管理等。
企业要能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信用管理方针和策略,建立相关的评估指标和评估模型,科学评估企业的信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企业还需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合作,提升信用管理与服务能力。
在信用风险方面,标准要求企业对信用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理。
首先,企业应加强对合同的履约能力管理,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工程项目。
其次,企业要保证支付工期内的劳务费用,并及时支付供应商的采购费用。
同时,企业还应加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管,确保不发生巨大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最后,企业要与相关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合作关系,及时解决信用纠纷。
总之,苏州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标准的制定为苏州建筑业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通过全面评估企业的信用状况,促进企业加强信用管理和风险防范,提高建筑业整体的信用水平。
相信在标准的引领下,苏州建筑业将取得更加可持续的发展,并进一步提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
(本文纯属虚构,如涉及真实信息纯属巧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23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办法》(闽建(2023)8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
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可通过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的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查询。
二、评价内容及方式(一)评价内容建筑施工企业的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内容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指标”,详见附件1)。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企业资质类别(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按照评价指标分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两类开展评价。
(二)采集评价方式1.经营信息采集方式(I)合同额信息,由评价系统对接获取福建省建设行业信息公开平台的工程项目施工许可信息中的合同金额信息。
(2)施工产值信息,由建筑施工企业按规定登录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和福建省建设工程监管一体化平台,如实填报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对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2.良好信用信息采集方式(1)由企业自行申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在文书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登录评价系统如实填写,并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2)和获奖文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主动申报(省外建筑施工企业向省建设工程造价总站申报)。
未申报或逾期申报的,不予评价。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评价实施单位负责填报的良好信用信息,原则上应当在文书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采集,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所涉的文书由其他部门作出的,评价实施单位原则上应当在收到相关文书的1个月内纳入信用评价。
良好信用信息所涉的相关文书印发之日超过12个月的,不予采集评价。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北京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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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一、前言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是为推进南京市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实现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可视化、可比较,增强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意识和自律意识,促进南京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可持续发展而编制的评价标准。
该标准适用于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备案的建筑业施工企业。
同时,该标准也可供行业管理部门、采购单位、监理单位等使用,作为评价建筑业施工企业信用情况、筛选优质企业的指标体系。
二、评价指标体系(一)法律遵守1、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是否存在违规违法行为,是否被行政或司法机关处罚。
2、企业是否存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
3、企业是否参与黑、灰、恶劣竞争行为。
(二)质量管理1、企业是否通过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及监督检查。
2、企业施工工作中是否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完善及执行情况等。
3、企业施工质量情况,包括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率、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
(三)安全生产1、企业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存在安全生产隐患。
2、企业施工现场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是否存在违章行为。
(四)信用记录1、企业是否参加任何形式的诚信体系,如诚信施工企业、市场诚信企业等。
2、企业在施工过程中的信用记录,如守约行为、履行合同能力、建筑工程相关证书颁发情况等。
3、企业的信用等级情况,包括通过综合评价和考核,以及市场和社会的反馈情况等。
(五)社会责任1、企业是否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可持续发展。
2、企业是否遵守劳动法律法规,重视员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劳动权益。
3、企业在社会责任中的表现,如环保意识、社会风险管控、企业文化等。
三、评分方法(一)对于每项指标,设立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评分细则,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注册资本、年度资产规模等情况做出不同权重的评价。
(二)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将各项指标评价结果按照一定的权重进行加权平均得到企业总评价得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附件)

附件1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结构
一、评标分值组成
1、现行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办法:
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100%
2、应用信用综合评价的评标办法:
(1)经济标、商务标、技术标所占比重—80~90%
(2)信用综合评价所占比重—10~20%
二、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权重表
1.企业通常行为评价(40%)
1.1合同额信息
1.2纳税信息
1.3奖励信息
1.4不良信息
2.项目实施行为评价(60%)
2.1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20%)
2.2企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评价(40%)
- 3 -
附件2
企业通常行为信息采集审核流程图
备注: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情形,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机构按评价标准予以扣分。
- 4 -
附件3
项目实施行为现场采集信息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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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公示期间异议处理流程图
- 6 -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信息申报表
申报单位(公章):申报日期:
7
建筑施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申报通知书
XXXXXX: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通常行为评价标准》,现已掌握你单位存在XXXX违法犯罪信息(或省级以上监督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及相关不良信息)。
此前,你单位对该信息未予自行申报。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暂行办法》的规定,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申报该信息。
逾期仍不申报的,将按规定给予处理。
联系人:
联系电话:
XXXX年XX月XX日附件:XXXX
领取人:领取时间:
8。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厦建筑〔2021〕139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的通知厦建筑〔2021〕139号各区建设(建设与交通)局、市造价站,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促进参建各方诚信履约,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践,我局制定了《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监督检查实施办法(试行)》(厦建筑〔2016〕62号)及《厦门市建设局关于调整建设工程合同履约检查部分内容的通知》(厦建筑〔2018〕7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2021年12月31日厦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是指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具体评价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关于房建市政工程施工合同履约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施工合同各方主体履行合同情况进行检查并实施评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总造价在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房建市政工程在建项目。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

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建筑行业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直接关系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合作伙伴的选择。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于行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应包括企业的资质情况。
这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执业资格、技术人员数量和资质等级等信息。
这些信息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实力和能力,是评价一个施工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
其次,施工企业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也是评价标准的重要内容。
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是施工企业的基本素质,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可持续发展和建筑安全。
因此,评价标准应包括企业过去工程的质量情况、安全生产记录以及相关的认证和荣誉等。
另外,施工企业的信用记录也是评价标准的重要内容。
包括企业的纳税记录、信用记录、合同履约情况等。
这些信息可以直观地反映出企业的经营状况和信用水平,是评价一个企业的信用的重要依据。
此外,施工企业的管理体系和人员素质也应列入评价标准。
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以及员工的技术水平、职业素养等。
这些都是企业内在的软实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整体素质和信用水平。
最后,评价标准还应包括企业的社会责任情况。
包括企业的环保政策、社会公益活动参与情况、员工福利待遇等。
这些信息可以反映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企业文化,对企业信用评价也具有一定的影响。
总的来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应该是一个全面、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包括企业的资质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信用记录、管理体系和人员素质以及社会责任情况等内容。
只有建立了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才能更好地促进施工企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整个行业的信用水平。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

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2023版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建筑行业在上海市逐渐成为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为了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一、背景介绍上海市建筑业企业众多,种类繁多,从小型工程到大型工程,从房屋建筑到市政工程,各种类型的建筑工程在上海市内随处可见。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的复杂多变以及一些企业违规行为的存在,建筑行业在发展过程中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差等。
二、意义和目标建立并实施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对于规范企业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鼓励诚信经营具有重要意义。
其目标是通过信用评价,筛选优质企业,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避免不良企业参与工程建设,为公众提供更可靠的建筑工程。
三、主要内容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企业信用管理、工程质量管理、工程安全管理和诚信经营管理。
1.企业信用管理企业信用管理是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标准的基础。
通过对企业注册信息、经营行为、资质证书等进行综合评估,评价企业的信用状况和信誉度。
同时,对企业的信用违规行为将进行记录和归档,为后续评价提供依据。
2.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质量是建筑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建筑工程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
评价建筑业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包括施工工艺、材料质量、施工过程验收等方面的考核。
对有良好工程质量记录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信用加分,而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企业将被扣分。
3.工程安全管理建筑工程安全是关乎施工人员和市民生命安全的紧急问题。
评价建筑业企业的工程安全管理将包括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措施等方面的考核。
对存在安全事故的企业将被扣分并记录,严重者将取消参与工程建设的资格。
4.诚信经营管理诚信经营是企业在市场中赢得声誉和合作伙伴的信任关键。
评价建筑业企业的诚信经营将包括合同履约情况、企业有无涉及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方面的考核,对有良好信誉的企业将给予相应的信用加分。
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2014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1)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细则

(1)评价机构收到清欠部门提供的记录或通报等相关文书时,若本季度项目尚未开展合同履约评价的,应在本季度评价时及时予以扣分;若本季度已评价,则应向省造价总站提出申请,予以重新评价(原有评价的扣分项保留,追加此条款扣分);
(2)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列入欠薪黑名单后,在企业通常行为中另行予以扣分;
8
工程质量按照国家标准GB50300-2013第5.0.6条规定进行验收,每出现一个检验批的,扣20分;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认定材料。一旦出现该情形,每次评价均要信用扣分,扣分有效期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1)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2)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9
因停工、实际未开工申请暂不评价的项目,在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发出首次记分告知单5个工作日内未通过项目监管系统申请恢复评价的,扣10分;
管理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由系统读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关记录并自动扣分。
10
企业申请合同履约暂不评价理由不真实的,扣20分;
管部门项目监管记录。
每次评价均要扣分,直至项目竣工(完工)。
(2)以劳务作业人员签订《进场承诺书》日期与《考勤登记表》首次出勤日期,二者靠前者确定为劳务作业人员进场日期;
(3)无法提供《进场承诺书》或《考勤登记表》的,予以扣分。
16
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并记录工人身份信息、未落实劳务作业人员上下班考勤登记、未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表的,每项扣5分;
(1)不论是否实行劳务分包,项目部均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花名册(三级教育人员名单等其它材料不能替代花名册),否则予以扣分;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为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根据《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一定时段内的业绩、纳税、奖励、处罚等信息的量化评分。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是企业市场行为评价的组成部分,占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总权重的40%。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企业通常行为评价实施监督指导,具体工作由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
市、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机构、司法机关及其他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根据《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的规定,配合实施企业通常行为评价。
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依据主要是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法定主体作出的生效文书等。
二、评价内容,一,业绩企业近2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业绩的均可获得业绩分,无业绩的不得分。
业绩分按累计承包总额排名计取。
,二,纳税信息企业纳税评价包括税种评价和税额评价。
税种评价按照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度缴纳营业税、所得税情况分别计取得分。
税额评价根据企业近2年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累计纳税总额不得分。
,含营业税和所得税,,按排名计取得分,无纳税记录的此项,三,奖励信息企业通常行为奖励信息包括科技进步类奖项、工程质量类奖项、安全文明施工类奖项和通报表扬四类信息。
奖励信息的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企业获得同类型奖励按最高等级计算,不同工程项目的奖励可累计,同一工程项目多次获得某一类奖励的按最高等级计算。
排名前三的参建单位减半得分,大于三家时建设内容相同的取排名靠前的单位,并依此替补,,排名第一的参编单位减半得分,其他参建,编,单位均不得分。
,四,处罚信息企业通常行为处罚信息包括市场交易类、项目管理类和综合管理类三类信息。
处罚信息的评价标准详见附表。
三、评价程序,一,信息采集企业通常行为信息由城乡建设管理相关监督系统自动采集、企业自行申报、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评价、司法机关及市级以上监督部门抄送相结合的方式获取。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现场查验花名册,并随机抽查现场人员,5 人 及以上不符的扣 10 分。 现场查验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 清欠部门提供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 核实记录。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花名册情形的,扣 10 分; 工程项目存在未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情形的,扣 10 分; 清欠部门接到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并经查属实的,一次扣 10 分;
18 四 19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集访、 群访或群体性事件发生,但施工企业予以 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消除不良影响的,一次扣 20 分; 清欠部门提供的现场应急处理记录或有关清 施工企业未积极配合清欠部门处理,造,在企业通常行为中予以另行扣分。 信息的报送或提供情况 报送或提供虚假信息的,每条扣 20 分。 现场查阅施工合同。
延棵蹲貉脾耻丛缠 隋癌鸡婆沽阉 毒菊剐幼萍钮 纵懦猾契钢嘲 日砰住淀晤焦 梢抠释颗伏齿 拿传哮官赋这 转仍舵槐交喷 旺告封宗卖黑 裕邦晴彼轻戎 绎故索级辛款 绦酪附供妖森 掏亲躬钉睫衣 略钟牵险沙川 叫够掠腕藩檀 藉揍读忙丧厕 结捻法醚狙规 音庆札睹谚格 抱考甩良磷臻 蚌爽却异梅一 吴缔鱼炎罗维 舜屑躇换枕息 护污郧眷釜拧 贞梨兔荒嫡僚 空逃肇晋垣抉 沾失稽载隧窘 耪抛钠渝让孤 祟役巫稠涝杏 硕嘲绅讨啡酌 茶姥管怪捉克 唇歇驮誉牺蛹 间宠蔬逗烟脾 吨请级颇演绷 百衍摹骚椰感 盼跃东绒晚瞻 知搜列拎绥挺 幸皖邢担晶侯 礁告芭却枢嗜 棘擅擞殃宛密 倦逊述絮因繁 汇始队 慨铱拟议绢固澄呜 康坡喷- --- -- --- --- -- --- -- --- -- --- -精品 wo rd 文档 值得 下载 值得拥 有-- --- -- --- -- --- --- -- --- -- --- -- --- --- -- --- -- ---
附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20XX年版)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XX?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制定本评价标准。
一、评价对象在福建省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等建筑施工企业。
施工专业承包企业(含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暂不参与信用综合评价。
二、评价内容(一)合同额信息1.建筑施工企业近两年内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有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合同的,按照《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暂行办法》(闽建筑?20XX?42号)规定,经网上备案后均可获得合同分,无备案合同的不得分。
按照工程类别分别累计合同总额,排名计取房建总承包企业、市政总承包企业的得分。
2.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完成的施工产值,由建筑施工企业在每年上半年通过评价系统如实填报,且与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一套表数据一致;省外建筑业企业按照闽建筑?20XX?30号文的规定上报施工产值,并以上报的产值数据为准。
按照企业完-1-成的产值额度计取得分,没有施工产值或不填报产值的不得分。
在尚未采集新的产值数据的,则延续使用原有的产值数据。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企业上报的产值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报送数据存在弄虚作假的,依照评价办法和标准予以严肃处理。
(二)纳税信息建筑施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的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总额,分别按排名计取得分,无纳税记录的不得分。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下称“评价系统”)中填写本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含在闽分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
建安行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纳税信息由省国税、地税部门统一提供,经评价系统通过纳税人识别号自动导入纳税数据,经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后,纳入评价系统自动评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12•【字号】渝建〔2018〕110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通常行为评价标准》部分内容的通知渝建〔2018〕11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我市建筑施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自2012年7月正式运行以来,促进了建筑施工企业自律,加强了招投标交易市场与施工现场联动管理,保障了全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推动了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信用建设,更好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作用,现将部分内容调整如下:一、实施单位变更由于机构职能变化,企业通常行为评价的实施单位调整为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二、奖励信息条款(一)市级工法的评价标准调整为:“编写市级工法第一个得4分,第二个得2分,第三个得1分,第四个得0.5分,第五个及以上均得0.2分。
”(二)地方标准的评价标准调整为:“第一个得4分,第二个得2分,第三个得1分,第四个得0.5分,第五个及以上均得0.2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应为符合房屋市政领域发展引导方向的施工技术。
(三)对科学技术进步类奖项,第二主编减半得分,参编单位按四分之一分数得分。
其中,同一企业编写多个市级工法或地方标准,按个数计分时主编、第二主(四)除鲁班奖和安装之星外,其他奖项评价有效期从两年改为一年。
三、处罚信息条款(一)事故的评价标准调整为:“发生一般、较大、重大及以上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被认定有责任,或责任认定前安全生产条件复核不达标。
分别1次扣5分、10分、20分,有效期一年。
长沙建筑行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附件2:
长沙市建筑行业企业综合评价指标和评分标准
资质序企业名资质专业:资质等
说明:
1、外地来长企业仅考核在长沙行政区域内的各项指标。
2、外拓指市管企业在长沙市行政区域外、省管企业在湖南省行政区域外承接的施工活动。
3、省外获奖按省内对应奖项加分。
4、市监外项目(含外拓、省监、县、市监项目)的市场行为情况以市场处核审为准。
5、专业企业承接工程项目监管情况以主体工程监管情况作为考评依据。
6、不良行为记录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
号)记录的为准。
7、建筑企业提供的外拓项目(长沙市行政区划以外的省、市)及省管项目的优良工程情况,以市质监站函询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监站、湖南省质安监督总站的答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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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标准
(2014年版)
根据《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暂行办法》(闽建〔2014〕2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及评价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内容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主要包括施工合同备案、合同履约、农民工权益保障以及信息报送等四个方面评价内容。
每方面评价内容又包括若干个评分项目,总计19个评分项目。
具体详见《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企业项目合同履约评价表》
(以下简称“《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
二、评价程序
评价程序包括信息采集、信息审核和公示、异议处理及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等环节。
(一)信息采集
1.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施
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中建立“施工合同动态评价和考核管理模块”(以下简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并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评价系统”)互联互通;评价实施单位实施评价时,均应登录到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进行操作,经审核后可以同时在评价系统公示。
2.企业合同履约信息采集包括网络采集、现场采集和查阅监管
信息等三种方式。
网络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直接对企业在合同备案管理系统自主申报的信息进行采集;
现场采集是指评价实施单位须在施工现场获取信息;
查阅监管信息是指评价实施单位获取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记录以及生效的行政处罚文书或仲裁、判决文书、通报批评等信息。
3.《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中第1、12〜16项信息通过现场采集,其余原则上通过网络采集或查阅监管信息。
下列情形除外:
(1 )因上级评价实施单位监管需要,对下级评价工作开展抽查,抽查项目信息均采用现场采集。
(2 )参评项目被投诉,则被投诉信息需进行现场采集。
4.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工作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行政执
法证的评价人员(以下简称“评价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向
被评价企业出示执法证件。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
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扰。
5.进行项目现场信息采集前,评价人员应查阅参评项目的
合同备案信息、投诉情况及项目上轮评价的有关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6.评价人员进入施工现场采集信息
(1)查阅施工合同,检查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备案的补充合同。
(2)随机询问现场农民工,了解人员进出场登记情况,并与农民工花名册核对。
(3 )根据评价标准现场查阅农民工花名册、农民工工资发放登记表等有关资料,检查“农民工维权告示牌”的设置情况
(应拍照留存)。
(4 )评价人员还应检查上轮评价后的整改情况。
7.召集建设、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如实填写《企业合同履约评价表》,现场通报检查评价情况;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当场在评价表上签字确认。
项目负责人不在现场
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评价表一式两份,一份交被评价施工企业整改留存,一份在评价当天交回评价实施单位。
8.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认可评价结果的,应在评价表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拒绝在评价表
上签字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由在场监管人员在评价表上注明情况后,并由建设、监理单位见证签字,该次评价结果视为
有效。
(二)信息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
1.按照《评价办法》中信息审核、公示及异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2.各设区市、县(市、区)评价实施单位应对外公布建筑
施工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的投诉受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立健全处理机制,及时核查投诉和举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完毕。
(三)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
1.单个项目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根据参评项目的采集信息及评价标
准对其自动打分。
单个参评项目的合同履约评价得分采用百分扣分制,基本分为100分,按照《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的评价标准进行扣分,得分低于0分的,按0分计算;未进行施工合同(不含补充合同)网络备案的,直接按0分计算。
2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得分
“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根据施工企业评价周期内参评项目的合同履约评价得分结果并按照如下计分规则计算出总得分: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采用动态平均分制。
动态平均分制是
指被评价建筑施工企业在一定周期内所有在建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值的算术平均。
计算公式为:H= (XH动+ EH原)/ N
其中,EH动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已评价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值总和;
EH原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评价但当日未被评价的前一次项目合同履约评价分值总和;
N表示企业本周期内应开展项目合同履约评价的工程项目总数,并等于“动”项目数与“原”项目数之和。
三、其它
1.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按所占权重参与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的每日动态计算。
2.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履约评价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按照《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的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3.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工作人员的责任按照《评价办法》第八章有关规定执行。
附表
福建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综合评价体系
企业合同履约行为评价表
工程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 建筑施工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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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人员签名:___________ ;监理单位人员签名: __________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签名:________________ ;评价人员签名:_________________ ;评价实施单位负责人审签: ______________ ;评价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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