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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7.31•【文号】工信部信管函〔2024〕222号•【施行日期】2024.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通告工信部信管函〔2024〕222号关于2024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质量的通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24年第二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重点工作情况(一)做好应急通信保障。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抗旱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汛前应急通信与网络运行安全检查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24年防汛抗旱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的通知》,组织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防汛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开展2024年国家应急通信防汛专题演练,检验和提升实战保障能力。

组织信息通信行业出动应急通信保障人员20.2万人次、应急通信车7.6万辆次、发电油机7.7万台次、卫星电话1.2万部,及时有力应对南方多地暴雨洪涝灾害等229起突发事件,全力保障广东梅大高速塌方、江湾镇山体滑坡以及福建龙岩特大暴雨等灾害应急指挥通信畅通,有效满足受灾群众基本通信需求。

(二)提升信息通信服务水平。

指导基础电信企业增强为民服务意识,开展“总经理讲服务”、“红色电信一心为民”等系列活动。

持续提升电信业务办理便利化水平,线上业务办理量占比超90%,视频客服服务超1900万人次。

发布135个新型数字服务优秀案例,推动数字服务个性化、差异化、品质化高质量供给。

印发《关于开展2024年“数字适老中国行”活动的通知》,指导2792家与老年人、残疾人生活密切相关的网站、APP完成适老化及无障碍改造,“一键呼入人工客服”尊老专线累计服务4.9亿人次,数字适老深入推进。

(三)引导APP规范发展。

健全标准体系,组织制定《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分类分级指南》等10项标准,引导人工智能技术服务群众生产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公告 Announcement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8号(节选机械工业部分)42JB/T 14108—2020包装用Delta 并联型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2021-07-0143JB/T 14109—2020包装用关节型搬运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2021-07-0144JB/T 14110—2020包装用机器人与视觉系统TCP 通信接口协议2021-07-0145JB/T 14111—2020电力场站巡检机器人通用技术条件2021-07-0146JB/T 14112—2020顶升式仓储运载机器人2021-07-0147JB/T 6174—2020仪器仪表印制电路板组装件老化工艺规范JB/T6174—19922021-07-0148JB/T6175—2020电子元器件引线成型工艺规范JB/T6175—19922021-07-0149JB/T 7489—2020仪器仪表印制电路板组装件修焊工艺规范JB/T 7489—19942021-07-0150JB/T 14046—2020移动式水切割机2021-07-0151JB/T 13998—2020复印品耐久性要求及测试方法2021-07-0152JB/T 14014—2020汽车外覆盖件翻边整形模技术条件2021-07-0153JB/T 14015—2020汽车外覆盖件拉延模技术条件2021-07-0154JB/T 14016—2020汽车外覆盖件修边冲孔模技术条件2021-07-0155JB/T 14113—2020冲模汽车覆盖件冲模涂色标识指南2021-07-0156JB/T 14038—2020移动梯架式工作平台设计、安装和使用规程2021-07-0157JB/T 14039—2020称量式水添加系统2021-07-0158JB/T 14040—2020流量计量式间歇水添加系统2021-07-0159JB/T 14041—2020流量计量式糖蜜添加系统2021-07-0160JB/T 14042—2020饲料环模制粒机2021-07-0161JB/T 14043—2020饲料机械粉料高方筛2021-07-0162JB/T 14044—2020饲料机械永磁滚筒式磁选机2021-07-01(全文完)根据《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总 署第44号令)、的要求,《机械工业标准化与 质量》编辑部已对2020年申领记者证人员的资 格进行严格审核, 现将已领取记者证人员名单公示如下,公示期3月1日一3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8号——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8号——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8号——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6.12.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17.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8号《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已经2016年10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6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7年7月19日发布的《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国际频率协调暂行规定》(信部无〔2007〕336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6年12月6日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地区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管理,规范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活动,维护我国无线电频谱资源权益和空中电波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际电信联盟《无线电规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以下简称频率协调),是指为了实现无线电频率高效利用,减少和避免边境地区无线电台(站)与境外无线电台(站)之间的有害干扰,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与相邻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就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划分、规划、分配和使用等事宜,进行双边会谈,签订和履行相关双边协议、会议纪要等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统一负责频率协调并监督检查有关双边协议、会议纪要及其他双方协调一致事项的执行情况。

边境省、自治区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电磁环境测试、监督检查等频率协调相关工作。

第四条频率协调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原则,遵守我国无线电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和《无线电规则》以及我国与相邻国家签订的双边协议、会议纪要。

第五条按照本规定与相邻国家完成频率协调的无线电台(站)和频率,受双方保护;列入国际频率登记总表的无线电台(站)和频率,受国际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公告Announcement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15号(节选机械工业部分)268JB/T13827—2020机械主轴可靠性试验规范2021-01-01269JB/T13828—2020机械主轴精度保持性试验规范2021-01-01270JB/T13829—2020机械主轴性能试验规范2021-01-01271JB/T10801.4—2020电主轴第4部分:磨削用电主轴技术条件2021-01-01272JB/T10801.5—2020电主轴第5部分:钻削用电主轴技术条件2021-01-01273JB/T10801.6—2020电主轴第6部分:雕铳用电主轴技术条件2021-01-01274JB/T13830.1—2020滚动直线导轨副钳制器第1部分:术语和符号2021-01-01275JB/T13830.2—2020滚动直线导轨副钳制器第2部分:安装连接尺寸2021-01-01276JB/T13830.3—2020滚动直线导轨副钳制器第3部分:验收技术条件2021-01-01277JB/T13831.1—2020滚动直线导轨副阻尼器第1部分:术语和符号2021-01-01278JB/T13831.2—2020滚动直线导轨副阻尼器第2部分:安装连接尺寸2021-01-01279JB/T13831.3—2020滚动直线导轨副阻尼器第3部分:验收技术条件2021-01-01280JB/T3848—2020闭式多工位压力机精度JB/T3848—19992021-01-01281JB/T6103.3—2020型材卷弯机第3部分:精度2021-01-01282JB/T9956.1—2020鳄鱼式剪断机第1部分:技术条件2021-01-01283JB/T13893—2020半闭式快速压力机技术条件2021-01-01284JB/T13894—2020半闭式快速压力机精度2021-01-01285JB/T13897.1—2020超高压充液成形设备第1部分:通用技术条件2021-01-01286JB/T13897.2—2020超高压充液成形设备第2部分:超高压源2021-01-01287JB/T13897.3—2020超高压充液成形设备第3部分:模具及模架联接要求2021-01-01288JB/T13898.1—2020多向模锻液压机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2021-01-01 289JB/T13898.2—2020多向模锻液压机第2部分:技术条件2021-01-01 290JB/T13898.3—2020多向模锻液压机第3部分:精度2021-01-01 291JB/T13899—2020罐车用卷板机2021-01-01 292JB/T13900—2020机械式粉末成型压力机技术条件2021-01-01 293JB/T13902—2020机械压力机用离合器可靠性评定方法2021-01-01 294JB/T13903—2020机械压力机用气动回转接头2021-01-01 295JB/T13905—2020切管机用管材切断刀片2021-01-01 296JB/T13907—2020数控矫圆机2021-01-01 297JB/T13910.1—2020堆垛机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2021-01-01 298JB/T13910.2—2020堆垛机第2部分:技术条件2021-01-01 299JB/T13910.3—2020堆垛机第3部分:精度2021-01-01 300JB/T13911.1—2020卡压式管件弯头成型机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2021-01-01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hchc--C却Cea3 51Announcement 公告I 301JB/T 13911.2—2020卡压式管件弯头成型机 第2部分:技术条件2021-01-01302JB/T 13911.3—2020卡压式管件弯头成型机 第3部分:精度2021-01-01303JB/T 13912—2020开卷线用在线针孔检测装置2021-01-01304JB/T 13811—2020电动缸2021-01-01305JB/T 13812—2020加工中心性能试验方法2021-01-01306JB/T 13822—2020链式刀库性能试验规范2021-01-01307JB/T 9893—2020滚珠丝杠副 滚珠螺母 安装连接尺寸JB/T 9893—19992021-01-01308JB/T 13832—2020六轴联动数控砂带磨削机床精度检验2021-01-01309JB/T 13833—2020砂带磨削机床型式与参数2021-01-01310JB/T 13948—2020液压升降坝2021-01-01311JB/T 13949—2020常压轻烃燃气系统供油装置2021-01-01312JB/T 13950—2020常压液态轻烃气化装置2021-01-01313JB/T 13747—2020砂型铸造生产过程安全操作规范2021-01-01314JB/T 13790—2020土方机械液压油缸再制造技术规范2021-01-01315JB/T 13791—2020土方机械 液压元件再制造 通用技术规范2021-01-01316JB/T 13788—2020土方机械液压泵再制造 技术规范2021-01-01317JB/T 13789—2020土方机械 液压马达再制造 技术规范2021-01-01318JB/T 13792—2020土方机械再制造零部件表面修复技术规范2021-01-01319JB/T 13871—2020冲天炉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2021-01-01机械工业标准化与质量膝699厭换 0-0000(上接第50页)刀具角度选择的具体应用效果才会更加明显。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贾友宝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贾友宝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贾友宝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2【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787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马宏玉支小龙贾宇军【审理法官】马宏玉支小龙贾宇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贾友宝【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贾友宝【当事人-个人】贾友宝【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代理律师/律所】马慧琴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马慧琴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马慧琴【代理律所】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被告】贾友宝【本院观点】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户籍所在地复议机关质证行政复议不予受理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开庭质证,证据均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一审法院认证意见正确。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行政机关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依法处理并作出答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该法第三十一条亦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4.03.27•【文号】工信部联规〔2024〕53号•【施行日期】2024.03.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4〕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2024年3月27日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有利于扩大有效投资,有利于推动先进产能比重持续提升,对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推动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部署,统筹扩大内需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推进新型工业化,以大规模设备更新为抓手,实施制造业技术改造升级工程,以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升级为重点,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发展新质生产力,提高国民经济循环质量和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市场化推进。

坚持全国统一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结合工业领域各类设备更新差异化需求,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

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政策环境。

——坚持标准化引领。

强化技术、质量、能耗、排放等标准制定和贯标实施,依法依规引导企业淘汰落后设备、使用先进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和技术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任何 单位 和个 人对 事故 不得 迟报 、漏 报 、谎报 或 者 瞒报 。
位在 武器装 备 科研 、生产 、试 验 、储存 、销毁 等
活动 中发生 的造 成人 身 伤亡或 者直 接经 济 损失 的
事故 。 第三 条 根据事 故造 成 的人员 伤亡 或 者直接
事故 调查 处理应 当坚持 实事 求是 、尊重 科学
第十条 事 故 报告 后 3 0日内 ( 灾 事 故 自 火
发生之 日起 7日内)伤亡 人数 出现变化 的 ,应 当
及时补 报 。
第二章
第七条
事故报告
第十一条
事 故 发生 单 位 接 到事 故 报 告后 ,
事故 发生后 ,事故 现场有 关人员 应
应 当立 即启 动事故 应急预 案 ,采 取有效 措施组 织
第六条
事故 报告 和调查处 理 、应急工作 及
损失 ; ( 五) 已经采 取 的措施 ;
其信 息发布 ,应 当遵 守 国家法 律 、行 政法规 有关 保 密 的规定 。 未 经 国防科工局 批准 ,任何 单位 和个人不 得 对 外发 布有关 涉密信 息 。
( 六)其 他应 当报告 的情况 。
( 四)_般 事 故 ,是 指 造 成 3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1 以下重 伤 ,或者 直接 经济 损失 10 O人 0 0万 元 以下 的事故 。 第 四条 事 故 报 告 应 当及 时 、准 确 、完 整 ,
处理 ,适 用本 办 法 。
本办 法所 称 国防科 研生 产安 全事 故 ( 以下 简 称事 故 ) ,是 指取 得 武 器 装 备科 研 生 产 许 可 的单
国务 院公报 2 1 0 1・1 2
部 门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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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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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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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责
机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职责
(一)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 信业、信息化的发展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军民结合、寓 军于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体系建设。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行业规划、计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优化产业布局、结构的政策建议, 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规章,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二)产业政策与法规司。
组织拟订工业、通信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研究有关重大战略,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 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承担推进行业体制改革相关工作。组织起草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及部门规章,承 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执法监督工作。
(三)规划司。
负责归口管理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和新兴产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生产力布局、固定资产投资(含技术 改造和工业强基等转型升级重大工程)、工程建设有关工作;提出年度中央财政性资金规模、方向、计划和分行 业分领域使用安排的建议(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统筹区域协调发展工作;负责工业园区和产业基地规划布局 及管理工作;承担援疆、援藏、援青等对口支援工作和扶贫工作;指导实施企业“走出去”战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 部
国务院组成部门
01 历史沿革
03 内设机构 05 地理位置
目录
02 机构职责 04 现任领导
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是根据2008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务院 机构改革方案,组建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负责管理和推进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主管部门。

成立于2008年,是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航天局、国家原子能机构等组合而成的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和实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政策和规划,推进工业结构调整和升级,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推进数字经济发展,推动创新驱动发展。

同时,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还负责管理国家工信产业,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工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和支柱,信息化则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手段和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仅关注传统制造业的发展,也致力于推动新兴产业的发展,如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人工智能等。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世界各国都在加大对工业和信息化的投入和发展。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制定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加强国内工业的竞争力,推动我国工业实现跨越式发展。

同时,积极引进外资和技术,推动我国工业转型升级。

为了更好地推动信息化发展,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大了对数字经济的支持力度。

数字经济是以信息技术为核心,推动产业升级和转型升级的重要引擎。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积极推进数字经济发展,加大对相关产业的扶持力度,推动数字技术与传统产业深度融合,促进新旧动能转换。

此外,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还注重加强科技创新,提升我国在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核心竞争力。

部门加大对科技创新的支持,推动科研机构和企业的合作,加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

在人才培养方面,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建立专业化的人才培训体系,培养高素质的工业和信息化人才,为我国工业和信息化的长远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支持。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工作不仅关乎经济发展,也关乎全体人民的福祉。

在工业和信息化的推动下,我国经济取得了长足发展,就业机会逐渐增加,人民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提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订《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订《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订《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11.15•【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33号•【施行日期】2024.1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4年第33号关于修订《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光伏行业规范管理,推动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告。

《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1年本)》和《光伏制造行业规范公告管理暂行办法(2021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5号)同时失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11月15日光伏制造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为加强光伏行业管理,引导产业加快转型升级和结构调整,推动我国光伏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政策,按照优化布局、调整结构、控制总量、鼓励创新、支持应用的原则,制定本规范条件。

本规范条件是鼓励和引导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生产布局与项目设立(一)光伏制造企业及项目应符合国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节能管理等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产业规划及布局要求,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符合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要求。

(二)光伏制造项目未建设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划确定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工业企业的区域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管理,维护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市场竞争秩序,推动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境内使用的专用汽车和挂车产品(以下简称专用车产品)生产的企业(以下简称专用车生产企业)及其生产的专用车产品,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专用汽车,是指在采购的完整车辆或二类、三类底盘基础上制造完成的、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1.1.11款、第2.1.2.3.5款、第2.1.2.3.6款所定义的车辆。

挂车是指国家标准GB/T3730.1-2001《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中第2.2.2款、第2.2.3款所定义的半挂车及中置轴挂车。

本规则所称二类底盘,是指具有驾驶室、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本规则所称三类底盘,是指具有发动机、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及主要电器设备,但不具有驾驶室(或车身)、货物承载装置及专用装置的非完整车辆。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实施专用车生产企业及专用车产品许可。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逐步推行汽车整车(含底盘)生产企业对采用本企业产品进行后续制造的专用汽车生产企业和专用汽车产品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许可条件及管理第五条申请专用车生产企业许可的,应当符合《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及审查要求》(见附件2,以下简称《许可条件》)中规定的具体许可条件。

对于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20台),《许可条件》第8条有关产品试制、试验能力和第14条、第15条、第18条、第21条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方面的审查要求可适当简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05.1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7号《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原信息产业部2001年12月19日公布的《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8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5月17日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通信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设立的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通信质量监督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条通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下统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五条电信管理机构及通信质量监督机构实施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质监管理平台),实行通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信息库,推进通信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负责人解读《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负责人解读《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负责人解读《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11.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负责人解读《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联合印发《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工信部联通信〔2024〕227号,简称《扬帆升级方案》)。

为更好理解和落实《扬帆升级方案》,回应社会关切,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发展司负责人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扬帆升级方案》的出台背景是什么?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5G发展,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快5G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丰富5G技术应用场景。

5G作为数字经济时代万物互联、数据流通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以泛在连接促进人工智能、大数据等各类数字技术融合创新,已成为发展新质生产力的重要一环。

5G规模化应用将带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赋能传统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转型升级,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动信息通信业现代化,为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2021年7月,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9部门印发《5G应用“扬帆”行动计划(2021-2023年)》(简称《扬帆计划》)。

截至2023年底,各项既定目标全部超额完成,5G应用发展取得阶段性成效。

一是政策体系基本形成。

前期我部联合教育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能源局开展5G应用试点、培育典型案例,各地积极发布出台1000余个5G相关政策文件,形成部门合作、央地联动、产业协同的工作合力。

二是网络能力持续提升。

截至2024年9月,5G基站总数达408.9万个,已实现“乡乡通5G”,建成全球规模最大、技术领先的基础网络。

5G行业虚拟专网数超4.5万个,有效满足各行业对网络定制化、数据本地化、管理自主化的应用需求。

三是应用产业日渐壮大。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级部门,主要负责国家经济建设和信息化产业的发展。

根据国家发展方向和战略,工信部从整体上促进信息化产业的发展,保障国家信息安全,提高生产力水平,推动高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以不断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一、工信部的职能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主要职能包括:1. 贯彻落实国家和中央的经济方针政策,深入推进信息化领域的科技创新,提高信息化产业的竞争力。

2. 统筹协调信息化产业的发展,负责信息化行业的规划、政策制定和实施,促进产业协调,推动经济发展。

3. 确立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方向,制定信息化产业的布局规划和发展计划,制定《中国制造 2025》等战略性文件。

4. 支持信息化产业各领域的技术创新和关键技术研发,推进科技创新成果的应用和产业化,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

5. 统筹协调国内外信息化合作与交流,增强中国与国际信息化行业的合作和竞争力,提高我国在国际信息化舞台上的话语权。

6. 负责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的维护、管理和保障,确保网络信息的安全、稳定和可靠,防止网络安全事故的发生。

7. 推动信息化发展,包括推行国家信息化政策、推广数字化经济与工业化融合,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开展智能制造、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应用,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协同发展。

二、工信部的历史和演变1951年11月,中国最早成立的电子工业部(简称电子部)成立。

1957年,电子部被撤销,其职能被划归到工业部门,设立工业电子部、计算机技术部、机械工业部机电部、航空工业部电子工业技术委员会、军委科委电子技术委员会等多个单位。

1982年,工业电子部和计算机技术部合并成立电子工业部。

1998年,为适应市场经济改革的需要,电子工业部分为有管辖权的企业和没有行使行政职能、实行产业管理的电子工业信息化委员会两部分。

2008年3月18日,电子工业部和信息产业部合并组建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信部的核心任务1. 实现到 2020 年信息化产业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信息化产业规模在国民经济中的位置进一步稳固与提升。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10.14•【文号】工信厅科函〔2024〕378号•【施行日期】2024.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第六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4〕378号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行业共性技术平台建设的决策部署,完善共性技术服务体系,根据《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科〔2015〕458号)要求,现组织开展第六批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领域本次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申报面向生物制造、低空经济、安全应急、战略性矿产资源、智能检测、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通用人工智能等8大重点领域,主要强化三类服务:一是试验检测类,主要为行业提供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试验验证等服务;二是信息服务类,主要为行业提供知识产权、产业信息、公开数据集等服务;三是创新成果产业化类,主要为行业提供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关键核心技术应用验证、培育新质生产力等服务。

二、申报要求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相关要求见附件。

申报材料应真实、合法,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三、申报程序(一)组织申报。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按照自愿原则,组织符合要求的单位申报。

鼓励已承担我部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能力建设项目的单位申报(其牵头单位不占推荐名额)。

(二)审核推荐。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央企集团对申报单位的申报书进行初审、择优推荐。

各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总数不超过6个,计划单列市和央企集团推荐总数不超过3个。

请于2024年11月15日前将推荐函(含推荐汇总表)和申报书(含证明材料)纸质版一式2份寄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8号楼11层,100846,张翠,010-68207742。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1.18•【文号】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24.01.1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4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68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国发〔2023〕20号),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对2部规章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电信设备进网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11号,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第28号令修改)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冒用、转让进网许可证,或者编造进网许可证编号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粘贴伪造的进网许可标志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

”二、将《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修改为:“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编号,并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

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至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中的“信息产业部”修改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将附录中的“工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04.03•【文号】工信厅科函〔2024〕113号•【施行日期】2024.04.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24〕1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要求,加强质量支撑和标准引领,促进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打造“中国制造”品牌,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现将做好2024年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中试发展与品牌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更好统筹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促进中试与创新链、产业链同步发展,加强“中国制造”品牌建设,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1. 增强企业质量意识。

开展政策标准解读宣贯,组织发布《制造业卓越质量工程百问百答》,引导广大企业建立先进质量管理体系。

完善制造业企业质量管理能力评估系统,支持行业协会、专业机构通过专题讲授、在线辅导等培训方式,面向企业开展线上线下融合培训,提高企业全员质量意识和素养。

2. 提升企业质量发展能力。

指导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组织先进质量标准贯标,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和典型经验。

征集和遴选一批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典型案例,编制发布质量提升典型案例集,宣传推广典型案例实践经验。

开展数字化赋能、科技成果赋智、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全国行活动,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信部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规定,现将以下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网络安全等级保护1. 大数据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为加强大数据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和个人对大数据的保护意识,我部制定了大数据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大数据运营者应按照不同等级保护要求,落实相应的保护措施,确保大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2. 云计算安全等级保护为规范云计算服务,增强云计算安全,我部制定了云计算安全等级保护要求。

云计算服务提供者应按照相应等级保护要求,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提供可靠的云计算服务。

二、关于电信市场秩序管理1. 电信网络诈骗打击为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行为,我部将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监测与打击力度。

各电信运营商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共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2. 手机实名制管理为规范手机实名制管理,加强对手机号码的认证与核实,我部将要求各电信运营商加强对用户手机号码实名信息的管理,防止手机号码被非法使用。

三、关于工业和信息化发展1. 发展新兴产业为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我部将大力发展新兴产业,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领域的发展,加大对相关企业的扶持力度。

2. 加强技术创新为提升国家的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动技术进步,我部将加大对科技创新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强科技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

四、关于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1. 加快5G网络建设为推进5G网络建设,我部将加大对5G基站建设的指导和支持力度,促进5G网络的快速发展,提升我国的信息通信技术水平。

2. 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安全为应对网络安全威胁,我部将加强互联网基础设施的防护和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机制,保障国家信息安全。

请各相关企业和机构认真遵守以上要求,加强安全管理,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化领域的安全稳定发展。

感谢各界的支持与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日期: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8.11.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1月30日公布的《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43号)同时废止。

部长苗圩2018年11月27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从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的企业及其生产的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实行分类准入管理。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乘用车类、货车类、客车类、专用车类、摩托车类、挂车类六类。

客车类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分为整车类和改装类。

本办法所称道路机动车辆,是指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不包括汽车列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及拖拉机运输机组。

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

第四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的内容组织生产,承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质量和生产一致性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24.11.11•【文号】工信厅信发函〔2024〕417号•【施行日期】2024.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的通知工信厅信发函〔2024〕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用爆炸品行业主管部门: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的战略部署和《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强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民爆行业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助力民爆行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经研究梳理并征求行业骨干企业和解决方案供应商意见,编制形成了民爆行业乳化炸药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和电子雷管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详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简称场景图谱)。

现基于场景图谱组织开展民爆行业重点场景数字化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内容围绕民爆行业上下游重点场景,针对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面临的关键问题,开展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指导强化数字技术场景解决方案供给,遴选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场景数字化实践案例,梳理形成基于民爆行业乳化炸药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和电子雷管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的需求清单、解决方案清单及服务商清单,强化供需精准对接,推动民爆行业数字化转型走深向实。

二、申报要求(一)申报主体。

转型需求和典型案例申报主体包括民爆行业上下游企业、解决方案供应商、数字化转型服务商等,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能力。

(二)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需围绕民爆行业乳化炸药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和电子雷管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开展申报工作。

申报主体需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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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统筹规划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通信资源的分配管理及国际协调,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重要通信。互联网、专用通信网,依法监督管理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电信业务资费政策和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通信资源的分配管理及国际协调,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重要通信。
科技司
组织拟订并实施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航空航天、信息产业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行业技术基础工作;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推动技术创新和产学研相结合。
运行监测协调局
监测分析工业、通信业日常运行,分析国内外工业、通信业形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承担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相关工作。
(三)监测分析工业、通信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行业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工业、通信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四)负责提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策法规司
研究新型工业化的战略性问题;组织研究工业、通信业、信息化发展的战略,提出政策建议;组织起草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负责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重要文件起草工作。
规划司
组织拟订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发展战略、规划;提出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承担固定资产投资审核的相关工作。
产业政策司
科技司
运行监测协调局
中小企业司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安全生产司
原材料工业司
装备工业司
消费品工业司
军民结合推进司
电子信息司
软件服务业司
通信发展司
电信管理局
通信保障局
无线电管理局
信息化推进司
信息安全协调司
国际合作司
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机构
人员编制
整治网站
政策法规 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
展开编辑本段成立背景工业和信息化部,是在2008年中国“大部制”改革背景下新成立的中央部委。是根据十一届人大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而组建的。中央将国家发改委的工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工委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以及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加以整合,并且划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另外组建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此外,国家烟草专卖局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不再保留国防科工委、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办。
编辑本段机构简介 工信部标识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加速发展的重要阶段。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促进工业由大变强,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快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步伐。目前,工业行业管理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信息产业部分别负责,管理分散,不利于工业的协调发展。为加强整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有必要对相关职责进行整合,组建工业和信息化部。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信息产业部和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整合划入该部。
(四)将原国务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
(五)职能:推进我国的信息化和工业化相融合。走新型工业化道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高新技术与传统工业改造结合,推进军民结合、寓军于民,促进工业由大变强,加快推进国家信息化建设。
主要职责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观指导,会同有关方面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措施;促进对外交流合作,推动建立完善服务体系,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通信业的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政策,参与拟订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和污染控制政策,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编辑本段职责调整调整方案
(一)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工业行业管理和信息化有关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具体包括: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拟订工业行业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工业行业技术法规和行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标准的拟订;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组织领导和协调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编制国家重大技术装备规划,协调相关政策;工业日常运行监测;工业、通信业的节能、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扶持;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稀土行业发展、盐业行政管理、国家医药储备管理的工作,管理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求助编辑百科名片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2008年3月11日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要职责为:拟订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标准;监测工业行业日常运行;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管理通信业;指导推进信息化建设;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等。作为行业管理部门,主要是管规划、管政策、管标准,指导行业发展,但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中国的重点大学中,工信部直属高校共7所,工信部共建高校共5所。
直属985高校: 哈工大、北航、北理工、西北工大
直属211高校: 南航、南理工、哈工程
重点共建高校: 西电、成电、北邮、中南、湖大
普通共建高校: 杭电、桂电、南邮、重邮等
目录
成立背景
机构简介
职责调整调整方案
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办公厅
政策法规司
规划司
财务司
2008年6月29日10时,在原信息产业部所在地北京西长安街和万寿路两个办公地点,历经10年的信息产业部牌匾悄然撤下,同时更换为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包括职能、机构、编制在内的 “三定”方案已经获批,司局级数量设置为24个。工业和信息化部机构上内设司局24个。其中,综合司局10个,工业行业管理为主的专业司局5个,履行国防工业管理相关职能的司局1个即军民结合推进司,信息产业行业管理、信息化推进司局8个。 在编制方面,按照“三定”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职能部门编制599名,包括原信息产业部多数人员,国家发改委、国防科工局各自有百余人并入。人员到位工作08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加上离退休工作人员等,工业和信息化部机关总的行政编制为731名。
(九)负责中小企业发展的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和非国有经济发展的相关 工信部致力于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
政策和措施,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
(十)统筹推进国家信息化工作,组织制定相关政策并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
(十四)开展工业、通信业和信息化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代表国家参加相关国际组织。
(十五)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编辑本段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工业和信息化部设24个内设机构:
办公厅
负责机关文电、信息、安全保卫、保密、信访等工作;负责机关日 拟定相关产业政策,执行国家法规
常工作的协调和督查;承担政务公开、新闻发布等工作。
装备工业司
消费品工业司
军民结合推进司
电子信息司
软件服务业司
通信发展司
电信管理局
通信保障局
无线电管理局
信息化推进司
信息安全协调司
国际合作司
人事教育司
机关党委
离退休干部局
直属机构
人员编制
主要领导
其他事项
直属高校
共建高校
主办杂志
(十二)统一配置和管理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卫星轨道位置的协调和管理,协调处理军地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干扰查处,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三)承担通信网络安全及相关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协调维护国家信息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基础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的重大事件。
(二)将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除核电管理以外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中组织协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重大事项、保障军工核心能力建设等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
技工业局。
(三)将原“信息产业部”的职责划给工业和信息化部。其中军工电子管理职责划给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有关邮政管理职责划给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改由交通运输部管理。
财务司
编报部门预决算和管理资金的使用;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和绩效检查;提出行业财税、价格、金融等政策建议;负责机关财务、资产管理等工作。
产业政策司
组织拟订工业、通信业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提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工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及管理创新的政策建议;拟订和修订产业结构调整目录的相关内容,参与投资项目审核;制定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实施汽车、农药的准入管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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