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施工合同优先受偿权
发表时间:2010年08月09日 关键词:建筑施工合同 优先受偿权
于立新
627122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实践中,承包方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具体会遇到以下问题,在此一一总结并解答,详解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实践中,承包方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具体会遇到以下问题,在此一一总结并解答,详解如下:
一、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所需具备的条件
具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包方未依据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2、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发包方仍未支付工程款;
3、工程款属于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承包人以发包人违约要求赔偿损失的不能行使优先受偿权;
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
5、建设工程的性质便于折价、拍卖。
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能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据此,优先受偿权是可以不经过诉讼而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但是否能不能申请强制执行,需要考虑发包方未支付工程款的事实是否经过司法确认。
三、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计算。并且该期限属于法律上的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所以超过法定的行使优先权的期间,就不能主张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超过期限的,承包人只能享有普通债权,承包人可以采用行使普通债权的一切方式,来向发包人主张自己的债权。
四、未约定支付价款,能否立刻申请法院将工程依法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
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法条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在法理上,“可以”属于任意性规范,即“可以如此”亦“可以不如此”,“可以”或“可以不”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以,承包人可以不经过催告程序直接向法院申请拍卖。但在实务中,承包人还是采取“先礼后兵”的方法比较好,可通过发函催告的方式,提示发包人付款。
五、对法院已经查封、冻结的建设工程,是否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已做出明确的认定,即,建设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参与分配,要求优先权”的原则,对法院已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的建设工程,承包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参与分配、主张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综上,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对于承包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合理合法及时利用该项优先权对于承包人处理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事宜有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