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
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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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管理,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自律意识和自控能力,指导和督查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制度完善、执行有力、监管到位”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建管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并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管理.黄岛区、城阳区、崂山区、高新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蓝色硅谷核心区、胶州市、胶南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以下简称七区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从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监督工作。
第二章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人员设置第四条本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设立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外地入青企业在入青备案注册地设立驻青专门的质量安全管理机构,统一负责本企业在青岛市辖区内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总承包特级、一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高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总承包二级、三级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初级及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6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专业承包二级及二级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各不少于2人。
第七条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驻青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配备要求:总承包特级建筑施工企业各不少于4人,总承包一级企业各不少于3人,其他企业各不少于2人。
外地入青建筑施工企业在青工程量在30万平方米以上时,每增加20万平方米,质量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各增加1人。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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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16〕17号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2016年5月26日青岛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放宽商事主体准入条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降低创业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7号文件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4〕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登记注册的各类商事主体。
第三条商事主体登记机关负责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第四条商事主体住所是商事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凡是能够作为公示商事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确定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的场所均可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是商事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所在地,应当与经营范围相适应。
第五条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承诺应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承诺书申请登记。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青岛建筑资质备案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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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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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第一篇:青岛市城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应用【法规名称】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颁布部门】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文字号】青建发[2010]54号【颁布时间】 2010-04-19【实施时间】 2010-05-01【正文】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为加强对外地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管理,规范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遏制园林绿化工程当中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企业及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财源经济建设,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登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开放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秩序,加强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财源经济建设,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山东省住房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鲁建城字[2009]47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外地驻青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税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9]7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的办理工作,并负责对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入青施工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加强入青园林绿化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外地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到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入青信用证》。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05]55号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05]55号](https://img.taocdn.com/s3/m/390bf03aabea998fcc22bcd126fff705cc175cbe.png)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度的通知(青发改投资〔2005〕55号)各区(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直各单位: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我市企业投资项目管理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以下简称<决定>)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除《决定》中所规定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外,均实行备案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各区(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各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二、凡在本市辖区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在本市备案。
其中,不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土地、规划、建设、水利、环保资源开发等)的项目,由各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需要青岛市平衡外部建设条件的项目,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区(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区(市)要建立备案项目库,按季度向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报送备案情况,以做好社会投资的监测工作,为投资宏观调控服务。
四、项目申报单位需向备案机关提报备案申请文件和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主要包括:1、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2、拟建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3、土地预审意见;4、规划选址意见;5、生态环境影响分析;6、海域使用情况;7、其他相关内容。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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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我市建筑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建筑生产经营活动及对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而进入我市从事建筑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外地企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入青手续的办理。
第四条外地企业须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后方可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外地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原则上应当具备一级及以上资质。
持有工程项目所在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等证明文件或其他正当理由的外地总承包二级、专业承包二级企业可入青施工,劳务分包企业须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意向书。
第五条首次入青的外地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入青信用证》申请,不得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1.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过期或资质考核不合格的;2.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考核不合格的;3.近两年发生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的;4.发生过质量、安全事故或农民工工资上访等问题,处于停业整顿或停接任务期的;5.近一年未办理《入青信用证》擅自在我市承揽工程的;6.近两年未办理《入青信用证》擅自在我市承揽工程,且发生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7.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二章信用登记第六条外地建筑业企业申请办理《入青信用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本市设立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并已在本市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和计划生育管理等相关手续;2.企业注册地不在我省的建筑业企业,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山东省外省进鲁建筑业企业备案证》或备案证明;3.在本市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式独立的非住宅办公场所。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4823e15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e1.png)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青建管建字[2003]12号•【施行日期】2003.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3]12号)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换发〈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3]3号)文件要求,新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近期开始发放。
现就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具备较强竞争实力,企业管理行为规范有序,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较高资质条件。
凡在其他地区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备案。
二、新的《备案证》(硬面、暗紫色)自6月20日起使用,原发旧《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证》(硬面、绿色)同时废止。
三、已取得《备案证》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须持《备案证》到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所有备案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青岛市的有关规定,接受青岛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入青备案登记时的《维护青岛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执行。
四、初次进入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地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向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提交入青有关备案登记申请资料,经审查公示合格后,持拟参加投标工程的招标公告或建设(开发)单位的招标邀请函,到市建管局领取《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凭《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明》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中标后7日内持中标通知书办理《备案证》。
逾期不办理的,将不予发放《备案证》。
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说明
![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969974791eb91a37f1115cf5.png)
文件青岛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管理的通知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开展换发《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工作的通知《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填表(网上登记)说明-------------------------------------------------------------------------- 《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登记表》填表(网上登记)说明外地建筑业企业在进行网上登记时,应详细阅读本说明。
进入“入青建筑企业信用登记”或“队伍管理”中的“外地入青”,即可进入入青登记程序。
进入“携带有关资料和证件办理核实手续”可浏览办理入青应提交的资料。
在“一、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上传信息要求”,点击“4、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上传登记信息”,可录入、上传登记信息。
录入登记信息前,请先“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并在“我没有加密软件狗”内注册。
所有应录入的信息应全部、真实录入,录入的资料信息应对应一致,确认无误后上传。
第一部分基本信息1.职称:管理人员本人所持有的最高级别的职称,主要有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高级经济师、经济师、助理经济师、经济员、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等。
初级:助理工程师、技术员、助理会计师、会计员等;中级:工程师、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等;高级:高级工程师、高级会计师等。
工程技术人员指持有职称证书的高级工程师、工程师、助理工程师、技术员等人员,不包括会计、经济、统计类的持证人员。
2.职务:管理人员本人在本公司的最高级别职务或在驻青机构的职务。
3.岗位(持证情况):经过考试考核合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关键岗位证书的管理人员,如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预算员、财会员、统计员等。
注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不属于关键岗位证。
4.岗位证书编号:上述相应岗位证书的编号。
5.入鲁备案:法人企业注册地不在山东省内的外省建筑业企业进入山东省建筑市场应办理的入鲁备案手续。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在青经营情况填报说明
![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在青经营情况填报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308640d5c1c708a1284a44e7.png)
附件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在青经营情况填报说明一、用户登陆登陆“青岛工程建设管理信息网”,点击“入青建筑企业信用登记”,点击“一、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上传信息要求”中的“5、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在青经营情况统计”,输入企业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进入(使用加密狗的用户名和密码,没有加密狗的用户到青岛福莱易通软件有限公司领取。
地址:青岛市宁夏路288号,市南软件产业基地1号楼17层,联系人:王志强、张玲宇,联系电话:85871505,85881506转162或173)。
二、信息上报操作图1经营情况菜单:分为工程项目信息、经营情况明细、经营情况汇总三个子菜单。
具体操作分为以下几步:1、创建工程项目信息图 2进入月报系统后,点击左侧菜单“经营情况”中的“工程项目信息”,右侧会显示自己公司所有的工程信息(初次登陆,尚未创建工程项目信息的是空白)。
同时在界面的上方会有“添加”,“更改”,“删除”,“上报”,“导出”等按钮(如图2)(1)点击“添加”按钮添加新的工程项目信息,如图3。
图3填好之后点击“确定”按钮即可保存此工程项目信息。
(2)若要更改所填的工程项目信息,选中此工程前的方框,点击上方的“更改”按钮进行修改。
注:工程信息只需要填写一次,以后的工程项目月报只需要点击工程名称进行填报即可。
2、填报工程项目经营情况信息月报进入“工程项目信息”后,点击“工程项目信息”(图4)中的“工程名称”进入工程项目月报(图5),点击此界面的“添加”按钮进入“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在青经营情况统计(工程项目)”界面(图6)。
录入相关的信息,点击“确定”按钮保存。
图4图5图63、填报入青经营情况统计月报进入月报系统后,点击左侧的“经营情况”中的“经营情况汇总”按钮。
右侧会显示所有月份的汇总信息(图7)。
点击上方的“添加”按钮,进入详细信息填报界面(图8),填写完毕点击“确定”按钮进行保存。
图7图84、填写本年度1—6月月报汇总信息(1)工程项目月报进入月报系统后,点击左侧“工程信息”按钮,选中入青工程信息列表中的“工程名称”进入图5界面,点击上侧“1-6月份月报汇总上报”按钮进入图6 界面填写具体信息,点击“确定”按钮保存。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青建规字〔2020〕5号](https://img.taocdn.com/s3/m/79817869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ce.png)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工作,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研究制定了《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6月28日青岛市建筑市场信用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考核。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工程项目的开发建设、施工、劳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预拌混凝土、质量检测、起重机械安拆等单位,以及注册建造师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第三条信用考核坚持“客观公正、科学适用、共享联动”的原则。
第四条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的信用考核管理,并具体负责市南、市北、李沧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的日常考核统计。
其他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市场行为和业绩进行管理及日常考核统计,并按规定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统计汇总。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延期手续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延期手续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781f9f4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37.png)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延期手续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07.03
•【字号】青人社字[2012]84号
•【施行日期】2012.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办理《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延期手续的通知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11家外地入青企业《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到期且未提交延期申请(名单附后),请各到期企业于7月31日前将延期资料报送至城乡建设委建管局建筑队伍管理处,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务请于《外地建筑业企业入青信用证》到期前一个月提报延期申请资料。
联系人:王振工,联系电话:85061004。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入青信用登记证_表格类模板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
![入青信用登记证_表格类模板_表格模板_实用文档](https://img.taocdn.com/s3/m/24252218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a3.png)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行业外地企业入青信用登记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外地入青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及技术服务类企业的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格局,保障我市建设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入青企业办理范围及办理条件(一)办理范围注册地在我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建筑、市政、园林、拆除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和第三方监测等企业(以下统称外地入青企业)在进入我市开展各类工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到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入青信用登记,建立诚信档案,并领取《建设行业外地企业入青信用证》(以下简称《入青信用证》)。
(二)办理条件外地入青企业办理入青信用登记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具备一级及以上资质,二级资质的企业须持有本市工程项目所在区(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招商引资证明文件;劳务分包企业须有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的分包意向书;技术服务类企业划分等级的应当为甲级资质(资格)或综合资质,其中施工企业应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2.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3.在本市有已购买或租赁期限不少于一年的正规独立的办公场所,办公场所不得为住宅,须配备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以分支机构名义申办的固定办公电话,办公面积应满足工作需要;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驻青机构管理制度和机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及安全负责人等岗位责任制度;5.配齐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同工作岗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证书,具备相应的从业能力(人员要求详见附件);以上人员须为本企业正式职工(以劳动合同及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或网上社会保险查询为准)。
入青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分支机构人员须由分支机构缴纳社保费用;6.外地入青施工企业(法人企业)应在本市选定银行开立账户,存入规定数额的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证金,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保证金额度为100万元,劳务分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附着升降脚手架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保证金额度为50万元。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https://img.taocdn.com/s3/m/35f1571c11a6f524ccbff121dd36a32d7375c74e.png)
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工作职责,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人员从业行为,提高监理水平,推动建筑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行业规范制定《青岛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监理管理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工程监理管理。
第三条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指导本《导则》的执行,并具体负责监督在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
其他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在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项目从事监理活动的监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对本《导则》执行。
第二章施工准备阶段监理工作第四条综合管理项目监理机构组建第五条监理规划编制第六条监理实施细则编制第七条基本建设手续审查工程项目开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证、经招投标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交易通知书)、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基本建设手续。
所有基本建设手续均应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建设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
第八条总包和分包单位资质及人员资格审查施工单位(含专业承包及劳务分包单位)进场前,主导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审查总包和分包单位以下相关资料,符合有关规定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
所有资料均须审核原件后,在项目监理机构留存经报审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备查。
(1)营业执照;(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3)外地企业的入青信用登记证(适用于外地入青企业);(4)安全生产许可证;(5)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6)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安全管理方案;(7)施工单位质量安全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及其他人员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有关资料;(8)其他按规定应审查的资料。
第九条第一次工地会议工程项目开工前,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建设单位主持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全体管理人员应参加会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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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发[2002]3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地方建筑材料资源,加强地方建筑材料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用材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建筑材料是指:(一)粘土质烧结普通砖、空心砖、多孔砖;(二)粘土质烧结瓦;(三)生石灰、熟石灰、石灰膏、石灰粉和电石泥;(四)各种建筑用砂;(五)甲乙级石、碎石、卵石。
第三条市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是本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
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处(以下称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部门)是本市地方建筑材料的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的地方建筑材料的日常管理工作,对各县级市的地方建筑材料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应的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地方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地方建筑材料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计划、经济、建设、质监、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地方建筑材料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地方建筑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方建筑材料的供求总量和产品结构,制定本市地方建筑材料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地方建筑材料的更新换代情况,市地方建筑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重点发展和限制淘汰的地方建筑材料产品目录,保护地方建筑材料资源,组织地方建筑材料替代产品的技术开发研究。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外市政园林企业入鲁备案和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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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外市政园林企业入鲁备案和省内企业部分资质变更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行政机关【发文字号】鲁建城函[2014]2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3.25【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省外市政园林企业入鲁备案和省内企业部分资质变更事项的通知(鲁建城函〔2014〕26号)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市城管(市政公用)局、园林局:为贯彻落实省政府简化行政审批工作的部署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效率、方便企业,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政、园林工程施工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下放省外企业入鲁备案和省内企业部分资质变更事项。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市政园林施工企业进出省备案管理(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将省外市政、园林施工企业进省承揽工程备案下放到设区市市政、园林企业主管部门。
各市市政、园林企业主管部门要将备案条件、程序要求、办理时限,备案材料等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备案申请材料应随时接收,达到条件的即时办理。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各市统一填写备案汇总表报省厅。
(二)各地要严格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类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承揽业务、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要求等市场管理方面,给予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严禁设置地方壁垒。
(三)本省市政、园林企业在省内跨企业注册地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部门不得要求企业注册地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不得设立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承揽业务。
对于违反规定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予以通报批评。
(四)对本省市政、园林施工企业出省承揽业务的,如外省(市、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无进省备案要求,无需到省厅办理出省备案证明材料。
确需办理出省备案相关证明的,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
外地入青登记表
![外地入青登记表](https://img.taocdn.com/s3/m/f805b87b168884868762d61a.png)
外地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青登记表企业名称:填表日期: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填报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入青登记备案使用,一式二份。
二、本表用计算机打印,纸张应为A4纸。
三、本表填列数据均用阿拉伯数字,除万元、%保留一位小数外,其余均为整数。
四、表五、表六和表七中的技术经济人员名单,按工程、经济、会计系列顺序填写,同系列人员按高、中、初级顺序填写。
五、表五、表六、表七、表八、表九及表十栏目不足者可另附页。
六、兼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在表中只填写从事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的人员及机构的基本情况。
七、本表所列栏目按有关规定需附证明材料者,审查资料时必须携带,其中,业绩证明文件包括委托合同、中标通知书和委托单位评价材料。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二、机构近三年内承担过的主要招标代理项目三、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代表人简况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技术经济负责人简况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驻青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相应注册执业资格专职人员名单需8个及以上在青常驻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需提供暂住证或身份证、省培训证(扣证),其中4人有3年以上代理工作经验,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以上需提供劳保、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营业场所、设施办公条件和管理规章制度情况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简历八、企业组织机构框图九、申请及审批备注: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入青所需提交附件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招标代理资格等级证书复印件;3、青岛公司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4、驻青办公用住房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5、需8个及以上在青常驻专职人员从事招标代理业务,需提供暂住证或身份证、省培训证(扣证),其中4人有3年以上代理工作经验,2名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人员(注册造价师不少于1人)。
以上需提供劳保、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从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6、注册地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市场行为证明(上两年度);7、总公司对驻青公司的唯一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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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
案登记证》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青建管建字[2003]1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建筑管理局
【发布日期】2003.06.18
【实施日期】2003.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山东省青岛市建筑管理局关于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
(青建管建字[2003]12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根据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换发〈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的通知》(青建管建字[2003]3号)文件要求,新的《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近期开始发放。
现就使用《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登记证》(以下简称《备案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入青岛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施工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应具备较强竞争实力,企业管理行为规范有序,有固定办公场所和较高资质条件。
凡在其他地区有违反建筑市场秩序行为的建筑业企业不予备案。
二、新的《备案证》(硬面、暗紫色)自6月20日起使用,原发旧《外地入青建筑业企业备案证》(硬面、绿色)同时废止。
三、已取得《备案证》的外地入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