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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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第一章适保范围
第一条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二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
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
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
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
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
款义务;
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
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
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
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除外责任
第三条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
(二)由于买方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
(三)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
函项下发生的损失;
(四)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商务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
(五)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
(六)因买方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罚金;
(七)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买方根本违反商务合同或预期违反商务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买方收取的款项的损失;
(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费用
第四条保险费
(一)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二)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费通知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足额交纳保险费。
第五条如被保险人未按规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拒收迟延缴纳的保险费、解除本保险单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
责任。
第六条在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未发生的前提下,经保险人认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商务合同无法执行,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解除本保险单并要求退费。如保险人核准解除保险单及退费,保险人:(一)在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退回未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相应保险费;
(二)解除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责任并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章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被保险人承诺:
(一)商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二)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认真履行商务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三)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开始前已经取得履行商务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许可和授权;
(四)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对商务合同做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
(五)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本保险单、商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或文件项下的权益;
(六)向保险人提供的任何有关本保险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实质性内容的遗漏、隐瞒、误报和保留。
第八条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单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
(一)始终遵守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
(二)及时通知并督促买方支付到期应付款,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可能引发的损失,不得因有保险而放弃应有的注意义务;
(三)在行使或放弃商务合同中约定的中止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前,须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
(四)在履行商务合同期间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作为或不作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权益;
(五)在获悉买方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或可能发生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减损行为应确保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六)在买方破产时,被保险人应在买方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构登记债权、及时参与破产清算,并向保险人提供买方破产证明;
(七)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执行商务合同有
关的合同、账册、文件、单证和函电等资料,保险人承诺对相关资料保密。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如下情况:(一)商务合同执行的进展情况;
(二)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任何付款的情况;
(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信息。
第十一条如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单。
第六章可能损失、索赔和定损核赔
第十二条可能损失通知
(一)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一)2列明的风险发生之日起30天内,或其他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二)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提出索赔的前提条件。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险单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后六个月内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又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