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合集下载

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特定买方保险条款  出口信用保险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买方保险条款第一章 适保范围第一条本保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对《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买方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一)货物从中国出口;(二)销售合同真实有效,并应包括订立合同人、货物种类、价格、交货日期及付款条件;(三)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者赊账(OA)等,付款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天。

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二条在本保单有效期内,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规定的条件出口货物后,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在被保险人按照本保单规定足额缴纳保险费并符合本保单所规定的其他条件下,保险人按本保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商业风险,包括:1. 买方破产或者无力偿付债务,指买方破产或者买方丧失偿付能力;2. 买方拖欠货款,指买方收到货物后,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超过应付款日仍未支付货款;3. 买方拒绝接受货物,指买方违反销售合同的约定,拒绝接受已出口的货物。

(二)政治风险,包括:1.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者限制买方以合同发票列明的货币或者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2.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禁止买方购买的货物进口;3.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者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者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4.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或者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5. 买方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者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6. 除本保单另有规定外,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 除外责任第三条无论本保单其他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可以及通常由货物运输保险或者其他保险承保的损失;(二)汇率变更引起的损失;(三)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的违约、欺诈及其他违法行为,或者被保险人的代理人的破产引起的损失;(四)买方的代理人破产、违约、欺诈及其他违反法律的行为引起的损失,以及银行、运输代理人或者承运人擅自放单造成的损失;(五)被保险人向其关联公司出口,由于商业风险引起的损失;(六)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销售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七)在货物出口前,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单条款第二章第二条项下任一风险已经发生,或者由于买方根本违反销售合同或者预期违反销售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发货而造成的损失;(八)被保险人向发货前信用限额被撤销或者失效的买方出口造成的损失;(九)在货物出口前发生的一切损失;(十)本保单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DOC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DOC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一、前言二、合同概述本合同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制定,旨在对投保人的出口交易进行信用保险保障,确保投保人在外贸活动中能够获得信用支持和风险保障。

2.1 合同名称本合同的正式名称为“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

2.2 合同类型本合同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适用于投保人的出口交易,对应合同的风险保障期限为短期。

2.3 合同版本本合同的版本号为20版,依据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市场需求进行了优化和更新。

三、合同条款3.1 保险责任本部分详细说明了中信保对投保人在出口交易中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包括对出口商买方风险、出口商政府风险、投资风险等不同风险的保障措施。

3.2 免责条款本部分规定了中信保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形,例如投保人故意虚报风险、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

3.3 保险费及赔款本部分规定了投保人需支付的保险费用计算方式、缴费方式和赔款处理方式,确保保险手续的顺利进行。

3.4 争议解决本部分说明了当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如何协商解决,可以选择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进行争议解决。

3.5 其他条款本部分包括了一些其他重要条款,如合同变更、合同解除、通知方式等内容,为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更加详细的指导。

四、合同生效与终止4.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署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投保人可依据合同的约定享受相应的保险保障。

4.2 合同终止4.2.1 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本合同终止,中信保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4.2.2 解除合同在特定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合同,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根据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4.3 合同解释与变更合同解释和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和确认。

五、附则本合同相关事宜如有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解释和处理。

结语。

2024年度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2024年度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20XXP ERSONAL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外贸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投保人信息1.2 保险公司信息第二条保险范围2.1 保险产品类型2.2 保险责任范围2.3 保险金额与保额第三条保险期限3.1 保险开始日期3.2 保险结束日期第四条保险费率4.1 基本保费4.2 附加保费4.3 保费支付方式与时间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条件5.2 理赔流程5.3 理赔时效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条件6.2 合同解除条件第七条合同争议解决7.1 协商解决7.2 调解解决7.3 仲裁解决7.4 法律诉讼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失效与续签8.1 合同生效条件8.2 合同失效条件8.3 合同续签条件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2 保密期限9.3 泄密责任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转让条件10.2 转让流程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投保人违约责任11.2 保险公司违约责任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2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处理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名词解释13.2 合同附件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日期14.2 签署地点14.3 签署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1.1 投保人信息1.1.1 投保人全称:外贸有限公司1.1.2 投保人地址:省市区路号1.1.3 投保人联系人:X1.1.4 投保人联系电话:+ 138 **** **** 1.2 保险公司信息1.2.1 保险公司全称:保险公司1.2.2 保险公司地址:省市区路号1.2.3 保险公司联系人:X1.2.4 保险公司联系电话:+ 139 **** ****第二条保险范围2.1 保险产品类型2.1.1 信用保险2.1.2 出口信用保险2.2 保险责任范围2.2.1 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买方破产、拖欠货款等原因导致投保人遭受的经济损失2.2.2 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因履行合同所产生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2.3 保险金额与保额2.3.1 保险金额:人民币100万元整2.3.2 保额:人民币80万元整第三条保险期限3.1 保险开始日期:2024年1月1日3.2 保险结束日期:2024年12月31日第四条保险费率4.1 基本保费:人民币20,000元整4.2 附加保费:人民币10,000元整4.3 保费支付方式与时间4.3.1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保险合同签订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保险费第五条保险理赔5.1 理赔条件5.1.1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并遭受经济损失5.1.2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交了完整的理赔材料5.2 理赔流程5.2.1 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公司5.2.2 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5.2.3 保险公司收到理赔材料后,进行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5.3 理赔时效5.3.1 保险公司自收到完整的理赔材料之日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审核5.3.2 符合条件的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应在审核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赔付第六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6.1 合同变更条件6.1.1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因业务需要,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变更申请6.1.2 保险公司在接到变更申请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审核6.2 合同解除条件6.2.1 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因特殊原因需要解除合同6.2.2 投保人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失效与续签8.1 合同生效条件8.1.1 投保人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8.1.2 保险公司同意承保8.2 合同失效条件8.2.1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8.2.2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8.2.3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8.3 合同续签条件8.3.1 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30日向保险公司提出续签申请8.3.2 保险公司同意续签第九条保密条款9.1 保密内容9.1.1 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市场信息等9.2 保密期限9.2.1 双方对保密内容的保密义务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合同解除或终止后5年止9.3 泄密责任9.3.1 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导致对方遭受损失的,泄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十条合同的转让10.1 转让条件10.1.1 投保人因合并、分立、解散等原因需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的10.2 转让流程10.2.1 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合同转让事宜,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0.2.2 保险公司同意转让的,合同转让自保险公司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1.1 投保人违约责任11.1.1 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应向保险公司支付滞纳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11.2 保险公司违约责任11.2.1 保险公司未按约定履行理赔义务的,应向投保人支付违约金,并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第十二条不可抗力12.1 不可抗力事件12.1.1 战争、动乱、骚乱、暴动、恐怖活动12.1.2 自然灾害如洪水、台风、地震、海啸等12.1.3 政府行为、政策变化、法律变化等12.2 不可抗力事件的后果处理12.2.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双方应协商解决12.2.2 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费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名词解释13.1.1 投保人:指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并享有保险权益的一方13.1.2 保险公司:指根据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收取保险费的一方13.2 合同附件13.2.1 本合同附件包括保险条款、保险单、保险费用收据等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签署日期14.1.1 本合同于2024年1月1日签署14.2 签署地点14.2.1 本合同于省市区路号签署14.3 签署人14.3.1 投保人签署人:X,职务:总经理14.3.2 保险公司签署人:X,职务:董事长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鉴于本合同可能涉及第三方介入的情况,特此对合同中关于第三方的责权利及责任限额进行明确界定。

出口信保合同范本

出口信保合同范本

出口信保合同范本甲方(出口商):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出口商,乙方为保险公司,双方为保障甲方出口贸易中的信用风险,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合同定义1.1 本合同所称“出口信保”,指甲方将其出口货物或服务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乙方,由乙方承担因买方(进口商)违约而导致的应收账款损失的风险。

1.2 本合同所称“信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破产、无力支付、拖欠、拒收货物或服务、政治风险等。

第二条保险范围2.1 乙方同意对甲方出口至_______(国家/地区)的货物或服务提供信用保险。

2.2 保险期限:自货物或服务交付之日起至买方应付账款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_______个月。

2.3 保险金额:甲方出口货物或服务的总金额的_______%,具体金额为_______元。

第三条保险费用3.1 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保险费用,保险费率为保险金额的_______%。

3.2 保险费用应在签订本合同时一次性支付。

第四条保险责任4.1 在保险期间内,如买方发生信用风险,导致甲方无法收回应收账款,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4.2 乙方在履行赔偿责任时,有权向买方追偿。

第五条保险除外责任(1)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出口义务;(2)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报告买方的信用风险;(3)买方的信用风险在保险合同生效前已存在;(4)其他不属于乙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第六条保险索赔6.1 甲方在发生信用风险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6.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及证明材料后,应在_______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___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赔偿金。

第七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7.1 双方同意,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应书面签订,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7.2 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影响乙方保险责任的,应及时通知乙方。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2.0版本保单指《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单》(以下简称“本保单”,编号见《保险单明细表》),由《投保单》、《保险单明细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小企业综合保险条款》、《批单》、《国家(地区)分类表》、《信用限额申请表》及其附表、《信用限额审批单》、《索赔单证明细表》及其它相关单证组成。

本保单的黑体字部分见名词解释。

1.适保业务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进行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出口贸易属于本保单的适保业务:(一)被保险人的货物从中国出口,支付方式为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和赊账(OA)或不可撤销的信用证(L/C),信用期限在360天以内;(二)被保险人对已获得保险人批复限额,且限额金额不为零的买方的出口。

(三)被保险人的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

2.保险责任2.1可保风险第二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产生的适保业务,因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按本保单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债务;2.买方拖欠货款。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破产、停业或被接管;2.开证行拖欠;3.开证行拒绝承兑。

(二)政治风险非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1)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货款;(2)禁止买方所购的货物进口;(3)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进口许可证或不批准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

2.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或货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4.导致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包括以下情形:1.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开证行以信用证载明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向被保险人支付信用证款项;2.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或信用证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3.开证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战争、内战、叛乱、革命或暴动,导致开证行不能履行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4.导致开证行无法履行信用证项下付款义务的、经保险人认定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银保合作新领域 特定合同保险(2.0版)在工程承包领域的应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银保合作新领域 特定合同保险(2.0版)在工程承包领域的应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中国信保
出口商
中国
商务合同
进口商
1.进出口商之间签署商务合同,形成商品流;
外国
2.若进口商无力以现汇形式支付全部货款,进口商可以向出口商所在国银行申请出口信 贷,或者出口商可以将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商所在国银行,进口商可以分期 偿还款项;
3. 银行或出口商承担进口商付款风险;
4.中国信保为银行或出口商提供保险支持。
案例3
项目名称:G国选矿厂项目 合同金额:3687万美元 承包商:BZ公司 项目业主:BN公司 买断银行:C银行 预付款比例:15% 合同期限:17个月 付款方式:进度确认债权,12个月内付清。
搭建结构,降低风险,帮助承包商取得订单。
案例3
BN 铁精粉销售 合同 铁精粉 购买商 EPC合同 监 管 账 户 BZ 应收账 款卖断 C银行
特定合同保单2.0版本修订简介
条款修订要点
定损核赔——保险人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 应在六个月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 通知被保险人,但本保险单另有规定除外。
明确了理赔时间,使取得赔款的时间更加确定。 更加便于保单进行融资。
特定合同保单2.0版本修订简介
条款修订要点
第二十二条 除非《保险单明细表》中另有约定,本保 险单保险责任起始于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 (一)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四章的规定收到足额 保险费; (二)商务合同生效。
特定合同保单2.0版本修订简介
产品修订后特点
保单模块化,批注标准化 产品实质性内容维持不变 更加适应项目承保
特定合同保单2.0版本修订简介
条款修订要点
拖欠——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 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简介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简介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简介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出口贸易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然而,出口业务往往伴随着各种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企业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为了降低这种风险,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应运而生。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顾名思义,是一种专门为出口企业在短期内的贸易活动提供信用保障的保险产品。

它旨在帮助企业应对海外买家可能出现的拖欠货款、破产或拒绝付款等信用风险,从而保障企业的资金安全和经营稳定。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具有诸多重要意义。

首先,它能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

在复杂多变的国际市场中,买家的信用状况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恶化。

一旦出现买家违约的情况,保险可以弥补企业的损失,避免资金链断裂对企业造成的严重冲击。

其次,有助于企业拓展市场。

有了信用保险的支持,企业在与新客户或风险较高的市场开展业务时会更有信心,从而能够扩大业务范围,提高市场份额。

再者,增强企业的融资能力。

银行等金融机构通常更愿意为购买了信用保险的出口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因为保险降低了贷款的风险。

这使得企业能够获得更充足的资金,促进业务的发展。

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的保障范围通常包括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

商业风险主要涵盖买家破产、拖欠货款、拒绝接受货物等情况。

政治风险则包括进口国的政策变化、战争、暴乱、外汇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买家无法支付货款。

在保险期限方面,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一般覆盖的是一年以内的出口贸易业务。

这个期限的设定主要是考虑到短期贸易的交易周期相对较短,风险相对较容易评估和控制。

保险金额的确定通常基于企业与买家的交易金额,并根据买家的信用状况、所在国家的风险等级等因素进行调整。

在理赔方面,当企业遭遇买家违约并符合保险条款的约定时,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定损和赔付。

为了获得短期出口贸易信用保险,企业通常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的基本信息、出口业务情况、买家信息等。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中国保监会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和费率的
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9.20
•【文号】保监许可〔2016〕943号
•【施行日期】2016.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关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和费率的批复
保监许可〔2016〕943号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特定合同保险产品的请示》及其补正材料(信保发〔2016〕49、234、292号)收悉。

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费率,条款编号分别为(中信保)(审-保证)〔2016〕(主)1号、(中信保)(审-保证)〔2016〕(附)1-15号。

此复
附件: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及标准批注条款、费率
中国保监会
2016年9月20日
附件: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
附件: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标准批注附件: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费率表。

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基础知识

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基础知识

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基础知识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条款及理赔伟凯律师事务所2012年10月26日出口信用保险什么是出口信用保险保障出口收汇安全机制 / 支持出口政策工具历史起源出口信用保险目的出口!承保对象和承保风险中信保中国出口信用保险中信保业务范围出口信用保险(短期、中长期)投资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其他今天的讨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风险分析理赔要求和注意事项海尔签订销售合同时的注意事项中信保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作用 /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为出口贸易中投保人的债权使用范围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简介 / 类型承保风险作用 / 特点特定合同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出口商进口商中国信保买方缺资金,卖方不信任无法达成交易投保信用保险调查资信审批限额信用销售,形成应收账款账期结束,支付货款追偿应收款信用期限到期信用保险赔付应收款信用保险(普通模式)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的签署合同签署注意事项商务合同进口方信用评估保险合同投保人由合同约定,可以是几家关联公司共同投保。

保费支付义务被保险人出口商,关联方受益人保险范围 (注意排除事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分析海尔境外关联公司投保适用的交易承保范围索赔须知境外关联公司销售合同权益转让协助赔偿义务关联公司股权变更不被承保范围海尔的短期信用险适用的交易出口合同信用证期限标的合同条款要求承保风险商业风险政治风险损失赔偿比例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分析标的合同商务合同有效力商务合同条款信用证开立保险除外责任 (negotiable)通用除外责任非信用证情况下的除外责任信用证情况下的除外责任保险单规定的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损失海尔签订和执行业务合同时的注意事项出口销售合同:合同的签署和执行过程中与中信保流程的衔接接触客户签订合同发货出运货款催收跟踪收汇贸易谈判限额申请出运申报报损索赔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分析赔偿比例及责任限额注意事项保险生效日 / 期限 / 保费支付信用限额是否可循环使用注意限额闲置期最高赔偿限额信用限额特定买方或特定开证行的最高赔偿额信用限额除特别注明外均可循环使用保险人有权单方面调整限额风险提示信用限额使用频率商务合同终止条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分析保险人的追偿及被保险人的相关责任索赔递交可能损失通知书30日 / 10日, 120日递交相关文件拒绝赔偿因素赔付赔付金额计算扣除款项赔付时间(诉讼/其他担保)追偿追偿义务追偿费用(律师费等)中信保代位求偿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合同主要条款及风险分析被保险人的主要义务:追偿义务保险排他性信息披露及时通知保护债权协助保险人核查资料、实施海外调查和追偿保密:对保单条款、单证及保险人提供的有关买方的信息保密被保险人未履行保单下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保单,并不退还已收的保险费。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费率表一、基础费率表二、标准批注费率调整系数结合实际业务经验,设定各标准批注对应的费率调整系数如下:(一)A1仅承保开证行风险使用信用证支付且仅承保开证行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5-1 可根据开证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二)A2同一商务合同项下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承保买方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仅承保开证行风险在合同项下部分款项使用信用证支付的情况下,对于信用证支付部分仅承保开证行风险时,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5-1可根据开证行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三)A3 附加成本损失风险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损失同时对未确立债权部分加保成本损失,对应费率调整系数:1.0-4.0可根据买方所在国及附加成本损失的风险敞口进行相应调整。

(四)A4仅承保政治风险仅承保买方项目所在国政治风险,不承保买方商业风险的情况下,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2-1可根据买方所在国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五)B1、B2担保在担保作为我公司承保前提的情况下,对应费率调整系数:0.6-1 可根据担保方实力进行相应调整。

(六)C1、C2、C3通过境外关联公司、一般代理出口、共同卖方上述三个批注均为承保模式项下对应的批注,不涉及风险变化,因此不涉及费率调整。

(七)D1、D4仅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工程承包及成套设备适用)该批注承保预付款保函被索回的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1.05(八)D2、D5 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工程承包及成套设备适用)该批注承保预付款保函被索回的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1.1仅承保实际投入成本损失,在A3批注费率的基础上调整系数:0.4-1.0可根据买方所在国及附加成本损失的风险敞口进行相应调整。

(九)D3、D6承保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未确立债权的工程量及尚未形成工程量所对应的实际成本投入(工程承包及成套设备适用)该批注承保预付款保函被索回的风险,对应费率调整系数:1.15。

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协议

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协议

出口信用保险服务协议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甲方:出口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XXX联系人:XXX电话:XXX乙方: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XXX联系人:XXX电话:XXX鉴于,甲方与乙方为了保障甲方在出口业务中的利益和风险,在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保险期间及保险范围1.1 本协议的保险期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 日止。

1.2 本协议的保险范围包括甲方在出口业务中涉及的所有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运输、付款违约等风险。

第二条保险费及支付方式2.1 甲方应根据乙方提供的费率表,按照每笔保险金额支付相应的保险费。

2.2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为XX,甲方应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如未按时支付,乙方有权暂停保险服务。

第三条保险责任3.1 在保险期间内,乙方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保障甲方在出口业务中因合同违约、货物运输丢失等风险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3.2 甲方在遭受损失时,应立即通知乙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索赔申请。

第四条索赔处理4.1 甲方如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向乙方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完整的索赔材料。

4.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索赔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将在XX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赔付。

第五条保密5.1 双方应对因协议执行而获得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泄露。

5.2 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保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

第六条协议变更与解除6.1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补充应经双方书面同意。

6.2 本协议解除需提前XX个月通知,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

第七条争议解决7.1 本协议的履行、解释和争议解决适用XX国家/地区的法律。

7.2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至XX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第八条附则8.1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任何先前的口头或书面约定。

8.2 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及合作操作指引

中国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及合作操作指引
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
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企业按照销售合同约定支付货物且买方接受货物后, 因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或买方拖欠货款所发生的应收帐款损失的风险。适用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包括 保税区)销售。适保信用销售的信用期限在一年以内。
承保风险 ¾ 因买方破产、无力偿付债务以及买方拖欠货款而产生的商业风险。 损失赔偿 ¾ 对投保企业所遭受的年度最高赔偿限额内的应收帐款损失,中国信保都
2.三重管控体系。在双方合作过程中,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将会根据企 业需求在企业双方交易前进行资信调查、风险评估,帮助企业了解评估买方信用, 提前防范风险;交易中进行行业与买家风险分析、应收账款监控,确保应收账款 安全;风险发生后进行核实赔付、商帐追收,维护企业利益。
3.权威风险管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有着丰富的大型项目、国内贸易 信用保险承保经验,技术实力雄厚,在国家外贸风险防范体系和国内信用体系建 设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拥有覆盖全国的服务机构网络,与 当地政府、银行和企业建立了广泛的联系,拥有国内 500 多万家企业的资信资料, 可获得 50 多万家企业的年度更新财务信息。
将按保险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3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天津分公司
China Export & Credit Insurance Corporation Tianjin Branch
产品功能 ¾ 控制经营风险,提升管理水平; ¾ 化解贸易风险,弥补坏账损失: ¾ 灵活结算方式,创造贸易机会; ¾ 管理应收账款,优化报表结构; ¾ 提高信用等级,拓宽融资渠道。 客户利益 ¾ 保障财务安全——保障您应收账款的安全,帮助您规避财务风险。 ¾ 促进业务发展——帮助您从现金交易转向信用结算,提高市场竞争能

出口信用保险操作介绍信保通

出口信用保险操作介绍信保通
细表、限额审批单、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往来函电; 2、可能需要的单证:买家的承兑证明、银行的未收汇证明、外管的
未核销证明、质检报告、其他证明文件、委托追讨书、保证函等。
赔付比例
商业信用风险:
买方破产-----------------90% -------90%
买方拖欠货款 ----------90% -----90%
出口信用保险操作介绍信保通
内容提要
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
投保
申请信 用额度
出运申报 及缴纳保 费
可损通知
申请赔偿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险业务流程
投保
申请信 用限额
出运申报 缴纳保费
可损通知 申请赔偿
短期出口信用保险操作流程
申请信 用限额
出运申报
到 期 收 汇 收汇确认 无 法 收 回 报损
索赔
短期险业务流程
同的支付方式,一旦出险,货权须掌握在贵公司手 中。 D/A:指买方取得货运单据以买方承兑汇票为条件的 合同的支付方式,一旦出险,贵公司必须向银行取 得买家承兑的证明。 OA :指买方在未付款或未承兑汇票即可直接取得 货运单据的合同的支付方式,包括L/C、D/P、D/A项 下货物空运、陆运、海空联运、部分货物单据直接
__ __年 前T/T□ LC□ D/P D/A□ OA□ 其它□ 最长信用期_ USD
___ _年 前T/T□ LC□ D/P D/A□ OA□ 其它□ 最长信用期_ USD
_天 共 _天 共
买家付款表现: 及时□ 有过拖欠□
有过拒收□
如有信用不良记录,详情如何(请详细说明发生事件的年份、涉及金额、原因
”;此后十年间,航空事业获得较快发展。
筹办航空事宜

2023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DOC正规范本(通用版)

2023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DOC正规范本(通用版)

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1. 简介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简称本合同)是中国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信保)为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提供的保险产品。

该合同旨在保障出口企业的利益,减轻出口风险。

2. 保险合同的定义本合同主要包括要素:•合同的目的和范围•保险期限和续保•保险金额和费率•信用评级和核保•保险费缴纳和赔款支付•合同解除和终止•争议解决3. 合同的目的和范围本合同的目的是为出口企业提供短期信用保险服务,以减少因海外交易风险导致的经济损失。

本合同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内容:•出口企业的主要业务范围和产品类型•相关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商业环境风险•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用4. 保险期限和续保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一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在保险期限内,出口企业可以根据需要申请续保,需提前30天向中信保提交续保申请并支付相应费用。

5. 保险金额和费率保险金额是指出口企业在合同期限内所享有的最高保险限额。

保险费率是根据出口企业的信用评级和所处行业来确定的。

具体的保险金额和费率由中信保根据实际情况与出口企业协商确定。

6. 信用评级和核保出口企业的信用评级是决定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的重要指标。

中信保将根据出口企业的资信状况、业务经营情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信用评级,并决定是否核保该企业。

7. 保险费缴纳和赔款支付出口企业在合同生效时需一次性缴纳全部保险费用。

保险费用将根据保险金额和费率计算得出。

中信保将根据实际情况对保险理赔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向出口企业支付赔款。

8. 合同解除和终止出口企业可以在保险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需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中信保。

同时,如果出口企业在合同期限内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中信保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已支付的保险费用。

9. 争议解决本合同涉及的任何争议应由中信保和出口企业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当地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

结论中信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旨在为出口企业提供全面的信用保险服务,以降低海外交易风险。

中信保合同范本

中信保合同范本

中信保合同范本合同编号:投保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保险人:同投保人保险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投保人已向保险人提出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综合保险投保申请,并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同意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特订立本保险合同。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陈述与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陈述和保证如下:1. 投保人、被保险人依法注册成立,具有完全的法律地位和行为能力签署和履行本保险合同。

2. 投保人、被保险人已向保险人提供了所有必要的信息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3. 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将继续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将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义务。

二、保险范围1. 适保范围货物或服务从中国境内出口;销售合同真实、合法、有效;销售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且明确了货物或服务的名称、数量、价格、付款方式、交货期等主要条款;买方在销售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未支付货款或未足额支付货款。

投保人向关联方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的,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可以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保险期限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零时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______天内向保险人提出续保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本保险合同可以续保。

出口信保合同范本

出口信保合同范本

出口信保合同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甲方(出口商):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乙方(保险公司):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营业执照号:____________第一条定义1.1 “出口业务”指甲方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向国外买方出口商品或提供服务的业务。

1.2 “信用风险”指甲方在出口业务中,因国外买方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付款义务而导致的损失。

1.3 “保险期间”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限。

第二条保险范围2.1 乙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甲方出口业务中发生的信用风险承担保险责任。

(1)国外买方因破产、倒闭等原因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损失;(2)国外买方因政治、经济原因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损失;(3)国外买方因汇率变动导致无法履行付款义务的损失;(4)其他经双方协商一致纳入保险范围的信用风险。

第三条保险金额与保险费3.1 甲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率,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3.2 保险金额为甲方出口业务的总金额,具体金额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约定。

3.3 保险费按年度支付,每年支付一次。

甲方应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首期保险费,以后每年在合同生效之日的前30日内支付当年保险费。

第四条保险期间4.1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____年,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

4.2 保险期间届满后,双方如需续保,应提前30日协商一致,并签订新的保险合同。

第五条保险事故处理5.1 甲方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乙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5.2 甲方应在保险事故发生后30日内,向乙方提交事故报告、损失证明等相关材料,并按照乙方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资料。

5.3 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保险事故材料后,应在30日内进行审核,并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出口信保合同范本

出口信保合同范本

出口信保合同范本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公司名称:[甲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甲方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号码]电子[电子邮件地址]乙方(保险人):公司名称:[乙方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地址:[乙方公司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号码]电子[电子邮件地址]鉴于甲方拟开展出口业务,为保障其应收账款的安全,甲方愿意向乙方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乙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范围1.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以赊销(O/A)、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等信用方式向海外买方出口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2.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海外买方破产、拖欠货款、拒绝接受货物等商业风险,以及买方所在国家或地区发生政治风险,如战争、内乱、外汇管制、进口限制等。

二、保险期限本合同的保险期限为自[起始日期]起至[终止日期]止。

保险期限届满后,双方如无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但甲方应在保险期限届满前[提前通知期限]书面通知乙方是否续保。

三、保险金额及费率1. 甲方根据其出口业务情况,向乙方申报保险金额。

乙方根据甲方的申报情况及风险评估结果,确定保险费率,并向甲方出具保险费通知书。

2. 甲方应在收到保险费通知书后[缴费期限]内,将保险费足额支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

四、理赔条件及程序1. 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甲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报案,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贸易合同、发票、提单、报关单、海外买方的违约证明等。

2. 乙方在收到甲方的报案及证明材料后,将进行调查核实。

如确认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理赔。

3. 理赔金额将根据甲方的实际损失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但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赔偿。

2. 应如实向乙方申报出口业务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海外买方的信用状况、贸易合同的内容等。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特定合同保险(2.0版)条款第一章适保范围第一条本保险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企业与买方所签订的商务合同项下信用期限不超过两年的出口。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二条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商务合同项下已确立债权的应付款,由下列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单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一)商业风险1. 买方破产或无力偿付;2.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且超过应付款日60天仍未付款;3. 买方违反商务合同的约定,致使商务合同提前终止或无法履行。

(二)政治风险1.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以商务合同约定的货币或其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履行商务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的付款义务;2.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政府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禁止或限制买方根据商务合同进口货物或服务;3.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付款须经过的第三国颁布延期付款令;4.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颁布法律、法令、命令、条例或采取行政措施,撤销已颁发给买方的许可证或者不批准已颁发的进口许可证有效期的展延,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5. 买方所在国或地区、项目所在国或地区发生战争、武装冲突或暴乱,致使商务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6. 保险人认定的属于政治风险的其他事件。

第三章除外责任第三条无论本保险单其它条款如何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违反商务合同约定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引起的损失;(二)由于买方拒绝支付或推迟支付商务合同下的应付款所引起的间接损失;(三)商务合同中要求对买方出具的履约保函或其他保函项下发生的损失;(四)由于被保险人或者买方未能及时获得各种所需许可证、批准书或者授权,致使商务合同无法履行引起的损失;(五)汇率变动引起的损失;(六)因买方违约,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应向买方收取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或罚金;(七)商务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已经发生,或者买方根本违反商务合同或预期违反商务合同,被保险人仍继续履行合同引起的损失;(八)被保险人无权直接从买方收取的款项的损失;(九)其他不属于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损失。

第四章保险费用第四条保险费(一)被保险人应根据《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二)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在保险费通知送达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人足额交纳保险费。

第五条如被保险人未按规定交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拒收迟延缴纳的保险费、解除本保险单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六条在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未发生的前提下,经保险人认可,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原因导致商务合同无法执行,被保险人可向保险人申请解除本保险单并要求退费。

如保险人核准解除保险单及退费,保险人:(一)在扣除相关管理费用后退回未承担保险责任部分的相应保险费;(二)解除本保险单项下的全部保险责任并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五章被保险人义务第七条被保险人承诺:(一)商务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二)始终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认真履行商务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三)在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责任开始前已经取得履行商务合同所必需的一切许可和授权;(四)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对商务合同做任何实质性的变更或修改;(五)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抵押、质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置其在本保险单、商务合同及其他相关协议或文件项下的权益;(六)向保险人提供的任何有关本保险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实质性内容的遗漏、隐瞒、误报和保留。

第八条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七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单并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第九条被保险人应:(一)始终遵守本保险单的各项规定;(二)及时通知并督促买方支付到期应付款,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可能引发的损失,不得因有保险而放弃应有的注意义务;(三)在行使或放弃商务合同中约定的中止履行合同或终止合同的权利前,须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四)在履行商务合同期间所采取的任何措施、作为或不作为,不得损害保险人的权益;(五)在获悉买方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发生或可能发生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减损行为应确保保险人的权益不受损害;(六)在买方破产时,被保险人应在买方所在地法院或有关机构登记债权、及时参与破产清算,并向保险人提供买方破产证明;(七)被保险人应当协助保险人核查与执行商务合同有关的合同、账册、文件、单证和函电等资料,保险人承诺对相关资料保密。

第十条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书面通报如下情况:(一)商务合同执行的进展情况;(二)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任何付款的情况;(三)保险人要求提供的其它必要信息。

第十一条如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条款第九条或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单。

第六章可能损失、索赔和定损核赔第十二条可能损失通知(一)被保险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一)2列明的风险发生之日起30天内,或其他风险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保险人规定的格式向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

(二)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是提出索赔的前提条件。

被保险人未能在本保险单规定期限内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

如果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后六个月内仍未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又收回应付款的,应在收到应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十四条索赔(一)被保险人应在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十二个月内向保险人正式提出索赔,否则,视为被保险人放弃其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权。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按保险人提供的《索赔申请书》格式如实填报有关损失事项,并提交《索赔单证明细表》列明的相关文件和单证。

被保险人提交的索赔单证不全而又未能按保险人要求提交补充文件的,保险人有权拒绝受理索赔申请。

(三)如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文件存在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导致的虚假成份,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并追回已赔付的款项,且不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四)被保险人始终承担证明本保险单项下的风险和实际损失确已发生的举证责任。

第十五条定损核赔(一)保险人在受理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应在六个月内核实损失原因,并将定损核赔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但本保险单另有规定除外。

(二)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发生的情况下,如涉及货物或工程处理,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在被保险人处理完货物或工程之前,保险人原则上不予定损核赔。

被保险人处理货物或工程的方案事先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如商务合同项下存有纠纷,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应先进行仲裁或提起诉讼,在被保险人取得已生效的仲裁裁决或法院判决并申请执行之前,保险人均不予定损核赔。

(四)上述发生的仲裁费或诉讼费由被保险人先行支付。

在被保险人胜诉且损失属于本保险单项下责任时,该费用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按权益比例分摊,否则,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仲裁费或诉讼费限于裁判文书上确定的金额。

(五)对于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后,由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引起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核定损失金额的基础为:在损失发生时按商务合同的约定已确立债权的金额。

(六)保险人定损核赔时,应扣除下列款项:1. 被保险人已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2. 买方有权收取、贷记、冲抵或反索赔的款项;3. 被保险人与买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存有争议的款项;4. 被保险人通过实现担保、转卖、处理货物或工程等方式已经或可以收回的款项;5. 自应付款日起买方应付的利息以及被保险人按商务合同约定应收取的罚息;6. 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擅自放弃债权或降价的部分。

7. 不属于本保险单项下保险责任范围的其他款项。

(七)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按核定的损失金额与责任限额从低原则确定赔付基数,赔偿金额为赔付基数与本保险单约定的赔偿比例的乘积。

本保险单项下的累计赔偿金额在任何情况下不超过《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七章追偿第十六条被保险人提交《可能损失通知书》后,应委托保险人进行追偿或根据保险人的指示自行追偿,否则保险人有权降低赔偿比例或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在被保险人委托保险人追偿的情况下,如查明被保险人所受损失属于赔偿责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按照各自权益比例分摊追偿费用;如查明被保险人的损失不属于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追偿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第十八条在保险人赔付后,被保险人应将其与赔款相应的权益以书面形式转让给保险人,同时仍有义务协助保险人追回欠款,并向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代表提供实施追偿所需的一切相关文件和便利;追回欠款后,按照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各自的权益比例分摊追偿费用和分配追回的欠款。

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十个工作日内通知保险人,并按照保险人指示将保险人应得部分退还保险人。

被保险人追回或者收到的商务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在与保险人分摊之前,视为代保险人保管。

第十九条本保险条款第二章第二条列明的风险发生后,无论被保险人与买方是否有特别约定,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买方对被保险人的任何付款均视为按时间顺序偿还保险项下的应付款。

第二十条赔付后出现下列情况时,被保险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退款要求后十个工作日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及相关利息:(一)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与买方存在纠纷,或被保险人未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二)被保险人擅自接受退货、同意折扣、擅自放弃债权或与买方私自达成和解协议;(三)因被保险人原因导致保险人不能全部或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四)保险人查明致损原因不属于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范围。

第八章货币及汇率第二十一条本保险单项下的保险费、赔款及追回款均以《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货币计算并支付。

如需兑换:(一)按照《保险费通知书》签发日期当日零时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确定保险费;(二)按照被保险人索赔的受理当日零时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确定赔款;(三)按照保险人收到追回款当日零时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基准价确定追回款。

如无上述汇率可以参照,以《保险单明细表》约定的汇率为准。

第九章保险期限第二十二条除非《保险单明细表》中另有约定,本保险单保险责任起始于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一)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四章的规定收到足额保险费;(二)商务合同生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