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应一致
招投标后可否变更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签订中标合同后,不应一概禁止双方签订背离合同实性内容的协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对于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禁止性规定有以下条款:1、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第五十九:“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根据上述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对双方签订的中标合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能进行变更。
这一规定对于建设工程实践有重要影响:既有良好的规范作用,又因为内容笼统、宽泛而带来明显的消极影响。
将要产生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理应对此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此没有涉及。
现就《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此应予规定,应如何规定进行简要阐述:一、现行法律规定的必要性:发出中标通知书,签署中标合同,就确定了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如果在投标人中标后,允许双方对原招标过程中已经确定的合同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这将使公开招标活动徒有其表,失去了它原有的意义。
《招投标法》中的此款规定维护了合同的严肃性,并保护了市场稳定,同时兼顾保护合同当事人以及其他投标人和社会公众的利益,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这一规定,能够对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招标人与投标人为了共同谋取不正当利益,对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修改,达到虚假招标,规避招标的目的;招标人或投标人单方利用自身优势,诱骗迫使对方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等违规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因此是非常必要的。
二、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弊端:该条法律规定在保护各方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的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一)对合同变更法定事由的阻确:在市场经济中,有时客观情况变化非常大,一味地禁止双方改变合同的内容是不恰当的,这样会阻碍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
合同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应以哪个为准比如,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投标人中标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协商,要求中标人在总结算金额的基础上再让利3%,中标人同意并写进合同。
此后业主(招标人)以合同为依据要求施工单位(中标人)让利,施工单位则以招投标文件没有这一条为由不予同意。
面对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之间的冲突,我们究竟应以哪个为准?可以说,这是一个比较常见但又较为复杂的问题,因此显得非常重要。
要弄清这个问题,必须先了解签订书面合同时是否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内容绝对一致,不能有所变化?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招投标文件(包括相关的招投标书)是建设工程合同订立的主要依据,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订立合同,其主要含义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相一致。
例如主体的一致性,即合同当事人为招标人和中标人;标的的一致性,即招标和投标共同标的应为一致;另外还有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一致性、工程竣工时间的一致性等等。
但是,建设工程合同是招投标文件的具体细化,建设工程合同以招投标文件为依据,并不是简单的雷同照搬。
从招投标活动到合同订立有一个过程,此间,当事人的认识难免会有所变化。
当时在招投标文件中未预见的事项,可能会在签订合同时提及,尤其是建设工程与其他商品不一样,它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技术性强、环节多、涉及面广、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等方面的特点。
因此,在合同签订阶段,当事人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原则和主要内容,只要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范的原则下,将合同细化和完善是需要的,在法律上也是有效的。
也即并非招投标的内容都自然转化为合同条款,中标之后,双方在协商签订正式合同的过程中,可能完全保留招投标书的内容,也可能会进一步修改招投标书的内容。
当然,修改的内容必须是非实质性内容,否则有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矛盾的问题
如何处理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相矛盾的问题在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编制或结算审核过程中,常常碰到招标工程的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互相矛盾的情形,此时工程造价单位、造价人员如何进行结算编制或审核,值得我们认真探讨。
如果盲目进行结算编制或审核,可能造成结算方式错误而徒劳无功,也可能给施工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给建设单位、财政投资增加额外的费用。
下面就某一实际工程案例(福建省公开招标工程)进行分析。
标签: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条款一、案例工程及主要分歧某市安置房建设公开招标工程,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有:1、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承包风险范围:投标报价应包括实施工程合同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措施、市场价格变化、工程量清单核对后的错漏项等所有风险;3、风险包干系数,在综合单价中考虑,系数为1%;4、招标文件规定中标后28个工作日内进行清单核对,否则视为对原清单无疑义,中标价不调整。
工程中标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中标价格为1730多万元,其专用合同条款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有:1、合同价款的结算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2、价格调整:人工费政策性调整按福建省建设厅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由于市场波动引起的水泥、钢筋价格调整参照省建设厅相关文件执行(闽建筑【2009】18号)。
中标后,施工单位造价人员认为,结算方式应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固定单价合同)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工作量、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人工费调整、主要材料价差调整进行结算,导致没有进行清单核对的相关工作(实际工程量清单中少算和漏算的造价约40万元)。
结算编制时,施工单位造价人员按照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编制工程结算。
在工程造价审核阶段,审核人员依据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和约定的主要条款,认为应该按固定总价合同的形式,按中标价1730多万元加设计变更及签证造价进行审核,把施工方报送的人工差价调整(风险范围外约60万)和水泥、钢筋价差调整(风险范围外约15万元)核减。
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将招投标文件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
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与招投标⽂件不⼀致,⼀⽅当事⼈请求将招投标⽂件作为结算⼯程价款依据的。
在建设⼯程施⼯合同纠纷中,为规避⾏政管制和招标投标程序,“⿊⽩合同”的情况较为普遍。
同⼀建设⼯程施⼯合同关系,当事⼈之间的合同⽂本可能包含招投标⽂件、中标合同、备案合同、另⾏订⽴并实际履⾏的合同等⽂本。
如何确定这些合同⽂本的效⼒,招投标⽂件所构成的书⾯⽂件在当事⼈之间是否成⽴有效的合同、当事⼈产⽣争议时应以哪份合同为依据来确定当事⼈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的问题。
《建设⼯程司法解释(⼆)》回答了这⼀问题。
该解释第10条规定:“当事⼈签订的建设⼯程施⼯合同与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程范围、建设⼯期、⼯程质量、⼯程价款不⼀致,⼀⽅当事⼈请求将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程价款的依据的,⼈民法院应予⽀持。
”为准确适⽤本条司法解释,我们需要准确理解招标⽂件、投标⽂件、中标通知书的具体含义。
(1)招标⽂件:根据《标准施⼯招标⽂件》(2007年版)第2.1条的规定,招标⽂件包括: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②投标⼈须知;③评标办法;④合同条款及格式;⑤⼯程量清单;⑥图纸;⑦技术标准和要求;⑧投标⽂件格式;⑨投标⼈须知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同时,根据该⽂件第1.10条、第2.2条和第2.3条对招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件:根据《标准施⼯招标⽂件》(2007年版)第3.1条的规定,投标⽂件包括:①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②法定代表⼈⾝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③联合体协议书;④投标保证⾦;⑤已标价⼯程量清单;⑥施⼯组织设计;⑦项⽬管理机构;⑧拟分包项⽬情况表;⑨资格审查资料;⑩投标⼈须知附表中规定的其他材料。
(3)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的内容包括中标⼈名称、项⽬名称、中标价、⼯期、⼯程质量、签订合同时间等内容。
对于本条司法解释,我们还需要进⼀步了解以下问题:⼀是能否将招投标⽂件作为确定当事⼈全部权利义务的依据。
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处理
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怎么处理审计人员在进行投资项目决算审计时,发现合同结算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建设单位已委托造价咨询公司对结算造价进行了审核。
这类问题是投资审计中经常遇到的,如何解决这类问题?项目背景某项目于201X年4月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文件约定为固定价格报价。
招标控制价为1809.96万元,由X X集团以1697.74万元中标。
因甲设计院设计的基础与地勘报告的地质情况相矛盾,即东边地质较好的钢仓库为人工挖孔桩,西边地质较差的平仓库为条形基础。
建设单位经与甲设计院交涉无果后,委托乙设计院重新设计,保留原有图纸的平面布置,包括栋数、栋距、方位、层次及部分结构等,将东边地质较好的钢仓库改为条形基础,西边地质较差的平仓库改为沉管灌注桩。
中标单位以项目进行了变更为由,将合同价变为可调价格合同,并约定工程量计算按定额,即按实结算。
审计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方法1、什么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
固定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不好消息传来!如果不是央视报导,你敢相信这是事实吗?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结算价=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可调价格合同是指合同单价可调。
在合同中签订的投标单价,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物价发生变化等,可作调整。
合同示范文本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⑵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⑶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h;⑷双方约定其他因素。
2、施工合同的合同价条款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审计人员经审计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经咨询公司审定的结算书,发现经招标的项目,结算方式由招标文件的固定价格报价变为施工合同的可调价格。
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当涉及到合同和招标文件时,一致性是至关重要的。
然而,有时候会出现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之间不一致的情况。
这种情况可能会给双方带来麻烦和纠纷。
本文将就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供解决方案。
一、为什么会出现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合同和招标文件在一般情况下应该是相互配套的,以确保在交易中各方权益的平衡和相互尊重。
然而,有时候在编写合同和招标文件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错误或者遗漏,导致双方在签署合同之前没有认真核对和比对。
一方面,这可能是由于招标文件的制定者和合同起草者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或者理解不一致所导致的。
例如,招标文件可能会对某项工作进行了特别约定,但是合同条款中却没有体现出来。
另一方面,这也可能是由于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对文件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没有充分审核所导致的。
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仔细核对文件内容,就有可能遗漏或误解其中的条款要求。
无论造成合同条款和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原因是什么,处理这种情况是非常重要的,以确保双方在交易中的权益和责任得到充分保护。
二、应对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解决方案1.及时的审查与补救一旦发现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应立即进行审查与补救。
妥善处理这种情况需要双方合作,通过有效的沟通和协商来解决。
双方应当共同确认问题的具体内容,并尽快达成一致意见,确保合同和招标文件的一致性,以免日后可能引发纠纷。
2.修订和补充合同根据发现的不一致内容,双方可以共同商议并协商修订合同条款,以确保其与招标文件的一致性。
修改合同可能涉及到补充、删除、更改或更新行文的具体内容,双方应当在修改过程中尽量避免损害各自利益,同时兼顾合同的完整性和可执行性。
3.第三方裁决如果双方无法就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可以考虑请第三方进行评估和裁决。
第三方可以是专业的仲裁机构或独立咨询顾问,他们可以客观地评估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4.建立沟通与合作机制为了预防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发生,双方应建立起沟通与合作机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处理原则司法解释二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当事人可以请求将招标文件等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是在司法解释一第21规定的基础上,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上游又进了一步,目的在于追求真相,在于寻找最接近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内容。
最高院认为,在招投标阶段,无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这时候制作的文件内容最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最能接近合理、公平的民事原则。
当然,这样也有利于保障招投标制定的实施,最大程度保证建设项目的质量。
司法解释一第21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随着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制度的取消,随着司法解释二的实施,我们完全可以把备案合同等同于招标合同。
除中标合同外,在建设工程领域还常有实际履行的合同,对此我们应该怎么理解。
在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都把实际履行的合同称之为“黑合同、阴合同”,把招标合同或备案合同称之为“白合同、阳合同”。
现在,不能把所有实际履行的合同都称之为“黑合同了”,因客观情况发生了招投标时难以预见的变化另行订立的合同,就不属于“黑合同”。
,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合同本就应该根据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内容签订,这点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在招标人和中标人之间就成立了合同关系,合同的内容就是招投标文件内容的再体现。
所以,即便是招投标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也已经成立,依据招投标文件内容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可以。
有一点需要明确,适用司法解释二第10条的前提是整个招投标行为合法。
如果有任何违反招投标法律规定,导致招投标无效的,其法律后果就是招投标无效。
这样的话,招投标文件自然不具有法律效力。
招投标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自然无效。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解决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的纠纷?如果工程还没有开始建设施工,双方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归责;如果已经开始建设施工了,那么就首先要确定所建设的工程质量是否合格。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罚款多少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件内容不⼀致罚款多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招标⼈为项⽬进⾏招标时,需要发出招标⽂件,招标⽂件要对招标的主要内容进⾏载明,中标后签订的合同,条款要与招标⽂件⼀致的,那么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件内容不⼀致如何罚款?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件内容不⼀致罚款多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中标后订⽴的合同条款与招标⽂件不⼀致的,由有关⾏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五条招标⼈和中标⼈不按照招标⽂件和中标⼈的投标⽂件订⽴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件、中标⼈的投标⽂件的内容不⼀致,或者招标⼈、中标⼈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投标时如何提⾼中标率企业要想提⾼中标率应注意以下⼏个⽅⾯:⼀是及时、准确掌握招标信息。
企业要想参加投标,必须及时、准确地获得有关招标的信息。
《招标投标法》第⼗六条规定,招标⼈采⽤公开招标⽅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招标的项⽬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络或其他媒介发布。
有关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是企业了解招标信息的重要渠道。
⽬前,国家有关部门分别指定了⼀些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财政部指定《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发布政府采购项⽬的招标公告。
国家经贸委指定《中国招标》发布技术改造项⽬的招标公告。
国家外经贸部指定《中国国际招标⽹》发布机电产品的国际公开性的招标公告。
⼆是供应商应对招标信息进⾏过滤,选出⼀些适合本企业的标再去投标。
现在,各种招标活动很多,有的招的东西与企业的产品对路,有的不对路。
因此,供应商要对招标信息进⾏过滤,要投那些规范的标、与企业产品接近的标,尽量减少⽆谓的⽀出。
有选择地参加投标,才能提⾼中标机会。
三是对过滤后的标,要有组织地去做⼯作。
要想提⾼中标率,就必须组织⼀个班⼦,有⼏个专⼈负责招标事宜。
关于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时采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关于招标文件与合同文件内容不一致时采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一、合同结算方式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
固定价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单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结算价=审计工程量*中标单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七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要说明的是,招标招标法及条例的执法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审计机关不克不及惩罚,只能移送)四、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违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次序,损害社会大众利益;第五十二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五、解读。
合同签订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合同签订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合同签订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甲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单位或个人名称),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根据甲乙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就_______________(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如下:一、各方身份1. 甲方为_______________(拟承包方或客户方等),具有_______________(工程、业务或项目)的承接能力和经验。
2. 乙方为_______________(承包方或服务方等),具有_______________(工程、业务或项目)的承包能力和经验。
二、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承包价款,并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相关资料及技术支持。
(2)对乙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在确认无异议之后签订正式合同,并履行相关合同约定。
(3)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和材料等必需的配合和支持,以确保合同按期履行。
(4)如乙方违反合同条款,甲方有权随时要求其进行改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工程/业务/项目计划,并按时提交相关资料和报告。
(2)确保工程/业务/项目质量符合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及时修复工程/业务/项目中出现的缺陷。
(3)遵守合同约定,按时履行工程/业务/项目规定的工期。
(4)如甲方违反合同条款,乙方有权随时要求其进行改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1. 承包价款及履约保证金:_______________(金额)的承包价款将按合同规定的进度支付,并在工程/业务/项目竣工验收后结清。
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
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标题,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
在处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 仔细审查招标文件和合同,首先,需要对招标文件和合同进行仔细的比对和审查,确保发现所有的不一致之处。
这包括对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和合同中的条款进行逐项对比,确保双方之间的责任和义务达成一致。
2. 沟通与协商,一旦发现招标文件和合同存在不一致,立即与对方进行沟通和协商。
在沟通过程中,需要以合作和解决问题的态度,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避免引发纠纷和法律纠纷。
3. 修改合同条款,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修改和调整,确保合同与招标文件的要求一致。
在修改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法律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造成后续的纠纷和风
险。
4. 法律咨询,如果在处理过程中遇到法律问题或纠纷,建议及时寻求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支持,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法律专家能够为您提供准确的法律意见和建议,帮助您解决合同不一致的问题。
总之,处理招标文件和合同不一致的情况需要谨慎和专业。
作为合同范本专家,我将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和需求,为他们提供准确的合同范本和专业的建议,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希望以上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
合同效力大于招标文件
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而招标文件则是招标人公开招标时发布的一种规范性文件,其目的是为了确定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内容。
然而,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合同效力通常大于招标文件。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合同效力大于招标文件的法律依据1. 合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的法律性质和效力。
合同一旦成立,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
2. 招标投标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这一规定明确了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地位,但并未否定合同效力的优先性。
二、合同效力大于招标文件的原因1. 意思表示一致是合同成立的前提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是双方当事人共同意愿的体现。
而招标文件虽然具有规范性,但并非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就招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协商,对招标文件进行补充或修改,以达到双方共同意愿的目的。
因此,合同效力大于招标文件。
2. 合同具有更强的法律约束力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一旦签订,当事人应当遵守。
而招标文件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其约束力相对较弱。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招标文件与合同内容不一致,应以合同为准。
3. 合同更能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招标文件作为一种规范性文件,具有一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可能会在招标文件中设置一些限制性条款,以保护自身利益。
而合同则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愿的体现,更能反映双方在交易过程中的真实需求和利益。
三、合同效力大于招标文件的具体表现1. 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合同为准在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可能会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
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企业对工程的实施大多采用招标的方式,招标方为了防止投标方在招标过程中的撤标行为,为了工程在被中标后能够顺利实施,设立了投标保证金。
和其他保证金一样,保证金只是一个保障方式,如果在投标过程中没有违反相关操作,按照投标保证金退还规定,无论中不中标,在招标结束后,招标方应该退还投标金,下面请看有关投标保证金退还的详细说明。
一、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是指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其主要保证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后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得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不得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有权不予返还其递交的投标保证金。
二、保证金退还《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第六十三条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释顺序
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三者解
释顺序
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的解释顺序是一个常被问到的问题。
首先,在实行招标的工程中,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实质性内容。
如果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应该以投标文件为准,但是投标文件下列情况与招标文件表面上不一致、实则是响应招标文件,也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其次,在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有关条款的订立应与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要约与承诺保持一致,否则订立的有关条款无效。
施工合同条款与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有关条款为准。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最后,在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当招标文件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应以投标文件为准。
综上所述,三者解释顺序为中标人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合同约定。
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如何处理
在工程建设的日常活动中,我们会经常遇到工程进入施工或结算程序后发现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到底是按合同协议执行还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各方说法并不一致,但真正的结论只有一个。
我的认识是: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原因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以上条文说明,施工合同的内容不得背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否则就触犯了招标投标法的强制性规定,就是无效条款或无效合同. 或许有人认为,在建设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中没有招标文件部分,但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一般工程合同不同,有其特殊的程序,既招投标程序,根据我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开始执行时间晚于合同法,且作为特别规定,招投标法的有关要求与合同法不一致时应以招标投标法为准。
在实际实践过程中,我国不少地方的招投标管理办法中,已把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情况作为作为日常监督的重点。
施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在施工合同文件中约定解释顺序为“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协议或文件;(4)中标通知书(5)询标纪要;(6)招标文件及补充;(7)投标书及其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
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不一致
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合同文本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甲方(招标人):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中标人):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鉴于甲、乙双方就招标项目达成一致,特制定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内容本合同是甲、乙双方根据招标文件中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以及相应的协议和约定(以下简称“招标文件”),就招标项目签署的协议。
本合同内容应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第二条:双方身份和资质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单位名称),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工商登记资料,有权招标并签订本合同;乙方是依法成立的(单位名称),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工商登记资料,有权参与投标并签订本合同。
第三条:权利1、甲方有权设置招标项目,并监督评标过程;2、乙方有权参与投标,并有可能成为中标方;3、中标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和条款,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产品;4、双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对其他合同方采取必要的实施措施。
第四条:义务1、甲方有义务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公正的评标并做出中标结果;2、乙方有义务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其承诺的服务或交付的产品;3、双方应本着公正、诚信的原则,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公正竞争的原则;4、双方有义务保护对方的商业机密和机构的利益。
第五条:履行方式和期限1、合同约束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履行过程中应本着公正、诚信的精神协商解决;2、合同约束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第六条: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向中标方发放合同,则甲方应向中标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2、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则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具体数额需双方协商一致。
第七条:法律效力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如合同任何条款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则以法律规定为准。
第八条:可执行性本合同约束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则可采取必要的实施措施。
招标内容和合同规定不一致
招标内容和合同规定不一致招标内容和合同规定不一致甲方:名称/姓名:地址:联系人:电话:乙方:名称/姓名:地址:联系人:电话:一、背景根据招标文件,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合同,但由于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双方需要进行协商和修订,以确保合同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维护双方的权益。
二、基本内容2.1 身份和权利甲方为招标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履行合同。
乙方为中标方,有权在合同期限内向甲方提供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2.2 合同内容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合同应包括服务内容、报酬标准、履约方式、履约期限等内容,合同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3 履行方式和期限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合同,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2.4 合法性和可执行性本协议应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具有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
三、具体条款3.1 服务内容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在合同期限内为甲方提供服务。
如果乙方未能履行服务内容,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2 报酬标准乙方应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收取报酬。
如果乙方未按照约定收取报酬,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3 履约方式和期限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合同,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的服务。
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合同,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3.4 违约责任如果乙方违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追究法律责任等。
3.5 其他事项本协议未涉及的事宜,双方可另行书面约定。
四、附则4.1 本协议的任何修订、补充或解释均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
4.2 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4.3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称/姓名:签字:日期:乙方:名称/姓名: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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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责令重新组织 ,但那 已属于 七十六条“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 , 应 损失也就只能由自己 承担。 豳 2 7
业内专家在了解上述情况后
商定 了合 同 内容 。 这期 间。 购人 余款待三年质保期满付清。 采购 指出, 采 “ 合同中的付款方式、 预付款
向招标 代理 机 构询 问 :付 款 方式 人认 为这样 的付款方式有助于保 “
比例 、付款周期等都发生了大幅
变动 , 显然更有利于中标供应商 ; 而采购人将应在 3 年内分期支付 的款项在 1 中全部付清 ,后 2 年
标结果确定后 ,再对付款方式这 二是只有在合同履行过程 中才能 审核这两部分工作 , 建立严密 的
一
招标文件 的实质性条款进行协 作出调整或变更 ,而不能在合 同 层层审核和责任约束制度 ,发现
商并更改的做法 ,不仅是对其他 签订 阶段对招标文件 中确定下来 情况 , 及时告知当事人进行纠正 , 参加和未参加该项 目投标 的供应 的实质性条款进行协商谈判。 政 并向监管部门报告。2 《 . 可对合同 商的极大不公平 ,而且直接有损 府采 购法》 四十九条规定 :政 签订试行公证机构鉴证制度 , 第 公
式与 招标 文件 规 定 的付款 方 式有
很 大 出入 。
价 的 2 %; 0 工程安装调试结束并通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的最
过 验 收 再 付 总 价 的 4 % ;余 款 0
为关键的标准。 换言之 , 投标供应
据 招 标 代 理 机 构 项 目 负 责
1 %作 为 质 量保 证金 自 系统 通过 商只有对招标文件规定的设备配 0
上述案例中 , 监管部门责令 下一次采购活动 ,与本次采购无 当依 照有关 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
对 项 目重 新组 织采 购 ,甲公 司 已 关。
事责任” 之规定 , 服务费的交纳方
交纳的中标服务费是否应退还却
笔者认为 ,一个项 目只要推 有权 向导致废标的过错方主张赔 ^发出了中标通 偿 ,而不是向采购代理机构讨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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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全 ,可能确实存在一些无法预 口头约定或“ 君子协定” 的方法处
置、 质量要求 、 售后服务 、 付款方 出更改或补充 。招标文件在编制 标 代理机 构审 核 、公证 机构鉴 式等 实质性条 款作 出无 条件 响 时所设定的有关内容并不一定很 证 、财政部门备案等,不能采取 应, 才具备进入评标程序 的资格 ,
产生了争议 。甲公司认为 自己最 荐出了中枥 揪
终并没有取得中标资格 ,所 以应 知书 , 程序完成 , 作为采购代理机 已支付的服务费 。本案中的采购 退还 ;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已按政 构而言 , 即工作 已完成 , 就应该取 活动被废标 ,监管部门要求重新 府采购的相关程序组织完成 了采 得相应的服务费 。如果项 目发生 组织采购的原 因是 甲公司自身存
序后 ,国内一知名 系统集成商凭 设置 的付 款 方式 比较 苛 刻 。招标 标 时确 定 的付 款方 式若 与合 同 中 借雄厚的技术实力和低于采购概 文件规定:所有设备运迭甲方指 的付款方式不一致有 失公平 、 公 算6 0余万元的报 价最终成 为 中 定地点, 并由甲方验收合格后 , 首 正 。” 因此拒 绝对 该合 同进 行 见
标供 应 商 。采 购人 和 招标 代 理机 付 合 同 总价 款 的 5%;安 装调 试 证 0
构 对此 结 果均 非常 满意 。
成 功 、试 运行 三 个 月并通 过 上级
采 购人代 表对 中标供 应 商 主管部 门验收合格后 ,支付合同
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后 ,很快与之 总价款 的 3%; 重 大质 量 问机构 答 复 证 工程质 量 和售后 服 务 。 招标代 ” 为 i不 能 。” 日后 。 购人 代 表 理机构项 目负责人说。 “ 几 采 将 经供 需 双方 签 字盖章 后 的合 同 送 到 招标 代 理 机 构 要 求见 证 , 招 但现 在 合 同上 的付 款 方式 已
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 应一致
人介 绍 ,该 项 目虽然采 购金 额较 验 收之 日 1 内付 清。招 标代 起 年
某 大型计算机 网络 系统 工 大 ,但 实际参与竞争供应商却仅 理机构项 目负责人指 出:付款方 “
程进 行公 开招标 ,在 经 过相 关程 有 5家,最主要原因就是采购人 式是影响报价的 实质性条款 , 招
进而才 具有成 为 中标人 的可 能 见的因素 ,因此在合 同履行 中经 理 。 性。 因此在签订合 同时, 绝不能改 常会发生一些调整或变更事项 , 对此,业 内专家也提 出了几
变招标文件既定的实质性条款 , 对 此 ,相关 法律 和规定 是允许 点建议 :. 1 采购人方 面, 由不 同 可 不得对设备配置、 质量要求、 售后 的 ,但前 提是必须 坚持 两条原 人员分别负责招标 与合 同协商 、 服务 、付款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 则 :一是对设 备 配置 、质量要 审核、 签订这两部分的事务 ; 招标 行协商谈判 , 所签合 同内容必须 求 、售后服务、付款方式、报价 ( 采购 ) 代理机构方 面 , 同样可 以 与招标文件保持一致。 这种在招 等实质性 内容不得 调整或变更 ; “ 由不 同人员分别负责招标与合 同
调整 为 : 同签订后 , 合 甲方先 向 乙 年 的质量及售后又该如何保证 ?
0 乙方 标代理机构的项 目负责人在 审核 方预 付 工程 总价款的 3%, 货 专家认为 ,投标供应商是否对招
时却发现 ,合同中明确的付款方 到现 场并 经验收合格 , 再支付 总 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是判定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