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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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农村土地承包的经营权问题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问题是关系到我国可持续发展的大问题,而农民问题最根本的又是一个土地问题,民以食为天,土地问题解决好了,农民的问题也就基本解决了。新中国自建国以来围绕土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和探索,出台了不少政策和法规,笔者在参阅了一些现行法规、解释后就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抵押权问题略作浅谈,如有认识不同欢迎商榷。在此之前,先简略介绍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一.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
建国以来我国土地政策的演变可以分为四个时期:㈠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 ;㈡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 ;㈢1958—1978年,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的损害 ;㈣1978—2008,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到新土地政策的呼唤。
㈠.1949—1954年,从土地农民私有制到农业生产初级合作社的转变。新民主主义时期,我国的土地政策是没收地主土地分田到户,实行农民土地私有制,农民向国家缴纳公粮。此间,农民由于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短缺,在一些地区出现村民以生产资料换工等形式的互助生产组。此时,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是以土地形式入股到合作社,此阶段仍有十分之一左右的农民没有加入到农生产合作社。1954年我国的第一部宪法就规定了国家所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合作社所有制,即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个体劳动者所有制;资本家所有制”等四种所有制形式,并在其第八条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
㈡.1954—1958年,从初级社到高级社(人民公社)的转变。由于合作化运动发展速度过猛,部分地区出现违背农民意愿强制要求入社的情况,后来出现了整顿。但这并没有阻止合作化运动的脚步,1956年10月,中共中央在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要求到1958年春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上普及初级农业生产合作,实现半社会主义合作化,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已经有大约87.8%的农户参加了所谓高级社,但到了高级社阶段,农民一入社,其土地等生产资料就归所谓高级社集体所有了。
在土地问题上,人民公社实行的其实已不仅仅是所谓集体所有制
了,而是一种介于集体所有制和比较高级的所谓全民所有制之间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中共中央1958年8月29日通过的《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中就其所有制问题有如下叙述:人民公社建成以后,不要忙于改集体所有制为全民所有制,在目前还是以采用集体所有制为好,这可以避免在改变所有制的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实际上,人民公社的集体所有制中,就已经包含有若干全民所有制的成分了,这种全民所有制,将在不断发展中继续增长,逐步地代替集体所有制,由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是一个过程,有些地方可能较快,三、四年内就可完成,有些地方,可能较慢,需要五、六年或者更长一些的时间。”
㈢.1958—1978年,农业生产受到极大的损害。此时的人民公社无论在政策上还是在实践中都还在向所谓更高层次”的所有制——全民所有制过渡”。一直过渡到1961初中央开始整风整社”和纠正五风”,尤其是所谓共产风”为止才基本上刹住车。但此时,全国已经有成百上千万人,主要是农村人口,死于了1960年开始的大饥荒。
1962年9月27日中央颁行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不再提所谓过渡全民所有制了。该条例草案第一条就明确规定农村人民公社是社会主义的互助、互利的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
1975年,第二部宪法推翻了第一部宪法关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规定,并将中国原来实行的四种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变成了只有两种所有制形式,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宪法第六条还第一次规定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对城乡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这种授予国家无限制征收城乡土地权力的法律规定从文革后期的1975年一直沿用至今,成为现今各地城市化种种剥夺农民土地和其他经济权益的法律上的始作俑者。自那以后迄今为止,我国的所有法律仍然继续沿用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这一条款,仍然没有回归刚颁行没多久就被粗暴对待和否定掉的1954年的宪法原则:即国家按照法律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
㈣.1978—2008,从家庭联产承包制到新土地政策的呼唤。在人民公社运动30年间,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改造并没有改变中国农业生产的面貌,相反由于生产组织形式的缺陷性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农民依旧为解决温饱问题而努力着。
1978年冬,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生产队的农民以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实行了农业大包干”,从此拉开了中国农村改革的序幕。家庭联产承包制度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最终上升为中国农村的基本制度,解决了亿万人民的温饱问题。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促进我国农业生产上一个新台阶,缩小城乡差距,实现城乡共同繁荣。全国人民再次期盼着国家能够出台一系列适应当前农村、农业发展的新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法制建设摆脱了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的禁锢,重新走上了健康发展的道路,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历史大潮下,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一些涉及农村土地问题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月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7月2日起施行)应运而生。
二.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经营权和抵押权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7年)对土地的所有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该法第十二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1993年)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都作了一些规定,但两部法律都过于笼统,不便于操作。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包法》,并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的第一部单行法,该法弥补了上述几部法律的不足,更加祥细地规定了发包人、承包人的权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