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公司法关于股权概念的规定是怎样的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
股权代持的法律规范及财税处理一、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司法解释及九民会议纪要第三十条规定,在未出现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导致股权代持合同无效情形下,均对股权代持倾向于认定有效。
《公司法解释(三)》用三个条文专门规定了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和名义出资人的股东地位问题、相互关系问题。
通过这些条文,可以看出在实际出资人和名义出资人内部关系上,《公司法解释(三)》主张按照合同关系或者债权关系进行处理,如果司法要承认实际出资人获得相应股权的主张,必须满足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法定条件。
就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的外部关系而言,司法解释更偏重于按形式说进行处理,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诉请名义股东承担责任,而无须查明或照顾是否有实际出资人的存在。
当然,名义股东承担出资责任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进行追偿,同时,当名义股东对外处分其名下股权时,虽可比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但名义股东因处分股权而造成损失时要对隐名股东给予赔偿。
应该注意的是,司法解释认为,实际出资人主张获得股权须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股权应是大股权的概念,不仅包括共益权还包括自益权。
所以隐名股东要想有利润分配请求权这一自益权,同样应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如果不能获得过半数同意,则隐名股东不应享有公司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对其投资利益的保护,则主要通过其与名义出资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体现出来。
在隐名投资情形下,实际投资人的投资权益应通过其与名义股东之间的约定实现,如果当事人之间就利益分配已经进行了约定,名义股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义务;如果没有约定利益分配,则只有当名义股东已经从目标公司处获得收益的,实际投资人才能请求名义股东进行给付。
因此,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解决委托投资权益问题,与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审计无关,只与隐名股东与名义股东之间是否有利益分配约定以及无利益分配约定时目标公司是否进行了盈余分配有关。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
股权质押的相关法律规定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在本文中将为您介绍股权质押的概念、法律依据、股权出质的条件以及股权取得的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股权质押的概念:股权质押主要是指出质人以自已拥有或有权处分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或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为某个经济行为作担保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1、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担保法:第七十八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涉及哪些法律法规一、公司法《公司法》是规范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基础性法律,其主要规定如下:1. 股份转让自由原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证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股票交易规则: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
2.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3. 股权转让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股权转让情况。
4. 股权转让限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的信息披露进行了详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等信息。
2. 信息披露程序: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申请,并在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及时公告。
3. 信息披露内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信息披露应当包括股权转让的原因、转让比例、转让价格、转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股权转让对公司的影响等内容。
四、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收购行为进行了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收购定义:收购是指投资者通过购买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对上市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目的。
《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11〕3号【发布日期】2011-01-27【生效日期】2011-02-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已于2010年12月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0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6日施行。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解读《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四条
解读《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一^十四条一、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亦称XX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XX公司是公司制度发展中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兼采了无限公司和XX公司的优点,又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特点,因此可以说是一种较优越、稳定的公司形态。
而股东作为公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公司或个人遇到特殊情况时, 其权利应如何救济, 值得我们了解与探讨。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法人及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作为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对公司的发展规划起着重要作用。
公司可能由下列三种类型的股东构成:(1) 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
(2) 公司成立后的继受股东, 即指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出资或股份的人, 一般是由于公司成立后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股东地位的人。
(3) 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
相应的, 股东资格的取得就可分为原始取得及继受取得( 增资新股东亦属于继受取得) 两类。
二、股权转让的形式根据2005 年最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从条文得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种类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类。
内部转让, 即公司股东之间的转让;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一) 内部转让的条件。
由于股东之间出资的转让只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权利的大小, 对重视人合因素的XX公司来说,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了解信任关系没有变化, 所以, 参照大多数国家立法例, 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很严格的限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
新《公司法》视角下股权代持的效力及规制目录1. 内容概括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 (3)1.3 研究方法与范围 (4)2. 新《公司法》概述 (5)2.1 新《公司法》中的相关概念 (6)2.2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影响 (7)3. 股权代持的理论基础 (8)3.1 股权代持的概念与特点 (10)3.2 股权代持的法律性质 (11)3.3 股权代持的经济功能 (13)4. 股权代持的效力分析 (14)4.1 股权代持合同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16)4.2 股权代持的法律后果与风险 (17)4.3 股东权利与义务的代持安排 (19)5. 新《公司法》下股权代持的规制 (20)5.1 新《公司法》对股权代持的具体规定 (21)5.2 股权代持的披露与登记要求 (22)5.3 股权代持的效力与撤销 (23)5.4 股权代持的透明度与公平交易原则 (24)6. 股权代持的特殊问题 (26)6.1 隐名股东的权益保护 (27)6.2 股权代持与公司控制权的合法性 (29)6.3 股权转让与继承中的股权代持问题 (29)7. 国际比较与经验借鉴 (31)7.1 国外股权代持的法律规定 (33)7.2 国际经验与对我国法律建设的启示 (34)8. 结论与建议 (36)8.1 研究总结 (37)8.2 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议 (38)8.3 对实务操作的指导意义 (39)1. 内容概括本文从新《公司法》的视角出发,深入探讨了股权代持的效力及其规制问题。
即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份或股权代持协议,是公司股权结构中一种常见的安排。
本文首先概述了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分析了新《公司法》对此前相关规定作出修改后,股权代持在法律上的认可度及其潜在风险。
文章详细讨论了股权代持可能产生的问题,如道德风险、公司治理结构受损、股东权益保护不足等,并从公司内部治理、外部监管等多个层面,提出了对股权代持的有效规制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的股东。
第二条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
第四条公司因故未成立,债权人请求全体或者部分发起人对设立公司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发起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请求其他发起人分担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他发起人按照约定的责任承担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承担比例的,按照约定的出资比例分担责任;没有约定出资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因部分发起人的过错导致公司未成立,其他发起人主张其承担设立行为所产生的费用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过错情况,确定过错一方的责任范围。
第五条发起人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后受害人请求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未成立,受害人请求全体发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或者无过错的发起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发起人追偿。
第六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募集行为有效。
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请求该认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财产出资,当事人之间对于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认定。
股权分割名词解释
股权分割名词解释股权分割是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概念,涉及到公司股东之间权益的分配和调整。
以下是关于股权分割的详细解释,涵盖了股权定义、股权分割原因、分割方式、分割后果、分割程序、分割依据和分割公平性等方面。
一、股权定义股权是指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通常包括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所享有的公司利润分配权、决策参与权、知情权等。
股权是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和利益分配的基础。
二、股权分割原因股权分割的原因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公司扩张: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和壮大,需要更多的资金支持,因此公司可能会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吸引新的投资者,导致原有股东的股权被稀释。
2.股权转让:股东之间或股东与第三方之间可能因为个人原因或其他商业考虑,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转让,从而导致股权的分割。
3.股份激励:公司为了激励员工或管理层,可能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使得部分员工或管理层获得公司的股份,导致原有股东的股权被分割。
4.资产重组:公司为了优化资产结构或提高运营效率,可能会进行资产重组,从而引起股权的分割。
三、分割方式股权分割的方式主要包括按比例分割和按股份数量分割两种方式。
按比例分割是指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进行股权分割。
按股份数量分割是指根据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量进行分割。
四、分割后果股权分割会产生以下后果:1.股权结构调整:股权分割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原有股东的持股比例或股份数量相应减少或增加,同时可能引入新的股东。
2.控制权转移:在股权分割过程中,如果某些股东的股权被大量稀释或转让,可能会引起公司控制权的转移,影响公司的稳定和发展。
3.利益调整:股权分割可能会对股东之间的利益分配产生影响,导致部分股东的利益增加或减少。
4.公司治理结构改变:随着股权结构的调整,公司的治理结构也可能发生变化,影响公司的决策机制和管理模式。
五、分割程序股权分割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1.确定分割方案:根据股权分割的原因和目的,制定具体的分割方案,包括股权分割的方式、比例、数量等。
股权的概念
股权的概念股权是财产所有权的一部分,是指股东通过出资或受让等合法方式拥有公司股份或者出资份额,并因此享有参与公司管理决策、享受利润分红的可转让权利,它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综合性股权包括股息或红利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权、股份转让权等财产权,也包括一系列公司事务参与权,如表决权、公司文件查阅权、召开临时股东会请求权、对董事及高级职员的监督权等,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
2.社员权股权是股东因出资成为法人社团成员而取得的一种社员权利,包括财产权和管理参与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
它既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物权或债权,又不同于传统私法中纯粹的人格权或身份权,更像一种资格或权限,其实质是团体中的成员依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
换言之,社员权有法律资格之外观而具法律权利之实质,其本质属性是新型的私法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与法律主体的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3.通过出资形成股权是出资者向公司出资,以丧失其出资财产所有权为代价取得的一种权利。
根据股权的内容和行使目的,股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
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是财产权,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优先清偿权等。
共益权是指股东以参与公司经营为目的的权利,或者说是股东以个人利益为目的兼为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可使股东间接受益。
共益权主要包括表决权、代表诉讼提起权、临时股东大会召集请求权、临时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与主持权、提案权、质询权、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无效确认请求权和撤销请求权、公司合并无效诉讼提起权、累积投票权、会计账簿查阅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由此可见,股权代表着股东享有和行使的权利。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这些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股东身份权按照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股权代持与股权实际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
股权代持与股权实际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如何界定?股权代持作为一种特殊的股权持有方式,在实际经济活动中被广泛运用。
然而,由于股权代持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如何界定股权代持与股权实际持有人的法律关系,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本文将从股权代持的基本概念、法律关系界定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股权代持的基本概念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成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并由该他人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在这种关系中,实际出资人被称为“隐名股东”或“匿名股东”,而名义股东则是代持股权的人。
二、股权代持与股权实际持有人的法律关系界定1.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为合同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2. 名义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名义股东作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益,承担股东义务。
根据《公司法》第32条规定,股东名册上记载的股东为公司股东。
因此,名义股东在公司内部享有与实际出资人相同的权益。
3. 实际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出资人虽然不是公司股东,但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规定,实际出资人可以依据股权代持协议向名义股东主张投资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实际出资人往往通过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享有公司分红等方式实现其投资权益。
三、案例分析案例一:王某与詹某股权代持纠纷案2013年9月29日,王某与詹某签订《委托持股协议》,约定詹某在A公司所持的10%的股权为王某自愿代持。
协议签订后,王某完成实际出资,詹某被登记为A公司股东。
新公司法下股权架构
新公司法下股权架构
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了新的《公司法》,该法对公司股权架构等方面做出了一些调整。
以下是新公司法下的一般股权架构:
1.股份类型:
普通股:具有表决权、收益权和资产分配权的股份。
优先股:享有优先收益权或优先分配权,但通常没有表决权或只有限制的表决权。
2.股东结构:
单一股东公司:只有一个股东拥有公司所有股份。
多股东公司:有两个或以上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公司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Ltd.):股东的责任仅限于其认购的股本数额。
股份有限公司(Inc.):公司的股本分为股份,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承担程度取决于其持有的股份数额。
4.股权比例:
按股份比例决定股东在公司中的权利和义务。
5.股东权益:
享有公司经营所得的收益权;
参与公司事务决策的表决权;
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的优先权。
6.股东权力:
股东大会权力: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董事会权力:行使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决策权;
监事会权力:监督公司管理层和财务状况的机构。
7.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受到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的限制,需经过股东大会或其他相关决策机构的批准;
新公司法鼓励股东之间通过协议自由转让股权,但仍需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8.股东契约:
股东之间可以签订股东契约,规定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股权转让等事项,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9.知情权与监督权:
股东有权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公司应向股东提供必要的信息;
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行使对公司的监督权。
《公司法》第五章--股东、股权-和股份
五、股份转让 (一)股份转让的限制 1、场地限制——《公司法》138 《证券法》39 2、对发起人的限制——《公司法》141 3、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的限制——《公司法》141 4、其他限制——《公司法》139
牢记法条:
(*****)141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得转让。
4.上市公司具有特别的权利能力。 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61条规定,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
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5.上市公司的内部职位设置有特别规定。 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要设独立董事和董事
会秘书。
6、上市公司的内部决策机制有特别规定。
这些特别规定包括两个方面:
(1)处理重大资产现定。《公司法》第121条规定,上 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 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注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转让 或注销)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1年转让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6个月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二)股份的转让方式
1、记名股的转让 背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登记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 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 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139条)
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连续转让股权
第一部分:公司法第十八条的内容概述一、公司法第十八条的主要内容根据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进行转让。
转让股份的条件和程序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给任何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受让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协议另有约定。
二、公司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则根据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让股份的条件和程序应当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这一规定凸显了公司章程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重要性,同时也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部分:公司法第十八条的具体操作一、转让股份需遵循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股东要将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时,必须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进行股权转让时,首先要仔细研读公司章程,了解章程对股权转让的具体规定,以确保转让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股东协议的约定与公司法对股权转让的规定在公司法第十八条中提到,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转让给任何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受让人,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股东协议另有约定。
这意味着股东协议对股权转让也具有约束力,股东在签订股东协议时需明确了解其中对股权转让的约定。
第三部分:连续转让股权的特殊性一、连续转让股权的概念连续转让股权是指某一股东连续多次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连续转让股权可能会涉及到多位受让人和多次转让程序,因此相对于单次股权转让而言,其操作较为复杂。
二、连续转让股权的程序及注意事项对于连续转让股权,公司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样适用。
在实际操作中,连续转让股权也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连续转让股权需依法合规。
在进行连续转让股权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转让程序的合法性;2.对于连续转让股权的受让人需进行审慎筛选。
连续转让股权可能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因此对受让人的资质和意向需进行慎重审查;3.连续转让股权需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连续转让股权的相关信息需要及时向公司及有关部门进行披露,确保相关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
经济法学作业1-4参考答案
《经济法学》作业1-4参考答案(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作业1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案情介绍甲、乙、丙、丁、戊五方欲共同组建一个有限责任性质的服装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公司拟不设董事会,由甲方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方担任公司的监事。
服装公司成立后经营有方,效益显着,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增资扩股,而乙方由于自身原因决定将其股份转让给C公司。
试分析:1.请简要回答我国《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法律规定。
2.服装公司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否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3.《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如何规定的乙方转让股份时应遵循股份转让的何种规定答:(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1.股份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是有法律规定的,是二各以上五十个以下。
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
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
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其金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需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公司从事的经营活动的不同而不同。
具体规定详见第二十三条释义。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不可少的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18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现就公司决议效力、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购买权和股东代表诉讼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条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第三条原告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者撤销决议的案件,应当列公司为被告。
对决议涉及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列为第三人。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其他有原告资格的人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前款规定诉讼的,可以列为共同原告。
第四条股东请求撤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符合民法典第八十五条、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五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决议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公司未召开会议的,但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除外;(二)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的;(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四)会议的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的;(五)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代持股权有哪些规定?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公司法代持股权有哪些规定?导读: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
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
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那么公司法代持股权有哪些规定?目前,股权代持已成为大家熟知的一种直接持有股权的变通方式,因其具有隐密性和灵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资人更便捷地做出适当的出资安排。
但这种变通安排却面临着合法性等根本问题,而且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还将面临其他一些更加严峻的问题。
另一方面,这种原发于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合伙企业中,尤其表现为合伙制基金的合伙份额代持。
那么公司法代持股权有哪些规定?(一)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涉及股权代持的有关条款如下:第二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企业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对企业决策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实际掌握企业控制权的人。
在实际控制人背后,往往隐藏着企业的真正利益所在,对企业的发展、稳定和合规运营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规范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行为,保障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股东合法权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认定1. 依据《公司法》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对公司拥有控制权的人,包括但不限于:(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2)实际控制公司30%以上股份的股东;(3)对公司行使实际控制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根据实际情况,以下情形也可视为实际控制人:(1)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实际控制公司;(2)受他人委托,代他人实际控制公司;(3)虽不直接持有公司股份,但通过其控制的子公司、关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间接控制公司。
三、企业实际控制人的义务和责任1.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公司利益。
2.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权,不得利用公司资产为他人谋取利益。
3. 实际控制人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相关信息。
4. 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尊重公司治理结构,不得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管理。
5. 实际控制人应当配合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得拒绝、阻碍监管机构依法进行检查、调查。
6. 实际控制人违反上述义务和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企业实际控制人的监管措施1. 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依法披露公司相关信息,包括持股比例、关联交易等。
2. 关联交易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遵守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防止利益输送。
3. 重大决策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参与公司重大决策,确保决策符合公司利益。
4. 持续监管:要求实际控制人持续履行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企业实际控制人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 实际控制人违反《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损害公司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法第八章
另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如果公司在经营期间,出于某种原因,需要削减公司注册资本,应当 通过注销部分股份的方式进行。公司为注销股份,可以在证券市场上收购 本公司股份。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为其他公司所持有,在公司与持有本公司股 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后,公司就会因此而持有自己公司的股份。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的股份,但是公司职工可以持有本公司的股份,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是一种被广泛运用的激励措施。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 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2、公司债券的再次发行条件 《证券法》规定具备以下情况,不得再次发行公司债券: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 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 (3)违法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的。
3、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股票的公 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 法。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请国务院证 券管理部门批准。 公司债券可转换为股票的,除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 条件外,还应当符合股票发行的条件。
例 题 二
公司的股票交付应当在( A.公司章程制定后 B.公司登记成立前 C.公司登记成立后 D.公司经营一年后 )。单选
股权转让法律规定
遇到公司经营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股权转让法律规定股权转让法律规定股权转让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自股东发生变动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应当提交新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机关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面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收到有关转让文件之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六)产权交割事项;(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其他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律强制性规定股权转让合同签订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公司章程关于转让时间、转让主体、受让主体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法》规定:如:股份公司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的公司的股份;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主体,不得受让公司股权成为公司股东,例如各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权利能力有禁止性规定的,这类主体不得违反规定订立股权转让合同,例如,股东不得向公司自身转让股权,但《公司法》规定股份公司为减少资本而注销公司股份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兼并这两种情形例外。
股权管理与股权税收管理知识分析定义
•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
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
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
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
况。
•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 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 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 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 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 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 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 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 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 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 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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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股权概念的规定是怎样的
小编希望公司法关于股权概念的规定是怎样的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
股权对于各位股东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当然股权所占份额是和公司的总体注册资金成正比的。
结合过往的经验,在公司创办的过程当中,就是因为股权分配不均匀等各种各样的原因,引发股东之间的矛盾和纠纷,所以我国公司法才特地对于股权的问题进行了规范。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公司法关于股权概念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公司法关于股权概念的规定是怎样的?
1、股权是一种法律规定和确定的权利。
我国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
可以认定股权是股东作为出资的财产权,出资前是股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同时在未出资前股民享有绝对意思自由支配的权利,一旦投资于公司就成为该公司股东,受公司章程约束,享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利,同时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
因此笔者认为股权系所有权范畴,受民法和特别法调整(指公司法、及有关股票、相应公司章程、规章)。
但不能等同于财产权,也不能脱离财产权,两者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