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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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日期:2014/6/5 14:49:16 人气:7824一、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VOCs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励对排放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的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VOCs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90%,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

废气处理的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 1、对于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对于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用催化燃烧、RTO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对于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RTO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

6、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高效净化处理:采用高效吸附、冷凝、催化燃烧等净化技术,对收集到的废气进行处理,降 低其污染物排放浓度。
过程控制技术
过程控制技术:通 过优化生产工艺和 设备,降低挥发性 有机物的排放。
废气处理技术:采用吸 附、吸收、冷凝、催化 燃烧等方法处理废气中 的挥发性有机物。
末端治理技术:通过 末端治理设备对排放 的废气进行处理,减 少对环境的影响。
破坏生态平衡。
人类健康危害: 长期接触高浓度 的挥发性有机物 会对人体健康造 成危害,如引发 呼吸系统疾病、 神经系统疾病等。
政策法规体系
排放标准制定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政策与标准概述 排放标准制定背景和目的 排放标准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 排放标准实施效果和影响
环保税的定义和目的
环保税政策
环保税的征收范围和标准
环保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环保税对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的影响和作用
源头控制技术
减少或替代: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减少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的产生量。
优化生产工艺: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密闭与收集:将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密闭在系统中,并通过废气收集系统将其收集起 来。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 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目录
单击此处添加文本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政策与标准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案例分析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建议与展望
重点行业分布情况
重点行业:石化、化工、涂装、印刷等
技术适用范围:适用于江苏省重点 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

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

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

附件1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深入推进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有效控制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企业、及其他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生产、使用、运输或存储,化工装置或设备密封点数量不小于5000 点的各类企业 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和环境监督管理,亦适用于相关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设计中相关的环境保护要求。

2 规范性引用文件GB 31570-2015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石油化学工也污染物排放标准GB/T 8170 数据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HJ 733 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3 术语和定义3.1 石油化学工业以石油馏分、天然气等为原料,生产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的工业。

3.2 石油炼制工业以原油、重油等为原料,生产汽油馏分、柴油馏分、燃料油、润滑油、石油蜡、石油沥青和石油化工原料等的工业。

3.3 挥发性有机物(VOCs)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化合物:(1)在太阳光紫外线存在下,可与氮氧化物发生反应产生光化学氧化物;(2)20℃下蒸汽压大于10Pa;(3)标准大气压下(101.3kPa)下沸点不高于260℃。

3.4有机毒性大气污染物(OHAPs)已知或疑似引起癌症或其他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如生殖影响和生理缺陷及严重恶化环境的有机空气污染物,参见附录 A。

3.5 轻液体在工艺条件下呈液态,且蒸气压大于0.3 kPa(20℃时)的VOCs组分质量分数之和不低于20%的物料。

3.6 重液体除气体和轻液体以外的含VOCs物料。

3.7 密封点采用密封措施,阻止设备流体从相邻结合面间或开口处向外泄漏的点位。

3.8 泄漏排放源原料中间体存放区、生产车间、输送管道、生产装置、中间罐、灌装线、危险废物暂存库、产品等存储库、污水池、废气处理设施、投料口、采样口以及任何易产生挥发性气体泄漏的场所和所有挥发性气体排放源;以及阀门、法兰及其他管道连接设备、泵、压缩机及压缩机密封系统放气管、卸压装置、开口阀门、搅拌器密封口、通道门密封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的设备的泄漏排放。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引言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江苏省重点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挥发性有机物(VOCs),这些有机物的排放不仅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也制约了江苏省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已成为江苏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旨在为江苏省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提供指导,以推动行业绿色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协同进步。

二、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江苏省重点行业主要包括石油化工、医药制造、印刷、涂装等,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广泛使用有机溶剂、原料等,导致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据统计,江苏省重点行业的VOCs排放量占据了全省VOCs 排放总量的较大比例,对大气环境造成了严重影响。

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及策略1、源头替代:推广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料和溶剂,优化生产工艺,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和排放。

2、过程控制: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生产过程中的挥发性有机物收集和治理效率。

例如,采用密闭式设备、高效废气收集系统等。

3、末端治理:对于难以替代或过程控制不佳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采取有效的末端治理措施。

例如,采用吸附、催化氧化、生物处理等技术对废气进行治理。

4、政策引导: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和管理,推动企业采取有效的污染控制措施。

5、联合防治:加强与相关部门和企业的沟通与协作,形成联合防治体系,共同应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问题。

四、实施控制技术的建议措施1、加大科研投入: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的研究和开发,为行业提供更高效、更环保的污染控制解决方案。

2、提供政策支持: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采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技术,如给予税收优惠、环保奖励等。

3、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对企业和公众的环保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认识和环保意识。

4、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废气排放的监督和管理,对违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一、引言1.1背景化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推动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化学品和溶剂的使用以及废气的排放会导致大量的挥发性有机物(VOCs)被释放到大气中。

VOCs是一种重要的大气污染物,它们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潜在风险。

因此,控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是一项紧迫的任务。

1.2目的本技术指南旨在提供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控制技术指导,促进化学工业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二、适用范围本技术指南适用于江苏省化学工业生产过程中涉及使用和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包括溶剂制造、化学品生产、涂料和油墨制造、橡胶和塑料制品制造等行业。

三、基本原则3.1应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VOCs的使用和排放。

3.2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替代高挥发性有机物。

3.3安装和使用有效的VOCs控制设备,包括吸附装置、燃烧装置等。

四、控制策略4.1生产工艺优化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减少VOCs的使用量和产生量,如优化工艺温度、压力和操作条件。

同时,减少泄漏和损耗。

4.2溶剂替代优先选择低挥发性有机物替代高挥发性有机物,或者使用水性替代品。

4.3涂料和油墨制造优化配方,减少有机溶剂的使用量。

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和油墨,减少溶剂挥发。

4.4喷涂过程控制选择合适的喷涂设备,减少溶剂的喷洒量。

优化若干操作参数,如喷气压力、喷涂速度等。

4.5VOCs收集和回收安装有效的VOCs收集装置,回收和再利用VOCs。

常用的收集装置包括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膜装置等。

4.6VOCs燃烧对于无法回收利用的VOCs,采用燃烧装置进行治理。

燃烧装置包括直接燃烧、催化燃烧等。

五、EIA要求进行化学工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EIA)时,应充分考虑VOCs排放控制措施的设计和实施,确保项目的环保要求得以满足。

六、技术经济分析在采取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时,应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包括投资成本、运营成本和收益分析。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1.引言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类对环境和人体有害的污染物,化学工业是其中主要的源头之一、为了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江苏省制定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旨在提供化学工业企业在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方面的技术指导。

2.VOCs无组织排放的特点VOCs无组织排放是指指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环境保护法规规定的排放源,没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直接将废气排放至大气中。

VOCs无组织排放具有流量大、浓度高、排放时间长等特点,易造成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损害。

3.VOCs排放控制技术3.1溶剂使用和储存控制技术(1)合理选择溶剂:选择低挥发性有机物作为溶剂;(2)密封储存:合理设置溶剂储罐,进行严密的储存;(3)再生利用:建立溶剂再生利用系统,将溶剂回收再利用;(4)设备和管道密封:使用密封性能好的设备和管道减少挥发。

3.2控制工艺设计技术(1)提升工艺装置的控制性能:通过优化生产过程和设备,减少VOCs的产生;(2)使用先进的蒸发、干燥和吸附技术:提高VOCs在废气中的浓度,便于后续处理;(3)使用气体燃烧技术:将废气中的VOCs燃烧成无害物质。

3.3自动监测和控制技术(1)建立废气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对废气中的VOCs进行实时监测;(2)自动控制系统:根据监测结果,实现对VOCs排放控制的自动调节。

4.VOCs排放控制的管理要求4.1完善管理制度:建立科学、严格的VOCs排放控制管理制度;4.2核实排放数据:每年进行一次VOCs排放数据核实;4.3污染治理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有效运行;4.4监测和报告:建立废气排放监测体系,每年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5.示范工程实施和技术支持通过建设示范工程,推广先进的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6.结论。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一、前言为加强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污染的防治工作,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控制指南。

本指南旨在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的控制工作,帮助企业依法合规,减少VOCs的排放量,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二、重点行业分类根据江苏省实际情况,将以下行业列为重点行业:化工、石油化工、印染、制革、电子、电镀、印刷、涂装、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等。

这些行业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VOCs排放量较大,对环境质量和人民群众的健康产生较大影响。

三、VOCs污染防治要求1.环评及规划建议:新建、改建或扩建VOCs排放源的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评价结果制定污染防治措施。

2.减量措施:企业应采取科学合理的技术措施,降低VOCs排放。

对于存在替代品的,优先选择替代产品。

对于没法替代的,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

此外,应加强设备设施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有效控制VOCs的排放。

3.技术措施:对于重点行业,企业应采取适当的技术措施,如进行封闭控制、回收利用、燃烧处理等,降低VOCs排放浓度和总量。

4.监测要求:相关企业应建立VOCs排放监测系统,并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排放数据和监测结果。

5.废物处理:相关企业应建立健全废物处理制度,将产生的VOCs废物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储存、处理或转移。

6.法律责任:相关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履行环境保护的法定义务,避免违法排放VOCs污染物。

四、指导和支持措施1.政府支持:江苏省政府将加大对相关重点行业的环境保护扶持力度,为企业提供政策、资金和技术支持。

3.整合资源: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应加强合作,形成共同治理VOCs污染的合力。

五、监督和执法机制1.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确保企业按照规定开展排放管理工作。

2.污染源接纳:相关企业应加强对污染源的排查和准入管理,防止不符合排放规范的设备投入使用。

江苏省文件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江苏省文件  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

ICS:13.040.40Z60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3151—2016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for chemical industry2017-01-10发布2017-02-01实施江苏省环境保护厅目次前言.................................................................................................................................................................... I I 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排放控制要求 (4)5监测要求 (6)6实施与监督 (9)附录A(规范性附录)确定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10)附录B(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方法 (11)附录C(资料性附录)企业建立VOCs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 (12)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控制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促进化学工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监测及监督实施要求。

本标准是化学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未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或地方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实施后,国家或本省另行发布的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其相关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时收集处理泄漏的物料的;
(四)其他作业活动产生废气,泄露、逸散影响周边居民生
活、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经仪器测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明显
超过限值标准的。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
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情况信息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责令公开,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安全监督主管部门负责港口码头仓储、运输业挥
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装饰装修行
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农机、交通运输、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非
道路移动机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洗染、机动车维修、
【排污收费】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缴纳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依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 收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办法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 物价和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
【监测监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挥 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名录,配备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设备和人 员,定期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单位的排放情况。
备,对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达标后排放。固体废物、废水、废
气处理系统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应当密闭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
—7—
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
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生产经营特别要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生
产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方案,并依据方案按
—3—
【标准体系】省环境保护、质量监督主管部门应当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 实测法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 公式法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DB323151-2016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23151-2016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323151-2016江苏省地⽅标准化学⼯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CC附录C(资料性附录)企业建⽴VOCs排放和控制台账的基本要求C.1所有含VOCs的物料需建⽴完整的购买、使⽤记录,记录中必须包含物料的名称、VOCs、含量、物料进出量、计量单位、作业时间以及记录⼈等。

C.2含有VOCs物料使⽤的统计年报应该包括上年库存、本年度购⼊总量、本年度销售产品总量、本年度库存总量、产品和物料的VOCs含量、VOCs排放量(随废溶剂、废弃物、废⽔或其他⽅式输出⽣产⼯艺的量)、污染物控制设施处理效率、排放监测等数据。

C.3记录含VOCs物料的存储⽅式、存储场所。

如果存储⽅式是储罐,则应该记录储罐的周转次数(按照年⽤量除以储罐额定容量计算)。

C.4针对末端污染物控制设施的操作参数,除每⽇记录进出⼝风量外,还应该保留以下记录:(1)洗涤吸收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记录各洗涤槽洗涤循环⽔量、pH值、废⽔排放流量。

(2)冷凝装置,应每⽉记录冷凝液量及每⽇记录冷凝排⽓出⼝温度。

(3)吸附装置,应记录吸附剂种类、更换/再⽣周期、更换量,并每⽇记录操作温度。

(4)热⼒燃烧装置,应每⽇记录燃烧温度和烟⽓停留时间。

(5)催化燃烧装置,应记录催化剂种类、催化剂床更换⽇期,并每⽇记录催化剂床进、出⼝⽓体温度和停留时间。

(6)⽣物处理装置,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以确保该设施的状态适合⽣物⽣长代谢,并每⽇记录处理⽓体风量、进⼝温度及出⼝相对湿度。

(7)其他污染物控制设施,应记录保养维护事项,并每⽇记录主要操作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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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一类在常温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其在大气中的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因此,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制定相应的控制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我们需要明确其来源。

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主要来自于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印刷、表面涂装等多个领域。

这些行业中的生产过程和设备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往往会通过蒸发、喷涂、挥发散发等方式释放到大气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其次,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我们需要了解其对环境和人类健康的影响。

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会导致空气污染,对大气中的臭氧层和光化学反应产生影响,同时也会对植被和水质造成一定的影响。

此外,挥发性有机物还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长期暴露在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环境中,可能导致呼吸道疾病、免疫系统疾病、神经系统疾病等。

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我们应当建立相应的控制标准。

控制标准应当包括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监测和管理要求,对污染源的减排要求,以及对环境质量的保护要求等。

在监测和管理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并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数据分析和报送。

在减排要求方面,应当制定相应的技术政策和标准,推广应用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和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使用和排放。

在环境质量保护方面,应当建立健全的环境保护措施,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估和预警,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最后,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我们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认识和关注度。

通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公众节约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共同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总之,针对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制定和执行相应的控制标准至关重要。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和共同参与,才能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的无组织排放,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要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日期: 2014/6/5 14:49:16 人气: 7824一、整体要求(一)全部产生有机废气污染的公司,应优先采纳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备进行密闭,从源泉控制VOCs 的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

(二)鼓舞对排放的VOCs 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

对浓度、性状差别较大的废气应分类采集,并采纳适合的方式进行有效办理,保证VOCs 总去除率知足管理要求,此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的VOCs 总采集、净化办理率均不低于 90% ,其余行业原则上不低于75% 。

废气办理的工艺路线应依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要素,综合剖析后合理选择,详细要求如下 :1、关于 5000ppm以上的高浓度VOCs废气,优先采纳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 VOCs 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余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

2、关于 1000ppm~5000ppm的中等浓度VOCs废气,具备回收价值的宜采纳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的可采纳催化焚烧、RTO 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

当采纳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焚烧后的热量回收利用。

3、关于 1000ppm以下的低浓度VOCs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纳吸附技术回收办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纳吸附浓缩一高温焚烧、微生物办理、填料塔汲取等技术净化办理后达标排放。

4、含恶臭类的气体可采纳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汲取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

5、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纳活性炭吸附、催化焚烧、RTO 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办理前应先采纳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办理。

6、关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的无机废气,以及吸附、汲取、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的废水,应办理后达标排放。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18年1月22日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文: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防治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和生活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工业生产、有机化学品储运装卸、建筑施工、洗染、机动车维修、农药喷洒等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排放的、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第三条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控制、综合治理、损害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重点防治工业源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强化生活源、农业源等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严格控制和有计划削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加大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并及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信息。

发展改革(能源)、经济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推进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港口)、农业、林业等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推进洗染、机动车维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和监督检查情况。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指南目的本指南旨在通过规范江苏省重点行业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排放和控制,减少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潜在危害。

该指南适用于化工、印染、油漆涂料、印刷、制药和电子等重点行业,旨在提供行业内企业在VOCs污染控制方面的具体解决方案和指导。

1. 挥发性有机物的定义和分类1.1 定义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简称VOCs)是指在环境温度下可以挥发成气态的有机化合物。

它们主要来源于燃烧过程、工业生产以及化学产品的使用等。

1.2 分类根据挥发性有机物的特性和组成,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主要类别:•饱和烃类:包括烷烃、环烷烃以及烷基芳香烃等。

•不饱和烃类:包括烯烃、炔烃等。

•芳香烃类:包括单环芳烃和多环芳烃等。

•卤代烃类:包括氯化碳、氯代烷烃等。

•氧化物类:包括醇、醚、酮等。

2. 污染控制原则2.1 污染源分类与监测在制定污染控制措施之前,首先需要进行污染源的分类和监测。

根据行业不同,对VOCs的排放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和定期检测,以确定主要的污染源和排放量。

2.2 优先控制措施针对主要污染源,应优先采取控制措施,以减少其VOCs的排放。

例如,在化工行业中,可以采用密封设备、回收装置等手段来降低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

2.3 技术改进和替代通过技术改进和替代,减少VOCs的使用量和排放量也是一种有效的控制措施。

例如,在印刷行业中,可以采用低挥发性油墨、水性涂料等替代传统的挥发性有机物。

2.4 排放管控和监测建立排放管控系统和监测机制,制定相应的排放标准和限值,确保VOCs的排放不超过规定的限制,并在必要时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报告。

3. 行业控制技术与措施本节将针对江苏省重点行业的污染源进行控制技术和措施的介绍。

3.1 化工行业•完善设备密封:采用适当的密封装置,降低化工设备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回收利用:采用挥发性有机物回收装置,将回收的有机物重新利用,降低排放量。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日期:人气:一、总体要求(一)所有产生有机废气污染地企业,应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生产工艺和装备,对相应生产单元或设施进行密闭,从源头控制地产生,减少废气污染物排放.(二)鼓励对排放地进行回收利用,并优先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对浓度、性状差异较大地废气应分类收集,并采用适宜地方式进行有效处理,确保总去除率满足管理要求,其中有机化工、医药化工、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溶剂浸胶工艺人溶剂型涂料表面涂装、包装印刷业地总收集、净化处理率均不低于,其他行业原则上不低于.废气处理地工艺路线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具体要求如下:、对于以上地高浓度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地回收利用,并辅以其他治理技术实现达标排放.、对于地中等浓度废气,具备回收价值地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有机溶剂,不具备回收价值地可采用催化燃烧、炉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后达标排放.当采用热力焚烧技术进行净化时,宜对燃烧后地热量回收利用.、对于以下地低浓度废气,有回收价值时宜采用吸附技术回收处理,无回收价值时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一高温燃烧、微生物处理、填料塔吸收等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含恶臭类地气体可采用微生物净化技术、低温等离子技术、吸附或吸收技术、热力焚烧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同时不对周边敏感保护目标产生影响.、对台尘、含气溶胶、高湿废气,在采用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焚烧、低温等离子等工艺处理前应先采用高效除尘、除雾等装置进行预处理.、对于高温焚烧过程中产生地含硫、氮、氯等地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工艺过程中所产生地含有机物地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废吸附剂应按照相关管理要求规范处置,防范二次污染.(三)含高浓度挥发性有机物地母液和废水宜采用密问管道收集,存在和恶臭污染地污水处理单元应予以封闭,废气经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四)企业应提出针对地废气处理方案,明确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地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地依据.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采用焚烧(含热氧化人吸附、吸收、微生物、低温等离子等方式处理地必须建设中控系统.、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地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地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地重点监控企业,可安装浓度在线连续检测装置(包括光离子检测器()、火焰离子检测器()等,并设置废气采样设施.(五)企业在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时应监测净化效率,并记录在线连续检测装置或其他检测方法获取地排放浓度,以作为设施日常稳定运行情况地考核依据.环境监察部门应不定期对净化效率、排放浓度或其他替代性监控指标进行监察,其结果作为减排量核定地重要依据.(六)企业应安排有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污染控制地相关工作.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地,应有详细地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每月报环保部门备案,相关记录至少保存年.二、行业排放控制指南(一)化工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等行业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按照《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参照执行.(二)表面涂装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家具制造业、加工纸制造除布纸)、金属制品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汽车制造、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柑及器材制造(不含光伏)、仪器仪表制造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和汽车修理与维护业等行业地表面涂装工序参照以下要求执行.、根据涂装工艺地不同,鼓励使用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含量地环保型涂料,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其中汽车制造、家具制造、电子和电器产品制造企业环保型涂料使用比例达到以上.、推广采用静电喷涂、淋涂、扭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地涂装工艺,推广汽车行业先进涂装工艺技术地使用,优化喷漆工艺与设备,小型乘用车单位涂装面积地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控制在克平方米以下.、喷漆室、流平室和烘干室应设置成完全封间地围护结构体,配备有机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原则上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若工艺有特殊要求,不能实现封闭作业,应报环保部门批准.、烘干废气应收集后采用焚烧方式处理,流平废气原则土纳入烘干废气处理系统一并处理.、喷漆废气应先采用干式过滤高效除漆雾、湿式水帘十多级过滤等工艺进行预处理,再采用转轮吸附浓缩高温焚烧方式处理,小型涂装企业也可采用蜂窝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填料塔吸收、活性炭吸附等多种方式净化后达标排放.、使用溶剂型涂料地表面涂装应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溶剂储存可参考《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要求. (三)合成革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行业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优化设计以实现溶剂单一化配方,推广应用水性树脂生产工艺;、开展溶剂储存储罐化和配料生产线封闭化改造,有机溶剂均应采用大型储罐储存,含溶剂树脂应使用吨以上地密问容器(特种树脂除外)储运,淘汰小型料桶装运.应采用密闭管道方式输送溶剂并进行配料;禁止涂台人工上浆,釜残放料实施密封手口气相平衡措施.、按照《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附录地有关规定,生产线、配料系统等产生废气地工序设备应实现全封闭集气:()实施全线封闭,湿法浆料停放区、湿法车间涂台设密间地涂台问,预含浸槽、台浸槽、凝固槽、水洗槽密封,贝斯进出口局部设小包围间,确保内部风速控制在以上.()实施全线封闭,干法配料、过滤等工序设置负压式人料分离密问配料问、过滤间,采用密问并自带输送浆料装置标准化革斗桶,涂台区域宜确保内部风速控制在以上;增加水洗区间数量,控制最后一道水洗槽浓度以下.()涂台设置移门,使工人通过移门进出,宜采用操作台上吹气,顶底部分别抽气方式.()后处理工序各三板印刷地涂台、烘箱等区域应进行密间,喷涂车间分区单桂隔断,并对每个区间采用风口吸风,捕集废气通入喷淋废气回收塔.、应科学合理地设计废气回收系统,回收应配备三塔及以上精馏装置,对可回收污染物可采用喷淋或静电等回收装置,干法生产线配套“一线一塔”废气喷淋回收装置,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对不可回收地污染物应规范收集后,采用高效、稳定地工艺进行统一处理,精馏釜残放料产生地废气,以及污水站废气应收集并处置.废气地收集和处理效率均需满足环保要求,其中精馆脱脏地二甲胶尾气经多级冷凝后宜单位采用直接焚烧技术、吸附技术或化学吸收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精情塔塔顶水经脱肢处理后,严禁直接回用于冷却塔、锅炉除尘或冲洗等,经冷却回用至生产线地塔顶水二甲股浓度必须低于.、禁止将二甲肢废液送锅炉或导热油炉焚烧处理.(四)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重点轮胎制造业和造粒)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参照化工行业要求,对所有有机溶剂及低沸点物料采取密闭式存储,以减少无组织排放.、橡胶制品企业产生污染物地生产工艺装置必须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密炼机单独设吸风管,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问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硫化罐泄压宜先抽负压再常压开盖,琉化机群上方设置大围罩导风,并宜采用下送冷风、土抽热风方式集气.()炼胶废气应采用袋除尘十介质过滤十吸附浓缩十蓄热焚烧处理,小型企业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微生物除臭、多级吸收、吸附等工艺进行处理.()硫化废气可采用吸收、吸附、生物处理、浓缩燃烧或除臭剂处理法等适用技术.()打浆、浸胶、喷涂、烘干应采用密问设备和密间集气,禁止敞开运输浆料,溶剂废气应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回收利用.、制品企业增塑剂应密问储存,配料、混炼、造粒、挤塑、压延、发泡等生产环节应设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配料、投料、混炼尾气应采用布袋除尘等高效除尘装置处理,过滤、压延、粘合等尾气可采用静电除雾器对有机物进行回收处理,发泡废气优先采用高温焚烧技术处理.其他塑料制品废气因根据污染物种类及浓度地不同,分别采用多级填料塔吸收、高温焚烧等技术净化处理. (五)印刷包装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印刷业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鼓励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地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地油墨、胶粘剂;在印刷工艺中推广使用醇性油墨和水性油墨,印铁制罐行业鼓励使用紫外光固化() 油墨,软包装复合工艺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采用凹印、丝印地印刷车间及印制铁罐地车间应具有有机气体收集装置,车间挥发地有机废气需经抽风系统集中抽排.车间应配备良好地通风设备,厂区内车间外地空间无明显异味.、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地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对高浓度、溶剂种类单一地有机废气,如出版物凹版印刷、软包装复合工艺排放地甲苯、乙酸乙醋溶剂废气,应采取活性炭吸附法进行回收利用,烘干车间原则上应安装活性碳等吸附设备回收有机溶剂.对高浓度但无回收利用价值地有机废气,宜采取热力燃烧和催化燃烧法.() 对于低浓度、大风量地印刷废气,适宜采用吸附浓缩蓄热燃烧或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并可视组分、排放总量等情况,分别选用吸附法、吸收法或微生物法.、油墨、粘合剂和润版液等含原料须密闭储存,使用后地废包装桶需及时加盖密间.、清洗用溶剂应进行回收,重新用于清洗系统.(六)纺织印染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行业地定型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鼓励研究开发以蒸汽或天然气作为热定型热源地后整理工艺技术,逐步推进中温中压蒸汽定型代替后整理加工中地导热油锅炉定型工艺,鼓励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含量地印染助剂.、定型机高温废气宜经过热能回收系统回收热能,废气收集率应达到以上,车间内无明显地定型机烟雾和刺激性气味.、定型机废气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处理,机械净化包括冷凝、机械除尘、过滤及吸附等技术处理后达标排放.、净化回收地废油应妥善处置,防止二次污染.(七)人造板制造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地胶合加工工序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用于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量应符合《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地要求.、推广使用通过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地环保型胶粘剂和水性胶粘剂.鼓励企业通过改进原料(杨木、松木、杂木等)配比、研发新胶种,控制施胶量等措施从源头减少排放.、鼓励企业改进生产工艺,热压车间应设置热压机及车间废气集气罩,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热压机废气经预处理后可接入热能中心作为助燃空气高温焚烧处理,热能中心含尘废气需经多管旋风静电除尘或直接采用静电除尘净化处理后再作为干燥空气热源.优先采用干燥工序或其它工序废气作为干燥空气,从源头减少废气排放.、干燥工序废气应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干燥工序废气管道应配备水喷淋系统,以降低废气温度,防止废气中颗粒物在管道壁结垢,废气经湿式除尘十静电除雾微生物或湿式除尘低温等离子等组合工艺净化处理后排放.、车间废水收集系统和处理设施单元(原水池、调节池、厌氧池、曝气池、污泥间等)产生地废气应密闭收集,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后排放.、禁止露天堆放涂胶和空地制(调)胶桶,胶和空地制(调)胶桶使用后及时封闭容器口,防止溢散.(八)制鞋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制鞋业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企业使用地胶粘剂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鞋和箱包用胶粘剂》()标准要求.、鼓励企业优先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要求地胶粘剂和低毒、低挥发性溶剂.、高频压型、印刷、发泡、注塑、鞋底喷漆、粘合等各生产工序车间应具有有机气体收集、净化装置且密问效果良好.、粘合、清洗、烘干等工艺单元排放地有机气体应尽量收集回收利用;不能回收利用地应采用吸收、吸附、吸附浓缩十焚烧等工艺处理后达标排放.、企业应记录采用吸附法地要定期更换活性炭等吸附剂,并有详细更换记录.采用燃烧法地,设施要正常运行.、胶粘剂、有机溶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间存储,废弃地胶粘剂桶和有机溶剂桶在移交回收处理机构前应密问存储,成品制成后要及时包装入库,严禁露天堆放.(九)化纤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化学纤维制造业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酯化、聚合、熔融、热定型、热井系统、液封槽等工艺废气和热媒站泄漏废气、纺丝油剂废气、污水处理站及储罐区等无组织废气应进行有效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具体参照《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相关要求执行.、涤纶聚醋生产中醋化反应蒸汽应回收乙晖,尾气宜采用直接焚烧、蓄热焚烧、催化焚烧等高效净化措施后达标排放.、氨纶生产聚合反应二甲基乙酰胺()废气、纺丝南道废气应设置精制回收系统先行回收,精情尾气宜采用吸收技术、吸附技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应对纺丝上油、加热、牵引拉伸等环节地油剂废气进行收集,宜采用机械净化与吸收技术或高压静电技术等组合工艺净化后达标排放,其中机械净化包括冷凝、机械除尘、过滤及吸附等技术,处理设施净化效率不低于.无土油、加热工序地等生产线暂不作要求.、对粘胶基短纤维生产过程中所排放地、等废气须采用多级填料塔碱洗预处理后再经颗粒活性炭吸附蒸汽脱附() 或直接接入硫磺制酸装置进行高温焚烧处理().(十)电子信息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重点是溶剂清洗、光刻、涂胶等工序)地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应参照执行:、优先采用免清洗工艺、无溶剂喷涂工艺等先进工艺,推广使用环保型、低溶剂含量地油墨、清洗剂、显影剂、光刻胶、蚀刻液等环保材料,减少污染物地产生量.、对各废气产生点采用密间隔离、局部排风、就近捕集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排气量,提高浓度.、本行业有机废气具有大风量低浓度特点,优先采用吸附浓缩与焚烧相结合地方法处理,小型企业可根据废气特点采用活性炭吸附、喷淋洗涤等方式处理.、注塑等低污染工序应减少无组织排放,应收集后高空排放,不得直排室外低空排放.个人收集整理-ZQ上一个: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1 / 11。

(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完整版)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 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3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 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20546.2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 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4 —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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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附件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等方案,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等相关标准,积极推进我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污染防治工作,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制订本技术指南。

1 适用范围本指南规定了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要求,其他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的工业企业可参照执行。

本指南适用于我省化学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工程,可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指南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有效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指南。

GB/T 475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8017石油产品蒸气压的测定雷德法GB 1280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31570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9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489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 化工装置设备布置设计工程规定HJ/T 387工业废气吸收处理装置HJ 200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 2026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国家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导向目录》(国经贸资源[2000]137号、国经贸资源[2003]2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86号)《聚氯乙烯等17个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0]104号)《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推行方案》(工信部节[2014]273号)《关于石化和化学工业节能减排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节[2013]514号)《关于加强工业节能减排先进适用技术遴选、评估与推广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2〕434号)《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第31号)《关于印发<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大气办[2012]2号)《关于开展<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现状调查和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2]18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苏环办[2013]31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4]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改造实施计划>的通知》(苏经信节能[2014]73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行业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苏环办[2014]3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的通知》(苏环办[2015]19号)《关于开展<石化、化工行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示范与试点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15]157号)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石油和化学工业相关清洁生产标准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技术指南。

化学工业 chemical industry根据GB/T 4754,本技术指南所指化学工业包括精炼石油产品制造(251)、化学原料制造(261)、农药制造(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264)、合成材料制造(265)、日用化学产品制造(268)、医药制造业(27)、化学纤维制造业(28)等行业。

清洁生产 cleaner production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指25℃时饱和蒸气压在及以上或熔点低于室温而沸点在260℃以下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总称,但不包括甲烷。

挥发性有机液体 volatile organic liquid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任一条件的有机液体:(1)20℃时,挥发性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高于20%(重量比)。

真实蒸气压 true vapor pressure有机液体气化率为零时的蒸气压,又称泡点蒸气压,根据GB/T 8017测定雷德蒸气压换算得到。

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指挥发性有机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

低矮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volatile organic liquid tank指用于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密封容器,通常可分为固定顶罐(立罐和卧罐)、外浮顶罐、内浮顶罐和压力罐等。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 volatile organic liquids stevedoring指挥发性有机液体从储罐向汽车、火车和船舱装车或从汽车、火车和船舱向储罐卸车的过程。

生产工艺单元 process unit指通过管线连接在一起,对原料进行加工生产产品的设备的集合。

通常包括:化学反应单元、产品分离、产品精制单元、产品干燥单元、物料回收单元,以及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储存单元等。

生产过程物料转移 material transfer in production process指生产原料和产品在储罐区/仓库与生产车间或运输车辆之间转移,以及中间产品在生产工艺单元之间转移。

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 leak detection and repair(LDAR)指通过采用固定或移动检测设备,定期检测企业各类反应釜、原料输送管道、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产生挥发性有机物泄漏点,并及时修复超过一定浓度的泄漏点,控制物料泄漏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过程。

废水集输系统wastewater collection and transportation system指用于废水收集、储存、输送设施的总和,包括地漏、管道、沟、渠、连接井、集水池等。

废水处理系统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指采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原理和方法对含高浓度污染物废水进行净化处理,去除废水中污染物,达到防治水环境污染、改善和保持水环境质量、实现废水资源化目的。

固废(液)贮存系统solid wastes storage site指按规定设计、建造或改建的用于临时存放固废(液)的设施或场所。

非正常工况 malfunction/upsets指化工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参数不是有计划地超出装置设计弹性变化的工况,包括装置开停工和检维修等。

气相平衡技术 vapor balancing technology指利用罐体进、出料过程中内压变化特点,通过气相平衡管使呼吸尾气形成闭路循环,以消除原料储罐、计量罐呼吸尾气无组织排放。

蒸气收集系统vapor collection system指装载操作时用以收集被置换出之挥发性有机气体的设备。

废气治理设施installation for controlling gaseous waste指采用冷凝、吸附、吸收、燃烧、过滤、生化等方式处理大气污染物的冷凝器、吸附装置、吸收塔、焚烧炉、除尘器、生物处理等设施。

4 总体要求化工企业应根据GB 50016、GB 50019、GB 50160、GB 50489、HG 等规定进行总图布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将易产生VOCs的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置,使用功能或检修要求相似的设备适当集中布置,厂房设计采用多层,充分利用层高位差进行物料转移,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企业应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提升工艺装备水平,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工艺单元操作过程损耗、废水集输处理和固废(液)贮存系统逸散、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开停工及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排污,实现VOCs无组织排放全过程控制。

企业应采用连续化、自动化、密闭性生产工艺,对于不能实现密闭的单元,根据生产工艺、操作方式以及废气性质、处理和处置方式,设置不同的废气收集系统,做到“能收则收”。

各个废气收集系统均应实现压力损失平衡以及较高的收集效率,另外要综合考虑防腐、防火防爆、耐高温、结露、堵塞等因素。

化学工业VOCs无组织排放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满足地方环保监管要求,避免对周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化学工业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护过程中应始终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5技术指南储存和装卸废气控制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前提下,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安装回收或处理设施的拱顶罐,避免采用桶装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配有呼吸阀、液位计、高液位报警仪以及防雷、防静电等设施。

储存真实蒸气压≥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鼓励储存异味较强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如胺类)亦采用压力储罐。

储存真实蒸气压≥但<的设计容量≥150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气压≥但<的设计容量≥75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以下规定之一:(1)采用内浮顶罐,内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2)采用外浮顶罐,外浮顶罐的浮盘与罐壁之间用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3)采用拱顶罐,安装蒸气平衡系统,或呼吸尾气密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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