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婚姻、家庭关系也越来越复杂,在依法治国和法治社会的大背景下,如何保障弱势人群的权益成为当务之急,尤其是针对未成年这个特殊的群体。
基于此,笔者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根据具体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监护监督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法律问题(一)亲权与监护制度部分亲权是指家长根据自己的地位对其子女所具有的教育和保障的权利与责任。
所谓监护,就是在未成年子女丧失了监护的条件下,根据法定程序为其设立监护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立法中,家长仅仅作为监护人而非亲权人,将亲权与监护的制度相混淆。
因此,在我们国家,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亲权体系。
(二)“相关组织”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规定得不够明确,缺乏现实可操作性首先,组织设立的目的是为其谋取利益,如果以强制的方式进行监督,明显有失公正。
其次,未成年人居住地的村委会或者居委会作为监护人也是不合情理的。
但由于缺乏资金,缺乏专门的看护人员,也缺乏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配套设施。
最后,确定未成年人监护人为民政部门监护,尽管存在着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国现行法律对其作为监护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缺乏经费保障,也没有相应的程序规范。
(三)缺少对监护人行使监护权的监督未成年人因其心理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自卫的意识,在监护人不适当的监护下,往往只能采取容忍和接纳的态度。
监护人对子女的监护权利行使,会对其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
所以,设立监护监管机制势在必行。
但在我国,对监护责任和侵权的法律规范仅仅是相对的,并没有设立监护的监督和管理制度,更没有相应的监管配套规范,而且在监护中存在着对监护的滥用现象发生,唯一需要承担的就是民事赔偿责任,缺少严厉的惩罚措施。
(四)监护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称,义务明显多于权利《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在监护权中,责任显然大于权利。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浅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建立的一种监护制度。
这种制度的存在可以有效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们受到侵犯和损害。
虽然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不足和完善建议两个方面来探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1.监护人失职在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中,监护人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监护人的失职会给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带来不良影响。
但是现实中监护人存在着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
监护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能会遭受到各种不良行为和损害,而这些行为和损害往往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产生严重影响。
2.监护制度防范不足监护制度虽然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而建立的一种制度,但是现实表明,监护制度存在着防范不足的问题。
例如,监护人虚假宣誓、监护人信息不完全等情况,这样的情况会混淆监护的真假,进而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3.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不足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的建立是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但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也存在不足。
首先,在法律规定的监护期内,未成年人的个人权利往往受到限制,未成年人无法自行处理自己的事情。
其次,监护机构存在监护效果不佳、未成年人被强制分离等问题。
二、未成年人国家监护制度完善建议1.加强监护人评估制度为了解决监护人失职、忽视和纵容等问题,需要加强对监护人的考察和评估。
国家可以建立监护人评估制度,包括对监护人的纪录和信用等方面的考察。
对于表现不佳的监护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
2.提高未成年人权利保护水平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和权益方面,国家应当加大力度,提高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水平。
例如在监护期内,国家可以对一些重要事项进行指导和扶持,以帮助未成年人更好地处理自己的事物。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保障未成年人的法律制度之一,旨在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的成长环境良好、安全、健康。
这个制度是一个全面而复杂的系统,包括各种法律法规、监护机构和监护措施等。
以下是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述。
首先,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法律框架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福利法》等。
这些法律为未成年人提供了法律保护,并规定了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未成年人监护的基本原则和程序。
其次,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目标是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尊严,为他们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
监护人的责任是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教育和培养,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发展,并且为他们创造良好的成长环境。
再次,监护制度的核心是监护人的选定和管理。
监护人可以是父母、亲属或其他有关系的人。
法律规定,监护人必须为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并且在经济、教育、保健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监护人还有义务教育未成年人遵守法律法规,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念。
此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还包括监护机构和监护措施。
监护机构是专门负责监护工作的机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教育机构和司法机构等。
监护措施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而采取的行政或法律手段,包括监护令、福利安置、庇护所安置等。
最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实施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合作和支持。
政府应加强监护制度建设和管理,提供必要的资金和人力资源支持,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监督。
社会各界应增强监护人的法律意识,积极参与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为他们提供更多的机会和资源。
总结起来,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个涉及法律、社会、教育等多个领域的体系,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和发展利益。
这个制度的实施需要各方面的合作和支持,只有共同努力,才能为未来的社会培养出健康、有责任心的新一代。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概要
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是指社会对未成年人进行监护和监督的一套制度安排。
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需要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呵护,同时也需要制度的保障。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意识日益增强,越来越多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正在完善,以确保未成年人能够健康成长。
首先,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法律法规体系起着重要的作用。
我国法律法规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监护有明确规定,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禁止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规定了对侵权人的追责和处罚措施,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其次,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建立监督机构、加强对教育机构和家庭的监管等方式,来确保未成年人受到良好的教育和关爱。
同时,社会组织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例如有关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非政府组织,可以通过开展教育活动和倡导相关政策等方式,推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保护。
最后,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核心。
监护人是未成年人最亲近的人,负有照顾和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
监护人应当履行好教育、保护、照顾和监督未成年人的职责,确保其身心健康的成长。
监护人的疏忽和玩忽职守,有可能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侵权,因此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必须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和监督。
总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对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其健康成长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律法规的制定、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的监督机制以及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我们可以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确保他们享有平等的机会和权益。
未成年人是国家和社会的未来,保护和培养好他们,对于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
论我国的监护制度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中的规定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法律为了保障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而制定的制度,该制度在保障其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在约束其主体的权利,其设立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
但是,就目前我国监护制度的实行状况来看,我国的监护制度并不完善,依旧存在亲权与监护权划分不明晰、法律对该部分规定不够完善等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有制度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方法。
标签:民事法律关系;监护;监护制度一、监护制度的概念和特点(一)监护制度的概念监护制度是对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从定义上来看,监护制度所针对的是未成年人和不能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换句话说,就是自己不能或者不能很好的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另一个人来与自己形成一种权利义务关系,以达到更好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二)监护制度的特点首先,监护制度的设立具有很强的目的性。
监护制度的设立,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它是对被监护人民事行为能力缺陷的一种补充。
其次,监护关系的成立具有法定性,是否弄夠确立监护关系,以及监护关系的解除、变更,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例如:依照《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当然的法定监护人。
也就是说,监护人身份的确立,不是可以约定的,更多的是依照法律规定而设立的。
最后,监护关系的主体具有确定性,也就是说,被监护人所对应的监护人是确定的,并且,监护人的变更,需要走法律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这就更加说明了监护主体不能随意变更,从而证明了监护主体的确定性。
二、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缺陷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丰富多彩,各种社会现象也是层出不穷,所以,在社会现象如此复杂的现在,法律制度的完善已是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工作。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引言在现代社会中,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特定群体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我国的监护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成果,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定义、现状及问题、完善措施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期为我国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一些思路和建议。
1. 监护制度的定义监护制度是指通过法律手段确定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或其他特定群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制度。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表,担负着保护和关爱被监护人的责任。
我国监护制度主要包括《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2. 监护制度的现状及问题尽管我国的监护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现行法律对于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只作了较为笼统的规定,缺乏具体细化的指导。
其次,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参差不齐,有些监护人缺乏对被监护人的关心和照顾,甚至存在虐待和忽视的行为。
第三,由于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不够紧密,导致执行监护责任产生困难。
3. 完善监护制度的措施为解决上述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完善我国的监护制度。
以下是几点建议:3.1 详细规定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制定更为具体和细化的法规,明确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明确监护人要保证被监护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和教育权益,不得虐待或忽视被监护人等。
同时,要加强对监护人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的监护能力。
3.2 建立监护人的评估机制应当建立监护人的评估机制,对监护人的能力和品行进行评估。
对于评估结果不合格的监护人,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如限制监护权或者剥夺监护权,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3.3 加强法律制度的衔接监护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之间的衔接应当更加紧密。
例如,在刑事法律制度中,应当对虐待或忽视被监护人的行为进行严厉惩罚,以提高监护人的法律意识,同时也给受害人提供法律保护。
3.4 加大监督力度应加大对监护制度的监督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应当有权对监护人的监护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民法典监护人最新规定(壹现场关于监护制度)
民法典监护人最新规定(壹现场关于监护制度)近年来,我国社会发展进入了一个以家庭为中心的时代,对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利益,我国民法典在2024年进行了修改,对监护人的角色和责任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关于监护人的最新规定。
首先,民法典明确了监护人的定义和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38条的规定,监护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法院任命,负有照料、教育、保护被监护人等职责和义务的人。
监护人的责任不仅仅限于提供经济保障和日常照顾,还包括提供合适的教育资源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
其次,民法典规定了监护人的产生和终止。
根据民法典第42条的规定,监护人的产生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父母双方共同行使监护权,二是一方行使监护权,另一方不行使或者丧失监护权的情况下,监护权由行使的一方独自拥有。
而监护人的终止可以发生在多种情况下,包括父母双方达成协议解除监护关系、民事法院撤销监护关系等。
此外,民法典还对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39条的规定,监护人有权行使和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包括代表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签订合同、维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等。
同时,监护人也有义务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基本权益。
在实践中,监护人还经常面临着一些具体问题和挑战,民法典也为这些问题提供了相应的规定。
例如,对于监护人是否可以变更的问题,民法典规定在被监护人有充分理由的情况下,可以向民事法院申请变更监护人。
同时,民法典还规定了监护人的义务,包括提供基本生活条件、教育和培养未成年人等。
此外,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民法典也对监护人在网络环境下的责任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44条的规定,监护人有义务引导和监督被监护人正确、健康地使用互联网,保护被监护人在网络中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防止被监护人过度沉迷于网络。
综上所述,民法典监护人最新规定明确了监护人的定义和责任,并规定了监护人的产生和终止、权利和义务等。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与监护制度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与监护制度在社会发展进步的过程中,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其权益的保护与监护制度尤为重要。
民法典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明确规定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监护制度。
本文将从民法典的角度探讨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和监护制度的相关问题。
一、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未成年人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需要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
民法典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给予了未成年人一系列权益的保护。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未成年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具有与成年人相同的人格尊严。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人格权益,包括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
其次,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得到了明确保护。
未成年人的财产是其合法劳动、财产收益或赠与等形成的。
民法典规定,未成年人的财产权益由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代为行使,且必须为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着想。
监护人必须勤勉尽责,确保未成年人的财产安全和合理利用。
另外,未成年人的婚姻权益、教育权益、健康权益等也得到了保护。
未成年人在婚姻方面享有法律规定的保护,禁止早婚和强迫婚姻。
对于未成年人的教育问题,民法典规定,父母、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教育资源。
同时,民法典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健康权益的保护,禁止虐待、遗弃、剥夺未成年人的生活必需品等。
二、未成年人权益的监护制度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民法典还规定了相应的监护制度。
监护制度旨在确保未成年人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障。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具有代理未成年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权限和义务。
父母应当尽职尽责,及时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
在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下,社会也提供了其他监护人的选择。
民法典规定,具备相应条件和资格的人可以申请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这样的安排确保了未成年人在父母无法履行监护职责时,能够得到适当的照顾和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两项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两项制度未成年人保护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之一,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权益,我国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
这些制度旨在为未成年人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保护他们的身心健康,促进他们全面发展。
首先,我国实行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责任被法律明确界定,监护人必须承担起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
监护人应当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教育、医疗和精神关怀。
同时,监护人还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学习和人际交往情况,协助他们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观念。
监护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保护了未成年人的权益,使他们能够在安全、健康的环境中成长。
其次,我国推行了未成年人保护扶助制度。
根据国家政策,对于家庭困难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未成年人,社会将给予必要的扶助和帮助。
这包括提供免费教育、医疗等社会福利,提供经济援助和生活救助,确保他们基本生活的权益。
同时,社会还积极开展各类关爱行动,设立了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为需要帮助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使他们能够获得全面保护和帮助。
此外,我国还建立了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惩治制度。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采取了一系列专门的预防和处罚措施。
首先,通过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发生。
其次,对于已经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一种特殊的刑罚执行机制,通过教育改造的方式将他们重新引导到正确的道路上。
这些制度的建立有效地促进了未成年人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健康成长,建立了一系列相关的制度。
这些制度涵盖了监护制度、保护扶助制度和犯罪预防和惩治制度等方面。
大家要充分认识到未成年人保护的重要性,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和教育,共同努力为他们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地发展。
我国监护制度
我国监护制度监护制度在我国民法中被广泛应用,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监护制度的概念与特点、监护的条件与要求以及监护的程序与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监护制度的概念与特点监护制度是指一种法律规定的事实或法律行为,监护人代表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行使其权利,履行其义务。
监护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首先,监护制度是一种法律保护措施。
它通过确立监护人的法定地位,保护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障其生活、教育、财产等方面的需求。
其次,监护制度是一种代理关系。
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代表其执行法律行为。
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负责,并在其利益与需求之间保持平衡。
最后,监护制度具有临时性和可变性。
监护关系可根据被监护人的变化情况进行变更或解除,当被监护人成年或行为能力恢复时,监护关系可自行终止。
二、监护的条件与要求监护制度的确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要求。
首先,监护人必须具备监护资格,即年满18周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品行端正、身体健康等条件。
监护人必须能够独立履行监护职责,为被监护人提供必要的抚养、教育和保护。
其次,监护人应当秉持公平、公正、诚实的原则,并保持与被监护人密切的联系与交流。
监护人必须对被监护人负有忠实的义务,以被监护人的利益为中心,尽力促进其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
最后,监护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监护权,不得侵犯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监护人应当维护被监护人的人格尊严,尊重其意愿和选择,并为其提供适当的保障与支持。
三、监护的程序与效力监护制度的确立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并且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监护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和裁决三个阶段。
首先,监护人需要向有关机构提出监护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
有关机构将对监护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核实。
其次,经过审查合格后,有关机构将作出监护裁决,确定监护人,并颁发监护证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
浅谈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可以撤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由其他人接替履行监护职责。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在成长过程中得到适当的照料和教养。
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在民法总则、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文件中有所规定,为构建健全的未成年人保护体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以下将就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实施情况、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作一些浅谈。
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监护人行为不端,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二是监护人无力行使监护职责。
在这两种情况下,法院可以依法做出撤销监护权的裁定。
这一制度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家庭内部无法解决的矛盾和问题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也取得了不少成效。
一些监护权被撤销的案例中,未成年人获得了更好的生活状况和教育环境,保障了他们的基本权益。
而且,这一制度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对于促进社会的关爱力量和建设了一个有温暖、有爱心的社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尽管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有诸多优点和成效,但在实践中同样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目前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适用范围还不够清晰。
在一些情况下,需要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并不在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下,导致司法裁定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受到一定的影响。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司法透明度不够。
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做出了相对模糊的判决,未对社会公众进行充分的说明和解释,导致公众对该制度的信任度和合法性产生了一些质疑。
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执行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强。
一些监护权被撤销的案件中,新的监护人可能并不具备充分的经济和法律条件,无法保障未成年人的正常成长和发展。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撤销制度的宣传力度不够。
一些家庭对于该制度存在认知偏差,不了解何时何地应该向法院提出撤销监护权的申请,导致了未成年人利益的丧失。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公权干预研究》范文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公权干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未成年人监护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不仅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谐的重要保障。
然而,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公权干预方面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监护权行使不规范、公权力介入不足等。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公权干预问题,以期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供参考。
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概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指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由国家公权力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健康等方面进行监督和保护的制度。
该制度主要包括监护人的确定、监护权的行使、监护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在我国,未成年人监护主要由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共同承担。
三、公权干预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的必要性公权干预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公权干预可以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受到侵害。
其次,公权干预可以规范监护人的行为,确保其正确行使监护权。
此外,公权干预还可以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协作,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
四、当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公权干预存在的问题尽管公权干预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但当前仍存在以下问题:1. 监护权行使不规范:部分监护人未能正确行使监护权,导致未成年人受到侵害。
2. 公权力介入不足:政府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公权力介入不够,导致监管不力。
3. 家庭、学校、社会和政府之间的协作不够紧密:各方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的责任不明确,导致保护未成年人的合力不足。
五、完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公权干预的对策建议1. 强化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权力在未成年人监护中的职责和权力,为公权干预提供法律保障。
2. 规范监护权行使:加强对监护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其正确行使监护权。
3. 增加公权力介入:政府应加大对未成年人监护的公权力介入,加强监管力度,确保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研究》法学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研究⽬的与意义 监护制度是民法的⼀项基本制度,是指对于⽆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的⼈⾝、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监督、保护。
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为能⼒⼈的监督和照顾制度。
监护设⽴的⽬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民事⾏为能⼒⼈和限制民事⾏为能⼒⼈的合法权益,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我国,未成年⼈是指不满⼗⼋周岁的中国公民。
未成年⼈作为⾃然⼈,从胎⼉开始就具备民事权利能⼒,享有法律规定的各种民事权利,如继承、⼈⾝⾃由、⼈格、⾝⼼健康发展、受教育等权利。
但由于未成年⼈智⼒和情感以及道德观念尚发育不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的⾏为,是⽆民事⾏为能⼒或限制民事⾏为能⼒⼈。
所以,未成年⼈的各种民事、刑事、⾏政权利以及诉讼权利的实现、保护和救济完全或者部分依赖于其监护⼈代其⾏使。
监护制度是维护未成年⼈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制度。
我国未成年⼈监护制度发展较晚,⽬前有关⽴法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章第⼀、⼆节及第六章第三节中,内容涉及监护⼈的资格、监护的设⽴、监护⼈的职责等规定,虽然初步形成了⼀定的特⾊和制度涵量,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现⾏的未成年⼈监护制度从⽴法体例到具体制度内容均存在不少⽴法缺陷。
随着社会的变⾰,婚姻、家庭与监护关系⽇趋复杂,更⽇益凸显出我国未成年⼈监护制度滞后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客观现实需要,更滞后于⼉童保护事业的发展进程。
例如;在对于未成年⼈的监护⽅⾯:我国的监护制度主要采取了亲属监护为主,组织监护(未成年⼈⽗母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及民政部门)为辅的制度设计。
这种未成年⼈监护制度的设计表明我国⽴法者对于未成年⼈监护的认识,还停留在私域化、亲属化、⾃治化观念中;未成年⼈“国家⼈”、“社会⼈”的现代⾝份境界未获确认,因此产⽣了我国未成年⼈监护存在过分倚重亲属以及相关规定却过于概括,缺乏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同时也未设⽴专门机构从事这公⼒介⼊有限并缺少可操作性的问题;我国⽬前虽已有专门的未成年⼈保护⽴法,但在家庭保护这⼀环节上的⽅⾯的监督⼯作,因此也难以约束监护⼈的⾏为。
浅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原因及有效保护监护缺失的对策
浅谈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原因及有效保护监护缺失的对策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民族的的希望,少年强则国强,少年年兴则民族兴。
但是,随着我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的未成年人却无法得到有效的的监护,处于监护缺失状态,,这种监护缺失导致了许多社社会问题,也严重损害了未成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那么,是是什么导致了未成年人监护缺缺失?如何有效保护监护缺失失的未成年人呢?一、我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未成年人的监护是指对未成年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律制度。
我国法律中关于未成成年人的监护制度主要是来自自《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出,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度只是规定了未成年人的监护护人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父母、兄、姐等等,并赋予了了监护人委托他人监护的权利利,但没有规定监督监护的机机关,这种制度的不完善是导导致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重要要原因之一。
二、保护监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造成成未成年人监护缺失的根本原原因有多种:一是因离异等造造成的单亲家庭的未成年人;;二是因务工形成的农村的留留守儿童;三是城市中外来员员工的子女;四是流浪儿童;;五是父母双亡及事实上无人人监护的未成年人。
而监护没没能得到有效执行的根源就在在于我国监督监护制度没有建建立,并且我国的社会保障体体系尚未将未成年人纳入,因因此要保护未成年人特别是监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就要建建立强有力的监督监护机构,,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将未成成年人纳入到社会保障体系之之中,进而形成完善的未成年年人监护监督的法律制度。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
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法律法规,其中,监护制度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
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管抚养和教育。
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不少未成年人因为种种原因失去了监护人,或者原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况。
为了更好地保障这些群体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监护制度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首先,监护制度是实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基础和前提。
其次,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保护好他们的利益也是保障国家发展的长远利益。
但现实中,由于多种原因,监护制度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之间存在一些不足。
首先,监护制度的效能不高,很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然法定,但实际上并没有履行监护义务,甚至出现对未成年人进行虐待、遗弃、忽视等行为的情况。
这些现象的出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也暴露出监护制度中薄弱环节。
其次,监护制度的覆盖范围需要扩大。
现行法律规定,监护制度仅适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人,而对于高中级别和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监护制度并不适用。
这导致一些已经年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遭遇重大生活困境时,无法得到相应的监护支持,缺少必要的帮助。
第三方有偏见归类最后,监护制度的运作机制也需要进一步优化。
一些地方虽然注重加强未成年人监护工作,但在具体的执行中,却受到诸多的制约和困难,职责不清、分工不明、工作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屡见不鲜。
这也限制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入推进。
针对上述问题,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需要加强监护人的职责和义务。
监护人的监管制约作用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保障,监护人应在监管范围内全方位关注、照料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成长,确保未成年人的利益得到保障。
加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监督、指导和教育,提高他们履行监护义务的责任感和意识,落实监护人的监管职责和义务。
另外,应注重扩大监护制度的覆盖范围。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摘要】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制度,对维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保障其正常成长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随着我国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面临一系列新的困境和挑战。
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本研究将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探讨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监护政策和法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关键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分析;政策建议【引言】未成年人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对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作为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始终是我国社会建设的重点和热点之一。
近年来,由于社会治安形势的变化和家庭结构的变化,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也面临着一系列新的困境和挑战。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分析和评价,以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监护政策和法规,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系统分析和评价,探讨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并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为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研究方法】本研究采用文献资料法、问卷调查法和案例分析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首先,对我国已有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并收集相关的案例和数据资料;其次,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社会公众对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认知和态度;最后,通过针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发现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短板,从而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预期研究结果】本研究预期能够深入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对未来建立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供参考和借鉴。
同时,本研究还可为政策制定者提供有力的政策建议,为解决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困境提供思路和帮助。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1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和缺陷(一)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我国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建立了以亲属监护为基础,辅之以基层单位照顾的监护制度。
现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16、18条中,同时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的意见》、《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等相关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的全貌。
这些规定不仅填补了新中国成立后民事立法的空白,而且也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提供了立法保障。
由于我国不设单独的亲权制度,所以对未成年人都是以监护制度进行监督和保护。
(二)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陷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然有了上述一些规定,但严格说来,其立法较简单、粗略,缺乏足够的严密性和系统性。
《民法通则》的原则性规定只是对建立具体、完备监护制度起到了基本规则性的指导作用,《婚姻法》虽经2001 年的修改,仍局限于亲属抚养制度定势而未能向监护作更多的靠近,司法解释中有关监护的内容,也不过是对实际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所进行的零星修补。
具体分析如下:1.指导思想的历史局限性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是由于受到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背景和法学理念的局限,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私欲性、家庭性、亲属性和自治性的水平,表现为明显的指导思想上的“八轻八重”:①重家庭责任,轻国家责任;②重亲属监护,轻社会监护;③重私力自治,轻公力干预;④重固有传统,轻继受文明;⑤重抚养关系,轻监护体系;⑥重身份伦理道德,轻法律规制调整;⑦重单位基层义务,轻政府公益保障;⑧重人身监护,轻财产监护。
这个指导思想与我国现代社会发展趋势明显不符,不适合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
2.立法模式不合理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我国并没有区分亲权与监护,是采用的一种“大监护”模式。
笔者认为,在我国采用“大监护模式”不甚科学。
理由如下:首先,亲权和监护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宜以监护取代亲权或以监护吸收亲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摘要:我国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始于1986年7月1日颁布的《义务教育法》,随后颁布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等无不是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利。
但由于未成年人存在某些方面的缺陷而使其不能享尽其权利。
因此,为弥补这些方面的缺陷,国家需要某种手段来增加其权利或利益,于是监护制度应运而生。
所谓的监护是指与亲权并行的监护制度,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督和保护的法律规范,为亲权制度;对不在亲权保护下的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关键词: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一、我国监护制度的背景。
我国从清末沈家本修律一来一直以欧洲大陆为师,引进了大陆法系的立法体系。
但是在监护制度上我国采用的却是亲权与监护分离的制度,而没有引用大陆法系的亲权制度。
这些似乎令人匪夷所思也与我国的法律传统不符,但是,由于我国之前是一个落后的国家,很多的民事法律制度都是对发达国家的借鉴与继承,于是选择便尤为重要。
近些年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正在互相借鉴,互相学习,两大法系正在逐步靠拢。
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德国和日本现在尽管还保留了亲权的称谓,但经过多次的立法修改,亲权已经是物是人非了。
父母对子女的权利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亲权已经失去了它的权利特性,而转变为以义务为中心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现在的亲权和监护只是形式上的差别,而没有实质的不同,亲权与监护正在走向融合。
所以,我国在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并没有一味照搬大陆法系的内容,而是加以分析挑选和甄别,把那些先进的,优秀的和适合中国国情的法律制度引进进来。
这便是我国现有的监护制度。
二、我国监护制度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改革与发展,我国未成年人监督监护制度相对于外国的监护制度而言,显得过于原则、笼统,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而在现实中暴露出许多的问题。
(一)、未区分监护与亲权。
虽然我国在引进发达国家的制度时已经进行过分析、挑选、甄别,但是,就我国目前的实施现状来说,还是应该将监护与亲权区别,而不是笼统地混淆。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财产的管教、保护的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这一特定的身份产生的专属于父母的权利。
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
其中,履行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称为监护人;被监督保护的人,称为被监护人。
从定义上不难看出,亲权确定的是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属于亲属法上的身份权,是亲属法的具体内容。
监护确定的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既包括亲属法上的内容,也包括民法上的内容,但是他不是亲属法上的身份权,而是亲属法外的身份权。
亲权的主体是父母,这点毋庸置疑,而监护的主体则比较广泛,可以是公民个体也可以是法律确定的相关单位组织。
监护侧重于对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的保护,不具有养育的内容,可以法定,也可以约定。
将亲权与监护区分不仅更有利于对监护人进行限制,也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权益。
我国目前出现的很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离家出走、辍学乞讨在很大原因上便是由于没有区分亲权与监护,放任监护人造成的。
(二)、监护人设立方式僵化不合理。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两种监护制度,有悖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
虽然将监护人分为法定监护人和制定监护人,但是都不允许当事人以意思表示来决定。
而是采用放任主义,在监护人的设立上没有监护人设立登记和撤销登记制度,这些对监护人设立的不清不楚无不透露出我国监护制度的严重缺陷。
其次,我国监护人的人选较为僵化,对任职资格规定并不明确,只是笼统地规定了能胜任监护职责。
而所谓的能胜任监护职责主要是从监护人的身体状况和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的联系上考虑的,对于监护人的人品和文化水平等则忽略考察。
因而很难使监护人真正履行监护职责或者阻却监护人的亲权行为,不利于提升监护水平和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再次,我国《民法通则》还规定了单位监护。
由于单位本身就是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让单位担任监护人这一角色无疑是不合理与欠缺考虑的。
这种监护不仅有悖于监护的目的,而且被监护人的生活往往会陷于无人负责的尴尬境地。
最后但却最重要的是,我国的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监护人的侵权标准,甚而对谁可以启动监护人侵权诉讼也没有作出规定,诸如监护人不法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等问题法律规定得甚为笼统,根本不方便执行。
最终导致对监护人的责任追究停留在形式上而很难落实到实处。
(三)、监护中止制度的空白。
监护终止包括绝对终止和相对终止。
所谓绝对终止是指监护的必要性消灭,没有另设监护人的必要。
监护的相对终止又称监护人的变更,是指监护的必要性未消灭,仅仅是监护人终止其监护职务,需要另外确定监护人。
因此监护的相对终止只是现有监护人因为特定的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监护职责时,发生的监护义务转移。
我国《民法通则》仅仅在18条3款提到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经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申请,法院可以撤消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而对监护人的变换及监护终止则无具体规定。
这样的一个规定不仅荒唐甚而可笑。
三、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一)、严格区分监护与亲权。
规定被监护人的利益最大化作为监护制度的首要原则。
在监护人资格发生争议时,亲情与亲子关系都只能成为考虑被监护人利益的依据之一。
亲权是父母与未成年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监护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主要是父母已亡或丧失亲权能力的未成年人)设立的义务职责。
(二)、完善有关监护人的系列规定。
1、应适当调整监护的种类。
除法定监护、指定监护之外,为更好的保护、监督被监护人,还应允许委托监护的存在。
所谓委托监护是指,具有正当理由的法定监护人,指定监护人或遗嘱监护人,委托他人在一定期限内代为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
在这里必须指出,委托监护仅仅是监护职责的部分或全部的转移,原监护关系不变,被监护人若造成他人损害,监护人仍要承担全部责任。
2、应具体合理地规定监护的内容。
在人身监护方面,应设置监护监督人,以确实执行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伤害或凌辱,忽视或照料不周,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的规定。
在财产监护方面,应建立财产帐册制度,作为被监护人接受监护时的财产状况的证据,从制度上保障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
其一,监护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从速制作被监护人的财产清单,确定应保护的财产范围。
同时,制作财产清单的过程应由监督机关在场见证,被监护人有大宗财产的,该清单应由公证部门公证。
其二,监护人要用法律允许的手段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要做到被监护人的财产不用管理行为而减少,却可因其运用合法的管理使其增值。
其三,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大宗财产时,必须取得监护监督机关的同意。
其四,监护监督机关在监护人就职之初,应与监护人预定每年的生活、教育、医疗、养护及财产管理、监护人的报酬等需要消费的金额数目,并随时或定期要求监护人报告费用的支出情况。
其五,监护人解除监护职务时,应对照原来的财产帐册,清点被监护人的财产,并将这些财产交给已取得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或继任的新监护人。
被监护人的财产无正当理由遭受损失的,监护人应当负责赔偿。
3、应明确具体地规定监护人资格。
在监护制度中除了原则性规定监护能力外,还应列举规定哪些情况不具有监护能力或规定具有监护能力要具有那些要件。
同时应取消社会组织(如父母所在单位)作为监护人的规定。
允许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是极不科学的,缺乏可行性和合理性。
4、应设立专门系统的监护监督机构。
尽快设立独立的监护权力机关和监护监督机关及监护保障机关,并明确其职责分工,是监护制度有机构的保障,监护权力机关主要负责任免、更换监护人,并就监护中的重大事项(如被监护人的就学、就业等)做出决定,并有权对监护人的失职行为或滥用监护权的行为采取制裁措施。
(三)、成人监护制度的开始和终止采宣告主义,并规定一定的期限。
1、成年监护的开始和终止应该以人民法院宣告为前提。
这样可以约束其法定监护人慎重判断,避免其恣意判断,违背被监护人的利益。
同时,如此规定并不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首先,表面上看,采宣告主义为开始会导致本人在监护开始之前所为的行为不论是否对本人有害都应该是有效的。
实际上,在没有意思能力的情况下,民事行为能力是当然无效的。
其次,在终止问题上采宣告主义也不会危害第三人的利益。
表面上,如此的话,本人恢复健康之后,为撤销宣告之前所为的行为是无效的,交易安全将会受到危害。
实际上,第三人的权利可以受到不当得利制度的保护。
2、设立轮流监护制度。
对于需要长期监护的被监护人可以设定轮流监护。
设置一定的监护期限(如5年),并规定可以连任。
期限届满之后如无连任的按照法定监护人的确定顺序确定监护人。
轮流监护时,其他暂未行使监护权的监护人进行监督;在轮流监护时应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并从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
监护制度的完善不仅有利于保护和监督被监护人,维护其合法权益,还有利于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所以,现阶段我们要做的还有很多,还应该进一步探讨、修改、建立比较完善的监护制度。
[1]曹诗权.《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2]孙若军.《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人大复印资料《民商法学》.2006年[3] 吴琼等.《试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安徽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4]王晓玫.《谈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