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笔记(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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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真题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章节精华必考点必背模拟卷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真题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章节精华必考点必背模拟卷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精华必考点必背1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四大特征: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与金融性。

2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①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②两者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③两者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①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赌博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2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属违反道德的行为。

3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而赌博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①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而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

②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保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3保险的要素:3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②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可保危险:是指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这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其构成条件:1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4 保险的分类:①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无形利益保险;③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自考“保险法”笔记(4)

自考“保险法”笔记(4)

自考“保险法”笔记(4)(三)保险公司的清算1、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须经保监会批准后才能解散。

取得保监会的批准后,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因市场竞争的原因,保险公司要做强就必须做大,因此有保险公司追求规模合并之说;保险公司要做活就要与其规模相适应,因此有保险公司分立之说。

保险公司的合并和分立是其多数股东根据市场竞争的情况决定的,一般而言这是公司的自主权,但是保险公司是一种金融企业,其货币运动涉及千家万户的利益,《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必须经过其监管机关保监会的批准。

人寿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实际上是投保人以现在的钱买将来的利,投保人买的人寿保险单就是为了将来年老或者疾病时的财政依赖,是一种为了将来的投资,如果投资的人寿保险公司不见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将会受到极大的损害。

所以,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或合并外,不得解散,以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2、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

保险公司严重违法违章经营,造成资产危机或者经营危机,保监会可依法撤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并及时组成清算组,对该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清算完毕,该保险公司注销。

3、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由债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自己提出破产申请,经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破产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

通过破产清算将保险公司现有的总财产中减去他人的财产(取回权)、减去已经作为担保的财产(别除权)、减去与他人债务相等的财产(抵销权),剩余的财产就是破产财产,破产财产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第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第三,拖欠的税款;第四,清偿公司的其他债务。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保险法-笔记

保险法-笔记

保险是人类对抗危险的有效方法。

危险是指损失发生及其程度的不确定性。

危险是客观存在的现象,不确定性是指损失是否发生的不确定性,损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及其承担的主体是不确定的。

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危险固有的内在本质,危险损失的不确定性是其最为显著的特性,危险是存在于人们活动中的负面效应。

危险具有如下特征:危险具有1、客观性,2、不确定性,3、可测定性,4、损失性。

危险处理指的是人类以理性态度对抗各种危害行为或事件,以便减小对于正常生活与社会正常秩序造成不利影响的主动或被动的应对措施。

结合人类历史上危险处理的实践,可以分为八种措施:避免危险;预防危险;自留危险;抑制危险;集合危险;中和危险;分散危险;转移危险。

保险的概念:保险为预防特定危险之发生,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根据合理计算,共筹资金,公平负担而将个人之损失,分散于社会大众,以确保经济之安定的制度。

经济学上的保险,主要将保险定义为,保险是指经济单位和个人筹集费用,形成保险基金,对特定的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以稳定经济和社会秩序为职能的一种经济制度。

保险应具备下列四项要素:(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2)以确保经济之安定为目的,即在于“补偿”(3)须有多数经济单位之集合,须有“协力”(4)须基于合理计算,而公平负担其资金,即需要有“保险费”等。

保险是受同类危险威胁的成员为分散危险而通过双方有偿合同组成共同团体,在危险发生受到损害时,享有独立请求权的危险处理方法,是受法律调整的商事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特征:保险具有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及金融性四大特征。

从保险本质及要素方面概括保险的特征有:1、危险依赖性。

社会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

社会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

•社会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大纲简版)院系:姓名:学号:学习时间:指导教师:•社会保险法•概述•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权利;•《社会保险法》第2条•社会保险是一项强制性保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要参加;•劳动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基金制度•执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社会保险法》第64条•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挪用;•《社会保险法》第64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法》第64条•在保证安全前提下,按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的;•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法》第83条第3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保障公民在年老时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10条第1款•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社会保险法》第12条•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社会保险法》第14条•个人死亡,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社会保险法》第14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基本养老金分情况领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可以缴费至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养老保险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参保个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残、死亡待遇•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享受的遗属津贴•《劳动法》第73条第2款社会保险待遇专属于劳动者,不能继承,劳动•遗属津贴•为解决死亡劳动者善后事宜和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向其遗属提供的一种物质帮助;•死亡者的丧葬费和家属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或救济费;•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领病残津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类•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在境外就医;•失业保险基金•参保范围和保险费缴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社会保险法》第45条•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领取的保险金额由省级政府确定,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不足10年: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10年以上:最长24个月;•失业期间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第48条•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陪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时的待遇•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符合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的,择一选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社会保险法》第52条•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重新就业;•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提供培训;•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责任承担•两个或以上劳动关系: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承担;•劳务派遣:派遣单位承担;•单位指派:指派单位承担;•违法转包:用工单位承担;•个人挂靠: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情形•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预备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因工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下落不明;•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费的支付•从基金名支付•治疗的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因工伤发生的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情形•《社会保险法》第39条•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未参保单位职工工伤保险费的支付•《社会保险法》第41条第1款•单位不支付的,从基金中先行支付;•基金中先行支付后由单位偿还;•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形•丧失享受待遇条件;•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拒绝治疗;•工伤保险待遇、伤残津贴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衔接•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补足差额;•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情形•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或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国家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行业内费率档次;•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缴费规则(单缴)•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第三人原因受到的伤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法院不予支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应予支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由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然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社会保险法》第42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单缴);•职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军人保险法•军人保险基金•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军队的会计制度;•专款专用,按规定项目、范围和标准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挪用,不得变更支出项目、扩大支出范围或改变支出标准;•军人保险类型•军人伤亡保险•因战、因公死亡: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退役参加工作后旧伤复发: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军人保险法》第11条•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军人个人不缴纳保险费;•退役养老保险•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军人入伍前,或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服现役+入伍前+退役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医疗保险•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缴纳军人退役医疗保险费,由国家以同等数额给予补助;•义务兵、供给制学员不缴纳,由国家补助;•服现役+入伍前+退役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军人入伍前,或退出现役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相关部门办理转移接续手续;•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由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军人配偶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就业安置或介绍的适当工作、提供的就业培训,停止给予保险缴费补助;•随军期间+在地方缴费期间: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险经办与监督•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应按时足额支付军人保险金;•军队后勤机关财务部门+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军人保险经办管理制度,及时办理军人保险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自考“保险法”笔记(2)

自考“保险法”笔记(2)

自考“保险法”笔记(2)三、《保险法》及其主要原则(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律制度是调整保险活动中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受益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基本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辅之以其他法律中涉及保险关系的规定和有关保险的行政法规。

为了学习和研究的方便,可以将保险法分为两个部分,第一是保险业法,是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律和法规;第二是保险合同法,主要内容是规定保险当事人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包括《保险法》和《合同法》中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规范内容。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保险法》第4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包括确定保险人的资格,订立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等重大内容。

《保险法》第7条规定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包括擅自降低保险费率,诋毁同业伙伴,诱导他人投保等行为。

守法原则是每个保险人和投保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也是保险业监管机关和其他中介机构的行为准则,保险法律关系中的所有当事人都必须依法活动,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保险人依法保险才能收入保费;保险中介机构依法进行中介活动才能取得中介费用;投保人依法投保才能在约定的范围内取得赔偿或给付;保险监管机关依法进行监管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的稳定。

公平竞争原则是对守法原则的补充,也是对守法原则的具体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市场主体都是平等的,无论是卖方或买方、提供服务方或接受服务方,他们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没有人享有法外优先权。

保险业经营者在向市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时,除了遵循守法原则外,还要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在提高和改善服务质量上下功夫,通过增加服务项目和优质服务赢得客户和获得经济效益。

保险业的经营者不得通过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获得或者强占市场份额,不得以损害客户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利益,不得以损害其他同业经营者的利益获取自己的利益。

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

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

保险法(法考学习笔记大纲简版)院系:姓名:学号:学习时间:指导教师:保险法•保险法概述•概念•投保人按约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按规定条款承担保险责任;•特征•互助性•补偿性•射幸性•确定投保人交付保险费的义务,而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则不确定;•自愿性•储蓄性•人身保险有储存,以备急需或年老时使用功能;•基本原则•公序良俗原则;•自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订立合同,如实告知,履行合同,信守保险义务;•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告知保险条款,支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禁止将保险作为赌博工具及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而牟利的企图;•总结:人身保险利益在订立时,财产保险利益在事故发生时;•近因原则•危险与损害间存在因果关系,近因属于保险责任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业法律制度•经营原则•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资金营运限制•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份证券;•投资不动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保险代理人•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可以是机构和个人,受保险人委托,保险人担责;•表见代理的适用原则•投保人有理由相信代理行为有效;•追究越权人责任;•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但损失可请求保险代理人赔偿;•恶意串通实施,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经纪人•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只能是机构,经纪人自行担责;•过错所造成的损失,保险经纪人要承担责任;•保险合同概述•概念•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不要式合同,射幸合同,格式合同,双务、有偿合同,诺成性合同;•主体•当事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按约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按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关系人•被保险人•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险的人;•受益人•保险金受领人: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39条•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约定附条件或附期限,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生效;•投保人对保险合同追认时生效;•保险合同订立•合同基本条款•保险人的名称、住所;•投保人名称、住所及人身保险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期间及责任开始时间;•保险期限、保险费、保险赔偿或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等;•合同附加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协议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保险合同形式•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投保单与保险单不一致,以投保单为准)《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保险法解释(二)》第14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法》第13条•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法》第13条•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6条•体检不免除如实告知义务;•概括性条款,无需告知;(有具体内容的除外)•限于询问的范围和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举证;•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后果•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释合同;•故意不告知,解约,不赔也不退保险费;•重大过失不告知,解约,不赔但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说明义务《保险法司法解释(四)》第2条•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对注意条款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人法定解除权的限制•明知+收取保费:不可解除;•明知+超过30日:不可解除;•合同成立超过2年:不可解除;•禁止反言;•未告知“概括性条款”内容:法院不支持,合同不可解除,概括性条款有具体内容的除外;•保险人明知未行使合同解除权,拒绝赔偿的法院不支持,协商一致的除外;•保险合同无效情形•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全部或部分无效;•欺诈、胁迫、无权代理、双方代理,恶意串通及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序良俗等;•超额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法律另有规定除外;•保险人未对投保人作出说明的免责条款等;•保险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被保险人的解除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和投保人;•保险人对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重疾险、意外险、寿险等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保险合同效力•保险合同中止•原因•投保人逾期未交费,超约定60日或经催告30日;•处理•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宽限期内发生的,仍应承担但可以扣减相应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合同复效•补交保险费及利息,自补交保险费日复效;•保险人同意•保险中止期间风险显著增加,保险人可拒绝;•保险人30日内未拒绝视为同意;•保险合同终止•期限届满;•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法定解除情形;•部分损失赔偿后30日内可终止;•生存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死亡;•保险合同内容冲突处理•代签处理•投保人或其代理人未亲自在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其他人代签的,对投保人不生效→若投保人交保险费视其对代签行为的追认;《保险法解释(二)》第3条•保险人或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盖章确认,视为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保险合同审查期间事故的处理•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保单并收取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期间;•在审查期间,被保险人或受益办请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法院予以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不赔但应退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应负举证责任;•投保单与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以投保单为准;•不一致情形是经保险人说明+投保人同意,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其也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格式条款争议•按常规理解予以解释;•有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保险人对非保险术语所作的解释符合或虽不符专业意义,但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法院应予以认可;•保险合同履行•投保人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人身保险的保险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代交;•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对无法确定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责任;•保险标的转让时的通知义务;•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义务;•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保险人义务•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标的受到损害,在承保范围内,保险事故在保险期内发生;•给付期限•30日内核定,通知;•达成协议后10日内,履行;•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人寿险5年;其他为3年;•保险人的先予支付义务•收到请求60日内→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最终确定,支付差额;•拒绝赔付的通知义务•核定日起3日内发出;•保险人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情形•合同成立前,被保险人已知事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损害;•虚报与扩大损失,不承担;•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未通知发生事故;•自然损耗;•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人寿,伤害,健康)•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人身伤亡应给付保险金,以伤亡为给付条件;•保险期届满符合约定条件应给付保险金,以生存为给付条件;•种类•人寿保险合同,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特点•保险标的:被保险人的寿命或身体健康;•保险费不得强制请求,即不适用诉讼方式要求支付;•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对象直接由法律规定•顺序:本人→配偶、子女、父母→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义务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合同无效;•合同订立后,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法院审理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应主动审查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受益人制度•概述•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特点•受益人只存在于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办所应领取的保险金不能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受益人不受有无行为能力及保险利益的限制;•受益人产生•可以由被保险人单独指定;•投保人指定+须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只能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为受益人;•被保险人为无民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变更《保险法》第41条•被保险人可以单独变更受益人;•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可以变更;•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应认定变更行为无效;•变更受益人,变更行为自变更意思表示发出时生效;•变更受益人未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主张变更对其不发生效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变更受益人,变更后的受益人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法院不予支持;•受益人争议处理•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约定从约定;•受益人约定为法定,以民法典继承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仅约定为身份关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主体,依保险事故发生时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不同主体,依保险合同成立时与被保险人身份关系确定受益人;•约定受益人包括姓名和身份关系•保险事故发生时身份关系发生变化,认定为未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应认定指定行为无效;《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9条•特殊人身保险合同•年龄错误的处理《保险法》第32条•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真实年龄符合约定的年龄限制《保险法》第16条•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费,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费或给付时按实付保险金比例支付保险金;•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保险人不可解除合同;•不可解除情形•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收取保险费;•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日起,超过30天不行使解除权而消灭;•自合同成立日起超过2年;•总结:知情30日+合同成立2年内+主观善意;•人寿保险•概述:投保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投保规则•投保人不能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保险人也不得承保;《保险法》第33条•一般死亡险合同•法院审理时应主动审查该类合同是否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同意的方式保险法第34条•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作出,也可在合同订立后追认;《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1条•被保险人明知他人代其签名同意而未表示异议/同意投保人指定的受益人,视为同意金合同并认可保险金额;•有证据足以认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投保的其他情形;•父母与不满18岁未成年子女间《保险法》第33条•父母可以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险;•无需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未成年人父母之外的其他履行监护职责的人不可以为其投保,经未成年人父母同意的除外;•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保险法》第34条•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证据证明下落不明日在保险责任期间,当事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欠缴保费处理《保险法》第36条•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可按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一次支付性或分期支付保险费;•处理规则•人寿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日起30日,或约定期限的60日,未支付当期保费•宽限期内,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可扣减欠交的保险费;•超过宽限期,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人按合同约定条件减少保险金额;•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中止后的复效•投保人提出恢复并补交保费的,除被保险人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日内未明确拒绝,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保险合同自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日起恢复效力,且保险人可以要求投保人补交相应利息;•保险合同解除•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健康险•被保险人因生病治疗产生医疗费用时,被保险人支付医疗费用后,再由保险人事后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健康险规则•保险人需证明保险产品设计时,已考虑了公费医疗、基本医保(社保)也会支付的情况,才能主张扣减被保险人从公费或社会医疗保险取得的赔偿金额;•保险合同约定按基本医疗保险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陪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未在保险合同约定医疗服务机构接受治疗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法院应予支持,被保险人情况紧急须立即就医的除外;•理赔规则•特殊人身保险事故处理•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保险人解除合同且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伤、病,或杀人未遂•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人向其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死亡《保险法》第45条•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保险人主张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应证明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结果与其实施的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行为间存在因果关系;•被保险人羁押、服刑期间,因意外或疾病造成伤残或死亡,保险人主张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自杀《保险法》第44条•人寿保险合同,自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日起2年内,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不给付,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除外;•以被保险人自杀为由拒绝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由保险人承担举证责任;•受益人或继承人以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抗辩,受益人或继承人负举证责任;•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日起满2年后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支付责任;•被保险人因第三者行为发生死、伤、病《保险法》第46条•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三者追偿权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不予支持;•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金给付规则•有合格受益人时,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法》第42条•数人为受益人,部分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死亡、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该受益人应得的受益份额按保险合同约定处理;•无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受益人应得受益份额•未约定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未约定受益顺序,但约定受益份额,由其他受益人按其比例享有;•约定受益顺序但未约定受益份额•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平均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由后一顺序受益人平均享有;•约定受益顺序,并约定受益份额•由同顺序的其他受益人按比例享有;•同一顺序没有其他受益的,由后一顺序受益人按相应比例享有;•保险事故发生后,受益人将与本次保险事故相对应的全部或部分保险金请求权转让第三人,当事人主张该转让行为有效的,法院应支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除外;•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情形《保险法》第42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诉讼时效•人寿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日起5年;•其他保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发生日起3年;《民法典》第188条•人身保险合同的解除•原则:自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自愿解除,保险人只能法定解除不能任意解除;•保险人法定解除情形•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人解除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赔且不退;(交满2年以上保费的,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编造虚假事故原因或夸大损失程度,保险人对其虚报部分不给付保险金,实赔;•分期支付保费,投保人自合同效力中止日起满2年双方未达成协议,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应按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年龄错误,申请年龄虚假且真实年龄不可保,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可自愿解除;•不需经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同意,自愿解除有效;•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已向投保人支付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款项并通知保险人的除外;•投保人解除合同,保险人应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现金价值;•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时,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为不同主体,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要求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法院不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除外;•财产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成立要件•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合法性+经济性+确定性;•时间要求•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保险标的转让•通知•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或另有约定的除外;•未通知,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不赔;•及时向保险人发出保险标的转让通知后,保险人未作答复前,发生保险事故按保险合同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标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权利义务;•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自收到保险标的转让通知日起30日内,按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已收取的保险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受损保险标的权利转移《保险法》第59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受损保险标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部分权利;•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或降低《保险法》第52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保险法》第51条•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按合同约定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若解除合同应将已收取的保费扣除应收部分后退还;•被保险人未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不赔;《保险法》第16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减少或保险价值明显减少•保险人应降低保费,按日计算退还相应保费;•理赔规则•赔偿标准•一般赔偿规则《保险法》第55条•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未约定保险价值,以保险事故发生时标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为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且退还相应保险费;•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重复保险《保险法》第56条•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2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保险费;•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保险法学习笔记

保险法学习笔记
保险法的渊源和构成
保险法的渊源可以分为: 1,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
务的法律,构成保险法的核心内容 2,保险监管法:是对保险也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又称保险业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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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是有关保险组织设立、保险经营管理规则、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保险业 的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的规定。 3,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言的,即保险合同法以外具有民商 法性质的规范某一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保险合同的种类
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标的不同) 定额保险合同和损失补偿保险合同(保障性质为标准)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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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的关系为标准)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价值是否事先在保险合同
中约定,财产保险合同分为定值和不定值) 单一保险合同和重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单独保险合同和共同保险合同(保险人是一个还是多个) 个险保险合同和团体保险合同
保险的分类
人身保险
1,人寿保险: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年限死亡、 或者生存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按照约定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给付保险金的保险。
分类: (1) 死亡保险 (2) 生存保险 (3) 生死两全保险 (4) 年金保险 (5) 新型人寿保险 分红保险(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 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 70%) 万能保险: 1,个人万能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 5%; 2,万能保险可以并且仅可以收取一下几种费用:初始费用、死亡风险保险 费、保单管理费、手续费、退保费用。

自考“保险法”笔记(1)

自考“保险法”笔记(1)

自考“保险法”笔记(1)一、保险的性质(一)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调整我国的保险组织和保险行为的基本法。

该法规定的保险制度,是一种商业保险法律制度。

《保险法》的这条规定明确地指出了保险这种商业活动的概念。

保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特性,体现在由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资格、保险的范围、方法和程序、保险兑现的条件及程序等等;当事人在进行任何保险活动时,都必须有保险法上的依据,否则,其权利就不能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二)保险是一种商业活动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商业保险法律制度与其他保险法律制度有所区别。

例如,它与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社会保障(保险)法律制度都有不同。

这些区别集中体现为,商业保险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行为,商业保险是以追求盈利为目的的,投保人追求的目标是避免或者转移风险,而保险人追求的是保费收入大于赔付支出的商业利润,如果达不到此目的,就不会形成某一个商业保险的险种。

所以当事人的保险行为绝大多数是自愿的。

而其他保险则是为了一定的社会宏观目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行为。

本书为了论述方便,涉及保险的字样凡是没有特别注明是其他保险的,均为商业保险。

(三)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公司为中心的金融活动,无论保险法律关系涉及到多少主体,都要与保险公司的业务联系在一起。

所以,保险也特指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

根据我国的《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并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种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主要业务的收入是投保人交纳的保险费,以及运用保险费依法进行融资和投资活动的收入,其支出除了本身经营的费用外,主要是承担赔偿保险金和给付保险金。

由此可见,保险公司经营业务所涉及的均为货币这种特殊商品。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凡是经营货币业务的单位均属于金融机构,须依特别金融法设立、变更和清算,并受行业主管机关的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也不例外。

(四)保险是一种投资方式投资有两类形式,一种是意图获得增值回报的投资形式,这是最常见的投资形式,另一种是意图获得损失恢复的投资形式。

保险法学习笔记

保险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学习笔记通过数次的庭审,我利用空闲时间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章条文理解与适用这本书。

通过学习了解到人身保险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保险法第十二条第1款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以保险合同订立为判断时点,并不要求保险利益在整个保险合同存续期间都存在。

P215 第3款规定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5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本条着重强调了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所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就是----保险金的请求权。

虽然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存在由受益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情况,但受益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是被保险人让与的,其来源是被保险人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

可以说,没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请求权,也就没有受益人的受益权。

人身保险合同是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利益而存在,而非投保人的利益,所以人身保险合同生效后无须强调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

P51 2.第十八条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3.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即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P2124.第三十四条第2款规定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条文精解】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单的转让。

P230保险单,简称保单,又称保险证劵,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一般来说,投保人是保单的所有人,享有保单上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大陆法系保险法中,投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请求签发保单、指定受益人以及保险事故发生前处分保险合同等权利,保险事故发生后领取保险金的权利则归属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第三章 保险法的原则 保险法笔记

第三章 保险法的原则 保险法笔记

第三章保险法的原则保险法的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集中体现保险法的性质与宗旨,为保险法所独有的,对各种保险法律关系具有普遍适用意义与司法指导意义,对全部保险法律规范体系具有统领作用的基本准则。

说明这些基本原则是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而不是保险业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业法的基本原则:保险专营原则、分业经营原则等。

这些原则很多属于规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概念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以致保险标的的不安全而受到损害或者因保险事故的不发生而免受损害所具有的利害关系。

四、保险利益的转移和灭失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概念、演变与功能(一)近因原则的概念近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而是指在风险与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起主导作用或者支配性作用的原因。

(二)近因原则的演变(三)近因原则的功能1.平衡当事人利益2. 防止道德风险3. 发挥保险功能二、近因的认定(一)顺推法(二)逆推法三、近因原则的适用(一)损失由单一原因所致(二)损失由同时发生的多种原因所致(三)损失由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所致(四)损失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所致四、近因原则的理论新发展比例因果关系理论比例因果关系理论主张对因果关系不能采用“有”还是“没有”的做法,而应根据事实关系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因果关系占有多大的比例,从而按比例分配保险人的赔付责任,因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体现公正、公平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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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习笔记摘抄(3篇)

保险学习笔记摘抄(3篇)

第1篇一、保险概述1. 定义: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通过保险合同的形式,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特定风险发生损失的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

2. 保险的基本原则:a. 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合同双方都必须有保险利益。

b. 保险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c. 保险诚信原则:保险合同双方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不得隐瞒事实、欺诈或滥用权利。

d. 保险自愿原则:保险合同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不得强迫或诱骗。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1.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2. 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利益的人。

3. 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4. 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象。

5. 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

6. 保险费:被保险人为获得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7.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生效和终止的时间。

三、保险的种类1. 按照保险标的划分:a. 人寿保险: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b. 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c. 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 按照保险责任划分:a. 全险:保险人承担保险标的全部风险的保险。

b. 附加险:在主险基础上,增加部分保险责任的保险。

四、保险的理赔1. 理赔流程:a.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

b. 保险公司调查核实。

c.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决定是否赔偿。

d. 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2. 理赔条件:a. 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b. 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c. 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五、保险代理人1. 定义:保险代理人是指在保险人授权下,代理保险人从事保险业务的人。

2. 保险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a. 权利:代理保险人订立、变更、解除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代为理赔等。

b. 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维护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1.2 保险法的组成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则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1.3 保险法的分类保险法的分类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签订的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4 保险法的渊源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当时为了减少海上贸易中的损失,商人们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逐渐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5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这些章节详细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监管等内容。

1.6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1.7 保险法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3)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3)

自学考试“保险法”完整笔记(3)第六章企业、家庭财产保险协议(一)企业财产保险协议一、企业财产保险协议保险人与企业单位签订并为其提供经营、办理保障的一种财产保险协议,是我国最主要的一种保险协议。

企业财产保险协议保险期一般为一年。

投保人主要有两类:一是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企业。

二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人民团体。

二、企业财产保险协议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1.固定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a.按照账面原值投保。

b.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财面原值价成数作为保险金额。

c.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2.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a.按比来12个月的平均账面余额投保。

b.按比来账面余额投保。

3.已经推销或未列入帐面的财产保险金额的确定:由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

三、企业财产保险协议的保险责任:1.不成预料和不成抗力的变乱所致损失。

2.不成抗力引起的停水、停电、停气所致的损失。

3.为施救保险财产发生的费用。

四、企业财产保险协议的除外责任:1.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所致损失。

2.核子辐射的污染所致损失。

3.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所致损失。

4.保险单内列明的其他除外责任。

五、企业财产保险协议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起保后的15日内按照保险费率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数额较大的单位,可以分次交清,一般一年不能超过四次。

六、企业财产保险协议的补偿处理:程序:被保险人应提供单证;保险人的审核及理赔。

补偿的计算方法:1.固定资产的补偿计算方法:a.全部损失补偿计算方法:不论何种投保方式,保险协议一般按保险金额补偿。

b.部分损失补偿计算方法:其一、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失重建价值高于保险金额的情况:补偿金额=保险金额/重建价值*损失金额按账面原值投保发生部分损失的,且受损时有残值、重建价值低于保险金额的情况:补偿金额=损失金额-损失余额其二、按账面原值加成数或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出险时发生部分损失的,均按实际损失计算补偿金额。

浙金院—保险法课堂笔记梳理

浙金院—保险法课堂笔记梳理

保险法的一般规定1、保险相关要素的法律定义①保险(1)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2)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造成财产损失的事故,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3)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承担给付保险金的商业保险行为注意:1)纯粹的投资连结性保险产品不属于该保险定义,保险公司一般销售的理财类保险中都含带上述(3)中一点;Because保险合同中必须包含“保险标的”2)保险公司(人)不得赠与保险②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权力义务关系的协议③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支付保险费义务⑤保险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⑥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注意:人寿保险是以人的寿命⑦财产保险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⑧保险事故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⑨受益人(1)可以是投保人、被保险人(2)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⑩保险金额: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2、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方法)①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附贴批单②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书面协议3、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Example:A借用B车出事故,B在拿到车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4、保险人举证-保险法第二十二条①保险人:按照约定,认为证据不完整应及时一次性通知补充②义务主体: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③证明和资料的范围: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损失程度有关的5、保险人及时赔偿义务-相关条文(保险法23-25)1)核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做出核定情况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做出核定,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赔偿: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3)期限:合同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学习笔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学习笔记

111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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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笔记(转)[本部分设定了隐藏,您已回复过了,以下是隐藏的内容]第一章保险的一般原理(一)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中约定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可保财产:指在人身保险、财产保险和法律责任保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二)简答或论述一.保险的要素1.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2.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二.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区别1.保险的性质、目的和主体不同社会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不是以营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确保社会安定,提高社会福利,主体是政府。

商业保险是有偿交换的买卖行为,它是以营利为目的,为满足各方对保险的需要,从而达到互助互利,主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业保险公司。

2.保险的对象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劳动者,即工薪劳动者和雇佣劳动者。

商业保险的对象是自愿按照合同缴纳保险费的人。

3.保险的实施方式及保险关系建立的依据不同社会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性实施,是一种强制保险。

保险关系的建立是以法律为依据,双方不能另行约定。

商业保险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具有自愿性。

4.保险金的构成及保险费的承担不同社会保险的保险金源于国家、企业和个人。

商业保险的保险金是由投保人承担。

5.给付标准的依据及保障的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按最低生活标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

商业保险是按投保人认缴的保险费的多少为标准,保险水平具有多样性。

三.保险与储蓄的区别1.实施的方式不同储蓄单独的、个别的进行。

保险必须靠多数人的互助共济才能实施。

2.给付与反给付不同储蓄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以成立个别均等关系为必要条件,储蓄者可以利用的金额以其存款金额为限。

保险在给付与反给付之间,不必建立个别的均等关系,只要有综合的均等即可。

3.目的不同储蓄作为应付经济不稳定的一种措施,一般是可以预测得到的,且后果可以计算得出的情况下才采用。

保险一般是针对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一般是不可以预测得到。

四.保险与赌博的区别1.保险无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

赌博除了有些国家或地区外,一般是被国家所明令禁止的。

2.保险是一种安定社会生活的手段。

赌博是会为社会带来消极的作用。

五.保险与保证的区别一般的保证,保证人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是有条件的,那就是被保证人不履行义务。

当保证人代偿债务后,有权向被保证人进行追偿。

保险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保险人一般无代位求偿权,除非财产保险事故是有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

六.保险的分类1.根据保险实施方式的不同强制保险:保险标的或对象的范围甚至保险费率直接由法律法规规定,是一种政策性保险。

自愿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施的一种保险。

2.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财产保险:以各种物质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和责任、信用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分类:国内财产保险;涉外财产保险;农业保险。

人身保险:以人身的生命和健康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分类:简易人身保险、人寿保险、团体人身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原保险: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损害承担直接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的方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

4.根据经营目的及职能作用的不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七.现代保险的新发展1.新危险以及技术性要求高的险种不断出现。

2.责任保险和信用保险日益受到重视。

3.社会福利性及综合性保险日益增多。

4.保险当事人防灾、防损意识不断增强。

5.再保险业务迅速发展,保险业日趋国际化。

八.杂谈保险源于古埃及(人身)古巴比伦(财产)近代财产保险始于14世纪的海上保险,海上保险源于“冒险借贷”近代保险的发祥地:热那亚、佛罗伦萨、比萨、威尼斯伦敦保险人公司(太阳火灾保险公司)是现代火灾保险乃至财产保险的基础、是英国现存最古老的保险公司。

英国“老公平”是比较完整的近现代人身保险制度。

火灾保险晚于海上保险,人身保险晚于财产保险。

第二章保险法概述(一)简答或论述保险法基本原则(重点)一.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适法性:指作为投保人或者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享有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法规所认可,受法律保护的。

2.经济性:保险利益的享有者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仅只经济上的利益。

3.确定性:指保险利益的享有者所享有的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1.财产保险中:a.对该项财产享有法律上权利的人,包括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

b.财产的保管人。

c.合法占有人,如承租人、承包人等。

2.人身保险中:a.本人;b.配偶、父母、子女;c.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如雇工同意雇主为其订立合同。

二.最大诚信原则1.告知:指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将与保险标的有关的重要事项如实告诉保险人。

告知与通知的区别:告知仅限于订立合同时;通知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或保险事故发生后告知的形式:a.询问回答式的告知: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采用。

b.无限告知形式:英国、美国、法国采用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表现形式及产生的后果:a.隐瞒事实,故意不如实告知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既不负责赔偿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b.因过失未能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责赔偿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保证: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投保人担保对某一事项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3.弃权或禁止反言:弃权:保险人放弃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保证而产生的保险合同的解除权。

禁止反言:指投保人既然放弃自己的权利,将来不得反悔再向对方主张已经放弃的权利。

三.损害补偿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只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保险代位原则、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四.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各国在审理较为复杂的因果关系即一果多因的保险案件时所采用的一项归责原则。

是指保险标的造成的损失有支配力或真正有效的原因。

五.保险法及其基本内容保险法:指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立法体系:1.单独制定各项保险法律法规。

英国。

2.将保险合同法并入民商法典,同时单独制定保险业法等。

日本。

3.制定集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于一体的保险法典。

我国保险法基本内容:1.保险契约:构成保险法的核心。

2.保险特别法:指保险合同以外,规范于其他民商中有关商业保险关系的条文。

海上保险。

3.保险业法: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行政法。

六.保证与告知的区别告知与保证都是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但其又有很大的区别:1.保证是保险合同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除默示保证外,均须列入保险单或其附件中。

告知是投保人在投保时所作的陈述,并非合同的内容。

如果把告知的事项列入合同中,其性质就变为保证了。

2.保证的目的为了控制危险。

告知的目的在于是保险人能够正确估计其所承担的危险。

3.保证在法律上推定其是重要的,任何的违反行为都会导致合同的无效。

告知须经过保险人的确定证明是重要的,才可以成为解除保险合同的依据。

5.保证必须严格遵守。

告知仅须实质上大体符合即可。

论坛版主招募中,期待热忱的你,加入我们为大家做贡献!爱我所爱,惜我所有,怜我所及执子之手,与子皆老[楼主] | Posted: 2006-11-22 11:16花开花落级别: 论坛版主精华: 16发帖: 1521威望: 306 点金钱: 2733 RMB推荐点数: 0 点贡献值: 1 点在线时间:568(小时)注册时间:2006-08-02最后登录:2007-04-13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保险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2.保险合同是一种附和合同3.保险合同是一种射幸合同4.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源于海上保险)三.保险合同的分类1.根据保险价值再保险合同中是否先予确定划分:定值保险合同,不定值保险合同2.根据合同的性质划分: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3.根据保险标的不同: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4.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的不同: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四.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1.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投保人2.保险合同关系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第四章保险合同的订立及效力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1.要约2.承诺二.保险合同的书面形式1.要保书2.暂保单3.保险单4.保险凭证三.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保险人在投保书或其他保险协议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是确定保险成立的时间四.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保险当事人及关系人的名称、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方法订立合同的年月日2.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扩大或限制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的条款约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行为的条款3.标准保险条款4.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保险合同应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五.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1.主体合格2.内容合法3.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六.无效保险合同的后果1.返还保险费2.退还保险金3.赔偿损失4.其他行政制裁七.投保人的义务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的义务5.积极施救的义务八.保险人的义务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2.支付其他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九.保险合同的终止1.因保险期限届满而终止2.因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给付而终止3.因解除而终止4.因行使终止权而终止5.因被保险人、受益人死亡而终止第五章财产保险合同概述一.财产保险合同: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财产保险合同的基本分类:1.财产损失保险合同:指以补偿有形财产的直接损坏为目的的保险合同。

分类:a.企业保险合同b.家庭保险合同c.运输工具保险合同d.运输货物保险合同2.责任保险合同分类:a.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b.公众责任保险合同c.产品责任保险合同d.雇主责任保险合同e.职业责任保险合同3.信用、保证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分类: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最常用的)、(国内)投资信用保险合同、(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合同等保证保险合同分类:诚实保险合同、确实保险合同三.索赔和理赔1.索赔: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要求履行赔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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