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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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充电区安全管理规定

电动车充电区安全管理规定

电动车充电区安全管理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充电区域必须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示电动车充电区的名称和安全提示,并建立专门的充电管理制度。

2. 充电区域应具备一定的防火防爆设施,如防火墙、防火门等。

同时,应保障充电区域通风良好,防止电池过热。

3. 充电区域应保持整洁,不允许堆放杂物,确保充电设备和电动车周围没有易燃易爆物品。

4. 充电设备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同时,员工应定期进行充电设备安全培训,了解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5. 充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经过检测合格。

安装充电设备时,应符合电工安全规范,确保电源和线路的安全。

6. 充电区域应设置灭火器材和应急疏散通道,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和其他突发情况。

7. 充电区域应设有报警装置,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置电动车充电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

8. 充电区域应制定充电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相应的操作流程。

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总之,电动车充电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主要目的是保障充电过程的安全,防止发生火灾、电击、爆炸等事故,确保员工和周围
环境的安全。

同时,充电区域的建设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以确保充电过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政府令第336号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政府令第336号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36号)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已经2020年6月2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二百一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覃伟中2021年4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车辆标准与登记第三章通行与驾驶第四章停放与充电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驾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21.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城市管理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20年12月11日泉州市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畅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鲤城区、丰泽区和洛江区万安街道在内的中心市区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2018)实施之前已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依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组织、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开展辖区内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可以依托居民自治、网格化管理、责任区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协作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与社会信用基础数据库联动机制。

各主管部门在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时,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抄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

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
是指对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所进行的规范和制度化管理措施。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充电场所的规划与建设:电动车充电场所应根据充电需求进行规划和建设,充电桩应设置在安全、合规的地点,并符合相关建设和安全标准。

2. 充电设施的维护保养:电动车充电设施应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3. 充电桩的标识和警示:充电桩应配备充电标识和警示标识,明确禁止非充电人员操作,以及警示充电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4. 充电过程中的安全操作:电动车主在充电过程中应正确操作充电设备,遵守相关的充电规范和操作流程,注意充电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安全事项。

5. 充电电缆的管理:电动车充电电缆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检查电缆的使用状态,防止损坏和老化带来的安全隐患。

6. 火灾防护措施:充电场所应配备灭火设施,并制定火灾应急预案,以及进行定期的火灾防护演练。

7. 安全培训和教育:对电动车主和充电场所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增强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8. 事故报告和处理:对发生的充电事故进行及时的报告和处理,进行事故原因分析,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以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以上是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不同地区和单位可能会有具体细节上的差异,但整体目的都是为了保障电动车充电过程中的安全和防范各种潜在风险。

最新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最新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最新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全链条规范管理,有力度也有温度6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

7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全国首部省级层面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对生产、销售、维修、停放以及退出等电动自行车全产业链进行规范,执行到位也需相关部门共同努力。

从生产到回收,加强源头管控公安交管部门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全省发生的涉及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事故约占全年交通事故总数的一半,所导致死亡人数占交通事故死亡人数的40%。

进行规范管理,除了加强路面执法,还要从源头管控杜绝非标车流入市场。

条例规定,生产用于国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和进口车应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销售、维修等环节所涉及零部件包括安全头盔也要符合相应标准。

截至目前,我省共有电动自行车产品生产获证组织228家、证书1890张。

条例要求,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电动自行车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信息的查询途径。

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冯新南表示,5月25日该局官网已更新相应查询模块,未来将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等方式,加大对新获证组织和产品的监督检查力度。

省市场监管局还推动省自行车电动车协会于5月28日正式发布了《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技术要求及检测规范》。

在今年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专项执法重点行动中,全省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了1.2万余家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企业,立案110件,案值100余万元。

接下来将继续加大执法力度,对质量抽查、重点检查、广告及网络监测和投诉举报中发现的案源线索,及时组织立案查处。

我省电动自行车保有量3000多万辆,电池报废后将是极大的潜在污染源。

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张明华介绍,铅蓄电池再生利用具有很高的资源和环境价值,但当前群众对废铅蓄电池是危险废物认识不够,生产企业回收价格优势不明显,导致部分废铅蓄电池流入非法收集点,违法收集拆解行为屡禁不止。

条例就此规定,对废旧蓄电池应按照固体废物依法管理,不得随意丢弃。

生态环境部门将严厉打击非法收集、非法拆解铅蓄电池和非法冶炼再生铅等环境违法行为,并督促7家试点单位进一步完善三级回收体系,确保今年底废铅蓄电池规范收集率达到40%以上。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15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5.25•【字号】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24号)《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经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5月1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5月25日南宁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19年12月31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20年5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维修与回收第三章注册登记第四章道路通行第五章停放、充电与消防安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注册登记、道路通行和消防安全等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解决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的监督管理;(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铅蓄电池回收处置的监督管理;(四)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并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5号)《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三章登记和通行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0)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0)

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3.19•【字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2013年3月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41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19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贵州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道路通行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道路通行管理,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依法对电动自行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电池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场地用于销售和停放电动自行车的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协调配合机制,实现信息共享。

电动自行车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开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的指导、服务工作,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六条提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参加相关责任保险。

第二章生产销售管理第七条电动自行车的生产应当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按规定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2024年物业小区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2024年物业小区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2024年物业小区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一、总则1.为了加强电动车充电管理,规范充电行为,保障电动车充电安全,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电动车使用者及充电设施管理、维护人员。

二、充电设备与充电场所管理3.充电设备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具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过载保护、短路保护等功能。

4.充电场所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消防器材完好有效。

5.充电场所不能摆放杂物。

6.充电场所应保持通风良好,避免充电过程中产生的气体堆积。

7.充电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充电安全提示和相关规定,告知使用者安全充电的注意事项。

8.充电场所应设有专人管理,负责充电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及充电现场的秩序维护。

9.禁止在充电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三、充电操作规程10.使用者应自觉遵守充电管理制度,安全充电,防止火灾等事故发生。

11.充电前,应检查电动车的电池、充电器是否完好,确保充电安全。

12.充电时,应严格按照充电器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确保充电参数设置正确。

13.充电过程中,应避免长时间离开充电现场,一旦发现充电异常,应立即切断电源,并报告管理人员。

14.充电结束后,应断开充电器与电动车的连接,并将充电器妥善收藏。

15.充电场所禁止私自拉线、接线充电,不得擅自改装电动车和充电器。

四、充电设施维护与检修16.充电设施管理、维护人员应定期对充电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充电设施运行正常。

17.发现充电设备故障时,管理、维护人员应立即切断电源,并设置警示标志,通知相关部门进行维修。

18.充电设备检修前,应确保电源已切断,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检修标志,防止误操作。

19.充电设备检修时,管理、维护人员应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检修安全。

五、消防安全管理20.充电场所应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1.充电场所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和电动车使用者的消防安全意识。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佛山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保护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登记、停放、充电、通行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驾驶人形成安全使用、文明出行的意识和行为习惯。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电动自行车综合管理工作机制,保障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制定和实施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操作细则。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非机动车道建设,整合现有道路资源,完善非机动车道路网,组织编制电动自行车道路红线内停放场所专项规划。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等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电动自行车停放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绿化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的电动自行车废弃蓄电池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文广旅体、消防救援、银保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和实际道路交通状况规定电动自行车限制、禁止通行的管制路段。

规划或者调整管制路段由市、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提出意见前应当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意见,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规划或者调整管制路段的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告15个工作日后实施。

电动车安全要求国标

电动车安全要求国标

电动车安全要求国标目前,随着电动车的日益普及,电动车的安全问题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这种背景下,国家对电动车的安全问题提出了新的要求并颁布了新的国标。

国标简介“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要求”(GB17761-2020)是我国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于2020年1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该国标包括了电动自行车的制造、销售、使用和报废全过程。

标准中规定了电动自行车的各项安全指标,并明确了电动自行车的使用、制造等方面的相关要求。

关键要求电池安全电池作为电动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安全性更是极为重要。

GB17761-2020国标中规定了以下电池安全要求:•电池应当具有极限排放和过充/过放保护功能•每一个电池单体,工作电压不应高于4.20V,不应低于2.75V•充电器应该具备过充保护和温度保护功能制动系统安全制动是电动车行驶中非常关键的一个系统。

国标中规定的制动系统要求包括:•制动系统应具备停车制动和行车制动功能•制动柄的力度不应过大,符合人体工程学原则•制动应当灵敏有效,不应存在制动失效的情况灯光安全电动车在夜间行驶时,灯光的亮度和角度可以直接关系到行驶安全。

在国标中亦对灯光的安全性作出了严格规定:•对前照灯和尾灯的亮度、照射范围等方面作出了严格要求•车辆配备的前照灯和尾灯应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易于识别实际应用国标中确立的这些安全要求并非仅仅是一个空中楼阁的理论,而是要在实际应用中落实。

一些电动车企业已经开始在生产和销售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并注重技术研发,提高产品的安全性能。

同时,一些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车时也会选择安全性更高的产品。

一些第三方机构也在为消费者提供电动车的安全性能检测服务,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结语电动车安全问题已经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同时也需要大家的共同努力。

只有在企业、政府、第三方机构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下,才能实现电动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人员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教育。

学校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法治宣传教育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应当开展电动自行车文明出行公益宣传,普及电动自行车管理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与电动自行车有关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3904-2020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oc

3904-2020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oc

3904-2020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docDB32/T 3904-2020是一项关于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的地方标准。

该标准于2020年11月6日发布,自2020年12月6日起开始实施。

XXX发布了该标准。

该标准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场所内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该标准适用于所有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设计、建设、改建、扩建、使用和管理。

该标准包括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基本要求、消防设施的设置、消防安全管理的要求等内容。

其中,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设置灭火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烟雾探测器、紧急照明等消防设施,并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要求,包括场所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禁止在场所内吸烟、禁止乱扔垃圾等规定。

总之,该标准的实施将有助于提高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nDB32/T 3904-2020 XXX according to the rules ofGB/T1.1—2020 "Guidelines for n work Part 1: Structure and drafting rules of XXX"。

The document is XXX.ScopeThis XXX of high-rise buildings。

with a height of more than 100 meters。

in Jiangsu Province.XXXThis document refers to the following normative documents: GB -2014 Code for fire n design of buildingsGB -95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XXX buildingsGB -95 Code for design of fire n for civil buildingsGB -2006 Code for fire n design of high-rise buildingsGB -2016 Technical code for fire n design of buildingGA 216-2016 XXX buildingsXXX and nsThis document uses the following terms and ns:High-rise building: A building with a height of more than 100 meters and more than 30 floors.Fire resistance rating: XXX d.Fire compartment: A space surrounded by fire-resistant walls。

电动车、摩托车安全管理规定(全版)

电动车、摩托车安全管理规定(全版)

电动车、摩托车安全管理规定为规范公司电动车、摩托车的安全管理,给广大员工车辆寄放、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寄放、充电安全,公司本着“以人为本、关爱员工、安全发展”的宗旨,特制定本制度。

一、员工电动车、摩托车的寄放、充电及上下班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当地交管部门及公司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二、公司员工的电动车、摩托车一律停放在公司门口的寄放处,禁止驶入厂区。

三、公司电动车、摩托车寄放处,只限本公司员工电动车、摩托车寄放、充电。

四、所有人员需要把电动车、摩托车寄放在车辆寄放处,必须由本人向公司行政部提出寄放申请,并填写《车辆寄放申请表》。

五、行政部把通过审核的电动车使用人员的姓名、车辆信息、联系电话等信息登记存档,并提交一份给公司保安室,由保安监督执行。

六、严禁在公司内的车间、仓库、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七、车辆固定寄放、充电处,严禁一切烟火、电焊、切割等火源。

八、任何人未经批准,不得私自更改线路、开关和插座,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九、员工必须使用合格的电动车和相配对的充电器,确保寄存、充电安全。

十、严格遵守“一电一充”,未经许可,不得私自使用他人充电器进行充电。

十一、充电员工在充电前应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等进行检查,确保连接紧密,避免连接处松动、接触不良造成火灾事故。

十二、严禁电动车及充电器淋雨或严重潮湿的情况下充电。

十三、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动车上,特别是遮盖在电池的位置。

十四、电动自行车按顺序规范停放充电,以便其他电动车充电。

十五、员工上下班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十六、由值班保安定期对车辆寄存、充电状况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突发状况进行应急处理及向上级领导汇报。

十七、车主和值班保安可以通过多看、多闻等方法检查电动车寄放、充电是否存在异常,防止线路过热、线路短路引发事故。

十八、车辆寄放处配备的灭火器等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挪动。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

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和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引导公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绿色出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器、蓄电池等产品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和电动自行车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

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引导、督促成员单位依法从事电动自行车及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

第六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宣传,增强本单位人员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增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消防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驾驶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鼓励商业保险企业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提供优惠和便利。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35 号《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2020年5月15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销售和维修第三章登记和通行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引导文明出行,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遵循保障安全、方便群众、源头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的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银保监、邮政管理、消防救援、城市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电动自行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依法从事生产、销售、维修、回收等经营活动,促进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指南》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指南》

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指南一、概述:电动自行车已成为人们出行的常用交通工具,全国保有量已超过三亿辆,但在使用过程中频发电池充电或行驶过程中的自燃事故, 2021年有记录报告的全国发生电动自行车及其电池故障引发的火灾,共1.8万余起,死亡41人,受伤157人。

为防范不规范的使用与充电行为带来的安全风险,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安全管理,国家应急管理部、公安部等五部委专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95号)文件,部分省市相继发布了关于电动自行车充电场所安全管理标准规范,国家自行车协会也发布了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技术行业标准,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过程中的安全管理事项。

新都现代交通产业功能区有上千家企业,电动自行车是部分员工上下班的交通工具之一,为帮助企业在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方面有章可循,消除员工随意乱停乱放和随意私拉乱接临时电线“飞线”充电的不良行为,提升企业安全标准化管理水平,防范电动自行车自燃火灾风险,参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规范并结合功能区实际情况,特编写工业区《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指南》,用于指导园区企业规范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场所与充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二、参照标准:1、自行车行业协会标准:《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技术规范》(T/CBA 1-2018);2、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3、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江苏DB32/T3904-2020)4、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广西DB45/T1553-2017)5、地方标准:《上海市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建设导则(试行)》(沪建标定【2016】528号)6、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消防技术规范》(江西DB36/T1085-2018)二、电动自行车使用与停放场所安全管理1、企业应按照安全标准化管理要求,建立电动自行车使用与停放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开展员工交通安全意识教育,教育员工“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km/h,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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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自行车不得停于此处,应退回到指定的停车场地,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早08:00分至当日下午17:00分,共9小时,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属员工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员工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门卫负责充电处合闸、拉闸、充电员工登记和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2020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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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含电动三轮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自行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综合办公室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的管理,门卫负责日常监管。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公司上下班路途在十公里以外和在公司住宿的内部员工使用。特殊情况须报告当班领导,由当班领导同意方可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车上。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和完善本规定,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北京首航科学技术开发公司通州分部
xx年十二月十七日பைடு நூலக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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