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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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范文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范文

煤矿井下防治水规程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煤矿井下的安全生产,防止井下水患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下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井下防治水工作的目标是:及时发现井下水患的迹象,采取正确、有效的应急措施,确保矿井井下水管理稳定可靠。

第四条矿井所有者应当划定矿井井下防治水责任区域,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

第五条矿井所有者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防治水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防治水人员和设备。

第六条煤矿井下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经济的原则,注重井下水患预测、监测与预报。

第二章预防与治理第七条煤矿井下防治水工作应当实行全过程预防和综合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防治水工作的预防措施包括:加强地面水源的保护,防止地下水流入井下;加固井壁,防止井壁塌方;加强巷道支护,防止巷道漏水;加强煤矿井下排水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第九条防治水工作的治理措施包括:及时发现地质构造漏水点、断层漏水点等问题,并采取补固措施;及时发现巷道矿柱严重变形、违背水流方向的情况,并采取加固措施;发现井下冲击地压区域,采取支撑和加固措施。

第十条矿井所有者应当制定煤矿井下防治水工作方案,并实施。

第十一条矿井所有者应当组织定期演练,测试应急响应预案的有效性。

第十二条矿井所有者对防治水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工作面出现地质构造漏水和巷道严重变形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停止开工,并按照应急响应预案做好相应的处置工作。

第三章井下水患应急响应第十四条井下水患应急响应根据事故的不同情况,划分为分级响应和应急预案。

第十五条井下水患分级响应分为一级响应、二级响应和三级响应,依次为最高级别到最低级别。

第十六条矿井所有者应当根据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人员的行动程序和职责。

第十七条矿井所有者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应急响应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要点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要点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本矿井防治水工作,掌握水文地质规律,研究和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防治水问题,防治水害,保护和利用地下水资源,特制定本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的各项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严格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和领导,总工程师主抓。

地测部门是负责防治水业务和保安主要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水文地质中等偏复杂,应按要求配备2个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六条本公司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矿井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严禁施工,要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发现突水征兆时及时停止采掘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抵御水灾能力。

第十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科学研究和防治水技术攻关,注意引进和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手段,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本公司各矿的水文地质特征,地质报告中把本公司两个矿井划分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各矿要按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

第十二条各矿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

陕煤韩矿司发[2010] xx号附件x陕西陕煤韩城矿业有限公司制度制度名称:煤矿防治水工作实施细则制度编号:SM/HC- QZ(J) —0001 (第一版)xxxx - xx- xx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地面防治水 (4)第三章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 (6)第四章防治水工程 (10)第五章小煤窑、采空区防治水管理 (12)第六章雨季三防 (13)第七章水害应急预案 (3)第八章附则 (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8 号)等有关标准、规定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强制性规定,必须在煤矿防治水工作中严格执行。

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企业法人是本企业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全企业矿井防治水全面工作;总工程师是本企业水害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企业地质测量部是本企业水害防治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防治水的日常技术管理工作。

各煤矿矿井必须按规定配备一定数量专职防治水技术人员,并具备地质类相关专业学历,熟悉地质与水文地质专业技术工作。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必须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十六字原则和“防、堵、疏、排、截”五项综合防治措施(即合理留设各类防水煤柱,注浆封堵具有突水威胁的含水层,探放老空水和对承压含水层进行疏水降压,完善矿井排水系统,加强地表水的截流治理)。

第四条企业各煤矿矿井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测量规程》、《煤矿地质测量图例》、《煤矿防治水规定》等标准的规定,加强基础地质及水文地质工作,逐步完善矿井地测图件、台帐等资料,健全各项防治水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做好开采区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分析、预测预报工作。

第五条各煤矿矿井必须认真组织编制矿井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和水害应急预案,并负责组织落实实施。

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必须与每年一月十日前报企业地质测量部审批。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3篇)

2024年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煤矿企业的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保障矿区的地下水和地表水的安全、稳定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水资源规划, 合理布局, 合理利用水资源,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网络, 定期对水质和水量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技术研发和创新, 提高防治水设施的技术水平和水平节水设备的使用。

第七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的防治水知识和技能培训, 提高员工的防治水意识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 提前制定应对突发水灾事件的应急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章防治水的管理要求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防治水管理制度, 明确各级管理责任和协调机制。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控, 防止污水和有害物质对水质的影响。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水源地的保护, 严禁对水源地进行破坏性开采和污染。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地下水和地表水的监测系统, 及时掌握水质和水量的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采取措施, 避免地下水位下降过快, 保护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区降雨水的管控, 以减少洪水灾害和水土流失。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矿采空区的防治水工作, 防止采空区水突等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防治水信息公开制度, 向社会公众及时公布煤矿防治水相关信息。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由地方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共同负责。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要求, 定期向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报告防治水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水资源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 确保煤矿企业的防治水工作能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本矿井防治水工作,掌握水文地质规律,研究与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的防治水问题,防治水害,保护与利用地下水资源 ,特制定本公司《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公司的各项矿井防治水工作要严格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中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原则,依照实际情况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矿长)负责与领导,总工程师主抓、地测部门是负责防治水业务与保安主要部门,在公司总经理(矿长)领导及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

第五条本公司水文地质中等偏复杂,应按要求配备2个专业水文地质技术人员负责具体防治水工作、第六条本公司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与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本公司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防治水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矿井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时严禁施工,要查明矿井的各种充水因素,分析研究地下水的规律,为防治水工作提供技术依据。

在有突水危险的地区或采掘地点应加强观测掌握动态,发现突水征兆时及时停止采掘作业、分析缘故、采取治理措施。

第九条人力资源部门每年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培训,增强抵御水灾能力、第十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科学研究与防治水技术攻关,注意引进与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与手段,提高防治水工作水平。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结合本公司各矿的水文地质特征,地质报告中把本公司两个矿井划分为水文地质条件中等矿井,各矿要按所属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做好矿井防治水工作、第十二条各矿要依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对水文地质条件进行深入研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2011年12月《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防止重大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安全,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工作具体负责,负责组织调查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调查整理矿井井田范围内的老井、老空等积水情况;调查整理钻孔质量、断层含水状况;对积水区按规定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按规定留足各类防水煤柱;制定矿井防治水措施;编制探放水计划、设计;绘制《井下避水灾路线图》;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指导现场防治水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矿井要建立健全井下钻探队伍,探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 人,并经三级培训合格,配备不少于两台型号为ZYJ-270/170型探水钻,并保证探水钻台台完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档案,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矿井水文地质调查说明(1)老井、老空区范围,并对积水区划定三线;(2)未封孔或封孔不良的钻孔;(3)已知或分析确定的含水断层;(4)井下涌水点、涌水量及补给情况;(5)矿井地表水分布与井下水的关系。

2.矿井充水性图3.矿井主要防水工程设计、施工记录和竣工验收资料4.矿井探水工程1:500施工平面图5.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6.矿井排水设施、能力、防汛设备、队伍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积水区探水线时,必须进行探水,老空积水区防水三线的确定原则1.年代久远的老井,开采范围不清时,以调查分析积水线外推15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100米为警戒线。

2.资料较确切的老空积水边界外推10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

3.封孔不良的钻孔,按照偏斜资料,确定探水线,但不得小于30米。

4.接近含水层、含水断层、外推5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

第七条各类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审批1.矿井钻孔、断层等地质构造的保护煤柱的留设,由总工程师审批。

矿井防治水实施细则

矿井防治水实施细则

萍乡矿业集团矿井防治水实施细则萍乡矿业集团矿井防治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证煤矿生产能持续稳定地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治水的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领导机构及职责第2条集团公司、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矿长担任,成员由生产副总经理、生产副矿长、总工和生产、安全、机电、付总、生产、安全、机电、供应、财务、计划处(科)长等人员组成,并配备一名水文专业技术人员。

领导小组由总工程师负责具体工作,建立水文地质人员→地质负责人→生产(地测)处(科)长→总工程师→总经理(矿长)逐级负责制度。

第3条防治水领导小组必须在当年11月召开专门会议总结本年度防治水工作,研究布置下年度的防止治水工作。

每年雨季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检查落实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有记录备查。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4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各矿必须具备以下图件和台帐:第一节图件部分1、矿井充水性图(1:2000—1:5000)(每年修编一次)2、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5—8年修编一次)3、水文地质综合柱状图4、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历时变化曲线图(每年综合整理分析一次)5、大、小井关系对照图(1:2000—1:5000)(每年修编一次)6、高、安、巨三矿应有“底灰顶面等高线图和等水位线图”以及“底灰与可采煤层等间距图”;巨源矿应有“灰帽底界等高线图”及灰帽与可采煤层等间距图;白源矿应有“红层与可采煤层关系图。

”第[换行]二节台帐部分第5条各矿必须建立以下防治水台帐:1、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2、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3、气象资料台帐4、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5、井上、下水文钻孔及封闭不良钻孔台帐6、水质分析成果台帐7、井下突水台帐8、井上、下防治水工程台帐9、水文资料汇总台帐10、水情水灾预报汇总台帐11、探水通知单汇总台帐12、小井情况调查台帐以上台帐每半年汇总一次,其中第7、8、9、12项台帐于次年元月15日以前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矿井防治水实施细则

矿井防治水实施细则

萍乡矿业集团矿井防治水实施细则萍乡矿业集团矿井防治水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杜绝重大水害事故,保证煤矿生产能持续稳定地发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第六章防治水的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领导机构及职责第2条集团公司、矿成立防治水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矿长担任,成员由生产副总经理、生产副矿长、总工和生产、安全、机电、付总、生产、安全、机电、供应、财务、计划处(科)长等人员组成,并配备一名水文专业技术人员。

领导小组由总工程师负责具体工作,建立水文地质人员→地质负责人→生产(地测)处(科)长→总工程师→总经理(矿长)逐级负责制度。

第3条防治水领导小组必须在当年11月召开专门会议总结本年度防治水工作,研究布置下年度的防止治水工作。

每年雨季期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检查落实解决防治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有记录备查。

第三章工作内容第4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工作,各矿必须具备以下图件和台帐:第一节图件部分1、矿井充水性图(1:2000—1:5000)(每年修编一次)2、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5—8年修编一次)3、水文地质综合柱状图4、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历时变化曲线图(每年综合整理分析一次)5、大、小井关系对照图(1:2000—1:5000)(每年修编一次)6、高、安、巨三矿应有“底灰顶面等高线图和等水位线图”以及“底灰与可采煤层等间距图”;巨源矿应有“灰帽底界等高线图”及灰帽与可采煤层等间距图;白源矿应有“红层与可采煤层关系图。

”第[换行]二节台帐部分第5条各矿必须建立以下防治水台帐:1、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帐2、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帐3、气象资料台帐4、抽放水试验成果台帐5、井上、下水文钻孔及封闭不良钻孔台帐6、水质分析成果台帐7、井下突水台帐8、井上、下防治水工程台帐9、水文资料汇总台帐10、水情水灾预报汇总台帐11、探水通知单汇总台帐12、小井情况调查台帐以上台帐每半年汇总一次,其中第7、8、9、12项台帐于次年元月15日以前报集团公司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新防治水细则

新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 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 水系统等情况;
(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 (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 (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 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
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 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 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
(三)遇裂隙时,应当测定其产状、长度、宽度、数量、 形状、尖灭情况、充填物及充填程度等,观察地下水活动的 痕迹,绘制裂隙玫瑰花图,并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段测定岩石
的裂隙率。较密集裂隙,测定的面积可取1~2m2;稀疏裂 隙,可取4~10m2。其计算公式为
KT=Alb100%
式中 KT—裂隙率,%; A—测定面积,m2; l—裂隙长度,m; b—裂隙宽度,m; (四)遇岩溶时,应当观测其形态、发育情况、分布状况 、充填物成分及充水状况等,并绘制岩溶素描图;
(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 及处理情况;
(六)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 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
(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 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 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 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及长期动 态观(监)测等为主,进行综合勘查。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徐矿集团《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试行)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 (4)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4)第二节矿井防治水基础资料 (9)第三章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12)第一节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12)第二节地面水文地质观测 (14)第三节井下水文地质观测 (16)第四节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19)第五节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21)第六节井下水文地质勘探 (25)第四章矿井防治水 (29)第一节地面防治水 (29)第二节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33)第三节排水系统 (35)第四节水闸门与水闸墙 (37)第五节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41)第六节注浆堵水 (45)第五章井下探放水 (49)第六章水体下采煤 (59)第七章水害应急救援 (65)第一节应急预案及实施 (65)第二节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70)第八章罚则 (72)徐矿集团《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及防治水工作,防止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安全,结合徐州矿务集团有限公司所属(或控股公司)矿井的水文地质条件,特制定“徐矿集团《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的领导;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对矿井水害防治负技术责任。

各生产矿(井)必须有专门的防治水机构及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配备一定数量技术熟练的钻机操作工,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各矿(井)应以文件形式明确防治水机构及防治水人员,水文地质条件极复杂、复杂矿井专业防治水人员不少于3人,中等型矿井不少于2人,简单型矿井不少于1人。

专业探放水队伍及设备必须满足矿井防治水工作的要求,否则必须与有资质的探放水专业单位签定长期服务协议,以保证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正常进行。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年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2018新版)

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基础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

第四条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备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第六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

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撒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撒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行任何采掘活动。

第七条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安全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超前预防治理,减少和杜绝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细则是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和《陕西省煤矿水害防治十条规定》等有关规程规定和技术要求,结合公司矿井水害实际和防治水工作特点而制定的,公司所属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牢固树立“超前预防、区域治理”、“井上下治理相结合”等水害防治先进理念,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各矿应当详细查明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内水文地质条件,必须对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充水条件进行全面分析评估,查清顶板砂岩水、离层水、沙层潜水、底板承压水、老空水、地表水等水害风险危害程度,提交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分析评估报告,划定警戒线、禁采(掘)线,提出针对性防范措施。

第五条新建矿井首采区及其井田周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有潜在水害隐患而没有进行安全论证,不得进行矿井建设。

没有进行防治技术研究的矿井,不得进行投入生产。

第六条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矿井的采区、工作面,应当采用物探、化探或钻探等有效手段,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未查明或隐患未治理前,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

对探查出的异常区域,必须在掘进或回采前6个月进行治理,治理结果要用物探或钻探进行验证,确认异常排除,方可进行采掘活动。

第七条矿井主要排水巷道的设计应当有利于涌水的自流排放,避免起伏不定造成的局部低洼滞水区;应根据采区地质构造统筹设计集中排水巷,通过施工切眼外集中泄水巷、向斜轴部共用排水巷等实现集中排水;首采工作面应尽量选择布置在采区的最低点,有利于减小采空区水对相邻工作面开采的影响,从而降低水害威胁。

第八条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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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矿井探防水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八十九条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在地面无法 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和充水因素时,应当坚持有掘必探的原则, 加强探放水工作。 第九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探放 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老空或者相邻煤矿;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暗河、溶洞和导水陷落柱; (三)打开防隔水煤(岩)柱进行放水前;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蓄水池、水井等相通 的断层破碎带;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区域; (七)采掘破坏影响范围内有承压含水层或者含水构造、煤 层与含水层间的防隔水煤(岩)柱厚度不清楚可能发生突水; (八)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 (九)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 探水前,应当确定探水线并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 防治煤矿水害细则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三十八条 在地面无法查明水文地质 条件时,应当在采掘前采用物探、钻探 或者化探等方法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其周 围的水文地质条件。 采掘工作面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 进行探放水: (一)接近水淹或者可能积水的井巷、 老空或者相邻煤矿时; (二)接近含水层、导水断层、溶洞或 者导水陷落柱时; (三)打开隔离煤柱放水时; (四)接近可能与河流、湖泊、水库、 蓄水池、水井等相通的导水通道时; (五)接近有出水可能的钻孔时; (六)接近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区域时; (七)接近有积水的灌浆区时; (八)接近其他可能突水的地区时。
第四章 矿井探防水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防治煤矿水害细则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九十一条 矿井工作面采煤前,应当采用物探、钻探、 第四十一条 工作面回采前,应当查清采煤工作面 巷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工作面内断层、陷落柱和含水 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和断层、陷落柱含(导) 层(体)富水性等情况。地测机构应当提出专门水文 水性等情况。地测部门应当提出专门水文地质情况评 地质情况报告,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和地 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经煤矿总工程 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回采。发现断层、 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批后,方可回 裂隙和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采取注浆加固或者 采。发现断层、裂隙或者陷落柱等构造充水的,应当 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否则,不得回采。 采取注浆加固或者留设防隔水煤(岩)柱等安全措施; 否则,不得回采。 第九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 计,确定探水警戒线,并采取防止瓦斯和其他有害气 体危害等安全措施。探放水钻孔的布置和超前距离, 应当根据水头高低、煤(岩)层厚度和硬度等确定。 探放水设计由地测机构提出,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审 定同意,按设计进行探放水。 第四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探水前,应当编制探放水设 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定探水线和警戒线,并绘 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和矿井充水性图上。探放水钻孔 的布置和超前距、帮距,应当根据水头值高低、煤 (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明确测 斜钻孔及要求。探放水设计由地测部门提出,探放水 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按设计和措施进行探放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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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治水细则课件
(第四章)
登封市天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综合技术科
登封市天基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新版《煤矿防治水细则》政策解读
2018年6月20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印发了《煤矿防治水细则》(以下简称《细 则》),将于2018年9月1日实施。近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桂来保,就相关问题 接受了记者专访。 一、总体思路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 心,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1、理顺规章规范层级关系。将《煤矿防治水规定》更名为《煤矿防治水细则》, 作为《煤矿安全规程》的配套技术标准和规范; 2、完善和提高标准。把地面区域治理、离层水防治、受老空水影响煤层的分区管 理、“三专两探一撤”等有关工作要求固化为细则具体规定;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第七章 露天煤矿防治水 第八章 水害应急救援 第一节 应急预案及实施 第二节 排水恢复被淹井巷 第九章 罚则 第十章 附则 附录一 矿井水文地质主要图件内容及要求 附录二 含水层富水性的等级标准 附录三 防隔水煤(岩)柱的尺寸要求 附录四 安全隔水层厚度和突水系数计算公式 附录五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公式 附录六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
3、进一步完善了煤矿水害综合防治措施。在原《规定》第三条“防、堵、疏、 排、截” 综合防治措施中新增了“探”和“监”两项措施,将“井下探放水”列为第 四章,明确了“探”在水害防治措施中的核心地位和先导作用,并在第九条、第二十 七条、第八十三条中补充完善了有关“监”的具体要求。 4、对《煤矿安全规程》中部分防治水要求进行细化。一是明确了以《煤矿安全规 程》为遵循。如:在《细则》第一条制定细则的依据中新增《煤矿安全规程》。二是 细化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要求。在第十二条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指标中统一了全 国矿井涌水量分类标准,重新梳理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分类指标,并明确矿井 涌水量和突水量以近3年最大值作为划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的依据;第十三条矿井水文 地质类型报告主要内容中新增了防排水系统、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的要求。 三是区分了关于煤炭企业、煤矿与矿井的不同要求。在第一百三十七条关于《细则》 用语定义中明确了本细则提及的煤炭企业、煤矿、矿井的不同含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 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 第二节 基础资料 第三章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 第三节 地面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节 井下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第四章 井下探放水 第五章 矿井防治 第一节 地表水防治 第二节 顶板水防治 第三节 底板水防治 第四节 老空水防治 第五节 水体下采煤 第六节 防隔水煤(岩)柱留设 第七节 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 第八节 注浆堵水 第九节 井下排水系统
3、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坚持问题导向,对地表水、顶板水、底板水、 老空水等四种不同类型水害的防治要求进行细化完善; 4、体现先进性和适用性。吸纳补充近年来煤矿水害防治先进适用技术 和装备以及管理经验。
本次修订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细则》包括总则、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矿井水文地质 补充勘探、井下探放水、矿井防治水技术、水害应急处置和附则等八章,共138条。 1、把成功经验和工作要求固化为标准。一是贯彻2015年全国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现 场会精神,在《细则》第三条中规定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 作“五个转变”,构建“七位一体”的工作体系。二是落实2017年全国煤矿水害防治 工作视频会要求,明确“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具体要求。如:《细则》第六条要求煤矿 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紧急撤人的 权力,发现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第三十九条明确了由专 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的井 下探放水“三专”要求以及采掘工作面超前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 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的“两探”要求。
第四章 矿井探防水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防治煤矿水害细则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九十五条 井下探放水应当使用专用的探放水钻机。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三专”要求。 严禁使用煤电钻探放水。 由专业技术人员编制探放水设计,采用专用钻机进行 探放水,由专职探放水队伍施工。严禁使用非专用钻 机探放水。 严格执行井下探放水“两探”要求。采掘工作面超前 探放水应当同时采用钻探、物探两种方法,做到相互 验证,查清采掘工作面及周边老空水、含水层富水性 以及地质构造等情况。有条件的矿井,钻探可采用定 向钻机,开展长距离、大规模探放水。 第九十条 在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进行巷道掘进 前,应当采用钻探、物探和化探等方法查清水文地质 条件。地测机构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并 提出水害防范措施,经矿井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监 和地测等有关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第四十条 矿井受水害威胁的区域,巷道掘进前,地 测部门应当提出水文地质情况分析报告和水害防治措 施,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生产、安检、地测等有关单 位审批。
2、坚持问题导向,明确不同类型水害防治工作要求。一是将地表水、顶板水、 底板水、老空水等四种不同类型水害的防治要求分类归纳并细化补充,列入《细则》 第五章前四节。二是针对老空水害事故占比高的特点,总结近年来老空水透水事故教 训和有效的技术手段,对受老空水害影响煤层实行分区管理,较大篇幅增加了关于老 空水害防治的技术管理要求。如:《细则》第七十七条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 施落实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划分为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 进行分类管理;老空水防治内容中新增了对老空水开展调查、探查、隔离、疏放等防 治工作的具体要求。三是吸纳部分矿区地面区域治理、水害监测预警等先进技术、做 法和经验,补充底板水害的地面区域治理、突水监测预警系统等有关要求。如:《 细则》第九条要求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 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实现探测水体 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等功能; 第七十四条规定了煤层底板存在高承压岩溶含水层,且富水性强或者极强,采用地面 区域治理方法时,应当遵守的相关要求。四是汲取近年来典型的离层水害事故教训, 完善离层水防治措施。如:《细则》第六十九条明确了受离层水威胁矿井,应当开展 的基础工作和有效防治离层水的措施。
第四章 矿井探防水
原《煤矿防治水规定》条款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八十八条 对于采掘工作面受水害影响的矿井,应 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 原则,进行充水条件分析,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年初,根据每年的采掘接续计划,结合矿 井水文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 预测表及水害预测图; (二)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 不断补充和修正。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 单,并报告矿调度室,通知可能受水害威胁地点的人 员撤到安全地点; (三)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 矿井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见附录六。 防治煤矿水害细则 第四章 矿井防治水 第三十七条 矿井应当加强充水条件分析,认真开 展水害预测预报及隐患排查工作。 (一)每年年初,根据年度采掘计划,结合矿井水文 地质资料,全面分析水害隐患,提出水害分析预测表 及水害预测图;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 (三)在采掘过程中,对预测图、表逐月进行检查, 不断补充和修正。发现水患险情,及时发出水害通知 单,并报告矿井调度室; (四)采掘工作面年度和月度水害预测资料及时报送 煤矿总工程师及生产安全部门。 采掘工作面水害分析预报表和预测图模式见附录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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