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WTO法对绿色壁垒的规定与限制(一)
现行WTO法对绿色壁垒的规定与限制
WTO法对绿色壁垒的规定与限制1. 引言随着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各国对于绿色产品的需求不断增长。
然而,为了保护本国产业和环境,一些国家可能会采取所谓的绿色壁垒措施,以限制进口非绿色产品。
为了确保贸易自由化和公平竞争,世界贸易组织(WTO)制定了法律法规来规范国家在这方面的行为。
本文将探讨目前WTO法对绿色壁垒的规定与限制。
2. 绿色壁垒的定义绿色壁垒是指限制非绿色产品进口的贸易壁垒措施。
这些措施涉及到国家对产品环境标准、认证和审批程序的要求,以及对进口产品提出的环境相关要求。
3. WTO法对绿色壁垒的规定3.1 技术壁垒贸易法(TBT协议)WTO的技术壁垒贸易法(TBT协议)是对绿色壁垒的主要法律框架。
该协议规定,国家在制定和实施技术标准和认证程序时,应遵循以下原则:•非歧视性:国家不得针对特定国家或产品制定不公平的壁垒措施。
•透明度:国家应公开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认证程序,并接受对其合规性的评估。
•最低限度:国家应尽量选择相对较低的技术壁垒,以便最大限度地促进贸易自由化。
•科学依据: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认证程序应基于科学和技术依据,而非保护本国产业的要求。
3.2 贸易便利化协定(TF协议)贸易便利化协定(TF协议)旨在简化和透明化贸易手续,促进贸易流程的顺利进行。
该协定与绿色壁垒相关的规定在于:•一次性授权:国家不得随意要求企业履行重复的认证程序,以减轻企业负担。
•信息交换:国家应尽量提供在线信息交换平台,以简化贸易手续和减少纸质文件的使用。
•操作流程透明化:国家应公开贸易相关操作流程和所需文件清单,以使企业明确贸易要求。
3.3 贸易措施与可持续发展协定(SDT协定)贸易措施与可持续发展协定(SDT协定)旨在确保各国在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时不会产生不合理的负担。
该协定与绿色壁垒相关的规定在于:•特殊与差别待遇:该协定允许发展中国家和非发达国家在采取限制性环境措施时享受更宽松的规定。
•技术与财务支持:该协定鼓励发达国家提供发展中国家和非发达国家所需的技术和财务支持,以帮助其实施环境保护措施。
国际贸易法与WTO规则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与限制
规定了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方式,允许成员方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 措施,但这些措施必须基于科学原则,不得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障碍。
WTO对环境标准的要求
非歧视性原则
WTO要求成员方在实施环境标 准时遵循非歧视性原则,即不应 针对不同成员方的相同产品采取
国际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贸易对环境的影响
国际贸易活动可能对环境产生积极或 消极影响,例如通过促进环保技术的 传播和应用,同时也可能导致资源过 度开发和环境破坏。
环境对贸易的影响
贸易与环境的互动关系
国际贸易法和环境保护之间存在紧密 的互动关系,需要在促进贸易自由化 的同时,确保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 实施。
05
应对国际贸易法与WTO规则对环 境保护的挑战
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
通过双边或多边合作机制,共同应对国际贸易法和WTO规则对环境保护的挑战,促进可 持续发展。
参与国际环保组织
积极加入和参与国际环保组织,如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世界自然保护联盟( IUCN)等,共同推动全球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03
推动国际合作与交流
我国应积极与其他国家开展环保领域 的合作与交流,共同推动全球环保事 业的发展,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 经验和做法,提高我国在国际贸易中 的竞争力。
感谢您的观看
THANKS
国际贸易法与WTO规则对 环境保护的要求与限制
目录
• 国际贸易法与环境保护概述 • WTO规则对环境保护的要求 • 国际贸易法对环境保护的限制 • 国际贸易法与WTO规则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互动
关系 • 应对国际贸易法与WTO规则对环境保护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挑战 • 总结与展望
WTO框架下对绿色贸易壁垒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WTO框架下对绿色贸易壁垒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绿色贸易壁垒是兴于上世纪80年代末的一种非关税贸易壁垒的表现形式。
自WTO成立以来,绿色贸易壁垒更是成为国际贸易中最常见的非关税壁垒之一,不时有国家将有关问题申诉至WTO争端解决机构。
国际间关于绿色贸易壁垒的争论更是此起彼伏,专家学者针对其对保护环境的合理性和阻碍贸易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展开激烈的讨论。
中国作为WTO的成员国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有必要在WTO的框架内正确认识、理解绿色贸易壁垒的相关内容,以利用WTO规则在环境保护和贸易利益的国际博弈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1.绿色贸易壁垒的定义在WTO的相关文件中,并没有对绿色贸易壁垒进行明确的定义,学者往往从自己研究的角度出发给出自己的解释。
依据对绿色贸易壁垒性质认识的不同,当前学者的定义可归纳为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绿色贸易壁垒是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形式,其实质是进口国保护国内相关产业所实施的一种贸易保护措施。
这种观点强调的是,“绿色环保”仅是进口国的一种借口或切入点,其真实目的是实行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应对绿色贸易壁垒作相对宽泛且中性的解释,即绿色贸易壁垒本身并不能表明进口国是善意抑或恶意,这个概念强调的是贸易受到阻碍的事实而非进口国的主观动机。
进口国所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合理,需要结合相关事实进行考察。
对此笔者认为,绿色贸易壁垒在WTO框架下采用后一观点的解释更符合WTO实践,更接近于WTO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理解。
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壁垒一词从词义上说是一个中性词,其中文语义为“用以比喻对立的事物和界限”,①而其在贸易壁垒的英文语境中,barrier的含义有三:第一,指阻碍进步或控制活动的事物或喻指障碍、妨碍;第二,指使人隔离的事物。
②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壁垒侧重描述一种客观上受阻碍的状态联盟,并没有贬义的色彩。
其次,第三人难以从一国采取绿色贸易壁垒的相关措施中看出行为国的真实目的,或者说,一国采取相关措施时,其目的往往是多样化的,可能既有保护环境的目的,也有贸易保护主义的意思。
浅论WTO原则对绿色壁垒的协调
浅论WTO原则对绿色壁垒的协调浅论WTO原则对绿色壁垒的协调作为以促进贸易发展自由化为目的的WTO法律规范从保护全人类生态发展的利益出发协调绿色壁垒和促进贸易自由化之间的冲突矛盾,为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提供法律依据,同时限制不合理的绿色贸易壁垒,追求全球贸易经济的文明发展。
一、WTO基本原则与绿色贸易壁垒之冲突与协调(一)最惠国待遇原则与环境保护WTO最惠国待遇原则与绿色贸易壁垒之冲突主要集中在对于以不同PPM(processes and production method)生产的使用目的和效果相同的产品是否仍属于“相同产品”范围之问题的认定上,若是属于,则就可以再WTO成员国内适用非歧视原则,而排出适用进口成员国家的绿色贸易壁垒规定,若不属于相同产品,仍一律适用非歧视原则,禁止他国适用绿色贸易壁垒规定,就显得有失公正,有违WTO促进贸易自由公平发展的本旨。
绿色贸易壁垒是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去区别相同产品的PPM,为了保证进口到本国的产品的品质、标准等各方面都符合生态环保,而排除有害的PPM所生产的产品,以达到环保之目的,因此而限制了贸易进口,与WTO促进自由贸易形成冲突。
无论是GATT还是WTO都未对“相同产品”做出明确的定义,因为就实际而言没有两个成员方的产品可以是完全相同的,所以在具体的案例中对相同产品的界定也是不同的。
1970年关于边境税调整的GATT工作组提出了以下界定标准:1、产品的特点、性质和质量;2、产品的最终用途;3、消费者的嗜好和习惯;4、税则分类。
①两类产品符合以上四点,则认定其为“相同”产品。
由此可见WTO司法实践并未将以不同生产方法生产出的拥有相同目的和效果的产品排除在“相同产品”的使用范围之外,也就是说,即使不同成员方对于同一种产品的生产过程和生产方法存在差异,但由于其效果和目的的同一本文由收集整理而仍然属于“相同产品”的范围,从而适用非歧视待遇原则。
试析绿色壁垒与WTO多边贸易规则商务指南频道_商贸知识.doc
试析绿色壁垒与WTO多边贸易规则_商务指南频道_商贸知识WTO建立了一整套多边贸易规则,在国际经贸活动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多轮谈判,WTO成员的关税被大幅度削减,传统的配额、许可证等数量限制手段也受到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发达国家越来越采用反倾销、反补贴、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新兴的非关税壁垒,对本国的产业进行保护。
其中,以环保标准为内容的绿色壁垒更是渐受瞩目。
本文分析其对多边贸易规则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的跨国性、各国发展水平的差异和国家利益的不同,绿色壁垒对以自由贸易为理念的WTO多边贸易规则产生了极大影响。
一、绿色壁垒与WTO多边贸易规则相冲突,导致环境贸易争端此起彼伏。
WTO关于绿色壁垒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如下协议中:1、《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该协议规定了补贴的定义和内容,把补贴分为禁止性的、可申诉的和不可申诉的补贴等三类,其中“新的环保要求,促进设备改造,而对企业负担给予的资助”为不可申诉的补贴,这为绿色补贴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但是,一些进口国经常以绿色补贴引起了受补贴产品的价格扭曲、损害本国产业为由,照本国的《反补贴法》征收反补贴税。
由于WTO没有详细规定哪些绿色补贴合法,很容易产生贸易冲突。
美国就曾以环境补贴为由对巴西的人造胶鞋和加拿大的速冻牛肉提出了反补贴申诉。
2、《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
该协议规定各国有关卫生和动植物检疫领域的法律法规、检验方法及检疫措施,要符合WTO 的非歧视待遇和透明度原则,以国际标准为基础。
但是,该协议也引入了“预防原则”,既在找不到“科学依据”时,可以临时性地采取更严格的卫生检疫措施,这就为一些国家设立复杂苛刻的绿色检疫壁垒大开方便之门。
欧共体曾以在牛饲料中添加激素会危害人体健康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牛肉,美国认为欧共体决定没有科学依据,将争端诉诸WTO,结果欧共体败诉。
3、《技术贸易壁垒协议》。
该协议规定各国在采取技术措施时,要体现非歧视和透明度的原则,尽量采用国际统一标准,进行必要的协调,对贸易影响最小。
现行WTO法对绿色壁垒的规定与限制(1)论文
现行WTO法对绿色壁垒的规定与限制(1)论文一、绿色壁垒的真实内涵(一)绿色壁垒与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的定义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烦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
绿色壁垒是进口国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其目的是为了构筑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以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其实质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
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是进口国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所采取的必需措施。
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符合国内外的科学、合理的环保标准与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进口国的环境、保障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也不会构成阻碍与扭曲。
(二)绿色壁垒与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的区别绿色壁垒常常与正常的环保措施交织在一起,因而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两者进行区分:(1)合法性。
正常的环保措施符合国际上合法、有效的环保标准的要求;而绿色壁垒超出或违反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标准。
(2)合理性。
正常的环保措施满足保护环境的必要标准,实施的费用经济,技术简单,操作性强;而绿色壁垒的标准过于严苛,超出必要限度,实施费用昂贵、程序烦琐、技术复杂,很难达到要求。
(3)非歧视性。
正常的环保措施对国内外商品平等对待;而绿色壁垒对外国商品实行歧视。
(4)目的性。
正常的环保措施是为了实现保护环境等目标;而绿色壁垒是为了阻挡外国产品进人本国市场。
所以从这几点来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正当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就是恶意的、不正当的。
二、WTO法中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有关规定(一)《关贸总协定1994》(以下简称GATrl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该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赋予WTO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
WTO贸易与环境议题及“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对策 1
WTO贸易与环境议题及“绿色贸易壁垒”的法律问题自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半年多的时间内,农畜等产品出口不断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困扰,严重影响了这些产品的出口,且有加重趋势。
首先,农产品出口受阻的品种增多。
受阻的农产品从蜂蜜到冻鸡,进而延伸到整个畜产品和水海产品。
2002年1月到5月期间,欧盟全面禁止进口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和水海产品。
其次,中国成为美国“绿色贸易壁垒”限制进口最多的国家。
1月到3月,美国药品管理局扣留的进口产品共达12025批次,其中,中国为1140批次,占同期被扣产品总批量的9.48%,居受阻国家和地区的首位。
最后,对中国进口农、畜产品检验项目增多。
如欧盟对中国茶叶的检验项目已从过去的6种农药残留的检验增加到62种,“绿色贸易壁垒”严重影响了我国发达地区省市的出口。
1月到3月,我国沿海地区被美国药物管理局扣留产品累计896批次,占我国被扣产品总量的78.6%,其中,广东省240批次,占21.05%,居第一位;福建省201批次,占17.63%。
2002年前4个月,经深圳口岸出口的冻鸡出口量和贸易额均比去年同期减少了40%。
2001年,我国约有70多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绿色贸易壁垒”的影响。
加入WTO后,一方面意味着我国要按照全球通行的“游戏规则”参与国际经济博弈,这不仅有利于我国获取比较利益,提高国家经济实力,也间接地对环境保护产生积极影响;另一方面,随着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广泛关注和人们环保意识的日益增强,发达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运用多边贸易体制中的环境条款及世贸组织环境议题的漏洞,开始推行“绿色贸易壁垒”这种贸易保护主义新形式。
因此,发展中国家在如何处理经济发展、贸易增长和环境保护问题上面临着两难处境。
一方面它们希望通过谈判达成一个包括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广泛协议,以有助于其较为清楚、透彻地解释各种基于环境问题的市场准入限制;另一方面,又担心这种协议难以阻止发达国家单方面滥用这种限制。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近年来,伴随着全球经济的增长,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环境恶化问题已成为各国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同时,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的发展,传统的关税壁垒等一些原有贸易保护措施的作用日益削弱。
于是,在国际贸易中,各国以保护环境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绿色贸易壁垒逐渐兴起并日渐加强。
我国在加入WTO后,在对外贸易中将不可避免的遭遇绿色贸易壁垒,这就要求我们全面客观地看待绿色贸易壁垒,适应绿色贸易壁垒,并学会利用绿色贸易壁垒,以在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形式及其特点(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绿色贸易壁垒常被简称为绿色壁垒,在国际文献中被称为“环境壁垒”。
绿色贸易壁垒有几种定义,在本文中采用这样一种:绿色贸易壁垒指国际社会中为保护人类动植物及生态环境的健康和安全或本国贸易的目的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限制甚至禁止某些货物进出口贸易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从而对自由贸易形成障碍的一种非关税贸易保护措施。
其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后期,90年代开始兴起,最典型的案例是1991年美国禁止进口墨西哥的金枪鱼及其制品,理由是为了保护海豚的生存。
面对绿色贸易壁垒,各个国家采取的态度不同,发达国家由于其经济、技术上的优势,通常采取积极欢迎的态度,而发展中国家则往往采取消极抵制的态度。
实际上,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在本质上具有二重性,即保护环境的合理性与变相贸易保护的不合理性。
环境保护与贸易自由之间既有矛盾的一面也存在其统一的一面,但强调自由贸易不顾环境保护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就会导致生态恶化,资源枯竭,危害人类及动植物的健康与生存。
然而,以环境保护为幌子,运用绿色贸易壁垒保护本国贸易又是不合理的。
环境保护与自由贸易虽表面上水火不容,但其根本目的是一致的:即提高人类的生活水平,合理有效地配置资源,保护全球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而这对矛盾实际上是可调和的,我们应充分认识到绿色贸易壁垒的二重性,不可妄加肯定与排斥。
从WTO规则看“绿色贸易壁垒”及中国的对策
从WTO规则看“绿色贸易壁垒”及中国的对策「摘要」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迅速推进,WTO多个回合的谈判使得长期以来作为主要贸易壁垒的高额关税逐渐退出了舞台,代之而起的是绿色贸易壁垒。
作为方便易行、见效快的强有力保护手段,绿色贸易壁垒愈来愈频繁地付诸实施,矛头直指我大宗出口产品,使成为“绿色壁垒”和反倾销措施的主要打击对象,致使中国许多产品无缘进入国际市场。
本文针对在WTO框架内新兴的绿色贸易壁垒进行评述,并提出应对之策。
「关键词」WTO规则、绿色贸易壁垒、对策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从1947年的GATT到WTO,降低关税一直是国际的主题。
时至今日,作为阻碍国际贸易的重要因素的关税壁垒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控制,而许可证制度、配额制度、原产地制度等非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自由化的进程阻碍日益明显。
同时,绿色壁垒作为新型的、重要的阻碍国际贸易的障碍,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绿色贸易壁垒是双刃剑,如果运用适当,对保护资源、对全球经济的可持续是有利的;如果滥用,就会阻碍全球经济的发展,形成新的贸易保护主义。
而因为种种原因,绿色壁垒的形式多样化、环境标准的复杂化、检疫措施的苛刻等,反映出绿色壁垒已经成为对国际贸易的阻碍,反映出新的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可以说绿色壁垒的被滥用已是不争的事实。
一、绿色贸易壁垒的含义绿色贸易壁垒也称环境贸易壁垒,从其本来意义上说,它是指那些以维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为目的而采取的限制甚至禁止有关国际贸易活动的、法规、标准、政策及其相应的行政措施,以避免这些贸易活动可能导致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王红梅:《绿色贸易壁垒对中国贸易与环境的及对策》,载《南京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4年第2期。
)从另一个角度讲,所谓绿色贸易壁垒,是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名,通过制定一系列复杂苛刻的环保标准,对来自其他国家的产品及服务设置障碍,以保护本国产业的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
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的法律思考[1]
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的法律思考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的法律思考引言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绿色经济成为越来越多国家的发展方向。
作为一个持续增长的概念,绿色经济所涉及的产业和产品也逐渐多样化。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国家采取了一些措施,以保护本国产业免受来自其他国家的竞争。
这些措施被称为绿色壁垒,是一种限制或阻碍贸易的措施。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的法律问题,并对相关的法律思考进行分析和讨论。
什么是绿色壁垒绿色壁垒是指一国为保护本国环境或促进绿色经济发展而采取的限制或阻碍贸易的措施。
这种措施可能包括一系列行为,如环境标准的制定、环境认证的要求、进口限制等。
其目的在于防止低环境标准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从而保护本国的环境和产业。
绿色壁垒可能会对国际贸易带来一些不利影响,如限制了自由贸易、造成产品价格上升、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等。
因此,对于国际贸易绿色壁垒的合法性和影响进行法律思考是非常必要的。
国际贸易法与绿色壁垒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国际贸易法中,关于贸易壁垒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关贸总协定》(GATT)和《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中。
根据WTO的规定,成员国应遵守公平、一致、无歧视的原则。
同时,GATT和TBT也规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下的贸易壁垒可以被允许。
但是,绿色壁垒是否符合国际贸易法的规定,仍然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在GATT和TBT的框架下,绿色壁垒被认为是一种非关税壁垒。
然而,一些学者认为,如果绿色壁垒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或促进绿色经济发展,那么它应被视为一种合法的和符合国际贸易法规定的措施。
毕竟,环境保护是全球性的问题,而不仅仅是单个国家所关心的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人认为,绿色壁垒可能会被滥用,成为一种保护本国产业的手段,从而违背了国际贸易法中无歧视原则的精神。
这些人主张建立全球统一的环境标准,以避免不必要的贸易壁垒。
绿色壁垒的影响和挑战国际贸易绿色壁垒带来了一系列影响和挑战。
最新浅谈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1论文
浅谈国际贸易中的绿色壁垒(1)论文摘要:近年来,我国产品不断遭到国外绿色壁垒的拦截,绿色壁垒已成为继反倾销之后又一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障碍,并呈现出进一步增强的趋势。
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绿色壁垒措施都对我国经济发展不利,善意的绿色壁垒能促进一国经济的良性发展,只有恶意的绿色壁垒才是要防范的。
本文对恶意绿色壁垒进行了分析和认定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这对规范和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恶意;绿色壁垒;范文中国网前言近年来,国内主流观点把绿色壁垒定位为发达国家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的一种贸易歧视措施,是“某些发达国家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限制或禁止外国产品进口的贸易障碍”。
因此,多数学者对绿色壁垒持否定态度,强调其“歧视性”、“不公平性”。
因此在实践中,发达国家的绿色壁垒的确使我国不少行业、企业饱受其苦,目前国内提得最多的就是反对、对抗或者避免它。
本文认为,并不是所有的绿色壁垒措施都对国际贸易的发展不利,相反,善意的绿色壁垒能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恶意绿色壁垒才是要反对和防范的。
恶意绿色壁垒的提出绿色壁垒的含义绿色壁垒是指以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或安全,保护生态或环境为由而采取的直接或间接限制甚至禁止贸易的法律、法规、政策与措施。
这一概念的界定基本上立足以下两点:一是绿色壁垒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各国采取的法规、政策与措施;二是绿色壁垒的性质,即以保护生态环境或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而采取的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是非关税壁垒的一种形式。
如果进口国是以保护生态、人身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等社会进步为动机,制定与实施相应的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则被可称之为善意绿色壁垒,是在贸易中应提倡和遵守的。
如果进口国是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目的在于利用其拥有的技术优势阻止发展中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一种贸易壁垒措施,笔者认为这就是恶意绿色壁垒,是在贸易中要加以抵制和防范的。
WTO背景下我国面对的绿色贸易壁垒及应对
WTO背景下我国面对的绿色贸易壁垒及应对——以浙江省纺织品对欧盟出口遭遇的绿色壁垒为例的分析目录一、引言 (1)二、欧盟绿色壁垒概述 (1)(一)欧盟绿色壁垒的概念及背景 (1)1、概念及特征 (1)2、欧盟绿色贸易壁垒产生的主要背景 (1)(二)欧盟绿色贸易壁垒的主要特征 (2)(三)欧盟绿色贸易壁垒发展的主要表现形式 (2)三、欧盟绿色壁垒对浙江纺织品出口的影响——以浙江金秋纺织集团为例 (4)(一)浙江金秋纺织集团纺织品出口现状 (4)(二)对欧盟出口的绿色壁垒问题 (5)(三)企业遭遇欧盟绿色壁垒的情况 (6)(四)浙江金秋纺织集团应对绿色壁垒的主要对策 (8)1、推动技术创新 (9)2、促进产品结构调整 (9)四、促进浙江纺织品应对欧盟绿色壁垒的建议 (9)(一)推动浙江纺织品企业转型升级 (9)1、企业层面 (9)2、政策法制层面 (10)(二)完善国内绿色技术标准,并提升环保理念 (10)1、合理调整国内纺织品产业标准 (11)2、扩大环保理念的宣传 (11)(三)适度发挥企业、行业协会力量更好的应对绿色壁垒 (11)1、提升企业应对欧盟绿色壁垒的能力 (11)2、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升应对绿色壁垒能力 (12)五、总结 (12)参考文献: (13)摘要纺织品出口对于浙江对外贸易有着重要的影响,然而在近年来,浙江纺织品出口中不断遭遇绿色壁垒限制,其发展出现一定困难。
欧盟纺织品绿色壁垒是目前极为突出的绿色壁垒代表,本文以浙江纺织品出口欧盟市场的贸易壁垒问题为研究对象。
首先,对纺织品绿色壁垒的相关理论进行概述,并对欧盟纺织品绿色壁垒进行初步介绍;其次,以浙江金秋纺织集团对欧盟纺织品出口及其应对绿色壁垒的事实为案例,分析当前浙江省纺织品企业对欧盟纺织品出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面对欧盟绿色壁垒的主要困难。
分析浙江金秋纺织集团应对欧盟纺织品绿色壁垒的主要手段,进而总结出当前浙江省纺织品企业出口欧盟市场的可行对策,以期能够更好的促进对欧盟纺织品出口的发展。
WTO环境规则及绿色贸易壁垒
3 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律制度
4 健全环境贸易立法
第一章 WTO 环境规则——主要特点
保护环境的必要措施的典型特点是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 命或是健康为目标,所以多边贸易体制下所有与保护人类、 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有关的一般例外规则、卫生检疫规则、有 关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规则等均可称为WTO环境规则。
四、特别法规则:《SPS协定》有关条款
(一)《SPS协定》有关条款主要内容及其解释:
《SPS协定》序言中指出:“重申不应阻止各 成员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而采取 或实施的必需的措施,”并且“期望改善各成员的 人类健康、动物健康或植物卫生状况”和“不需要 各成员改变其对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 适当保护水平;”同时序言最后特别提出本协定的 主要内容是“期望对适用GATT1994关于适用卫生 与植物卫生措施的规定,特别是第20条(b)款的 规定详述具体规则”。 因此,从法律位阶上讲,可认为《SPS协定》是 《WTO协定》和GATT第20条(b)款的下位法或 特别法。
(二)案例:转基因农产品案
“转基因农产品案”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第一个关于转基因农产品 国际贸易案件。 起诉方: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 被诉方:欧共体 案情简介: 2003年5月13日,美国和加拿大首先请求与欧共体进行磋商,内容涉及 欧共体及其成员国所采取的对从美国和加拿大进口的农产品和食品具有一定影 响的某些措施。关于欧共体层面的措施。美国和加拿大认为,自1998年10 月起由欧共体对生物技术产品批准程序的“事实上禁止”[ 所谓“事实上的禁 止”,在此是指这一禁止并未成为正式规定出现在欧共体的法令和指令之中, 但在事实上却存在着这一效果或情形。]阻碍了从美国和加拿大的农产品和食 品进口;从欧共体成员国层面来说,美国和加拿大则认为部分欧共体成员国对 生物技术产品施行了禁止销售和进口的措施,即使这些产品已经取得了欧共体 委员会的销售和进口许可。2003年5月14日,阿根廷就同一事项先欧共体提 出磋商请求2003年8月,美国、加拿大和阿根廷跟别请求成立争端解决专家 组。
WTO环境规则与绿色贸易壁垒要点
第一章WTO 环境规则 (2)一、WTO环境规则范围 (2)二、一般例外规则:GA TT第20条 (3)(一)GATT第20条内容及解释 (3)(二)案例:美国——汽油标准案 (3)三、宪法性规定:《WTO协定》序言 (4)(一)《WTO协定》序言的有关内容及其解释 (4)(二)案例:“美国——禁虾案” (4)四、特别法规则:《SPS协定》有关条款 (5)(一)《SPS协定》有关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解释 (5)(二)案例:转基因农产品案 (6)五、技术标准规则:《TBT协定》有关条款 (9)(一)《TBT协定》有关主要内容及解释 (9)第二章绿色贸易壁垒 (9)一、绿色贸易壁垒的概念、构成要件及表现 (9)(一)绿色贸易壁垒概念 (10)(二)构成要件 (10)(三)表现形式 (10)二、绿色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经济的影响 (12)(一)绿色贸易壁垒对出口国造成的负面影响 (12)(二)绿色贸易壁垒对出口国造成的积极影响 (12)(三)绿色贸易壁垒对进口国的正面、负面影响 (12)三、与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律制度 (13)(一)相关环境法律法律规体系 (13)四、健全环境贸易立法,加强经济贸易中的环境管理和环境执法 (14)1. 环境政策法规综合考虑环境成本内化问题 (14)2. 建立污染全交易制度 (15)3. 坚持“排污者付费制度” (15)4. 建立以资源税为中心的税制体系,完善排污收费制度 (15)人类是自然环境的产物,环境是人类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
自从地球上人类诞生开始,人与自然就构成了一个相互作用的生态系统,并在数倍万年的不断进化中形成非合作博弈的纳什均衡状态。
除非人类愿与环境和谐相处并改善其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利用和维护方式,否则这种均衡状态一旦被打破,必将导致一些列严重的危机以及人类自身的严重后果,事实上,这种后果在18世纪工业革命时期就开始显现出来。
然而,知道20世纪60年代人类才真正意识到这一后果的严重性,并将其归咎于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现行WTO法对绿色壁垒的规定与限制(一)
一、绿色壁垒的真实内涵
(一)绿色壁垒与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的定义
绿色壁垒又称环境壁垒,是指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类健康为由,以限制进口、保护贸易为目的,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建立烦琐的检验认证和审批制度,以及征收环境进口税方式对进口产品设置的贸易障碍。
绿色壁垒是进口国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其目的是为了构筑阻挡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的屏障,以保护本国的相关产业,其实质是一种新型的非关税壁垒,是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
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是进口国为保护环境、保障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所采取的必需措施。
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符合国内外的科学、合理的环保标准与要求,其目的是为了保护进口国的环境、保障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对正常的国际贸易也不会构成阻碍与扭曲。
(二)绿色壁垒与正常的环保(绿色)措施的区别
绿色壁垒常常与正常的环保措施交织在一起,因而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两者进行区分:(1)合法性。
正常的环保措施符合国际上合法、有效的环保标准的要求;而绿色壁垒超出或违反国际公认或大多数国家所能接受的标准。
(2)合理性。
正常的环保措施满足保护环境的必要标准,实施的费用经济,技术简单,操作性强;而绿色壁垒的标准过于严苛,超出必要限度,实施费用昂贵、程序烦琐、技术复杂,很难达到要求。
(3)非歧视性。
正常的环保措施对国内外商品平等对待;而绿色壁垒对外国商品实行歧视。
(4)目的性。
正常的环保措施是为了实现保护环境等目标;而绿色壁垒是为了阻挡外国产品进人本国市场。
所以从这几点来看,根本不存在所谓的“正当的绿色壁垒”,绿色壁垒就是恶意的、不正当的。
二、WTO法中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有关规定
(一)《关贸总协定1994》(以下简称GATrl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
该条规定:“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国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b)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结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该条款赋予WTO各成员以环保例外权,即各成员有权以“保障人民、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或“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为理由,而采取限制贸易的措施。
但该限制贸易的措施应“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否则则构成绿色贸易壁垒。
(二)1994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以下简称TBT协议)和《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议》(以下简称SPS协议)
TBT协议其序言开宗明义地申明:不得阻止任何成员方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
SPS协议也规定,各成员方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与检疫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使人畜免受饮食或饲料中的添加剂、污染物、毒物和致命生物体的影响,并保护人类健康免受动植物携带的病疫的危害等,只要这类措施不在情况相同或类似的成员方之间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对待。
SPS协议则更进一步。
除此以外,其第5条7款引入了“预防原则”,即在找不到充分的科学证据时,成员方可以根据获得的有关信息,临时采取某种卫生或植物检疫措施。
(三)《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环境条款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14条“一般例外”中亦允许成员方采取或加强“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只要这类措施“不对情况相同的成员方造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歧视,
或不对国际服务贸易构成隐蔽的限制”。
(四)《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有关规定
该协定鼓励各国更多地进行环境保护技术的研究、创新、转让和使用,以及规定了可以出于环保等方面的考虑而不授予专利权,并可阻止某项发明的商业性应用。
三、WTO法对绿色贸易壁垒的界定的法律原则
(一)国民待遇原则
有些国家出于维护本国利益的目的,对本国产品实行宽容的政策,对他国产品采用严厉的绿色标准,这违反了GATT1994第3条国民待遇原则。
“美委汽油案”就是世界贸易组织受理的一起环保标准违背国民待遇原则的案例。
美国环保署于1994年对在美国九大城市出售的汽油制定了环保标准。
规定汽油中的硫、苯等有害物质的含量必须低于一定水平;美国国内生产的汽油可以逐步达到有关标准,而进口汽油必须在1995年1月1日该规定生效的日期立即达标,否则禁止进口。
委内瑞拉作为向美国出口汽油最多的国家,向WTO提起了上诉。
专家组认为,尽管各国有权根据本国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环保措施和标准,但对进口商品的有关待遇不得低于本国相同或类似的商品,美国对进口汽油环境标准要求超过本国汽油,限制了外国汽油的进口,违反了WTO的国民待遇。
上诉机构也认同此观点,认为环保例外措施必须在不造成不公平和随意的事实、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前提下才可应用。
(二)最惠国待遇原则
GATT1994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是维护自由贸易正常进行的原则,其目的是对来自任何国家的相同进口产品,均给予同等的待遇。
这方面的经典案例即1996年美国与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的“海虾与海龟案”就体现了环保政策与最惠国待遇的冲突。
为了保护濒危物种海龟,美国要求在海龟栖息地作业的捕虾拖网船必须使用美国科学家发明的“海龟驱赶装置”(TurtleExcluderDe-vice,简称TED),以便使海龟逃离捕虾拖网。
美国以上述四国围捕海虾未使用海龟驱赶装置违反了《濒危物种法》609条款为由禁止从这些国家进口海虾。
印度等国认为,仅因生产或加工方法的不同对来源于不同国家的相同进口产品实行差别待遇违背了WTO的最惠国待遇,并且美国在实施609条款过程中,对前期受影响的14个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海虾出口国以更优惠的待遇,使它们享有比申诉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更为宽裕的过渡期(前者有3年过渡期,后者仅有4个月),以及给予前期受影响的14个加勒比及西大西洋地区的海虾出口国资金、技术上的援助,而申诉方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国并没有享受此待遇。
这显然构成了对WTO不同成员之间的歧视,也背离了最惠国待遇这一非歧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