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十一届〕第二十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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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陕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陕西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陕西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陕西省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

第三条工程质量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严格管理、注重细节、全员参与”的原则,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质量管理机构第四条陕西省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主管质量管理工作的机构,负责制定和落实有关工程质量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

第五条各级地方政府应建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和检查本地区的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七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施工作业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三章质量管理人员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聘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质量管理人员,确保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九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聘请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质量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施工作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条质量管理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素质要求。

第四章质量管理流程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启动阶段制定质量管理计划,明确项目的质量目标、标准和要求。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根据项目的质量管理计划,组织施工作业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建设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质量验收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问题。

第五章质量管理措施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质量管理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和监督,保障施工作业的质量和安全。

陕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陕西建筑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陕西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工程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陕西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安全管理制度内容1. 安全生产责任制(1)建筑工程项目负责人为本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职责,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3)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进行全面监管。

2. 安全教育培训(1)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新员工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3)施工单位应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定期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培训效果。

3.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应急救援设备等,确保消防、应急救援需要。

(3)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通道、防护设施,确保施工人员安全通行。

4. 机械设备管理(1)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机械设备安全可靠。

(2)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取得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3)机械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

5. 施工过程安全管理(1)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

(2)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整改。

(3)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巡查,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有序。

6. 应急管理(1)施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组织机构、职责和应急处置程序。

(2)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救援。

三、监督与检查1. 建设单位应加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确保施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陕西省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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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图纸会审 并形成图纸会审记录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 产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 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 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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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序号
要求
依据
依据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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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 序号
要求
依据
依据内容
按规定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 8 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 《建筑法》
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三条 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 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 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 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 〔
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 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44号)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

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 10 关部门审查; 原设计有重大修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
重新报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 准的,不得使用。
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 行)》
2.2.1(11)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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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2003年11月12日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公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陕西安全管理条例

陕西安全管理条例

陕西安全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五十一号《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XX年x月x日经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x月x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XX年x月x日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遵循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分级负责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科技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其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岗位责任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纳入*和部门绩效考评指标体系,支持、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乡(镇)人民*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的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执法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管理、统计分析、宣传教育培训等综合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其他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作出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辨识风险因素,排查事故隐患对风险管控情况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县级以上人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组织排查治理隐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责任和义务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向学生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安全意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用于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安全技术项目推广应用、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公共隐患治理以及安全生产工作奖励等方面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得使用国家和本省公布的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技术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产权转移等情形时,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治理责任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并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保障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列支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全员全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全过程责任追溯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责任范围、考核标准及责任追溯等内容,并与安全生产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第十五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50人的,配备1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50人以上不足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实施安全风险评估和管控,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进行考核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佩戴、使用,不得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生产工序、设备进行风险辨识并确定风险等级,进行日常安全生产巡查,定期进行专项安全生产排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综合安全生产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上报并提出处理意见,跟踪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并记录在案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生活、储存、经营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在居民区、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距离内,不得建设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和储存场所在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区域、储存区域的安全距离内和矿山、尾矿库危及区域内,不得建设居民点、学校、医院、集贸市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确需建设的,应当依法先行拆除或撤出原有危险区域内的危险物品和危及区域内的矿山、尾矿库高压输电线、油气输送管道、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条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电力设施及电梯、游乐设施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现状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宾馆、饭店、体育场、商场、旅游景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会堂、公共娱乐场所、寺庙等公众聚集场所,不得超过规定或设计的容纳人数,应当设置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识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配备应急广播、照明和安全监控系统第二十一条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尘肺病等职业病易发企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其服务区域的疏散通道、消防设施及通道、地下车库、电梯、供排水、化粪池、窨井等重点部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发出警示并进行应急处理同一建筑物内的多个生产经营单位共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进行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照委托协议履行其管理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对象进行安全宣传、组织应急演练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重大危险源作业和动火、有毒有害、受限空间、高处作业以及临近高压输电线路、临近输油管线作业、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等危险作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根据危害风险制定作业方案、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方案,履行相关内部审签手续,查验作业人员相关职业资格证件;确认现场作业条件符合安全作业要求;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确定专人现场统一指挥和监督;危险作业前,向作业人员说明危险因素、作业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撤出人员;危险作业管理的其他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对受托方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储存、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执行爆炸性危险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对电气设备和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按照规定控制作业场所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存放数量;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应当装配安全检测、监控和报警系统,进行实时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使用单位的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变更的,应当先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控制方案第二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遵守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立和完善灾害综合治理体系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当执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和应抽尽抽、可保尽保的瓦斯治理方针;按规定健全足够能力的瓦斯抽采系统;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时,应当优先开采保护层水害矿井应当加强水害预报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应当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第二十七条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施工单位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对运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检验;定期进行辨识和安全评估;定期检查安全状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载明重大危险源、危险物质、数量、危险危害特性、应急措施等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实施情况;发生紧急情况时,立即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尾矿库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应急预案,对尾矿库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鼓励新建尾矿库采用一次性筑坝、干式堆存等安全生产水平较高的筑坝方式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引汉济渭工程等水源涵养地区域内生产运行的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监测系统尾矿库闭库工作及闭库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无主尾矿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指定管理单位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承担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非本单位原因造成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立即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第三章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劳动安全保障、职业危害防护和工伤保险办理等事项;了解其作业场所、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应急措施;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批评、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的赔偿;因职业危害造成健康损害后的赔偿;获得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的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劳动条件和劳动防护用品;接受职业健康体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履行下列义务: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作业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上岗前进行岗位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开始操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保障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安全生产保障责任转移给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人员有依法向用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主张安全生产的权利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下列职责: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一体化监督管理和执法机制;对生产经营单位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情况组织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制定并落实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规定报告事故情况,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由本级人民*负责的事故调查处理,指导、协调有关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工作,督促落实事故处理的有关决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单位组织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实施监督核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依法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人民*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第三十五条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乡人民*、街道办事处负责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发现所在区域内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及时采取适当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第三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通报,并向社会公示生产经营单位的下列不良信息,纳入本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受到较大数额罚款或者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重大事故隐患在责令整改的期限内未完成整改的;拒不接受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其他安全生产不良信息第三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确保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与已有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危险品的场所的安全距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不得出具虚假证明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开展诚信服务,建立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监督,不得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健全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和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的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

(管理与人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管理与人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颁布《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与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与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建筑法》与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与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与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负责。

陕西省安全员C证最新考试题库含答案

陕西省安全员C证最新考试题库含答案

陕西省安全员C证最新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应当对送检的()进行核对,并记入检测报告。

(ABDE )A、建筑材料B、建筑构配件C、送检人员D、设备试样E、委托单2、【多选题】下列关于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说法正确的是()(ABCDE )A、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防人员操作B、消防竖管数量不应少于2根C、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D、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E、消防竖管不应小于DN1003、【多选题】下列属于非法转包的是()。

(ACD )A、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B、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C、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D、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E、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4、【多选题】下列有关交叉作业的说法,正确的是()。

(ABCDE )A、交叉作业时,坠落半径内应设置安全防护棚或安全防护网等安全隔离措施;B、未设置安全隔离措施时,应设置警戒隔离区,人员严禁进入隔离区;C、不得在安全防护棚棚顶堆放物料;D、对不搭设脚手架和设置安全防护棚时的交叉作业,应设置安全防护网;E、当在多层、高层建筑外立面施工时,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防护网。

5、【多选题】下列()属于建设工程项目经理必须负责组织的工作。

(ABCD )A、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B、组织制定质量安全技术措施C、组织编制、论证和实施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D、组织质量安全技术交底E、组织验收分部工程6、【多选题】关于移动式操作平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E )A、移动式操作平台高宽比不应大于3:1;B、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大于80mm;C、移动式操作平台制动器除在移动情况外,均应保持制动状态;D、移动式操作平台架体应保持垂直,不得弯曲变形;E、移动式操作平台的行走轮和导向轮可不配置制动措施。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暂行)发布日期:10-06-23 09:26来源:作者:点击次数:10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范各级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各监督机构)的监管行为,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省各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总站)制定本省从事建设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有关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对全省施工单位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人员及有关作业人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取样送检的见证人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中从事检测活动的人员以及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砂浆预拌单位的技术管理人员和试验人员、有关责任主体单位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测活动的人员进行定期考核;检查各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及各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配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对全省监督机构和人员进行考核管理;对特殊结构、重点工程进行调研性监督。

设区市的市、区两级监督机构的监管范围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划分,并报省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和省总站备案,未按要求备案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市、区监督机构按划分范围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各专业监督机构只能监督经省厅核准认定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并实施具体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监督机构对在建工程监督管理工作中,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技术标准的规定,不得擅自降低或提高要求。

第五条各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对已实施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行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陕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分部分项验收(第二章第十七条)
• 监督机构应对验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能等 分部分项验收进行现场监督。 • 验收内容:人员资格,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执行的 标准是否有效。 • 检查相应的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 • 对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按省厅具体文件规定进行核查。
中止施工(第二章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第二章第二十二条)
• 1、施工单位提交的竣工报告。 • 2、装饰装修分部、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分部、建筑电气分部、智能建筑分 部、通风与空调分部的使用功能性检测报告。 • 3、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安全检验合格证。 • 4、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 5、监理单位提交的预验收竣工报告。 • 6、勘察、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 7、各分部工程验收记录。 • 8、城建档案馆出具的工程竣工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 9、公共聚集场所及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证明文件。
• 未办理监督手续的工程,责令停工,并书面告知相应施工 许可证管理部门处理。 • 对经相应施工许可证管理部门办理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按 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要求进行检查。
安全事故隐患处理(第三章第二十八条)
• 1、发现有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口头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 排除隐患,并记入监督记录。 • 2、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下发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通知 单。 • 3、如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止施工通知 单。
• • • • • 1、未按规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 2、企业近三年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企业近三年所承建已竣工项目不合格率超过5%的。 4、省级及以上住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5、建筑施工楪祈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未提交企业自评材 料的,视同企业考评不合格。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7日)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7日)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7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5.27•【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1届第28号•【施行日期】2010.05.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二十八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10年5月27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0年5月27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一、对《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第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管理和政府性基金的管理。

”2.第十四条修改为:“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建立必要的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专门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收支缺口,以及应对不可预见的重要公共支出需求。

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使用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3.第三十九条中的“《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修改为“《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二、对《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产品质量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修改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三、对《陕西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1.删去第二十五条中的“并按规定缴纳市场管理费”。

2.删去第三十一条。

3.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24陕西省安全员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4陕西省安全员考试题库及答案

2024陕西省安全员考试题库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7题)1.根据我国工业、企业噪声标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企业允许噪声为(C )分贝。

A.60B.80C.85D.902.脚手架的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A)扣紧且严禁拆除。

A.直角扣件B.旋转扣件C.对接扣件D.对拉螺杆3.拆除工程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签订(B )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管理责任。

A.质量B.安全生产管理C.资金拨付D.施工进度4.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 B )列出安全防护、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清单备查A.一并B.单独C.认真D.准确5.以下不属于安全检查的形式的是(C )。

A.定期安全生产检查B.专业性安全生产检查C.常规安全生产检查D.季节性及节假日前后安全检查6.在脚手架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小横杆),用直角扣件扣紧,且严禁拆除,这是因为(D )。

A.横向水平杆是构成脚手架整体刚度的必不可少的杆件B.横向水平杆是承传竖向荷载的重要受构件C.横向水平杆是承传竖向、水平荷载的重要受力构件D.横向水平杆是承受竖向荷载的重要受力杆件,又是保证脚手架整体刚度不可缺少的杆件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中作伪证或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上一年年收入( D )至100%的罚款A.30%B.40%C.50%D.60%8.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特点以下哪个方面的描述最为准确(A)。

A.单一性、分散性、露天施工、参与方多B.投资达、施工周期长C.高处施工危险大D.施工技术复杂和9.电焊机一次侧电源线的长度不应大于(B )。

A.3mB.5mC.10mD.15m10.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C )A.防范措施B.安全保护措施C.专项防护措施D.隔离措施11.楼板、屋面和平台等面上短边尺寸小于(B )但大于2.5cm的孔口必须用坚实的盖板盖设。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9.11.26•【字号】陕西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10.03.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陕西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陕建发2007(232)号文

陕建发2007(232)号文

陕建发2007(232)号文陕西省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陕建发[2007]232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贯彻《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同时由于建筑市场劳务实际价格增长幅度较大,我厅决定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做如下调整:一、调整标准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房屋建筑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2.6%;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分部分项工程费的1.4%调整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之和的1.8%。

2.综合人工单价: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由原25.73元/工日调整为36元/工日;装饰工程由原28.48元/工日调整为42元/工日。

二、调整办法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标准调整后按规费的计价程序计列。

2.综合人工单价调整后,其调增部分招标人在编制最高限价时,分部分项工程与措施项目综合单价的组价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4.2.2规定计入风险。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是否参考自主确定。

三、执行时间及有关规定1、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1月1日以前未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国家调价政策的2008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作量执行调整后标准,合同未约定的,是否调整及调整幅度由合同双方商定。

2、本《通知》执行之日起,依法可以不招标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再以1999年《陕西省建筑工程综合概预算定额》、2001年《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2001年《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陕西省价目表》及其配套的《费用定额》作为新签订发承包合同的计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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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9-12-14 文章点击数为:391 字号:[大] [中] [小](1996年12月26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09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修订)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一届〕第二十二号《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已于2009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通过的《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予以公布,自2010年 3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11月2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五章工程监理、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六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和督促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

第七条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资格证书,并在其资质、资格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

第八条鼓励推广应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新技术。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举报。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和安全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在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设计图纸和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入工程造价,并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投资额在三十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三百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经规划部门审核的建设规划总平面图;(二)施工图审查合格书;(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措施的资料;(四)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五)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资质证书;(六)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七)监理单位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符合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并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七条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安全的问题。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建设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等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受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备案受理单位对备案申请进行审查,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十五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交付的住宅工程应当提供《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

《工程质量保证书》的内容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屋面工程分部发包给不同的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中的一项检测业务拆分委托不同的检测单位。

第三章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三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现场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图纸配套,说明清晰,内容完整。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的措施建议。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图纸会审,做好设计文件交底;(二)向施工、监理单位详细说明施工图设计文件,及时处理与设计相关的技术问题;(三)参加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其主要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质量的验收;(四)参加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第二十七条施工图审查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审查单位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

施工图审查单位发现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当退回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原因。

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修改后,重新报原审查单位审查。

施工图审查单位对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不得出具虚假审查合格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第四章施工单位和建筑材料、设备生产销售单位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组织施工,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一)建立健全质量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危险源监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等制度;(二)确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业工长和项目质量员、安全员、试验员、测量员、资料员、材料员等施工管理人员;(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严格工序管理和施工质量检验,做好质量和安全生产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五)制定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六)承建主体结构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期间对建设工程沉降进行观测;(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总承包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项目负责人的变动须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施工的有关技术要求和重大危险源,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

对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施工单位应当在相应部位设立警示标志。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造成损害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单位给付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品(具)以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具)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明示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施工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设工程施工的技术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施工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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