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定地价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与监测地价的联动思考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与监测地价的联动思考摘要:通过对我国地价成果工作的背景和比较研究,重点探讨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监测地价三种地价体系的技术要点差异。
从空间层次、更新频率、对区段/标定区域的要求、对标准宗地/地价样点数量的要求和评估方法的要求等方面进行了比较和分析。
同时,文章认为在制定地价成果过程中,这三种地价体系存在相互独立又相互补充的关系,形成了一种地价联动机制。
这种机制可以优化技术要点和方法,加强地价数据信息的共享和交流,提高地价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公信力,更好地服务于土地管理和城市发展的需要。
关键词:标定地价;基准地价;监测地价引言根据国土资源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 20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问题的通知>》(国资厅发[2017]27 号)要求,各地要根据部、省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基准地价的更新、发布,及时完成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按要求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订与发布工作,加快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近年来,每年自然资源部发布的《关于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中均提到推进标定地价、基准地价与监测地价的相关工作要求。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与监测地价成果在评估工作中,有助于估价师宏观地、快速地了解和把握当地土地价格水平。
研究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监测地价成果之间的联动机制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土地市场的运行规律和价格形成机制,有助于政府更科学地决策和管理土地资源,促进土地市场的稳定发展。
具体来说,这种研究可以揭示不同地价指标之间的关系和影响因素,为政府制定土地供应计划、拍卖底价等提供依据,也为企业在土地市场上做出合理投资决策提供参考。
一、地价成果工作背景比较研究1.工作目的方面:标定地价的目的是为了确定待评估土地的市场参考价值,便于买卖双方做出决策;基准地价的目的是为各级政府在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时提供依据,同时规范土地市场价格,保持土地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进而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而监测地价的目的则是根据市场价格的实时变化动态调整基准地价,反映土地市场价格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管理体系探讨
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管理体系探讨摘要:标定地价是我国现阶段重点公示地价体系建设的重要工作,本文从公示地价目前存在的问题入手,借鉴国内外公示地价建设的经验,在此基础上,全面分析建立以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地价管理体系的可行性,以期为公示地价的建设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关键词:标定地价;核心;地价管理一、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的发展历程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中国正在进行改革开放,开始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
随着城市土地资源日益凸显其重要性,地价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的主要主要包括4个阶段:第一阶段:试行期(1988年-1998年)在1988年,我国决定试验公示地价制度。
试行期间,公示地价作为一个实验性的制度,并不普及,许多地方政府并未真正推行该制度。
此时,公示地价体系还存在缺乏透明度和公正性的问题。
第二阶段:推广期(1998年-2008年)到了1998年,我国正式将公示地价制度列入法律法规,并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这一阶段的重点是加强地价公示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并逐步建立相关的地价调查和评估体系。
各级政府开始积极探索适用于本地区的公示地价方法、标准和基础数据收集方式。
第三阶段:改革期(2008年-2014年)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原有的公示地价体系逐渐显露出不足之处。
特别是在土地市场投机和地价虚高的情况下,公示地价的重要性进一步凸显。
因此,在2008年,我国启动了公示地价的改革,以确保公示地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此次改革主要集中在公示标准、公示时间周期和调查方法等方面的调整和完善。
第四阶段:创新期(2014年至今)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开始探索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为公示地价提供更加精准和及时的数据支持。
各级政府陆续建立起基于电子平台的公示地价系统,实现了地价信息的在线查询和公示。
与此同时,我国还加强了地价监管和执法,打击地价虚高和不正当竞买等行为,以维护市场秩序。
标定地价组织实施方案
标定地价组织实施方案一、前言。
地价是指土地的市场价格,是土地资源的重要经济指标。
标定地价是为了合理确定土地的价格,在土地征收、转让、租赁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因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地价标定方案,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地价标定的基本原则。
1. 公开透明原则,地价标定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相关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 市场化原则,地价标定应当充分考虑市场供求关系和土地的实际价值,避免政府干预过多,尽量减少政策性因素对地价的影响。
3. 差异化原则,地价标定应当根据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地段、不同品质等因素进行差异化标定,更好地反映土地的实际价值。
4. 合理确定原则,地价标定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开发潜力、土地的自然条件、土地的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土地的价格。
三、地价标定的实施方案。
1. 政府主导,市场参与。
地价标定应当由政府主导,但也要充分考虑市场参与的因素。
政府可以通过成立专门的地价标定机构来组织实施地价标定工作,同时也可以邀请相关的专业机构和市场主体参与其中,以确保地价标定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2. 数据采集,科学分析。
地价标定需要大量的土地市场信息和土地调查数据作为依据,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数据采集和信息共享机制。
通过对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土地开发潜力、土地自然条件等因素进行科学分析,以确定合理的地价标定方案。
3. 审议公示,听取意见。
地价标定方案制定完成后,应当进行审议公示,向社会公开,接受各方意见和建议。
可以通过举办听证会、征求专家意见等方式,听取各方意见,确保地价标定方案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4. 定期调整,动态管理。
地价标定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根据土地市场的变化和土地资源的实际情况进行定期调整。
因此,地价标定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动态管理机制,对地价标定方案进行定期评估和调整,以确保地价标定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四、结语。
地价标定是土地资源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标定地价规程(申报版)
日前,国土资源部在其官网公示《标定地价规程》,公示时间为2017年11月21日-28日。
据悉,2017年10月21日全国国土资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土地利用、节约、监测分技术委员会在北京召开会议,对部利用司和部规划院牵头编制的《标定地价规程》(送审稿)进行技术审查。
经质询和讨论,审查委员会一致认为《规程》填补了我国标定地价评估、公布、使用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示地价体系,符合我国土地市场现状及其发展的要求,适应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及不断完善的需要,具有较强的现势性和实用性。
《规程》的编写符合相关要求,结构合理,内容完整,格式规范,文字表达准确。
同意通过审查。
附:《标定地价规程》《标定地价规程》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6、标定区域的划分7、标准宗地的设立8、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9、标定地价成果10、标定地价信息公示附录A 标定地价成果编制要求前言(略)引言为进一步完善我国城乡公示地价体系,丰富土地市场价值参考标准,规范标定地价制订及公示程序,明确标定区域划定、标准宗地选取和布设、标定地价评估、信息公示等各环节的技术要点,更好地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我国国情,制定本标准。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我国城乡标定地价体系建设的总则、标定地价公示范围的确定、标定区域的划分、标准宗地的设立、标定地价的评估与确定、标定地价成果、标定地价信息公示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市场发育较为成熟和有管理服务需求地区相应用地的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必不可少。
凡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8507-2014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8-2014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 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8405-2012 农用地定级规程 GB/T 28406-2012 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7-2012 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TD/T 1001-2012地籍调查规程 TD/T 1009—2007 城市地价动态监测技术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生地价、熟地价、土地出让金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生地价、熟地价、土地出让金1、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具体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作用: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依据;是清产核资中核定单位占用的土地资产和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作价入股的标准;是否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的衡量标准;是核定土地增值税和管理地产市场的具体标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确定补交出让金的标准。
由此可以看出,标定地价实际上就是由评估机构评估、政府确认的宗地地价。
但这又与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相符合。
按照该法,标定地价应该是各城镇标准(或标定)地块的价格。
这种价格可以是评估的,也可以是实际形成的。
只有这个意义上的标定地价才能用于定期公布。
2、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基准地价因是平均价格,它的表现形式有级别价、区片价和路线价三种。
基准地价的主要作用为: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国家征收土地税收提供依据。
制订基准地价的技术有两条:一是在城镇土地定级的基础上,根据级差收益来测算;二是在未完成定级情况下,直接划定均质地域,根据市场交易资料来测算。
用得最多的还是第二条。
现在各地已初步进入定期修正、调整基准地价阶段。
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七通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五通一平”),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的表示形式为楼面熟地价,同时公布楼面毛地价。
楼面熟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完成通平的土地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每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标定地价查档
标定地价查档一、背景和意义是什么?基准地价是我国城市土地市场的指导性价格和政府法定公示地价,包括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集体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和农用地基准地价。
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需要,评估的某一宗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于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2019年自然资源部下发《关于部署开展2019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6号),部署全国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工作,并明确要求各地应在2020年12月底前完成城镇基准地价更新,标定地价、集体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基准地价制订;考虑到疫情影响,该项工作完成截止日延期至2021年9月底。
此外,我市市区现行基准地价于2009年1月1日公布并开始实施,目前已超期。
因此,为进一步优化土地要素配置,促进土地市场发展,更好地发挥基准地价宏观调控和标定地价的指导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程,我市拟对市区的政府公示地价体系进行更新和制订。
二、主要包括哪些内容?此次市区政府公示地价体系建设主要由两大块工作组成,一是基准地价的更新和制订,二是城镇标定地价体系的建设。
结合工作实际,主要内容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更新”。
本轮基准地价更新明确了更新范围、基准地价内涵及基准条件,总体上建立了按商服、住宅、工业、公共服务项目(包含公共服务类和基础设施类)四大类用地,分级别价和商服区片价(路线价)、住宅区片价两个不同层次表达的基准地价。
其中第一层次为级别基准地价,主要起宏观显示和落实市区统一地价政策的作用;第二层次包括住宅区片价、商服路线价和区片价、工业级别价、公共服务项目级别价,主要应用于日常地价评估和管理实践的各个方面,是基准地价成果体系的核心。
同时,针对当前土地市场管理热点、难点问题,制定了细分用途基准地价、划拨用地基准地价等,进一步提高基准地价成果的实用性。
第二部分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制订”。
标定地价实施方案河南
标定地价实施方案河南一、背景介绍。
地价是指土地的经济价值,是土地利用的基础和前提。
标定地价是指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规模、自然条件等因素,对土地进行评估和定价。
标定地价实施方案是对土地价值进行科学评估和合理确定的重要工作,对于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推动城乡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针对河南省的地价情况,提出标定地价实施方案。
二、地价标定的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地价标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土地的价值得到合理体现。
2. 科学合理原则,地价标定应当基于科学的方法和理论,充分考虑土地的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确保标定结果合理可行。
3. 透明公开原则,地价标定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标定过程公开公正。
三、地价标定的方法。
1. 统计分析法,通过对历史土地交易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找出土地交易的规律和特点,为标定地价提供参考依据。
2. 土地评估法,通过对土地的位置、用途、规模、自然条件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土地的经济价值。
3. 市场比较法,通过对周边地块的成交价格进行比较,找出相似地块的价格水平,作为标定地价的参考依据。
四、地价标定的程序。
1. 数据收集,收集相关的土地交易数据、土地评估数据、市场比较数据等。
2. 数据分析,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比较分析,找出土地标定的规律和特点。
3. 标定地价,根据数据分析的结果,确定土地的标定价格。
4. 结果公布,将标定结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地价标定的实施方案。
1. 加强数据采集和管理,建立完善的土地交易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完善地价标定的方法和标准,不断提高标定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加强对地价标定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标定过程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4. 加强对标定结果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标定中的问题。
六、总结。
地价标定是土地管理和土地利用的重要环节,对于推动城乡建设和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河南省将按照公平公正、科学合理、透明公开的原则,制定并实施地价标定方案,确保土地价值得到合理体现,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标定地价工作方案
标定地价工作方案第一部分工作背景标定地价与基准地价是地价管理的基础。
随着我国土地管理技术手段的进步,构建由基准地价体系、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和标定地价体系组成的“三位一体”公示地价体系已经是大势所趋,但其中的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工作一直没有实质性开展。
我国自1992年以来,全国绝大部分城镇都已完成基准地价建立工作,逐步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基准地价体系,并且大部分城镇的基准地价体系都能够按规定在2-3年内进行一次更新。
从2004年至今,我国在105个城市逐步建立了地价动态监测体系,通过每个季度对标准宗地(监测点)的评估监测,建立了完善的地价变化指数体系。
而标定地价的概念,早在1995年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行为的通知》(国土籍字〔1995〕第190号)中就明确提出“城市市区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评估工作,力争在1996年6月底前完成”。
在2007年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中也明确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要求,各地要根据部、省有关要求按时完成基准地价的更新、发布,及时完成基准地价电子化备案,按要求开展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国有农用地基准地价的制订与发布工作,加快标定地价体系建设。
第二部分工作目的通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及其公示,确定标准宗地布设、标定地价定期评估、公示及管理、应用等,建立以基准地价、监测地价、标定地价为核心的公示地价体系,更好地服务于宏观调控、不动产税基评估等相关工作,并满足公众的信息需求。
标定地价与基准地价是地价管理的基础。
在我国,由基准地价体系、地价动态监测体系和标定地价体系共同构成了公示地价体系。
三者联系紧密,但又各有侧重。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菏泽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菏泽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28•【字号】菏政字〔2022〕21号•【施行日期】2022.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菏泽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的通知菏政字〔2022〕21号牡丹区人民政府,鲁西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健全公示地价体系,实现土地资源合理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按照《标定地价规程》(TD/T1052-2017)要求,现将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予以公布。
本标定地价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2022年10月28日菏泽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一、标定地价公示范围菏泽市城区国有建设用地标定地价公示范围按不同土地用途进行分类,其中商服用地公示范围122.96平方公里,住宅用地公示范围130.94平方公里,商住混合用地公示范围137.60平方公里,工矿仓储用地公示范围90.40平方公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公示范围187.42平方公里。
二、标定地价价格内涵(一)估价期日:2020年1月1日。
(二)权利类型: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标准宗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明确的现状用途,分为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工矿仓储用地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同时结合城区实际,增加商住混合用地。
(四)标准宗地容积率按照实际容积率确定。
(五)标准宗地土地使用年期按各用途的法定最高使用年期,即商服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商住混合用地中住宅用地70年,商服用地40年;工矿仓储用地50年;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50年。
(六)标准宗地开发程度:实际开发程度。
(七)市场特征:平稳正常运行、公开竞争。
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工作的重要意义-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工作是城市规划与发展中的重要内容,它们对于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基准地价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确定的土地价格,是城市土地利用、土地管理、土地评估和土地征收等一系列工作的基础。
而标定地价工作则是对城市土地市场进行监测和调节,保障土地市场的正常运行,促进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本文将深入探讨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它们对城市规划和发展的影响。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介绍城镇基准地价的概念和意义,深入探讨城镇基准地价在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接着,将详细分析标定地价工作在土地评估和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性,探讨其对城市未来发展的影响。
最后,我们将结合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工作,探讨其如何共同推动城市规划和发展。
通过这些内容的阐述,读者将更加深入地了解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对城市发展的重要意义。
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果需要对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请告诉我。
1.3 目的: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工作的重要性是为了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土地资源管理体系,为城市规划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对地价的研究和标定,可以更好地引导土地利用,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和经济增长。
目的在于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并为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制定提供依据,以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同时,城镇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工作也有助于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土地市场秩序,防止恶性竞争和滥用土地资源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有必要深入研究和重视这一领域的工作,以推动城市规划和发展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前进。
2.正文2.1 城镇基准地价的意义城镇基准地价是指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中确定的一种基准性价格,是城市土地市场的价格指导标准。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城镇基准地价是城市土地市场的重要参考。
鄂州市标定地价公示
鄂州市标定地价公示【最新版】目录1.鄂州市标定地价公示的背景和意义2.鄂州市标定地价的具体标准和实施范围3.鄂州市标定地价公示的影响和作用4.未来鄂州市地价政策的走向和发展正文鄂州市标定地价公示是该市政府为了规范地价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
首先,鄂州市标定地价公示的背景和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随着鄂州市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地价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同时,国家对土地市场的调控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地价公示已经成为土地市场管理的必要手段。
因此,鄂州市标定地价公示的实施,对于规范地价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次,鄂州市标定地价的具体标准和实施范围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鄂州市标定地价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结合土地的市场价值,经过科学测算和论证后确定的。
其次,鄂州市标定地价公示的实施范围包括了该市的所有行政区域,涵盖了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种类型的土地。
再次,鄂州市标定地价公示的影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地价公示可以增加土地市场的透明度,让土地使用者和消费者能够更加清楚地了解土地价格,从而更好地保护他们的权益。
其次,地价公示可以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防止地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
最后,地价公示还有助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和调控,提高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和公平性。
最后,展望未来,鄂州市地价政策的走向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鄂州市将会进一步完善地价公示制度,使地价公示更加科学、合理和透明。
其次,鄂州市还将加大土地市场的监管力度,通过地价公示等手段,引导土地市场健康发展。
最后,鄂州市还将积极探索土地资源多元化的利用方式,通过土地政策的创新和改革,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总的来说,鄂州市标定地价公示是一项重要的土地政策,它对于规范地价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
标定地价体系报告
标定地价体系报告引言本报告旨在对标定地价体系进行分析和评估,以帮助决策者更好地了解和运用地价体系。
地价体系是指根据土地的位置、规模、用途等多个因素进行评估和计算的一种标定土地价值的方法。
背景随着城市经济的发展和土地资源的日益紧缺,土地的价值愈发突出。
因此,合理的地价评估方法对于土地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合理利用至关重要。
标定地价体系是一种常用的土地估价方法,它能够帮助政府和开发商在土地交易、用地规划等方面进行决策。
标定地价体系的基本原理标定地价体系是基于一定的土地价值评估模型建立的。
它最基本的原理是,通过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确定土地的各种特征因素,并根据这些因素进行权重分配和计算,得出土地的相对价值。
常用的特征因素包括土地位置、土地规模、土地用途、周边设施等。
标定地价体系的应用土地交易标定地价体系在土地交易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卖方可以根据标定地价体系计算出土地的相对价值,从而进行定价;买方则可以通过标定地价体系评估土地的价值,辅助决策,避免被高价或低价出售的土地所误导。
用地规划标定地价体系也被广泛应用于城市用地规划中。
政府可以根据标定地价体系评估土地的价值,辅助决策,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同时,标定地价体系也可以帮助规划者在制定用地政策时考虑土地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标定地价体系的局限性和挑战尽管标定地价体系在土地估价方面有一定优势,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和挑战。
首先,标定地价体系涉及的特征因素较多,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工作较为复杂,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资源。
其次,标定地价体系的准确性受到数据质量和评估模型的影响。
如果数据不准确或者评估模型不合理,得出的结果可能会有较大误差。
此外,标定地价体系在应用过程中还会面临不同因素相互影响以及地价波动等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是非常复杂的,需要进行综合分析和决策。
结论标定地价体系是一种简单且实用的土地估价方法,它在土地交易和用地规划中有着重要作用。
然而,我们也要认识到标定地价体系存在的局限性和挑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解决。
标定地价实施方案
标定地价实施方案
地价标定是指根据土地的位置、用途、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土地的价格水平。
地价标定对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地价标定的实施方案进行探讨。
首先,地价标定应该建立在科学的数据基础之上。
各级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土地
调查和统计工作,收集土地的基本信息和市场需求情况,建立完善的土地数据库和地价监测体系,确保地价标定的数据准确性和科学性。
其次,地价标定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
政府应当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和土地的实
际情况,确定合理的地价标准,避免政府干预和人为操纵地价,保障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再次,地价标定应当注重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
在确定地价标准时,应当考
虑到土地利用的效率和公共利益,合理引导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保障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居民的合理利益。
最后,地价标定应当加强监督和评估。
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地价标定监督
机制,对地价标定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保障地价标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总之,地价标定是土地管理和城市规划的重要环节,需要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
的共同努力。
只有建立科学的数据基础,遵循市场化原则,注重社会公平和可持续发展,加强监督和评估,才能实现地价标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促进城市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关于标定地价与基准地价,监测地价三者的关系及应用建议
关于标定地价与基准地价,监测地价三者的关系及应用建议地价是指土地的经济价值,是影响房地产市场的重要因素。
在实际操作中,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和监测地价是三个重要的概念。
本文将介绍这三者的关系及应用建议。
一、标定地价标定地价是指在某一时间点对某一地块的土地价值进行测算,以此为依据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土地出让。
标定地价的影响因素包括土地位置、规划用途、周边配套设施等。
在标定地价时需要考虑市场需求和供应情况,以及政府的土地管理政策等因素。
因此,标定地价需要根据现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和计算,以确保其合理性和可行性。
二、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指政府按照法定程序公布的,用于土地出让和征收的最低限价。
基准地价的设定旨在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土地价格过高导致房价过高等问题的发生。
基准地价通常是由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土地用途、地段等因素进行测算和确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标定地价应该参考基准地价,以确保土地出让和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三、监测地价监测地价是指对某一地区或某一地块土地价值的实时监测和分析。
监测地价可以帮助政府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了解市场供需状况和土地价值的变化趋势,以制定更加合理和科学的土地管理政策和房地产开发计划。
在实际操作中,监测地价需要采集和整理大量的土地信息和市场数据,以便于进行分析和预测。
监测地价可以为标定地价和基准地价的制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应用建议:在实际操作中,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和监测地价是三个相互关联的概念。
为了确保土地管理和房地产开发的合法性和公平性,应该充分考虑市场和政策等因素,同时注重对土地价值的监测和分析。
具体建议如下:1.在标定地价时应该参考基准地价,确保土地出让和征收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2.在制定土地管理政策和房地产开发计划时,应该充分考虑监测地价的分析结果,以制定更加合理和科学的政策和计划。
3.加强监测地价的采集和整理工作,建立健全的监测体系,为标定地价和基准地价的制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房地产:标定地价、基准地价、生地价、熟地价、土地出让
房地产:标定地价、基准地价、生地价、熟地价、土地出让标定地价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具体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作用: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依据;是清产核资中核定单位占用的土地资产和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作价入股的标准;是否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的衡量标准;是核定土地增值税和管理地产市场的具体标准;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确定补交出让金的标准。
由此可以看出,标定地价实际上就是由评估机构评估、政府确认的宗地地价。
但这又与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相符合。
按照该法,标定地价应该是各城镇标准(或标定)地块的价格。
这种价格可以是评估的,也可以是实际形成的。
只有这个意义上的标定地价才能用于定期公布。
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基准地价因是平均价格,它的表现形式有级别价、区片价和路线价三种。
基准地价的主要作用为: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国家征收土地税收提供依据。
制订基准地价的技术有两条:一是在城镇土地定级的基础上,根据级差收益来测算;二是在未完成定级情况下,直接划定均质地域,根据市场交易资料来测算。
用得最多的还是第二条。
现在各地已初步进入定期修正、调整基准地价阶段。
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七通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五通一平”),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的表示形式为楼面熟地价,同时公布楼面毛地价。
楼面熟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完成通平的土地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每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关于标定地价与基准地价,监测地价三者的关系及应用建议
关于标定地价与基准地价,监测地价三者的关
系及应用建议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和监测地价是房地产市场中常用的概念。
它们的关系如下:
1. 标定地价是指根据市场情况和政府管理要求对土地估价进行确认的过程。
标定地价通常是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的,依据市场需求变化、供求关系等因素进行估价,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基础。
2. 基准地价是指按照土地实际用途和条件确定的一定期限内,在一定地区、一定范围内某一特定时期内公布的土地价格标准。
基准地价是政府进行土地管理和土地出让的参考标准,可以提高土地交易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3. 监测地价是指政府或监管机构定期发布的特定区域土地价格变动情况的信息。
通过对土地价格的监测,政府可以了解当前市场价格,并及时调整标定地价和基准地价,以保证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实践中,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和监测地价的应用建议如下:
1. 对于地产开发企业和购买者,可以通过关注监测地价,了解当前市场价格趋势,有针对性地确定购买或卖出价格。
2. 对于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定期监测地价,调整标定地价和基准地价,维护土地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 对于评估机构,可以通过准确标定地价、不断更新基准地价,提高评估师的专业性和精准性。
总之,标定地价、基准地价和监测地价是土地市场中的重要概念,它们的合理应用可以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生地价 熟地价概念
标定地价、基准地价、生地价、熟地价、土地出让价概念标定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具体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和正常经营管理作用: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依据;是清产核资中核定单位占用的土地资产和股份制试点企业土地作价入股的标准;是否行使土地优先购买权的衡量标准;是核定土地增值税和管理地产市场的具体标准;是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确定补交出让金的标准。
由此可以看出,标定地价实际上就是由评估机构评估、政府确认的宗地地价。
但这又与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相符合。
按照该法,标定地价应该是各城镇标准(或标定)地块的价格。
这种价格可以是评估的,也可以是实际形成的。
只有这个意义上的标定地价才能用于定期公布。
基准地价是政府对城镇各级土地或均质地域及其商业、住宅、工业等土地利用类型分别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平均价格,是各用途土地的使用权区域平均价格,对应的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出让年限,由政府组织或委托评估,评估结果须经政府认可。
基准地价因是平均价格,它的表现形式有级别价、区片价和路线价三种。
基准地价的主要作用为:反映土地市场中地价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为国家征收土地税收提供依据。
制订基准地价的技术有两条:一是在城镇土地定级的基础上,根据级差收益来测算;二是在未完成定级情况下,直接划定均质地域,根据市场交易资料来测算。
用得最多的还是第二条。
现在各地已初步进入定期修正、调整基准地价阶段。
基准地价是各土地级别内,土地开发程度为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通燃气、通热力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七通一平”),或宗地外通路、通电、通信、通上水、通下水及宗地内土地平整(以下简称“五通一平”),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同一用途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基准地价的表示形式为楼面熟地价,同时公布楼面毛地价。
楼面熟地价是指各土地级别内,完成通平的土地在平均容积率条件下,每建筑面积分摊的完整土地使用权的平均价格。
石泉县中心城区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项目成果基本内容
石泉县中心城区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项目
成果基本内容
一、标定地价公示范围
本次石泉县城镇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公示范围主要为石泉县中心城区,其中商服用地公示范围为121.87公顷,住宅用地公示范围为290.23公顷,工业用地公示范围为129.04公顷。
二、标定地价内涵
标定地价是政府为管理需要确定的,标准宗地在现状开发利用、正常市场条件、法定最高使用年期或政策规定年期下,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权利价格。
根据标定地价的有关界定,明确本次石泉县中心城区标定地价体系建设工作的价格内涵为:
1、估价期日:2021年1月1日。
2、土地用途:标定地价土地用途为国有建设用地,包括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等3类用途。
3、容积率:按照标准宗地的出让容积率或实际容积率,已建成的按实际容积率,未建成的按出让容积率,工业用地不考虑其容积率。
4、使用年限:标准宗地价格评估的土地使用年期为各用途土地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商服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
5、土地开发程度:根据标准宗地的实际开发程度。
6、权利类型:标准宗地价格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不考虑抵
押权、地役权等他项权利的限制。
7、地价表现形式:评估标准宗地的合法现状开发利用条件下的土地价格,工业用地标定地价以地面单价形式表示,商服用地和住宅用地以地面单价和楼面单价形式表示。
本次石泉县共划定了26个标定区域,其中商服用地标定区域8个住宅用地标定区域15个,工业用地标定区域3个。
按照规程标准,每个标定区域内仅设置1宗标准宗地。
标定地价评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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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定地价
标定地价:根据政府管理需要,评估的某一宗地在正常土地市场条件下,于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它是该类土地在该区域的标准指导价格。
标定地价的概念
标定地价(marked price of land)是指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确定的标准地块的一定使用年限的价格。
是政府根据管理需要,评估的某一宗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于某一估价期日的土地使用权价格。
它是该类土地在该区域的标准指导价格。
标定地价是指在城镇不同土地级别或区段内,按照土地的条件、用途等选定的宗地所评估的单位面积土地使用权价格。
它是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出让金额的依据,是清产核资中核定单位所占用地土地资产和股份制企业土地作价入股的标准;是核定土地增值税和管理地产市场的具体标准;是划拔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时,确定补交出让金的标准。
标定地价的确定
标[1]定地价评估可以以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土地使用年限、地块大小、形状、容积率、微观区位等条件通过系数修正进行评估,也可以按市场交易资料,采用一定方法评估的宗地地价。
标定地价的确定同一般宗地地价的确定基本方法相同,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还原法、成本逼近法、剩余法和基准地价系数修订法等。
标定地价的特点
①标定地价是政府评估的具体地块的地价,即宗地地价;
②在一般情况下,标定地价不进行大面积的评估,只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等市场交易活动或进行股份制企业改制时才进行评估;
③标定地价也是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参考和依据。
标定地价的作用
(1)标定地价为政府出让土地使用权时确定土地出让金提供依据;
(2)标定地价为企业清产核资核股份制改造中确定土地资产量提供依据;
(3)标定地价为国家核定土地增值税和税制改革提供依据;
(4)标定地价为政府制定土地市场管理政策提供依据。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出让底价之间的关系
1、联系
(1)它们都不是地产交易市场的成交地价,但都起着调控市场交易地价的作用。
(2)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之间存在着相互承接的关系
①基准地价是标定地价评估的基础
②标定地价又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评估的参考和依据。
2、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的主要区别是
(1)基准地价是大面积评估的区域平均地价,标定地价、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则是具体到宗地或地块的地价,亦称宗地地价;
(2)_基准地价以考虑宏观区域因素为主,标定地价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则还考虑地价的微观区位因素,其地价更为接近市场交易地价。
3、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和标定地价也是有区别的
(1)土地使用权出让底价主要是根据土地出让年限、用途、地产市场行情、出让双方的心态和投机因素等确定的待出让宗地(含成片出让土地)的地价,即指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政府控制的最低标价;
(2)标定地价则是根据宗地的形状、大小、容积率及其他微观区位条件,参照土地级别或地段的基准地价水平进行修正,或用其他方法评估的一定时期内的宗地的评估地价;
(3)标定地价是政府认定并公开的地价,而出让底价则是不公开的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