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养殖企业使用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查处的探讨
畜牧兽医局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
畜牧兽医局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畜牧兽医局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情况为切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强化食品安全责任,确保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我局把打击食品犯罪作为全系统今年工作的重点和中心任务,作为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来抓。
认真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安全的突出问题,努力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xxXX区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扎实有效地开展了食品监管工作,现将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如下:一、组织工作情况:接到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xxXX区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后,我局对该项工作进行了专题认真研究,制定了《**区畜牧兽医局关于20xx年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成立了以主管领导为组长的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全面负责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工作。
同时对此项工作进行广泛的宣传,明确提出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直接关系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畜产品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主要工作及成效:1、大力组织开展执法检查活动XX区畜牧兽医局在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组织开展打击食品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大检查,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68人次,共检查兽药经营户5户,饲料13户,饲料生产企业1 户,规模养殖场31户,集贸市场15个,动物屠宰场(点)5个,超市8家,动物产品加工场所6个,冷冻库2个,酒店、餐饮36家,结合XX区食品安全周发放相关宣传资料600 份。
2、全面清查违禁药物及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在14户饲料生产企业和31户规模养殖场的检查、抽查过程中,我区没有发现违规生产、使用饲料添加剂和药物现象,饲料生产企业、规模养殖场严格按照《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范》、《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等规定进行生产和使用。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6.29•【文号】农医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组织开展2016年第六批假兽药查处活动的通知农医发[2016]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近日,江苏省兽药监察所等12个省级兽药检验机构报送了2016年5月兽药监督抽检中经抽样确认的161批假兽药相关信息。
其中,非法兽药生产企业6家(附件1),涉及假兽药10批(附件2);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151批(附件3)。
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公告(农业部公告第2071号)规定和以下要求组织查处,并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违法案件查处及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16号)要求及时将查处情况报我部兽医局。
一、对列入附件1的非法兽药生产企业,要立案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二、对列入附件2的假兽药和附件3的涉嫌假兽药,要立案查处,依法组织清缴销毁,并对兽药经营单位依法实施处罚。
要加强假兽药来源的追溯和排查,捣毁造假窝点和经销渠道。
三、对列入附件3的标称兽药生产企业,要迅速组织核查,发现附件3所列涉嫌假兽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2.非法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假兽药汇总表3.合法兽药生产企业确认非本企业生产的涉嫌假兽药汇总表农业部2016年6月29日附件1非法兽药生产企业名单标称上海市的企业(2家):上海莱多士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路230号,其他不详;上海泰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联系电话:************,网址:。
标称江西省的企业(1家):江西农大永兴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小蓝工业园区,联系电话:4000578860,网址:。
对一起养殖公司使用含违禁饲料处罚案的分析与探讨
氰胺 的鱼粉 加 工 含三 聚 氰 胺 的饲 料 饲 养种 鸭 的行 为 存 在 危害 。至 此 , 案 执法机 构 认定 当事 人 的行 为 已 本 构成 使 用禁 用 的含 三 聚 氰胺 的饲 料 , 反 了“ 业 部 违 农 关 于 严 厉打 击 非法 生 产 经营 和 使 用 ‘ 白精 ’ 法 行 蛋 违
1 案件 基本 情况
根 据 (0 9年 饲 料 质 量 安全 监 测 计 划》的要 求 , (0 2
克 、 口鱼粉 7 0千克 、 鸭 自配料 840千 克 。 进 5 蛋 4 按 程序 送 达 行政 处 罚 告 知 书 、 定 书后 , 决 当事 人 在规 定 期 限 内到银 行缴 纳 了罚 款 , 没收 的鱼 粉和 饲 将
三 聚氰 胺违 法行 为 的通 知 ”农 明字 [0814号文 ) ( 2 0]2 以及 《 饲料和 饲料 添加 剂 管理 条例》 1 第 2款 的 第 9条 规 定 , 据 《 料和 饲 料添 加 剂 管 理条 例》 2 第 依 饲 第 9条
2款 的 规 定 , 该 养 殖 企 业 做 以 下 行 政 处 罚 : 款 对 罚 1 0 00 0元 ; 收库存 含 三聚 氰胺 的 国产鱼 粉 8 8 没 0千 0
为 的通 知 ” 农业 部 关 于 严我们依法进行 了严厉查处 , 但在处理过程 中也
遇到 一些 值得 斟 酌 的 问题 , 现结 合这 起养 殖场 使用 含 三聚 氰胺 鱼粉 案 的查处 情 况进行 分 析与探 讨 , 请各 位
同仁 批评 指正 。
中 动 检 0 年 2卷 7 国 物 疫2 1 第 8 第 期 1
黼 程 l 主持 人 : 墨 目 赵丽 丽
兽药管理法律制度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某养殖场位于我国某省,主要养殖肉鸡。
近年来,该养殖场为提高养殖效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引进优良品种、加强饲养管理等。
然而,在兽药使用方面,该养殖场存在一定的问题。
2018年,当地兽医部门对该养殖场进行了一次兽药使用专项检查。
检查中发现,该养殖场存在以下问题:1. 部分兽药使用不规范。
检查人员发现,养殖场内部分兽药使用记录不完整,兽药使用剂量与兽药说明书不符,兽药使用间隔时间不符合规定。
2. 部分兽药来源不明。
检查人员发现,养殖场内部分兽药包装破损,无法追溯兽药来源。
3. 部分兽药过期。
检查人员发现,养殖场内部分兽药已过期,但仍在使用。
针对以上问题,当地兽医部门依法对该养殖场进行了处理。
以下是处理结果:1. 责令该养殖场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兽药,并对过期兽药进行无害化处理。
2. 对该养殖场进行罚款,罚款金额为2万元。
3. 对该养殖场负责人进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为15天。
二、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兽药管理法律制度,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兽药管理的基本法规,旨在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活动,保障动物用药安全。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兽药生产企业应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企业应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
(2)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按照兽药说明书规定使用兽药。
(3)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者应建立兽药使用记录,并保存至少2年。
2. 《兽药使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范》是我国兽药使用的基本规范,对兽药使用剂量、使用方法、使用间隔时间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范》,兽药使用者应遵守以下规定:(1)兽药使用剂量应严格按照兽药说明书规定。
(2)兽药使用间隔时间应符合规定,以确保动物用药安全。
(3)兽药使用记录应完整、准确。
3.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格式、编制要求等。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农业部公布的2014年第四批假兽药进行查处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农业部公布的2014年第四批假兽药进行查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7.16•【字号】黔农发〔2014〕90号•【施行日期】2014.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对农业部公布的2014年第四批假兽药进行查处的通知各市(州)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威宁县农牧局:近日,农业部公布了甘肃等14个省级兽药监察所报送经抽样确认的假兽药,共154批次。
按照农业部《关于从重处罚兽药违法行为的公告》规定(农业部第2071公告),加大对兽药市场的整治力度,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对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进行拉网式排查清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要对照农业部公布的2014年第四批154批次假兽药(详情请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通知栏查阅,对辖区内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场进行逐一排查,若发现生产、经营、使用的,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进行依法查处;对已销售的假兽药,务必彻底追查购货渠道和销售去向,依法清缴销毁。
对假兽药来源、去向涉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通报相关地区畜牧兽医管理部门,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切实形成全省追查机制,有力捣毁假兽药经销链条和造假窝点。
二、各地要将农业部公布的假兽药信息及时通报给辖区内养殖场,防止养殖场误用假兽药,确保养殖环节用药和畜产品质量安全。
三、各地要加强对违法案件的督查督办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案件查处情况,于2014年8月15日前报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省农业执法总队)。
联系人:省农委兽医医政药政处黄艳电话:************邮箱:***************省农业执法总队伍瑜电话:************邮箱:*****************2014年7月16日。
化隆县开展《兽药管理条例》实施情况调研报告
影响了畜产品的出口贸易。 2 造成 基层 畜产 品质 量安 全 问题 的原 因 2 1 畜牧业投入品选择不当或投入过量 畜牧业投 . 入品特别是饲料和兽药的不 当使用, 是畜产 品质量安 全问题产生的重要原 因。饲料和兽药的使用可促进畜 产品的生产 , 但在畜产 品生产中的不当使用, 导致这些 化学药品在产品中形成不安全的残 留水平 。兽药 ( 包 括药物添加剂 ) 在畜牧业 中的应用非常广泛 , 其在 降 低发病率与死亡率, 促生长、 提高饲料利用率和改善产 品品质方面的作用 十分显著 , 已成为现代畜牧业不可 或缺的物质基础。但是 , 兽药的使用无疑会导致动物 体内药物的滞留或蓄积 , 并以残留方式进入人体及生 态系统 。基层的一些养殖场和饲料兽药生产企业违反 国家规定 , 滥用和超量使用兽药 , 非法使用违禁药物和 人用药物的现象仍然存在, 对人类和环境造成慢性、 远 期和累积的危害 , 如致癌、 体内蓄积、 免疫抑制、 致敏和 诱导耐药菌株。
按照青海省兽医局《 关于组织开展 < 兽药管理条 例> 实施情况调研活动 的通知》 要求, 我所组织人员 按照相关要求 , 《 对 兽药管理条例》 贯彻执行情 况、 兽 药监 管机构设 置 、 队伍 建设 基本 情况 、 药监 管制 度创 兽 新情况、 贯彻《 兽药管理条例》 过程 中面临的问题、 困 难等方面进行了认真调研。现将调研结果汇报如下 : 1 《 兽药管理条例》 执行情况 11 认真贯彻执行《 . 兽药管理条例》 兽 药经营质量 《 管理规范》 等法律法规 , 严格兽药经营质量规范( S ) G P 操作程序 , 保证兽药质量安全。 12 加强监管 , . 使兽药经营单位做到诚信公正 , 遵守 职业 道德 , 做到 合法 、 守法 经营 。 13 县动物 卫生监督 所 与全县 6家兽药经 营单位 . ( 企业 、 门店) 和动物诊疗所签订 了《 化隆县兽药经 营 管理质量承诺书》 建立 了兽药购销记 录, , 并建立健全 兽药质量保管及经营管理制度。 14 建立兽药经营管理档案并妥善保管 , . 保存期不少 于3 年。经营场所做到保持清洁卫生、 明亮 、 无灰尘 、 污物, 同时做好防潮 、 防虫 、 防鼠工作。 2 兽药 监督 管理机构 设 置 . 队伍 建 设方面 化隆县兽药监督管理机构没有单独设置, 队伍建 设滞后。根据< 兽药管理条例> 规定 , 县畜牧局履行全 县兽药监督管理职能, 委托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 日 常事务和实施行政执法。多年来 , 由于我县兽药监督 管理机构不健全 , 执法 队伍建设滞后 , 对无证经 营、 异 地销售药品、 非法经营过期或违禁药品的单位和个人 难 以进行严肃处理 , 对使用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也无 法做到彻底查处 , 对畜产品质量安全带来了一定的隐 患。 3 兽 药监 管制 度创新 方面 3 1 加强组 织领 导 , . 明确工作 职 责 , 提高 监管执 行力 。 为有 效推动兽 药及兽药残 留整治工作 , 化隆县 根据 《 =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制定 了 》 和< , 《 化隆县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成立了以局长 , 任组长, 主管副局长任副组长, 畜牧兽医站和动物卫生 监督所等相关单位人员为成员的“ 化隆县兽药监管专 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明确分工 , , 落实责任。以县动 物卫生监督所为执法主体 , 组织执法队伍 , 层层落实责 任, 分片包干 , 每年开展 3 以上 的兽 药专项 整治活 次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是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工作,但在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常见的问题。
本文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中常见的问题与对策进行探讨。
一、动物福利保护不力在一些养殖场和动物市场,动物的福利保护问题常常引发社会关注。
密集饲养造成动物生活空间狭小,缺乏日光和新鲜空气;长途运输过程中动物饮食不合理,水源不足,容易导致脱水和饥渴等问题。
这些问题都需要相关部门加强监督执法,制定更严格的规定和标准,保障动物的福利。
对策:1. 加强监督执法,建立完善的动物福利监管体系,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
2.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养殖和运输过程中的动物福利保护要求,加强对养殖场和市场的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行为进行惩处。
3.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动物福利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促进社会各界加强对动物福利保护的监督和支持。
二、动物疫病防控不力动物疫病是影响畜牧业生产和动物健康的主要问题之一,一旦出现疫情,将对社会经济和公共健康造成巨大损失。
但在一些地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存在不少问题,如监测和报告不及时、疫苗接种不全面等。
对策:1. 建立健全的疫病监测和报告机制,加强对养殖场和市场的监测和检测工作,提高监测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加强疫苗接种和免疫程序的管理,确保疫苗的质量和接种效果,做好全面免疫工作。
3. 开展动物疫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和养殖户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重视和参与程度,增强行业自律和自我管理能力。
三、非法使用兽药在一些养殖场和市场,非法使用兽药的现象比较普遍。
一些养殖户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滥用和乱用兽药,不仅对动物和公共卫生安全构成威胁,还容易导致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对策:1. 严格控制兽药的生产和销售,建立健全的兽药管理制度,严厉打击制假售假和非法使用兽药的行为。
2. 加强对兽药的检测和监测工作,保障兽药的质量安全,加大对兽药残留的抽检力度。
兽药店违法经营人用药品的类型和处罚建议当代畜牧2014-01
兽药店违法经营人用药品的类型和处罚建议冯猛盐城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江苏盐城 224002王守国盐都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江苏盐城 224002 摘要:通过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的案例,对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的不同类型进行分析,提出依据不同法律法规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的建议。
关键词:兽药店、违法经营、人用药品、处罚1 典型案例A兽药店经营者B某为了迎合当地部分养殖户“人用青霉素比兽用的真”的用药习惯,购进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的注射用青霉素粉针剂10件,每件60盒,每盒50支,规格0.5g(80万单位),购进价格每盒20元,样品摆放在兽药柜台上并制作有标签,违法产品存放在兽药仓库。
蛋鸡养殖户C某饲养的蛋鸡生病向B某求医,B某在帮C某诊断蛋鸡疾病后,开出处方并将上述国药准字H××××××××的注射用青霉素粉针剂40盒(售价25元/盒)连用其它兽药一同销售给C某,并明确告知C某上述国药准字H××××××××的注射用青霉素粉针剂的用法、用量,C某使用后鸡群出现不适,向B某讨说法未果,遂向D县农委举报,D县农委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B某确认所购进的10件国药准字H××××××××的注射用青霉素粉针剂均准备销售给当地的养殖户用来治疗猪、鸡等的疾病。
2 分歧意见D县农委在对A兽药店违法行为定性以及适用何种处罚条款时出现分歧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 A兽药店是以非兽药(人用药品)冒充兽药,属于经营假兽药,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予以“1、没收国药准字H××××××××的注射用青霉素粉针剂520盒;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罚款30000元(货值2倍)”的行政处罚。
《兽药管理条例》关于水产养殖户违规用药行为的罚则(精)
《兽药管理条例》关于水产养殖户违规用药行为的罚则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销售尚在用药期、休药期的动物及其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或者销售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的,责令其对含有违禁药物和兽药残留超标的动物产品进行无公害化处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转移、使用、销毁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不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药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违禁药品,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直接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饲喂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国内兽医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动物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问题日益受到重视。
兽医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动物健康、维护公共卫生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得到了不断完善。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国内兽医法律法规案例的分析,探讨兽医法律法规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作用。
一、案例背景某市一家大型养殖场,饲养着大量生猪。
近年来,该养殖场连续出现猪瘟疫情,导致大量生猪死亡,经济损失惨重。
当地兽医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对养殖场进行了调查。
二、案件调查调查发现,该养殖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按规定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养殖场在发现猪瘟疫情后,未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延误了疫情控制的最佳时机。
2. 违规使用兽药:养殖场在治疗猪瘟过程中,使用了未经批准的兽药,导致病情加重。
3. 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养殖场在处理病猪尸体时,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了环境污染。
三、法律法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地兽医部门对养殖场进行了以下处罚:1. 责令改正:要求养殖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
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养殖场违法所得的兽药销售收入。
3.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养殖场处以罚款。
4. 吊销相关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吊销养殖场的动物防疫许可证。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养殖场违法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制度执行不到位: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导致疫情蔓延,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2. 兽药使用不规范:养殖场违规使用兽药,不仅加剧了病情,还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危害。
3. 无害化处理不到位:养殖场未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造成了环境污染,危害了生态安全。
五、启示本案反映出我国兽医法律法规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如:1. 法律法规宣传力度不足:部分养殖户对兽医法律法规了解不够,导致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兽药饲料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养殖与饲料2017年第8期摘要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联系着养殖者、经营者,监管内容点多面广,监管质量直接关系着动物和动物产品及公共卫生安全。
本文通过对普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兽药、饲料经营企业监管执法现状及执法时遇到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今后工作的建议。
关键词兽药饲料;监管;问题;建议兽药饲料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李思勰李忠萍*李文芳云南省普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云南普洱665000收稿日期:2017-06-12*通讯作者李思勰,男,1988年生,助理兽医师。
1普洱市兽药饲料监管现状普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于2008年4月从原兽医总站剥离成立独立的正科级事业单位。
普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承担以下职能:一是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单位和个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动物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纠正和处理违反动物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决定动物卫生监督处理、处罚。
二是组织实施动物免疫,负责动物防疫物资供应,参与扑灭动物疫情。
三是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督和管理。
四是负责动物防疫证明、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检疫票证的订购、发放和管理。
五是负责动物诊疗机构、场所和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的监督管理。
六是负责动物卫生信息报送,畜禽标识和免疫档案的监督管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工作。
七是承担动物产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是负责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和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制作等的培训。
九是指导各县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及其他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兽药监管现状。
2016年共计对全市309家兽药GSP 认证企业,1107户饲料经营门市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经调查普洱市辖区内无兽药生产企业,共有兽药经营户309户,并对经营户经营的各种兽药生产企业执行GMP 情况进行详细检查,建立健全动态监管工作机制,重点围绕农业部下发的假兽药附件所列的企业名单、假兽药汇总表和涉嫌假冒合法企业假兽药汇总表来进行检查,分别从兽药经营户、动物诊疗机构和养殖场进货渠道、购销台账、兽药标签、开具处方签和用药记录等情况入手,对库存药品及店铺药品进行了详细检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青农医〔2023〕34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青海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青农医〔2023〕34号西宁、海东市农业农村局,各州农牧(农牧和科技)局:为扎实推进兽药残留超标源头治理,有效防范动物源细菌耐药风险,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决定开展规范畜禽养殖用药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坚持集中整治与宣传教育相结合、日常监管与规范指导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全面系统检查指导畜禽养殖用药情况,依法严厉打击使用原料药、化学中间体、人用药品、“自家苗”、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有力整治超范围用药、超剂量用药、超时限用药及用药记录不规范等违规行为,有效落实兽用处方药制度、休药期制度等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行为。
二、工作任务(一)整治违规销售原料药等行为。
以原料药、兽用活疫苗经营企业为重点,随机调取产品出库信息并追溯核实购买对象有关情况,通过核查兽药二维码追溯信息,督促经营企业压实迫溯责任,及时上传兽药出库销售去向信息和购买对象信息。
发现将原料药销售给畜禽养殖主体、未按温湿度要求存储运输疫苗、未按规定上传入库出库信息、兽药拆零销售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二)整治兽药标签和说明书夸大疗效等行为。
以兽药经营企业和规模养殖场为重点,检查经营门店和库房、养殖场兽药库房,随机抽查陈列或存储的兽药产品,重点核查产品标签说明书,发现以下违规行为,一律严肃查处。
一是以中药材为主要成分、标示为饲料原料或饲料添加剂产品的,凡标注了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二是未标注生产日期、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未标注生产厂家的“三无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现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发现含有兽药(药物)成分的,按假兽药处理;三是标明的适应症(作用用途、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标注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标准不符的,依法按假兽药处理;四是不标明有效成分的,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产品批号的,依法按劣兽药处理;五是标注的用法用量与批准内容不一致的,不标明或者更改休药期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起经营及使用过期兽药案件的查处
一起经营及使用过期兽药案件的查处作者:陈朝军梁云华肖国荣来源:《养殖与饲料》 2013年第3期陈朝军1 梁云华1 肖国荣21.云南省宁蒗县蝉战河乡畜牧兽医站,云南宁蒗674300;2.云南省宁蒗县金棉乡畜牧兽医站,云南宁蒗674305随着畜牧业的迅速发展,兽药的销售及使用量逐渐增加。
宁蒗县除县城有众多的兽药销售商外,各个乡镇也均有兽药经营户。
据统计,全县共有兽药销售商20多家,由于部分个体经营户综合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加上山区农民文化水平偏低,销售和使用假、劣兽药事件时有发生。
1 案件概述2012年1月18日,张某于兽药经营户肖某处购买了2盒兽用驱虫药芬苯达唑,当天下午按照说明剂量饲喂猪只用于驱虫。
但第2天上午发现这2盒驱虫药已过期,于是1月20日向蝉战河乡畜牧兽医站报案。
2 案情调查1)蝉战河乡畜牧兽医站接到报案后,立即报请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兽药监察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肖某的兽药经营铺货柜中还摆放着22盒过期的兽用驱虫药芬苯达唑。
经询问,该兽药零售价为15元/盒,其生产厂家、规格、数量、批号、商标、商品名、成分、使用方法、使用剂量、农业部GMP认证等情况属实;但是,该兽药生产日期为2010年10月14日,保质期为1a,即有效期至2011年10月14日。
经兽药监察执法人员认定,该批兽用驱虫药芬苯达唑为过期药品,亦即假兽药。
执法人员对肖某经营的过期兽药进行了实物拍照,现场清点核实了数量,并对肖某制作了询问笔录,肖某承认该批兽药已过期。
据此,认定当事人肖某经营过期兽药属违法行为,随即下达了查封(扣押)物品通知书及送达签证。
2)执法人员到当事人张某家中进行调查询问得知,张某于18日购得兽药后,回家即对家中的6头育肥猪饲喂了该驱虫药,剩余的驱虫药及包装还保存在家中。
经调查,该驱虫药与兽药经营户肖某销售的过期兽药属同一厂家、同一批号生产。
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张某使用超过有效期的兽药产品也属于违法行为。
兽药监管工作中存在问题及建议
兽药质量好坏关系到广大养殖户的切身利益,兽药残留会直接影响人体健康。
兽药是畜牧业赖以生存的主要因素之一,在畜牧业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兽药市场监管能否到位直接影响着畜牧业发展。
非法经营假劣兽药会影响市场秩序,减少养殖收益,危害养殖健康。
国家高度重视兽药用药安全,出台相应法律法规,加强对兽药的监督管理,但基层实际监管能力参差不齐。
为确实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发展,兽药监管部门应分析现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兽药监管机制,加大监管力度,从根本上杜绝假劣兽药流入市场危害养殖健康,以保障兽药乃至畜牧业生产安全。
一、兽药监管现状近2年来,镇沅县生猪产业蓬勃发展,推动畜牧业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据统计,2020年,生猪出栏60.12万头、肉牛出栏1.9万头、肉羊出栏4.6万只、家禽出栏200万羽;肉类总产4.6772万t、禽蛋总产量2660 t,完成畜牧业产值18.6亿元。
发展势头良好的畜牧业,给兽药经营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同时也存在一些兽药监管问题和困难。
2020年,镇沅县辖区内有兽药经营企业54户,全部通过GSP现场认证。
县级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对辖区内的兽药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与兽药经营企业签订《依法依规经营兽药承诺书》54份,与规模养殖场签订《畜禽规模养殖场安全养殖承诺书》320份,给饲料经营户发放《动物诊疗行为规范告知书》161份,制作《兽药采购记录》《兽药销售记录》《畜禽养殖档案》分发到兽药经营企业、养殖企业及大户,要求监管对象如实记录兽药采购、销售、使用信息,要求所有兽药店配备兽药追溯管理设施设备。
共有54个兽药店完成兽药追溯管理用户注册审核工作;辖区内所有合法经营兽药的门店均已达到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根据《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登记备案乡村兽医144人;全年累计开展兽药经营市场检查16次。
二、存在问题畜牧业是镇沅县重要的支柱产业之一。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02.14•【字号】黔农发〔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贵州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黔农发〔2019〕6号各市(州)农业农村局(农委、畜牧兽医局),贵安新区农水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产业局:近期,农业农村部在非洲猪瘟防控中发现,个别高校、社会服务机构和养殖企业涉嫌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兽用疫苗,严重干扰了兽用疫苗市场秩序和国家疫病防控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确保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序开展,维护养殖业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违法行为的通知》(农办牧〔2019〕1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迅速开展兽用疫苗生产销售使用排查各地要立即组织力量对辖区内规模养殖场进行重点检查,对其免疫档案、用药记录、生产记录等进行详细检查,重点核查其是否存在非法使用“自家苗”等行为,是否存在委托兽用疫苗生产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为其非法生产“自家苗”行为。
要结合在规模养殖场排查中发现的相关线索信息,有针对性地对辖区内兽用疫苗生产销售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等进行检查。
非法生产所谓“自家苗”,按照《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应按假兽药处理。
生产、销售、使用“自家苗”,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检查中若发现有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销售“自家苗”等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证据,要立即调查处理,必要时商请公安机关联合办案,切实做到专人负责,一查到底,查处不到位绝不放过。
二、切实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环节监督管理各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监管,坚决捣毁非法生产兽药的“黑窝点”;要督促猪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加强猪源原材料采购使用管理,加强生产过程中生物安全管理,严防非洲猪瘟病毒污染生物制品。
兽药市场整顿方案范文(3篇)
兽药市场整顿方案范文一、工作目的以加强饲料生产企业规范化管理为抓手,以饲料原料监管和养殖环节非法添加监管为重点,通过“抓规范、促执法、打禁药”进一步提高准入门槛,提高人员素质,提高执法能力,全面推进我州饲料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饲料生产及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瘦肉精”等案件的查处率达到____%,“三无产品”查处率达到____%,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动物源性成分的案件查处率达到____%,饲料生产企业持证率达到____%,促使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进一步提升。
三、具体措施1、年初要有饲料管理工作计划、专项整治活动方案,年底要有工作总结,每季度开展一次针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并形成文字,上报州所;2、对自治区每年定期抽样不合格的饲料经营企业进行查处,对经营“三无”饲料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查处;3、监督规模化养殖场(户)、小区不得使用“三无”饲料企业的产品(无证、无号、无产品标签),生产自配料的规模化养殖企业(户)、小区必须对使用的大宗原料、预混料、浓缩料、饲料添加剂建立登记使用记录,每年要有四次检查的文字记录及情况通报;4、对抽检检测结果中有违禁药物的进行查处。
兽药市场整顿方案范文(二)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市《兽药市场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____动物防疫法》、《____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按照____大报告提出的“加强动植物疫病防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以____为指导,强化兽药全程监管,保证兽药质量,降低兽药残留危害,促进我县养殖业稳定健康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工作目标以严查严办假劣兽药大案要案为关键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兽药活动,净化兽药市场,提高兽药产品合格率;以清查禁用兽药为重点,从源头解决动物性产品兽药残留问题。
三、工作重点一是清查违禁兽药。
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把控的措施探讨
剂 量 、改 变用 药途径 、重 复使 用药物 ;不 执行 休药
期规 定 .在 出栏 前仍 然用药 :随意使 用消 毒剂 、滥 用抗 生 素 .甚 至 恶意 在 售前 注水 、使 用违 禁 药 品 。 ( )兽 药质 量 问题 。 目前 。我 国兽 药 企 业达 15 0 2 0
相关部 门抽 检结果 显示 .近 3年全 国饲 料 的合格 率 分别 为 8 %、8 % 和 9 % ,质 量 整 体 提 升但 仍 问 9 8 0 题 不 断 一 些饲料 生产 经营者 使用 未列 入禁 用名 单 的新 型 B 兴 奋 剂作 为 “ 肉精 ” 的替 代 品 。生 猪 一 瘦 养殖 中使用 “ 肉精 ”等违禁 药 品的 问题一 直未 能 瘦 根除 :在利 益驱 动下 ,技术 花样不 断 翻新 ,违规 添 加 抗生 素 、生长剂 等物 质 ;利 用饲 料监 管漏 洞和 养 殖 户专业 知识 不足 的特 点 。进 行低 成本 操作 、欺 骗 性 生 产 和销 售 、制 假售 假 。 ( )监 管体 系 不健 全 。 3 饲 料 监 管 量大 面 广 ,有 1 . 多 家 饲料 生 产 企 业 、 1万 3万 多个 经 营 网点 、 1 多养 殖 户 .饲 料 生产 经 营 亿 企 业 和养殖 场户规模 小 、数量 多 、素质 低 ,监管 任 务 繁 重 。而 监 督 执 法 体 系 不 健 全 ,尤 其 在 基 层 , 8 % 的市 县没 有专 门管理 机构 、专 职人员 和检 测 仪 0 器 设备 :同时法律法 规建 设滞 后 ,对 很 多违法 行 为 的查处缺 乏法 律依据 或处 罚力 度过轻 .进一 步降 低 了监管 的实效 性 ( )兽 药 影响 兽 药 残 留是 影 响 畜产 品 安 全 三 最 直接 的 因素 .兽药 的不 合理 使用 时刻威 胁着 畜 产 品质量 安 全 。其 影 响 因素 主要 有 : 1 ( )饲养 者 意识 问题 。一些 养 殖 户 防疫 意识 、质量 安 全 意识 不 足 ,
兽用生物制品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
兽用生物制品专项整治活动工作总结一、工作背景与目标为了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兽用生物制品使用的安全、合法和有效,我单位在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期间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
本次活动的目标是依法查处制假售假、使用伪劣兽药和违规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行为,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保障兽医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工作内容与措施1. 制订工作计划:根据上级要求和实际情况,合理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表。
2. 加强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兽用生物制品的宣传力度,提高养殖户和兽药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意识,引导其合理使用兽用生物制品。
3. 建立台账和信息库:及时收集、整理和汇总兽用生物制品相关的信息,建立台账和信息库,便于日后的监管和管理工作。
4. 强化巡查执法:组织执法人员对养殖户和兽药店进行巡查执法,查实违规行为并依法处罚。
同时,通过行政鉴定等手段,查验兽用生物制品的真伪和质量,确保市场上流通的产品符合标准。
5. 加强协作与合作:与相关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和沟通,共同推进整治活动。
与养殖行业协会、兽药生产企业等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共同制定和推进行业规范,并开展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兽用生物制品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技能水平。
三、取得的成绩1. 增强了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的监管力度:通过专项整治活动,加大了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有力打击了违法违规行为。
2. 查处了一批违法经营者:依法对一批制假售假、使用伪劣兽药和违规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等行为的违法经营者进行查处和处罚,维护了市场的正常秩序。
3. 提升了养殖户和兽药店的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了养殖户和兽药店的法律意识,规范了其经营行为,减少了非法经营活动。
4. 加强了协作与合作:与相关部门、养殖行业协会和兽药生产企业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推进兽用生物制品市场的整治工作,形成了合力。
四、存在的问题与对策1. 人力资源不足:由于工作量较大,当前人手不足,导致工作进展较慢。
假兽药处罚标准
假兽药处罚标准假兽药是指不符合药品质量标准和规范的、用于兽药生产和兽药使用的假冒伪劣药品。
假兽药的存在对兽禽健康和食品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制定严格的假兽药处罚标准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从假兽药的定义、危害和处罚标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假兽药的定义假兽药是指制作、销售或使用假冒伪劣、不符合规范的兽药。
它们可能是通过不合法或欺骗手段制造的,也有可能是在制药过程中掺杂了有害物质或过期药品制造而成。
这些假兽药可能会导致动物生病、死亡,甚至对人类健康产生不良影响。
二、假兽药的危害假兽药对兽禽健康和食品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以下是假兽药的主要危害:1. 动物健康风险:假兽药可能含有有害物质或过期药品,使用后对动物的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可能导致病症发作、免疫功能下降等。
2. 动物生命风险:假兽药的质量无法保证,可能导致动物生病甚至死亡,给生产者和消费者带来严重经济损失。
3. 食品安全风险:动物使用假兽药后,其体内可能会残留有害物质,从而影响其肉、奶、蛋等食品的安全性,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
三、假兽药处罚标准为了切实打击假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行为,保障兽禽健康和食品安全,国家应制定相应的处罚标准。
1. 生产假兽药的处罚对于生产假兽药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根据违法生产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对违法企业和个人处以不同额度的罚款,罚款额度可以逐步提高。
(2)吊销生产许可:对于严重违法生产的企业,可以吊销其生产许可,禁止其继续从事兽药生产。
(3)刑事处罚:对于严重违法生产假兽药的个人或团伙,可以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法嫌疑人加大处罚力度。
2. 销售假兽药的处罚对于销售假兽药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罚款:对于明知或应知销售假兽药的商家,给予罚款,罚款额度与其销售数量、销售金额等因素有关,罚款额度应逐步提高。
(2)吊销销售许可:对于严重违规销售假兽药的商家,可以吊销其销售许可,禁止其继续从事兽药销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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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and Investigation分析调研
关于对养殖企业使用假兽药等违法行为查处的探讨
胡光华,胡昭伟
<锦州市动物卫生安全穫查支队,辽宁锦州121000)
中图分类号:S859.79文献标志码:B文章编号:1001-0084(2019)03-0089-01
在动物养殖过程中合理、合法、科学使用兽药,可以有效保护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保证动物产品的质量安全,从而保护人类的食肉安全。
但是在现实的动物养殖业中,一些养殖企业为了经济利益在预防动物疫病发生或者治疗已经发病的动物大量使用兽药,更有甚者在使用假兽药或者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给我国养殖业造成极大损失,也给人民的食肉安全带来极大隐患。
1案件来源
2018年10月对某养殖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使用标称“自家苗”的兽用生物制品,后经询问该养殖企业负责人,得知该企业使用的标称“自家苗”的兽用生物制品是由某高校教师在学校实验室生产并销售给该企业,该企业将该批次兽用生物制品在该企业饲养的动物体上注射。
2调查取证
对该养殖企业违法使用兽用生物制品行为进行立案,并组织执法人员进行调査取证。
调取该养殖企业《免疫档案》查询该企业动物免疫情况。
调取该养殖企业电脑中兽用生物制品进货、出库记录查询该企业兽用生物制品进货、出库情况。
调取该养殖企业财务凭证,査询该批次兽用生物制品购买时间、数量及价格。
对该养殖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药品库房保管员、住厂兽医等人员进行询问,了解该批次兽用生物制品购买、使用情况。
对兽用生物制品发货人进行询问,了解该批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时间、销售时间,联系人等情况。
对该养殖企业药品库房、使用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现场勘验并对使用的兽用生物制品进行取样并送省级兽药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省级兽药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3处理意见
根据执法人员调查情况以及检测报告,执法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报市畜牧兽医局.市畜牧兽医局组织法规处等相关人员对该养殖企业的违法事实、证据收集、法律依据、处罚裁量等问题进行集体讨论,达成一致意见后,对该养殖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养殖企业提出了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市畜牧兽医局组织了听证会并再一次召开案件集体讨论会,对违法养殖企业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养殖企业缴纳了罚款。
4讨论
对假兽药的认定问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
在该养殖企业药品库房内查到标称“自家苗”的兽用生物制品。
兽用生物制品发货人表示并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
将标称“自家苗”的兽用生物制品送省级兽药检测机构检测,被确定为不符合规定产品。
确定该养殖企业使用的标称“自家苗”的兽用生物制品应按照假兽药处理。
该养殖企业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
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
该养殖企业(兽药使用单位)没有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了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用生物制品,其行为可认定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规定。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未建立用药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真实的,或者使用禁止使用的药品和其他化合物的.或者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饲喂了违禁药物及其他化合物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兽药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而兽药安全使用规定是一个大概念,就是《兽药管理条例》约束的内容,因此养殖企业在动物养殖过程中必须遵守《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兽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兽药的,对违法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因此对该养殖企业未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而使用了按照假兽药处理的兽用生物制品,其行为构成违法,应对其进行处罚。
动物养殖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是人民食肉安全的第一关口,加强对养殖环节的监管是政府的一项职责.这也是以人为本的重要体现,因此政府监管部门既要打击养殖企业的违法行为,也要做好对企业的服务,引导养殖企业怎样合法、安全、科学的养殖。
只有这样,才能让人民吃上安全、放心动物食品。
收稿日期:2019-01-29
作者简介:胡光华(1963-),男.湖南衡山人.高级兽医师.
主要从事畜产品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2019年第3期饲料博览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