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天津市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优化小客车调控政策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决策部署,有效释放汽车消费潜力,持续优化我市小客车调控政策,制定如下措施。
一、实施无车家庭指标年内定向投放3万个无车家庭其他指标,该指标用于在我市购车使用。
无车家庭其他指标按照申请时间顺序配置,符合以下规定情形的,可以于本措施发布之日起60天内,以家庭为单位办理1个“无车家庭”其他指标的申请登记:(一)家庭由家庭主申请人和其他家庭申请人构成,申请人总数不得少于2人,家庭主申请人代表家庭参与指标申请;(二)家庭主申请人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件;(三)其他家庭申请人限于家庭主申请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公婆或者岳父母,所有家庭申请人需属于居住地在本市的人员;(四)所有家庭申请人及其配偶名下没有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家庭主申请人规定时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配置指标的过程中,所有家庭申请人不能同时参与多个家庭配置。
申请家庭可在规定时间内修改家庭申请人信息。
家庭申请人的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由本市公安人口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进行核查。
在本市登记的家庭申请人的婚姻登记信息通过天津政务信息共享平台进行核实比对。
对部分家庭申请人亲属关系、婚姻状况不能通过数据交换进行核查的,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服务机构)通过指定网站通知家庭申请人。
家庭主申请人可以自愿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亲属关系公证。
所有家庭申请人须声明申请信息及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遵守前述规定。
申请家庭所填报的所有家庭申请人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均审核通过的,视为该家庭通过资格审核。
申请家庭对审核部门做出的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复核。
审核通过后,家庭主申请人可获取一个“无车家庭,,类其他指标。
指标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转让。
家庭主申请人逾期未使用的,视为放弃指标,5年以内不得再次办理增量指标申请。
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

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天津市是我国一座现代化城市,人口数量众多,交通压力巨大。
为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保障市民出行的便利性,天津市政府实行了小客车调控管理政策。
一、政策内容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政策自2014年1月1日开始执行至今,调控措施主要包括限购、摇号和尾号限行等。
其中,限购政策是指在普通机动车指标和摩托车指标方面,天津市新增指标的发放由市政府集中统一分配,非户籍居民和个人只能通过购车指标转让方式获得指标。
而摇号政策是将一个月内申请小客车的车主进行随机分配摇号指标。
尾号限行政策则是指,根据车牌尾号实行每周不同的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
二、政策背景实施小客车调控管理政策,是因为天津市的发展带来了越来越多的交通问题。
首先,过多的小客车将会给城市的交通带来极大的压力,导致交通拥堵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其次,限制小客车数,可以促进公共交通的发展,提高市民出行质量,同时也可以提高城市的效率和经济竞争力。
在这样的背景下,市政府不得不采取措施来调节市民的用车需求,以保证城市交通的安全和效率。
三、政策影响小客车调控政策的实施,对市民和公共交通都产生了影响。
首先,限购政策意味着市民无法随心所欲地购车,尤其是非户籍居民和个人只能通过购车指标转让获得指标,这使得购车成本变得更高;其次,因为摇号政策,一部分市民的购车需求无法及时得到满足,也使得一部分市民的购车时间成为随机的因素;最后,尾号限行政策使得市民的用车时间受到了限制,这也对市民的时间安排带来了一定的不便。
同时,这些政策也带来了一定的好处。
首先,交通拥堵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尤其是在限购和摇号政策实行后,小客车的增长速度明显减缓;其次,公共交通的发展得到了推进,市民更愿意使用公共交通系统,这样可以减少小客车的使用,从而缓解了交通压力。
四、政策措施的完善尽管小客车限购政策、摇号指标和尾号限行政策已经取到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市政府仍然需要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
天津小客车指标竞拍市场化产权平台助推美丽城市建设

而《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 试行 ) 》公布后 ,规
定 “ 增量指标以 1 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配置额 度为 1 0万个 ,按 月度 分配 ,并不得跨周期配 置。 ”也就 是
4 产权平 台引导车辆竞价市场化
目前 ,中心 已成功组织 完成 2 - 9月小客车竞 价活 动 , 中心 的平 台化操作 ,引导 了天津小 客车竞价供需关系市场
权交易行业多了一层 “ 发展城市绿色交通 , 鼓励绿 色出行 ,
增加城市活力 ,构建美 丽城 市”的新含 义。未 来产权行业 还将不断创新 ,继续协助各地政府把 城市建设成为人与 自 然和谐相处 、经济与社会 可持续发展 的美丽家 园。国
纸媒 和网媒 以及社会各 界的广泛 关注和好评 。截至 目前 , 天津小客车竞价活动相关 报道及新 闻转载多达 2 0多万次 。
频发力 ,有效 降低机动 车使 用强度 ,进一步缓解 了城市交
通压力 ,推进 了市 民出行结构调 整 ,竞价收益二次推动 了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的建设Βιβλιοθήκη 。也使 运用 市场化平 台操作的产
市小 客车竞 价”机房 和操作 系统 ,通过封闭的系统运作模
二次助推公共交通出行环境 的建设 , 推动美丽城市建设工作 。
6 业务创新行 业拉动 、共享经验 、美丽城市
综 上 所 述 ,产 权 市 场 进 入 城 市 公 共 资 源 建 设 领 域 后 ,
不断呈现 出有 利态 势 ,不但 拓宽 了业务领域 ,还协助地方 政府搞好城 市建设 。天津产权交易 中心成功试水竞价 限购
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系统

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系统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汽车保有量的快速增加,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等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针对这些问题,许多城市开始采取小客车调控管理措施,以控制车辆数量和优化交通资源配置。
天津市作为国内先行者之一,早在2014年就开始实施小客车调控管理政策。
本文将详细介绍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系统的实施情况和效果。
一、政策背景天津市位于中国北方,是中国四大直辖市之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天津市的交通拥堵和空气污染问题越来越突出。
2011年,天津市首次推出了机动车限购政策,限制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辆车,但效果并不明显。
2014年,天津市进一步升级了小客车调控管理政策,采取了摇号、限购、限行等措施,以控制车辆数量和缓解交通拥堵。
二、政策内容1.小客车摇号天津市小客车摇号采取“先摇号后买车”的方式,每个月摇号一次,摇中号的人可以在三个月内购买新车。
摇号方式采取了多种因素,包括家庭人口、家庭住房面积、过去购车情况等,以增加公平性。
2.小客车限购小客车限购政策规定,每户家庭只能拥有一辆小客车,且限制购车数量。
但是,目前仍然存在豪华车、新能源车等免限购的情况,导致贫富不均。
3.小客车限行天津市小客车限行采取了尾号限行、区域限行、时间限行等措施。
早上和晚上高峰时段(7:00-9:00、17:00-19:00),根据车辆尾号限行规定,轮流禁止不同尾号的车辆进入城区的道路。
此外,还根据机动车排放标准采取了不同的限行政策,以限制高排放车辆。
三、政策效果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根据天津市交通委员会的数据,截至2021年1月,天津市私家车保有量已经控制在了600万辆以下,比2014年的608万辆下降了2万辆。
同时,交通拥堵问题也得到了缓解。
2019年,天津市道路平均速度较2014年提高了12%以上,拥堵发生率较2017年下降了2个百分点。
但是,由于豪华车、新能源车等制度缺陷,一些富裕人群仍然可以通过不同方式绕开限购、限行等政策,导致政策效果受到一定限制。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
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0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控管理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税务、发展改革、统计、工业与信息化、民政、司法、财政、人社、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市场监管、编制等相关市级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宣传提纲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宣传提纲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天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12.15•【分类】其他正文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宣传提纲根据天津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优化城市交通环境,缓解交通拥堵状况,改善空气环境质量,实现机动车保有量的合理有序增长,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3年12月16日零时起,在全市实行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
为做好这项工作,积极发挥宣传引导作用,营造社会支持和理解调控工作的舆论氛围,制定调控工作宣传提纲。
一、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的紧迫性(一)天津已进入汽车爆发式增长期。
2006年至2012年,全市常住人口由1075万人增加到1413万人,每年增量由32万人增加到58万人;全市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26.7万个增加到45.7万个,每年增量由1.2万个增加到9.8万个;机动车保有量由120万辆增加到236万辆,每年增量由7万辆增加到30万辆。
随着人口和企业数量增加,生产经营活动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我市在三年中增加了100万辆车,很快进入一年多增加100万辆汽车的爆发式增长期。
(二)天津城区交通运行压力急剧增加。
根据2011年第四次综合交通调查显示,我市中心城区主干路高峰时段平均车速为19.5公里/小时,与2000年相比下降了18%,低于20公里/小时的国际拥堵警戒线。
市区主要交通节点已发生了较为严重的交通拥堵。
如不采取限制措施,中心城区主干路高峰时段将出现恶性拥堵。
(三)机动车尾气排放成为主要污染源。
根据《2012年天津市环境状况公报》,2012年全年环境空气质量达不到二级良好水平的天数为61天,占监测总天数近20%。
细颗粒物(PM2.5)是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机动车尾气排放约占16%。
机动车尾气污染已经成为我国空气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是形成雾霾天气的重要原因。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急剧增长,机动车尾气污染将越来越严重。
二、发展公共交通优化出行环境的措施为广大市民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必须优先发展公共交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津交发〔2018〕17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委属各单位,委机关各处室:根据《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津交发〔2015〕149号)和《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的要求,我委对制定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同时将委负责起草由市人民政府印发的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一并纳入统计范围。
经审核确认,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6件,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13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9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对列入拟修改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及时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修改后,重新发布实施;对于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18年2月6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轨发〔2013〕33号天津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准轨道处2013年4月18日2津政发〔2014〕26号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设施处2014年10月30日3津政发〔2014〕33号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调控处2015年1月1日4津交发〔2015〕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5月1日5〔2015〕9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引航管理办法》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1日6津交发〔2015〕127号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按日连续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7津交发〔2015〕128号关于印发《大气环境保护约谈暂行办法》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5月1日8津交发〔2015〕12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绿色处2015年4月23日9津交发〔2015〕13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招标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停管处2015年4月23日10〔2015〕139号关于印发《推进我市海空联运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港航局2015年5月4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25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二手车交易周转指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调控处2015年7月8日12津政办发〔2015〕86号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联运办2015年12月1日13津交发〔2015〕497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4津交发〔2016〕9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改造、拆除城市道路、公路设施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4月29日15津交发〔2016〕13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快速路管理规定》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5月19日16津政办发〔2016〕76号天津市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管理办法设施处2016年9月14日17津政办发〔2016〕78号天津市治理车辆非法超限超载规定实施办法超限处2016年9月19日18津交发〔2016〕35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依附城市桥梁架设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6年11月9日19津政办发〔2016〕112号天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运输处2016年12月22日20津交发〔2016〕42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运输处2016年12月27日21津交发〔2016〕43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通知法监处2017年3月1日22津政办发〔2017〕42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设施处2017年4月1日23津交发〔2017〕132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指导意见》的通知运输处2017年4月28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24津交规〔2017〕2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建管处2017年8月1日25津交规〔201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设施移交接管管理办法》的通知设施处2017年8月2日26津交规〔2017〕4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轨道交通新建线路试运营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轨道处2017年10月1日附件2拟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津交委港〔2006〕147号关于公告实施《天津港口章程》的通知港航局2006年7月26日2津交委联〔2008〕46号天津市联运行业管理规定实施办法联运办2008年2月19日3津交发〔2015〕165号关于重新印发《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及撤销公路收费权质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20日4津交发〔2015〕191号关于重新公布《天津市高速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5年5月14日5津交发〔2015〕49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乘车守则》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6津交发〔2015〕495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7津交发〔2015〕496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运营服务质量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8津交发〔2015〕498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场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9津交发〔2015〕49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0津交发〔2015〕500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汽(电)车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序号文号文件名称责任部门施行日期11津交发〔2015〕501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客运公共交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运输处2015年12月1日12津交发〔2016〕249号关于印发《公路挖掘修复费标准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和公路绿化设施损坏赔偿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13津交发〔2016〕250号关于印发《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和道路桥梁设施损害赔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资产处2016年8月5日附件3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号文件名称1津交委维〔2007〕343号关于发布《天津市机动车维修质量管理规定》的通知2津政办发〔2012〕19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3津交港发〔2012〕89号关于印发《天津市船舶港口服务业管理规定》的通知4市政公路管理财〔2012〕848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超重车辆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和《管线过桥损失补偿费标准》的通知5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547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线井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6市政公路管理法规〔2012〕824号市市政公路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的通知7津交发〔2015〕473号关于印发《天津市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8津交发〔2016〕197号关于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公路挖掘和冬季挖掘公路管理的通知9津交规﹝2017﹞1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伤残人民警察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结束——。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运管局等部门拟定的小客车指标申请现场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运管局等部门拟定的小客车指标申请现场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1.15•【字号】东丽政办〔2014)5号•【施行日期】201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东丽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运管局等部门拟定的小客车指标申请现场受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东丽政办〔2014〕5号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委办局及直属单位:运管局、公安分局、审批办、应急指挥中心、信访办拟定的《东丽区小客车指标申请现场受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5日东丽区小客车指标申请现场受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决策部署,做好我区服务窗口现场受理指标申请工作,按照全市统一安排,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我区小客车指标申请现场受理工作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发〔2013〕45号)文件要求,天津市小客车指标受理工作实施主体为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下设的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办公室,各区县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受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办公室委托负责现场受理指标申请工作。
二、工作主要内容(一)承担我区小客车指标调控的各项业务,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的受理;(二)承担小客车指标调控政策的现场咨询和解释工作;(三)负责我区行政许可中心受理专线电话预约系统管理应用;(四)承担指标配置过程中的各类投诉咨询、复核业务的办理;(五)负责受理材料的分类、汇总、归档,做好台账的记录工作;(六)负责建立我区指标调控的工作业务流程、内部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七)负责根据市调控办发布的摇号、竞价成交结果发放指标证明文件;(八)负责对指标调控管理系统终端进行日常运行维护、更新升级,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天津地区买车摇号竞价过程介绍

天津买车摇号和竞价申请资格及流程详解备受关注的天津小客车指标申请于2014年1月16日零时起正式开始受理,这也是新规出台后,天津进行的首次小客车指标申请。
天津摇号每年10万个指标,按月分配,其中摇号指标6万个,包括5万个一般机动车和1万个节能车指标,4万个竞价,起拍价1万元,参加竞价需要缴纳两千的押金。
单位和个人的指标分开,单位占12%,个人占88%。
每月26日摇号,参加当月摇号需在每月9号前获得申请编码,9号之后参加下月摇号。
限牌政策详解:申请程序篇天津限牌政策试行版正式出台,小编分不同的部分给大家解读一下,先看申请程序方面。
申请方式:单位及个人可登录指定网站()提出申请或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申请网站及服务窗口地点暂未公布。
申请程序:通过网站或服务窗口申请后会获得一个申请编码,凭编码参加摇号或者竞价,一个申请编码只能参加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指标在每月9号之前提出申请可参加当月摇号或者竞价,9号之后的次月参加。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摇号或竞价成功拿到增量指标了,可以买车上牌照了,需要两个月内买车并缴税,过期作废。
而且一旦作废,两年内不得再次申领。
指标数量:个人只可获得一个申请指标,单位按缴税额度投资额等不同可以增加申请数量。
老企业上一年度缴税5万以上及新企业当年缴税5万以上的才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此后缴税每增加50万可多获得一个申请编码。
最多可累计得到8个申请编码,达到8个申请编码也就是缴税四百万以后,缴税额每增加两百万可再增加一个申请编码。
如果缴税不够,但是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投资额度超过一个亿的老企业或新注册企业投资额超过一亿可获得一个申请编码,每增加1亿可多获得一个申请编码,最多4个。
个人申请有嘛条件?见津城事频道《限牌政策详解:个人申请条件篇》限牌政策详解:个人申请条件篇限牌政策详解咱说说个人申请条件,个人想要获得摇号资格,首先得是天津市户口,当然了,没有本市户口也可以获得资格,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驻津部队含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or在天津居住两年以上or持有暂住证或者居住证连续缴纳两年社保都可以申请。
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不断增加,城市交通拥堵成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有效缓解交通拥堵,保障城市交通运行的顺畅,各大城市纷纷推出了小客车调控管理政策。
而天津市作为中国的四大直辖市之一,也实施了小客车调控管理政策,并建立了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以便更好地管理和调控城市的交通。
一、背景介绍。
天津市是中国的直辖市之一,也是国家重要的经济中心和交通枢纽。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天津市的交通压力也在不断增加。
特别是小客车数量的快速增长,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为了有效缓解交通拥堵,保障城市交通的顺畅运行,天津市政府实施了小客车调控管理政策,并建立了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二、政策内容。
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政策主要包括小客车摇号购车、小客车限行等内容。
根据政策规定,天津市实行小客车摇号购车政策,即通过摇号的方式来限制小客车的数量。
同时,根据车辆的尾号和日期,实行小客车限行政策,对部分车辆进行限行,以减少交通压力。
三、信息系统建设。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控小客车,天津市政府建立了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
该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车辆信息管理,系统收集和管理了天津市所有小客车的相关信息,包括车辆的牌照信息、车主信息、车辆状态等。
通过这些信息,政府可以更好地掌握小客车的数量和分布情况。
2. 摇号管理,系统实现了小客车摇号的全程管理,包括摇号的申请、抽签、公示等环节。
通过系统的支持,政府可以更加公平、公正地进行摇号管理,确保每个人的购车权利。
3. 限行管理,系统对小客车的限行进行了精细化管理,根据车辆的尾号和日期,实现了对车辆的智能限行。
同时,系统还可以实时监测车辆的违规情况,并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
4. 数据分析,系统对车辆的使用情况、交通流量等数据进行了收集和分析,为政府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通过对数据的分析,政府可以更好地了解交通状况,及时调整政策,保障交通的顺畅运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5.27•【字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5月27日天津市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的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促进消费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力打好扩大消费组合拳,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结合《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8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实施情况,制定如下措施。
一、新增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2021年内新增35000个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全部以摇号方式配置。
每月具体指标配置额度由市交通运输委统筹安排。
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期间的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配置额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9〕31号,以下简称《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二、放宽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申请资格2025年5月31日前,京、冀户籍以外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持有效本市居住证参与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竞价并在本市购车的,将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的期限调整为近12个月。
京、冀户籍人员参与本市小客车个人增量指标竞价的,按照《若干措施》有关规定执行。
(市交通运输委、市人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设置投资类其他指标2025年5月31日前,在本市购车的纳入统计企业(房地产企业除外),其上一年度在本市累计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或当年新开工项目计划总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当年可直接申领1个投资类其他指标,投资额每增加5000万元可增加申领1个投资类其他指标,每年不超过4个;投资额超过1.6亿元(不含本数)的,超过部分按照《调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08【】天津市小客车其他指标业务办理指南

天津市小客车其他指标业务办理指南发布日期:2014年01月15日一、工作职责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调控中心)办理其他指标业务,主要负责申请受理、归集预审、送审报批、指标发放、归档备案等相关工作。
(一)申请受理接受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领其他指标的业务咨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受理;(二)归集预审归集受理的其他指标申请,分类核验相关证明和材料,进行预审;(三)送审报批将经过调控中心预审的其他指标申请信息资料送调控办审批;(四)指标发放将已审批的其他指标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申请人可到指定的服务窗口领取;同时受理其他指标审核结果复核申请;(五)归档备案将其他指标申请信息资料分类编码,归档备案。
二、工作流程(一)符合《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到指定的服务窗口领取《其他指标申请表》,按要求填写完整。
(二)窗口工作人员查验所需证明文件原件并收取复印件及《申请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出具的审核或证明文件复印件应加盖职能管理部门公章。
(三)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申请后,将申请表第三联交申请人留存。
(四)调控中心对归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检查证明材料,在《其他指标申请审批表》中加注初审意见并盖章。
(五)调控中心定期将归集的单位和个人的申请材料送调控办审批。
审批完成后,申请表第二联交调控办留存。
(六)调控中心根据审批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通知申请单位和个人到指定的服务窗口领取。
(七)申请表第一联交调控中心留存,连同申请材料和审核结果进行分类编码,归档备案。
三、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情形1.我国驻外外交人员回国返津自带小客车进口的,凭监管地海关出具的监管机动车进口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2.单位需要办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车辆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3.单位需要办理营运小客车登记的,凭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可以直接申领其他指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5]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02.04【实施日期】2015.02.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2月4日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实现科学合理、规范高效使用,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规定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以下简称竞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33号)规定,单位和个人以竞价方式取得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并按规定缴交竞价成交款,以及因未按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所形成的收入。
第三条竞价收入资金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四条竞价收入资金的征缴和使用原则是:(一)依法规范,直接缴库。
竞价收入资金作为公共资金,其收缴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直接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
竞价收入资金根据总量平衡、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年度支出总额不得突破竞价收入资金当年收入与上年结转之和。
(三)公交优先,疏堵结合。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
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12.15
•【字号】津政办发[2013]109号
•【施行日期】2013.12.15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
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长:崔津渡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孙文魁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XXX 市政协副主席、市公安局局长
成员:龚建生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刘剑刚市商务委主任
韩启祥市监察局局长
武岱市交通港口局局长
苗宏伟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海福市工商局局长
姚来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局长
雷颖君市法制办主任
钱长龙市审批办主任
程安亭市国税局局长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的政策制度,统筹协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港口局,办公室主任由武岱兼任。
工作任务结束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自行撤销。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5日。
天津小客车指标申请明日零时起

天津小客车指标申请明日零时起2月25、26日竞价摇号备受关注的天津小客车指标申请将于16日零时起正式开始受理,这也是新规出台后,天津进行的首次小客车指标申请。
此次将共提供9000余个小汽车增量指标。
按照相关规定,以摇号方式配置节能车、以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以竞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1∶5∶4的比例配置,天津首次小客车增量指标申请将提供约4500个摇号普通车增量指标和3600个竞价普通车增量指标。
昨天,记者在市交通运输与港口管理局举行的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上线受理新闻通气会上,采访了该局总工程师曹世成等相关负责人,就市民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读。
申请时间:从1月16日零时起至2月8日24时止申请方式:网上申请和窗口申请小客车指标的申请人从1月16日零时起至2月8日24时止都可提出申请。
提出的申请通过各部门的严格资格审核后,都将纳入首次增量指标配置。
申请方式有网上申请和窗口申请两种。
申请人选择两种方式其中一种即可,也就是说完成网上申请的申请人不需再前往窗口申请。
市交通港口局设立了客服电话59612345和网络咨询平台同步上线提供咨询解答服务。
报名时间先后与摇号结果无关需提醒市民注意的是,1月16日至2月8日受理的申请(通过资格审核)都将纳入到首次增量指标配置,也就是随后组织的竞价或摇号中。
因此,报名时间的先后与摇号结果无关。
市民可根据个人时间安排选择申报时间。
网上申请:1月16日零时起全天24小时运行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信息系统()将于1月16日零时起上线运行。
符合小客车指标申请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可登录进行申请。
这一系统全天24小时运行,无节假日限制,还可以实现小客车指标业务网上全部办结,包括个人、企业申请增量指标、申请更新指标、申请资格复核、查询摇号或竞价结果、下载打印指标文件等所有申请指标事项。
市民登录网站后,按提示填写相关基本信息即可完成网上申请。
窗口申请:从1月19日起,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全市范围共设立了14个小客车指标受理现场服务窗口,需要现场确认或提供书面资料以及上网不太熟练的申请人可从1月19日起,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

建议名单,组织开展相关表扬激励工作。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天津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区加大激 励支持力度的通知》(津政办函〔2〇18〕6号)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止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4期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 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 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9〕10号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人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 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 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5〕 5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2月21日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人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 暈指标竞价收人资金管理,实现科学合理、规 范高效使用,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本 市小客车总量调控规定、非税收人征管职责划 转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以下简称竞价收人资 金),是指根据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以竞价方式取得小客车总 量调控增量指标并按规定缴交竞价成交款,以 及因未按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而不予退还的 竞价保证金所形成的收入。
第三条竞价收人资金全额纳人市级财 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32天津市人民政府公报2019年第4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四条竞价收人资金的征缴和使用原 则是:(一)依法规范,征缴入库。
竞价收入资金作为公共资金,其收缴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 线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并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一、调控政策修订的背景是什么?2015年1月1日,我市实行了《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4〕33号,以下简称《办法》)。
自《办法》实施以来,对我市小客车保有量合理有序增长,实现城市交通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为我市改善大气环境、缓解交通拥堵、治理停车难、优化城市交通出行环境,促进国家新能源汽车战略发展等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近年来,国家及地方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优化营商环境、减税降费、人才引进的政策措施,以促进国民经济快速发展,小客车调控政策需要与这些政策进行有效衔接。
几年来调控政策的实施,我们也总结发现了一些实际操作执行层面的问题,需要对原《办法》进行调整修订。
同时,按照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实施的有关要求,原《办法》有效期满,需要重新颁布实施。
因此,为保证小客车调控政策实施的延续性和可操作性,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一步提高小客车调控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是对2015年实施的小客车调控政策的延续。
二、提高指标使用效率方面哪些政策优化?优化指标结转方式,将每月配置不成功或失效的单位指标结转给个人。
调控以来,单位指标始终存在“配不完”、“用不了”的情况,将单位未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摇号及竞价指标,按照对应的配置方式结转给个人,重新再配置一次。
即,单位用不掉的摇号指标,转为个人摇号指标;单位用不掉的竞价指标,转为个人竞价指标。
通过这样调整,既提高了指标的利用效率,又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个人指标的紧张状况,有利于调控工作的公平公正。
三、对个人申请指标有哪些政策优化?一是进一步优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条件。
放宽了个人缴纳社保的审核条件,允许“补缴”。
新《办法》中,持有效本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只需满足在本市连续缴纳近24个月社会保险的条件,对于社会保险是否发生过“补缴”不作限制。
二是允许在津退休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指标申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1.30•【字号】津政办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月3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第三章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管理第四章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第五章监督和考核第六章附则天津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持续减少污染物排放,合理高效配置环境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支撑保障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天津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重点污染物,包括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两项大气污染物和化学需氧量、氨氮两项水污染物。
第四条按照平稳过渡、有序衔接的原则,坚持完善以区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机制,逐步强化以企事业单位为单元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确保国家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和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有效落实。
第五条各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结合各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等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重点污染物减排量的形式下达。
企事业单位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是指在执行国家和本市重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前提下,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的重点污染物种类和数量。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增量指标配置应根据城市交通拥堵、污染治理、交通需求及国家促进消费要求合理确定。
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如下:(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
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以10万个为基数,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在基数基础上进行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市小客车总量调控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调控服务机构)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市交通港口局市公安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小客车数量合理、有序增长,有效缓解交通拥堵,降低能源消耗,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需登记的小客车实行总量调控和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包括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和个人将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后,按规定申领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直接申领的指标。
第四条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律不再新增公务用车指标,更新小客车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更新指标。
社会团体、企业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新增、更新小客车应当申请小客车指标。
第五条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及方式:(一)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
每个周期配置额度为10万个,按月度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二)增量指标按照1∶5∶4的比例配置,即:每个配置周期内,以摇号方式配置的节能车增量指标为1万个,以摇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5万个,以竞价方式配置的普通车增量指标为4万个。
单位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12%,个人增量指标占配置额度的88%。
(三)增量指标的配置额度、比例和方式需要调整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公安、环保等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状况和道路交通、环境承载能力制订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第六条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主管部门,负责小客车数量调控的统筹管理工作。
天津市小客车调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调控办)设在市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国税、地税、民政、司法、财政、人力社保、发展改革、建设交通、环保、商务、工商、质监等相关政府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管理部门履职行为的监督检查和问责。
第二章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车指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市调控办提出申请。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申请小客车指标应当在指定网站提出申请。
需要现场确认或者提供书面资料的,以及不具备上网条件或者上网能力的,申请人应当通过电话预约到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市调控办因故对申请方式进行调整,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个人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九条申请增量指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选择指标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二)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
个人只能获取一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确定。
一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和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
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每月9日之后提出的申请,纳入次月指标配置。
第十条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并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登记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一)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二)新注册的企业具有有效的税务登记证书和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三)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四)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已在本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企业,当年新开工1亿元以上工商业投资项目已完成投资合同签订、项目手续完备,并取得市发展改革部门的核实凭证;(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第十一条单位在一个配置周期内申请增量指标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总数应当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一)企业上一年度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二)新注册的企业在注册当年向本市税务部门实际缴纳税款总额共计5万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税款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三)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工商业领域累计完成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累计完成投资额每增加1亿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不超过4个申请编码;(四)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的企业,当年新开工工商业投资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投资额2亿元以上的可以获取2个申请编码;(五)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获取1个申请编码。
第(一)项、第(二)项对应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累计达到12个后,税款总额每增加1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该配置周期内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二条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以申请增量指标,个体工商户申请增量指标按照个人申请增量指标规定执行:(一)居住地在本市,包括:1.本市户籍人员;2.驻津部队(含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人;3.持有效身份证明并在本市连续居住两年以上,且每年累计居住9个月以上的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和外国人;4.持有效本市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并在本市连续两个年度以上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二)已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
(三)名下没有在本市登记的小客车或者名下小客车在本市均登记为强制注销。
(四)名下未持有有效的小客车指标或者不具有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五)两年内没有发生逾期未使用以摇号方式取得的增量指标的行为。
第十三条市调控办归集指标申请,并于每月8日24时之前将已取得申请编码但未经审核的申请人信息,分别发送至市发展改革、公安、国税、地税、人力社保、工商、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第十四条市公安户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市户籍信息、非本市户籍人员居住证或者暂住证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津居住情况;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件信息;市国税、地税部门负责审核纳税信息;市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审核社会保险参保信息;市工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市质监部门负责审核组织机构代码证信息;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投资额信息。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市调控办。
市调控办对通过审核的申请人信息,确认其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未通过审核的,说明原因。
需要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申请人信息的,上级部门或者非本市属单位审核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审核期限。
第十五条市调控办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于每月23日在指定网站向申请人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流程提出复核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经复核异议成立的增量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将其纳入下一次配置;经复核异议成立的更新指标、其他指标申请,市调控办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指标证明文件;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在复核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至当年12月31日,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保留期满后失效。
个人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保留3个月,在保留期内自动转入次月配置。
保留期满后需要延长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留期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者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并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之日起延长有效期3个月。
未及时申请延期的,上述编码失效。
第三章增量指标管理第十七条节能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方式配置,普通车增量指标采取摇号和竞价方式配置。
节能车增量指标和普通车增量指标分别摇号。
市调控办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和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单位增量指标和个人增量指标分别摇号,每月一次。
市调控办应当在每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每月26日组织摇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摇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摇号时间或者地点因故发生变化的,市调控办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申请人可以在指定网站查询摇号结果。
第二十条竞价所得收入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接受审计和社会监督。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单位不得使用财政资金参加竞价。
第二十二条市调控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竞价机构承担竞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十三条竞价机构应当在每月18日之前发布增量指标竞价公告。
公告应当包括投放指标数量、竞价时间、报价和缴款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申请参加竞价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竞买人),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参与竞价,并在提出申请后,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方式和要求,以每个申请编码2000元的标准缴付竞价保证金。
每个竞价指标设保留价1万元,不设最高限价。
第二十五条竞价机构每月25日组织增量指标竞价,当日如为非工作日则相应顺延。
单位和个人分别竞价。
第二十六条竞价采取网上报价方式进行,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成交原则。
当次增量指标投放数量内,按照竞买人的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终有效报价金额相同的,按照报价时间先后顺序依次成交。
竞买人报价金额和时间以竞价系统记录为准。
竞价公告规定的竞价时间截止后,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成交原则计算出竞价成交结果,及时向买受人公布竞价成交结果。
竞价由公证机构依法予以公证。
第二十七条买受人竞价成交后应当在竞价公告规定时间内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
竞价机构应当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的方式和时间向竞买人全额退回竞价保证金本息。
买受人未按照竞价公告规定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的,竞价保证金本息不予退还,全额缴入市本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二十八条市调控办应当在竞价成交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公布竞价配置结果,并在买受人缴清竞价成交相关款项后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当月未能成功配置和逾期未使用的增量指标,市调控办应当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
第四章更新指标管理第三十条单位和个人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的变更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更新指标申领资格。
单位需要更新小客车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