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审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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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6大区别
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6大区别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在哪儿?在我国专利法中,发明和实用新型是两种不同的专利类型,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保护的客体不同。
而在美国专利法中,并没有实用新型这种专利类型。
下面,我们以中国专利为例,从专利的保护客体、审查制度、授权时间、保护期限、申请费用、专利资助6方面来了解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
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保护客体不同1、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可见,发明专利保护的客体可以是产品和方法,而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必须是有固定形状的产品。
二、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审查制度不同1、发明专利:实质审查。
2、实用新型专利:形式审查。
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审以及授权五个阶段。
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批中不进行早期公布和实质审查,只有受理、初审和授权三个阶段。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审查流程图如下:三、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授权时间不同1、发明专利:18-30个月左右。
2、实用新型专利:6-8个月左右。
四、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保护期限不同1、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起20年。
2、实用新型专利:自申请日起10年。
五、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申请费用不同此外,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年费也不一样,这里不再详细介绍。
六、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区别——政府资助金额不同为鼓励发明创造,各地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会对申请人申请专利或开展专利相关工作给予资助,而不同区域根据其具体情况,专利资助政策不一。
以广州市为例,对专利资助的标准如下:(一)国内(包括港澳台)专利授权后对专利权人的资助:发明专利:对职务发明专利,资助7,700元/件;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资助3,300元/件;对非职务发明专利,资助2,600元/件。
有关于专利申请中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答复审查意见
尊敬的审查员:我认真阅读了您关于专利申请的审查意见,对于其中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意见,我深表认同,并对此做出以下解释和说明。
首先,我要明确的是,该专利申请所涉及的技术领域,实际上是符合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
该申请中的技术方案具有实用性和创造性,能够解决特定领域中的技术问题,并带来一定的技术进步。
对于审查意见中提到的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部分,我们深感困惑。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实用新型保护客体是指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属于实用新型的范畴之内,即应当具备实用性和创造性,能够解决特定领域中的技术问题。
因此,我们不能将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范畴的技术方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然而,该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是符合这一标准的。
该方案涉及一种XX设备,该设备包括XX部件和XX部件。
通过XX部件与XX部件的配合使用,该设备能够实现XX功能,且在实际使用中获得了良好的效果。
因此,该技术方案是具有实用性和创造性的,能够解决特定领域中的技术问题。
此外,我们也注意到该专利申请中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并未违反任何现有技术公知或者众所周知的事实。
相反,该方案是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改进和创新,从而获得更好的效果。
因此,我们相信该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是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该专利申请中的技术方案是符合实用新型保护范畴的,且不存在违反现有技术公知或者众所周知的事实。
我们愿意配合审查员的工作,提供更多的技术信息和证据,以便您对该专利申请做出正确的判断。
同时,我们也希望审查员能够充分考虑该专利申请的技术特点和实际情况,给予公正、客观的审查意见。
再次感谢您对该专利申请的关注和指导,我们期待您的回复和指导。
如有任何疑问或者需要进一步了解的情况,我们随时愿意提供帮助。
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浅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中涉及物质组分的审查标准游雪兰
浅谈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中涉及物质组分的审查标准游雪兰发布时间:2021-07-28T07:37:36.458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2期作者:游雪兰李婕(等同第一作者)[导读] 包括组分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判断一直是审查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本文从梳理我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中涉及组分问题的演变历程,分析目前关于“组分”审查标准的几种观点,并结合审查实践中出现的两个具体案例这三个方面,解析目前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中涉及物质组分的审查标准。
游雪兰李婕(等同第一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摘要:包括组分特征的权利要求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判断一直是审查实践中的一个难点。
本文从梳理我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中涉及组分问题的演变历程,分析目前关于“组分”审查标准的几种观点,并结合审查实践中出现的两个具体案例这三个方面,解析目前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中涉及物质组分的审查标准。
关键词: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组分现行的实用新型定义是我国实用新型制度建立之初就确定下来并一直沿用至今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依据,其决定了对产品的形状、构造不起限定作用的特征,例如材料特征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但是,对于涉及物质组分特征的实用新型保护客体问题的具体解释一直处在研讨和修订的过程中。
一、我国实用新型保护客体中涉及组分问题的演变历程在1985年实用新型专利制度建立之初,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主要依据实用新型定义,对于涉及物质组分的保护客体的审查方式并没有明确的解释。
在2001版的审查指南中在说明何为产品的构造时,增加了内容:“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因此,如果食品、饮料、调味品和药品的改进仅涉及其化学成分、组分、含量的变化,而不涉及产品的结构,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1】,即首次从反面明确指出物质的组分不属于产品的构造。
2006年修订施行的审查指南中还增加了金相结构不给予保护的规定:“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浅谈专利实用申请中关于客体问题审查意见的答复思路
浅谈专利实用申请中关于客体问题审查意见的答复思路郑华丽1,2,黄 燕1,杨 雄1(1. 广东高航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广东广州 510640;2. 北京华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 100089)摘要: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递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对该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其中涉及到对专利保护客体的核审。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瑕疵或者审查员对技术内容的理解偏差,容易导致审查员下发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意见。
文章就专利保护客体问题类型的审查意见的答复思路进行探讨,系统阐述了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相关的各项法律规定以及相应的解析,并针对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改进的技术点和所要保护的点,提出了几种应对客体问题答复的思路,从而为专利代理人或其他专利工作者处理相关实务提供帮助。
关键词:实用新型专利;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客体;答复思路中图分类号:G3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2096-5095(2019)06-0054-04A Brief Discussion on the Reply Ideas of the Examination Opinions on Object Issues inUtility Model Patent ApplicationZHENG Hua-li1,2, HUANG Yan1, YANG Xiong1(1. Guangdong Gaoha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Operation Co., Ltd., Guangzhou 510640, China; 2. Beijing HuazhiIntellectual Property Agency Co., Ltd., Beijing 100089, China)Abstract: After the utility model patent application fi le submitted to the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 ce, the examiner of the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 ce conducts a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of the document, which involves the verifi cation of the patent protection object. Due to the defect writing of the utility model patent application document or the examiner’s misunderstanding of the technical content, it is common for the examiner to issue a review proposal that the technical solution does not belong to the object of patent protection.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reply ideas of the review opinions on the types of patent protection object problems, systematically expounds the various legal regulations and corresponding analysis related to the utility model patent protection object, and solves the technical problems and improves the utility model. In view of the technical problems to be solved, the technical points to be improved and the technical points to be protected by the utility model,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everal ideas to deal with the answers to the object questions, so as to provide help for the patent agent or other patent workers to deal with the related affairs.Key words: utility model patent; the State 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 ce; examination; object; reply idea收稿日期:2019-08-29基金项目: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广东高价值专利培育与创造激励政策研究”(2019B070714002);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及管理计划项目“高校科研院所专利产业化促进问题研究”(ZHGHC2019017)作者简介:郑华丽(1991-),女,广东韶关人,学士,专利代理人,研究方向:专利代理、专利咨询服务,专利检索与布局;黄燕(1983-),女,湖南邵阳人,硕士,科技情报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科技成果转化、科技管理与科技政策、科技咨询服务、战略规划;杨雄(1985-),通信作者,男,广西壮族人,硕士,专利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知识产权运营服务行业、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技术孵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关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
关于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1. 引言实用新型专利是我国专利法中的一种专利类型,与发明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并列。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是保护创新成果和促进技术进步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对我国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2. 实用新型专利的概念与特点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形状、结构或其组合提出的适于实际使用,并对其有较好的使用效果提供保护的技术方案。
与发明专利相比,实用新型更注重产品在使用上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以下特点:•相对容易获得:相较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在申请时不需要提供详细的技术方案描述和权益要求,因此较为容易获得。
•较短有效期:实用新型专利有效期为10年,而发明专利有效期为20年。
•较低审查标准:实用新型专利只需通过”新颖性”和”实用性”两个条件即可获得授权,无需经过”创造性”的评估。
3. 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程序主要包括申请、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授权四个阶段。
3.1 申请阶段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包括申请书、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等。
这些文件需要满足一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以确保专利保护范围的明确性和可行性。
3.2 初步审查阶段初步审查是对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主要检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如果不符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发出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补正。
3.3 实质审查阶段实质审查是对申请专利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
在这个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会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该专利进行全面、深入的检索和评估。
•新颖性:即所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已经被公开或者使用过。
如果已经被公开或者使用过,则不满足新颖性要求。
•创造性:即所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性和创新性。
这需要进行与现有技术的比较,评估其是否具有突破性和非显而易见的特点。
•实用性:即所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否能够在实际使用中产生预期的效果。
专利审查指南-实用新型
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1.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因此,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必要程序。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初步审查的范围是:细则44.1(1)申请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包含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文件,以及这些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
(2)申请文件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专利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或第四款、第二十六条第三款或第四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否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3)其他文件的形式审查,包括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手续和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4)有关费用的审查,包括专利申请是否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缴纳了相关费用。
2.审查原则初步审查程序中,审查员应当遵循以下审查原则。
(1) 保密原则审查员在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中,根据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尚未公布、公告的专利申请文件和与专利申请有关的其他内容,以及其他不适宜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2)书面审查原则审查员应当以申请人提交的书面文件为基础进行审查,审查意见(包括补正通知) 和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专利法第五条客体要求
1、申请专利的主题是不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意义下的发明,是否属于不能授予专利权的范围;2、申请专利的主题是否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3、专利申请是否符合关于发明单一性的要求;45、在申请要求优先权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在优先权日和申请日之间其他人就同一主题提出了另外的专利申请,或者经过检索发现存在在此期间公开的相关对比文件,应当审查优先权要求是否成立;6、根据检索出的对比文件判断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7、说明书是否已对发明专利申请所要求保护的发明作了清楚、完整的说明,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8、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和简要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权利要求是否以说明书为依据,独立权利要求是否包含了为解决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经实质审查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是: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不是抵触申请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权利要求书以说明书为依据遗传资源来源说明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三十三条修改不超范围(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或者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独立权利要求记载必要技术特征、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分案申请文件要求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先申请原则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委托代理 ================== 不符合以上条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初步审查专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有关于专利申请中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答复审查意见
有关于专利申请中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答复审查意见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可能会收到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答复审查意见。
这种意见通常指出申请中所提出的发明不符合实用新型的保护要求,可能被认为缺乏独创性、新颖性或适用性。
对于这样的答复,申请人需要认真分析审查意见,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应对。
一般来说,审查意见会列出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要求的具体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或者撤回意见。
对于这些理由,申请人需要仔细审查自己的申请文件,确定问题所在,并根据意见提出合适的修正措施。
如果审查意见认为所提出的发明已经存在先行技术,申请人可以通过修改发明实施方式、扩大技术方案等方式来突破这一障碍。
申请人也可以考虑提出书面答复来说明自己对于审查意见的看法和解释。
在答复中,申请人可以详细说明发明的创新之处、技术方案的优势、先前技术的不足等内容,以证明自己的发明确实具有实用性,并值得获得专利保护。
申请人还可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实验数据、市场调研报告等,来支持自己的立场。
在处理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答复审查意见时,申请人需要保持沟通的心态,并与审查员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
如果有需要,申请人还可以申请面谈会,与审查员面对面地讨论问题所在,并就解决办法进行深入交流。
通过积极的合作和沟通,申请人可以更好地理解审查意见的要求,并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
面对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答复审查意见,申请人需要保持冷静,仔细分析问题所在,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进行应对。
通过合理有效的沟通和交流,申请人有望顺利解决问题,最终获得专利权保护。
【这段话应该还有一些内容,如果需要,请继续添加。
】在实际操作中,申请人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仔细分析审查意见。
申请人首先需要明确审查意见中列出的不符合实用新型保护要求的具体理由,并识别关键问题所在。
只有明确问题所在,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解决方案。
第二,根据意见调整技术方案。
从一个案例讨论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问题
的方 案 采 用
算 机 程 序 判 断等 诸 多 与 保 护 客 体 有 关 的 典 型 问 题 有 论
的
一
,
然 规 律 的 技 术 手段
1
权
利 保 护 的 客体
撤 销 了 实 用新 型 审查 部 门 的 驳回 决
、
利要 求
的 方 案 限 定 了 设备 及 其 连 接 关 系
。
,
属 于 对
定
。
整 个 案 例 涉及商业方 法 判 断
方 法 特征 判 断
、
计
具
产 品 构 造提 出 的 技 术 方 案
了 遵循
自
权 利要 求
,
1
从
一
个 案 例 讨论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的 保护 客 体 问 题
余
敏
*
江耀纯
*
?摘
要
:
实用 新型
,
是 指 对 产 品 的 形状
,
、
构 造 或 者 其 结 合 所提 出 的 适 用 于 实 用 的 新 的 技 术 方 案
,
。
随
着 信 息 技 术 的 发展
出 现 了 越来越 多 的智 能产 品
。
这 类 产 品 中 的 实 体 单 元 往往 依 赖 于计 算
,
机软 件 才 能 实 现 其 功 能
型 专 利 对其 进 行保 护
,
在 对 此 类 产 品 申 请专 利 时
经 常 会遇 到 如 下 问 题
,
:
能否用 实用 新
。
如 果 希 望 用 实 用 新 型 专 利 来 保护
,
如何 撰写 权利 要 求和 说 明 书
关于实用新型中保护客体的审查探讨
关于实用新型中保护客体的审查探讨摘要:本文从专利法关于实用新型的规定出发,介绍了实用新型中保护客体案件的审查思路,其中包括对组分的限定、已知材料对产品的限定、计算机软件中已知模块的限定,最后提出审查标准的建议。
关键词:实用新型;组分;已知材料;计算机软件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而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1]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由于都不具有可以肉眼观察到的空间形状、需要借助显微镜等器件,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
例如,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
应当注意的是:(1)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2)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上述(1)中所涉及的例子比较直观,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根据技术方案、申请人答复等案情各不相同,判断起来需要多方面综合考虑。
举例说明:案例一、本申请涉及一种具有抗菌防泼水缓震多功能的鞋子,其中,权利要求 6 记载了“根据权利要求 5 所述的一种具有抗菌防泼水缓震多功能的鞋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抗菌层(103)采用银离子制作而成。
”[2]审查员在审查意见中指出“权利要求 6 所要求保护技术方案是对物质组分的限定,而物质的组分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给予保护的产品的构造,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人答复通知书时未修改权利要求6,认为采用银离子抗菌层属于本领域的已知技术,权利要求6属于采用已知材料对产品进行限定,不是对组分的保护。
浅谈实用新型电学领域审查中的客体问题
浅谈实用新型电学领域审查中的客体问题引言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应当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
因此,在实际审查实践中需要判断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客体。
虽然《审查指南》对涉及客体问题的判断作出原则性规定,并列举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几种情况,但是在实际审查过程中,特别是方法类客体问题中电学领域的审查中的计算机程序的判断和处理方式还是存在很多争议。
有关电学领域涉及的计算机程序(软件)的几种类型近年来,随着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的不断增长,特别是对于涉及计算机、控制器、通信类的案子,其大量技术的改进并不是通过硬件来实现的,到那时也有些改进,仅仅是应用了现有的某些程序,这使得审查员在判断是产生了疑惑。
总体来讲,涉及计算机类的客体问题可以分为以下五类:1.纯方法类;2.已知硬件及其连接关系,改进实质在方法;3.有硬件改进,也有方法改进;4.硬件改进,适应性方法改进,或简单方法改进;5.已知硬件,已知方法。
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以及教学过程中,笔者发现,对于上述分类中的1-3、5类,审查员较好分别,对于第4类的处理方式,通常还存在一些疑惑。
下面将对第4类涉及的“硬件改进,适应性方法改进,或简单方法改进”通过案例介绍以及处理方法,供大家参考。
三、涉及“硬件改进,适应性方法改进,或简单方法改进”的案例分析案例1:申请号:2017203822473技术方案:一种用于电梯的自动通电断电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开关电路和控制器,所述开关电路接于市电和电梯动力系统之间,所述控制器在所述电梯到达预先设置的自动断电时间时,判断所述电梯的运行状态,若电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则向所述电梯动力系统发送停梯命令,并等待所述电梯处于停止运行状态后自动关闭电梯电源,若电梯处于停止运行状态则控制开关电路动作,以断开所述市电与电梯动力系统之间的供电线路从而关闭电梯电源;在所述电梯到达预先设置的自动通电时间时控制开关电路动作,以连通所述市电与电梯动力系统之间的供电线路从而连通电梯电源。
考试培训4 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
第三节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是受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后,授予专利权之前的一个重要程序。
一、初步审查的法律依据根据专利法第三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专利局受理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作出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确定我国实用新型审查实行初步审查。
这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要初步审查合格就应该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不再进行实质审查。
二、实用新型初步审查内容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内容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作了规定。
具体地说,细则第四十四条中除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以外,都是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内容。
(1)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具备专利法第26条规定的专利申请文件,这些文件是否符合规定的格式;(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属于专利法第5条、第25条的规定,或者不符合专利法第18条、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或者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4款、第31条第1款、第33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第2款、第13条第1款、第18条至第23条、第43条第1款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9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3)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专利局应当将审查意见通知申请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内陈述意见或者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的,其申请被视为撤回。
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补正后,专利局仍然认为不符合上述各项规定的,应当予以驳回。
Ps:实用新型初步审查的内容可以分为两部分:格式审查和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
由于格式审查方面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初步审查是一致的,前面已经有所介绍这里不作赘述。
但是,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格式问题非常重要,请代理人给予足够的重视。
三、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修改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主要是针对实用新型申请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存在的实质性缺陷。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疑难问题的研究
关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疑难问题的研究摘要: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是审查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依据专利法的相关要求,针对相关技术从保护客体判断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为专利申请和审查提供相应的借鉴。
关键词:专利法;客体;审查一、前言专利客体是衡量专利保护强度的一个重要维度,随着新技术的发展,衍生出了对新科技成果的保护需求,专利保护客体的判断也面临了新的问题,因此,针对相关技术的专利客体判断进行分析和研究是十分必要的。
二、属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客体在我国专利法中,与专利客体直接的相关的法条是《专利法》第二条和第二十五条,前者规定对了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是“技术方案”,后者列举了专利保护客体的例外,《专利审查指南》进一步对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的定义和细化。
《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因此,发明专利保护的类型是产品和方法,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类型是产品的形状和构造,发明专利的保护类型大于实用新型专利。
三、实用新型的客体界定1.关于产品的“形状、构造”的理解实用新型保护的产品必须有确定的形状。
由于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不具备确定的形状,通过随机摆放、堆叠等方式形成的形状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上述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形状、构造”不包括微观形状与构造,如物质的分子结构、组分、金相结构等。
因此,一种对微观形状或构造改进的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
2.单纯材料替换的实用新型如果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保护的产品既包括产品的宏观形状构造,也包括使用的材料,在审查时通常要区分其保护的方案是什么;如果是在具有宏观构造的产品上应用微观构造已知的某种材料的产品改进方案,则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例如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支架等;如果所应用的材料不是已知的材料,则说明除了在具有宏观结构的产品上采用了新的材料外,还包括了相关新材料的本身的方案,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
保护客体审查意见建议 化学
保护客体审查意见建议化学
关于化学领域中保护客体审查的意见和建议如下:
化学领域中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是产品,包括产品的形状和构造。
审查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 非技术方案,如图案、标识、文字等,都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 产品形状需要在工业上能够生产,具有确定的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对产品形状的改造、构造的改造都可以作为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 产品构造包括机械构造、线路构造、复合层等。
机械构造是指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线路构造是指元器件之间确定的连接关系。
但是,物质的成分、结构,以及材料本身的改进都不属于产品构造,也不是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在撰写化学领域的专利申请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审查指南,确保权利要求书中描述的保护客体符合法律规定,以提高专利授权的可能性。
关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研究
关于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研究摘要:近年来,实用新型的申请量呈快速增长趋势,申请量远超发明和外观专利申请。
但申请人对实用新型认知存在一定误区,认为只要是小发明、小创造就行,在申请中往往忽略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限定。
本文主要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定义进行解读,并结合实际审查中常出现的几类典型实用新型保护客体问题进行分析,帮助申请人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概念以及判定举证文件是否为现有技术的可行性方面有个更深的认识。
关键词:实用新型客体现有技术证据一、引言专利法规定: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
专利法中对实用新型的创造性和技术水平要求相较发明专利要低,但实用价值大,在这个意义上,实用新型有时会被人们又称小发明或小专利。
实用新型因对技术创新要求不高,审查周期短等特点而备受申请人喜爱,目前中国的实用新型申请量远高于发明和外观两类专利申请的申请量。
申请人由于对专利法条的理解不足,在申请时常存在一定误区,认为技术方案中有结构、形状就行,往往忽略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这一前提。
下面主要针对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进行解读分析。
二、实用新型保护客体的理解实用新型的定义为:实用新型是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1]。
其中的关键词为:产品、形状和/或构造、技术方案。
上述定义适用对象为整个权利要求书,其不仅包括独立权利要求,还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并且由定义可知实用新型并不对由材料或方法等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方案进行保护。
目前随着智能化技术的快速发展,越来越来的实用新型申请习惯将计算机程序、方法、新材料等融入到技术方案中,认为是利用功能性用途限定描述的结构特征或相关内容属于现有技术、已知方法,并不存在方法上的改进。
实用新型客体的审查有时会涉及到是否为现有技术、已知方法的判断,以及申请人举证材料是否具有说服力的判定。
因此,在介绍实用新型保护客体几种情形之前,先对现有技术进行介绍。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要点
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要点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专利的保护也日益重要。
在专利申请中,实用新型专利是一种重要的保护形式。
为了确保申请的顺利通过审查,以下是一些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要点。
一、技术方案的新颖性在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中,技术方案的新颖性是首要考虑因素。
申请人需要明确指出自己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其创新性。
在撰写申请文件时,应以清晰、简洁的语言描述技术方案,避免使用不必要的术语或复杂的描述,以增加审查员的理解和接受度。
二、实用性和可行性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必须具有实际应用的可能性和可行性。
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文件中提供相关的实验数据、技术方案的制作方法以及技术方案的实际应用情况。
此外,还需要提供技术方案的实际效果和实用性的证据,以增强审查员对技术方案可行性的认可。
三、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必须具有一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文件中描述技术方案的创新之处,以及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的差异。
可以通过引用相关的技术文献或专利文献来证明技术方案的创造性。
同时,申请人还可以提供自己的理论分析或实验数据,以增加技术方案创造性的可信度。
四、技术方案的实际效果在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中,技术方案的实际效果对审查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文件中详细描述技术方案的实际效果,并提供相关的实验数据或理论分析来证明技术方案的实用性和可行性。
同时,申请人还可以提供技术方案在实际应用中的案例或使用情况,以增加技术方案实际效果的可信度。
五、技术方案的发展前景在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中,技术方案的发展前景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文件中描述技术方案的市场前景、商业价值以及技术方案的应用范围。
可以通过引用市场调研报告、专业分析或经济数据来证明技术方案的发展潜力和商业价值。
六、技术方案的保密措施在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中,技术方案的保密措施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申请人需要在申请文件中描述技术方案的保密措施,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技术方案的保密性。
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计算机程序客体的审查
河南科技Hena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知识产权与专利导航总第810期第16期2023年8月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计算机程序客体的审查张慧张茜(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天津中心,天津300304)摘要:【目的】通过研究《专利法》及《专利审查指南》中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及计算机程序的申请和审查,结合实务中具体的案例,为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计算机程序的审查提供思路。
【方法】通过三个不同案例,来判断不同情况下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否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进而对目前形势下实用新型专利中关于计算机程序类的审查提出自己的思考。
【结果】对于计算机程序类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应当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来判断某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体是对硬件结构的改进,还是对计算机软件程序的改进,以及计算机软件程序是否属于现有技术。
【结论】涉及对计算机软件结构的改进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
关键词:实用新型;保护客体;计算机程序中图分类号:G252.7;TP391.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3-5168(2023)16-0130-04 DOI:10.19968/ki.hnkj.1003-5168.2023.16.027Examination of the Utility Patents for Computer ProgramsZHANG Hui ZHANG Qian(Patent Examination Cooperation(Tianjin)Center of the Patent Office,CNIPA,Tianjin,300304)Abstract:[Purposes]By analyzing the application and examination of computer programs and the object of Utility Model in the Chinese Patent Law and Guidelines for Patent Examination,in combination with specific cases in practice,this paper provides ideas about the examination of the Utility Patents for Com⁃puter Programs.[Methods]Three cases are used to determine whether or not technical solutions in differ⁃ent situations are patent objects of Utility Model,the paper proposes their own thinking about the exami⁃nation of Utility Patents for Computer Program Classes in the current situation.[Findings]For the exami⁃nation of utility model patents related to computer programs,it should be based on those skilled techni⁃cians in the field to determine whether a specific technical solution requesting protection is an improve⁃ment to the hardware structure,or an improvement to the computer software program,and whether the computer software program belongs to existing technology.[Conclusions]The technical solution with re⁃gard to the improvement of software programs does not belong to the object of the Utility Model in the Chinese Patent Law.Keywords:utility model;patent object;computer programs收稿日期:2023-05-22作者简介:张慧(1989—),女,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实用新型专利审查;张茜(1987—),女,硕士,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等同于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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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
1.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审查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
义,而不是判断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具体审查标准。
2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产品。
所述产品应当是经过产业方法制造的,有确定形状、构造且占据一定空间的实体。
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品用于特定用途等。
例如,齿轮的制造方法、工作间的除尘方法或数据处理方法,自然存在的雨花石等不属
一项发明创造可能既包括对产品形状、构造的改进,也包括对生产该产品的专用方法、工艺或构成该产品的材料本身等方面的改进。
但是实用新型专利仅保护针对产品形状、构造提出的改进技术方案。
应当注意的是:
(1)权利要求中可以使用已知方法的名称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但不得包含方法的步骤、工艺条件等。
例如,以焊接、铆接等已知方法名称限定各部件连接关系的,不属于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
(2)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例如含有
的客体。
例如,一种木质牙签,主体形状为圆柱形,端部为圆锥形,其特征在于:木质牙签加工成形后,浸泡于医用杀菌剂中5~20分钟,然后取出晾干。
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方法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实用新型应当是针对产品的形状和/或构造所提出的改进。
3.1产品的形状
产品的形状是指产品所具有的、可以从外部观察到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对产品形状所提出的改进可以是对产品的三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例如对凸轮形状、刀具形状作出的改进;也可以是对产品的二维形态所提出的改进,例如对型材的断面形状的改进。
无确定形状的产品,例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的物质或材料,其形状不能作为实用新型产品的形状特征。
应当注意的是:
(1)不能以生物的或者自然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例如,不能以植物盆景中植物生长所形成的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也不能以自然形成的假山形状作为产品的形状特征。
(3)允许产品中的某个技术特征为无确定形状的物质,如气态、液态、粉末状、颗粒状物质,只要其在该产品中受该产品结构特征的限制即可,例如,对温度计的形状构造所提出的技术方案中允许写入无确定形状的酒精。
(4)产品的形状可以是在某种特定情况下所具有的确定的空间形状。
例如,具有新颖形状的冰杯、降落伞等。
又如,一种用于钢带运输和存放的钢带包装壳,由内钢圈、外钢圈、捆带、外护板以及防水复合纸等构成,若其各部分按照技术方案所确定的相互关系将钢带包装起来后形成确定的空间形状,这样的空间形状不具有任意性,则钢带包装壳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3.2产品的构造
产品的构造是指产品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安排、组织和相互关系。
产品的构造可以是机械构造,也可以是线路构造。
机械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零部件的相对位置关系、连接关系和必要的机械配合关系等;线路构造是指构成产品的元器件之间的确定的连接关系。
复合层可以认为是产品的构造,产品的渗碳层、氧化层等属于复合层结构。
仅改变焊条药皮组分的电焊条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应当注意的是:
(1) 权利要求中可以包含已知材料的名称,即可以将现有技术中的已知材料应用于具有形状、构造的产品上,例如复合木地板、塑料杯、记忆合金制成的心脏导管支架等,不属于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
(2) 如果权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状、构造特征,又包含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则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一种菱形药片,其特征在于,该药片是由20%的A组分、40%的B组分及40%的C组分构成的。
由于该权利要求包含了对材料本身提出的改进,因而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4.技术方案
专利法第二条第三款所述的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
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未采用技术手段解决技术问题,以获得符合自然规律的技术效果的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产品表面的文字、符号、图表或者其结合的新方案,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
例如:仅改变按键表面文字、符号的计算机或手机键盘;以十二生肖形状为装饰的开罐刀;仅以表面图案设计为区别特征的棋类、牌类,如古诗扑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