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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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升市重点建设项目建设水平,进一步加大市重点建设项目督查力度,促进项目建设提质、提速、提效,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市重点项目的督查工作。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督查工作由市重点办牵头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重点项目督查对象主要为市重点项目的责任单位、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项目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
第五条根据市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项目建设计划、土地房屋征收计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要求,对市重点项目建设及协调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第六条市重点项目督查分为日常巡查、定期督查和专项督查。
(一)市重点办、责任单位、行业主管部门通过日常巡查形式,及时发现和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督促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切实履约履责。
(二)市重点办会同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开展市重点项目督查工作。
(三)市重点办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交办工作要求以及项目建设实际,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市重点项目督查工作,及时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阻碍、拒绝督查工作。
第八条市重点办可根据市重点项目督查发现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督促整改。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督促相关单位限期整改督查发现的问题。
(二)约谈。相关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约谈其项目负责人、单位负责人,并责令限期整改:
1.督促限期整改后仍未落实的;
2.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组织协调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
3.其它违反《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
(三)督办。相关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发督办函:
1.约谈后仍未整改到位或拒不整改的;
2.因项目建设(代建)等参建单位自身原因,完成投资不足序时进度80%的;
3.因项目建设(代建)等参建单位自身原因,开竣工时间、施工进度滞后3个月以上或停工时间达3个月以上的;
4.项目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
5.推诿扯皮,本单位或部门职责范围内需协调解决问题久拖不决的;
6.未能在时限内完成市政府(领导小组)下达工作要求的;
7.市委、市政府(领导小组)明确要求督办的。
市重点办视情况将督办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领导小组),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效能督查部门。
(四)问责。相关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请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处理、问责,抄报效能督查部门,并书面报告市政府(领导小组):
1.督办后仍未整改到位或问题仍未解决的;
2.项目存在严重问题且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3.相关单位阻碍、拒绝督查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第九条市重点项目督查结果作为项目年度考核依据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参建单位信用评价依据。项目实行代建的,督查结果同时作为代建单位年度考核依据。
第十条责任单位应相应建立市重点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协调存在问题,督促建设(代建)单位等参建单位优质高效快速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一条建设、市政、交通、水利、港口、海洋等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市重点项目检查和监督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生产安全
和文明施工,通过建立企业资质及个人资格准入、企业动态监管、信用监管等方面工作机制,配合推动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各区政府、责任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相应制定本区域或本行业重点项目督查办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