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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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节约用水管理规定 Company Document number:WUUT-WUUY-WBBGB-BWYTT-1982GT
------煤矿节约用水管理办法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深入发展,全球气候变化影响加大,我国水利面临的形势更趋严峻,增强防灾减灾能力要求越来越迫切,强化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越来越繁重,2011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把水资源管理提到发展战略的高度。为加强矿井水资源管理,保障矿井生产、生活用水需要,切实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矿井将计划用水指标、用水重复利用率、冷却水循环利用率、工业产值取水量等指标纳入水资源考核。工业产值取水量的计算以《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值取水定额》(DB37/1639-2010)标准为基础,控制在立方米/吨之内,同时矿井水复用率实现85%、生活污水复用率实现70%、矿井选煤取水量立方米/吨。为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和各项节水指标等工作任务,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础管理
(一)完善用水计量、统计和定期分析制度。以源头和末端控制为重点,坚持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推进水资源的精细化管理和量化考核。完善水资源计量器具配置和管理。按照用水单元规范配置计量器具,一、二级水表计量率达到100%,三级水表计量率达到90%以上。规范建立供排水管网图、计量网络图、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并定期进行分析,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保障系统和设施的有效运行。
(二)开展水资源使用与管理情况调查。全面摸清取用水情况、供排水系统、计量设施、主要用水工艺和设备、节水技术和措施、用水效率、中水回用、废水排放以及水资源管理机制等情况。对照《山东省重点工业产品取水定额》标准,开展取用水现状分析,查找因素,把握重点环节,全面挖掘节水潜力。
(三)强化取用水管理。全面进行供排水系统排查,优化升级管网布置。加强供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巡查和定期保修、检修管理,杜绝跑、冒、滴、漏,降低溢流水量。
(四)加大节水工艺研究和改造,推进中水回用。立足当前生产技术、工艺,研究分析生产过程中各耗水工艺环节和因素,以重点耗水工艺和设备为突破点,从经济、技术等方面研究探讨节约用水、降低水耗的可能性。开发、应用节水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推广中水回用、串联供水、闭路循环用水,推进节水技术和工艺改造,逐步淘汰高耗水设备和工艺,降低工艺水耗,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五)深化废水处理和利用。充分发挥现有矿井水、生活污水等处理系统的功能和作用,立足各工艺用水的实际要求,充分做好矿井水深化废水处理项目的运行管理工作,促进废水的资源最大化,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业新取水量,减少废水排放。
二、部门分工
(一)新闻宣传部门负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开展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公益活动,负责节水先进事例和先进人物的宣传报道,揭发披露浪费水资源现象。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全员树立科学发展观、节约用水观,增强可持续发展意识。通过专家现场授课、举办培训班、知识竞赛等多种有效载体,全方位、多层面、不间断强化对生态文明、节能环保等法律法规、指示精神的宣贯学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加大对不良行为的曝光力度,激发全员参与生态文明矿井建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
(二)企业管理部门计量中心负责按照测量体系要求和相关标准监督各单位计量器具的安装配备情况,做好计量器具的建帐、检验、校准等工作,为监督考核提供可靠依据。
(三)相关运行管理单位按照矿划定的责任范围负责供用水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的日常管理,采取防渗、防漏措施,加强地面所有供用水配套设施的检查与维护,确保管网漏损率控制在相关标准规定范围内。根据用水需求合理优化、改造供用水管网,探索采用合理先进的自动控制、节水型技术和设施,根据供水管路和用水单元安装配备计量水
表,绘制管辖范围内的供用水管网系统图和计量网络示意图。加强浴室等单元、岗点的节水管理,每月按时对各计量岗点抄表统计报送节约用水管理部门。
(四)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要节约用水,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按照就近管理的原则,杜绝出现长流水等浪费现象。用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用水记录和用水量统计分析等节水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节约用水管理,加强用水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与维护。
三、管理规定
(一)地面新增用水的单位或者用水单位因建设、生产、经营等需要调整水费承包指标的,应向用水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经核实同意后方可由基层用水维护管理的单位实施供水并及时变更供用水工艺管网系统图和计量网络示意图。
(二)外来施工单位临时用水,应持基建科出具的相关证明,到用水维护管理单位办理临时用水手续并做好开工记录,维护管理单位要及时装表计量单独核算,并报节水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三)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应当安装使用节水型器具和计量水表,现有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应制定计划及时更换。
(四)园林绿化、生态景观、环境卫生、建筑施工等应利用中水,并推广使用喷灌、滴灌、微灌等节水技术和设施。
(五)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有的节约用水设施、设备。
四、考核奖惩。
(一)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负责编制用水定额,运行维护单位负责负责总量控制。各供用水设施运行维护单位按照考核要求于次月1日前将责任范围内实际供用水量统计报送节约用水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送资料、报表、报告的,给予责任单位50~200元罚款。
(二)用水管理部门负责监督考核并进行季度奖罚兑现。用水考核实行月度考核,季度奖惩兑现。节约5%(含5%)以上的单位依据水费承包指标实行全额奖励,超额5%(含5%)以上的单位依据水费承包指标实行全额罚款。
(三)新增供用水管路必须向水电工区提出书面申请,并安装计量器具后方可使用,否则对责任单位罚款200元。
(四)供用水配套设施损坏造成跑冒滴漏现象和职工节水意识低操作造成的长流水现象均罚款责任单位200元/次。
(五)地面新增用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申请用水擅自取用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罚款。
(六)地面供水单位未核查用水原因予以正式供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0~200元罚款。
(七)用水单位擅自停止使用已有节约用水设施、设备的,给予50~200元罚款。
(八)供水单位管网漏损率高于5%,给予200~1000元罚款。
(九)各用水单位、岗点水量计量要准确,按时抄表统计,准确分析,不得弄虚作假,出现一次不属实现象,按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100~200元罚款。
(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监督、检举的权力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发现供用水设施损坏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维修、更换。
(十六) 研究推广节约用水技术、工艺、设备、器具和实施节约用水技术改造项目有显着效果的,给予表彰、奖励。
(十七)在建设节水型煤矿、节水型单位等工作中作出显着成绩的,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