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版环境保护管理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
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1第29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6【实施日期】2021.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7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9月1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三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
鼓励和支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实用技术,提高市容环境卫生水平。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6.02•【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已于2021年2月26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5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6月2日厦门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2月26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通过2021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生态保护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建设高颜值的生态花园之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落实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辖区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
建立健全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环境保护以及相关产业。
第四条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
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吉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吉林省的生态环境,维护人类和自然的和谐共处,促进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吉林省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三条吉林省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和实施。
第四条吉林省应当强化生态文明意识,推动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在全省范围内深入人心。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和原则第五条吉林省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是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提高生态质量和环境品质,建设美丽的吉林省。
第六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 生态优先。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必须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首位,坚持生态先行,确保生态环境稳定和生态安全。
2. 治理源头。
加强源头减污、减排措施,依法监管和严惩环境犯罪行为,防止和减少生态破坏。
3. 综合施策。
推动各行业、各部门协同作战,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合力,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合作机制。
4. 科学决策。
依据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撑,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第七条吉林省应当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明确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目标和措施,加强对生态环境的监管和评估。
第八条吉林省应当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监管和执法制度,加强对生态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处罚。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第九条吉林省人民政府是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承担全省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纳入本地区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明确责任部门和目标任务,并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投入。
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对自身产业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的评估和控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第十二条公民应当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增强环境意识,发挥环保监督的作用,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的公共利益。
第四章生态环境保护行动第十三条吉林省应当加大生态环境保护行动力度,采取以下措施:1. 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绿色发展,提倡节能减排,鼓励循环经济,减少环境污染。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月1日起施行)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版《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施行。
这一法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迈出了新的重要步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新版《环境保护法》突出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原则,强调了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两者的统一。
该法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与信息公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环境保护等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环境保护立法体系。
该法要求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保护生态环境,推行节约资源和社会发展相协调的方式,促进可持续发展。
行政机关还要做好环境评价和风险评估工作,并加强环境监测、污染防治和信息公开。
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对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者,包括政府部门和企业,进行了严格的惩罚和处理。
这种惩罚力度的加强,将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推动各方面更为积极地参与环保工作,对环境保护的力度也会相应加强。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重要的环境减排目标,要求各地区和企业在污染排放方面做出具体的减排计划和实施措施,推行绿色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和环保两个方面的协调发展。
同时,还要求政府、企业和公众积极参与环保工作,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
总之,新版《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我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要求和行动方案,为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持。
我们相信,只有我们每个人都能做好环保工作,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建设美丽中国。
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对我国环境保护工作带来了深远影响。
环境保护工作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新版《环境保护法》的出台不仅是一个新的起点,更是奉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接下来,我们将从几个方面继续谈一下新版《环境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一、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这个原则的核心是将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两者统一起来。
这个原则强调了预防先于治理,强调了各方面在思想上和行动上都必须清醒、坚定地把环境保护放在治国理政的全局中来思考。
《2021年最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
《202x年最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202x年最新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大气、水、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电磁辐射等污染和其他公害的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环境保护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坚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并重,遵循自然规律,实行环境保护与发展综合决策,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及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上一级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对其有关部门的环境保护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进行年度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保护工作,接受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将环境保护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融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投入环境保护及其产业发展,并落实国家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水行政、林业、卫生、旅游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相应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明确专职或者兼职人员承担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新闻媒体、网络等负有义务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增强公众保护环境的意识。
hj1237—2021标准解读
主题:hj1237—2021标准解读内容:1. 介绍hj1237—2021标准的背景和意义- hj1237—2021标准是由我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编写的一项环境保护标准,旨在规范和指导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管理水平,减少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
2. hj1237—2021标准的主要内容- hj1237—2021标准主要包括了环境管理的基本要求,生产活动中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管理的组织与实施,环境风险评估与环境应急管理,环境管理监测与测评等内容,全面覆盖了环境保护工作的方方面面。
3. hj1237—2021标准的与以往版本的区别和改进- 相较于以往版本,hj1237—2021标准在环境管理的需求、环境目标的设定、环境绩效评价、环境法律法规遵守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的改进和完善,更加贴近企业实际和环保要求。
4. hj1237—2021标准的应用范围和适用对象- hj1237—2021标准适用于各类生产企业,特别是对那些易造成环境污染和环境风险的企业具有指导意义,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的环境管理体系,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5. hj1237—2021标准的推广和实施- 通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企业自律联盟等途径,将hj1237—2021标准纳入环境保护监管和评价体系,引导企业认真履行环保责任,推动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
6. hj1237—2021标准的未来发展- 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和环保技术的不断进步,hj1237—2021标准将不断进行修订和更新,更好地适应企业实际需求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结论:hj1237—2021标准的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企业环境管理,促进绿色生产和可持续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希望企业和相关部门能够认真贯彻落实该标准,共同努力推动环保工作取得更大的成效。
7.hj1237—2021标准的实际应用案例- 通过介绍一些企业在落实hj1237—2021标准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可以更具体地说明该标准的实际应用效果,更好地激发企业的积极性和参与度。
2021年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2021年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2021年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1. 简介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之一,同时也是全球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
为了应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2021年中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
2. 环境保护法2.1 环境保护法(修订)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
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4年。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和责任。
它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的可达性和可行性,包括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资源等。
2.2 水污染防治法(修订)水污染防治法是保护水环境的基本法律。
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7年。
该法规定了水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和责任。
它规定了水污染防治的各个环节,包括水体功能区划、排污许可和监测、水污染事故应急等。
2.3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保护大气环境的基本法律。
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5年。
该法规定了大气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目标和责任。
它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各个环节,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大气污染监测等。
2.4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保护固体废物环境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分类、处置和管理。
它规定了固体废物的处理方式、运输管理、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建设等。
3. 环境评价法3.1 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法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法律。
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9年。
该法规定了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
它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报告书的编制和审批,以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3.2 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修复管理办法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修复管理办法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规定了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和修复的程序和要求。
它强调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主体和范围,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修复的原则和方法。
4. 环境监管法4.1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是保障公众知情权的法规。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2021)
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2021)《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0年12月15日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生态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备案和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各项技术要求。
第四条生态环境标准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国家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国家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国家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国家生态环境基础标准和国家生态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在全国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包括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地方其他生态环境标准。
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在发布该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范围或者标准指定区域范围执行。
有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区,应当依法优先执行地方标准。
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其他生态环境标准,以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法律法规未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标准,以推荐性标准的形式发布。
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必须执行。
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被强制性生态环境标准或者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引用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被引用的内容必须执行,推荐性生态环境标准本身的法律效力不变。
第六条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评估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实施情况,开展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备案,指导地方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地方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生态环境风险管控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并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2021年最新环境保护法全文
2021年最新环境保护法全文最新环境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了本法。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识。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环境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16—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 hj
1216—20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生态环境标准HJ1216-2021》(以下简称《标准》)是国家发布的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其旨在保护环境。
该标准规定企业实施新法规、新技术以及新方法,保护和提升环境质量,进而改善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本标准还规定,对污染源实施严格的排放、储存和处置控制标准,全面改变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防止环境污染的发生和继续扩大。
《标准》还明确了大气污染物的最低数量排放要求,为了保护环境,允许低于企业承诺的污染排放数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空气环境质量,使人们远离污染。
另外,《标准》还规定,企业必须建立和实施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采取有效措施规范环境保护工作,妥善处理环境污染,确保不影响公众健康。
《标准》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环境保护的管理,保护民众健康,改善生活环境。
根据《标准》的规定,各国政府、企业要加强环境管理,实施严格的环境标准,并加强环保培训和环境保护设备技术更新。
《标准》出台后,企业必须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减少污染,为全国人民创造一个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管理第三章环境卫生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城市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市的城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城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规划、市政、房地产、工商、卫生、广播电视、园林、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设施,保障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必要的经费,加强综合治理,促进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的发展。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21修正)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生态环境部令第25号【发布部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1.12.13【实施日期】2021.12.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16年12月27日环境保护部、国家档案局令第43号公布根据2021年12月13日《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
第三条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第五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11.25•【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8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1994年12月8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5月2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8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6月1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7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根据2017年12月28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献血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区划和标准第三章绿色发展第四章环境监督管理第五章环境污染防治第六章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和绿色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1.依法管理: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管理。
2.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措施,综合治理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
3.预防为主:强化事前预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4.谁污染,谁治理:建设项目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治理责任。
5.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建设单位在确定建设项目前,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评价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项目的环境背景和区域特点;2.项目对自然生态、自然资源、环境质量和人类健康的影响;3.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排放物、废弃物和污染物的种类、性质、产生量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4.环境风险评估及应对措施;5.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环保管理要求;6.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内容。
第四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机制,明确责任,保证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环境保护责任的划分与落实;2.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3.环境监测与评估的实施;4.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营;5.环境敏感源的管理;6.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与执行;7.环境监管机构的组织与管理;8.环境保护培训与宣教;9.其他涉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内容。
第四章环境监测与评估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与评估。
第八条环境监测与评估应包括以下方面:1.大气环境质量监测;2.水环境质量监测;3.土壤环境质量监测;4.噪声环境质量监测;5.固体废弃物排放与处置监测;6.其他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有关的监测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新版)一、背景介绍建设项目在推动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环保意识的提高,为了更好地适应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新版的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二、目标和原则新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提高环境保护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其原则如下:预防为主,综合治理;责任明确,全面依法管理;公开透明,多方参与;依法垂直管理,跨部门协同。
三、主要内容新版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环境影响评价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程序和要求,明确各方责任,并建立阶段性评价和跟踪监测的机制,以确保环境影响的科学评估和有效管理。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建设、使用与管理要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和审批等一系列管理措施,确保建设项目在环境方面达到法定要求。
3. 环境保护责任明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4. 环境风险防控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风险的评估和防控工作,特别是对环境敏感区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进行重点保护和监管,确保建设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5. 环境保护宣传与培训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建设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促进环保工作的积极推进。
四、推进措施为了有效推进新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执行,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 制定配套政策建立完善的法规和制度体系,形成与新版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相适应的配套政策,为条例的实施提供具体指导。
2. 加强监管力量加大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确保条例的有效执行。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修正)
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修正)【发文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公布日期】2021.02.10【实施日期】2021.02.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11年10月2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88号公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林地管理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月22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64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2月1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8号公布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浙江省价格监测预警办法〉等9件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相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工作协调、考核等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职责。
第五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
新版_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现代社会,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共同的责任。
为了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并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资源,各国纷纷建立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本文将从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以及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背景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
污染、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等问题已经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和未来发展。
为了改善环境状况,各国纷纷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二、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目的是通过一系列措施和政策,确保环境的可持续发展,保护自然资源,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同时,也旨在引导和规范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促进绿色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内容1. 环境法律法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如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和管理要求,明确了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法律保障。
2. 环境监测和评估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中包括了环境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通过环境监测和评估,可以及时了解环境状况,掌握环境问题的严重程度,为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3. 环境标准和限值环境标准和限值是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中的重要内容。
各种环境指标的标准和限值可以对污染物的排放、土壤和水质的质量进行限制和控制,保护环境的优良状态。
4. 环境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是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中的核心部分。
企业和组织应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环境保护的目标、方针和措施,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并定期进行评估和改进。
五、实施效果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对改善环境状况和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和措施,有效遏制污染物的排放,减少资源浪费和生态破坏,提高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此外,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实施还能促进绿色技术的发展和推广,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同时,也能够增加就业机会,改善人民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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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2021新版环境保护管理
2021新版环境保护管理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l目的规定环境保护的工作内容和基本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的管理。
3职责
3.1安全环保部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全面管理;
3.2质检中心环境监测组负责公司“三废”排放的监测工作。
4工作程序
4.1环境保护管理系统
4.1.1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相关法规、政策。
4.1.2公司各级单位要有相应的环境保护管理网络并能正常开展工作。
4.1.3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责任制,职责明确,能充分发挥作用。
4.1.4安全环保部要掌握公司环境污染动态,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
4.1.5当发现公司有异常排放时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4.2环境保护计划管理
安全环保部制定本公司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及工作目标,经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4.3环境保护宣传
根据上级要求,安全环保部在“六.五世界环境日”期间,会同工会组织搞好各种各样的环保宣传活动。
4.4环境污染防治
4.4.1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要把环境保护管理作为生产管理的一部分,并纳入到生产指挥系统中去,实行生产、环境保护一起抓。
4.4.2产生环境污染的单位,要查清并分析本单位的污染现状和排污底数,有计划、分步骤的进行环境污染的治理。
4.4.3各生产车间要加强工艺和设备的管理,减少跑、冒、滴、漏,充分利用好各种资源、能源,提高外排污染物的达标率。
4.5污染事故处理
4.5.1各单位出现异常排放时,要及时通知安全环保部和总调度室,查明原因作出及时、妥善处理。
4.5.2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单位,应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4.5.3如有污染事故发生,安全环保部和有关单位要按规定进行调查、上报及处理。
4.5.4安全环保部和有关单位要对环境污染事故做到“三不放过”: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者及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污染防治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4.6环境监测管理
4.6.1质检中心环境监测组要严格按照安全环保部制定的环境监测方案对公司各车间单位外排污染物进行例行监测,监测率要达到100%。
4.6.2环境监测组要对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和统计,建立环境监测原始记录台帐和监测报表,并按时报安全环保部,记录要规范、齐全、正确、准时。
4.6.3环境监测组要将监测到的异常结果及时报安全环保部。
4.6.4环境监测组业务工作受安全环保部的指导,并受其监督。
5质量记录
TDI厂区废水监测周报
总排口废水监测报表
环境保护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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