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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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渝建质安〔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研究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等有关要求,全面整治工程质量检测领域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8月20日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研究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等有关要求,全面整治工程质量检测领域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以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整顿行业违规检测行为为主线,坚持“企业自查、政府督查、重点整治、依法查处”的工作方针,在全市集中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公信力,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切实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渝建〔2020〕53号•【施行日期】2020.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已经我委2020年第二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10月30日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用管理,是指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进行釆集、认定、量化记分、公开、应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注册登记信息。

检测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检测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资质认定信息、资质信息、人员信息等;检测人员基本信息包括检测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岗位证书编号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取得科研成果、受到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0〕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0〕5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0〕56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近年来,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迅速发展,对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提升建设工程质量进行起到了巨大作用。

但同时,还存在着不检测即出检测报告、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不规范的检测行为,检测工作质量也参差不齐。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监督管理,提升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不规范的检测行为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要采用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飞行”检查方式,重点对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检测机构内部管理混乱、不执行有关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的行为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责令检测机构立即整改,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抄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应将其计入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全市通报,一年内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其检测资质增项等申请,并予以重点监管。

二、推行检测工作备案制,加强检测过程的监管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所有第三方质量检测行为,均应按照要求由工程建设单位实施委托。

检测委托合同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填写《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表》,并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备案表》和检测委托合同送至负责该工程质量监督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就委托项目与参数是否与检测资质许可的范围一致、检测人员条件及数量是否满足检测要求等内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有关单位整改。

重庆建筑管理规定(3篇)

重庆建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等。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二)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建筑质量安全;(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四)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活动各方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

第七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二)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三)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手续;(四)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用地、拆迁等手续;(五)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六)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备案;(七)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施工单位的备案;(八)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质量检测单位的备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书;(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施工单位的备案材料;(六)质量检测单位的备案材料;(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不予颁发的原因。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渝建〔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鉴定工作的通知渝建〔2022〕16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经开区、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等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鉴定工作,促进行业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鉴定工作管理(一)鉴定内容。

根据房屋建筑鉴定委托人需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及其构件、局部开展调查、检测、分析、验算,对房屋建筑可靠性、安全性、使用性、抗震能力等进行评定,并出具房屋建筑鉴定报告。

房屋建筑鉴定报告可作为委托人开展相关工作的依据。

(二)主要依据。

房屋建筑鉴定应依据以下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141号)、《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等。

(三)能力要求。

在我市开展房屋建筑鉴定活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应具备开展鉴定工作相应的人员、设备和结构分析能力,并满足相应条件。

1.主体结构3层及以下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

检测机构应具有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并具有见证取样、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等3项资质类别及其相应的检测项目和参数;主体结构为钢结构的,还应具备钢结构检测资质类别;涉及建筑幕墙等相关鉴定的,还应具备建筑幕墙等相应检测资质类别。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所监管工程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

重庆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4.08•【字号】渝建质安〔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有关单位:为贯彻市政府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按照《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质量检测行业“以案四改”工作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全市房屋市政工程中,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参建单位,严格实施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重点强化检测报告审核确认环节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的指导全市房屋市政工程建立健全施工现场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进一步夯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落实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质量责任,从检测委托管理、施工现场检测行为管理、检测报告审核确认、不合格报告处置等环节开展全过程管理,有效防范杜绝虚假试件、虚假报告,充分发挥工程质量检测对工程质量控制的关键性作用,切实保障工程实体质量。

二、制度建设主要内容(一)检测委托管理建设单位应与具备相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签订检测委托合同,委托的检测项目、参数和数量应符合相关标准、文件要求。

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的参建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质量验收的依据。

(二)施工现场检测行为管理1. 编制专项方案。

建设单位应组织检测、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本项目质量检测方案,开展方案交底,严格组织实施。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20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209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7〕20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建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建质〔2017〕57号)精神,进一步提高质量检测工作质量,充分发挥质量检测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委托管理,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检测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委托。

检测机构严禁以降低工作质量、低价恶意竞争等不正当方式承揽业务,扰乱工程质量检测市场。

(二)逐步推行检测合同信息网上报送管理。

建设单位委托质量检测业务后,应与检测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

检测机构应及时将委托合同信息录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

二、规范见证管理,保障样品真实有效(三)见证员应当具备相应工程质量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经岗前培训后,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授权开展见证取样送检工作。

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构配件的取样送检以及现场检测实施旁站见证,并做好见证记录。

(四)推行检测样品息化管理。

运用二维码标识等信息技术手段,由取样员和见证员现场录入检测样品信息,保障送检样品真实有效。

(五)提供检测样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对样品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7.12•【字号】渝建发[2010]101号•【施行日期】2010.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建设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通知(渝建发〔2010〕10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工作,推进我市工程质量检测信息化建设,提高检测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确保工程质量,市城乡建委决定建设全市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利用检测过程视频监控、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检测报告适时上传等技术手段对全市检测机构的检测过程和检测结果进行远程监控。

监控的管理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

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主要内容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是集检测机构检测场所视频监控、检测数据自动采集、检测报告适时上传和检测机构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信用管理等为一体的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管理平台。

二、适用范围凡取得市城乡建委检测资质和外省市经入渝备案在渝从事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均应按规定安装视频监控、数据自动采集系统和进行数据上传。

三、时间安排1、各检测机构应在2010年9月份之前完成视频监控安装和调试工作,2010年10月份进行验收和试运行。

2、各检测机构应在2010年10月内完成检测数据自动采集系统的改造工作,2010年12月份进行试运行。

3、各检测机构应在2010年11月底前完成软件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工程质量检测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工作,2010年12月份进行数据上传的试运行。

四、工作要求1、各检测机构要充分认识对检测机构实施远程监控的重要性,落实专人负责工作联系和数据上传工作,同时加强网络安全管理,避免因计算机病毒等原因影响检测数据正常上传。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6.07•【字号】渝建[2013]308号•【施行日期】2013.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13〕308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维护检测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依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以下:一、本通知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是指依法取得市城乡建委颁布的工程质量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址不同)长期设立的,检测场地、检测人员、仪器设备相对固定的,从事具体检测工作的分支机构。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市城乡建委提出申请,未获得批准的,不得开展检测活动。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其设立条件除独立法人单位和注册资本要求外,其余均应符合《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中附件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附件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的要求。

四、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向市建乡建委提交有关资料,相关资料应完整、真实、合法、有效,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具体包括下列资料:(一)《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支机构申请表》,一式两份,并提供电子文档;(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验原件,交复印件);(三)分支机构办公场地的证明文件(验原件,交复印件);(四)与分支机构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五)分支机构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六)分支机构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标准规范目录;(七)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岗位证书、身份证复印件;(八)分支机构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岗位证书、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九)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十)检测机构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2022版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2022版

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手册(试行)1 总则1.1 目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等文件的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质量管理手册》。

1.2 编制依据1.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1.2.2 部门规章。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5)《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6)《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等。

1.2.3有关规范性文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1.3 适用范围本《质量管理手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

2 行为准则2.1 基本要求2.1.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

2.1.2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监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

2.1.3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2.1.4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责任。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水利局•【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渝水基[2007]11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11号)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明确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责任和内容,规范质量验收检测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印发的有关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文件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重庆市水利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明确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责任和内容,规范质量验收检测行为,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工作,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四条法人验收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

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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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渝建发〔2024〕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24〕71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4月12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_条例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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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工程主体结构安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安全。

房屋建筑主要使用功能是指屋面、外墙面、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防渗漏功能,以及通水、通风和通电功能。

市政基础设施主要使用功能是指道路和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的行车功能,市政管道的通水功能和水池的蓄水功能。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执法。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直接涉及施工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执法采取抽查方式。

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执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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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渝建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1〕8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附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建筑工程质量)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取样送检规范

(建筑工程质量)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取样送检规范
100mm数量5一等品优等饱和弯曲强度试验则应分别制备出口人造石检验方法snt030893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委托时应明确产品名称产地尺寸分类树脂r树脂压板法y水泥装饰石膏板gbt97751999同厂家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一次进货2500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从每批产品中随机抽取5委托时应明确产品名为一个验收批不足2500张也按一批通纸面石膏板p耐水纸面石耐火纸面石膏建筑装饰用微晶玻璃jct8722000同一等级连续生产600m为一批不足600m在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委托时应明确产品名称产地尺寸类型普通异型板r镜面板jm亚光板yg质量等等品合格建筑排水用聚氯乙烯pvcu管材按一次进货的同一厂家原料配方在颜色外观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各截取一段长度为1m委托时应明确产品名称gbt583612006工艺规格的管材为一批
热轧带肋、光圆钢筋:同一牌号、同炉罐号、同规格,每60t为一批,不足此数也按一批计。
随机抽取两根,去掉端头50cm后截取,各取两段,分别用于拉伸及冷弯试验。
力学试验4支,长度40~60cm
委托时应明确规格、牌号、产地。
盘条、冷轧带肋钢筋;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外形,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交货状态,每60t为一批,不足此数也按一批计。
③硅酸盐水泥检验比表面积,其它品种水泥检验细度。
粉 煤 灰
GB1596-2005
以连续供应的每200t相同等级、相同种类的粉煤灰为一批。
随机取样。
取样数量:3kg
①委托时须明确粉煤灰的种类C类或F类;
②常规检验只检验细度、需水量比、烧失量和三氧化硫4项;
③对C类粉煤灰应增加安定性检验项目,而游离氧化钙为可选择检验项目。
取样数量:15kg
常规检验项目包括:细度模数、颗粒级配、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碱活性、三氧化硫、云母含量、有机物及坚固性为可选择检验项目;海砂必须进行氯离子含量检验。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扣分标准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扣分标准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扣分标准
1、工作场所物品堆放杂乱,环境卫生不清洁;扣1分
2、工作场所存放私人物品;扣2分
3、维修后的废旧物品未及时清理,堆入杂乱;扣1分
4、对对员工不讲礼貌,用语粗鲁;扣1分
5、接打电话未使用礼貌用语;扣1分
6、工作场所遇见宾客不主动问候、礼让;扣1分
7、维修工具在客用场所随意摆放;扣2分
8、无关人员进入配电房、电梯机房等重点部位;扣1分
9、接到通知未及时进行修理,推诿拖延;扣2分
10、维修人员进客房维修不符合规范要求;扣1分
11、没有如实领取配件、假公济私;扣3分
12、进仓和领用手续不全;扣1分
13、锅炉房、空调房未按要求送、供气;扣2分
14、利用公物修理私人物件;扣3分
15、未按规定穿着工作服或工作服不洁;扣1分
16、未按规定做好考勤工作;扣1分
17、未做好设备档案的整理和保养工作;扣1分
18、物资保管发生偷窃、短少、损坏情况;扣3分
19、设施运转记录不全、漏登缺页;扣1分
20、设备设施保养检修记录不全,填写马虎;扣1分
21、夜班人员在岗闭目养神。

扣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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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9]19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所监管工程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第六条企业内设试验室是企业内部质量保证体系的组成部分,不纳入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不得对外承接检测业务。

第二章检测机构资质第七条检测机构资质按其检测能力和业务范围,分为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检测机构可同时取得见证取样检测资质和专项检测资质。

重庆市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和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内容分别见附件一和附件二。

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资质许可范围内的检测工作。

第八条申报检测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检测机构的资质申请分为:新申请检测资质、检测资质增项和检测资质重新核定。

(一)新申请检测资质新申请检测资质应提交下列资料: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3、企业章程、营业场所的证明文件复印件;4、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5、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标准、规范目录清单;6、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复印件;7、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8、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二)检测资质增项检测资质增项应提交下列资料: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4、所申请增加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标准、规范目录清单;5、所申请开展检测项目及参数需要的检测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检测人员岗位证书和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6、新增检测场所和质量保证措施的材料(仅限需增大检测场所和增加质量保证措施的)。

(三)检测资质重新核定检测机构因改制、分立、合并、重组或其他原因导致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变化后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申请重新核定检测资质。

检测资质重新核定,除按新申请检测资质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1、上级主管部门对检测机构改制、分立、合并或重组的批准文件(仅限有上级主管部门的);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条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发生变化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3个月内持有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意见的申请表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证书变更应提交下列材料:1、《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2、申请变更事项的依据及证明材料;3、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新申请检测资质、资质增项或资质重新核定的,从受理至办结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公示及重新制证时间);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从受理至办结的时限为2个工作日(不含重新制证时间)。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应当注明检测业务范围,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正本主要反映资质的类别,副本主要反映具体批准的检测项目和参数。

第十三条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60个工作日前向检测机构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并报送《重庆市建设工程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

经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报市建设主管部门。

经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在其资质证书副本上加盖延期专用章。

逾期未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行作废。

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延期:(一)超出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二)转包检测业务的;(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四)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检测,造成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的;(五)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六)达不到资质标准条件的。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非法扣押、没收资质证书。

如有遗失,经公告后可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并须提交以下资料:(一)在市级公众媒体上的遗失公告;(二)补办资质证书的申请;(三)原证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外地检测机构进渝承接质量检测业务的,应当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外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入渝备案表》;(二)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检测资质证书正本及副本复印件;(三)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揽检测业务的介绍信;(四)与申请入渝检测项目和参数相对应的计量认证证书复印件;(五)入渝检测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证明具备检测能力的材料复印件及人事关系证明材料,外地检测机构来渝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任命文件;(五)入渝开展检测项目和参数需要的场地、主要检测设备清单及其它能力证明材料;(六)入渝检测机构管理制度和质量控制措施。

备案申请资料收齐后,市建设主管部门将结合所申请入渝检测的项目和参数对所提交的资料及场所进行核查。

对资料齐全且与实际情况相符的,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外地入渝检测机构取得备案手续后,应在已备案的项目和参数范围内从事检测活动,并自觉接受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检测机构取得检测资质后,若其资质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的,市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吊销其检测资质证书。

破产、撤销、歇业的单位,其资质证书应交回市建设主管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章检测从业人员第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从业人员按工作性质分为取样人员、见证人员、检测人员三大类。

第十八条取样人员由施工单位或检测机构指定其具备相应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取样、制样和送样工作。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指定其工作人员担任,负责对取样、制样和送样行为进行见证。

取样人员及其指定单位应对取样的规范性和代表性负责,见证人员及其指定单位应对送交检测试样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检测人员必须具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方面的专业知识,经过岗前培训和考核,取得检测人员岗位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检测工作。

检测人员培训工作在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进行,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培训的要求和内容,由检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或自行委托其他单位培训。

检测人员的考核和岗位证书由市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和颁发。

第二十条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

工作单位发生变动后,检测人员应持调出证明和新单位同意接收的书面意见以及岗位证书原件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市建设主管部门对检测人员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凡是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注销其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检测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论为不合格;情节严重的,3年内不得申请考核工作:(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二)未按有关检测标准、规范、规程进行检测的;(三)出具虚假报告的;(四)违反相关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的;(五)超出本人岗位证书所核定的检测项目或参数的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六)超出所在检测单位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业务的;(七)同时受聘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的;(八)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损毁、涂改、转借、出租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岗位证书如有遗失,检测人员应持在市级公众媒体发布的遗失公告向市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补办。

第四章检测实施第二十三条检测机构应在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无证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业务;不得转包检测业务或违法分包检测业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第二十四条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检测合同开展检测工作,保证所出具的检测报告科学、公正,并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检测机构的设施、检测场地以及照明、通风、温度、湿度等应适于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检测仪器应按规定进行量值溯源。

第二十五条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及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建筑结构可靠性鉴定、质量事故鉴定等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质量纠纷及投诉鉴定检测由举证一方或纠纷双方共同委托;进入司法程序的鉴定检测由法院委托。

委托方与被委托方应当按要求签订检测合同或委托单。

检测结果利害关系人对检测结果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由提出方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对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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