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海造田产权问题
海域使用权变换为土地使用权若干问题探索
海域使用权变换为土地使用权若干问题探索作者:邵子豪胡正来源:《安徽农业科学》2017年第18期摘要阐述了“海变地”海域使用权的性质、权能及公法难题,分析了海域使用权变换登记的类型、效力及要件:《海域使用管理法》和《物权法》明确了海域使用权是一项物权,把海域变成土地并在其上开展建设活动,是“海变地”海域使用权的前后相继、不可分割的两项权能;新出台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海域使用权和林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都将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上,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都将由国土部门统一登记。
关键词海域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变换;登记中图分类号 F30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517-6611(2017)18-0164-03Abstract We elaborated the nature, power and public law problems of the right of sea use right about “sea change into land”, analyzed the types, effectiveness and requirements of the registration of sea area use right:Sea Area Management Law and Property Law cleared that the right to use the sea is a property right, the sea area into the land and carry out construction activities on it, is the “sea change into land”to the right to use the front and rear, inseparable two powers;the new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n Real Estate Registration stipulates that the right to use sea and the right to use land and the right to use land for construction will be registered in the real estate register. The right to use sea and land use rights will be registered by the land department.Key words Sea use rights;Land use right;Transform;Registration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和土地资源的日益匮乏,人多地少的矛盾不断凸显,沿海国家通过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用以拓宽土地来源和生存空间。
围海造田的相关法律[样例5]
围海造田的相关法律[样例5]第一篇:围海造田的相关法律填海造地相关法律及相关案例搜集土地一级开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规定确定土地一级开发单位,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对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依法实施拆迁、收回、征收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土地供应条件的行为。
一、涉及的法律法规名称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4.《报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审批办法》5.《海域使用权证书管理办法》6.《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8.《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9.《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1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6.《土地登记办法》17.《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18.《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19.《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石家庄市市区土地一级开发暂行办法》2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有关问题的批复(2008年)》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
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围填海土地使用权归属
围填海⼟地使⽤权归属围填海⼟地使⽤权归属发布⽇期:2011-09-21 点击量:3467次作者:何强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何强【摘要】围填海是我国⽬前向海洋要地的主要⼿段。
由于围填海⾸先需要取得海域使⽤权,围填海⼯程竣⼯后,相关的海域变成了新增的⼟地。
新增的⼟地所有权归国家⽆疑,但是其使⽤权是直接归属于原海域所有⼈,还是需要通过其他⽅式确权,这是本⽂⼒图解决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海域使⽤权⼟地使⽤权⼟地管理【引⾔】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各项建设的快速发展,⼟地紧张的⽭盾⽇益突出,特别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尤为明显,辽宁、河北、天津、⼭东、江苏等⼏乎所有的沿海省市,都在实施着规模宏⼤的围填海计划,向海洋要地、要资源。
在实施填海造地过程中,有⼀个问题值得⼤家探索,那就是填海造地⼯程中海域使⽤管理与⼟地管理的衔接问题,主要体现在填海造地形成的⼟地应该如何确权,即填海所⽤海域通过何种程序或⽅法、以什么原则来确定由围填海新增的⼟地使⽤权归属?。
⼀、围填海的基本概念及分类围填海是⽬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增加⼟地的主要⽅式。
⽬前学术上对于围填海并没有⼀个准确的定义。
虽然我们习惯中将围填海放在⼀起讨论,但是实际上两者是有区别的,具体如下:(⼀)围海与填海⾏为基本概念及其区别。
围海⼀般是指在沿海修筑海堤围割部分海域的⾏为,围海有可能改变海域属性,⽐如盐业⽣产,也有可能不改变海域属性,⽐如海⽔养殖等。
⽽填海⼀般是指以固体物质覆盖原有海域,改变海域属性的⾏为。
围海可以分为两种:⼀种是单纯的围海,即在围割的海域范围内保留海⽔⽤于⽣产活动,并不形成⼟地;另⼀种是在围割海域之后,将海域内的⽔排⼲,通过施⼯形成陆地。
后者也称为“围海造地”。
围海造地也有两种不同的形式:⼀种围割海域后,将海域内的海⽔排⼲,使该海域的海床和底⼟露出,形成陆地;另⼀种是在排⼲海域内的海⽔后,以泥⼟、砂⽯等固体物质填覆其中,使之形成陆地。
填海也可以分为两种形式:⼀是单纯的填海,仅将固体物质填覆在海域中,并不形成⼟地;⼆是填海造地,即将固体物质填覆在海域并形成⼟地。
围海造田产权问题
一、5类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审批:填海50公顷以上围海100公顷以上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700公顷以上项目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各自的权限逐级审批。
二、围海造地形成的土地使用权的转换海域使用权是使用特定海域的权利,因此,填海造地前应首先按规定取得相应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交纳海域使用费,但海域使用权只是用海的权利,填海造地海域变成陆地后,海域使用权自动灭失,所形成土地不再属于海域,方向不可逆,如何配置、如何使用等应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海域使用法》第32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针对该条款,我们认为应当与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理解。
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海域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海域开展围海造地,属于政府供地前的国有土地来源问题(相当于政府供地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或收回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应当由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填海施工工程可由政1府招标确定给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
围海造地形成土地后,应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和使用。
围海造地形成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
三、土地使用证转换1/ 2要获取围垦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必须将农业用海转为建设用海,取得建设用海使用证,再将建设用海使用证转为土地使用证。
目前对北洋涂围垦工程主要开展了农业用海转建设用海工作。
农业用海转建设用海主要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1.测量定位及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的编制;2.绘制项目工程总平面图;3.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4.邀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5.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6.缴纳海域使用金;7.下发项目建设用海海域使用证书。
天津围填海造地纳入规划管控的政策设想
天津围填海造地纳入规划管控的政策设想作者:黄新颖雷阳来源:《中国房地产·学术版》2016年第04期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用海需求日益增大,围填海造地成为沿海地区拓展发展空间、保护耕地、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尽管国家出台多个政策文件加强围填海造地行为的管理,统筹海陆资源利用,有序开发海洋资源,但仍存在诸多问题。
对天津乃至全国沿海城市而言,围填海造地的困惑与成果并存。
为此,提出天津围填海造地纳入规划管控的政策四点设想,即实施围填海用地实施规模管控、优化围填海区域用地布局、理顺围填海管理相关部门关系、实行差别化政策。
让围填海新生的土地回归管控体系,促进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围填海,土地规划管控,统筹海陆中图分类号:F301.2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1-9138-(2016)04-0043-48 收稿日期:2016-03-14近年来,随着我国沿海地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建设用地、用海需求日益增大,围填海造地成为沿海地区拓展发展空间、保护耕地、促进经济持续较快发展的有效途径。
为统筹海陆资源利用,有序开发海洋资源,国家出台多个政策文件,加强对围填海造地行为的管理,但在体制和机制上仍存在诸多问题,给土地管理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
对天津乃至全国沿海城市而言,围填海造地的困惑与成果并存。
1 围填海造地在探索实践中取得的积极成效1.1 拓展了建设空间,为沿海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提供补充据历年《海域使用管理公报》和《中国国土资源年鉴》统计,2003-2012年,沿海地区填海造地总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比重约为12%。
在严格保护耕地的大背景下,填海造地为沿海地区新增建设用地提供了极大的补充。
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以前沿海地区填海造地占同期新增建设用地的比重整体较小,填海造地在增加建设用地空间方面的优势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象山县围海垦造耕地现状及利用探讨
象山县围海垦造耕地现状及利用探讨作者:郑振成来源:《浙江国土资源》 2014年第1期象山县国土资源局郑振成象山县位于浙江省东部沿海中段象山港与三门湾之间,由三面环海的半岛和沿海600多个岛礁组成。
海岸线长约924km,海域面积5335km2,海涂面积196km2。
近年来,象山县积极利用沿海滩涂土地资源开发垦造耕地,不仅连续十四年实现象山县的耕地占补平衡,为象山县的经济发展提供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同时,垦造耕地结余指标也为浙江省其它地区的发展提供了重要帮助。
但是,由于围海垦造的耕地需要经过多年的土壤培育才能达到种植农作物的条件。
那么,如何在短期内充分利用围海垦造的耕地是各级政府部门迫切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象山县围海垦造耕地及利用现状(一)围海垦造耕地基本情况象山县围海造地历史悠久,唐宋以来,历代农民自发围海造地30多万亩,主要用于农民个人的工农业生产。
建国后至本世纪初,政府组织围海造地14.8万亩。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象山县又开始大规模围海垦造耕地以解决区域经济发展与建设用地不足的矛盾。
2010至2012年,象山县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共计投资3.51亿元用于滩涂围垦及附属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共垦造耕地27461亩(见表1)。
(二)围海垦造耕地利用现状及原因分析象山县现有围海垦造耕地10061亩均已确定权属,农田水利基础设施也健全,具备开展耐盐农作物耕种条件。
但调查发现,除部分私自改造成水塘进行水产养殖之外,大部分处于长期撂荒闲置状态,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土壤淡化困难导致撂荒地处开放式海洋沿岸围海造地,原有海床沉积泥土颗粒细、渗透差、盐度高,洗盐淡化过程缓慢,且投入资金巨大。
目前主要采用自然与人工洗盐淡化相结合的方法,即采用多次开沟降低地下水位,深耕洗盐,每年进行3-5次。
按采用机械作业计算,每年每亩需要费用约800元,全县每年需要资金800万元,五年淡化期共需资金5000万元。
由此,滩涂围垦所造耕地的土壤改良和地力提升资金需求较大,工作时效较长而难于实施。
民间资本填海造地权证转化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民间资本填海造地权证转化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胡戎恩;杨华
【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4(029)003
【摘要】在我国当前土地的稀缺、地价的飙升、耕地保护红线的背景下,向大海要地成为时尚.民间资本填海造地与政府填海造地有根本的不同,其产生的法律问题较多,其中最大的问题是“海变地”过程中的权证转化问题.既然有法律允许甚至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填海造地,就应当保障其权益,考虑其创造的增值价值,并在专门的填海造地法律中有所体现.
【总页数】6页(P97-102)
【作者】胡戎恩;杨华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0433;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043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2
【相关文献】
1.中国权证定价与套利交易策略、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建议 [J], 肖苏;樊斌
2.论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J], 王干;徐江桥;万志前
3.析我国权证制度以及权证创设的法律风险 [J], 邱佳
4.民间资本填海造地权证转化的法律问题及其对策 [J], 胡戎恩;杨华;
5.围填海造地的法律规制现状与对策 [J], 张舜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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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农业围垦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2]9号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农业围垦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正文:---------------------------------------------------------------------------------------------------------------------------------------------------- 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区域农业围垦用海管理的若干意见(国海发〔2012〕9号)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厅(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和《围填海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和国家海洋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要求,现就区域农业围垦用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区域农业围垦用海管理的重要性淤涨型滩涂是我国重要的海域资源,通过科学合理的围垦,可用于发展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等。
但受土壤含盐量较高,次生盐碱化较重等不利因素制约,淤涨型滩涂闲置荒芜现象较为普遍,同时也存在着开发粗放、盲目圈占、抗灾能力较弱等问题。
对适宜用于农业开发的淤涨型滩涂,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通过土壤改良、完善水利设施等措施,有效提高海域滩涂资源的开发利用效率,提高抵御风暴潮、台风等自然灾害的能力。
为合理开发和保护淤涨型滩涂资源,在淤涨型高涂围垦养殖用海管理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区域农业围垦用海管理措施,即对沿海淤涨型滩涂区域的农业围垦用海活动实行整体规划管理制度。
区域农业围垦用海是指对淤涨型滩涂区域进行连片开发、整体围填,用于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生产的用海方式。
对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进行整体管理是在继续强化对单个农业围垦用海项目管理的基础上,对连片开发的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养殖业围垦用海实行整体规划、整体论证、整体审批和整体实施。
二、建立完善科学的区域农业围垦用海管理制度(一)科学编制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区域农业围垦用海规划要在省级海洋部门指导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围填海造地问题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围填海造地问题与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王书明张志华**摘要:为了规范围填海造地行为,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与政策,但与围填海造地的实践形势相比,我国法律制度的建设显然是滞后的,因此亟须完善我国围填海造地的法律制度。
在这方面,日本、韩国、荷兰的立法经验值得借鉴。
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治理围填海造地引发的环境问题,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可持续发展法治理念,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围填海造地法律体系并完善具体法律制度,包括规划管理制度、生态补偿制度、环境税收制度、论证评估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
关键词:围填海造地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作为一种彻底改变海洋自然属性的用海方式,围填海造地活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但大规模无节制的围填海造地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也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这不利于社会经济的长远发展与我国生态文明的建设。
如图1所示,我国的填海造地规模在逐步扩大,2003年至2005年,填海造地面积大幅增加,在2009年,填海造地规模达到了顶峰,虽然在接下来的三年里填海造地面积***本文系李京梅主持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围填海造地资源环境价值损失评估及补偿研究”(12BJY064)阶段成果。
王书明(1963 ),男,山东蓬莱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中国海洋大学海洋发展研究院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环境社会学、海洋社会学;张志华(1990 ),女,山东昌邑人,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2013级土地资源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国海洋社会学研究(2015年卷总第3卷)651呈现下降趋势,但2013年又出现了大幅回升。
人们向海要地的行为已愈发难以控制,因此,应规范围填海造地活动并探寻治理围填海造地引发环境。
问题的解决之策图12002 2013年全国填海造地确权面积注:本图由笔者根据《中国海域使用管理公报》制作而成。
一围填海造地引发的生态环境问题无论是海洋环境还是海洋生态系统,围填海造地活动均对其产生了不可逆的影响,引发了各种问题。
浅析围海造地工程存在问题及对策
浅析围海造地工程存在问题及对策摘要:围海造地工程产生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对海洋生态环境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对围海造地工程加强管理势在必行。
文本主要介绍了我国围海造地发展现状,我国围海造地工程存在的问题,我国围海造地工程应注意的问题,我国围海造地工程问题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围海造地;问题;解决对策人类对海洋开发活动中围海造地属于一项非常关键的工程,围海造地重点应用在农业、旅游业、建设港口、开发油气、建造核电站、规划工商业、开发盐田及城镇建设等方面,涉及了多个行业,减轻了我国在沿海地区土地使用的压力。
一、我国围海造地发展现状伴随着我国人口迅速的增加与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现代化经济发展最迅速的就是东部沿海地区,由于旅游业与工业用地的增长造成了耕地资源减少,破坏了现有的生态资源环境。
因此,陆地逐渐延伸到海洋深处,开展围海造地工程,改善生态自然环境,确保了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人类对海洋开发活动中围海造地属于一项非常关键的工程,我国最早的围海造地工程是在汉代。
唐宋时期江浙沿海地区已经出现了庞大规模的围海造地工程。
半个世纪之间,我国曾先后出现了三次围海造地工程,其规模都是较为庞大的。
第一次就是发生在1952年的围海晒盐工程。
第二次是二十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间珠海的围海造地工程,对农业用地进行了扩展,第三次则是80年代至90年代间为了扩大养殖业实行的围海造地。
根据有关专家做出的测算,仅半个世纪时间我国围海造地面积已经达到了1900万亩。
占据了海滩面积的58%,重点应用在农业、旅游业、建设港口、开发油气、建造核电站、规划工商业、开发盐田及城镇建设等,涉及了多个行业,有效减轻了我国在沿海地区土地使用的压力。
二、我国围海造地工程存在的问题(一)影响了近海的生态环境伴随着围海造地工程的迅速发展,我国沿海地区出现赤潮现象也比较普遍,不仅威胁了近海的生物链,致使近海生物种类迅速减少,而且也对沿海地区的渔业及养殖业产生了很多负面影响。
填海造地法律规范探微
【 关键 词 】 填海造地 海域使用权 土地使用 权 转换 【 中图分类号 】 D 9 2 3 . 2 【 文献标识码 】 A
我 国拥有丰富的沿海滩涂 资源 , 为 近岸用海提供优 势自 填海造地权利转换现状 然条 件。 科 学合理开发利用沿海滩涂, 对促 进经济与社会持续
发 展 具 有 重 要意 义 。 在诸 多近 海 岸 用 海方 式 中, 填 海 造 地 影 响 填 海造 地 的现 状 。 新 中国成 立 以来 , 已兴 起 4 次 填 海 造 地
为, 属 于不 动产 物 权 上 的 “ 添附” ; 围海 造 地 是 人 工辅 助 填 海 , 使 海 变 地 的 民事 法 律 行 为 , 也 属 于 不动 产 物 权 上 的 “ 添附” ,
法律适用分歧。《 海 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填海
项 目竣 工 后 形成 的土 地 , 属 于 国家 所 有。 海 域 使 用 权 人 应 当自
立法 。
更大 。 2 0 1 3 年《 海域使用管理公报》记载, 仅 当年就批准 围填
海 项 目3 7 7 个, 围填 海面 积 1 3 1 6 9 . 5 4 公顷。 不可否认 , 填 海 造 地 为 沿 海 省 市人 民拓 展 生存 和 生 活 空 间 , 促 进 经 济发 展 , 实 现 耕 地 占补 平衡 等 方 面起 到 了十分 重要 的作用 。
概括地表达 。《 新华字典》解释 “ 填” 是“ 把 空缺的地方塞满或 上人民政府登记造 册, 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书, 确认 土地使用
补满”的行为 , 因而使用 “ 填海造地” 表达通过各种 方式在海 权 。 这 是 当前 为 变 “ 海” 为“ 地 ”的主 要 法 律 依 据 , 肯 定 了填 海
填海造地的物权分析
中 图分 类号 : D 9 2 3 . 9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2 0 9 5— 3 2 7 5 ( 2 0 1 4 ) 0 2— 0 0 9 2— 0 7
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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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海造地 与填海造地有很多相似之处 , 也很普遍 , 但没有填海造地典型 , 本文 只着重讨论填海造地问题 。
唐
俐: 填 海 造 地 的物 权 分 析
济价值 , 也有重要的生态环境价值 。海域是海洋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 对其开发利用既要有效实现其经 济价值 , 也要注重其环境价值 , 要实现其经济价值 与环境价值 的平衡。 从有效实现海域资源的经济价值角度而言 , 作为一种能为人类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稀缺资源 , 对海 域 等海 洋资 源 的利用 要做 到 物尽 其用 , 其 制度设 计要 符合 效 率原 则 。产权 具有 减少 不确 定性 、 外部 性 内 部化 、 激励 、 约束 、 资源 配置 等功 能 , 对 产权 的保 护 越完 备 , 产 权 的经 济 功能 就 发挥 得 越 充 分 J 。合 理 的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 0 1 4年第 2期 ( 总第 1 4 2期 )
填海造地的物权 分析
唐 俐
( 海南 大学 法 学 院 , 海南 海 口 5 7 0 2 2 8 ) 摘 要 : 由于我 国填 海造地 制度 特 别是相 关权 利制 度 的缺 失 , 我 国填海 造 地 出现 了诸 多问题 , 需要 溯本 清 源。在 明确 填海造 地 的权利 基础 、 填 海造地 的 类型 与性质 、 填 海造地 涉及 的 主要 物 权权 利的 基础
关于围填海造地相关问题的探析
关于围填海造地相关问题的探析摘要:围填海造地是一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一种用海方式,它对海域具有永久的破坏性。
围填海造地一方面具有经济效益促进了社会经济生产力的发展,缓解了人地矛盾,同时也具有负面的海洋生态环境影响。
本文对围填海造地中出现的问题、围填海造地中海域使用权和土地使用权之间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围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完善建议一、目前我国围填海造地存在的问题(一)海域使用权与土地使用权的衔接中存在的问题1.是否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审批的问题《海域使用管理法》第32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自填海项目竣工之日起三个月内,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从条文中的“换发”和“确认”来看不是重新赋予权利也不是行政审批许可行为,并不需要重新审批。
围填海造地后假使需要重新审批,那就相当于之前批准的围填海项目的行政许可行为是无效的。
2.是否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的问题由于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没有对海域使用权变更为土地使用权是否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作出统一具体的规定,导致各沿海地区对缴纳土地出让金问题出现不同的做法。
各沿海地区会对同一个现象出现不同做法原因是:一方面,国家立法上缺失围填海造地行为的专门的法律法规,我国现行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对围填海缺乏可操作性,对海域变为土地的条件、要求、审批没有做出具体专项的规定,在围填海活动上缺乏强制力和执行力。
另一方面,还有现行法律法规之间存在矛盾,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在控制围填海造地活动的同时又出台一些鼓励措施来刺激围填海造地的发展,使得围填海活动出现混乱的局面。
3.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为土地使用权的问题目前,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没有对海域使用权证书如何办理土地登记和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作出具体规定,使得实践中出现不同的观点。
填海造地过程中集体滩涂财产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 一) 集体丧失滩涂所有权
二 、填 海 造 地 过 程 中集 体 滩 涂 财 产 权 益 保 护 制
收益和处分 四项 权能 。但 由于 “ 集体 ”作为所有权主体具有 度存 在 的问题 特殊性 ,因而集体滩 涂所有权人并 不直接 占有和使用滩涂 , ( 一) 国家与集 体对新增土地 收益 权配 置失衡 也不能 自由处分 滩涂 ,而是在承包制 下由农 户承包经营集体 在填海造地 过程 中 ,国家征收集体滩涂 ,政 府组织实施 滩涂 。集体滩涂 无论为哪一级集体 所有 ,都不能 自由处 分 , 填海造地 ,新增土地 为国家所有 ,国有土地使用 权通过招拍 集体只能在集体 滩涂被国家征 收时取得征收补偿费 。也 即集 挂的方式出让并 由政 府收取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土地使用权 体滩涂所有权一 般表现为管理权 能和收益权能 。在填海造地 出让金包含 了滩涂 用途变更的价值增值额 ,这部 分增值收益 过程 中 ,集体滩 涂被国家征收 ,集 体失去了创造财 富功 能的 归地方政府 。而集体 获得的滩涂征收补 偿费 ,并不包括滩涂 滩涂所有权 ,失去了对集体滩涂的管理和收益权能 。 用途变更 的增值 收益。国家垄断集体滩涂用 途变更的增值收 益与法理相悖 ,集体有权参与分享集体滩涂 用途变更的增值 ( 二) 农 民失 去滩涂养殖 的财产及生存利益 滩 涂养殖权是农 民享有 的一项 用益物权 ,受到我 国民事 收益 ,理 由在 于 :市场经济条件下 ,财产所 有人在转让其财 法律 的保 护。如 《 民法 通则 》第 8 l 条 规定 ,滩 涂承 包经 营 产时 ,理应按照 财产 的市场价格获得相 应的经济收益 。虽然
体补 偿或补偿不充分 、 滩 涂养殖权得不到补 偿的现象大量存 在填海造地过程中 , 集 体滩涂被 国家征收 , 为 国家所有 , 在 ,造成对集体滩涂 财产权益 的侵 害。因此 ,研 究填海造地 由政 府组织实施填海造地 ,由填海 而新增的土地则 归国家所 有 ,属 于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 。国家控 制了新增土地利用 的 过程 中集体滩涂 财产权益 保护 问题十分必要 。
沿海地区填海造地的现状和分析
沿海地区填海造地的现状和分析作者:张安瑾陈茜聂桦睿胡金辉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2期摘要:填海造地是指把原有的海域、湖区或河岸转变为陆地。
对于山多而平地少的沿海城市而言,填海造地是一个为市区发展创造平地的有效方法。
填海造地行为在民法物权法上属于物权行为,法律性质属于民法物权法上的添附。
填海造地权属于物权;其所生之地是国家所有,填海人只有使用权。
关键词:填海造地;海域使用权;物权;沿海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5-0102-02作者简介:张安瑾(1993-),女,广东深圳人,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本科在读;陈茜(1992-),女,安徽淮北人,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在读;胡金辉(1993-),男,湖北黄冈人,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在读;聂桦睿(1993-),男,四川泸州人,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在读。
填海造地是指把沿海地区的海域变成陆地的一种方法。
由于中国大陆地形复杂,东部沿海城市地形多不平整,于是填海造地就成为发达地区拓宽城市陆地面积的一个有效方法。
如我国的香港、澳门、深圳均以此法制造土地。
到九十年代后期,我国沿海地区填海造地面积已达1.2万平方公里,平均每年围填面积也达到230至240平方公里。
填海造地在缓解人地矛盾、推动社会经济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虽然过度的填海造地增加了土地资源,短期解决了土地紧张问题,但是对附近海区生物种类多样性造成严重的破坏。
同时,滩涂和海湾大面积削减,严重影响纳潮量和海水自净能力,造成海洋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下降。
以大连为例,在缺乏规范的填海运动席卷过后,不仅扰乱了沿海居民的日常生活,损害了渔民们的经济来源,破坏了大连的海洋资源。
大连海洋局曾根据调研结果估算出,大连到2020年填海造陆的需求将达到3万多公顷,但一年以后,再次发出同样的调研请求,结果显示至少会超过四五万公顷。
究竟五年后的大连实际需要多少土地,至今我们仍无法准确预测。
历史原因造成海域确权的案例
历史原因造成海域确权案例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历史遗留问题、行政行为不当、海洋法变化等。
历史遗留问题可能是由于某些历史事件或法规变更导致海域权属不明确或存在争议。
例如,某沿海地区在历史时期进行了大规模的填海造地,但没有及时进行海域确权,导致后来出现了权属争议。
此外,某些地区由于行政区划调整、土地征用等原因,也出现了海域权属变更困难的情况。
行政行为不当也可能导致海域确权问题。
例如,某些地方政府在开发利用海域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批和登记,导致海域权属混乱或被他人冒领。
此外,某些官员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等行为也可能导致海域权属争议。
海洋法变化也可能对海域确权产生影响。
随着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某些海域的边界和权益归属发生了变化,这可能导致原有的海域确权证书失效或需要进行重新确权。
此外,随着环保意识的提高,某些国家和地区对海洋资源开发的管理和限制也更加严格,这也对海域确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例如,某沿海城市曾经开发利用了一片海域,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规范,该海域的权属一直存在争议。
后来,该城市进行了海洋资源开发管理改革,对海域开发利用进行了更加严格的审批和登记制度,并重新进行了海域确权。
最终,经过多方协商和调解,该海域的权属问题得到了妥善解决。
总之,历史原因造成海域确权案例涉及多个方面,需要综合考虑历史事件、法规变更、行政行为、海洋法变化等因素,并进行深入调查和协商,以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企业被拆迁土地产权是否变更?
企业被拆迁土地产权是否变更?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围海、围湖造地或者因自然力量形成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因为拆迁以后企业所在地就会依据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转移使用权。
我国的土地产权制度是国有制,也就是说企业只享有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拆迁至今为止还是一个社会热词,可见其对中国社会的影响。
拆迁不仅仅影响着我们生活的方方方面,还会影响到土地产权的相关情况。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一个问题是企业被拆迁土地产权是否变更,如果变更那其依据是什么,这就会涉及到我国土地产权制度等方面的知识,下文将为您提供一个简单的分析。
一、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1.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围海、围湖造地或者因自然力量形成的土地,确定为国家所有。
2.下列土地可以确定为国家所有:(1)依据一九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及有关规定,当时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分配给农民的土地;(2)实施一九六二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未划入农民集体范围内的土地;(3)《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的华侨农场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合作化之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没有退给农民集体的;(4)解放初期接收、没收、征收、征购的土地。
二、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定。
1.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
2.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土地可以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1)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2)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3)原属于国有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经带地入社和实施《六十条》时固定为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
3.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确定为现使用者所有。
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除外。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包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于两者的主体和范围不同,在确定方法上也有所区别。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转让东山铜陵西门兜围海造地项目海域使用权的批复 闽政文[2005]156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转让东山铜陵西门兜围海造地项目海域使用权的批复闽政文[2005]156号
佚名
【期刊名称】《福建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5
【摘要】<正> 省海洋与渔业局:你局《关于转让东山铜陵西门兜围海造地项目海域使用权的请示》(闽海渔[2005]31号)文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福建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州市渔港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东山铜陵西门兜附近7.568公顷填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给厦门鑫星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请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总页数】1页(P21-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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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8]197号 [J],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龙岩市2005年度第十一批次城市建设(工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06〕73号 [J], ;
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太原武宿(国际)机场空港配套工程太原区域和晋中区域两个项目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前期论证工作的批复(晋政函[2020]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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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福建省人民政府采购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闽政购办[2003]6号关于开展福建省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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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填海造地行政诉讼案的法律问题
我国首例填海造地行政诉讼案的法律问题
郑瀛
【期刊名称】《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5(017)004
【摘要】填海属于物权行为,填海造地的法律性质是民法物权法上的添附,填海造地所生之地是国家所有.非法填海造地应当受到处罚,但必须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问题.从我国首例海洋行政诉讼案来看,国家对填海造地的管理乃至整个海洋行政管理需要汲取教训、接受建议来改善.
【总页数】4页(P55-58)
【作者】郑瀛
【作者单位】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山东,青岛,2660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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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反垄断法中纵向垄断协议的解释学澄清\r——兼评全国首例纵向垄断协议行政诉
讼案 [J], 吴佩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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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南海填海造地的合法性问题
中国在南海填海造地的合法性问题
罗国强
【期刊名称】《南洋问题研究》
【年(卷),期】2015(000)003
【摘要】中国有充分的历史依据和国际法理由来主张自身对于南海岛礁主权的享有.中国在南海的填海造地,尽管属于典型的人为添附而非自然添附,且添附是基于岛礁而非海岸线,但也是国际法上允许的、合法的添附方式.对岛礁填海造地的法德效果取决于岛礁的性质和添附的手段,如果是添附"岛屿"或者是自然添附"岩礁",那么岛礁被添附后可以享有更大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如果是人为添附"岩礁",那么添附行为并不能改变"岩礁"的性质,也不能为"岩礁"带来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中方对南海岛礁的填海造地与日本对冲之鸟礁的填海造地不可同日而语.仅仅依据某些国家提出异议的事实本身,并不足以影响中国在其拥有主权的实际控制的南海岛礁上合法地填海造地.
【总页数】8页(P11-18)
【作者】罗国强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8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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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建构本土化之中国哲学?——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之再讨论 [J], 张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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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多元论与中国哲学的主体性--中国哲学的合法性问题探析 [J], 谢晓东
5.中国哲学合法性问题的合法性问题——一个“生命儒学”的回应 [J], 袁尚华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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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5类项目用海需报国务院审批:
填海50公顷以上
围海100公顷以上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700公顷以上项目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用海
国务院审批以外的项目用海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各自的权限逐级审批。
二、围海造地形成的土地使用权的转换
海域使用权是使用特定海域的权利,因此,填海造地前应首先按规定取得相应海域的海域使用权,交纳海域使用费,但海域使用权只是用海的权利,填海造地海域变成陆地后,海域使用权自动灭失,所形成土地不再属于海域,方向不可逆,如何配置、如何使用等应按照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
《海域使用法》第32条规定:填海项目竣工后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海域使用权人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换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针对该条款,我们认为应当与相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结合起来理解。
对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海域规划,应当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的海域开展围海造地,属于政府供地前的国有土地来源问题(相当于政府供地前征用农民集体土地或收回其他土地使用权人使用的土地并进行前期开发),应当由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填海施工工程可由政
府招标确定给具体单位和个人承担。
围海造地形成土地后,应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供应和使用。
围海造地形成的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土地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应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土地。
三、土地使用证转换
要获取围垦土地的土地使用证,必须将农业用海转为建设用海,取得建设用海使用证,再将建设用海使用证转为土地使用证。
目前对北洋涂围垦工程主要开展了农业用海转建设用海工作。
农业用海转建设用海主要由以下几个步骤组成:1.测量定位及宗海位置图、宗海界址图的编制;2.绘制项目工程总平面图;3.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4.邀请专家进行项目评审;5.上报省海洋与渔业局审批;6.缴纳海域使用金;7.下发项目建设用海海域使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