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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5〕1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5〕1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5〕1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776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太平镇南溪村,炉下镇斜溪村集体土地0.393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炉下镇炉下村,王台镇王台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炉下镇炉下村集体土地0.0789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789公顷;征收王台镇王台村集体土地0.3146公顷,地类为: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146公顷四、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建设用地(村庄)征地补偿标准:1、土地补偿费:228300元/公顷×40%=91320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我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测算补偿。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15年1月30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行政复议。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06•【字号】南政综[2012]155号•【施行日期】2012.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697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大洲村、桥头村、小鸠村集体土地15.473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夏道大桥及接线工程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夏道小鸠村桥头清水坑跨闽江至高速铁路站前广场。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被征收集体土地13.7583公顷(地类为:水田0.053公顷、茶园0.1132公顷、果园0.2175公顷、其他园地1.3623公顷,林地11.0042公顷(用材林10.0709公顷,经济林0.9333公顷),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351公顷,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0.0117公顷,其它农用地-田坎0.0108公顷,其他草地0.9505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大洲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3169公顷(地类为: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0.0093公顷,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018公顷,其他草地0.3058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桥头村,被征收集体土地1.1748公顷(地类为:水田0.1462公顷、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517公顷,其它农用地-农村道路0.0006公顷,其它农用地-田坎0.0589公顷,其它农用地-坑塘水面0.2364公顷,内陆滩涂0.1357公顷,水工建筑0.0032公顷,其他草地0.5421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小鸠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223公顷(地类为:其它农用地-坑塘水面0.1624公顷,内陆滩涂0.0606公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号)-南政综[2013]23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号)-南政综[2013]23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号)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12〕235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集体土地77.4488公顷(1161.73亩),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新建合肥至福州铁路(延平段)。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赤门乡赤门村、尤山村,大横镇陈墩村、大横村、葫芦丘村,巨口乡谷园村、巨口村、慕坑村,南山镇吉溪村、坑桥村,水东街道红星村、塔下村,太平镇葫芦山村,夏道镇安济村、大洲村、桥头村、山后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延平区赤门乡赤门村集体土地3.3323公顷,地类为:水田0.1327公顷、有林地3.1274公顷、沟渠0.0266公顷、田坎0.0261公顷、其他草地0.0195公顷;征收延平区赤门乡尤山村集体土地0.2449公顷,地类为:水田0.1477公顷、有林地0.0073公顷、田坎0.0417公顷、其他草地0.0482公顷;征收延平区大横镇陈墩村集体土地1.3585公顷,地类为:水田0.1795公顷、有林地0.6584公顷、其他林地0.1265公顷、农村道路0.0017公顷、田坎0.0309公顷、农村宅基地0.1263公顷、内陆滩涂0.2352公顷;征收延平区大横镇大横村集体土地4.3380公顷,地类为:有林地4.3128公顷、农村道路0.0140公顷、沟渠0.0028公顷、水工建筑物用地0.0027公顷、其他草地0.0057公顷;征收延平区大横镇葫芦坵村集体土地2.1098公顷,地类为:有林地1.8987公顷、农村道路0.0055公顷、沟渠0.0282公顷、农村宅基地0.0303公顷、其他草地0.1471公顷;征收延平区巨口乡谷园村集体土地2.8894公顷,地类为:水田1.1546公顷、有林地1.242公顷、其他林地0.0768公顷、农村道路0.0106公顷、沟渠0.0699公顷、田坎0.2881公顷、其他草地0.0474公顷;征收延平区巨口乡巨口村集体土地6.2111公顷,地类为:水田0.8324公顷、其他园地0.7294公顷、有林地4.3105公顷、农村道路0.0183公顷、沟渠0.0362公顷、田坎0.1386公顷、农村宅基地0.1457公顷;征收延平区巨口乡慕坑村集体土地3.3026公顷,地类为:水田0.2524公顷、其他园地0.0215公顷、有林地2.1415公顷、其他林地0.2631公顷、农村道路0.0146公顷、田坎0.0737公顷、采矿用地0.0625公顷、其他草地0.3734公顷、裸地0.0999公顷;征收延平区南山镇吉溪村集体土地8.4086公顷,地类为:水田0.0632公顷、旱地0.0046公顷、果园0.3191公顷、其他园地0.0948公顷、有林地4.4352公顷、灌木林地1.2739公顷、其他林地1.7665公顷、农村道路0.0031公顷、坑塘水面0.0078公顷、设施农用地0.0360公顷、田坎0.0184公顷、农村宅基地0.3475公顷、其他草地0.0385公顷;征收延平区南山镇坑桥村集体土地0.4040公顷,地类为:其他林地0.4040公顷;征收延平区水东街道红星村集体土地4.5725公顷,地类为:水田0.8816公顷、旱地0.0578公顷、其他园地0.0557公顷、有林地1.9174公顷、灌木林地0.3144公顷、其他林地0.8381公顷、农村道路0.1002公顷、沟渠0.0328公顷、田坎0.2333公顷、其他草地0.1058公顷、裸地0.0354公顷;征收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集体土地0.3683公顷,地类为:其他林地0.3648公顷、沟渠0.0035公顷;征收延平区太平镇葫芦山村集体土地5.8995公顷,地类为:水田0.4218公顷、其他园地0.2127公顷、有林地4.4002公顷、农村道路0.0300公顷、沟渠0.0397公顷、田坎0.1064公顷、农村宅基地0.0393公顷、其他草地0.6494公顷;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集体土地15.8404公顷,地类为:水田0.6841公顷、旱地0.0015公顷、果园0.0229公顷、其他园地2.4343公顷、有林地7.9241公顷、灌木林地地0.1255公顷、其他林地2.7192公顷、农村道路0.0800公顷、坑塘水面0.0706公顷、沟渠0.0129公顷、设施农用地0.0007公顷、田坎0.2469公顷、农村宅基地0.3276公顷、其他草地1.1512公顷、内陆滩涂0.0389公顷;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大洲村集体土地3.9892公顷,地类为:水田0.1626公顷、旱地0.0926公顷、有林地2.312公顷、灌木林地0.2223公顷、其他林地0.4110公顷、农村道路0.0179公顷、坑塘水面0.0033公顷、设施农用地0.1382公顷、田坎0.0859公顷、农村宅基地0.3812公顷、其他草地0.1622公顷;征收延平区夏道镇桥头村集体土地0.0480公顷,地类为:其他草地0.0480公顷;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山后村集体土地14.1317公顷,地类为:水田3.5549公顷、旱地1.1392公顷、其他园地0.0048公顷、有林地4.7545公顷、灌木林地0.0818公顷、其他林地0.5983公顷、农村道路0.1455公顷、沟渠0.0912公顷、设施农用地0.0980公顷、田坎1.1470公顷、农村宅基地1.3303公顷、其他草地1.1862公顷。

南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南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doc

2018年南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2018年南平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我局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宜居环境建设工作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共建美丽南平工作要求,立足自身职责、结合南平实际、找准目标定位、重点攻坚克难,纵深推进城乡建设和住房体系两个主题工作,同时带动建筑行业做大做强。

项目部分一、城镇市政设施建设(一)重点推进全市市政设施建设工作4项1.建设“五千工程”按照省宜居环境建设行动计划工作安排,全省新建改造雨水、污水、供水、燃气管网及城市道路各一千公里即“五千工程”,我市计划任务如下:雨水管网:加强城市易涝点整治,提高城市排涝安全保障,推动排水管道建设。

全市新建改造雨水管网120公里,其中市本级30公里,每个县(市)10公里;污水管网:重点围绕加强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加强雨污分流改造提高污水厂进水浓度,全市新建改造污水管网112公里,市本级40公里,每个县市8公里;供水管网:全面淘汰混凝土管、灰口铸铁管、镀锌管和漏损严重影响城市供水安全的老旧管网,降低管网漏失率,提高供水安全保障。

全市新建改造供水管网125公里,市本级35公里,每个县市10公里;燃气管网:加快全市天然气主干管网建设,市本级实现双气源的供应格局。

推进县城燃气管网建设,未建设管道燃气的市、县启动LNG气化站建设,基本完成超过15年的老旧燃气管道改造,城市管道燃气应急保障能力满足主城区居民用气使用7天以上。

新建改造燃气管网120公里,市本级30公里,已有管道燃气的县市随新建改造道路各建设15公里,新开工建设管道燃气的县市各10公里城市道路:优化城市路网结构,新建一批道路项目,完善城市干道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的联系,打通影响通道贯通和网络形成的断头路,消除瓶颈路段,拓宽小街巷,提高道路网密度。

全市新建改造市政道路146公里,市本级20公里,每个县市14公里;2.实施“六个一”项目2014年“六个一”工程全市累计实施项目123个,完成投资124.1亿元,惠及城市小区居民近1.8万户,共5.5万人,吸引大、中型商家入驻近130家,建设绿道230公里,新增公园总面积达79.5公顷等。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6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6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6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10•【字号】南政综[2013]236号•【施行日期】2013.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3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986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大洲村集体土地13.0825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南平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合福高铁南平北站站前安济商住区一期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地段。

东邻纵七路、西邻站前广场、南邻滨江东路一期、北邻合福高铁。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夏道镇安济村,被征收集体土地11.9097公顷(地类为:水田0.0391公顷、旱地0.0438公顷、林地-经济林4.4717公顷、茶园5.6310公顷、其他农用地-设施农用地1.6055公顷、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0.0057公顷、其他农用地-田坎0.0255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42公顷、其他草地0.0632公顷);被征地单位夏道镇大洲村,被征收集体土地1.1728公顷(地类为:水田0.2954公顷、其他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0556公顷、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0.0046公顷、其他农用地-田坎0.0543公顷、其他草地0.7629公顷)。

(一)征收夏道镇安济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为3472500元。

1、征收水田0.0391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20967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0391公顷=8064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0391公顷=12097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0391公顷=806元。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南政综〔2016〕185号•【施行日期】201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南政综〔2016〕18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程序,维护被征地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交地工作,促进建设项目及时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征地交地工作的意见》(闽政〔2013〕5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闽政〔2012〕5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做为建设项目征地补偿拆迁安置工作实施主体,要全面负责辖区内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选调熟悉政策、责任心强、作风正派、群众信得过的干部以及法律、财务等专业人才,组成强有力的征迁工作班子,加强培训,增强工作人员做好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的能力,提高征地效率。

二、部门协同配合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分析评估征地拆迁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环节和因素,制定化解风险的预案;林业部门负责办理林地征占用、林木砍伐等相关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用地报批和征地交地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指导工作,并与农业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审核;住建部门负责拆迁工作的政策把关、业务指导及安置房建设管理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审计、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审计征地拆迁资金使用情况;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肆意破坏征地拆迁工作和暴力征迁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财产损失等违法犯罪行为。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4]62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4]62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4]62号)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4.16•【字号】南政综[2014]62号•【施行日期】2014.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4〕6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4〕87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水南街道岭炳洋村、东坑村及南平副食品基地际头场集体土地2.9298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水产品仓储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水南街道岭炳洋村地段。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南街道岭炳洋村,被征收集体土地2.3675公顷(地类为:水田1.3681公顷、果园0.7574公顷、其它农用地一农村道路0.0063公顷、其它农用地一田坎0.2150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207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0867公顷(地类为:林地0.0867公顷);被征地单位南平副食品基地际头场,被征收集体土地0.4756公顷(地类为:林地0.4756公顷)。

(一)征收延平区水南街道岭炳洋村2.3675公顷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1042148元。

1、征收水田1.3681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733644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1.3681公顷=282171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1.3681公顷=423256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1.3681公顷=28217元2、征收园地0.7574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91790元。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3.18•【字号】南政综〔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价格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2017〕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武夷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根据《福建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2号)规定,各县(市、区)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划分了本县域范围内的征地区片,确定了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和分地类调整系数。

经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同意各县(市、区)拟定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详见附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查询和监督。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其中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助费占60%,不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计费方式和地类调整系数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但不得低于现行补偿标准。

三、自2017年3月1日起我市征地补偿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五、凡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南政综〔2012〕268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南平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18日附件。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4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4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4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南政综[2012]154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5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678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徐洋村集体土地24.8365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江南绿色电池及节能产品生产前期开发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徐洋村。

东邻工业园;西邻林地;南邻林地;北邻林地。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水井窠村,被征收集体土地24.3472公顷(地类为:水田2.1989公顷、旱地0.0209公顷、林地18.3031公顷、果园0.5415公顷、其它农用地-坑塘水面0.0268公顷、其它农用地-设施农用地0.2852公顷、其它农用地-田坎0.8508公顷、农村宅基地0.8596公顷、公路用地0.0371公顷、其他草地1.1569公顷、河流水面0.0664公顷);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徐洋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4893公顷(地类为:水田0.1407公顷、林地0.0595公顷、其他草地0.2891公顷)。

(一)征收夏道镇水井窠村集体土地24.3472公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4620183元。

1、征收耕地2.2198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163531元。

(1)土地补偿费:20160元/公顷×10倍=201600元/公顷201600元/公顷×2.2198公顷=447512元;(2)安置补助费:20160元/公顷×15倍=302400元/公顷302400元/公顷×2.2198公顷=671268元;(3)青苗补偿费:20160元/公顷×1倍=20160元/公顷20160元/公顷×2.2198公顷=44751元。

2024年福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标准版本

2024年福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标准版本

2024年福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标准版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拆迁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就本次拆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拆迁范围
1.1 本次拆迁范围为福建省城市内(具体城市名称),面积约XXX平方米。

1.2 拆迁范围内所有房屋及附属物品全部列入拆迁范围。

二、补偿标准
2.1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1)按照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拆迁标准进行补偿;
(2)拆迁款项应当及时支付到户。

2.2 附属物品补偿标准:
(1)按照附属物品具体价值或按照统一标准进行合理补偿;
(2)补偿款项应当及时支付到户。

三、安置方式
3.1 房屋拆迁安置:
按照政府规定的安置政策进行合理安置,安置房屋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3.2 附属物品安置:
提供合理的安置方案,确保被拆迁者得到合理的安置。

四、其他约定
4.1 本协议一经签署即生效,双方严格遵守,如有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4.2 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文件执行;
4.3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以上为双方共同遵守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为确保拆迁过程公平、公正、合法,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内容并共同维护权益。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南政办[2012]44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南政办〔2012〕44号)延平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南平市延平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若干规定(试行)为规范我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征收补偿适用范围本市延平区范围内因建设发展需要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规定。

二、征收组织方式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延平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管理工作。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由延平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市住建、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

三、征收程序(一)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由项目业主向延平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可行性报告或批准文件、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红线图等材料。

(二)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征地告知书时,应明确告知征地范围内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由延平区人民政府负责。

征地告知书发布后,延平区人民政府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开展征地范围内房屋摸底、调查,通过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参照现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在拟征收范围内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5日。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17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17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17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市建设
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1.30
【实施日期】2017.11.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17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7〕757号文批准我市2017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平市2017年度第四十九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本批次用地总面积24.2319公顷,征收建阳区童游街道南林村水田0.0511公顷、林地14.8622公顷、其他农用地0.222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1公顷;童游街道新村村园地0.2697公顷、林地6.9006公顷、其他农用地0.002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9125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17年度第五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17年度第五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17年度第五十三批次城市建设
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政综[2018]66号
【发布部门】南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4.23
【实施日期】2018.04.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平市2017年度第五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
(南政综〔2018〕66号)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149号文批准我市2017年度第五十三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南平市2017年度第五十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面积(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本批次用地总面积1.1088公顷,征收建阳区童游街道赤岸村城镇村及工矿用地1.1088公顷。

三、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18号)-南政综[2013]18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18号)-南政综[2013]18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18号)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18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1189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夏道镇文田村、吴丹村集体土地12.6745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炉下镇下岚村,夏道镇文田村、吴丹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炉下镇下岚村集体土地11.0812公顷,地类为:水田8.3004公顷、旱地0.3569公顷、有林地0.0396公顷、农村道路0.1374公顷、坑塘水面0.0205公顷、沟渠0.2317公顷、田坎1.8970公顷、风景名胜及特殊用地0.0002公顷、水工建筑用地0.0311公顷、其他草地0.0664公顷;征收夏道镇文田村集体土地0.2225公顷,地类为:水田0.2024公顷、沟渠0.0201公顷;征收夏道镇吴丹村集体土地1.3708公顷,地类为:水田0.9915公顷、沟渠0.0174公顷、田坎0.3619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征收水田、旱地、田坎的补偿费标准:1、土地补偿费:18000元/公顷×10倍=180000元/公顷;2、安置补助费: 18000元/公顷×15倍=270000元/公顷;3、青苗补偿费: 18000元/公顷×1倍=18000元/公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8〕214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8〕214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8〕2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8〕971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集体土地10.4126公顷 ,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福建绿洲工业固体废物无害化处置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征收延平区炉下镇下岚村集体土地 10.4126 公顷(地类为:水田 0.1438 公顷、有林地 3.5162 公顷、农村道路 0.1461 公顷、坑塘水面 1.4497 公顷、田坎 0.0243 公顷、村庄 3.9908 公顷、未利用地 1.1417 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闽政〔2017〕 2号)、《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延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南政综〔2017〕 76号)文件精神,并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测算,其中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平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南政综〔2013〕 286号)规定测算,具体标准如下:(一)征收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标准: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60750 元 / 公顷×1 = 660750 元 / 公顷2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26430 元/公顷×1 倍= 26430 元/公顷(二)征收林地—非经济林的补偿标准: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60750 元 / 公顷×0.24 = 158580 元 / 公顷2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一类非经济林):100410 元/公顷×0.6 = 60246 元/公顷(三)征收其他农用地—农村道路的补偿标准: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60750 元 / 公顷×0.24 = 158580 元 / 公顷(四)征收其他农用地—坑塘水面的补偿标准: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60750 元 / 公顷×0.24 = 158580 元 / 公顷2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26430 元/公顷×1 倍= 26430 元/公顷(五)征收其他农用地—田坎的补偿标准: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60750 元 / 公顷×1 = 660750 元 / 公顷(六)征收建设用地—村庄的补偿标准:1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660750 元 / 公顷×0.16=105720 元 / 公顷2 、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参照我市城市拆迁管理办法规定测算补偿。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09]122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09]122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09]122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22•【字号】南政综[2009]122号•【施行日期】2009.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09〕1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文〔2009〕134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集体土地0.6840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向莆铁路项目(延平区境内)。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南街道东坑村。

被征收集体土地0.549公顷,地类为林地0.4622公顷、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0.0868公顷。

1、征收林地的征地补偿费(70681元)⑴土地补偿费:12517元/亩×40%×6.93亩=34697元。

⑵安置补助费:5007元/亩×50%×6.93亩=17349元。

⑶地上物补偿费:4481.76元/亩×60%×6.93亩=18635元。

2、征收居民点及独立工矿用地的征地补偿费(2441元)土地补偿费:12517元/亩×15%×1.3亩=2441元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2009年7月7日前,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南平市国土资源局延平分局办理用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南平市国土资源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将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37号)-南政综[2012]137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37号)-南政综[2012]137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37号)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13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619号文批准同意,征收延平区南山镇长春街、局头村、明前街、中山街集体土地12.1902公顷(182.85亩),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工业项目建设。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南山镇长春街、局头村、明前街、中山街。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南山镇长春街,被征收集体土地9.2439公顷(138.66亩),地类为:水田7.6968公顷(115.45亩)、旱地0.2866公顷(4.30亩)、农村道路0.0756公顷(1.13亩)、坑塘水面0.1345公顷(2.02亩)、沟渠0.0485公顷(0.73亩)、田坎0.9332公顷(14.00亩)、内陆滩涂0.0687公顷(1.03亩)。

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南山镇局头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5232公顷(7.85亩),地类为:水田0.4636公顷(6.95亩)、田坎0.0596公顷(0.89亩)。

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南山镇明前街,被征收集体土地0.6438公顷(9.66亩),地类为:内陆滩涂0.6438公顷(9.66亩)。

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南山镇中山街,被征收集体土地1.7793公顷(26.69亩),地类为:水田1.4312公顷(21.47亩)、旱地0.0905公顷(1.36亩)、农村道路0.0485公顷(0.73亩)、田坎0.2091公顷(3.14亩)。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210号)-南政综[2012]210号_1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210号)-南政综[2012]210号_1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210号)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2〕21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2〕854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集体土地0.8450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京福高铁站前高层安置小区(一期)项目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夏道镇安济村,被征收集体土地0.8450公顷(地类为:林地0.8346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04公顷)。

1、征收林地-经济林0.1500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39798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70%=144375元/公顷144375元/公顷×0.1500公顷=21656元;(2)安置补助费:12094元/公顷×5倍=60470元/公顷60470元/公顷×0.1500公顷=9071元;(3)地上物补偿费:12094元/公顷×5倍=60470元/公顷60470元/公顷×0.1500公顷=9071元。

2、征收林地-非经济林0.6846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109480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0元/公顷×40%=82500元/公顷82500元/公顷×0.6846公顷=56480元;(2)安置补助费:82500元/公顷×50%=41250元/公顷41250元/公顷×0.6846公顷=28240元;(3)林木及其他地上物补偿费:24760元。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165号)-南政综[2013]16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165号)-南政综[2013]165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165号)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16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535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集体土地1.7185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铝材深加工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地段。

东、西、南、北均邻林地。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水东街道塔下村,被征收集体土地1.7185公顷(地类为:旱地0.1494公顷、园地0.2818公顷、林地0.6430公顷、设施农用地0.3572公顷、农村道路0.0868公顷、田坎0.0508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1495公顷)。

1、征收旱地0.1494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80116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1494公顷=30814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1494公顷=46221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1494公顷=3081元。

2、征收园地0.2818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81060元。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11号)-南政综[2013]211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11号)-南政综[2013]211号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11号)正文:---------------------------------------------------------------------------------------------------------------------------------------------------- 南平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南政综〔2013〕211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以及《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经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地〔2013〕804号文批准同意,南平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延平区紫云街道东门菜队集体土地1.7213公顷。

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工业项目。

二、征收土地位置:延平区紫云街道金山塔后甲垅地段。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被征地单位延平区紫云街道东门菜队,被征收集体土地1.7213公顷(地类为:旱地0.9946公顷、林地0.2338公顷、田坎0.445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475公顷)。

(一)征收延平区紫云街道东门菜队集体土地1.7213公顷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为806198元。

1、征收旱地0.9946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533354元。

(1)土地补偿费:20625元/公顷×10倍=206250元/公顷206250元/公顷×0.9946公顷= 205136元;(2)安置补助费:20625元/公顷×15倍=309375元/公顷309375元/公顷×0.9946公顷=307704元;(3)青苗补偿费:20625元/公顷×1倍=20625元/公顷20625元/公顷×0.9946公顷=20514元2、征收林地0.2338公顷的补偿安置费用为3252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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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南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南平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拆迁补偿标准(全文)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拆迁华侨房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货币补偿。

第五条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根据城市规划,市、县人民政府因储备建设用地需要拆迁城市房屋的,由建设用地储备机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六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拆迁实施方式;(二)拆迁期限和过渡期限;(三)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四)拟用于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周转用房情况;(五)所需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测算;(六)拟对拆迁范围内依法应当予以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树木等采取的保护措施。

过渡期限按照房屋拆除期限、工程建设工期、竣工验收期限之和核定。

第七条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就资金使用的范围、计划、监管等事项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

协议及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由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人提交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管,定期检查资金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包括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资金、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其他拆迁补偿费用。

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的三日内,在拟拆迁地域的明显位置发布拆迁公告,公布房屋拆迁的许可文号、拆迁人及其实施的拆迁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新建改建扩建、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

第九条拆迁公告发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在建工程必须停止施工。

拆迁人应当就在建工程依法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在建工程的补偿,以证据保全的范围为准。

第十条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资质等级的单位实施拆迁。

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应当具备与拆迁规模相适应的拆迁资格等级条件。

第十一条拆迁房屋的拆除工程应当由具备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

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拆除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二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一)被拆迁房屋的结构、面积、地点、层次、朝向及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等基本情况;(二)拆迁补偿方式;(三)搬迁期限;(四)货币补偿金额、搬迁补助费、其他拆迁补偿费用及其支付办法和期限;(五)违约责任;(六)当事人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应当载明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拆迁区域外安置用房的建筑面积、地点、档次、户型、结构情况,或者规划批准拆迁区域内拟建设安置用房的情况;(二)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三)周转用房地点、面积;(四)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时间;(五)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办法和期限。

第十四条拆迁出租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本条例规定的事项和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的房屋租赁关系是否解除的内容。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经济特别困难,无力购买安置房的,应当予以妥善安置,具体安置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六条未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任何单位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迫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

第十七条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拆迁人应当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协商货币补偿金额的依据。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房屋拆迁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提供所调换房屋的产权证。

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在拟拆迁地域的明显位置公布。

第十九条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价格的评估由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评估机构承担。

评估机构估价时,应当遵守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房屋拆迁评估的规定,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对同一拆迁范围内同类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应当选用同一种估价方法。

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

延长拆迁期限的,估价时点为批准延长拆迁期限之日。

第二十条拆迁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复核的书面申请,评估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复核的评估报告。

被拆迁人对以评估价格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有异议,无法与拆迁人就货币补偿金额达成协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其他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或者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被拆迁人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五日内拒绝与拆迁人协商、不另行委托评估、也不申请裁决的,拆迁人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都委托评估的,双方应当根据两家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进一步协商议定货币补偿金额;仍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登记房屋用途以城市规划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拆迁房改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产权比例,依照本条例规定对持有部分产权的购房人予以补偿安置,并对持有部分产权的单位予以货币补偿。

第二十五条拆迁无产权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和其他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六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付给二倍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七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在拆迁范围以外的,应当以现房一次性安置;所调换房屋在拆迁范围以内的,过渡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的过渡期限。

第二十八条被拆迁区域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应当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起逐月发放。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双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当事人对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经营者停产、停业的,拆迁人除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经营者在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登记的职工人数,以及房屋所在地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给予经营者补偿外,还应当根据停产、停业的期限和经营者上年度月平均税后利润额,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拆迁非住宅房屋为出租房的,按照拆迁时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协议的租金标准,对被拆迁人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租金补偿。

第三十一条因拆迁损坏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拆迁人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拆迁人未按照协议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拒不补足的,可处以被挪用资金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不具备规定资质条件的单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除,并对委托人处以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方式,强制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责任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权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需要实施强制拆迁的,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房地产评估机构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和所调换房屋的评估价格的,评估结果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关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地产评估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二)对违法行为进行袒护不予查处的;(三)未按本条例规定发布拆迁公告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因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1993年6月8日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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